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百二十二章 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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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宮,書房,宇文溫正在“備課”,對收集起來的資料進行整理,因為坐的是高腳坐具——椅子,所以翹著二郎腿,還優哉遊哉的晃腳。
前日,政事堂通過了《欽定大周商律》,宇文溫很高興,麵上沒什麽,心情很激動,結果在離開政事堂時,一不留神把門檻踢爛。
也虧得他的靴子宛若“防砸勞保靴”,裝著鐵製靴頭,所以腳趾才沒有遭殃。
那麽問題來了:堂堂天子又不用下工地,穿個“防砸靴”是為什麽?
防刺客。
要是有人敢近身行刺,老子一腳把他踢得倒地不起!
宇文溫如是想,他一直提防刺客,畢竟當年自己就是弑君的刺客。
所以即便有侍衛跟隨,他覺得自己也要有所準備,畢竟齊王高澄都能在戒備森嚴的王府裏被廚子砍死,他沒道理一點防備都沒有。
宇文溫收回些許發散的思緒,看向案上的資料。
吵了半年,杞王宇文理的議案幾經修改終於通過,而專門《商律》也擬定好了,但這隻是熱身,宇文溫還要搞事,一搞就要搞大事,非得把官場搞得雞飛狗跳不可。
那就是對大周律進行修訂,增加一些新內容。
自古以來,中原曆朝曆代的律法,基本上可以用一個字概括,那就是“刑”,若用兩個字概括,那就是“刑罰”。
所以,曆朝曆代的“某某律”,基本上都和刑罰有關。
若以後世的名詞說,這些“某某律”可以歸入刑法。
至於民法,沒有,也不會有什麽完整的商法,所以古代律法往往重刑事而輕民事。
現在《商律》(商法)有了,《民律》(民法)該不該有呢?
回答這個問題,首先要搞清楚民法是什麽,宇文溫不是法律專業出身,無法做出準確解釋。
他大概知道民法是保護公民(及法人)民事權利、民事財產的法律,說直白點,就是保護私人財產和權利的法律。
現在,法律體係的建設中,既然有了《商律》,就該有《民律》,否則不公平。
宇文溫考慮過這個問題,但當他仔細一研究,發現要立《民律》,比立《商律》困難多了。
甚至比登天還難。
原因很簡單,封建王朝的社會土壤,根本就不可能讓《民律》(民法)這種“雜草”長起來。
如果要立《民律》,可以說要將整個封建社會的倫理道德、社會秩序甚至統治秩序掀翻,宇文溫覺得自己要是敢這麽做,等同於在大朝會上當著文武百官的麵,宣布自己不是人,是猴。
甚至隻是放出立法的風聲,過不了多久,就會有諫官抬棺上朝死諫:皇帝發瘋,這麽下去必然禮樂崩壞,不勸不行了!
抬棺死諫這種事要是發生,等同於宇文溫被當眾打臉、聲望驟跌,因為隻有暴君或昏君才有這種待遇。
大象年間,天元皇帝宇文贇施政昏庸殘暴,就有鐵骨錚錚的樂運抬棺死諫,宇文溫可不想和宇文贇這鳥人享受同等待遇,行事自然是要慎之又慎。
畢竟有句話說得好:領先時代半步是天才,領先一步就是瘋子。
宇文溫明白,立《民律》一事難如登天,因為現實之中沒有《民律》存在的基礎,原因很複雜,但也能概括出幾個來:
其一,儒家思想強調“重義輕利”,這種價值觀讓義和利對立起來,認為義高於利,認為獲取財富必須遵守倫理道德,甚至主張義可以取代利。
自西漢“罷黜百家、獨尊儒術”,重義輕利的價值觀就愈發深入人心。
無數人舍生取義的事跡被傳為美談,而在義麵前,正人君子恥於談利,所謂“君子喻於義,小人喻於利”,人們的權利觀念極為淡薄。
那麽,律法自然而然就排斥個人對私人利益和個人權利的主張。
其二,“古代”有“禮”,禮和法結合成為禮法。
禮法規定了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禮所包含的宗法,又規定了貴賤上下、長幼有序等等,禮法存在於各個階層,社會是宗法社會。
上至朝廷,下至村落,禮法(宗法)約束著民事行為。
族人之間有利益糾紛,自然有宗法來調解;族人和外人有利益糾紛,自然有宗族出頭;宗族和宗族之間有利益糾紛,要麽是官府“春秋決獄”,要麽就是宗族械鬥。
所以,在宗法社會,官府對於發生在民間的婚姻、財產、土地、財物糾紛,可以通過鄉裏鄉親、宗族的幹預予以平息,這讓地方官省了許多事,避免了許多訴訟。
於是,官府強化宗法族規,讓宗族來處理這種糾紛,個人權益很難獲得律法保護,民法的生存空間很小。
宇文溫自己琢磨出一個結論:在“古代”,禮就承擔著民法的職能。
其三,封建時代講究“家國一體”,君權、父權、夫權充斥各個階層,強調家族、宗族,所以社會的主體是宗族以及家族、家庭(戶)。
至於個人,屬於“家(戶)”這個倫理實體,對於律法而言,個人是被忽視的。
曆朝曆代,統治者的立法重點主要在於維護統治上,統治者更習慣於運用刑法或行政法手段調整各種社會關係,以刑事責任代替民事責任,對於私人之間的權利關係一直忽視。
千年以來的傳統,深入人心的觀念,根深蒂固的“禮法”,使得當前社會根本就沒有《民律》生存的土壤。
即便宇文溫再狂妄,也不可能挑戰整個封建社會秩序,強行製定什麽《民律》,可以說這是必然會失敗的行為。
他之前推動《商律》立法,好歹有甜頭使得新興利益集團衷心擁護,不需要動員就會主動站出來“呐喊助威”,若宇文溫在《民律》問題上硬來,隻會大失人心,在政治上眾叛親離。
但是,這不妨礙宇文溫“搞事”,把在《商律》擬定過程中已經“預熱”的官場搞得雞飛狗跳。
他要繼續保持諫議院的“熱度”,同時在堅如磐石的封建律法堡壘上挖出一道縫隙來。
蒸汽機、火輪船、火車的相繼出現,必然導致生產力快速發展,引發經濟變革、社會變革,千百年來被土地、宗族束縛的人們,已經有了新的選擇。
他們不需要依附於土地(地主)、宗族,也可以在新興的商埠以及越來越多的大都會務工謀生,甚至在這些地方成家、落戶,融入新的生活方式。
曆經二十年的發展,另類的“城鄉二元製”社會已經慢慢成形,在新興的商埠以及大都會,人們的生活狀態已經和傳統生活大為不同。
那麽,這些已經在經濟上擺脫土地、宗族的人們,應該獲得法律的保護,避免再被宗法束縛,又被人用宗法“拉回去”,繼續受製於土地和宗族。
宇文溫認為,戶數逾百萬戶的脫產(脫離農業生產)務工人群,在教育、婚嫁、財產分配等領域,應該擁有自己的“自主權”,其權益必須獲得法律的保護。
所以,宇文溫的入手點就在這一個特殊人群,在已有的諸如《流動人口管理條例》等行政管理辦法上做文章。
不需要挑戰整個封建社會的倫理道德、社會秩序,隻是就事論事、特事特辦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