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六五、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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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後幾天,
韋恩基本上都在忙著尋找辯護律師和證人。
喬治伯格的房價還是比較清晰的,賠償的金額也大致可以估算,有高有低正常,但聯排房屋的價格,總不可能突然偏差出一大截來,
本地的驅魔部門已經明確不會介入到這件事情中,畢竟當時他們確實也沒插手,警局這邊倒是會有人出庭作證,不過也是“實話實說”的態度——對於韋恩來說,這就夠了。
單說訴訟本身的話,偵探社哪怕輸了,需要補償的金額也就是那麽一點,不痛不癢,
但“威脅普通市民”的風評,卻是偵探社一點都不想沾的。
按照賽斯從之前“認識”的那些“辦事人”那裏探回來的消息,有些報道其實已經“蓄勢待發”,
其中韋恩拿到手的一篇報道看起來還挺聳動,標題是「享譽盛讚的背後,韋恩國家偵探社的真麵目」,
不僅打算用這個訴訟來做文章,還暗示之前的一些新聞報道,其實也是記者們被收買或者被脅迫的結果。
好吧,
從現實的角度出發,“外地人”在美利加聯邦,就是比較容易在這方麵受欺負。
負責“點火”的報道此時已經開始見報了,
韋恩今天就看到了一篇,這時候的措辭還比較含蓄,用的還是相對“理性”、“中立”和“客觀”的口吻,
比如說先列舉了一些偵探社之前被報道過的事跡,然後留下一個問句,“這起訴訟究竟是一場誤會,還是終於被人們關注到的冰山一角?”
屁大點事上熱搜,
真以為誰都看不出來有人在買流量啊?
成為訴訟的當事方以後,很多事情就得暫時避嫌,
比如說試圖通過本身的影響力去改變某些記者或者陪審團成員的看法,對於此時的偵探社而言就是高風險操作,成功的話或許可以消弭一些負麵影響,可一旦失敗,那就是妨礙“輿論自由”和“司法公正”的兩頂大帽子了。
“外地人”不能輕易這麽搞。
韋恩想起伊恩·菲斯克曾經問過那位叫做弗蕾迪·朗茲的女記者的事情,在去拜訪奧維莉婭小姐的時候還專門詢問了一下後續,
奧維莉婭小姐說那位女記者似乎已經接受了菲斯克家族的雇傭,但具體的去向還得讓人去問問才清楚。
韋恩猜測對方可能已經換了地址,就沒有再直接給對方寫信,不過還是拜托了奧維莉婭小姐,讓她順便了解對方目前的聯係方式,
回頭就讓本地的這些記者看看,什麽樣的才叫做“專業人士”。
偵探社最終選定的辯護律師,還是“尖帽社”兄弟會推薦過來的那一位新手律師,
和菲斯克家族有深度合作關係的“大律師”,並不是奧維莉婭小姐可以輕易指派的,如果奧維莉婭小姐使用她自己的“人情”去拜托的話當然也行,但那樣又顯得有點太費周章。
從科恩製藥目前的風格來看,後續沒準還能鬧出點什麽破事來,還是留著以防萬一。
韋恩就連房東大爺那邊都跑了一趟,本來想按照市場價補上房租的,免得回頭又被人拿出來說事,說偵探社強行占用別人的房產之類,
房東大爺依舊推辭了,還說伊恩·菲斯克和奧維莉婭小姐之前聽說過這件事情以後,還專門來拜訪過他,讓他覺得很有麵子,那點錢反而是小事。
好吧,南方人還是有他們頑固但可愛的一麵,
至少黑石鎮裏的熟人們,大概就不會因為這種事情拒絕金錢。這當然和金額本身有關係,但更多的可能還是底層的觀念不一樣。
大致忙完了這些事情以後,
科恩製藥的人很快就又登門了。
這次來的人不是上次的那位“大律師”,而是一個不認識又沒聽過名字的家夥,
相比上一次,合約裏倒是加上了韋恩提出的附加條款,
但卻是反向添加的:
偵探社「有義務提供足量的人手,確保能履行基本的安保需求。同一時間能出動的安保隊伍至少不低於五隊,每隊的人數不應少於六人。如果出現違約或意外情況,委托方有權從合約總額中扣減相應的金額」。
「安保人員有義務服從並配合被保護目標的指揮,不得以任何理由幹涉被保護目標的決策自主權」。
就……挺棒的……
韋恩和顏悅色地把對方給勸了回去,表示這份合約自己還需要再考慮一陣。
快到周末的時候,學院那邊倒是給韋恩送來了一份信件,
內容主要是跟課程和宿舍相關。
學院裏之前受到“食物中毒”和“縱火”事件——凶手自然都是那位拉勞瑞夫人——影響的學生,如果有身體已經初步康複的,就應該盡快重新上課了。
要是確實已經跟不上現有課程,可以在下個學年重修,學院會免收一次重修費用。本學年即將畢業的學生還可以選擇是否接受學院提供的勤工儉學機會,會給予一定程度的關照。
至於之前住在韋恩他們宿舍裏的學生,因為宿舍已經焚毀,寢室則會重新分配。作為補償,學院將免除相應學生下一學年的住宿費用,或者允許學生們提前申請校外住宿。
韋恩選擇了申請校外住宿,不過重新上課的時間,還是打算拖到開庭以後再說。
這年頭的地方法庭都還比較效率,下一個周三的時候就開庭了,
“生命學派的非凡者到底有多難搞”這種事情是不允許公開說的,所以偵探社的辯護重點,還是放在了“事前的預防措施”和“賠償金額的合理性”上邊,
陪審團的成員們一開始似乎還對“民間組織脅迫良好市民”的事情有偏見,好在韋恩是個在“學院”裏就讀的學生,事情聽起來又還算合理,
所以休庭等待陪審團出結果的時候,情況看上去還對偵探社比較有利。
結果對方的律師之後來了個騷操作,
選擇了撤訴。
這年頭對於“脅迫行為”的主流法律意見,是“使之無效化”,比如說強買強賣的,那就會判決合約無效,出發點是保護弱者的權益,
偵探社本來就沒有額外要求對方付出金錢,相反還是支付方,又沒有明確的過激行為,不在公訴的範圍之內,案件就結束得很快。
就連來幫忙的那位新手律師,都沒能成功累積勝訴數量……
而對方的述求也沒有明顯超出一定的數額,報紙上的報道也不是對方直接讓人寫的,不滿足反訴“誹謗”的條件,
於是事情就變得不了了之,比明確的“無罪釋放”都惡心。
第二天韋恩一看報紙,果然又有人在刷存在感了,
「‘韋恩偵探社脅迫市民案’最終撤訴,但這樣真的合理嗎?」
話裏話外的意思,無非又是在暗示,可能是由於偵探社的暗中脅迫,才導致了對方撤訴。
其他人是怎麽看的,韋恩不清楚,
不過原本主動上門來跟韋恩談蒸汽列車線路安保合約的那位先生,態度很明顯的就變了,
他似乎是在過來的路上才看到的報紙,感覺本來已經決定下來的事情,也因此變成了“可能有些合約條款還需要再考慮考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