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章 抄襲者的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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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張唱片從最開始的選歌到最後的鋪貨麵世,大體上有11至13道工序,每一步都可以說是至關重要,任何一步都影響著一張唱片成片後的質量。為了銷量、業績、市場等方麵的考慮,為了不辜負林孝言嘔心瀝血搞出來的兩張唱片,自鄭東漢以下整個寶麗金唱片香江分公司全體動員,不惜一切代價為林孝言跟張國蓉的唱片錄製工作鋪路,大有不成功就成仁的決心。
    鄭東漢下了血本集合全香江最出色的從業人員,從rb分公司借調最優秀的錄音師、混音師,唱片工廠更是提前得到通知調試好機器做好壓片準備,就連唱片封麵也不惜血本征招了10位美術師日夜趕工。對提供上來的唱片封麵沒有一個能看的上眼的林孝言,打開記憶庫從中選了一個交給了鄭東漢。整張封麵就是他個人帶著大墨鏡的大頭像,在墨鏡上倒映著一場演唱會的縮影,也算是他對未來成名後的一種期待。跟鄭東漢溝通後,他象征意義的收取了每張唱片1毛錢的封麵著作權收益,甭管是多是少,該他得的一分錢唱片公司也別想省!
    提一句此時的版權問題,華國是於1992年7月30日遞交了加入《世界版權公約》的官方文件,同年10月30日對華國生效。版權的保護與專利權、商標權一樣,具有極強的地域性。隨著未來“一國兩製”的實行,1997年6月30日以後,香江成為華國的特別行政區,這一地區的版權保護才發生了重大的變化。版權保護的手段主要有兩種,一種是立法,一種是司法。從立法的角度來看,香江現時並沒有獨立的版權法,對版權的法律保護,與英國連為一體,凡在英國獲得版權的作品,在香江自然受到保護,反之亦然。英國1956年《版權法》於1972年加上某些修改,延伸適用於香江,成為香江現行版權製度的基礎。
    根據1956年《版權法》的規定,版權由於創作而自動產生,因此不需要注冊受1956年《版權法》的承認和保障。承認和保障的作品大致可以分為兩類:第一類是原創作品,即原著。包括一切可以找到“作者”的文學作品、戲劇作品、音樂作品和繪畫、雕塑、攝影、建築、工藝品及其藝術作品等等。第二類是指機械製作品的版權,這類實際上包括了一切不易確定的“作者”或者根本沒有作者的製品,如錄音、電影片、電視和無線電廣播、印刷品版本的版式等。
    “版權”(copyright)是英美法係的概念。從其英文原詞可以看出,版權的最初意思就是“複製權”,是為了阻止他人未經許可複製作品、損害作者經濟利益而由法律創設的權利。英美法係國家從未將版權看成所謂的“天賦人權”或“自然權利”,而是將它視作鼓勵、刺激創作作品的公共政策的產物。與此相適應,版權的側重點也在於保護作者的經濟權利。作品長期以來被單純視為作者財產,而與作者的精神、人格關係不大。
    因此,版權可以像其他有形財產那樣自由轉讓。同時,雇員在受雇期間為了完成雇主交付的任務而創作的作品,也被視為是雇主而非雇員的財產,其版權由雇主享有,有的英美法係國家甚至規定在這種情況下視雇主為作者。
    “著作權法”是大陸法係的概念,其原意為“作者權”(author"sright)。與英美法係的版權法相比,大陸法係的著作權法將作品更多的視為作者人格的延伸和精神的反映,並非普通的財產。因此大陸法係的著作權法更為注重保護作者的人身權利。對著作權的轉讓施加較多限製,對人身權利則一般不允許轉讓和放棄,有的大陸法係國家甚至不允許著作權轉讓。
    同理,對於雇員為了完成雇主交付的工作任務而完成的作品,一般情況下雇員仍然能夠原始取得著作權,雇主隻能通過合同受讓或者被許可使用其中的著作財產權。
    但是,隨著兩大法係的主要國家均加入了《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簡稱《伯爾尼公約》)以及兩大法係之間的相互借鑒和融和,“著作權”和“版權”在概念上差別也在縮小。不過,版權製度與著作權製度的詫異畢竟沒有消失。
    順便說一句,華國的法律主要是從rb“借鑒”過來的,而rb又是接受的德國法律體係,而德國是典型的大陸法係國家。因此華國雖然在《著作權法》上麵規定了“著作權”和“版權”係同義詞,但是在敘述時還是按照大陸法係國家的特點使用“著作權”的說法。
    《世界版權公約》對國民待遇的規定比《伯爾尼公約》要簡單得多,但總的講,也是兼顧作者國籍與作品國籍。公約第2條以及1971年的兩個議定書中規定的國民待遇原則可歸納如下:成員國國民的已出版作品,不論在何地出版,均在各成員國內享有該國國民已出版的作品的同等保護;凡在成員國中首次出版第一版的作品,不論作者是否係成員國國民,均享有各成員國給予該國國民已出版的作品同樣的保護;成員國國民的未出版的作品,在每個成員國中均享有該國給予該國國民未出版的作品同樣的保護。這裏指的“國民”,也可以包括居住在成員國的外籍居民。
    在香江取得版權的作品,必須是由“具資格的人”創作的,“具資格的人”即和香江有關係的人。具體地說,一是指在整個作品的創作期間或絕大部分期間,作者為英國人,或者為香江或實施英國版權法任何地區的居民;二是指在香江、英國或實施英國版權法的地區首次發表作品的人。另外,屬於所謂“國際版權”的作品,也可取得香江的版權。根據1979年樞密院版權(國際公約)令的第三段,凡與《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或者《世界版權公約》有關的國家的作品,其版權在香江均受保護。
    知道前世華國版權之亂的林孝言,早在剛來到這個時代的時候,去讀書館略微了解了一下,他也怕某一天跟原作者撞車!他不怕別人抄他的,就怕別人說他抄別人的,搞原創他根本不是那塊料,能有今天的局麵全靠龐大記憶庫的抄襲。萬一哪天因為版權問題跟別人對簿公堂,所造成的惡劣影響絕對是毀滅級的,多米諾骨牌雪崩效應之下,他恐怕連個渣都剩不下。
    在互聯網沒有普及的今天,北半球如何知道南半球唱了什麽歌?所以他一點不擔心街頭賣藝時被別人摘了桃子,隻要他敢用作商業用途,等將來有機會非告的他傾家蕩產!這也是他在公共場合瘋狂唱未來歌曲的原因,哪怕將來打官司,他也有證據證明這是他在1979年的香江街頭就表演過的,以時間線論,要抄襲也是你抄襲我的!
    說回唱片錄製的問題,林孝言度過初次接觸錄音室的新鮮感與興奮感後,就被折磨的苦不堪言!前世聽人家說歌手錄音室唱的好,不代表現場唱的好,現場唱不好的時候,就隻能拿錄音室版本弄假唱了!他起初還以為是百萬級調音師的功勞,畢竟前世有一個“你與歌手隻差一個百萬級別的調音師”的梗,可他做夢也沒想到,錄歌就是一個重複重複再重複的過程,跟專業調音師一毛錢關係沒有!他錄製第一首歌的時候,就被整整卡了一個星期!
    鄭東漢從頭跟到尾,天天親自在錄音室坐鎮,連日常工作都不管了。帶上耳麥讓林孝言把一首歌一遍一遍的唱,然後拆解成一句一句的唱,林孝言剛錄好一首,鄭東漢就說不夠完美,某句某處唱的哪出了問題,重錄!
    不行!發音有問題,重錄!
    不行,音準不達標,重錄!
    不行,感情不夠飽滿,重錄!
    重錄!重錄!重錄!重錄!重錄!
    天可憐見,讓一個人連著唱一首歌十幾、二十幾遍,哪怕它再是天籟,也保證你有一種生不如死的感覺,更何況是這種天天隻唱一首的情況!現在的林孝言一聽見伴奏就想吐,可鄭東漢也是為了對他的唱片認真負責,他一句抱怨的話也說不出來,隻能忍著惡心接著重錄。錄完以後認真跟鄭東漢討論,與記憶中前世聽過的版本做對比,反思哪裏唱的不夠好之後,殺進錄音室接著重錄。
    隨著日子一天天的過,林孝言吃住全在錄音室解決,天天工作到深夜,就連新任女友藍傑瑛,在股市上投機的霍鍵寧、袁天帆也沒時間顧得上了,他一門心思的撲在了首張唱片的錄製工作之中。工作期間,他也越來越認識到了自己的不足,在一個恰當的時候,他跪下給鄭東漢遞上了拜師茶,從此二人師徒相稱!見林孝言越來越在狀態,演唱效果也越來越完美,成歌速度也越來越快,鄭東漢總算是露出了欣慰的笑容。
    林孝言的嗓音很好,高亢,清亮,卻不失力量感和層次感,可以說資本雄厚。可他的演唱技巧不知道是跟誰學的,鄭東漢能清楚的感到他的演唱全是在模仿,一首歌模仿一位歌手的演唱技巧,卻完全沒有屬於自己的東西。一個專業的歌手通過模仿其他歌手,那能走多遠?林孝言的演唱技巧,完全對不起他的創作天賦,跟得天獨厚的樣貌與嗓音。
    鄭東漢是起了惜才、愛才之心,才在每一首歌上跟林孝言較真,他這麽做全是為了讓林孝言找到什麽才是屬於他自己的東西。隨著林孝言逐漸舍棄了記憶中的演唱版本,慢慢用他自己的理解跟方法去演唱,歌曲跟他的契合度也越來越高,成歌速度也越來越快。在鄭東漢的精心調校下,林孝言也從大雜燴般的模仿抄襲歌手,慢慢轉變成極具自我風格的專業歌手,在音樂上有了屬於自己的東西。
    “玉不琢不成器啊,如今的小林算是有點歌手的樣子了。”
    鄭東漢欣慰的拿起保溫杯,喝了一口茶,自豪的看著在錄音室內認真工作的林孝言。這顆蒙塵之珠是他親自用高價簽進公司的,也是他一手調教出來的,對音樂是真愛的他怎麽又會不自豪多了一個好弟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