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百二十七章 快刀斬亂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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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母殺父,子告母,是不孝乎?”

    “若母欲殺父,子知,不告於父,是不孝乎?”

    廣陵城內,某茶肆,說書先生在念報紙上的一篇文章,所念內容,使得茶客們議論紛紛,因為這個話題關於家庭倫理:母殺父,做兒子的,該不該到官府告母親?

    若兒子得知母親密謀殺父親,那麽,兒子應不應該將危險告訴父親?

    按照親親相隱的原則,不該,因為母親是兒子的尊長,兒卑母尊,兒子告母親,是卑幼告尊長,等同犯上。

    再說,兒子到官府告發,導致母親因罪被殺,那就等同於兒殺母,禽獸不如。

    問題是,父親被殺,兒子不為父報仇,禽獸不如。

    又按親親相隱的原則,若母親意圖殺父親,兒子不能告發,可如此一來,讓父親處於危險之中,這算是人麽?

    坐視父親處於危險之中卻無動於衷,禽獸不如。

    對此,茶客們按照自己的理解,發表不同的看法,有人認為若母殺父,兒子告官不對,那就意味著要求兒子知母不知父,有違人倫。

    而夫為妻綱、母卑父尊,母意圖殺父,首先是殺自己的“天”,同時也是在殺兒子的“天”,殺完之後,自己也要死,等同於讓兒子的兩個“天”都完了。

    所以,兒子一旦知道母親有這種念頭,必須及早告發,製止悲劇的發生。

    這種觀點很有道理,認可的人不少,但又有人反問:若是父殺母,兒子該告發麽?

    若是兒子知道父親意圖殺母親,兒子應該告發麽(告訴母親)?

    再深入一點,庶子得知父親殺了生母,該不該告官?

    庶子得知父親意圖殺害生母,該不該告發?

    庶子得知嫡母殺了生母,該不該告官?庶子得知嫡母意圖殺生母,該不該告發?

    雖說庶子要認嫡母為母親,但是,畢竟是生母懷胎十月生下來的,生母遇害或者麵臨生命危險,兒子不作為,是不是禽獸不如?

    圍繞這幾個問題的爭論,讓茶肆裏的氣氛愈發火爆,各持己見的茶客們爭論起來,誰都有自己的一套說辭,但誰也說服不了對方。

    說書先生見著爭論越來越激烈,趕緊打圓場,把話題主導權重新抓在手上:“諸位稍安勿躁,這文章鄙人尚未念完...”

    “皇朝律法,親屬相犯,以服敘(血緣關係)遠近、尊卑量刑...”

    “卑幼犯尊長,服敘越近處刑越重,尊長犯卑幼,服敘越近處刑越輕...”

    “但是,若是親屬**,是為禽獸行,不論尊卑,服敘越近處刑越重...”

    “此次朝廷修訂律法,對於親屬相犯,增加不少新規,擬定條款認為,殺人為重罪,不適用於‘民不舉、官不究’,隻要出了人命,官府必須管。”

    “且不論是故殺、過失殺,無論父母相殺、夫婦相殺亦或是父母子女相殺,但凡親屬相犯,出了人命一律為公訴案件,親屬**亦是如此。”

    “鄙人所念這篇文章,就是一位州學博士對此發表見解,總體而言,是讚同的...”

    “其人認為,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黎民百姓,均是陛下之子民,陛下愛名如子,子民若意外殞命,陛下絕無袖手旁觀之理!”

    “親屬相犯,出了人命,是故殺、過失殺亦或是另有隱情,須得有司偵查,量刑輕重與否,若無人為原告,有司(負責偵查的機構)作為原告提起訴訟,也就是公訴。“

    “親屬相犯出人命,親屬**,均為禽獸行,容不得草草糊弄了事。”

    “由刑司以事實、證據進行裁決,量刑輕重與否,均由刑司依律酌情決定...事涉命案、奸非(非婚姻兩性關係),若無原告,官府也要作為原告,提起公訴,此即為新律內容。”

    聽到這裏,茶客們得以知道原來新律裏有“公訴”這麽個名堂,一時間也不知道該說什麽。

    公訴,就是說一旦出現親屬相犯的案件,譬如父母相殺,若子女、親屬不告,官府會讓官吏作為原告,提起公訴。

    那麽,大家糾結的“父母相殺,子該不該告”,已經沒有任何意義。

    大家之前議論的依據,是父為子綱、夫為妻綱,加上人倫,糾纏在一起,誰都能扯出一番道理來,爭來爭去,一團亂麻。

    現在,朝廷律法以三綱之首的“君為臣綱”壓倒一切,管你“父為子綱、夫為妻綱”,各地官府治下隻要出現命案、奸非,即便無人作為原告,官府一樣要告。

    以母殺父的案件來說,官府(監察機關,簡稱控方)作為原告,將凶手作為被告起訴,免去苦主也就是兒子的兩難境地。

    此即快刀斬亂麻,避免了許多不必要的麻煩。

    說書先生見聽眾們若有所思,開始介紹這種“公訴製度”的好處。

    “大家都知道,揚州最近出了個案子,那就是失手殺子案,如今案情正在偵查當中,案情進展以官府公告為準,鄙人不好亂說,但是,大家想想,若公訴製度實行...”

    “眾所周知,庶出子在大家族裏的日子大多不好過,其中許多人地位幾同奴仆,動輒被尊長甚至嫡兄弟打罵,卻不能如何。“

    “一旦庶子被人打死,無論是故殺、過失殺,意味著生母痛失骨肉,卻不能做什麽,她不可能告官,隻能私下裏以淚洗麵。”

    “但是,按照公訴製度,官府以控方作為原告,對凶嫌提起公訴,給死者一個交代,給遺屬一個交代,大家覺得,這樣對不對?”

    說書先生看著大家,見大家默默點頭,又說:“按禮,兄弟間無論嫡庶應當是兄友弟恭,但實際呢?庶出子地位依舊很低。”

    “多少年了,官府不斷苦口婆心的勸,勸大家兄友弟恭,奈何有人就是不聽,官府還不好多說什麽,畢竟家務事一團亂,誰也理不清。”

    “若有了公訴,至少能讓那些不顧親情的人下手輕一些,不要以為用失手為借口就能免責或者減輕刑罰。“

    “心有顧忌,動手就有分寸,打人不打頭,踢人不踢襠,否則一旦鬧出人命,或者致人嚴重傷殘,無論苦主敢不敢吭聲,官府都要介入,讓施暴者吃不了兜著走!’

    “父母官向來都要教化百姓,麵對那些冥頑不靈之人,說話不聽,就得用刑罰來讓他們知道何為王法,大家說,對不對?”

    眾人不約而同點頭:“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