第461章 惡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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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瑪德!少在這跟老子囉嗦,通通下車!”坐在副駕駛上的壯漢氣呼呼的說道。
興許這個李堪在某些方麵是個傻子,他剛才表現根本就是看不清形勢。
他也不想想,既然他們敢做這無本買賣,就證明他們早就經曆過了思想上掙紮,早就越過了心中地方那道坎了。
這家夥現在拿法律法規來說事兒,是在教育他們嗎?那這水平也忒業務科點。
那一對情侶一聽下車,眼睛不由得一亮,心思開啟活泛起來。
這下了車,外麵的廣闊天地,可不就任他們跑了嗎?
似乎是看出了兩人心中所想,司機冷笑一聲:“你們也別想著能夠跑掉。”
說著他拿出手機打了電話,說了些什麽,不一會兒,就從路邊走出來不少人,把這輛車圍了一個水泄不通,隻留了一片空地,讓他們下車。
那對情侶看到這一幕,臉色都變了,在那麽多人的包圍下,他們怎麽才能逃得掉呢?
然而這個時候李堪居然還有心思問司機道:“我說劫個千把塊錢不至於這樣吧?出動這這麽多人,你劫這點還不夠跑腿錢呢。”
聽著家夥的意思是嫌他們劫得少唄?
那對情侶幾乎想要罵李堪了,難道現在不是應該穩住他們,然後想辦法逃走嗎?你說這些幹什麽?難不成想要多給一些。
“你倒是心大,不過你都這麽問了,我也就跟你們說清楚吧。”司機說道,“你們身上的每一分錢都是我們的,還有你們身上的器官什麽的,可是值錢多了。”
原來是販賣器官的,這應該比搶劫罪大多了。李堪一開始就覺得這人不像是搶劫那麽簡單,怪不得他們不怕他們報警,因為他們根本就沒有打算讓他們活著離開。
那對小情侶更是嚇得臉色蒼白,抱在一起瑟瑟發抖,完全不知道該怎麽辦才好了。
李堪看了看外麵的人,數了數,少說也有二十個,就算他們成功了,這些錢分給二十多個人,每個人也分不了多少了。
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是指在征得被害人同意或者承諾,組織出賣人體器官以獲得非法利益。
本罪名為行為犯,不以損害結果的發生為既遂標準。對所有以營利為目的組織他人進行收購人體器官、出賣人體器官的行為應當納入本罪的範疇。
本罪的主觀方麵應該是故意,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刑法學者教授認為,此處的故意應該界定為直接故意,而不是間接故意。他認為,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者在實施此種行為是明知的,並且希望組織行為和出賣行為的順利進行。組織行為在本質上對於法益的侵害性持持積極的態度,與直接故意的意誌因素-“希望”-對危害後果積極追求的心態具有內在的一致性,然而“放任”則持的是一種“聽之任之”的心理態度,與“組織行為”的積極性相衝突。筆者也讚成趙秉誌教授的觀點。本罪中的“組織”和“出賣”行為都是一種積極的作為,對於犯罪結果更是積極追求,並不是置之不理的,因此對於故意應該縮小為直接故意比較合適。
本罪的客體具有雙重性。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行為,既侵犯了器官出賣者的身體健康權,也危害了國家有關器官移植的醫療管理秩序。一方麵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者,把他人的器官當做商品進行買賣,進行交易,損害了他人身體健康完整權,盡管本罪成立的前提之一是必須得到器官出賣者本人的同意,但這並不能阻卻該組織行為的違法性。人體器官作為本罪的犯罪對象,不同於市場中的交易物品,不能夠用金錢來衡量,是無價的,對人體器官進行買賣也是對社會風俗的一種侵害:另一方麵,國家對於器官移植都有明文規定,都有一定的程序來進行保障,組織出賣人體器官不利於醫療管理秩序的維護,是對這種秩序的破壞。
所謂“組織”是指行為人實施領導、策劃、控製他人進行其所指定的行為活動。因此對“組織”做廣義理解的同時需要把握此罪與故意傷害罪的轉化問題。這裏的“組織”不同於非法組織賣血罪等組織犯中的“組織”。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的客體是人身權利,組織一個人或者一個特定的人都可成立本罪,而組織犯往往要求組織不特定的多數人才能構成犯罪。
組織者往往以給器官捐獻者支付報酬為誘餌,拉攏他人進行器官的出賣。這種出賣行為應當是基於受害人本人的同意,即受害人能夠意識到其行為是出賣器官,並且能夠認識到出賣器官對身體造成的影響。倘若受害人沒有上述意識,則組織者侵犯了受害人的意思自由,違背了受害人捐獻器官的自主選擇意識,此種情況下組織者的行為已經超出了“組織”的範疇,已經對受害人的身體健康權造成威脅。
從醫學角度來講,器官是指動物或植物機體上由多種生物學組織共同構成的有機結構,用來完成特定生理功能。人體器官十分複雜,種類繁多,因此脫離醫學考察法律意義上的器官是沒有意義的。
不過像李堪他們今天遇見的還是少見的,因為這行業已經形成了一個巨大的產業鏈,有時候一些人販子也弄這個。
李堪曾經搗毀一個跨國的人販子集團,可是這又怎麽樣呢?無論什麽時候都會有壞人的存在,就像殺手公會沒了,無數個類似的小團體就冒了出來。
人販子何嚐不是如此?李堪曾在網上看到一句話:“拐賣這種事,和你的學識、資曆、家庭背景高低都沒有關係,它隻會關係到人性的底線,而在這一點上,你永遠低不過人販子。”
隨著年末的到來,大人們也愈發忙碌起來,媽媽們去超市采購年貨,去市場挑新鮮的海鮮。一些外地的寶媽更是需要帶著孩子千裏迢迢趕回家。不管是超市、車站還是市場,共同的特點就是人多。
而這恰恰是人販子動手的關鍵:人多更容易得手!
春節時期父母們事情多,常常會因為注意力分散而疏忽於對自家孩子的看護;而年末公共場合人多,孩子被發現丟失了尋找的難度也極大,因此,年末往往成為了拐賣兒童事件的高發期。
孩子被拐,對於一個家庭來說往往意味著萬劫不複。
每一個兒童的被拐賣丟失,帶來的每每是整個家庭的無盡痛苦、災難、瀕臨崩潰和支離破碎。
那麽,人販子知道麽?
他們知道,他們完全清楚自己的行為會給一個家庭帶來什麽樣的後果!
但他們不會愧疚。
“哄得聽的就騙,太機靈的就搶,不聽話的就打暈帶走,總之父母不注意就下手。”
人販子說起拐賣兒童的套路頭頭是道,在他們眼裏,隻有金錢,沒有人性。
很多家長執著於在朋友圈曬娃,孩子的愛好行程全部透明。幾點去幼兒園,幾點去舞蹈班,幾點帶孩子出門,全部在朋友圈直播。隻要是好友,統統能看到。時間曝光還不夠,要帶上定位。殊不知,這是非常危險的行為。人販子能準確叫出孩子的名字,能說出接下來的行程,孩子很容易就相信了壞人。不要輕易透露寶寶的姓名、小名、學校、年級,以及家長自己的姓名、電話、住址、工作地點等信息。保護孩子的**,守護孩子的安全。
孩子學會走路之後,喜歡在地上跑跑跳跳。很多家長也就由著孩子,讓孩子遠遠跑在前麵,自己提著東西跟在後麵玩手機。殊不知,很多孩子就是在這不經意之間被拐跑的。一個拐角,孩子興衝衝跑過去,家長慢悠悠跟上,孩子就找不著了。低頭撿個玩具,一抬頭,孩子就沒了。不管發生什麽事,一定要將注意力集中在孩子身上。人多的地方,千萬要把孩子放在身前,時刻看著孩子。稍大的孩子可以套上防丟手環,總之,注意力時刻集中在孩子身上。
稍大的孩子,應該教會孩子背誦家裏的電話號碼,父母的電話,姓名,家庭地址。出門盡量穿鮮豔的衣物便於尋找。帶孩子去家附近的派出所“認門”。孩子的貼身衣服和小玩具要有能表示孩子信息的標簽。最重要的,出門的時候一定要看清孩子穿的鞋。很多人販子一偷到孩子就給孩子換上不顯眼的衣服,但是鞋一般都很難找到合腳的。孩子的鞋會是一個很好的標誌。
及時報案。一旦孩子失蹤,父母應立即到當地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可以調取相關的監控錄像,可以找到孩子的線索。自2009年全國第五次打拐行動開始,隻要因小孩不見報警的,不管是失蹤、走失還是被拐,警方都會立即處理。
另外,一定要告訴自己孩子這句話:“大人真正有困難了是不會向孩子尋求幫助,向小孩尋求幫助的大人都是另有企圖。
人販子這種簡直是人人喊打,人販子的所作所為真的是可謂是毫無良心。人販子不僅僅是毀了一個孩子的一生,還會毀了一個家庭!他們造成的後果遠遠大於殺人犯!因為他們對孩子家人造成的精神、經濟傷害遠遠大於殺人犯!孩子突然失蹤,對於這些孩子的家長們來說簡直是晴天霹靂,她們受到的打擊不是一般的大,好好的一個孩子就這麽離自己而去,做父母的誰不心疼呢?
而比普通人販子更加令人惡心的會傷害孩子的人販子!這些被人販子拐賣的小孩,本來還是一個特別可愛和活潑的小孩子,沒想到就被人販子打成重傷,還得任由他們推到大街上去乞討,乞討得來的錢統統歸人販子所有。這些人販子會故意傷害他們拐騙來的小孩子,對他們進行各種殘害。
孩子就這樣被無辜得毀掉了自己的一生,讓人憤恨!有的人販子甚至會狠心打斷了孩子們的腿,讓他們用一個木板車獨自推著自己走在大街上,手上還拿著一個盆去乞討,不論風吹雨淋,人販子隻看重孩子能不能給自己乞討多一點錢,所以為了這個,人販子經常不擇手段!
而且人販子的手段也是多種多樣的。
針對有戒心、有防騙意識的孩子,人販子則設計了拐賣“局中局”。
電視上的防拐賣公益片拍攝過這樣一個場景。在公園獨自玩耍的孩子,突然遇到前來搭訕的叔叔。
“小朋友,一個人玩不安全啊,你家人在附近沒?我帶你去找他們。”孩子明顯很警惕,既不答話,也不跟他走。僵持之時,從旁邊上來一個很麵善的阿姨,一邊將孩子護到自己身後,一邊指責男子:“你什麽意思?別打孩子的注意。再來我報警了啊!”
看著阿姨奮力保護自己,孩子便放心地跟著阿姨離開。此時,搭訕叔叔露出了成功得手的笑容......
“賊喊捉賊”的套路也在各地風行了一陣子。
媽媽單獨帶孩子在路上,一大媽衝上前搶孩子並破口大罵:“你幹什麽?你要把孩子帶到哪兒去?你個人販子!”圍觀群眾聚集起來後,兩三個人都站出來指認大媽是這個孩子的奶奶,而媽媽是壞人,甚至要動手懲製“壞人”。
這種情況幾乎會把人逼到絕境,有口難言。如遇好心路人報警,或媽媽足夠機智,想到砸壞旁邊車輛、商店的方法,牽扯進更多利益方,扭轉現場局麵,才會有幸從騙局中逃脫。
現如今,人販子已經不滿足於隻賣孩子了,有時候拐來的一些歪瓜裂棗,沒人要的,他們就賣器官。
這幫畜牲,為了錢什麽什麽都做得出來!
李堪由眼前的這夥人,聯想到了,更加喪心病狂的人販子。沒有人注意到,他的眼神已經逐漸變得冰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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