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一章 福利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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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沒有調查,便沒有發言權。

    心裏存著事,脫離溫柔鄉的王迪,起了個一大早,凝神定心打了幾圈太極拳以後,便離開了長壽宮趕至禦書房內。

    他一發話,從古至今,那些涉及到育嬰福利機構的相關記載,未出一個時辰,便已按照朝代順序,整整齊齊碼放在了天子案前。

    《周禮·地官·大司徒篇》有雲以保息六養萬民,一曰慈幼,二曰養老,三曰振窮,四曰恤貧,五曰寬疾,六曰安富。

    所謂“慈幼”,即“謂愛幼少也”。

    瞧瞧,先秦之前的周朝,早在兩千多年以前,人家已經將“慈幼”放在了社會福利救濟之首。

    可惜了,在王迪看來,嘴裏天天念叨著應當遵循周禮的文臣們,對於救助嬰孩這一微弱群體的重視程度,遠不如他們嘴上說得那樣好聽。

    快速翻閱著史書資料,王迪忽然發現,曆朝曆代撫育嬰孩的慈善機構,竟多是由帝王主動發起的,而非是由那些心懷天下的臣子們應當主動提出來的仁政。

    從先秦至漢末,官府的慈幼措施,主要在於通過頒布政策給予底層百姓一定的育兒補助,又或是鼓勵宗族、鄉鄰等親近之人,對無依無靠的嬰孩施以援手。

    直至“佞佛”的南朝梁武帝蕭衍時期,就是這麽一位活活被餓死的帝王,人家當初可是抱著“孤幼有歸,華發不匱”的目的,在京師設立了既能收養嬰孩又可贍養老人的孤獨園,算是首創了極具福利性質的專業機構。

    當然了,王迪估麽著,設立孤獨園,八成是信佛已經到了走火入魔地步差點整出佛國的蕭衍,為了積攢所謂的功德,才弄出這麽一個救濟老弱病殘、普度天下眾生的福利機構。

    然而不管怎麽說,對於那些被遺棄的嬰孩而言,此舉絕對稱得上是再造之恩。

    而且,自打這先例一出,往後的朝代,當朝天子為了彰顯自己的仁德,陸陸續續地開始辦起了類似的慈善救助機構。

    武則天長安年間,依舊是因為佛風盛行的緣故,出現了受官府監督,實際確實由寺院主持經營的悲田養病坊。

    悲田,佛門術語,意為施貧。

    最令王迪感到震驚的是,這個集合了儒家仁愛思想和佛門普度眾生思想於一體,有著矜孤恤貧、敬老養老功能的慈善機構,其救濟對象,竟然不僅僅隻限於老弱病殘群體。

    連阿貓阿狗這些小動物,都具備得到布施救助的機會。

    這一發現,當真有點震驚了王迪的三觀。

    距離當下大明朝八百年前的唐朝啊,在人都照顧不過來的封建時期,竟特麽連動物收容所都整出來了。

    對此,繼續翻閱著檔案的王迪,搖了搖頭嗤笑一聲過後,也不知該說些什麽好。

    到了宋代,棄子、溺嬰之弊,便已是到了屢見不鮮的階段。

    按照史書上的記載,再對比現在的大明朝,王迪覺得,在棄子溺嬰這件事上,儒家理學盛行的宋朝,差不多算是達到了曆史峰值。

    長江以南的地區,絕大多數的鄉村百姓,受限於溫飽這一類的根本原因,每家每戶通常隻會養活兩男一女三個娃。

    在沒有避孕措施的前提下,一旦家中嬰孩超過了這一數量,那麽毋庸置疑,殺嬰…尤其是殺女嬰這回事,不說家家戶戶都幹過這事吧,至少也有超過三分之二的比例!

    辦法嘛,很簡單。

    將嬰孩死死按入冷水盆之中,待幾聲呻吟過後,這麽個“小麻煩”…便算輕而易舉地解決掉了。

    不忍心自己下手造成殺孽的,出門走遠點往那荒郊野外隨手一扔,也挺方便的。

    大才子蘇軾寫給鄂州地方官朱壽昌的信中便建議到,希望“故殺子孫,徒二年”的法律規定,能夠切實推行到鄂州各縣各鄉村之中,警醒底層百姓殺嬰是要付法律責任的。

    可惜了,法不責眾。

    是以,在王迪的思想觀念當中,那個官與民俱是特別富有的宋朝,生子不舉這回事,竟然成了最為突出的社會倫理問題。

    一直到了有著“六賊之首”名號的蔡京,上了份箚子提出了倡議,宋徽宗在任期間推行《居養法》的時候,全國各地這才陸陸續續湧現了名為“居養院”的慈善機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照顧一下全國各地的鰥寡孤獨貧窮者。

    其中,特別規定了“遺棄小兒,乃雇人乳養”的律法,盡最大限度保證那些被遺棄孤兒的生存問題。

    隻不過,認真翻閱著手中檔案,查到南宋時期創辦了慈幼莊的江東轉運副使真德秀,及設立嬰兒局的湖州通判袁甫這二人以後,時至今日,有關撫育遺棄嬰孩的慈善機構,竟特麽絕跡了!

    無論是官辦的,還是民營的,亦或是由寺廟道觀主持經營的涉及到育嬰慈幼性質的機構,統統沒有了。

    按道理來說,算得上是孤兒出身的太祖高皇帝,應該比較重視這一塊啊。

    老弱病殘,其中的老、病、殘,還有亡者都有人照料了,為何沒有一點生存能力的弱小嬰孩,就沒人管呢?

    隨口問了下當值的那位精於史學的侍講學士範宗,出乎王迪意料的就是,他本以為這位不食人間煙火,一門心思都放在了書籍上麵的書呆子,會給出諸如“雲蒸霞蔚開新韻,海晏河清享太平”這一類的無用言辭。

    哪曾想,人家範宗,一條條說得還挺在理。

    “回稟陛下,慈幼一事,臣認為,相較於秦漢唐宋這段時期,我聖朝在這一方麵做得確實不盡如人意。”

    既然皇帝問起來,從不撒謊的範宗,有一說一,不存在一點避諱的念頭。

    注意到皇帝沒有任何怪罪的意思,未有過多猶豫,範宗繼續講道

    “陛下,《大明律》規定乞養異姓義子、以亂宗族者、杖六十。若以子與異姓人為嗣者、罪同、其子歸宗。”

    “若庶民之家、存養奴婢者、杖一百、即放從良。”

    “凡收留人家迷失子女、不送官司、而賣為奴婢者、杖一百、徒三年。為妻妾子孫者、杖九十、徒二年半。若得迷失奴婢而賣者、各減良人罪一等。被賣之人不坐、給親完聚。”

    “其自收留為奴婢妻妾子孫者、罪亦如之。隱藏在家者、並杖八十。”

    “若冒認良人為奴婢者、杖一百、徒三年。為妻妾子孫者、杖九十、徒二年半。冒認他人奴婢者、杖一百。累犯者,遊街示眾一個月,發邊充軍,本人死,子孫接替。”

    “最重要的是,倘若被收留的嬰孩遭到了身體侵害,如若被人告發,這是有可能被定以‘采生折割罪’這種會遭受淩遲酷刑的罪名。”

    “因此,受到諸多律法的限製,那些被遺棄的嬰孩,普通人家即便想收養,也會心生顧慮,放棄這種念頭。”

    “再就是,棄子是犯了大明律的。但溺嬰一事嘛,除了當事人知曉以外,外人便無從得知其中具體實情。即便知道了,民不舉官不究,也無需承擔任何律法製裁。”

    “是以,在我大明聖朝,棄子案例並不多見。再加上限製頗多的律法,類似於孤獨園、居養院、嬰兒局這一類的慈幼機構,便沒了存在的必要性。”

    聽聞範宗的進言,腦袋瓜裏沒有多少《大明律》儲備量的王迪,頓時間恍然大悟。

    “這應該算是用力過猛…一下子糾正過了頭吧?”

    太祖高皇帝定下這些保護嬰孩的律法的本意,王迪尋思著,肯定是本著“沒有買賣就沒有殺害”這樣一個原則。

    可惜啊,棄子案例是沒了…因為全部變成了更為隱秘的溺嬰舉動!

    沒了被遺棄的嬰孩,肯定也不需要居養院或是嬰兒局這一類的慈幼機構。

    “難怪連羅綰這麽個書香世家出身的妃子,對此都一清二楚…看來溺嬰一事,在大明朝已經成了極其普遍的社會行為了。”

    “恐怕…也就我這個自幼長在深宮當中的皇帝,不知曉此事了吧?”

    沉思片刻,王迪有了決斷。

    太祖高皇帝定下來的這些律法,當下正值新政落實的緊要關頭,他暫時沒有大刀闊斧改動大明律法的念頭。

    在他看來,隻需將“溺嬰者,罰款十兩白銀、杖五十”添加到大明律中,就算無法阻止所有的溺嬰行為,怎麽著也能大大緩解這種社會弊端。

    隻不過,在此之前,下沉到縣級單位的育嬰堂,得提前布置利索嘍。

    而這,又是一大筆額外支出。

    不管怎麽說,老病殘這些群體,稍微還有點自食其力的能力。但是懵懂無知的低齡嬰孩,隻能依賴保育人員來照顧了。

    雇人乳養,費用怕是不低啊。再說了,奶娘又不是奶牛,少了也不頂用啊。

    真要將溺嬰行為列入大明律的話,怕是每一年,全國各地都能收到數不清的棄養嬰孩。

    “範卿,給朕找一找曆朝曆代有哪些涉及到保育遺棄嬰孩的具體良政。”暫時拿不住主意,王迪打算參考一下前朝是如何應對此事的。

    翻看處理著今日呈至天子案前的奏疏,時間一點點過去,待到多半個時辰以後,範宗已經整理好了他所需的檔案資料。

    “從前往後,慢慢念與朕聽。”依靠在龍椅上,王迪閉目養神道。

    “是,陛下!”

    拿起最上麵幾本史書,快速翻到其中一頁,直挺挺站在原地的範宗,緩緩講道

    “自周朝提出的六項息民政策以後,《周禮·秋官·司厲》記載了一條「凡有爵者與七十者,與未齔者,皆不為奴」的律法。七十以上的老者與七歲以下的孩童即便犯了罪,也不被罰為奴…後世曆朝曆代,也多遵循這一律法。”

    “春秋時期,霸主齊桓公在‘葵丘會盟’時,召集了魯、宋、衛、鄭、許、曹等國,立下的會盟盟約第三條,就是‘敬老慈幼,無忘賓旅’。”

    “《管子》中有明確記載,為了增加屬地人口,齊國專門設置了保育嬰孩的管理機構,名為掌幼。”

    “而且為了快速積蓄民力,還頒布了諸如‘百姓家裏子女多且無力撫養者,官府將予以救助有三個孩子的家庭,母親免征賦稅;有四個小孩,全家免賦;有五個小孩,則官府為其配置保育人員,且提供家中兩人的口糧’這些良政。”

    “同樣的,越王勾踐為積蓄力量,反擊吳國,他也在屬地采取了鼓勵婦女生育,保護幼兒的措施。《國語·越語》中有記載‘官府派醫生幫助婦女分娩。生了男嬰的家庭,越國獎勵兩壺酒和一條狗;生了女孩的,獎勵兩壺酒和一頭豬;生了三胞胎的,安排專門的奶娘幫助照顧;生養了雙胞胎的,國家負擔其中一個兒童的撫育費。那些孤老、寡婦、生病的、貧困的人家,其兒女皆由官府收養。”

    “待到始皇帝一統天下,素以嚴苛聞名於世的秦律明確規定了,父母擅自殺害養子,會被當街處死。為人師者,如若過渡役使或鞭打學生,必須罰購買一副盔甲或者兩副盔甲。”

    “不過…秦朝不是以年齡來判斷是否為兒童,而是以身高。《倉律》中規定男滿六尺五寸、女滿六尺二寸,是為成年人。”

    範宗言語至此,認真聽講的王迪,大為詫異道“六尺五寸?”

    六尺,那特麽可是兩米高啊!

    不過問完以後,王迪馬上反應了過來,定是秦朝的一尺長度,與現如今大明朝有所不同。

    “回稟陛下,秦朝的六尺,等同於我大明聖朝的四尺。”

    聽聞範宗解釋,王迪於心中默算過後,也就明白了秦朝的六尺五寸,應該是一米五左右。

    “一米五以下的男人都被視為兒童?這標準…定得也太高了吧。”

    對比後世,王迪很好奇秦朝的百姓,到底是吃了啥頑意,竟能長得如此魁梧!

    “漢高帝劉邦曾下令民產子,複勿事二歲。隻要生孩子,便可免除兩年賦役。”

    “漢章帝劉炟給孕婦發放胎養穀,並免除丈夫賦稅。”

    “《二年律令》,免除了十歲以下兒童的死刑與肉刑。”

    “南北朝時期,有了孤獨園……”注意到皇帝擺了擺手,範宗換了另一本繼續講道

    “《唐律疏議》明文規定,所養父母無子而舍去者,徒二年。其意,指的是那些收養嬰孩的家庭,若是膽敢遺棄孩子,最輕也是兩年流放勞改。”

    “唐文宗時代,《撫恤疾疫詔》規定了,隻要有家庭願意收養棄兒,就預先給予兩個月的口糧。”

    “宋朝,待到《居養法》落實及嬰兒局、慈幼局和慈幼莊這些慈幼機構相繼出現以後,棄子溺嬰風氣,著實有了好轉。”

    “如果民間有人想領養棄嬰,官府每月會發一千文錢,三鬥米,待三年後停發。”

    “生活貧困的人家,免除孕婦丈夫一年的徭役,減免生產家庭的丁稅錢,及發放生育補貼,一般都是四千文錢。”

    “再就是,唐宋時期,不管是強搶還是誘騙,隻要被拐方是兒童,就是最重標準。拐賣兒童給別人做子孫的,那就三年坐牢。如果是拐賣兒童為奴,即為絞刑。倘若被拐兒童身體遭到侵害,無論什麽原因,人販最輕也要斬首…而且買方也要承擔罪行,其罪責隻會比人販子低一等。”

    “到了蠻元時期,在宰相劉秉忠的力主之下,《元典章》裏記載了,無論貴族與否,與十歲以下幼女奸罪一經發生,皆處死。”

    言語落罷,瞥了眼好似睡著的皇帝,還算懂事的範宗,趕忙規整好檔案資料走了出去,留給皇帝獨自沉思的空間。

    “《管子》當中記載的,與越王勾踐實施的保育政策,聽著倒還不錯。”

    “可憐天下父母心…如若家中衣食足夠的話,再輔以一定的獎罰措施,如此一來,想必棄子溺嬰行為,應該會大幅減少。”

    “育嬰堂嘛,該建還是得建。不過…這隻能當做最後的兜底。撫育嬰孩,本就是為人父母者應盡的義務,哪能事事都要國家來操心。”

    想著如何設立保育嬰孩的健全政策,再回顧著新政當中的利民減負措施,王迪覺得,處在當下這個一點都不矯情的年代,養活一個嬰孩的成本,應該沒有自己想得那麽多。

    人命賤如草的時代,有點吃的、有點喝的,這就足夠了,還想要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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