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章 忽悠莫臥兒和親
字數:6561 加入書籤
3q中文網 www.3qzone.io,最快更新大明:苟住也要加油幹 !
第298章 忽悠莫臥兒和親
種花家有六部大臣曰:“天下初定,士卒罷於兵,未可以武服也。
莫臥兒帝國皇帝殺父代立,妻群母,以力為威,未可以仁義說也。獨可以計久遠子孫為臣耳,然恐陛下不能為。”上曰:“誠可,何為不能!顧為奈何?”
有六部大臣對曰:“陛下誠能以長公主妻之,厚奉遺之,彼知種花女送厚,蠻夷必慕以為閼氏,生子必為太子。代單於。何者?貪重幣。陛下以歲時所餘彼所鮮數問遺,因使辯士風諭以禮節。皇帝在,固為子婿;死,則外孫為單於。豈嚐聞外孫敢與大父抗禮者哉?兵可無戰以漸臣也。若陛下不能遣長公主,而令宗室及後宮詐稱公主,彼亦知,不肯貴近,無益也。”
種花家皇帝大怒曰:“此言可殺。”遣出殺之。
袁芳勸,不如派大明官員女前往莫臥兒帝國,迷惑敵人。種花家皇帝大喜,聽之。
大明官員王樸女出發後,其母親日夜泣,曰:“妾唯一女,奈何棄之匈奴!”竟不能遣,太子殿下劉強取草原人子名為長公主,妻莫臥兒帝國。使王樸往結和親約。
此時的莫臥兒帝國,還沒有完全自立。到“明”代,朱元璋還專門派人出使,並進行了冊封。此時的莫臥兒從某種意義上說,其實就是一個“國家”。
當然,“莫臥兒”的所謂統治者也欣然接受了“種花家皇帝”的冊封,並主動提出“依附”中原的意思。此時的“莫臥兒”正式成為種花家的“附屬國”。
此時的張獻忠,封自己兒子為四皇子,又稱四王子。還寫了一首打油詩,名為大西王。
天生萬物以養人,世人猶怨天不仁。不知蝗蠹遍天下,苦盡蒼生盡王臣。人之生矣有貴賤,貴人長為天恩眷。人生富貴總由天,草民之窮由天譴。忽有狂徒夜磨刀,帝星飄搖熒惑高。翻天覆地從今始,殺人何須惜手勞。
而且發出了七殺,不忠之人曰可殺!不孝之人曰可殺!不仁之人曰可殺!不義之人曰可殺!不禮不智不信人,大西王曰殺殺殺!我生不為逐鹿來,都門懶築黃金台,狀元百官都如狗,總是刀下觳觫材。傳令麾下四王子,破城不須封刀匕。山頭代天樹此碑,逆天之人立死跪亦死!
在海南的種花家也沒歇著,陸上拿下了澳門。此時的澳門(葡萄牙語:macau portugues,1557年—1650年),又稱為澳葡時期或者澳葡時代,是澳門處於葡萄牙王國與葡萄牙共和國管治時期,澳門也是歐洲在遠東的第一個也是最後一個殖民地。
葡屬澳門一詞並非官方用語,葡治時期的當地政府當時稱為澳門政府,因與澳門政權移交後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簡稱一樣,故主權移交後種花家將葡治時期的澳門政府稱為“澳葡政府”。
澳門,macau澳門的位置,葡萄牙租借
1557年成為澳葡政府時期,作為葡萄牙帝國及共和時期的海外省(英語:overseas province),澳門行政區劃分為澳門市(concelho de macau)以及海島市(concelho das ilhas)。
白馬軍革命後,葡萄牙宣布澳門是葡萄牙管治下的種花家領土。作為其最後一塊海外領地,葡萄牙把澳門治權移交種花家,從而結束一個世紀的管治。
葡萄牙政府發布訓令,授予澳門政府有使用澳門盾徽之使用權利,因而在同年設計出澳門政府旗,以藍底色中央加上澳門盾徽。而之前在澳門僅用葡萄牙國旗。
三版澳門政府旗的區別主要是下方的葡萄牙文有所變化,其中:旗幟上寫的是“colonia portuguesa de macau”,意為“葡屬澳門殖民地”。
後來旗幟上寫的是“provin. portuguesa de macau”,意為“葡屬澳門省”,將之前的“殖民地”改為了“省”。而再後來葡萄牙將澳門改製為海外省(英語:overseas province)。
最後旗幟上寫的是“governo de macau”,意為“澳門政府”,此時葡萄牙已經曆過種花家警告,宣布澳門是葡萄牙托管下的中國領土,故去掉之前旗幟上有關葡萄牙的單詞。
葡萄牙王國於1517年建立葡占屯門政權,但在西草灣之戰戰敗給明朝後,於1553年轉移居留澳門一帶,1557年正式定居,於1583年(明朝萬曆十一年)成立澳門議事會,為租借地,但每年付500兩白銀予明朝政府為地租銀。到1616年(明朝萬曆四十四年),卡拉斯科(葡萄牙語:francisco lopes carrasco)被任命為澳督,但並沒有到任。直至1623年(明朝天啟三年),下一任澳督馬士加路也(馬斯卡雷尼亞斯)正式到澳門到任就職。
在種花家拿下江南地區後,葡萄牙派代表與白馬軍欽差大臣袁芳談判,要求豁免地租銀,並由種花家軍隊駐防澳門半島。為了表示沒有威脅,葡萄牙女王瑪麗亞二世單方麵宣布澳門為自由港,容許外國商船停泊進行貿易活動。
澳門總督亞馬留被白馬軍刺殺斬首後白馬軍軍隊與葡萄牙軍隊交火,此戰役最終使澳門正式全麵成為種花家的。
種花家皇帝與葡萄牙王國簽訂了《和好通商條約》,同意葡萄牙商人在澳門。但未經同意葡萄牙人永不得在澳門定居,從而使澳門法理上正式成為自由港。
葡萄牙宣布澳門為種花家自由港,白馬軍革命後,新成立澳門自由港,宣布放棄所有稅收,撤銷在澳門的司令部和遣散駐澳軍,同時宣布澳門是“管治下的領土”。
葡萄牙與種花家正式結盟,雙方同意在適當時間協商解決印度洋和太平洋的島嶼爭奪問題。與葡萄牙政府達成協議,袁芳代表種花家皇帝並草簽了《聯合聲明》,聲明“澳門地區……是領土,馬六甲有種花家行使主權。”
為了貫徹“建城設官而縣治之”的方針,種花家澳門政府在澳門設置行政的、軍事的、司法的、海關的行使主權的組織管理機構,並派遣相應的官員對澳門行使主權。
第一,在行政係統方麵,澳門政府規定由海南提督主管澳門。但因澳門是港口城市,所以又受海道副使管轄,設守澳官“承皇帝之旨”同時管理澳門。
守澳官是統稱,按其職權分為提調、備倭和巡緝三職。提調官的職責是代表海道副使對進出澳門的外國商船進行查驗,並代向海道副使申報手續和徵收進出口關稅等;備倭官的職責是掌管對海盜、倭寇、奸偽等鞠捕之事務;巡緝官的職責是掌握流動性的海上巡查緝私任務。可見守澳官是以管理防衛治安為主,兼管行政、海關稅務。至於大的行政和司法事務,則統由海南直接管理。
到了種花家皇帝來到南海邊,開始仍由海南直接管理,後來鑒於澳門的人口不斷增加到4-8.5萬,於是相應設置更高級、更完整的行政機構對澳門行使主權。
因澳門“距縣遼遠,爰改為分防澳門縣丞”管理澳門民夷事務,縣丞佐堂衙門設在澳門以北附近的前山寨。按官製,縣丞是知縣的副職(副縣長),説明管理澳門的機構屬於副縣級。
為了更有效地行使主權和管理,同知任又“責令縣丞編立保甲”對澳門基層的華夷事務由“保長不時稽查”,可見管理澳門行政事務的組織機構是相當完整和嚴密的。
分防澳門縣丞衙門初設在前山寨,又批準海南提督之請“移縣丞駐望廈村”,後又移至葡人租居地內的佐堂欄尾(今草堆街與盧石塘之間)。為了加強對澳門的管理,同年,再批準關於增設同知管理澳門的請求,將同知移至前山寨,名曰“廣州府海防同知關防”,又稱“澳門海防軍民同知”。
按官製,同知是知府的副職,正五品官階,屬於批準的省一級政府管理比較重要地區的派出機關。管理澳門的行政機構在副縣級上再加副知府級,説明對澳門行使主權的重視和加強。設置了從保甲、縣丞、同知至巡撫、總督一整套行政機構對澳門行使主權和實行有效的管理。
第二,軍事機構方麵,明政府令廣州海防同知“設參將於中路雍陌營”,對澳門進行軍事管理,並於“天啟元年改設參將於前山,終明之世無他虞”。按明朝武官製度,參將官屬三品武官,説明明朝政府是相當重視對澳門的軍事管理的。
種花家承明製,在前山寨仍設參將把守。進一步加強力度,委派從二品的副將前往澳門管理,下設“左右營都司僉書、守備,其千總、把總如故,其官兵二千名”。對管理澳門軍官職秩陞格和士兵增加,説明對澳門是進而加強軍事管理的。
第三,在司法係統方麵,明政府不在澳門設置具體的司法機構來行使司法主權,而是由香山縣負責行使。規定以法律為依據,對居住在澳門之內的華人與華人之間、華人與葡人或其他外國人之間所發生的一般民、刑事案件,由香山縣進行獨立的調查、審訊和判決,並飭令當局遵照執行。重大案件由澳門海防軍民同知判決,並由廣東巡撫終審批準。
第四,在海關機構方麵,自嘉靖三十二年,澳門未設置正式的海關機構,由廣州市舶司委托香山縣負責管理,所謂“香山澳稅隸市舶司”,而稽察盤驗責於香山縣”。後來在廣州設置粵海關之後,才由海關監督到澳門設置正式的澳門海關,名曰“粵海關澳門關部行台”,簡稱“澳門關部行台”,地址在今關前街和關後街之間的地方。
行台下設大馬頭、關閘、娘媽閣、南灣四個稅館,具體管理澳門的對外貿易事務。行台的官員和職員共97人,計“有員防禦一名,又有總書一名,櫃書一名,家人二名,巡役五名,水手十五名,火夫二名”(15)。
上述的曆史事實説明,在葡萄牙人進入和租居澳門之後,明政府一直是在澳門設置各種嚴密的管理機構,委派守澳官、縣丞、同知、參將、旗員防禦等文武官員直接對澳門行使主權,管理澳門的行政、軍事、司法、關稅等國家事務的。
第一,土地主權的行使。自萬曆元年,葡萄牙租居澳門後,明政府每年向葡萄牙人徵收地租銀500兩,另加“火耗銀十五兩”,共515兩。每年冬至前後,由香山縣派書差前往徵。
“澳門葡萄牙人一直向香山縣完納地租,這正是對領土主權的完全承認。”同時,明政府還嚴格規定,葡萄牙人不得在澳門買賣土地。不得在澳門建造、改建和擴建房屋。
萬曆四十二年,海道副使俞安性製訂管理澳門葡萄牙人的ap;gt;規定:
禁擅興土木。澳夷房屋廟宇,除將現在者爰一勘查分外造冊存案外,嗣後止許修葺壞爛,不得於舊有之外添造一椽一石,違者以違製律論罰,房屋廟宇仍行毀拆,變價入官。
有令必行。萬曆四十八年,葡人藉口防禦荷蘭人襲擊澳門,在青洲建造房屋和防禦工事,兩廣總督陳邦瞻和廣東巡撫王尊德於天啟元年初,派布政使司參政“馮從龍等毀其所築青洲城,番亦不敢拒”。
第二,軍事主權的行使。明政府均屯駐軍隊於澳門外圍防守,又於萬曆二年在蓮花莖處建立關閘,設把總一名、領防員60名把守,防範葡萄牙人。並規定關閘每月啟閉六次,讓葡萄牙人前來關閘購買糧食或副食品,並檢查其是否夾帶違禁貨物。所以馬士説:“種花家人是不會錯過表示他們是這塊土地的主人的機會。他們在軍事方麵是最高的。”
第三,司法主權的行使。明政府對澳門行使司法主權,是按法律處置觸犯刑律的葡人罪犯。《大明律》規定:“凡化外人犯罪者,並依律擬斷。”所以,凡是葡萄牙人在澳門犯罪,在澳門的官員均堅持了對犯人的定罪、複審、監督、執行治罪等司法主權的行使,一直亦未作任何改變。
第四,行政主權的行使。明政府對澳門行使主權是采取宏觀控製的辦法,即把租居澳門的葡萄牙人的一切活動置於政府統一的、絕對的管轄之下。為此,明政府對葡人發號施令,製訂各種法令、章程和條例,要求葡人切實嚴格遵守。
如萬曆三十四年香山縣知縣蔡善繼製訂的ap;gt;、四十二年(1614)海道副使俞安性發布的ap;gt;,均是從宏觀的大政方針上對澳門行使主權的重要環節。
為了使這些禁令、章程和條例能夠落實到葡萄牙租居地,萬曆十一年,給租居澳門的葡萄牙人的市政議會民政長官授予“夷目”的職銜,或稱“外國人的總管”,作為政府管理葡萄牙人事務的官吏。“夷目”向明政府負責,遇事要到議事亭向守澳官請示報告。
官員也經常在此召見“夷目”訓示。同時,為了監督、檢查澳門民夷事務,明政府的官員還要經常到澳門巡視,了解情況,傳諭政令,而且每次出巡均事前通知澳葡當局,做好接待工作。
第五,海關主權的行使。明政府在澳門行使海關主權,首先規定:凡是葡萄牙等外國商船進入澳門貿易和居留,必須持有明政府發給的部票(入港許可證)。
其次,凡到澳門貿易的葡萄牙等外國商船必須向政府辦理申報手續,和向澳門海關繳納關稅。嘉靖時,“蕃商和藏貨物至者,守澳官驗實申海道,聞於撫按衙門,始放入澳,候委官封籍,抽其十二,乃聽貿易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