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百一十九章 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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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業者的正當權益是什麽?

    回答這個問題前,要確定一件事:工商業者有正當權益麽?

    沒有。

    士農工商,工、商居後,商尤甚之,自古以來,商人的地位都很低,多被曆朝曆代統治者列為賤籍,不僅在地位上貶低,還特地限製衣食住行,不許穿稍微好一點的衣服。

    為了彰顯商人的低賤,甚至於衣著都有規定:隻能穿白衣(不染色的素色布衣,不單指白色衣服)。

    以至於魏晉時期,商人又有“白衣”的代稱,這就是因為當時的朝廷,規定商人隻能穿白衣。

    三國時,呂蒙白衣渡江偷襲荊州,就是讓人裝扮成往來於大江南北的商人,為了誆騙沿江烽燧守軍,所以才清一色身著白衣。

    所以,法理上被視作賤民的商賈,地位和奴婢一樣,等同於牲口。

    朝廷處置民間商賈,生殺予奪,隨心所欲,正如主人處置奴婢般,怎麽處置都是理所當然,所以商賈哪來的正當權益?

    曆代朝廷大多實行重農抑商的政策,道理很簡單,沒有農民就沒有糧食,所以必須重農。

    商賈重義輕離別,又哄抬物價,十足小人相,不勞而獲卻可暴富,若放縱的話,人人跑去經商,誰去耕地?自然是要抑製的。

    然而,重農抑商中的商,實際上卻是民間工商業,國家專營的工商業,從來不會抑製,因為諸如鹽鐵專營這類“商”,可以給國家帶來巨額收入。

    那麽,實際上被視作賤民的商賈,其實就是沒有根基、靠山的民間商賈,而那些勾搭上權貴的豪商巨賈,一樣住豪宅、妻妾成群,錦衣玉食,一樣是人上人。

    政事堂內,平章、杞王宇文理,對曆代實行的重農抑商政策進行概括,他認為曆代朝廷抑的“商”,其實主要是抑製民間工商業。

    工商業對於國家是不可或缺的,所以沒有那個朝代禁工商業,但正是因為一些工商業可以獲取大量利潤,所以那些有賺頭的行業,基本上都被朝廷想辦法“專營”。

    這種專營,要麽是製度性的,譬如鹽、鐵專營,隻許官府經營,不許民間插手。

    要麽是另類的專營,那就是讓“聽話”的少數豪商壟斷經營某個行業,譬如高利貸。

    一個例子,在高氏齊國統治兩淮地區時,能在兩淮地區大規模放高利貸的商人,都是和京城權貴勾搭的胡商,相比之下,本地出身的高利貸者是被抑製的。

    至於利潤一般但不可或缺的手工業,曆代朝廷多以官營的方式,將手工業者單獨編戶、集中安置,如同使用官奴一般使用這些人。

    宇文理認為這就是所謂“抑商”的實質:朝廷將利潤豐厚的行業實行“專營”,然後壓製民間工商業的發展,並不是真正的全麵抑製工商業活動。

    通過各種門檻,將民間商賈隔離於有利可圖的工商業活動之外,確保朝廷的收入。

    曆朝曆代采取這種政策自有考慮,然而,時代不同了,現在,朝廷不可能抑製民間工商業,且不說別的原因,就說一個事實。

    宇文理宣讀了一組組數字,這些數字都是有司統計出來的,各種數字表明,快速發展的民間工商業,吸納了大量無地閑散勞動力,並且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向朝廷繳納了大量的稅。

    民間工商業繳納的稅,所占朝廷財政收入份額,已經到了不可忽視的地步,而對外貿易的商品之中,工商業的產品所占比例也越來越大。

    另外,民間工商業吸納的勞動力,初步統計,已達到一百一十萬戶左右。

    這其中,大多有兩到三個人務工,靠著務工而不是種地賺錢維持一家人的生活。

    一百一十萬戶,將近天下戶數的八分之一,若考慮到為工商業提供原料的農業人口,數量還要大幅增加。

    朝廷不可能讓這些人之中的大部分人失業,因為這些人一旦失業,就意味著大量流民出現,同時也意味著大量稅收流失。

    同時,朝廷不可能把操作各種蒸汽機械、先進機械的技術人員當做普通匠人管理,不可能設什麽“機戶”,把這些人當做官奴役使。

    所以,朝廷要想辦法促進工商業發展,讓工商業的規模快速擴大,以便吸納隨著人口快速增長而產生的閑散勞動力,因此必須給予工商業者該有的地位。

    如果不改變商賈宛若賤民一般的地位,不給予他們的財產、產業以基本安全,誰會安心擴大產業規模,而不是拿錢去買地、“轉行”做地主?

    如果不消除技術人員被編為匠戶的風險,那麽許多人在攢夠錢後必然轉行,免得世代淪為匠戶,屆時,蒸汽機械、火輪船、火車、電報怎麽辦?

    即便朝廷可以強行把這些人編為匠戶,但是各類先進技術知識的複雜程度,已經無法靠父子相傳延續下去,再用老辦法來管理新事物,必然會把事情搞砸。

    宇文理舉例:朝廷派兵禦敵,都知道要先把糧餉發足才能保證士氣,為了鼓舞士氣,還得有功必賞。

    那麽,朝廷若是繼續把商賈當做賤民,把技術人員當做匠戶,讓商賈和技術人員總有一種朝不保夕的感覺,對方如何能夠安心?

    所以,宇文理提議,在繼續重農的前提下,首先廢除商賈的賤籍,至少從律法層麵上廢除歧視商賈的內容,讓商賈獲得和平民一致的地位,並且廢除各種形式的匠籍製度。

    其次,在已有的《工商業管理條例》、《商會、行會管理條例》、《商社、公司管理條例》等律法基礎上,製定專門的《商律》,為大興工商業(主要是實業)掃清障礙。

    當然,對於囤積居奇、哄抬物價的行為,朝廷依舊是要嚴厲打擊的。

    這樣做的目的,是以律法形式確認工商業活動的合法性,確認商人的合法地位,官府對於工商業的管理有了依據,而不是基於“抑商”隨意打擊商賈及其產業。

    為此,宇文理組織人員,根據各方意見,初步擬定了《公司條例(草稿)》、《商人條例(草稿)》,上呈天子,作為推動工商業立法的實踐。

    這兩份條例(草稿),分別對商社/公司的營業行為、商人的經營經營行為進行規範,也為正式的《商律》出現奠定基礎。

    天子禦覽,命中書省進行修改,是為《公司條例(草案)》、《商人條例(草案)》,現在,由中書省提交門下省審核。

    因為要扭轉重農抑商的傳統觀念,事關重大,所以門下省諫議院對這兩個草案的審核過程,為政事堂會議的一部分。

    宇文理作為提案人,要接受反對方的提問,政事堂會議最後要進行投票表決,決定這兩個草案的命運。

    與會人員,之前就拿到了兩份草案的資料,有充足的時間進行研究,現在若有疑問,當場就可以提出來,正、反雙方就此辯論,辯論結束,投票表決。

    延續了千年的重農抑商、重本抑末,把商業看成“奸偽之業”,把商人看成末等之民的政治傳統,是否會因此獲得初步扭轉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