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百二十六章 該當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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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部,刑部尚書陰世師在辦公室大口喝茶潤喉,他剛從門下省諫議院吵架回來,再不潤潤喉嚨,感覺喉嚨都要冒火了。

    朝廷要對《大周律》進行修訂,暫名《明德律》,已經擬定了一個初稿,如今正是征求各方意見階段,凡符合議法條件的官、民(學者),都可以上書言事,或者在報紙上發表意見。

    與此同時,各部長官還要定期到門下省諫議院,和中書省兩院學士、諫議院平章及參政,還有一些官員,共同討論新律之中的各項條款。

    這種討論,很容易變成辯論,然後幾近於吵架。

    陰世師作為刑部尚書,負責收集《明德律》分篇《刑律》的各方意見,並對《刑律》初稿中各條款進行解釋,也就是“答疑”。

    然後還要和提問者進行“一般性辯論”,申明草案條款的立法原因和理由。

    所以,自從入秋以來,陰世師就愈發忙碌,除了處理刑部事宜,時不時得到門下省諫議院和人辯論(吵架),時間一長,喉嚨有點受不了。

    這是沒辦法的事,《刑律》的條款涉及刑罰,是律法的重中之重,許多引起爭議的草案條款,《刑律》占了大頭。

    由此產生許多爭論,首當其衝的,就是:父殺子,該當何罪?

    自古以來,殺人償命、欠債還錢是天經地義的事情,殺了人,就是犯了王法,殺人犯應該受處罰,但是,若殺人的是父,被殺的是子,該當何罪?

    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但總不能白字黑字在律法文書上寫:父殺子,無罪。

    父,子,父為子綱,父親對兒子有教化之權,兒子必須孝順父母,如果兒子不服管教,父親有權利處罰兒子,打、罵都行。

    可是,若在處罰過程中,父親不慎打殘、打死兒子,怎麽辦?

    這所謂的“不慎”,到底是意外,還是蓄意?如何區分?

    若是蓄意,那麽,如果兒子無惡不作,或禍害鄉裏,或忤逆不孝,老父百般勸阻無果,大義滅親,這種蓄意殺人,是對是錯?

    若這種行為是對,那麽,如何界定兒子的行為是忤逆不孝?莫非父親說忤逆不孝,那兒子真就是忤逆不孝?

    譬如,兒子有錢十貫,老父讓其拿出五貫幫助兄弟,兒子隻願拿四貫,這算不算是忤逆不孝?

    又如,寒冬臘月,老父想吃鮮活鯉魚,讓兒子想辦法弄來,兒子做不到,這算不算是忤逆不孝?

    再如,兄弟二人,大郎欠下巨額債務,父親做主,讓經商的二郎出錢還債,二郎不願意,這算不算是忤逆不孝?

    陰世師想到這裏,隻覺頭疼,從抽屜裏拿出一個小玻璃瓶,從中倒出一些“清涼油”,塗在太陽穴上提神醒腦。

    《大周律》裏,並沒有“父殺子”這一單獨罪名,相近的罪名,是“十惡”中的“不睦”。

    不睦,指謀殺或出賣緦麻以上親屬,毆打或控告丈夫、大功以上尊長和小功尊親屬。

    緦麻、大功、小功,是服製中的名詞,服製是指死者的親屬按照與其血緣關係的親疏和尊卑,穿戴不同等差的喪服製度。

    因為服製分為斬衰、齊衰、大功、小功、緦麻,又稱“五服”,以此表示親屬之間的關係親疏,由《大周律》關於“不睦”的規定可以推演,父殺子的罪行類似於不睦。

    但是,在實際裁決中,父殺子這種案件一旦發生,大部分是意外,也就是父親教訓兒子時,失手將兒子打死或打得傷重不治。

    這種情況,基本上都是從輕發落,至於如何酌情處理,主要看各地地方官的量裁,以及刑部的複核。

    若是兒子實在不像話,父親要大義滅親,一般是要在宗祠召集族人,在列祖列宗牌位麵前,在族老麵前,陳述不孝子的罪行,然後處刑。

    這是私刑,朝廷不提倡。

    朝廷提倡的做法,就是父親將不孝子扭送官府,陳述不孝子的罪行,讓官府依法判決,該打就打,該殺就殺。

    但這種做法,又和“親親相隱”(親屬之間有罪應當互相隱瞞,不告發和不作證)的規定相衝突,實際上很難有人做得到“大義滅親”。

    所以,父殺子這種罪名及如何處置,律法上不好寫明白,地方官若是遇到了,會很頭疼。

    刑部也會頭疼,因為量刑重了(減刑輕了),清議嘩然;若量刑過輕,又有枉法的嫌疑。

    想到這裏,陰世師又往太陽穴塗清涼油。

    入秋時,揚州發生了一件凶案,行商蔣義黎回家省親時,與父親蔣萬年發生爭執,爭執中蔣義黎出言不遜,激怒老父,以至於蔣萬年失手將兒子打死。

    這是典型的父殺子事件,首先是父子發生爭執,然後是兒子忤逆、出言不遜,導致父親暴怒之下失去理智、失手打死兒子。

    但是,揚州官府經過仔細調查後發現,事情沒有那麽簡單。

    蔣義黎為婢生子,素來不得父親蔣萬年待見,幾位嫡庶兄弟也看不起這個婢生子,蔣義黎在家中地位極低。

    所幸天無絕人之路,揚州工商業快速發展,蔣義黎從學徒做起,慢慢攢下身家,然後自己做買賣,買賣越做越大,雖然不至於變成豪商巨賈,卻也有了一家生意不錯的商行。

    蔣義黎通過自己的努力出人頭地,娶妻生子,妻弟黃三郎頗為能幹,郎舅齊心,把商行打理得紅紅火火,這時,父兄找上門來。

    然後父子、兄弟之間多次爆發爭吵。

    按商行掌櫃、夥計、蔣妻及妻弟供述,可以匯總出一個事實:蔣義黎之父蔣萬年,要求蔣義黎幫忙還家中債務,又讓要求蔣義黎讓自家兄弟協助管理商行,甚至要把妻弟擠走。

    蔣義黎知道父兄的動機不良,堅決不幹,由此多次在公開或者半公開場合,和父親爆發激烈爭吵。

    蔣萬年曾脫口而出:“必要打死你這個孽子!”

    而那一天,蔣義黎回家後意外身亡,其妻及妻弟黃三郎覺得是蔣家父子蓄意殺人,然後借口“子不孝,父失手打死”,逃避殺人罪責。

    於是,黃家兄妹和上門接管商行的蔣家人爆發激烈衝突,蔣家人多勢眾,但黃家親戚也不少,雙方各不相讓,幾次差點釀成械鬥。

    黃家兄妹還到官署門前擊鼓鳴冤,蔣義黎遺孀黃氏懷抱幼子跪在官署門前,哭求父母官主持公道。

    蔣家人也到官署擊鼓鳴冤,請求父母官主持公道,要求懲處霸占蔣家家業(蔣義黎商行)的惡徒。

    這件事情鬧得很大,經由報紙傳播,搞得淮南、江南之地議論紛紛,也弄得揚州官府左右為難。

    就黃氏兄妹、商行掌櫃及夥計的口供,加上蔣家街坊鄰居作證,說蔣義黎當年在家確實飽受淩辱,不得父親待見,以此可以判斷蔣萬年確實有殺人動機。

    然而,當日在蔣家到底發生了什麽,無人出來作證,官府又不能讓蔣家人到公堂接受詢問,因為這不符“親親相隱”的規定。

    蔣萬年一口咬定是自己怒火攻心之下,失手打死兒子蔣義黎,當時在場或者在附近的蔣家兄弟、家人、仆人,也不會出來指證什麽。

    官府拿不到至關重要的認證,像樣的物證也沒有,無法認定蔣萬年到底是失手打死兒子,還是蓄意殺人。

    這案件案情陷入膠著,揚州官府裏外不是人,事情鬧到刑部,刑部也很頭疼。

    即便蔣萬年有殺人動機,但沒有人證物證,誰也不能給他定個蓄意殺子的罪名,若判為失手殺人,又有子不孝在先,官府若不給蔣萬年大幅減刑,清議是不會善罷甘休的。

    然而若是按失手殺人、大幅減刑來判,蔣義黎妻族不會善罷甘休。

    因為這案子讓諸多庶子身份創業的商賈心有戚戚,而這幫商賈,又多為山南荊襄、漢沔出身,親朋故舊多在朝中為官,若“活動”起來,威力一樣不小。

    那麽,父殺子,該當何罪?

    是蓄意謀殺?還是失手致死?

    若是蓄意謀殺,人證何在?親親相隱,如何從這種家庭糾紛中尋找事情真相?

    就算發現真相,父殺子(蓄意、意外),該當何罪?

    對此,《明德律》草案《刑律》中有相應條款(擬定),正是這些條款,引發朝野內外激烈爭論,作為刑部尚書的陰世師,現在就如同被人架在火爐上猛火燒烤的羊腿。

    那滋味,真是一言難盡。

    想到這裏,陰世師再往太陽穴塗清涼油,腹誹不已。

    修律就修律,其實也沒什麽,可是陛下,此舉是火上澆油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