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個時代的決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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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內容來自俄語網站上的機翻內容,因為內容較多,大部分地方都是粘貼過來的,部分地方進行了修飾。這一篇內容放在作品相關當中,也是方便大家了解為什麽在歐洲會出現決鬥。
    決鬥(法語duel,拉丁語duellum-“決鬥”、“兩人之戰”)是一種由成文規則或習俗規定的武裝決鬥,其目的是滿足決鬥者之一(對決鬥提出挑戰)的願望以事先商定的尊重和平等的戰鬥條件來回應對其榮譽造成的侮辱。通常,決鬥隻發生在某些社會階層中,並且通常與貴族有關,盡管事實上它們與任何一個階層都沒有關係。
    目前被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的立法所禁止。巴拉圭是個例外。
    法律決鬥(司法決鬥)的武器由法院指定,可以取決於對手的階級。因此,簡單級別的對手可以使用棍棒、棍棒或斧頭進行戰鬥,但對於貴族來說,這些武器被認為不夠“高貴”。
    直到17世紀,西歐貴族的決鬥中,主要武器是與達伽搭配的劍,因為這是貴族在城內履行職責之外可以隨身攜帶的唯一武器。決鬥者可以用左手拿著一個特殊的決鬥盾牌或折疊鬥篷來代替達加——在這些物體的幫助下,他們可以格擋攻擊,也可以阻擋攻擊,向敵人隱藏他們的行動。17世紀,盾牌和匕首逐漸不再使用——空出的那隻手在戰鬥中被從背後移走。隻有在意大利,左手決鬥匕首才繼續使用到19世紀初。隨著擊劍技術的發展,人們開始更加注重移動速度,這首先導致了劍的閃電化,然後大規模過渡到劍杆,而劍杆已經是純粹的穿刺武器。
    18世紀,決鬥中使用的槍械越來越普遍,主要是單發手槍。手槍的使用消除了所有使用體力或利器的決鬥的主要問題——決鬥者的年齡和體能訓練的差異對結果的影響。如果在使用鋒利武器的決鬥中,其中一位參與者的擊劍技術明顯更高,那麽他根本就不會處於危險之中,因為他可以更有效地保護自己,而在手槍決鬥中,即使是糟糕的射手也可能先開槍並被擊中意外地;因此,決鬥的雙方,無論訓練水平如何,都麵臨著致命的危險。在某些類型的手槍決鬥中,隨機因素的影響被人為地增加(見下文)。為了使決鬥者的機會均等,決鬥手槍是成對製造的,除了槍管上的數字1或2外,彼此完全相同,沒有什麽不同。奇怪的是,首先在馬背上進行手槍決鬥,直到後來才出現了如今廣為人知的步行形式。
    較少見的是,長管槍械(用霰彈槍、步槍、卡賓槍決鬥)和連發手槍或左輪手槍用於決鬥。也有一些已知的在決鬥中使用完全“非規範”武器或物體的案例。例如,描述了兩名英國軍官在印度的決鬥,其中包括以下內容:軍官們在黑暗的房間裏一動不動地坐了幾個小時,他們在那裏發射了一條印度眼鏡蛇,直到最後,它咬了其中一人。19世紀的俄羅斯,曾發生過法警齊托維奇與參謀長熱加洛夫在銅燭台上決鬥的案例——齊托維奇根據自己被侮辱的權利選擇了這樣的武器,因為他無法充分射擊或擊劍。
    決鬥的原因:
    如果一個人(被冒犯者)認為另一個人(冒犯者)的行為或言論有損於他的榮譽,通常會提出對決鬥的挑戰。榮譽概念本身可以有非常廣泛的解釋,並且根據被冒犯者和犯罪者所屬的社會群體以及地理和曆史環境而有所不同。通常,榮譽被理解為與生俱來的個人尊嚴,要求一個人遵守某些行為規則,以表明對其出身和社會地位的尊重。任何違反這些規則的行為,在自己和公眾輿論的眼中羞辱一個人,都被認為是對榮譽的損害。家庭或氏族的榮譽也可以通過決鬥來捍衛,在某些情況下,陌生人的榮譽也可以通過決鬥來捍衛,這些陌生人由於公認的習俗,發現自己受到了被冒犯者的保護。
    任何物質損失本身都不能成為決鬥的理由;此類索賠在法庭上解決。向當局、上級或法院提出對罪犯的正式投訴,將永遠剝奪被冒犯者因這種侮辱而向罪犯提出決鬥挑戰的權利。
    實際上,幾個世紀以來,各種情況都成為決鬥的原因。決鬥是出於極其嚴重的原因,例如為被謀殺的親戚或朋友報仇,但也有可能是因為某人不經意的笑話,或者一個尷尬的手勢而導致決鬥。由於在所有情況下,侮辱都是由被侮辱者本人決定的,因此沒有攻擊性或非攻擊性行為的標準。與此同時,即使接到了關於極其可疑的事情的電話,犯罪者通常也被迫接受,以免在社會眼中看起來像個懦夫。
    人們普遍認為,隻有地位平等的人才能損害一個人的榮譽。等級或社會地位較低的人,例如平民——貴族,所施加的侮辱是違法的,但不影響貴族的榮譽,因此不能成為決鬥的理由——上級對下級的質疑被排除,被侵犯的權利必須在法庭上恢複。在某些情況下,下級向上級提出挑戰是被允許的;例如,有時下級軍官可以向侮辱他的上級提出決鬥,但挑戰者的地位不平等,允許被挑戰者拒絕如果需要的話,可以接受這樣的挑戰,而不用擔心他的聲譽。
    後來的決鬥代碼將決鬥的原因分類如下:
    普通或輕微的侮辱(一級侮辱)。
    言語侮辱,主要針對被冒犯者的自尊心,不影響良好的名譽和聲譽。例如,這些是影響輕微人格特征、外表、著裝方式或對任何主題不熟悉的冒犯性或尖刻的表達。
    被侮辱者有權選擇武器;決鬥的其他條件則由秒數達成的協議決定。
    嚴重侮辱(二級侮辱)。
    通過言語或不雅手勢進行侮辱,影響被侮辱者的榮譽和名譽,包括指控不誠實行為和指控撒謊,或結合淫穢語言。配偶的“精神不忠”也被視為二級犯罪。
    被侮辱的人可以選擇武器類型和決鬥類型(直到第一滴血,直到受傷,直到結果)。
    行動攻擊(三級攻擊)。
    針對被冒犯者的真正攻擊行為。打擊、踢、耳光、攻擊性觸摸、向被侮辱者投擲物體、吐口水,以及嚐試任何類似的行為,如果在給定的特定條件下可以產生結果,但由於犯罪者無法控製的情況而未能實現目標。對配偶的身體不忠也等同於行為侮辱。
    在行為侮辱的情況下,被侮辱者有權選擇武器、決鬥類型、屏障距離(如果是用手槍決鬥)或選擇移動和靜止決鬥(如果是用劍、軍刀決鬥)或劍),以及使用他自己的武器(在這種情況下,敵人也可以使用他自己的武器)。
    有時,嚴重侮辱和行為侮辱之間的區別純粹是形式上的:如果在打擊或投擲可以到達目標的距離處試圖打擊或投擲物體,那麽這被認為是行為侮辱,但如果侮辱者顯然無法(用手或物體)觸摸被侮辱者,那麽-二級侮辱。同時,口頭宣布行為侮辱(例如,聲明:“我向你吐口水!”),即使沒有任何實際行動,也被視為三級侮辱。
    女性受到的2-3級侮辱的嚴重程度降低為1級。喪失行為能力的人造成的2-3級侮辱的嚴重程度會降低一級。對女性、已故親人或家庭榮譽的侮辱嚴重程度增加一級。
    如果被侮辱者以同樣嚴重程度的侮辱來回應侮辱,那麽這並沒有剝奪他與被侮辱者的權利。如果對侮辱的反應更嚴重,則受到更嚴重侮辱的人成為被冒犯的一方並獲得相應的權利。
    挑戰:
    建議被冒犯的人立即當場以平靜和尊重的語氣要求道歉,或者立即告訴冒犯者。接下來,被冒犯的人可以發送書麵挑戰,或者在幾秒鍾內向冒犯者發起口頭決鬥挑戰。正常情況下(當可以直接聯係到犯罪者並且在轉接電話時不存在客觀困難時),挑戰的最長期限被認為是24小時。推遲挑戰被認為是不禮貌的行為。
    如果一個人同時侮辱多人,則適用規則:“一次侮辱-一次挑戰”。這意味著犯罪者隻需滿足同時受到他侮辱的幾個人的挑戰之一。如果所有侮辱的嚴重程度相同,那麽侮辱者可以自由選擇任何挑戰,但選擇後就不能再用另一個來代替。如果侮辱的嚴重程度不同,那麽受到侮辱更嚴重的打電話者就會獲得優勢。無論如何,在針對特定侮辱進行決鬥後,其他被侮辱者的重複挑戰將不被接受。該規則排除了一個人與一群人因同一侮辱而發生一係列決鬥的可能性(很可能是致命的)。
    決鬥參與者
    決鬥者本人可以參加決鬥,即罪犯和被侮辱者、副手和醫生。決鬥者的朋友和親戚也可以在場,盡管將決鬥變成聚集觀眾的表演被認為不是好形式。
    與親戚和利害關係方的決鬥
    後來的決鬥法典直接禁止挑戰近親決鬥,其中包括兒子、父親、祖父、孫子、叔叔、侄子和兄弟,也有可能召喚表親。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決鬥也被嚴格禁止。
    無法決鬥的人的替代
    決鬥的直接參與者不能是婦女、喪失行為能力的人、患有使自己與敵人處於明顯不平等地位的疾病或受傷的人、老年人(通常是60歲以上,但如果需要的話,也可以是年長的男性)保持身體健康的人可以親自進行決鬥)或年齡太小(未成年人)。如果現實中這樣的人受到侮辱或侮辱,他就必須在決鬥中由他的“天然讚助人”之一取代;人們相信,這樣的替代者會承擔起侮辱的嚴重性,並接管決鬥參與者因他所替代的人而享有的所有權利和義務。一名老人、未成年人、病人或殘疾人必須由他最親近的血親(包括他的叔叔和侄子)代替。
    該婦女必須由最親近的血親中的一名男子、一名丈夫或一名同伴(即在侮辱發生的時間和地點陪伴該婦女的人)來代替,或者在表示有這樣的願望,任何在場的男人在受到侮辱或後來發現此事時,都認為自己有必要為這個女人挺身而出。同時,從社會公認的道德規範的角度來看,婦女的代禱權得到承認的一個必要條件是她的行為無可挑剔。一位以行為過度自由而聞名的婦女被剝奪了免受侮辱的權利。
    如果決鬥的原因是妻子通奸,則妻子的情人被視為犯罪者,必須傳喚他。如果丈夫不忠,她的任何近親或任何認為對自己有必要的男人都可以站出來維護妻子的名譽。
    在所有情況下,當幾位他(或她)的“天然讚助人”表達了為一名無法獨立參加決鬥的受侮辱者求情的願望時,隻有其中一人有權提出挑戰。對於男性來說,這通常是最近的血親;對於女性來說,她的丈夫或伴侶優先。所有其他呼叫均被自動拒絕。
    決鬥時刻
    理想情況下,被侮辱者和侮辱者,從挑戰那一刻起直到決鬥本身,不應該再見麵,更不用說互相交流了。為了準備決鬥並商定決鬥條件,他們各自邀請了一到兩名自己的代表。第二個角色扮演著雙重角色:他確保決鬥的組織,同時捍衛受監護人的利益,並且是所發生事件的見證人,他以他的榮譽保證一切都按照傳統和平等的方式進行。參與者沒有受到任何地方的侵犯。
    決鬥規則建議從地位平等的人中選擇副手,這些人對案件的結果不感興趣,也沒有以任何方式玷汙自己的榮譽。根據這些建議,一個人不能選擇一個近親,無論是自己的還是對手的,作為副手,或直接受到侮辱影響的人之一。決鬥者必須向被邀請的副手詳細解釋案件的全部情況,被邀請者認為決鬥情況不夠徹底的,有權在不損害其名譽的情況下拒絕擔任副手。反正。副官們接到了關於決鬥談判的指示,他們有義務在賦予他們的權限範圍內行事。在這裏,決鬥者完全有權允許他的副手完全按照自己的理解行事(甚至允許他們代表自己同意和解),或者在一定的範圍內,或者嚴格遵守一定的要求。在後一種情況下,副手實際上變成了信使,傳達了委托人的要求,並且沒有權利偏離他們的要求。
    在談判中,參與者討論了和解的可能性,如果結果無法實現,則討論了決鬥的組織,首先是那些不是由被冒犯者根據侮辱的嚴重程度確定的技術細節:決鬥的類型(直到第一次流血,直到嚴重受傷,直到其中一個參與者死亡等等),是否在運動,障礙物距離,射擊順序等等。這一階段的主要任務被認為是就決鬥順序達成一致,使雙方都不具有明顯優勢。
    如果副手們無法就決鬥的條款達成一致,他們可以共同邀請一位德高望重的人來充當仲裁者,這樣的話,這位受邀者的決定就被雙方無異議地接受。決鬥時,從副手中選出一名經理,在決鬥場上扮演主要角色。通常,決鬥還會邀請醫生來確認傷口的嚴重程度、確定死亡情況並為傷者提供立即救助。
    進行決鬥的一般程序
    按照傳統,決鬥是在清晨,在一個僻靜的地方進行的。參與者必須在預先約定的時間到達地點。遲到超過10-15分鍾是不允許的;如果其中一方遲到時間較長,到達的一方有權離開場地,而遲到的一方則被視為逃避決鬥,因此受到恥辱。
    到達雙方所在地後,對方的副手確認了他們已經做好了決鬥的準備。經理向決鬥者宣布了最後的建議,以道歉和和平解決此事。如果對手拒絕,經理就大聲宣布比賽條件。隨後,直到決鬥結束,對手都沒有能夠回到和解的提議。在柵欄前道歉被認為是懦弱的表現。
    在副手的監督下,雙方根據比賽的性質分別就位,在主裁判的一聲令下,決鬥開始。第一槍是由挑戰決鬥的人發射的,然後挑戰者開槍。槍響後(或至少一名對手在使用利器決鬥中受傷或死亡後),經理宣布決鬥結束。如果結果是雙方都還活著並且有意識,那麽他們應該握手,並且冒犯者應該道歉(在這種情況下,道歉不再影響他的榮譽,因為它被認為是通過決鬥恢複的,但對普通禮貌的致敬)。決鬥結束後,榮譽被視為恢複,對手之間針對先前的侮辱提出的任何主張均被視為無效。副手們起草並簽署了戰鬥協議,如果可能的話,詳細記錄所發生的所有行動。保留這份協議是為了確認一切都按照傳統發生,決鬥參與者的行為也符合預期,無緣無故地大聲喊叫已經和你打過架的人被認為是不禮貌的行為。
    使用手槍的決鬥類型比使用劍刃武器的決鬥類型更多。在所有情況下,決鬥都使用成對的單發手槍。這種武器對任何對手來說都不應該是熟悉的;這一點非常重要,因為在大規模工業生產時代之前,每種武器都有鮮明的個性特征,熟悉手槍的決鬥者可以獲得很大的優勢。一些貴族家族會單獨保留一套手槍,專門用於決鬥時使用,而不用於其他任何用途。對手各帶著自己的手槍來到主場,以名譽作證,證明武器沒有問題,然後他們通過抽簽決定用誰的手槍射擊。
    在最傳統的決鬥中,每個對手隻開一槍。如果最終結果是兩個對手都沒有受到傷害,那麽就認為榮譽得到了恢複,事情就結束了。對手並不總是渴望鮮血,但人們相信,如果第一個射手明顯試圖對對手造成危險的傷害,那麽第二個射手也完全有權這樣做。另一方麵,當決鬥者挑釁地衝過去時,這本身就可以被視為一種侮辱,並成為新的戰鬥的理由。
    在決鬥有“結果”或“傷害”的情況下,如果雙方都失誤了,則手槍會重新裝彈,決鬥要麽從一開始就重複,要麽,如果這是同意,但條件不斷變化(例如,以最小距離)。
    對手彼此之間保持一定的距離(通常,在西歐,距離約為25-35步,在俄羅斯為15-20步)。他們按照經理的命令,根據事先商定的條件進行射擊,或者隨機順序,或者根據批次交替射擊。第一次射擊後,第二次射擊應在不超過一分鍾後進行。
    18-19世紀俄羅斯最常見的決鬥類型。路徑上標有“距離”(10-25步),其邊界標有“障礙”,可以是路徑上放置的任何物體。對手與障礙物的距離相等,手中握有手槍,槍口朝上。在經理的命令下,對手開始聚集——互相靠近。可以任意速度行走,禁止後退,可以停下來一會兒。到達障礙後,決鬥者必須停下來。射擊順序可以指定,但更常見的是,他們在準備好時以隨機順序射擊(敵人在移動時被瞄準,在停止時射擊)。這場決鬥的規則有兩個版本。根據第一種說法,在西歐更常見,首先開火的敵人有權在他開火的地方停下來。根據俄羅斯采用的第二條規定,在第一次射擊後,尚未開槍的對手之一有權要求對手靠近他的障礙物,從而獲得從最小距離射擊的機會。著名的表達“到障礙!”這正是這個要求的含義。
    一般來說,超過15步的距離就表明了對手的“和平”性質:取得有效結果的可能性很低。與此同時,亞曆山大·普希金正是在距離敵人二十步遠的地方受了致命傷。
    純粹的俄羅斯版“極限”決鬥。對手保持一定距離以確保擊中(5-8步)。兩把手槍中,隻有一把上膛,武器是通過抽簽選擇的。在教練的指揮下,對手同時向對方開槍。
    “往桶裏吹”也專門用於俄羅斯。與前一個選項類似,但兩把手槍都已裝彈。在這樣的決鬥中,雙方經常同歸於盡。
    決鬥在歐洲的傳播
    15世紀意大利戰爭期間,法國貴族開始熟悉“叢林戰鬥”,並迅速采用了這種時尚。然而,在意大利,打鬥是在僻靜的地方秘密進行的,而在法國,打鬥幾乎無處不在,一直到城市街道和皇宮,盡管更多時候是在邊遠的公園裏打鬥。
    到了16世紀初,決鬥在整個西歐的貴族階級中已經相當普遍,盡管這種習俗在不同國家的分布情況差異很大。例如,在英國,決鬥比在意大利和法國要少得多。決鬥理論家的第一批印刷作品可以追溯到這個時期,他們認為“灌木叢中的戰鬥”與過去幾個世紀的錦標賽和司法決鬥的騎士傳統相反,並堅持需要遵守規則、儀式和某些規定。決鬥是為了在解決榮譽問題時滿足公平的要求。但那些經常決鬥的人中,大多數都懶得去讀論文,而滿足於通過經驗獲得的傳統。在實踐中,這一時期的決鬥自發地出現,大多是出於日常原因,由於言語侮辱和由於爭奪女性,並且隨處可見。
    通過戰鬥捍衛個人榮譽的權利和義務已獲得普遍接受的地位。原諒明顯的侮辱而不向冒犯者提出決鬥開始意味著完全“丟麵子”並在社會眼中蒙羞。類似的恥辱等待著那些不接受向他提出的挑戰的人,即使是因為最微不足道的原因。無論是年紀很大的(通常不低於60歲)還是明顯病重或體弱的貴族都可以拒絕挑戰。“適合決鬥”的年齡下限是14-16歲這個級別,也就是貴族開始佩戴劍的年齡。
    事實上,除了最一般的規則外,沒有既定的規則。因此,挑戰者選擇決鬥的時間和地點,武器由被挑戰者選擇的規則被普遍接受。由於選擇武器的權利具有一定的優勢,決鬥的煽動者往往會使出各種伎倆來成為被挑戰的一方,例如,針對對手的攻擊性言論,公開稱其為誹謗者或粗魯無禮的人。侮辱他作為回應,讓他處於被迫挑戰自己的境地,這樣才能保住麵子。隨後,傳統發生了變化,選擇武器的問題變得更加複雜,因此,雙方在爭論應該給誰這個選擇時,往往會參考以前存在的先例和印刷的決鬥條例,然後去多種技巧,以保留為您的守衛選擇武器的權利。
    決鬥通常在幾分鍾內就開始,而且沒有幾秒鍾就發生了。一種常見的事情,根本沒有受到社會的譴責,那就是使用根據現代觀念,不符合騎士規則的技術:分散敵人的注意力,擊中不小心滑倒或絆倒的人,結束戰鬥解除武裝或受傷的人,打某人的背部,在馬背上攻擊(在馬背上決鬥)。此外,當一個完全有機會獲勝的對手因對手的錯誤而出於高尚而拒絕他們時,這種行為往往會被社會譴責為愚蠢和傲慢,因為這很可能導致幸免於難的人背後捅刀子,或者導致失敗。重複的決鬥。
    法國早期決鬥的一個典型例子是1559年法國一位元帥的侄子年輕的阿雄·穆隆(achonathas)的決鬥。在狩獵過程中,穆倫和麥塔斯發生了爭吵,穆倫要求立即決鬥,在這期間,麥塔斯在使用劍方麵更有經驗,輕鬆地解除了穆倫的武裝,他考慮了這件事,之後他向年輕人宣讀了關於事實上,如果你不知道一個人有多危險,你就不應該用劍衝向他。說完後,上尉轉身上馬。就在這時,穆隆舉起劍,刺向麥塔斯的背部,當場殺死了他。多虧了穆隆的家族關係,這件事才得以平息。與此同時,社會上並沒有對他的卑鄙打擊提出任何譴責,相反,大多數人都驚訝於一位經驗豐富的上尉竟然會犯下這樣的錯誤,並指責他缺乏人道主義精神。
    坦率地說,他們經常使用卑鄙的手段,例如在日常衣服下穿上隱藏的防護裝甲(鎖子甲),甚至雇傭特聘殺手從背後不講武德突然襲擊對手。為了避免這種情況,在私人決鬥中,就像過去的司法決鬥一樣,出現了助手,其職責包括監督秩序、遵守規則和傳統,並隨後見證決鬥的公平性。隨後,副手的權力和責任不斷擴大;通過他們,開始傳遞挑戰並商定戰鬥條件,以防止對手之間發生侮辱和決鬥。決鬥者最常見的武器仍然是劍和匕首——這是貴族在和平時期被允許在城市中攜帶的唯一武器,盡管這是不合規矩的。一種赤裸上身或隻在軀幹上穿一件淺色襯衫的戰鬥風格出現:這使得衣服裏麵不可能穿盔甲,並表現出決鬥者對死亡的蔑視。
    最初,當局平靜地對待決鬥;國王甚至經常出席最著名的兄弟或其同夥的決鬥。法國國王亨利三世終止了這種做法,因為弗朗索瓦·德·維馮納的寵兒拉·查特尼爾領主在他麵前的決鬥中受傷,幾天後去世。
    自16世紀以來,決鬥開始受到世俗法律和基督教會機構的法律禁止,而教會在譴責決鬥做法的決定中,並沒有區分國家司法決鬥和私人決鬥,承認兩者。它們違背了神聖的原則。特倫特會議(1545-1563)禁止君主在被逐出教會的威脅下組織司法決鬥,並宣布決鬥的所有參與者、助手甚至旁觀者自動被逐出教會。天主教對決鬥的譴責一直持續到19世紀,當時教皇庇護九世於1869年10月12日確認,任何挑戰或同意決鬥的人都將被逐出教會。那些在決鬥中死去的人,就像自殺一樣,被命令不得埋葬在墓地裏。法國國王亨利四世在三級會議的堅持下,頒布了一項法律,將參與決鬥等同於冒犯君主。1626年紅衣主教黎塞留頒布的法令規定,對決鬥的懲罰是死刑或流放,並剝奪所有決鬥參與者(甚至包括觀眾)的所有權利並沒收所有財產。路易十四在位期間,頒布了11條禁止決鬥的法令。
    歐洲各地都禁止決鬥。1681年,神聖羅馬帝國皇帝和奧地利君主利奧波德一世頒布了這樣的禁令。根據瑪麗亞·特蕾莎的法律,任何參加決鬥的人都將被判處斬首死刑。皇帝約瑟夫二世在法律上將決鬥等同於有預謀的謀殺。腓特烈大帝對軍隊中的決鬥實行嚴厲的懲罰。隨著時間的推移,對決鬥的懲罰逐漸減輕。19世紀,根據奧地利刑法,決鬥可被判處監禁;根據德國刑法,決鬥可被監禁在堡壘中。
    然而,決鬥的做法在其最初紮根且普遍存在的國家仍然繼續存在,主要是意大利、西班牙和法國。然而,許多在17至18世紀公開反對決鬥的著名律師認識到,成文法律不會影響執法實踐,而且這種情況顯然會持續下去,直到整個社會對決鬥的態度發生變化。由於各地法律的主要執行者和監督法律實施的人都是貴族,因此在實踐中,威嚴的法令和決鬥的重刑往往隻停留在紙麵上,其實施要麽被簡單地破壞,要麽被用各種伎倆阻止。即使在決鬥者的案件進入法庭的情況下,也會出現困難。根據教規,許多國家實行的陪審團製度是由與被告同一階級的人組成的,也就是說,在特定案件中,由大多數持有不可剝奪權利觀念的貴族組織決鬥。根據將決鬥等同於謀殺的法律,這樣的法庭幾乎從未判定決鬥者有罪。
    試圖立法禁止“為了惡作劇”的決鬥並沒有達到預期的結果。因此,1627年5月12日,在巴黎皇家廣場上,紅衣主教黎塞留將著名的兄弟德·布特維爾和他的表弟德·夏佩爾送上斷頭台,在這場決鬥中,布特維爾與德·博夫隆(德·夏佩爾是副手,據記載)按照當時的慣例,與德博夫隆作戰。布西,德博夫隆的副手)。決鬥中幸存下來的德博夫龍逃離巴黎而逃脫了判決。但處決並沒有產生任何效果——決鬥的次數並沒有減少,黎塞留隻是在貴族中獲得了更多的惡意。
    有時甚至出於某種方麵的考慮而非正式地鼓勵決鬥。因此,在上述亨利四世統治期間,決鬥成為填補不斷枯竭的皇家國庫的重要來源:在位20多年裏,向幸存的決鬥參與者發出了7000多份正式的皇家赦免,而且隻有在他們經過公證的情況下才能獲得赦免。(收款人支付的費用)國庫獲得了約300萬裏弗的黃金。
    在法國決鬥史上具有重要意義的是1578年發生的那場戰鬥,並被稱為“奴才的決鬥”而載入史冊(在大仲馬的小說《蒙索羅伯爵夫人》中以大幅修改的形式描述),以其參與者的團體綽號命名-幾位年輕的最愛亨利三世,尤其以他對明亮、挑釁的衣服的嗜好而聞名(法語“mignon”“英俊”)。其中一名奴才,克盧斯伯爵雅克·德·萊維斯,與庫內奧男爵夏爾·德·巴爾紮克·當特拉圭爭奪女人。有一天,在相互侮辱之後,雙方在圖內爾公園進行了一場決鬥。決鬥前夕,奎魯斯的副手莫吉隆侮辱了安塔奇的副手裏貝拉克,並要求與他決鬥,隨後剩下的兩名副手利瓦羅特和舍姆伯格也拔出了劍。隨後的群戰中,莫日龍和舍姆貝格當場陣亡,裏貝拉克幾小時後傷重身亡,利瓦羅被打成重傷(臉頰被劍砍斷,傷勢痊愈,幾年後在另一場決鬥中去世)。國王長期照顧多處受傷的克魯斯,但康複後的寵兒決定騎馬。傷口裂開了,克魯斯死了。隻有安塔奇逃脫,手臂受了輕傷。
    盡管此時決鬥已經被嚴格禁止,但沒有一個幸存者受到懲罰。國王下令將死者埋葬在宏偉的陵墓中,並為他們豎立大理石雕像。貴族們認為國王的反應表明,盡管官方禁止,但決鬥不僅是被允許的,而且是光榮的。與此同時,“小黃人對決”不僅讓直接參與者之間的戰鬥變得流行,還讓他們的副手之間的戰鬥變得時尚。於是,社會對決鬥的態度發生了變化,決鬥不僅成為一種傳統,而且成為一種時尚,數量激增,可以說掀起了席卷各國、持續一個多世紀的“決鬥熱”。盡管定期重新頒布禁止決鬥的法律,但從最貧窮的貴族到王室首腦,每個人都參加了戰鬥。
    在年輕貴族中,出現了一類“職業”戰士,通常是熟練的擊劍手,他們將決鬥作為實現個人榮耀的一種方式。他們經常欺淩其他貴族,稍有挑釁就向他們挑戰決鬥,並以挑釁和無禮的行為激怒周圍的人。他們中的一些人進行了數百次決鬥,並造成數十名對手受傷和死亡。法國著名的決鬥惡人之一是路易斯·德·克萊蒙,德·布西·達布瓦斯領主,同時代的人寫道,對他來說,決鬥的理由“適合蒼蠅的腿”(他曾經在爭論了一場決鬥之後)窗簾上圖案的形狀)。因此,大仲馬小說中描寫的貴族之間的文學爭吵,例如《三個火槍手》中,街上因意外碰撞而發生的挑戰,或者鬥篷剪裁的笑話,在當時其實是很常見的。挑戰可能出於任何原因:因為所謂的斜視、對話者的語氣不夠禮貌等等。
    俄羅斯從來沒有自己的決鬥傳統,盡管在軍事戰鬥之前進行了司法決鬥(“場”)和最優秀戰士之間的戰鬥(例如,人們可以回憶一下庫利科沃戰役之前佩列斯韋特和切呂貝之間的著名戰鬥)。羅斯的貴族階級(波耶)與中世紀的歐洲略有不同。這種環境的道德和習俗並沒有產生關於個人榮譽的尖銳觀念,而個人榮譽肯定需要個人和武力來捍衛。相反,波耶、貴族和俄羅斯軍官並不認為在法庭上尋求保護免受罪犯的保護或向主權或更高當局提出申訴是可恥的或有損於他們的榮譽。當然,幾個世紀以來,貴族之間發生了各種過激行為,但決鬥傳統並沒有出現。此外,盡管在阿列克謝·米哈伊洛維奇時期就開始了與西歐的積極接觸,而且歐洲生活的許多傳統早在彼得一世之前就已經被采用,但它並沒有很長一段時間從西方借用。在15世紀至17世紀,當在法國和意大利“決鬥熱”盛行;從這個意義上說,俄羅斯則處於絕對平靜的狀態。俄羅斯文獻中記錄的第一場決鬥僅發生在1666年,而且是在外國人之間——來自“外國”軍團的兩名俄羅斯軍官因侮辱而打鬥。
    西方作家在描述19世紀的“俄羅斯決鬥”時,指出其與歐洲決鬥相比極其殘酷,並稱俄羅斯的決鬥是“合法化的謀殺”。如上所述,到了19世紀上半葉,歐洲關於決鬥的觀念已顯著軟化;人們認為,僅僅迫使罪犯冒真正的生命危險就足以恢複榮譽,即使這種風險並不特別嚴重。因此,當時典型的歐洲手槍決鬥是從固定位置、25-35步甚至更遠的位置進行,由抽簽決定輪流射擊。在這種情況下,很可能會出現嚴重的結果,但絕不是必要的;大多數決鬥都以不流血的方式結束。俄羅斯決鬥者,如“美國人”托爾斯泰,將這種決鬥稱為“輕歌劇”,並公開嘲笑它們。在俄羅斯,典型的障礙距離為15-20步(約7-10米)或更小;在這樣的距離下,優秀的射手即使使用未知的武器,也很少會失手。在俄羅斯的一場機動決鬥中,他們幾乎總是采用一種與西歐不符的規則,根據該規則,決鬥者射擊副手有權要求對手接近障礙物,也就是說,事實上,站在一個手無寸鐵的目標上,允許使對手接近最小距離,冷靜地瞄準射擊(著名的表達方式就是從這個規則而來:“到障礙物!”)。在“槍對額”、“槍對槍”或“用手帕”的決鬥中,決鬥者中的一個或兩個幾乎不可能避免死亡。如果說在歐洲,雙方的錯誤通常會結束決鬥,並且參與者的榮譽被認為得到恢複,那麽在俄羅斯,戰鬥的條款通常會被接受“直到取得決定性的結果”,即直到其中一名對手死亡或者直到其中一人失去知覺。如果雙方均開火且無人傷亡,則武器會重新裝彈並繼續決鬥。如果罪犯不想讓敵人麵臨危險,他有權向空中(側麵)開槍,但如果他這樣做了,那麽被侮辱的人就被迫開槍殺死——如果有相互故意的話,這場決鬥被視為無效,因為沒有任何參與者處於危險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