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80 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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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雒陽中級人民法院民二廳開庭前,孫蘭等人到政府門口示威、喊冤。

    庭審中,孫蘭等人辱罵律師陳銘,受到法警的警告。

    阿雲上交了曆任村幹部書寫的證明材料。老支書王雲說“水井糾紛發生後,據有的老幹部和群眾說是關井,可是也沒有手續,也沒有證據,在糾紛發生前也沒有老幹部交待。”

    老幹部陳明說“至於阿雲那一口井,是個人或是集體使用地皮,是屬於哪一方,當時上任幹部也沒有下傳,也沒有看到有文字記錄。”

    老幹部李雲說“水井糾紛一事發生前,沒有文字形成是關井,也沒有文字形成是宅基地。糾紛發生後,有的說是關井地方,但沒有證據。(在我接任的時候沒有任何人給我說是關井)。

    據說,孫蘭等又到陽縣政府、縣委門前示威。

    阿雲沒有關注這些,心想法律應該是公正的。

    七月二十日,阿雲收到了雒陽中級人民法院郵寄來的終身判決書。

    ……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雙方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認定,原告現住宅基已有陽縣人民政府於一九八六年十二月批準頒發了宅基地使用證,批準麵積032畝,在此宅院西南角有一水井,於一九七四年建成,本村有部分村民在此取水。一九九二年村裏建成自來水工程後,該井一度廢棄。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六日,被告孫蘭等四十六戶以自來水工程管理不善,影響吃水為由將原告建在水井處院牆拆除四十一平方米,並建造水塔一座。原審法院審理後作出判決:一、被告應拆除建造於原告院內的水塔一座,水井予以保留,原、被告雙方均可以在此取水,原告應對被告取水提供通道;二、被告應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六百一十五元;三、上述一、二項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履行完畢。本案訴訟費三百元,由被告承擔。宣判後,孫蘭等四十六戶不服,以現爭執的水井建成早,阿雲的宅基證發的晚,原審法院判決錯誤等為由上訴本院,請求依法保護我們的合法權益。阿雲以原審法院以政府給其頒發的宅基使用證為據判決正確進行答辯。

    經審理查明: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正確無誤。

    本院認為:孫蘭等四十六戶上訴阿雲為宅基侵權糾紛一案,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以當地人民政府給阿雲頒發的宅基使用證為據及雙方現爭執水井的現實情況作出的判決並無不妥。孫蘭等四十六戶上訴稱:原審法院判決讓其拆除所建的水塔錯誤,不能提供相關的有力事實和法律依據,孫蘭等人扒掉阿雲院牆,未經政府批準在阿雲院內私建水塔的行為已構成侵權行為,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一款(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二審訴訟費三百元,由孫蘭一方承擔。

    本判決為終身判決。

    ……

    看完終審判決,阿雲的眼睛濕潤了,再一次感受到黨的英明、法製的公正。

    幾個月了,這件事總算了結了。至於水塔拆除不拆除,都無所謂,自己所爭得不就是一個公道嗎?自己從沒有想過欺負別人,並不意味著自己就可以逆來順受任人欺負吧?

    然而,事情並沒有像阿雲想象的那樣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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