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章 取消結婚彩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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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6條&bp;公務員的選定罷免權,公務員的本質,普選和投票的保障
    ①&bp;選舉和罷免公務員是國民固有的權利。
    ②&bp;一切公務員都是為全體服務,而不是為一部分人服務。
    ③&bp;關於公務員的選舉,由成年人普選保障。在一切選舉中,不得侵犯投票的秘密,由成年人普選保障。
    ④&bp;在一切選舉中,不得侵犯投票的秘密,對於選舉人所作的選擇,不論在公的或私的方麵,都不得追究責任。
    第7條&bp;請願權
    任何人對損害的救濟,公務員的罷免,法律、命令以及規章的製訂、廢止和修訂以及其他有關事項,都有和平請願的權利,任何人都不得因進行此種請願而受到歧視。
    第8條&bp;國家及公共團體的賠償責任
    任何人在由於公務員的不法行為而受到損害時,均得根據法律的規定,向國家或公共團體提出賠償的要求。
    第9條&bp;擺脫奴隸性拘束及苦役的自由
    任何人都不受任何奴隸性的拘束。除因犯罪而受處罰外,對任何人都不得違反本人意誌而使其服苦役。
    第10條&bp;思想及意誌的自由
    思想及意誌的自由,不受侵犯。
    第11條信教自由和信教原則
    ①&bp;對任何人的信教自由都給予保障。任何宗教團體都不得從國家接受特權或行使政治上的權利。
    ②&bp;對任何人都不得強製其參加宗教上的行為、慶祝典禮、儀式或活動。
    ③&bp;國家及其機關都不得進行宗教教育以及其他任何宗教活動。
    ④&bp;任何人不得強加未成年人成為宗教成員,隻有成年人才能自由自主的選擇自己的宗教,任何宗教不得強迫違背自由的權力,不得衝突《大漢宣言》和《大漢合眾國憲法》,否則將追究法律責任,嚴重者將以非法宗教予以取締。
    第12條&bp;集會、結社、言論等表現的自由,通信的秘密
    ①&bp;保障集會、結社、言論、出版和其他一切表現的自由。
    ②&bp;不得進行檢查,並不得侵犯通信的秘密。
    第13條&bp;居住、遷移及選擇職業的自由,脫離國籍的自由
    ①&bp;在不違反公共福利的範圍內,任何人都有居住、遷移以及選擇職業的自由。
    ②&bp;不得侵犯任何人脫離國籍的自由。
    第14條&bp;學術自由
    保障學術自由。
    第15條&bp;家庭生活中的個人尊嚴和兩性平等
    ①&bp;婚姻僅以兩性的自願結合為基礎而成立,以夫婦平等權力為根本,必須在相互協力之下予以維持。
    ②&bp;關於選擇配偶、財產權、繼承、選擇居所、離婚以及婚姻和家庭等其他有關事項的法律,必須以個人尊嚴與兩性平等為基礎製訂之。
    ③“婚姻大事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此話嚴重幹涉婚姻的個人尊嚴和自由選擇婚姻的天賦人權,故取消此話的合法性,違背的父母應付法律責任。
    ④取消任何形式的結婚彩禮,違背者以販賣人口罪和詐騙罪追究法律責任。
    第16條&bp;生存權,國家使命
    ①&bp;全體國民都享有健康和文化的最低限度的生活的權利。
    ②&bp;國家必須在生活的一切方麵為提高和增進社會福利、社會保障而努力。
    第17條&bp;受教育的權利,教育的義務
    ①&bp;全體國民,按照法律規定,都有依其能力接受同等教育的權利。
    ②&bp;全體國民,按照法律規定,所有子女都有接受普通教育的義務。義務教育免費。
    第18條&bp;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勞動條件的基本標準,禁止虐待兒童
    ①&bp;全體國民都有勞動的權利與義務。
    ②&bp;有關工錢、勞動時間、休息以及其他勞動條件的基本標準,由法律規定之。其中,普遍性以一周(也就是7天)發一次工錢,飯拖欠工錢罰款10倍工錢給予勞動者賠償;普遍性勞動時間以小時計算,也就是半個時辰為一個小時。普遍性7天中有兩天休息時間,這兩天必須按照2倍工資結算;一天最多勞動8小時,超過的時間按照1.5小時結算。
    ③&bp;不得虐待兒童。
    第19條&bp;勞動者的團結權、集體交涉權和其他集體行動權
    ①保障勞動者的團結、集體交涉以及其他集體行動的權利。
    第20條&bp;財產權
    ①&bp;不得侵犯財產權。
    ②&bp;財產權的內容應適合於公共福利,由法律規定之。
    ③私有財產在正當的補償下得收歸公用。
    第21條&bp;納稅的義務
    國民有按照法律規定納稅的義務。以保障低收入人群為目的,收入越高,納稅比例越多,低收入者按照一定標準不納稅。
    第22條&bp;法定手續的保障
    不經法律規定的手續,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或自由,或其他刑罰。
    第23條&bp;大眾陪審團審判的權利
    不得剝奪任何人在法院接受大眾陪審團審判的權利。
    第24條&bp;逮捕的必備條件
    除作為現行犯逮捕者外,如無主管的司法機關簽發並明確指出犯罪理由的拘捕證,對任何人均不得加以逮捕。
    第25條&bp;拘留、拘禁的必備條件,對非法拘禁的保障
    如不直接講明理由並立即給予委托辯護人的權利,對任何人均不得加以拘留或拘禁。如無正當理由,對任何人不得加以拘禁,如本人提出要求,必須立刻將此項理由在有本人及其辯護人出席的公開法庭上予以宣告。
    第26條&bp;不可侵入居所
    ①&bp;對任何人的住所、文件以及持有物不得侵入、搜查或扣留&bp;。此項權利,除第24條的規定外,如無依據正當的理由簽發並明示搜查場所及扣留物品的命令書,一概不得侵犯。
    ②&bp;搜查與扣留,應依據主管司法官署單獨簽發的命令書施行之。
    第27條&bp;禁止拷問及實施酷刑
    絕對禁止公務員施行拷問及酷刑。
    第28條&bp;刑事被告人的權利
    ①&bp;在一切刑事案中,被告人享有接受法院公正迅速的公開審判的權利。
    ②&bp;刑事被告人享有詢問所有證人的充分機會,並有使用公費通過強製的手續為自己尋求證人的權利。
    ③&bp;刑事被告人在任何場合都可委托有資格的辯護人。被告本人不能自行委托時,由國家提供之。
    第29條&bp;對自己不利公述,自供的證據力度
    ①&bp;對任何人都不得強製其作不利於本人的供述。
    ②&bp;以強迫、拷問或威脅所得的口供,或經過非法的長期拘留或拘禁後的口供,均不得作為證據。
    ③&bp;任何人如果對自己不利的唯一證據是本人口供時,不得被判罪或用以刑罰。
    第30條&bp;禁止追溯處罰,禁止雙重刑罰
    任何人在其實行的當時為合法的行為或已經被判無罪的行為,均不得再追究刑事上的責任。又,對同一種犯罪不得重複追究刑事上的責任。
    第31條&bp;刑事補償
    任何人在拘留或拘禁後被判無罪時,得依法律規定向國家請求賠償。
    趙雲宣讀到這裏,問所有人,有疑問可以提出來。
    蔡邕問道:大將軍,婚姻大事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這千年來如此,現在提倡孩子自由結婚,是不是太兒戲了?
    趙雲道:蔡老師的提問很合理,首先,婚姻確實是大事,我們以後規定,結婚年齡必須是成年人才能結婚,在此我請醫聖張仲景先生回答一下,未成年人結婚生孩子有沒有危害?
    張仲景道:由於人沒有發育成長成熟,夫妻之房事和生孩子會對人的身體造成傷害,造成疾病多發,壽命減短,並且生出的孩子不健康和夭折的概率也很大。
    趙雲道:所以首先結婚的對象,我們鑒於人的健康和壽命問題,規定為成年人才可以合法結婚,既然是成年人,就有自己選擇婚姻的權力,他們之間相互喜歡相互結合成一個新的家庭,是他們之間的自由權利。所以父母不得插手和幹涉。
    蔡邕又道:那孩子不懂得怎麽樣人才是適合的,才是最好的。父母應該主導他們婚姻,他們才能幸福。
    趙雲道:一個人的鞋子合不合適,這個人的腳是最知情者,一個人合不合適,隻有他本人才是最知情的,父母不是婚姻雙方的主體,父母無非考慮的是家族強強聯合,利益結合,這個大家都心知肚明的,父母根本不是考慮到孩子們的婚姻幸福。
    蔡邕道:如果男方不能給女方提供好的物質條件,如果男方身份不顯貴怎麽樣才能給女方提供幸福的生活呢?
    趙雲道:春秋時候,梁山伯和祝英台的故事大家都應該知道,他們相愛,但是由於父母的幹涉,最終的結果不是二人幸福的生活,而是二人雙雙死亡的悲劇。
    先帝劉宏,大家應該很熟悉,很多人可能都在宮中親眼所見,劉宏在位期間,生活極度奢侈,宮女數量眾多,他甚至強迫宮女穿著開襠褲,以滿足自己的**。他還建造了裸泳館,與宮女們在其中裸泳嬉戲。作為女方的父母,先帝的身份和財富滿足所有父母的期望吧?但是那些宮女都幸福嗎?婚姻生活幸福的本質是什麽?
    我在這裏問一下太後王榮:王太後,你和先帝的個人情感怎麽樣?你覺得你個人的婚姻生活幸福嗎?
    王太後也讓現場的氣氛所感染,站起來了,道:這是一個私密的個人問題,但是為了以後所有人的幸福婚姻生活,本宮願意如實談談個人的婚姻生活,本宮本是五官中郎將王苞孫女,初以良家子選入掖庭,封為貴人,服侍漢靈帝,後升為靈帝劉宏妃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