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章 孩子在校出了事兒(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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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判決書的背後

    劉星的爸媽為什麽傻了眼?因為劉星的爸媽,已經去了給劉星治療耳聾的醫院,醫院隻能對劉星耳聾的症狀做出診斷證明,但是,不能出具造成劉星耳聾,與張亮的碰撞,有直接的因果關係?

    劉星的爸媽也谘詢過有關資質的單位,都不能出具造成劉星的耳聾,是否與張亮的撞擊,有直接關係的證據。

    劉星的媽媽,還是據理論爭的向劉法官說道:“劉法官,我們雖然拿不出直接證據,但是,劉星的耳聾的確就是和張亮撞在一起以後,才耳聾的呀?這是不爭的事實呀?我們拿不出直接證據,難道劉星的耳聾,學校和張亮的家長,就沒有責任了嗎?難道讓劉星來承擔責任不成?劉星的耳聾,就白給撞聾了?劉法官,你說,劉星冤不冤啊?”

    劉法官看見非常著急的劉星的爸媽,法律是公正的,也是公平的,劉星受到的傷害,必須得到合理的適當的補償,否則,那是對劉星不公平的,於是,劉法官向劉星的爸媽說道:“劉星的爸媽,雖然不能出具直接證據,但是,間接的證據,也是可以的,法律就是保護人們的合法權益,不受到傷害,我們法院也會盡力的取證的,具體了解案件的具體情況,一定還劉星一個公道,我宣布本次開庭就此結束,擇日開庭。”

    於是,劉法官和她的助手,到了學校和有關單位,對劉星和張亮碰撞事件,調取了大量第一現場的詳細資料,和大量的間接證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

    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在幼兒園、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傷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的管理責任的,不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現在我們來看以上兩個案件,小飛右手殘疾,劉星左耳失聰的案例,我們不難看出,小飛右手殘疾案件,主要責任是學校管理失職,學校應承擔全部責任;而劉星左耳失聰案件,雖然主要責任是因為張亮撞擊造成,張亮的家長應承擔主要責任,但學校沒有妥善保存,劉星與張亮撞擊現場錄像,在學校管理上也有失職,應負次要責任。

    小飛的治療右手殘疾,總計費用六萬七千三百六十一元,由學校全部賠付。劉星治療左耳失聰,總計費用十四萬伍仟貳佰六十八元五角,張亮的母親承擔百分之七十的責任,學校承擔百分之三十的責任,張亮的母親賠償十萬一千六百八十七元九角五分,學校賠償四萬三千五百八十元五角五分。

    張亮和劉星雖然都得到了賠償,但是,這種賠償隻是在治療費用上,對他們身體的傷害和今後的命運,那是無法賠償的。這一點賠償對小飛和劉星來說,隻是杯水車薪……

    小飛將帶著終生的殘疾,走完人生的全程,一個右手喪失活動能力的孩子,對今後的生活影響是巨大的,給小飛的人生帶來了想象不到的困惑和無助……

    劉星十歲就左耳失聰了,雖然今天的科學技術植入人工耳蝸,但是,劉星的聽力那是遠遠達不到以前的,對今後的人生和生活,影響也是巨大的,本來一個非常優秀的孩子,學習成績優秀,若是聽力正常,以後可能是國家優秀的棟梁人稱,但是,左耳失聰將會以為這什麽……

    這些故事的發生,本來可以做到避免的,若是小飛的學校,對學校的設施及時維修和修繕,就不會發生螺絲釘脫落,砸傷了小飛的右手?

    劉星的左耳失聰,若是學校對學生的安全教育到位,下課後,不要盲目的亂跑亂撞,就不會發生張亮和劉星相撞這一事件,也就不會造成,劉星的左耳失聰?

    亡羊補牢為時不晚,學校的不僅是教授學生知識的地方,更是學生成長和成人的地方,學校的管理是多方位的多角度的,學生的成長離不開學校和家庭的配合,更離開社會各方麵的支持,一個學校的管理情況,從側麵折射出社會對學校的支持和責任……

    少年強則國強,百年大計,教育為本。

    小飛和劉星的案件,從表麵上是學校管理不到位,其實不然,這標誌著社會對學校的投入不足,對學校的監督不到位,學校設施落後,資金不足,是造成了學校發展的一大障礙。

    隻有全社會全力支持學校,隻有一個強大的教師隊伍,高素質的教師隊伍,才有可能培養出國家的精英,才能培養出國家大批建設人才,國家才能飛速發展,經濟才能快速發展,國家的經濟才能迅速的增長,才能國富民強,隻有國富民強學校才能有更好的發展,這是一個良性的循環……

    本題材來源於tv-12《社會與法》頻道,2016年5月31日上午10:08的《法律講堂》節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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