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書 卷六十三上 職官誌第一上(三師、三公、九卿、東宮、三館、內侍、加官)
字數:3396 加入書籤
先皇建百官而牧萬民,所以治平四海,安然宇內。皇秦承王命於成都(注曰:謂高帝稱王),倉卒草創,遑謀製度,遂略立群官,以便時宜,設國相、大將軍、前後左右四將軍,以軍統政耳。
既而高帝振威三輔,奉纂天符(注曰:謂稱帝於長安),乃稍革官錄,以司徒、司馬、司空為三公。然時戎馬生郊,兵戈日見,委命無常,遷轉糜定,細枝末節,難得規章。
洎乎開陽十五年,天下混壹,海內一統,高帝乃敕有司厘訂官品,以成國製。後東都曆武、閔、宣、成諸帝(注曰:太宗、孝宗、光宗、穆宗也),革創改易,然綱總不變,今錄皇秦東都官製於其下:
三師:太師、太傅、太保。太師,秩萬石(注曰:皇秦之俸,以穀計,半與穀,半以穀價與錢。萬石者,月八百石;六千石者,月五百石;五千石者,月四百石;四千石者,月三百二十石;中二千石者,月二百石;二千石者,月一百六十石;比二千石者,月一百二十石;中千石者,月一百石;千石者,月九十石;比千石者,月八十石;中六百石者,月六十石;六百石者,月五十石;比六百石者,月四十石;中三百石者,月三十石;三百石者,月二十五石;比三百石者,月二十石;中二百石者,月十八石;二百石者,月十六石;比二百石者,月十五石;百石者,月十石),不常置,調理陰陽,匡輔天子。太傅,秩萬石,不常置,職若太師;太保,秩萬石,不常置,職若太師。
三公:太尉,秩萬石,掌兵戎之事;司徒,秩萬石,掌民政之事;司空,秩萬石,掌興工之事。三公不常置,有其才則設,無其才則空。十六年夏,以聖王為太尉,劉祁為司徒,耿靖為司空,此開國三公也。三公各設長史各二員,曰左右,皆中二千石;設掾屬二員,二千石;主簿、祭酒,比二千石。
宗正,秩中二千石,掌皇家宗室事,有丞,秩中千石。有帝子、王公子、公主、外戚四司,每司設司丞,秩千石。
郎中令,秩中二千石,掌宮掖門禁,有丞,秩中千石;長史,秩千石;佐衛,秩六百石。
衛尉,秩中二千石,掌宮城禁軍,有丞,秩中千石;長史,秩千石;佐衛,秩六百石。
司農,秩中二千石,掌農桑商貿,有丞,秩中千石。有倉廩、輸均、平準、田植、桑麻、司畜六司,每司設司丞,秩千石。
太仆,秩中二千石,掌牧馬之事。有丞,秩中千石。有戰馬、禦馬、運馬、驛馬四司,每司設司丞,秩千石。
廷尉,秩中二千石,掌審判刑罰。有丞,秩中千石;監,秩千石。
典客,秩中二千石,掌禮賓外夷。有丞,秩中千石,有遠國、敵國、北狄、東夷、南蠻、西戎六司,每司設司丞,秩千石。光宗永弘元年撤,並其事入禮部。
奉常,秩中二千石,掌祭祀禮儀。有丞,秩中千石,有太禮、太樂、太醫、太史四司,每司設司丞,秩千石。永弘元年撤,並其事入禮部。
少府,秩中二千石,掌山水湖澤。有丞,秩中千石,有山嶺、滄海、湖澤、江河四司,每司設司丞,秩千石。永弘元年撤,並其事入工部。
都水,秩中二千石,掌江河渠壩,永弘元年設。有丞,秩中千石;監,千石。
清途,秩中二千石,掌往來交通,永弘元年設。有丞,秩中千石;監,千石。
巡監,秩中二千石,掌遣使巡察,永弘元年設。有丞,秩中千石;監,千石。
以上九卿,永弘元年撤三而立三,遂有新舊之別。
太子三師:太子太師、太子太傅、太子太保,秩五千石,掌教輔國本,扶道儲貳。
太子詹事,秩中二千石,總輔太子,率掌東宮。有中庶子,二千石;中舍人,中千石;洗馬,千石;舍人,比千石。
以上東宮之職。
國子學設禮、文、史、法四科,以教諸生,每科設太學博士一人,秩中二千石;祭酒一人,二千石;博士二人,比二千石;助教十人,千石;諸生無定數,三百石。
國書觀設治書禦史一人,以管督藏書,校理圖籍,秩中二千石;治書侍禦史二人,秩二千石;侍禦史十人,千石。
國史館設蘭台令史一人,以錄記政細,監修國史,秩中二千石;蘭台侍郎二人,秩二千石;蘭台郎十人,千石。
以上三館,皇朝學術之會也。
光祿大夫,秩中二千石,朝堂之上,立百官之前,參預國事,動靜問谘,為閑散尊敬之官。
侍中,秩二千石,在帝之側衛,進言納諫,輔讚斷決,為親近之職。
散騎常侍,秩比二千石,在帝之左右,出行蹤隨,襄協議謀,為親近之職。別有通直散騎常侍、員外散騎常侍,秩中千石。
給事中,秩千石,在帝之旁近,顧問應對,參議軍國,為親近之職。
以上內侍之屬,可為正官,亦可加官。秦製,加官者,領其所加之官俸祿之半。
開府儀同天子,高帝尊聖名二王而設之,後遂廢。
開府儀同三司,加此官者,開府辟官,禮儀如三公。
承製,得一切以便宜行事,先為後奏。
錄尚書事,參預尚書台事,董督萬機,襄讚天子。加錄尚書事者,增秩五千石。
特進,朝堂之上位在同列之前,以示尊禮。
假黃鉞,可以其令而誅人;假節鉞,可因宜誅人;使持節,可因宜誅二千石以下;持節,素時可因宜誅六百石以下,戰時可因宜誅二千石以下;假節,戰時可因宜誅六百石以下。
奉朝請,得歲時召見。凡宗室、外戚、駙馬者(注曰:尚公主者曰駙馬),皆加此,增秩六百石。
凡權、兼、行某某事者,代行其事,有別官者,領兼官之半俸;無別官者,領代官之俸三二。
以上並前內侍之屬(注曰:內侍之屬,謂光祿大夫、侍中、散騎常侍、給事中),為加官。 (www.101nove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