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初次交鋒(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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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下來錢永誌代表被告人提出辯護方觀點,也就是路子野並不存在犯罪動機。

    根據錢永誌提交的關於路子野個人資產調查記錄,對於一個富二代而言,他完全沒有必要入室行竊理由,其父路野留下的遺產足夠他揮霍上幾十年。

    不過檢方既然敢提出這種不太可能的推論,其本身對之前類似情節的案子也是下足了功課。吳良向法官舉例了好幾件富商找尋刺激化身扒手盜竊的實例後,場上眾人關於檢察官的質疑漸漸平息,法官也駁回了辯護律師的反對意見。

    不為別的,隻因一切皆有可能。

    不過錢永誌的最初想法本來也沒指望用嫌疑犯沒有犯罪動機來說服法官。對麵檢察官為了升官鋪路顯然是有備而來,不可能關於嫌疑人有無犯罪動機這方麵毫無準備。他的真實意圖實際是要將法庭上所有人的注意力轉向死者辦公桌內存放的大量現金上。現金的來源警局還沒有來的及調查,就算調查出來也不可能作為一件有關證物直接放在法庭上等待啟用,必須要有人提出來才行。然而準備一個新的證據需要時間,法庭也不可能略過任何一件證物直接宣判,要想準備齊全,法庭就必須暫時休庭,留出至少一天的準備時間。

    而錢永誌的目的,就是想要爭取那一兩天的休庭時間。雖然時間短暫,但有更多的時間準備總比沒有時間要好。不僅自己可以理清案件脈絡找到更多有利觀點,還可以通過拖延時間提交更多證據扭轉路子野在法官和陪審員那裏留下的印象。隻要把更多被告無辜的證明擺在他們麵前,即使最終證據不充分,他們還是會更加傾向於給出無罪的判決,而不是被一個檢察官操縱。

    剛剛錢永誌提出被告沒有犯罪動機的論斷後,實際取得的效果還不錯,他已經能看出來法庭上不少人已經傾向於給出無罪判決。

    影響法官裁判的因素有很多,除了最基本的法規與證據外,還要一定程度上接受陪審團的意見。但陪審團中成員們不一定都有法律基礎,有些隻是社會內的各層人士,他們負責在人情與法規之間量衡。如同路子野這樣的被告,首先外觀端正長相討喜,沒有卑鄙猥瑣的感覺,看起來賞心悅目不會給旁人以這個人窮凶極惡或者陰險毒辣的感覺,大家看第一眼就覺得他大概率不是殺人凶手。其次,路子野的個人履曆給他贏來了很多加分,按照調查報告,路子野學習成績幾乎科科全優,而且深受老師們的喜愛,這樣品學兼優的孩子應該是個小書呆子,怎麽可能會殺人呢?

    錢永誌必須要爭取這些人的意見和同情,當沒有足夠充分證據直接證明被告有罪時,陪審團的意見將會決定對路子野的判決。

    這是他找到的能與一心致人於死地的檢察官對抗的唯一武器!

    如果路子野敗訴,錢永誌不會損失什麽,頂多少了點酬金罷了。可對於這個孩子來說,除了無罪判決外,別的判決都會毀掉他的一生。而這件案子將會變成案宗裏一頁不起眼的紙,變成報紙上供人茶餘飯後用來消遣的文字,變成破案率上冷冰冰的數字!

    錢永誌的良心不想讓這種殘忍的事情發生,但他隻能盡力去阻止。

    “法官先生,我現在能否請出證人當庭作出證言?他所敘述的事實將會對本案判決提供非常有力的佐證。”吳良開口道。

    第二波攻勢,發起了!

    證人被傳喚出席後,按照規定,證人必須先做出自我介紹,表示自己的身份,之後還要向國徽宣誓自己證言完全真實。

    “我的名字叫韓阜新,跟路子野是同班同學,家在學校旁邊開了家旅館,距離學校非常近。案發當時我正在旅館四樓的房間休息,休息的房間窗戶正好正對著校長室,中間之隔了一條街的距離,而我恰巧清晰地目睹了案發場景全過程。”證人開口陳述道。

    “韓阜新同學,你必須發誓,你所作出的證言純屬實言並毫無隱瞞,而且對自己的證言負責。”法官道。

    法警遞給證人宣誓材料後,韓阜新麵向法庭國徽宣誓道“我作為本案的證人,保證依法向法庭如實提供證言。如有意作偽證或隱瞞事實等行為,自願接受法院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給予罰款、拘留、或刑事責任處罰。”

    “證人宣誓完畢,請誦讀你的證詞。”

    “四月十一日,也就是悲劇發生的日子,那天中午,我像往常一樣回到我父親開設的旅館四樓午睡。我午睡的房間在學校校長室正對麵,可以很清楚地看見校長平時工作的情況。

    當天下午一點二十分,我午睡結束,像往常一樣趴在窗台上往對麵看。之後我就看見校長室內情況有些不對,好像有個人在校長辦公桌抽屜裏翻找著什麽,但我能看清那個人的身形,絕對不會是校長!王校長體格偏胖,但那個人身材較為瘦弱,我當時一看就感覺不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