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百二十八章 活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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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午,揚州期貨交易所暫停營業,工作人員用餐、午休,參與期貨交易的人們則離開交易所,到外麵找地方打發時間,不過那些在交易所有“包廂”的人,則可以在這名為大客戶室的包廂內用餐、休息。
這裏所稱“大客戶”,不是戶籍中與主戶相對應的“客戶”,而是顧客的意思,從事期貨交易的大顧客,被稱為大客戶,在交易所有“客籍”,如同上門做客的貴客,有優待。
他們可以在大客戶室指揮交易員進行期貨交易,也可以在設施配套齊全的大客戶室休息,雖然吃的是交易所飯堂提供的“工作餐”,倒也幹淨美味。
午休時間在大客戶室內休息,可以節約不少時間。
某大客戶室內,期貨商馬荃卻沒有休息,而是在看報紙,如今朝廷修訂律法,允許無上書言事權力的州學博士、助教,在報刊上發表意見,他和許多人一樣,很關心如今報紙上的評論文章。。
或者說,許多商賈,還有經營工商業的庶出子弟們,都很關心律法的修訂。
修訂的律法,暫稱《明德律》,其草案相比原本的《大周律》多了許多新內容,對於馬荃來說,最讓他關心的,就是和戶籍、財產、婚姻有關的一些條款。
首先是“別籍異財”,要求各戶但凡男丁成婚,就要另立門戶(包括戶籍),既然另立門戶,那麽就允許有自己的私財,而不會被家族以同居共財的名義將像樣的產業納入族產之中。
然後是婚姻隻需雙方期親(祖父母、父母、叔伯等近親)見證即可進行,不一定要當事雙方父母同意。
而且若無期親見證,男女雙方亦能結婚,隻是要受笞刑四十下,官府承認事實婚姻,即便父母反對,也不會強製兩人離婚,也不會判二人為淫奔、奸非。
前提是事前在客戶(客籍)所在地官府進行登記,確定兩人結婚符合律法相關要求,不可以是同姓,或者女方亡夫須守喪滿三年等。
這其中,官府扮演著“媒妁”的角色。
這樣的條款是從《流動人口管理條例》中引用,《明德律》草案想要將其變成通用條款。
也就是說,即便不是客戶,男女想要成親,隻需在官府登記並經過審核,然後在期親的見證下,就能合法成婚,不需要父母同意。
至於不告訴父母,在官府登記了、結婚時卻沒有期親做見證,這樣的婚姻也合法,隻是男女雙方要承受笞刑四十下,此為不告父母自己成親的後果。
即便家族不承認這樣的婚姻,官府在律法層麵上也承認,之後涉及到各類戶籍、財產糾紛,都會把兩人當做正式夫婦看待。
當然,一旦男女雙方之中,有人故意隱瞞實情,造成重婚,或者男方以娶妻之名騙婚姘居,懲罰也是很嚴厲的:流放一萬裏,至澳州,終身不得離開。
這是結婚,如果男方納妾,也有一係列相關規定,確保一切行為合法。
再有,就是公訴製度,一旦事涉親屬相犯、**,不管苦主、凶嫌是誰,即便苦主及其家屬放棄訴訟,官府會以官吏作為原告提起公訴,追究親屬相犯、**之罪。
馬荃對於這公訴製度,有一種“久旱逢甘霖”的感覺,他是真心希望,包括公訴製度在內的新法悉數成立,也好讓天下庶子們有點尊嚴。
尊嚴是什麽?
能夠自食其力,不需要看家族尊長、宗子眼色而生活的尊嚴;
能夠自己擇偶,不需要哀求父親、嫡母同意的尊嚴,哪怕為此要挨上四十下鞭子;
自己被父親、嫡母或者族中尊長甚至嫡兄“失手打死”後,好歹有人出來主持公道,不至於像一條野狗死去那樣。
這些尊嚴,曾經是那麽遙遠。
作為婢生子的馬荃,在家中地位很低,父親不怎麽待見,嫡母就別說了,家族尊長更不會把他當回事,至於嫡兄弟們,隻當他是仆。
他的生母,雖然得以升為妾,但地位很低,隻比奴婢好一點,母子二人在這大家族中苦苦掙紮,低聲下氣的活著。
禮,要求父慈子孝,要求兄友弟恭,要求尊長愛護卑幼,然而,當父親隨意打罵他、尊長隨意嗬斥他、嫡兄弟隨意侮辱他時,禮,不見了。
無論他怎麽努力討好父親、低聲下氣的伺候兄長,他受的苦,都是理所當然的,但他應該享受到的親情,除了生母能給,誰也沒給。
同居共財,使得庶子們難得享受族產的恩澤,婚姻大事須得父母做主,使得庶子們宛若豬圈裏的豬,婚姻隻能吃殘羹剩飯。
大家族本該是溫暖的,但就馬荃和友人的經曆,大家族對於旁支、庶出子弟是冰冷的(相對),許多人,包括馬荃都有個念頭,那就是“我惹不起,躲,總能躲得起吧?”
與其在家族如同豬狗一般活著,不如自己出去闖蕩,務工、經商,換得一口飯吃,爭取像樣活著的尊嚴,總可以吧?
但是,“禮”又限製他們,不能分家另立門戶(戶籍),祖父母、父母在,不該有自己的私財,因為這不對。
所以,即便馬荃和許多人都在外闖蕩出了名堂,但理論上他們創下的產業,父親可以過問,還屬於族產。
父親要你拿錢出來救濟兄弟,哪怕那兄弟當年侮辱過你、看不起你,你敢不給?
父親要你提攜兄弟,帶著兄弟做買賣,讓兄弟到商社、工場裏幫忙,你敢不同意?
不給、不同意,那就是不聽父親的話,要是多說幾句,吵起來,父親說你忤逆不孝打死你,報個失手殺人就屁事沒有了!
想到這裏,馬荃呼吸都急促起來,之前在揚州發生的失手殺子案,死者蔣義渠他認識,而對方的遭遇,讓所有庶子出身、自己出來拚事業的商賈們都覺得後背發涼。
禮,要求同居共財,要求兒子服從父親,要求兄友弟恭,分家產時,諸子均分。
但實際上呢?無論身為庶子的他們怎麽守禮,當父親、尊長、嫡兄弟不遵守禮時,族產沒分、父產沒分時,他們隻能受著,也不敢違抗什麽。
這種時候,不守禮的尊長和嫡兄弟,不會受到什麽懲罰。
這倒也罷了,就連自己出來拚搏,承擔巨大風險後,好不容易置下一點產業,所謂親人們過來占便宜,你還不能不給。
父親對兒子再怎麽不好,總歸是父親,兒子就得孝順,挨打也得受,父親老了就要贍養,這一點,馬荃不否認。
但他認為:沒道理這個“禮”隻要求我付出,當我的權益受到侵犯時,“禮”卻不知道跑哪去了。
難道就是因為我是庶出,是卑幼,所以一切遭遇都是活該?
當然,許多大家族不至於視庶子為仇寇,庶子不如嫡子從總體而言是存在的現象。
極端一點的例子,就像蔣義渠那樣,被父親“失手”打死,留下無助的妻兒,麵對如狼似虎的所謂親人,若不是娘家人還算強硬,這孤兒寡母的怕不是已經被掃地出門了。
可憐蔣義渠,因為庶出子的身份,年幼時未得體會多少親情,長大了自己出去闖蕩,好不容易有了家,生命卻戛然而止。
雖然官府找不到證據,證明蔣父故意殺子,但馬荃見多識廣,覺得這事其中定然有蹊蹺。
一想到好人沒好報,馬荃心中就煩躁,把報紙扔到一邊,攤在榻上發呆。
他靠本事混出名堂來,昔日不待見他的那些親人,忽然就熱情起來,雖然馬荃心中鄙夷,但麵對父親的要求,麵對所謂的親情,也隻能虛與委蛇,能幫就幫。
還好,他賺錢靠炒期貨,這種事全看個人悟性,所以,馬荃成了家族不可取代的搖錢樹,妻族有人丁興旺,不會因此有如同蔣義渠那樣出意外、家產被奪的風險。
《明德律》草案,他有幸看過部分,仔細琢磨了一番,又得州學博士指點,大概明白了:僅就他看到、了解到的部分,朝廷立新法,就是要給天下旁支、庶出子弟撐腰。
要求別籍異財,要求婚姻自主(相對),要求分家時諸子均分,主張保護家族成員的私產,光是這一部分,其目的就是保證旁支、庶子們的基本權利,讓他們有一個選擇。
可以選擇從大家族的束縛中解脫出來。
不求從族產裏分一點好處,不求繼承父親的遺產,自己出來找吃的,自己賺的自己花,過自己的日子,該孝順父母就孝順父母,這點權利,總該有吧?
不能因為我是庶出,活該受罪吧?
不能因為我是庶出,所以父親打死我就和打死一條狗沒差別吧?
馬荃和許多人一樣,急切希望新律的條款都得到落實,他們不是想從中獲得什麽分族產的好處,就是想自己的權利得到保障。
甚至於期望新律的實施,能讓父親在動手教訓自己時,好歹手下留情,打人不打頭,踢人不踢襠。
現在,有許多所謂清流,在報紙上對於新律中的諸多條款進行抨擊,特別是“別籍異財”、“公訴製度”等條款,就是抨擊的重點。
對此,馬荃有些擔心,卻不太擔心,因為今時不同往日,讚同新律條款的力量,同樣也是很強大的。
最主要的一點,陛下是站在他們這邊的,不然草案也不會有這種條款出來。
想著想著,馬荃的心情好了許多,然而想到了蔣義渠之後,依舊有些惆悵:就這麽死了,沒得個說法,這就是命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