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9章 第三次庭審(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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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下來的時間,楊毅從張文峰沒有故意殺人的主觀故意及在客觀方麵沒有證據能夠證明張文峰實施了故意殺人行為兩方麵,為張文峰進行了辯護。他一口氣足足講了將近半小時,條理清楚,舉證分明,隻要不帶有任何偏見,人們很難相信張文峰真的殺了人。
    旁聽的眾人情緒稍緩,這些內容是辯護意見的重要組成部分,早在大多數人的預料之中,相較而言,他們更期待二輪交鋒,無論對於公訴人還是辯護人來說,那都是更出彩的部分。
    熟料分析完主客觀方麵,楊毅卻話鋒一轉,接著說道,“第四,本案的基本事實不清。”他抿了抿嘴唇,稍作停頓,“這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麵,一,本案的凶器,也就是受害人之一王某某所配發的那把七七式手槍,迄今仍未找到,這無疑是本案的一個謎團。在控方所提交的有關被告人的供述中,我們發現了兩種截然不同的說法。在前幾次供述中,被告人聲稱,將槍支遺棄在警隊附近的垃圾桶裏,而在後麵的供述中,他又說,將槍支拆解後,在開車的途中,將其分散遺棄在路上。但無論是哪一種情形,在警方隨後的大規模搜索行動中,不管是那把槍,抑或是它的組件,都沒有被找到。而恰恰,控方認為被告人的供述是如實的,這正是本案的吊詭之處。被告人供述前後不一,明顯改變了說法,到底哪一種說法是如實的?如果任何一種說法如實,要麽是槍,要麽是槍的組件,都應該被找到,而目前的結果隻能說明這兩種說法都不是真的。
    我們可以回憶,在詢問被告人時,被告人明確表示他在車裏見到了那把槍,當時槍被裝在槍套內,放在了駕駛席上,即便當時被告人情緒激動,但出於職業的敏感,他還是因為槍被隨意放置而罵了本案的受害人,同時把槍放在了副駕駛上。這是一個合乎情理的舉動,無論是責罵,還是提醒,被告人都盡到了一個刑警的義務,那近乎一種本能,而且他相信,經過自己的提醒後,被害人會對那把槍予以特別的注意。
    但警方最終沒有找到那把槍,聯係到被告人一再聲稱,在控方沒有出示的那些訊問筆錄中,也就是在今年元旦之前的曆次審訊中,被告人都堅持自己無罪,沒有殺人,所以,更可能的情況是,被告人的確不清楚那把槍的去處,這也從側麵佐證了,本案的被告人的確沒有持槍殺人。
    二,本案的被害人之一王某被發現時的狀態。無論是現場勘驗報告,還是剛才專家作證時專家的證言,都表明了一個基本事實,那就是王某被發現時,下身的衣服是不整的,她的腰帶被解開,褲子和內褲被褪到了大腿中部,陰部暴露。
    專家特別指出,王某至少經曆了兩次性行為,一次是猥褻,一次是**,要麽猥褻在前,要麽**在前,警方的精斑檢驗鑒定報告更是證明了插入式**的存在。
    而本案的另一名受害人王某某卻衣著完整,在被詢問時,被告人指出,他上了汽車後,等待兩名受害人穿好衣服。無論他的講述是否為真,至少王某某有時間整理好了自己的衣服,按照常理推測,另一名被害人王某也應該趁那段時間整理好自己的衣服。為何兩人的最終狀態形成了如此反差,控方的材料裏沒有任何說明。
    這就不由得讓人們產生合理的疑問,在車裏到底發生了什麽。
    剛剛在詢問被告人時,被告人給了我們一種答案。被告人告訴我們,他在車裏隻呆了四五分鍾,他沒有殺人,他臨走時那把槍還放在副駕駛上,更重要的是,坐在後排的兩個被害人已經穿好了衣服。
    假如被告人沒有殺人,這的確是個合情合理的說法。大家還記得,在兩名受害人仍在車震時,被告人盡管已經抵達現場,但他選擇沒有下車,因為他不願親眼看到那一幕,按照常人的理解,他不願看到兩位受害人赤身**。同理,上了車之後,如果兩名受害人穿戴不整齊,尤其是性器官還暴露在外的話,他恐怕不願接受,因此,他等待在後排的兩個人把衣服穿好,是個合理的解釋。
    我們再看,在控方出示的被告人的曆次供述中,他又是怎麽交待的。我們注意到,控方一共出示了六份訊問筆錄,這六份訊問筆錄對這個細節都是語焉不詳,一筆帶過,無論是訊問者的提問,還是被告人的回答,圍繞的都是槍殺的過程,即被告人上了車,騙得受害人的配槍,脅迫王某從後排來到了副駕駛的位置,然後槍殺了王某某,之後,被告人下車,繞到副駕駛的車窗外,開槍擊中了王某,最後,他又將王某某的屍體從後排挪到了駕駛席,這也就是控方指控的偽造現場。
    關於這個槍殺的過程,在這些訊問筆錄中,被告人的供述一直很穩定。因為沒辦法不穩定,對於現場勘驗報告而言,似乎隻能是那樣的過程,因為現場勘驗報告是不能撒謊的。
    的確,現場勘驗報告是最客觀的,如果對照報告,可能隻會倒推出那樣的過程。不管是誰設想出這個過程,某種程度而言,它都是很完美的。
    但,那會是真相嗎?
    細節決定成敗。
    在準備庭審的過程中,我們通覽了警方的所有鑒定報告,我們不得不承認,警方的現場勘驗專家還是相當盡責的,如實地記錄了現場的情況,我們對此也很讚賞。他們不僅注意到了王某發生**的可能性,從而單獨進行了**精斑檢驗,而且注意到了王某另行被猥褻的事實。剛剛專家在作證時也證明了這一點。
    但令人感到蹊蹺的是,警方對被告人的曆次訊問,關於王某被猥褻一事隻字不提,被告人在所有的回答中也未提及此事。我們高度懷疑,偵查人員是否看懂了那份勘驗報告,也許他們看懂了,但感覺匪夷所思,因此故意略去。
    任何一個正常人,都同樣會匪夷所思。
    剛剛警方的專家在作證時指出,**和猥褻是分別發生的,要麽**在前,要麽猥褻在前。我當然相信專家的話,在詢問專家時,我沒有進一步提出問題,因為孰前孰後的答案是顯而易見的,必定是**在前,猥褻在後,因為兩位受害人私會的心情和現場的環境,不允許他們在**前有長時間的猥褻行為,更重要的是,如果先行猥褻,王某下身的衣服也應該是穿戴整齊的,而那與現場勘驗報告記載完全不符。
    因此,最可能的情形隻能是,王某穿好的褲子到了前排後再一次被解開,之後再被猥褻,大家注意,我並沒有說褲子是被誰解開的,也就是說,我也沒說,她究竟是被誰猥褻的。
    假如訊問筆錄的記載為真,她隻能是被被告人猥褻的。大家可以想象一下當時的情形,被告人持槍脅迫王某——那是他的妻子,來到前排,又讓她解開了自己的褲子,露出自己的陰部,他用手指或拿槍管去猥褻。
    被告人是出於什麽心理狀態才能做出這樣的行為呢?大家別忘了,他們是夫妻關係,他對被害人的陰部一點兒也不陌生,那個部位對他而言沒有任何新鮮感。按照勘驗報告的記載和剛才專家的證言,猥褻的強度很高,或許持續時間也很長,以至於陰部都有了出血點,大家覺得會發生這樣的事兒嗎?
    我們再看另一名受害人這時候在做什麽。按照控方的邏輯順下來,也許這時候他還活著,眼睜睜地看著自己情人的丈夫在**裸的用卑劣的手法向他宣示丈夫的主權,也許這時候他已經被槍殺了,被告人此舉純粹就是在羞辱自己的妻子。
    這可能發生嗎?
    如果按照最客觀的標準,我們不去探討被告人是否變態的問題,但顯而易見的,控方提供的所有的證據,都沒有描述這一個過程,而這恰恰是相當大的疑點,因為很容易就能推導出,猥褻王某的另有其人,那也就意味著,有可能凶手另有其人,而偏偏控方對此根本就沒有說清楚。”
    聽到楊毅最後落到“凶手另有其人”,一些人發出了驚詫的輕呼聲。老詹皺著眉搖了搖頭,對展鵬苦笑道,“我先前還說少了,這褲襠光管好也不行,還必須管得精細,你看,就這件小事兒,他做了多大文章?我怎麽覺得和他在一起,是件很恐怖的事兒呢。”
    展鵬訕訕地笑了笑,不知該怎麽回答,撇撇嘴說道,“畢竟人家誇咱們了。”
    “誇咱們?怎麽誇?”老詹轉頭看向展鵬。
    “出現場的不是咱們隊裏的嗎?”展鵬促狹地擠擠眼。
    “哦,那倒是。”老詹苦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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