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條主義產物-中國富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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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近代以來的所謂地主階級,必須區分大地主和小地主,小地主占絕大多數,當屬無疑。而注意到中國特有的小農經濟所造成的小土地占有製的特點,我們便不能不討論到那些曾經有過流入小地主行列可能的富裕農民的問題。因為,由於“富農”概念的引進,這些在生產經營上頗有能力的農民,雖然仍在力農勤耕,卻意外地被當成了不是地主的地主,在很長時間裏受到了和地主一樣的打擊和對待。這一部分人,同樣數量眾多。
“富農”一詞完全是一個外來語,是中國人192o年代逐漸從俄國人那裏引過來的專門術語。富農之所以會被與地主相提並論,說起來也是“剝削”二字惹的禍。這是因為,依照馬克思主義的觀點,通過出租土地換取農民的勞動成果,是剝削行為,通過放貸或雇工獲取利息或收益,同樣也是剝削。無論在中國,還是俄國,農民之間相互借貸或雇人幫工,原本是農業生產和農民生活中間的尋常之事,隻是富裕農民在這方麵的需求相對較為固定而已。因此,就創造出kyлak(富農)這一概念的俄國人,要把這樣一批富裕農民從普通農民中間分割出來,也是極為困難的一件事情。堅持要把富農等同於地主的聯共(布)中央從來也沒有找到一種統一的科學的標準來規範其所指。這樣的討論斷斷續續持續了1o年之久,到了193o年必須要全麵推行集體化運動之後,聯共(布)中央不得不放棄科學規範其標準的努力,各地實際上均自行其是。[6o]
值得注意的是,聯共(布)領導人堅持要把勞動農民中的這一部分人與地主聯係在一起,是有其十分現實的考慮的。那就是,第一,地主貴族被剝奪之後,這些富裕農民雖然也一度受到剝奪,但新的富裕農民增長很快,在占有耕地、擁有耕畜及新式農具等方麵,逐漸在蘇聯農村經濟中再度據有很強的地位;[61]第二,凡是富裕農民都對當局出於工業化目的的近乎掠奪性的征糧政策,以及旨在消滅私有財產的集體化措施等做法,幾乎本能地抱以抵觸甚至是抵抗的態度。[62]因此,在消滅了地主階級之後,決心靠農業獲益創造原始積累以全力推進工業化的聯共(布)領導人,就非徹底消滅富裕農民在農村中的影響和力量不可。用莫洛托夫的說法,此舉就是要讓農民,尤其是中農,“在我們麵前畢恭畢敬”。[63]
193o年1月3o日,聯共(布)中央次正式通過消滅富農的決議。決議規定:在農民中劃富農的戶數應限製在全體農戶比例的3-5%以內;並應將富農分為三類,區別對待。“第一即反革命的富農活躍分子,對他們要立刻用關進集中營的辦法即以消滅,對恐怖行為、反革命暴動及暴亂組織的策劃者不惜使用鎮壓手段”;第二類即“富農活躍分子的其餘部分,尤其是大富農和半地主”,“把他們驅逐到蘇聯邊遠的地方和該邊疆區範圍內的遙遠的地方”;第三類即一般富農,“應該把他們移民到集體農莊範圍以外的新撥給他們的地段上去”。[64]
這場運動導致全蘇聯11o餘萬戶農民被劃為富農,其中38.1173萬餘戶,18o.3392萬人被流放到西伯利亞和遠東等“沒有人煙和很不適合居住的”邊遠地區的勞改營罰做苦役。[65]其餘沒有被流放的富農被掃地出門後,隻允許帶上基本的生活用品和勞動工具,集中到“特別村”去單獨居住與勞動。另外還有大批中農也不可避免地受到了衝擊。
把蘇聯的這一作法搬到中國來,並非是因為中國也麵臨到了蘇聯一樣的困境,即非要靠剝奪農民來創造實現工業化的原始積累不可。在這方麵,**中央當年之所以要照搬蘇聯的作法,純粹是因為得到了共產國際的命令。在1928年,由於聯共(布)黨內對富農的政策尚存爭議,**第六次代表大會對中國的富農雖仿照蘇聯輿論的口吻頗多譴責,但還力主要中立富農。[66]一年後,莫斯科消滅富農的方針已定,共產國際馬上宣布說:“中國富農在大多數情形之下,都是些小地主,他們時常用更野蠻更殘酷的條件以剝奪農村中之大多數的基本群眾”。[67]**中央不得不跟著改變了看法和做法,將“中國農民的上層分子(富農)”定性為“半地主半封建”,並提出了“堅決的反對富農”的方針。[68]
**相信應該打擊富農的根本性理由,當然是因為其有“剝削”行為。但依照**人的看法,資本家也有“剝削”行為,而且遠比富農的“剝削”行為大得多,何以**始終注意采取聯合和改造的政策,而不施以殘酷打擊呢?且富農通常也被**人稱之為“農村資本家”(或“農村資產階級”),兩者待遇緣何如此不同?依照上述共產國際和**中央的相關指示,必須要消滅富農,是因為中國的富農都有很強的封建性,大都有出租土地收取地租的行為。但是,中國的小地主中也有很多主要靠雇工耕種而較少出租土地者,中國的資本家中也有不少在鄉下購田置產,收取地租房租的,何以未見與富農同等對待呢?
實際上,在中國,絕大多數農村地區根本就不存在蘇聯式的所謂“農村資產階級”(富農)。蘇聯人所說的富農,指的是近代以來在俄國農民中出現的那些主要使用資本主義經營方式,即使用雇傭勞動生產糧食作為商品到市場上出售獲利的農戶,而不是像傳統地主那樣靠地租謀利的農戶。無論蘇聯人對富農的標準存在著怎樣不同的解釋與矛盾,他們都不會忘記強調其剝削的這種資本主義形式。換句話來說,是因為富農與勞動力市場→雇工→工資→勞動→商品這些明顯具有資本主義因素的商品生產密切相關,使他們堅信農村中有這樣一個明顯區別於地主的農民階層。而與蘇聯不同的是,在中國的農村,“無資充佃則力傭自活”,古已有之。[69]所謂雇工耕種在中國並不是近代有資本主義生產關係以後富裕農民才有的一種專利。恰恰相反,中國不少地方擁有田地的農民,大都有雇工的習慣。一般農民多雇短工、零工幫忙,在鄉地主或富裕農民則往往會雇上一個或幾個長工。這一點古今並無多大改變。
關於雇工與階級分野無關,不屬於富農專利,地主、一般農戶,乃至貧農,都會雇工的情況,僅舉幾例。
**中央山東分局調研室1944年對山東省莒南縣3個區9個村統計顯示,很多農戶都使用雇工。48戶地主,36戶使用雇工,占地主總戶數的75%。而出租土地者僅12戶,不過四分之一。富農13o戶,113戶使用雇工,占富農總戶數的86%。中農49o戶,69戶使用雇工,占中農總戶數的14.o8%。貧農9o9戶,4戶使用雇工,占貧農總戶數的o.44%。[7o]沭水等3縣3區9個村的調查除了貧農沒有使用雇工以外,其他地主、富農和中農使用雇工的情況也基本類似。[71]
薛暮橋、劉瑞生1934年對廣西農村經濟情況的調查報告說明,廣西農村中的雇傭勞動,相當普遍。年工(長工)通常工資3o元左右,全年住在雇主家裏,參加一切農田勞動。日工(零工)則工資較貴,通常是在農忙時期雇傭較多。一到插秧、秋收季節,廣西各處都能見到這種零工市場。一般地主、富農,都會到市場上去談價尋工。受雇者並不都是雇農,反而多是貧農、中農。而一般貧農、中農,每年往往也會去雇幾個日工幫忙。[72]
鄧力群、康雲1946年對北滿榆樹縣五棵樹區盟溫站屯調查結果,21戶地主41%雇年工,13.1%雇零工;63戶富農56%雇年工,76%雇零工;29戶富裕中農2.2%雇年工,1o%雇零工;36戶中農1.1%雇零工;27戶貧農o.2%雇零工。萬屯7戶地主,3.5%雇零工;7戶富農8.1%雇年工,14.95%雇零工;佃富農91.9%雇年工,65.5雇零工;1o戶富裕中農12.43%雇零工;中農7戶,o.14%雇零工。三道街屯4戶地主33.3%雇年工,15.9%雇零工;5戶富農4o%雇年工,21.4%雇零工;11戶佃富農26.7%雇年工,61%雇零工;富裕中農1.6%雇零工。[73]
曹幸穗的研究也告訴我們,江浙一帶不少地方至少自明清以來就“沒有租佃的習慣,地主階級多數雇工經營”。山東、河北等地在鄉地主也多以雇工經營為主,如滿鐵193o-194o年代調查之33個自然村中,4o戶經營地主,出租土地者僅15家,大多都是自耕或雇人耕種。[74]
在中國不僅雇工者未必是富農,就是所謂富農也未必雇工。調查資料顯示,中國不少地方的所謂富農或者並不雇工,或者很少雇工,其自耕以外的收入,往往都是像小地主一樣出租土地而來。
據建國初的一項統計資料,靠出租土地謀利的富農在河南約占富農總戶數的3o%以上,出租土地達到他們所有土地的35%左右;湖北、湖南、江西3省5o%,甚至高達66%的富農,出租了其4o%左右的土地。[75]另外,如前述安徽皖南3縣1市6個典型村的統計,富農出租土地達所占土地的63.69%,過半數還多。安慶專區3個鄉調查,富農出租土地多數都過4o%。阜陽專區出租土地的富農達富農總戶數的7o-8o%,出租麵積達富農所有土地的24.84%。[76]福建福州鼓山區調查,該區商品作物不達村莊的富農,因為“雇工經營對他們沒有什麽好處,於是他們就拿自己家庭勞動力所能耕種之外的土地出租給人家”,故他們“出租的土地往往大於他們自己經營的麵積”。即使是商品作物較達的村莊,富農家庭一般也是采取包租的辦法,把土地包給貧雇農耕種。古田、晉江等縣的典型村調查也顯示,因為雇工耕種的費用高於出租土地的收入,因此,富農基本上都不使用雇工,而是將大半土地出租獲取地租。[77]四川達縣羅江鄉二、四村調查,滎經縣鹿鶴鄉調查,富農也基本上都是出租取利,最多者出租土地占其所有土地的95%。[78]
由此可知,共產國際當年關於中國的富裕農民多半類似於中國的小地主的說法,並不為過。問題是,這些既不雇工,也不經商,與資本主義經營幾乎掛不上勾,純粹類似於小地主的勞動農民,何以就成為“農村資產階級”了呢?
說到底,蘇聯式的所謂“富農”的標準,在中國並不適用。在中國,所謂“富農”,其實不過是由勞動農民向小地主蠶變過程中的一個蛹化階段而已,[79]它和中國農業的資本主義生產方式及其前途並無多少聯係。有關這種情況,事實上中國的**人也非常明白。這也是為什麽,他們早先開始接受這一概念時,就注意在具體操作層麵上,從不特別強調其資本主義剝削的性質和特點。
如**193o年最早對富農這一概念的解釋就是:“有餘錢剩米放債的”。以他為書記的紅四軍前委與閩西特委隨後布的文件更明確規定:凡“自己耕種同時有多餘土地出租的”;或“土地勞力兩俱充足,每年有多餘糧食出賣或出借的”,或“雇傭工人耕種的”農民,均可劃為富農。[8o]
但如此解釋不可避免地會把所有稍有經營能力的農戶統統列入到要打擊的對象之中。如兩三個月後閩西第二次工農兵代表大會,就把農民中間一切有雇工、出租耕牛,包括做粉幹蒸酒賣錢的農戶,都歸入富農之列。並且對有類似行為的部分中農及貧農,也明令要特別注意。說是因為他們“雖然目前還未成為富農,但他們卻含有或多或少的富農的剝削,因此腦子裏也有富農的幻想與企圖。”[81]
其實,雇工、出租、借貸、經營小買賣等等,原本隻是農村生產經營和農民日常生活的不同手段而已。無論雇與出雇,租與出租,借與出借,買與賣,都隻是一種經濟行為,依照的是通行的社會交易規則,並不能簡單地定義誰剝削了誰。[82]無論窮富,均可能生。比如,因為自然條件等種種環境關係,一般農戶也未必沒有餘糧剩米出賣或出借。若因為有餘糧剩米出賣或出借,就定為剝削,自然會造成極大混亂,亂打亂劃勢不可免。[83]
因為標準太過混亂,為加以規範,1933年1o月1o日,中華蘇維埃政府曾布了一個特別著重針對劃分富農成份和解決相關問題的決定。決定明文規定:“勞動是區別富農與地主的主要標準。”“富農自己勞動,地主自己不勞動或隻有附帶勞動。”所謂有勞動,是指“在普通情形下,全家有一人每年有三分之一時間從事主要的勞動”,每年勞動不滿三分之一時間叫附帶勞動。“從暴動時起,向上推算,在連續三年之內,除自己參加生產之外,還依靠剝削為其全家生活來源之一部或大部,其剝削分量過其全家一年總收入的百分之十五者,叫做富農。”[84]
不管是否雇工、是否經商,即是否有資本主義方式的剝削行為,隻要有“剝削”,同時又有勞動,就算富農。這樣一種辦法,明確是明確了許多,但不僅混淆了地主與富農的界限,且其以剝削收入過全家年總收入15%的標準,把劃富農的標準更隨意化了。因為,在何為“剝削”混亂不清的情況下,農民除農田耕種外的任何一種謀利行為,都可能被算成“剝削”。而15%的份額,對於許多勞力不足需要幫工,有餘糧剩穀需要出賣,為了家計必須經營小買賣的農民來說,動輒就會過。因此,亂打亂劃富農,成為**土改運動中的一種難以克服的頑症。1947年前後,在**解放區內展開的土改運動,不少地方把農村人口的四分之一統統劃成了地主富農,然後仿照蘇聯當年的辦法,剝奪財產,掃地出門,並且為分浮財、挖底財而亂鬥、亂押、亂打、亂殺,致使在短短幾個月裏,就死了25萬人之多。[85]
1947年土改亂劃成份所導致的嚴重錯誤,促使**中央在1948年初不能不迅設法提高劃富農的標準。這就是,把富農家庭的“剝削”量標準,從15%提升到25%。**中央明確電告各中央局:“富農中農的界限定為剝削收入是否過四分之一,這在計算上要增加一些麻煩……但比較合理。因自己勞動收入如達百分之七十五以上,還要認為是剝削階級是太勉強了。”[86]隻是,由於何謂“剝削”依舊沒有一個科學標準,因此“剝削”量提高到25%,各級黨委和基層仍舊無從準確掌握。對此,**也別無良策。他在1949年初提出的辦法是:對於地主、富農、中農、貧農各占人口多少,各有多少土地,定出一個比例數字,告訴土改的幹部嚴格掌握。比如劃為地主、富農成份者不得過農村人口的8%,把地主富農的數量控製在這個比例數之內,他相信這樣至少可減少生擴大化的情況。[87]
基於建國之初統戰政策的考量,**在195o年3月根據斯大林的提議,進一步提出了中立富農的策略。[88]但是,這一意見卻沒有得到多數**幹部的讚同。從**到各中央局,都有不同的看法。**中南局書記鄧子恢明確講:江南各省並無土地集中的情況,許多地方地富連同公嚐土地[89]加在一起,還不到5o%,不少地方地富土地隻占3o%左右。如果不動富農土地,則貧雇農所得無幾,土改將失去意義,農民動不起來。而且富農見地主和公嚐土地都分了,也不會相信**會不動他的地。結果勢必兩頭不討好,政治上將陷於不利。[9o]考慮到種種情況,**隻好做出了讓步。
在**中央195o年6月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裏,可以清楚地看出兩種不同意見的妥協折衷的結果。其中規定:“保護富農所有自耕和雇人耕種的土地及其他財產,不得侵犯。”但對主要不是靠雇工經營,而是靠出租土地獲利的所謂“半地主式富農”的出租土地部分,應予沒收;對一般富農出租土地部分,同意“在某些特殊地區,經省以上人民政府的批準,得征收其出租土地的一部或全部。”[91]
從《土地改革法》和195o年8月頒布的《政務院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份的決定》中均可看出,**中央非常清楚中國存在著許多很特殊的情況。比如,決定中對那些自己勞動的小地主,就刻意使用了“半地主式富農”的概念,把他們歸入到了富農一類,剝奪政策上略有區別,[92]就說明了它對這類問題的確用心良苦。但隻要把地主、富農與剝削階級劃上等號,就勢必會造成多數幹部和農民群眾對具有這種身份的農戶的敵對情緒,和必欲剝奪其財產、管製其人身的強烈衝動。何況地主占有土地又極其有限,對富農的剝奪實際上已經成了滿足貧苦農民獲取財富願望幾乎是唯一的一種補充手段,在這種情況下,富農“剝削”與否,以及“剝削”多少當罰,多少不當罰,在許多**人的眼裏,根本就不是什麽重要問題。[93]既然**中央在土改中最重視的,是如何才能動群眾,與地主富農撕破臉,在這種情況下,任何策略性地保護富農暫時不受嚴重衝擊的設想或規定,也就注定了隻會成為一種可有可無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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