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8章 第三次庭審(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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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口氣說了這麽多,楊毅口幹舌燥,他低下頭,拿起水杯喝了一口,借機在法庭上張望一圈,張文峰看著他默默點頭,一時間他豪情頓生。
    “我方認為,偵查機關虛構了現場‘油門踏板’和‘刹車踏板’上有足跡附著的證據,誤導了偵查視線。
    本案《現場勘查筆錄》及《現場照片》僅僅客觀記載了車內離合器踏板上附著有足跡遺留泥土,但是我們看,指控證據之一,‘警犬氣味鑒定’是以汽車中‘刹車踏板’、‘油門踏板’上的足跡遺留的泥土為嗅味來源,與被告人張文峰的鞋襪氣味進行甄別,結果是‘警犬反應一致’,從而認定是被告人張文峰所為。但是我們注意到,現場勘查根本沒有‘刹車踏板’、‘油門踏板’附著足跡泥土的記載或記錄,何來嗅源?何來正確的鑒定結果?其次,從去年月日發案,直至今年月日才由警犬甄別是何原因?嗅源是否可以經長期保管而不發生變化和失效?
    我們再看,指控證據之二,‘警犬氣味鑒定’以汽車中‘刹車踏板’、‘油門踏板’上的足跡遺留泥土為嗅源,與被告人張文峰身上的鈔票氣味進行甄別,結果是‘警犬反應一致’,從而認定是被告人張文峰所為。請問,‘刹車踏板’、‘油門踏板’上的泥土純係子虛烏有,何來嗅源?何來正確的鑒定結果?
    指控證據之三,‘警犬氣味鑒定’以汽車中‘刹車踏板’、‘油門踏板’上的足跡遺留泥土為嗅源,與被告人張文峰衣領上的泥土氣味進行甄別,結果是‘警犬反應一致’,從而認定是被告人張文峰所為。請問,‘刹車踏板’、‘油門踏板’上的泥土純係子虛烏有,何來嗅源?何來正確的鑒定結果?”
    老詹蹙蹙眉,對照片輕聲說,“他眼睛那麽賊嗎?”
    “這事兒你還真不能怪楊毅,”展鵬嘴角扯了扯,笑著說,“本來氣味甄別這事兒就有點兒扯,你幹活的人還不細心,連取樣的地方都寫錯了,哪怕跟勘察報告對一眼呢——”
    “看來啊,往後真得從嚴要求啊,可不能掉以輕心了,”老詹搖搖頭,“你聽這律師繞來繞去的,好像隻有一句話——你們警察傻逼。”
    展鵬吐了吐舌頭,沒敢接話。
    楊毅頓了頓,繼續說道,“雖然我們也認為警方完全沒有必要費力做這個測試,因為本案的被告人從來沒否認過上過那輛車,但是,對於警方的公然造假行為,本辯護人不得不特別指出。”
    “啪啪打臉啊。”老詹歎息著搖搖頭。
    “反正又不是咱們出的報告——”展鵬忍著笑。
    老詹冷哼一聲,斜睨著展鵬說,“以為你們能好到哪兒去,那是沒碰到這麽軸的律師。”說完,他和展鵬的嘴角都咧出了促狹的笑意。
    像是有心靈感應,停頓的時候,楊毅回頭向展鵬的方向掃了一眼,展鵬籲了口氣,悄悄豎起大拇指。
    楊毅不著痕跡地扯了扯嘴角,再次側身轉向審判席,繼續發表辯護詞。“審判長,審判員,我們同時也注意到,依照法律規定,‘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充分確實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在本案中,除了被告人張文峰相互矛盾的供述之外,公訴機關還出示了如泥土、射擊殘留物、氣味等鑒定,期望這些鑒定能夠證實張文峰確實構成犯罪。我們要特別指出,有關射擊殘留物鑒定與控方同時提交的警隊證明相衝突,不具有證明力。同時,在庭審過程中公訴機關不能出示取材的有關筆錄來證實其獲得證據的合法性,所以這些鑒定都存在著取材時間和取材地點不具備法定條件的問題。另外,這些鑒定與勘驗、檢查所描述的情況也不相符,致使這些證據不具備合法性的證據條件,不能作為證據使用,也就不能憑此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0條的規定,勘驗、檢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參加勘驗、檢查的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蓋章。同法第條規定,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結論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但是在本案的勘驗鑒定中,我們沒有看到見證人的簽名或蓋章,也沒有看到犯罪嫌疑人得知鑒定結論的說明,這些都不符合法律的規定,所獲得的鑒定也不應作為證據使用。
    我們要特別指出,由於被告人張文峰的有罪供述是刑訊逼供的結果,因此產生的所謂現場指認筆錄和錄像均應被視為虛假證據材料。
    在這一部分的最後,我要特別講一下CP多道心理測試,也就是俗稱的‘測謊儀’測試——”
    法庭鴉雀無聲,所有人幾乎都被楊毅的聲音所吸引,對於大家而言,將測謊引入到偵查中並最終在庭審中作為證據使用,的確很少見。
    楊毅清了清嗓子,繼續說道,“我注意到,本案有一個突出的特點,那就是在本案的偵查過程中所包含的科技含量,可能是我國刑偵史上最高的之一,剛才大家也看到了,有那麽多警方的技術專家出庭作證,本案涉及的技術領域包含現場勘察技術、屍體解剖技術、DNA基因鑒定技術、彈道鑒定技術、放射性元素鑒定技術、警犬鑒別技術、電子顯微鏡泥土分析技術,還有CP多道心理測試技術。對前邊羅列的技術,我暫不做評論,但單就最後一項技術——CP多道心理測試,也就是俗稱的測謊儀測謊而言,其測試結果能否成為證據,在我國的現行法律中沒有明確規定,在刑事訴訟理論中也尚無定論,至少我們在公開的報道中沒有發現先例。
    據我們查詢了解,測謊儀發源於美國,美國法院雖然不再拒絕將測謊儀測試結論作為證據,但在接受這些證據時有著嚴格的要求,一是測謊儀的使用要征得被測試人的同意,甚至要有書麵協議;二是對測謊專業人員有嚴格的專業資格要求,如果不具備這些條件,測謊結論是不能被法庭接受的。而在我國,無論是測謊技術本身還是相關的法律法規都很不成熟。
    我們尤其注意到,本案中該項鑒定的機構是本法院的司法技術鑒定中心,我們要特別指出,鑒定機構隸屬於審判法院,本身就失去了鑒定人的客觀中立的立場,同時也會讓人產生未審先判的疑慮,因此,我們強烈呼籲,將該項鑒定報告排除出本案證據。
    綜上所述,本方認為,本案取證程序嚴重違法,控方的相關證據不應被作為證據使用。”
    “我說什麽來著,釜底抽薪,趕盡殺絕。”老詹籲了口氣。
    “也沒有吧?”展鵬遲疑著皺皺眉。
    “還想怎麽著,所有證據都提出質疑了——”
    展鵬想了想,嘴角浮起笑意,輕聲對老詹說,“這個情形,法庭會怎麽判?”
    老詹白了展鵬一眼,根本不上套,嗔怪地說,“你自己都知道了,還問我?”稍作停頓,他點點頭說道,“不過測謊那個,他說的的確有道理,”他偷偷瞄了瞄專案組成員的方向,不無譏諷地說,“他們腦子可能真是被驢踢了,找誰做鑒定不行,非得找法院,這回攤上事兒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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