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百二十三章 搞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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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夜,英國公府,書房裏,楊念雲將睡熟的兒子抱起,向父親點點頭,和母親冼氏一起離開,楊濟將坐榻上散落的幾個玩具收拾起來,交給侍女拿走。

    女兒又帶著外孫回娘家省親,小住幾日,也讓楊濟這個做外祖父的可以好好陪著外孫玩耍,不過他的閑暇時間所剩無幾,因為天子又要“搞事”了。

    楊濟打開書櫃,拿出厚厚幾本資料書放到書案上,就著明亮的燭光翻越起來。

    他是十六衛大將軍之一,坐鎮關中,兼任“玉米使”督促玉米的選育工作,偶爾還會領別的差遣,本來和政務沒太多牽扯。

    可現在,卻要被天子攪起來的大漩渦給卷進去,而官場,也會被這個大漩渦卷得七暈八素。

    天子要修訂《大周律》,根據形勢發展增加、修改許多內容,擬定“草案”分發給州一級以上官員,允許官員獻言獻策。

    可想而知,圍繞《大周律》的修訂,必然會引得持不同觀點官員們“沸騰”起來。

    《大周律》,原稱《大律》,是周國保定三年頒布的律法,迄今已有五十餘年。

    《大律》模仿《尚書》、《周禮》,雜采魏、晉律法,共有二十五篇,一千五百三十七條。

    這二十五篇是為:刑名、法例,祀享、朝會、婚姻、戶禁、水火、興繕.衛宮、市廛、鬥競、劫盜、賊叛、毀亡、違製、關津、諸侯、廄牧、雜亂、詐偽、請求、告言、逃亡,係訊、斷獄。

    建德六年,周國滅齊,又頒行《刑書要製》,至宣帝時又對其進行增補,成《刑經聖製》,均為律外的特別刑法。

    沒多久,周國內亂,持續十餘年,待得天下一統,明德建元,天子下令對《大律》進行修訂,改名《大周律》。

    修訂後的《大周律》共有十四篇、一千八百條。

    是為名例(總則,將刑名、法例合並,包括五刑、十惡、八議等)、衛禁(宮禁、宵禁等)、職製(官員職責及懲處)、戶婚(戶籍、土地、賦役、婚姻、家庭等);

    廄庫(畜牧、庫藏管理)、國防(軍隊集結、調動、將帥職守、軍需供應)、賊盜(打擊賊寇等)、鬥訟(治安、訴訟)、詐偽(打擊欺詐)、捕亡(追捕逃犯、逃兵、逃奴);

    斷獄(審訊、判決、執行和監獄管理)、機密(公文、軍情、先進技術保密管理)、市舶(海貿相關)、雜律(凡不屬於其他“分則”篇的都在此規定)。

    自那以後,過了十餘年,因為時局發展迅速,明德初年修訂的《大周律》漸漸顯得不合時宜,所以天子才打算進行再次修訂。

    然而這次修訂實際上等同於“大修”,因為《大周律》的架構即將再次調整,為了區別原先的律令,以年號暫稱,是為《明德律》。

    《明德律》按照尚書省各部的分類進行篇章劃分,再加以補充,分十一篇。

    尚書省如今有七部,即將增加“商部”,所以為八部:吏部、民部、禮部、兵部、刑部、工部、交通部、商部。

    所以《明德律》分為《吏律》、《民律》、《禮律》、《兵律》、《刑律》、《工律》、《交通律》、《商律》,外加《名例》、《機要》、《雜律》。

    其中的《商律》,就是最近剛頒布的《欽定大周商律》。

    尚書省八部的管轄領域,有對應的律進行律令管製,譬如《吏律》就是針對官吏管理的立法,除此之外,分篇律法之下還有《條例》、《細則》等補充。

    譬如《期貨管理條例》、《專利管理條例》、《治安管理條例》等,就分別收納在《商律》、《機要》、《刑律》內。

    《明德律》的結構,讓楊濟想起了《大明律》,因為大明律的結構為名例(包括五刑、十惡、八議),然後是《吏律》、《戶律》、《禮律》、《兵律》、《刑律》、《工律》。

    這六律,正對六部。

    但《明德律》的內容,卻要比《大明律》多很多,初步擬定的條款,包括各種《條例》、《細則》的內容,共計四千餘條。

    而《大明律》是....是多少條來著?

    楊濟揉了揉太陽穴,看著案上的資料發愣。

    大明的記憶對他來說是刻骨銘心,但是,許多細節已經模糊了。

    畢竟,他來到這個時代已經....已經許多年了,而最近這二十年,時局變化得很快,以至於讓他有“做了夢,又在夢裏做了夢“的感覺。

    火輪船、火車、電報、蒸汽機,看著這些“怪物”,楊濟有時候真覺得不可思議。

    現在看著這《明德律》草案,他覺得更加不可思議:天子是精力旺盛過了頭,居然想挑戰整個社會的倫理綱常?

    這樣搞事,就不怕搞出大事來?

    楊濟不是傻瓜,在天子手下做事多年,對這位的“德性”很清楚,他知道對方就是喜歡搞事,把水攪渾,然後渾水摸魚。

    然而這次,要是一不留神,摸到的怕不是一條毒蛇。

    被毒蛇往手上咬一口,雖然不至於毒發身亡,卻很可能免不了壯士斷腕。

    這不是楊濟亂想,因為他在《明德律》草案中看到了端倪:天子在《民律》裏“動了手腳”,某些條款“動機不良”。

    乍一看上去,《民律》和之前的《戶婚》內容差不多,隻是細化了許多條款,但是,楊濟看出來天子在《民律》中埋下了奇怪的種子。

    這個種子,種在“流動人口管理條例”中,涉及婚姻、庶出子女對於家產分割的權益等,觸碰嫡庶有別、別籍異財等敏感問題。

    譬如,隨著經濟發展,交通運輸越來越便利,大量商賈在外地養外室,並與其生下子女,並置辦家產。

    外室,是比妾還要賤的賤妾,妾尚且有名,外室是見不得光的,外室所出子,比妾出子、婢出子地位還低,甚至連族籍都不得入。

    但是,商賈養外室的情況確實越來越普遍。

    當商賈去世,正室得知外室及庶出子女的存在,又知道“狐狸精”占了夫君置辦的宅院,於是帶人上門問罪,由此產生的財產訴訟,讓各地地方官十分頭痛。

    於是,《明德律》分篇《民律》內,擬定有條款:商賈在當地官府登記納妾,登記相應家產(田地、宅院等),那麽一旦商賈去世,官府保護已登記小妾及其所出子女權益。

    其已在當地官府登記家產,歸小妾及其所出子女所有,視同男方的“財產贈與”。

    前提是登記時記的是小妾或子女名諱,若同時登記了男方和女方的名諱,那麽,男方正室有權利主張一半財產分割。

    雖然這隻是針對“流動人口”的管理條例,但楊濟覺得明眼人應該能看出如此條款是“醉翁之意不在酒”,已經挑戰了正室對於外室(側室)、庶出子女的絕對權威地位。

    可想而知,當《明德律》草案開始“收集意見”、進行公開辯論時,各方圍繞一些“動機不良”條款的博弈會有多激烈。

    為了堵上禮樂崩壞的“口子”,衛道士們必然竭盡全力。

    楊濟覺得,與之相比,之前持續了近半年、圍繞商賈權益的議案辯論,更像是某種意義上的熱身,“小意思”而已。

    想到這裏,他覺得有些頭痛,天子精力極其旺盛,主意又多,真不知往後,還會搞出什麽事來。

    麵對如此喜歡搞事的天子,某些時候,楊濟心裏會冒出自己都覺得荒唐的想法:‘你能不能偶爾沉湎酒色,把這旺盛精力消耗掉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