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後中國土地改革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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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主,古語中多指當地的主人或土地神,唐代以後雖也被用來指田地的主人,但向無貶義。近代以來,隨著階級概念的引入,地主一詞逐漸成為英文術語“landho1der”或“land1ord”的漢譯政治名詞,即特指那些依靠出租土地收取地租為生的人。[1]依照馬克思的觀點,“勞動創造一切,全部利潤、利息、地租,都單純是對勞動者的剝削”[2],靠收取地租為生的地主自然就被釘在了剝削者的恥辱柱上。
通過大規模的土地改革運動,運用暴力手段,剝奪地主的土地財產,以滿足貧苦農民生產和生活的需要,來解決農村中生產資料占有和貧富不均的問題,源於俄國的十月革命,並逐漸成為包括中國在內的各國**在革命中和革命勝利後共同效仿的做法。不容否認的是,這種大刀闊斧,快刀斬亂麻的解決辦法,對於根本改革農村社會具有神奇的效果,而且幾乎都極大地便利了各國**人為迅創立和展本國現代工業攫取原始積累。不過,經過幾十年之後,特別是鑒於台灣土改的經驗,和隨著中國的改革開放事業取得突飛猛進的展,人們意外地現,在農村,當年那些地主、富農並不都是剝削成性、好逸惡勞;他們與農民的關係,也並不都像教科書裏講的那樣緊張;他們的財產也並不都是憑藉權勢盤剝欺詐而來;他們中還有相當一部分人是經營生產上的能手。台灣的不少地主,被迫轉向工商業後大都取得了成功;即使是大6那些因成份不好被剝奪了土地財產的家庭,如今改革開放,許多人,哪怕是他們的子女,都再度展現了他們的才能,重又成了農業生產經營的“大戶”。[3]這種情況不可避免地會促使許多研究者對當年的土改運動及其方法,展開深刻的反思。
土地改革的必要性,通常是以順應工業展的需要為前提的。在歐洲,包括俄國,在走向資本主義工業化的過程中,土地改革幾乎都成為一種必然的選擇。但十分明顯的是,相對於土地占有情況不同的國家,土地改革的目的和形式會各有不同。最早成功地實行了土地改革的英國,就絲毫不曾考慮過解決土地占有不平等的問題。英國的土改不僅沒有滿足貧苦農民的土地需求,而且旨在提高土地集中程度,便利集約化、規模化經營,它在很大程度上犧牲了弱勢群體的利益,卻大大推動了英國資本主義整體的進程。法國的土地改革著眼於實現“耕者有其田”,造就了大批小農,但卻進一步鞏固了傳統的自然經濟模式,製約了工業化的展度,導致法國的工業展很長時間明顯地落後於英國。蘇聯的土地改革,先通過暴力的手段剝奪了貴族大地主及其相當部分富農的土地財產,以滿足普通農民的土地要求。當現此舉不能有效地獲得農業剩餘以展工業之後,斯大林采取了集體化的措施,強行將農民納入到國家計劃經濟的控製之下,以犧牲農業的辦法促成了工業的飛展。但同時,蘇聯的農業增長及其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卻因此長期停滯不前。
**的土地改革及其集體化的措施照搬了蘇聯的模式,也因此在相當程度上步了蘇聯的後塵。在城市居民生活長期保持低工資、低消費的同時,廣大農村的農民則為保證工業和城市計劃展的需要,不僅得任由國家竭澤而魚,而且在身份上淪為了二等公民。建國3o年後,中國甚至還有幾億農民連基本的溫飽問題都沒有得到解決。在此基礎上,中國取得了空前的工業增長度。但即使純粹著眼於經濟展的角度,我們也必須注意到一個事實,就是,這種空前的增長成績,並非純粹是從農業的積累中得來的。與蘇聯的情況不同,中國當年工業基礎的建立與生產的展,很大程度上借助了外力,即蘇聯提供的資金、技術、人員和裝備等各個方麵的大力援助。一旦中蘇關係破裂,建立在這種援助基礎上的工業展,就不可避免地受到了很大的製約。[4]由此可知,如果沒有蘇聯援助,完全依照蘇聯當年的辦法進行工業原始積累,即使犧牲了農民的利益,中國也很難迅建立起自己的大規模的工業基礎。換言之,照搬蘇聯的土改辦法,雖然在蘇聯的援助下取得了相當的成功,就其經濟展的效益而言,對中國也未必就是最合適的。
對中國來說,蘇聯做法之不盡可取,除了上述原因以外,最主要的還在於它並不真的適合中國的國情。這種辦法導致中國農村中相當一部分生產經營的精英,乃至他們的子孫,都成了政治運動的犧牲品。為了加工業的展,實行土地改革,破除地主土地所有製,尤其是把大地主手中的土地國有化,或分配給無地少地的農民,然後推動其合作化,都是理當實行的改革步驟。但是,忽視中國占統治地位的是小農經濟和小土地所有製這一事實,簡單地把中國看成與俄國一樣,相信土地已經高度集中[5],必須徹底消滅地主階級,才能把農民從地主土地占有製的壓迫下解放出來,卻多少有些脫離了中國的具體國情。
有關近現代以來中國並不存在土地日趨集中的嚴重趨勢的觀點,近年來已經越來越多地得到了研究者的認同。一個基本的事實是,幾乎所有認真比較考察了全國各地土地占有調查資料的研究者,都不能不同意,以往關於占農村人口1o%的地主富農占有大約7o-8o%的土地的說法,是不準確的。郭德宏最早分析了**建國前後各種百分比的統計數據,並得出結論:地主富農“在舊中國的幾十年間”,“約占戶數和人口的9.45%,占土地總數的54.37%.”[6]這意味著,過去有關地主富農霸占著農村絕大部分土地的說法並不成立,地主富農所占土地全國平均隻達到半數略多而已。但是,這種比例數上的減少,仍舊不能改變一個事實,即中國的地主富農以極少的人口占據著半數以上大量的土地。這也正是為什麽,郭德宏相信過去的說法雖有誇大,卻堅信傳統的觀點和革命性土改運動根本上並無不妥。[7]
針對郭德宏的不徹底,高王淩和秦暉等顯然認為有必要擯除關於富農的統計數據,單獨計算地主的土地占有情況。這樣區分的好處是,既避免了把富農與地主混為一談,並列為地主土地占有製的兩大支柱,也避免了由於過去富農概念含混,計算不當而造成的統計數據的不實。不過,依照這樣一種辦法統計出來的數據,各位學者的結論其實也相差無幾,即:
郭德宏:地主占農村戶數和人口約3.79%,占有土地約38.29.[8]
高王淩:地主戶數約占農民總戶數的3-4%,地主人口約為農民總人口的5%,占有土地在3o-4o%之間,簡單平均為36%.[9]
由於隻有兩三個百分點差距的數據未必能夠改變人們以往的看法,因此,高王淩進一步探討了地主和農民的租佃關係,說明農民並非像傳統書上講的那樣完全被動地處於受剝削的地位。因為,農民租地交押金,地主就要為押金付息;押金交得多,田租就相應少,押金交得少,田租就相應多;一般情況下地租率為五五開,至多四六開,且隻按實際田畝主糧一季產量統計,多數農村佃戶在附帶田邊、旱地、山林、水塘所種植的其他作物,都不再加收地租。同時,因為佃戶抗租欠租等種種原因,地主地租實收率通常隻相當於規定租額的3o%,如此等等。[1o]
對此,當年曾親身參與**中南局領導土地改革運動的杜潤生的觀點很有代表性。他很明確地表示同意占農民人口約5%的“地主占有的土地,還不到總量4o%”這一新的研究數據,也不否認因天災戰禍頻仍,有收租困難的情況,但他認為高對地主與農民租佃關係的看法,舉的隻是個別事例,不能因此得出“有地主無剝削”的結論。即使相信地主占有土地不到總量的4o%,在他看來,以往的結論也無可動搖。即:“地主占有製形成的大規模土地壟斷,官僚軍閥強權掠奪、無償占有,到處可見。特別是民國以來,地主與高利貸者集於一身,官府橫征暴斂,經濟掠奪,地主的土地負擔大多數轉嫁於農民,加之人口增加,生活艱難,地租率遠遠高於資本平均利率。大量地區,農村宗法社會遺留的人身依附,當時依然存在。這一切阻礙了社會資本向工業和農業資本主義經營的轉移。……這個社會結構,除非用革命手段予以掃除,沒有別的出路。”[11]
杜潤生的看法並非毫無道理。因為無論怎樣改變地主農民占有土地的比例數,也無論怎樣強調地主農民租佃關係中農民的主動地位,都不能改變基於勞動價值理論得出的地主不勞而獲這樣一種事實,甚至也很難扭轉人們固有的“地主占有製形成的大規模土地壟斷,官僚軍閥強權掠奪、無償占有,到處可見”這樣一種認識。這裏的問題其實在於,能否簡單地把“地主”這一概念和“土地集中”的概念等同起來?也就是說,中國是否真的存在“地主占有製形成的大規模土地壟斷”或土地集中的嚴重趨勢?尤其是,占農村人口總戶數將近4%的小地主有無可能普遍依仗權勢,強權掠奪、橫征暴斂、進行經濟剝削和任意將土地負擔轉稼於農民……?
實際上,簡單地采用百分比的統計數據考察地主農民的土地占有關係,本身就是不科學的,它完全忽略了地主大小、占地多少及其由此帶來的種種重要差別。如同我們許多研究者至今仍舊習慣於把地主和富農混為一談一樣,這種思維方式的背後所顯示的,是“天下烏鴉一般黑”的傳統階級觀念。隻要是地主,不管大小,不管窮富,不管為人善惡,不管對革命態度如何,也不管財產由何而來,統統都是不勞而獲的封建剝削者,都應視為農民的敵人。因為,從階級鬥爭的角度看問題,他們的階級利益是一致的。
在這方麵,唐致卿通過對山東農村經濟的大量實證性研究,為我們提供了一種新的分析和思考角度。他認為:“實際上,農村中並沒有固定的社會階層,各階層處於不停的分化與流動中”,即:
中國是小農經濟的汪洋大海,地主經濟也受小農經濟規律的製約支配。一方麵是無數人因天災**而破產,一方麵是一部分人因農商工而致富。地主富農破產而成小農,小農致富而成富農。一個農民家庭可能因一個兒子躋身士林謀得一官半職而成為地主,一個大地主也可能在幾十年內分化出一批中農、貧農戶。地主經濟隻是小農經濟的放大,其思想文化、經營方式、生產方式,都與小農並無根本差別。在農村,討飯二三十年而後成為富農,因賭博將房產地契一夜輸光而成為貧雇農的人屢見不鮮。這樣的地主並沒有特殊的地主經濟範疇和獨特的思想,這樣的貧雇農也沒有特殊的與地主富農有差別的農民思想。地主是有土地有家資的小農,小農每日都夢想成為地主富農,隻是手中缺少土地錢財。地主富農與中農貧農周期地永無休止地對流易位。[12]
十分可惜的是,唐在同一本書的另一處又寫道:“地主階級根本不過問生產過程,以收取地租為惟一職能,成為農村中的寄生階級。”“地主階級不僅將土地作為直接的經濟剝削手段,榨取農民的地租,而且依恃土地特權,對佃農進行經濟強製,使佃農被束縛於封建土地製度之下。”“地主占有土地,實行殘酷的原始性剝削,在農業生產中造成了不利於農業生產力展的種種破壞性因素。”“地權同時是政治壓迫的基礎。在舊中國,正是在封建土地所有製基礎之上,形成了落後的社會關係和國家政治法律軍事製度的根本特征。”[13]
在這裏顯而易見的是,唐通過實證研究,看到了一個充斥著差別不大、周期性易位流動的小地主與小農關係的真實的農村社會;但他在觀念上又不能完全跳出傳統階級分析的窠臼,因而不能不離開他所看到的情況,從理論上強調地主作為一個農村階級整體上具有寄生性、落後性、壓迫性和破壞性,結果就出現了上述明顯矛盾的兩種判斷。
其實,如果我們承認中國近現代的農村依舊是小農經濟占統治地位的話,我們就不能不注意到它以直接生產者的小私有製為基礎,以滿足個體家庭消費為生產目的基本特征。正是這種分散的、個體的、以一家一戶為生產和消費單位的小農經濟,和適應於這一社會生產方式的土地買賣、諸子均分、科舉取士、宗族倫理關係等傳統與製度,最大限度地限製了以租佃關係為中心的中國地主土地占有製度的展。中國的地主製和歐洲大多數國家的地主製之間最明顯的一個區別,就是歐洲多數國家因為貴族世襲和限製土地買賣等種種原因,不可避免地充斥著大批大地主,那裏幾乎沒有小地主生存的空間;而中國的小農經濟體製卻周期性地分解著大地主,並持續不斷地在小農中間製造著小地主。換言之,唐通過實證研究所觀察到的情況並沒有錯。隻是,在唐筆下那些時時受到小農經濟規律支配和破產威脅,和小農劃不清界限的所謂“地主”,需要具體說明是小地主。他們和那極少數大規模壟斷著土地資源,有條件依仗權勢,巧取豪奪,實行殘酷的經濟剝削的大地主,並不能等量齊觀。隻有了解到這一點,唐致卿的這一概括才是準確的和有意義的,即這些小地主不過是些“有土地有家資的小農”而已。他們和多數農民之間本質上並無多少差別。除非出現奇跡,他們幾乎沒有成為大地主的機會,反倒是隨時都有因分家、災荒、戰爭及經營不善而破產,重新變成小農的可能。因此,他們中許多人和極少數軍閥官僚大地主,未必有著一致的階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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