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章 保安纏上女業主(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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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詢問於欣的警察,一看是李明的電話,就馬上接過來道:“李隊,有什麽指示?”
於欣交待問題了嗎?”
都交代了?”
那好,暫時把於欣送回禁閉室,你到辦公室,我們一起來研究一下,案情?”
那好吧,李隊!”
刑警大隊辦公室內,正在討論和研究楊明之死和於欣繼父被殺的案情,於欣的繼父被殺和楊明之死,殺人動機和犯罪事實,都非常清楚,證據充分,當事人也是供認不諱,到目前為止,基本上可以結案和定案了?
對於這兩起殺人案,都一個共同點,那就是都和於欣有著直接的關係?楊明的死,卻與於欣的母親,沒有任何關係,雖然於欣的母親,說楊明是她殺的?但是,這與楊明死亡的原因不符?
楊明是吸入了“”後,中毒死亡的,這和於欣的母親說的,用耗子藥把楊明毒死的事實不符?於欣的母親,其目的就是替於欣頂罪?把殺人的罪過,都攬在自己的身上!但是,法律是公正的,也是嚴明的!
在法律麵前,人人平等!不是自己承認有罪,就有罪?自己不承認有罪,就無罪?
判定一個人是不是犯罪,那就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不冤枉一個好人,但也絕對不放過任何一個壞人!法網恢恢,疏而不漏!
在於欣的繼父被殺這一案件中,於欣的繼父,雖然罪不可恕?但是並沒有犯死罪?就是犯了死罪,其他人也沒有任何權利,剝奪他的生命?
在於欣的繼父,要對於欣進行時,要繼續犯罪的時候,於欣為了自衛,拿起了水果刀,刺向了於欣的繼父,那屬於正當防衛!是不需要負任何法律責任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之規定:對於正在行凶、殺人、、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的,不負刑事責任。
所以,於欣對於於欣的繼父的死亡,於欣屬於正當防衛,是不需要負任何刑事責任的!這個權利就叫做——無限防衛權。
但是,於欣的母親,在於欣捅了繼父一刀之後,於欣的繼父,身受重傷,已經失去了繼續犯罪的能力!而於欣的母親,怕於欣再次,受到繼父的傷害,所以,不顧一切的用水果刀,連刺十幾刀,這也是致於欣繼父的死亡的主要原因,所以,於欣的母親,對於於欣的繼父的死,需要負刑事責任的!於欣的母親屬於防衛過當的!
我們再說楊明之死,經過警方多方位信息采集和大量的證據,以及犯罪嫌疑人於欣的供述,確認楊明的確不是於欣,蓄意謀殺的,於欣的謀殺罪是不成立的!
雖然,於欣謀殺楊明罪名不成立,但是,楊明的死卻和於欣有著因果關係?於欣雖然在小藥瓶上,標出“危險”二字,但是沒有親自告訴楊明,楊明就是因為不知情的情況下,中毒而死亡的!楊明的屍檢報告,的確也是吸入了於欣購買的“”而死亡的!
這樣,於欣就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於欣需要負法律責任的!但是,於欣也有自首的情節,可以考慮減輕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幹具體問題的意見》
第一條
1犯罪後主動報案,雖未表明自己作案人,但是沒有逃離現場,在司法機關詢問時交代自己罪行的;
……
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應當視為自動投案的情形。
於欣也是主動報案的,雖然沒有主動交代,楊明的死亡與自己有著牽連,但是,在警察的詢問的時候,如實交代了自己所犯罪事實,並有主動報案這一情節,應當屬於自動投案自首的範疇,應從輕處罰!
但是,楊明的死亡,與於欣有著直接的因果關係!就因為於欣沒有明確的告訴楊明,“”的危險性,於欣所購買的“”的目的,是用來“藥狗”的,但是,楊明的死亡,的確是因為,誤吸入了“”而死亡的!於欣的這個責任就是——過於自信的過失!所以,於欣同樣,需要負法律責任的!
綜上所述,於欣和於欣的母親,於欣犯有過於自信的過失罪,於欣的母親犯有防衛過當罪,雙雙被判入獄,都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這個故事到此就講完了?故事的背後告訴我們什麽?那就是不懂法,悲哀呀?於欣雖然是高級知識分子,但是對法律也是一知半解啊?從這一點我們可以感覺到,普及法律知識的重要性!
若是於欣知道,她殺死繼父,屬於正當防衛,不需要負任何法律責任的,於欣她,也不會是今天的這種結局?也不至於背了十五年負罪感和精神壓力感?
這種壓力,是無形的,也是巨大的!壓得她幾乎精神崩潰了?天天為此事提心吊膽?做惡夢,心神不安?
於欣的母親若是懂法,在於欣的繼父喪失了,繼續犯罪的能力,就不會連捅數刀了?不致使於欣的繼父,當場喪命?
於欣的母親,若是采取報警,就不會發生今天這些故事了?於欣和於欣的母親,她們的生活,也不會是今天這種結局?唉!“不識廬山真麵目,隻言身在此山中”?
我們再提一下楊明,楊明是這個故事中,最悲哀的一個人物?楊明死的真冤!
人貴有,自知之明”?但是楊明為什麽,就不知道呢?楊明為什麽明知道,不可為之的事情,卻偏偏去為之呢?
楊明和於欣的確相差太多,不論是性格和人生觀都有著質的區別!他們的心中沒有一處是共鳴的,於欣從心底裏就沒有愛上楊明?
但是,楊明和於欣,最實質的東西,也是最實在的東西,那就是一個是男人,一個是女人,其實,她倆所做的事情,隻要是一個男人和一個女人都能做到的!根本就沒有什麽感情而然?
楊明雖然對於欣,“情有獨鍾”?但那也是楊明一廂情願?楊明雖然對於欣疼愛有加!滿腔熱血!但是於欣,對楊明卻是漠不關心!在她的心目中,楊明根本就不是她的菜!
所以,於欣雖然買了劇毒藥品,也沒有告訴楊明,這說明楊明的存在,對她來說,可有可無?無視楊明的存在?結果,就造成了人生的最大的悲哀,楊明無緣無故的死亡了?於欣的冷漠,也是致使楊明死亡的一個重要的原因?楊明死得不值?楊明死的真冤,都說竇娥冤,要我看楊明,比竇娥還冤!?
楊明的悲劇,告訴了我們一個最簡單的真理,那就是——“強扭的瓜不甜”!楊明明明知道,於欣是不會愛上他的?但是,那楊明為什麽,還窮追不舍?不擇手段的去追求於欣呢?楊明總是錯誤的估計形勢,隻要自己真心的付出了?就一定有回報的!而楊明的自己所信奉的,就是“精誠所至,金石為開”?這八個字,雖然在楊明的身上,沒有體驗到?但是在楊明的事件上,卻體現了另外八個大字?那就是——“當事者迷,旁觀者清”!
我不信佛,也不相信人有來世。但我相信,人有“報應”的?相信人有昨天、今天、明天;相信,人多做好事,必然有一個好的前程;相信,人都是有自己來塑造的。成功與失敗,高尚與卑鄙,都是由自己的言行的“報應”!
但是楊明的報應呢?都說“善有善報,惡有惡報”?楊明的付出那麽多,楊明得到了什麽好“報應”了麽?沒有!
楊明的確也得到了“報應”?那就是“冤死”!好像楊明死的冤?但這也是,楊明的必然“報應”?造成楊明“報應”的主要原因,隻有一個——當事者迷!
人啊,不能沒有追求,但是你的追求,也不能太離譜?也不能太不切合實際!平安是福啊?平平淡淡,才是真,從從容容,才是福!
本題材來源於tv-12社會與法頻道,2015年5月14:15《法律講堂》節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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