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章 大小姐她隻想混吃等死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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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盜竊罪
    1、構成盜竊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或者一年內入戶盜竊或者在公共場所扒竊三次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盜竊數額、次數、手段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盜竊近親屬財物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不作犯罪處理的除外。
    (七)詐騙罪
    1、構成詐騙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詐騙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八)搶奪罪
    1、構成搶奪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搶奪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九)職務侵占罪
    1、構成職務侵占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職務侵占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十)敲詐勒索罪
    1、構成敲詐勒索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敲詐勒索數額、手段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十一)妨害公務罪
    1、構成妨害公務罪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妨害公務的手段、造成的後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煽動群眾阻礙依法執行職務、履行職責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4、因執行公務行為不規範而導致妨害公務犯罪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十二)聚眾鬥毆罪
    1、構成聚眾鬥毆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犯罪情節一般的,可以在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聚眾鬥毆3次的;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持械聚眾鬥毆的。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聚眾鬥毆人數、次數、手段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組織未成年人聚眾鬥毆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十三)尋釁滋事罪
    1、構成尋釁滋事罪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尋釁滋事次數、傷害後果、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或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十四)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1、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犯罪情節一般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情節嚴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犯罪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十五)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
    1、構成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甲基***五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數量達到數量大起點的,量刑起點為十五年有期徒刑。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2)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二百克,***、甲基***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數量達到數量較大起點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不滿二百克,***、甲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情節嚴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毒品犯罪次數、人次、毒品數量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
    (1)組織、利用、教唆未成年人、孕婦、哺乳期婦女、患有嚴重疾病人員、又聾又啞的人、盲人及其他特殊人群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
    (2)毒品再犯。
    4、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1)受雇運輸毒品的;
    (2)毒品含量明顯偏低的;
    (3)存在數量引誘情形的。
    阿寬走出來,拿出手機打電話,還在酒店的年輕男人,正坐大廳裏喝咖啡,桌子上的手機響了起來,
    天璿醒過來,看了看四周,突然想起什麽,立馬坐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