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百九十。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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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撫慰金”案算是告一段落了,案犯和案宗已經被移交魯省的相關部門,在證據確鑿,又是帝國的內閣和軍部牽頭督辦,李儒晉相信沒有人再在敢在這件案子上徇私枉法,暗做手腳,等待他們的將是法律的嚴懲。

    200多萬啊,全部是克扣陣亡士兵撫慰金而來,性質極為惡劣,造成的影響也是同樣的惡劣,大文帝國是不會輕饒他們的,估計這五個人全部要吃“花生米”了。

    這五人完全是咎由自取,沒有任何地方值得人們可憐和同情,現在李儒晉卻在為另一件事而頭疼和惱火甚至感到心寒,但卻有束手無策,因為這事完全是屬於人家的家務事,李儒晉無法插手。

    這件事是李儒晉的手下匯報給李儒晉的,是工作人員下去調查克扣撫慰金的時候偶爾聽說的,事情說簡單也簡單,說複雜,估計夠寫一步狗血、煽情的小說了,滿目的血淚。

    這家人有三個兒子,大文帝國的習俗,疼頭孫子慣老幺,這個老二就不怎麽受待見了,一直就姥姥不疼,舅舅不愛的,在尷尬中長大。

    成年後,參了軍,成為大文帝國的一名士兵,依靠自己的努力,也結了婚,生了孩子,一個可愛的小女兒,小日子也算是過的不錯,可悲劇就在這個時候降臨了,老二犧牲在對歐羅巴的戰役中。

    一個家的頂梁柱就這樣沒了,這個家也就不完整了,更讓人心痛和心寒的卻是在領了撫慰金之後。一個農村婦女懂得什麽啊,這筆撫慰金完全被婆家人掌握了,分到她手裏的隻有可憐的5000元。

    原本15萬的撫慰金就算被克扣一些,拿到手中的也在13萬,卻隻分給犧牲士兵的遺孀5000元,這個理,放那都說不過去,可這家人就這麽不要臉了,把剩餘的錢分分就了事了。

    這名婦女也哀求過,也鬧過,可那家人鐵了心不要臉了,到最後還是娘家人看不下去了,把這女的和孩子接了回去,回了娘家的這名婦女日子也不好過,畢竟是嫁出去的女兒,回來要看人臉色過日子。

    但總算是有了棲身之所,雖然日子過的淒慘,但還是把孩子拉扯大了。

    李儒晉聽完這事後也是滿心憤慨,既是心酸又是心寒,這家人簡直連畜生都不如,但李儒晉真的無法插手,一來,這件事再不道德,再過分也是屬於人家的“家務事”,李儒晉作為一個外人,你插手算什麽?

    二來,李儒晉貴為大文帝國爵爺,他的身份也決定了他無法插手這些“雞毛蒜皮”的小事,他可以表示關注,但絕對不能插手,他要是插手這件事,就是對煙台政府的一種否認,“縣官不如現管”就是這個道理。

    但李儒晉也不是沒有任何辦法,他可以在更高的層次上有所作為,製定法律,李儒晉無法做得到,但製定相關的法規,卻是沒有問題。

    李儒晉再一次讓工作人員前往基層查詢,不再局限於煙台這一地,看看這種情況是屬於個案還是屬於普遍現象,李儒晉希望這隻是屬於個案,但他低估了金錢對人的誘惑性。

    正好,帝國也因為煙台的“撫慰金”案,引起重視,開始在全國範圍內摸排檢查,看其他地區是否有相同或類似的案件發生,李儒晉又讓工作人員多了一項任務,查看撫慰金領用後的使用情況。

    而李儒晉則返回了帝都,等候工作人員的報告。到了帝都,李儒晉把這件事向大長老匯報了一下,這件事必須要引起帝國的重視,否則犧牲士兵的英靈是不會安穩的。

    李儒晉的匯報得到了內閣的重視,雖然和國計民生沒有關係,卻關係到帝國的安穩,如果士兵的家庭都無法得到妥善的安排,那些士兵的心裏會怎麽想?

    幾天之後,摸排的工作人員把摸排結果向內閣和軍部匯報了,克扣撫慰金的情況在其他地區確實也有發生,但遠沒有龍口撫慰金案克扣的那麽嚴重,最多也就是幾百的,沒有超過四位數的。

    這一點讓大文帝國的高層鬆了口氣,也欣慰不少,帝國大部分官員還是有道德素質的。帝國的高層很快就給出了批示,隻要有克扣行為的,全部嚴肅處理,該調離的調離,該開除的開除,累計金額超過一萬的,立案處理。

    決不手軟,堅決刹住這股不正之風。

    而撫慰金領回後的分配情況卻讓帝國的高層寒了心,不平等分配不是個案,是一種普遍現象。在封建的大文帝國,男尊女卑,重男輕女,女性本身就處於弱勢。

    家裏再沒了男人,其地位可想而知。

    十五萬的撫慰金,在這個時期完全可以稱得上是一筆巨款了,眼紅的人肯定會使出卑劣的手段來謀取這筆撫慰金,再加上這些婦女沒有什麽文化,又沒有什麽地位,根本就無法掌握這筆撫慰金的分配權。

    其最後的結果....不說也罷,寒人心啊!

    帝國的高層開始行動起來,召集了相關人員,特別是法律方麵的人員,更是請來了不少,參考相關的法律條款和實際情況,共同編寫撫慰金再分配方案。

    三天之後,大文帝國分布了相關的法規,有些條款寫入了法律之中。其中第一條規定,如果士兵有遺囑,嚴格按士兵遺囑執行,任何人不得有異議。

    這一條是寫進法律中的,具有現實的法律效果和約束效果。也是對犧牲士兵的一種尊重。

    如果士兵沒有遺囑,則按再分配的相關條例執行,這個條例隻是法規,不是法律,具有普遍的約束意義,但不具有法律效果,為將來如果真的需要走法律程序的案件提供證據依靠。

    畢竟一樣米養百樣人,各種情況都會有發生,錯綜複雜,還要依據實際情況和條例相結合,做出相對公平、客觀的分配。

    例如犧牲的士兵沒有結婚,這個就簡單了,撫慰金由其父母支配。算是犧牲士兵感激父母養育之恩的報答。

    如果犧牲士兵已經結婚了,情況就要複雜了,但在條例中也都一一寫明了。

    如結婚了未生育子女的,女方和男方家屬平分撫慰金,女方願意改嫁就改嫁,男方不得阻撓。如果已經有子女的,男方家屬隻能獲得撫慰金的30%,也就是45000元,剩餘部分歸女方所有,畢竟有子女要撫養,偏向女方,無可厚非。

    至於女方是否改嫁,則與男方無關,畢竟結過婚了,屬於獨立的一家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