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4章 公司也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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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啊?潘總,就這麽直接給嗎?”馮晨楓趕緊道。
    雖然他現在沒辦法拒絕,但就想著能不能拖一拖,反正現在不能給。
    那邊的潘總沒好氣道:“拖?怎麽拖,拖下去的意義在哪裏,法官剛剛那個話都說的很清楚了,咱們再拖著,後麵肯定沒好果子吃。”
    拖肯定是有辦法的,最簡單的辦法,就說這是商業秘密,所以不能給你提供。
    這樣沒有任何問題,法官也不能說什麽。
    但是這樣隻能拖一時,因為周雲直接可以申請法院來調取,到時候同樣能拿到。
    說白了,周雲已經通過一手操作弄成了這樣的局麵,你不給也得給,沒有什麽好辦法。
    當然,如果膽子夠大的話倒是也有辦法,那就是偽造一份合同丟出去。
    比如說你周雲想要知道我們怎麽結算是吧,簡單,我把結算方式給去了,你沒辦法了吧。
    說起來好像是好辦法,但你要真的這麽做那就是在玩弄法官的智商了,這樣一份合同你說那是真的?你糊弄鬼呢!
    除非就是說法官是自己人,否則這種情況根本不可能弄成。
    潘總這邊繼續說道:“其實你也不用太擔心,對方拿到合同能咋辦,那不是說就肯定能贏官司對吧。”
    “而且就算贏了又能如何,啊,不簽勞動合同給個雙倍工資,再拿點社保什麽的,還能咋樣啊,那人是死了又不是被辭退了,我們怕什麽。”
    馮晨楓有點無奈道:“可是潘總,對方的想法應該是認定工傷,我們可沒給繳納工傷保險,要是萬一真的認定工傷了,那錢可就得我們來出了。”
    這就是問題所在,如果認定工傷,而用人單位沒有繳納過工傷保險,那用人單位就得出這筆錢。
    那有人會問了,那在這樣的情況下人社局肯定會直接認定吧,反正又不是他們自己出錢。
    這種想法自然是錯的,為什麽,正常在認定工傷後,錢是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匯出來的。
    而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給勞動者交工傷保險,而且用人單位也不願意支付這筆錢,那錢還是要由工傷保險基金來墊付。
    然後,人社部門再和用人單位來扯皮,來要錢,並且之後可能還會罰款。
    而且用人單位如果認為不是工傷,同樣可以以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身份參與到訴訟中。
    潘總開口道:“認定工傷哪有這麽容易,那個段立偉我記得在醫院躺了十一天才死吧,那這肯定不是工傷,根本不用怕!”
    潘總雖然不是學法律的,但他在這行當多年,那對這些東西多多少少都懂一點。
    所以他現在也沒有那麽慌。
    馮晨楓被說服了,點頭道:“那行潘總,我現在就把合同給他們。”
    周雲在一樓已經開始嗑瓜子了,沒辦法,前台姑娘實在不知道和他聊什麽,但是又不能冷場,於是就把自己珍藏的零食拿了出來。
    看到馮晨楓進來,前台姑娘都要喜極而泣了,終於不用和這位周律師待著了。
    對方那張嘴實在是太厲害了,根本沒法聊。
    馮晨楓這邊手裏拿著合同滿臉笑容道:“周律師久等了吧,真的太抱歉了,你看我之前不知道,原來真的有這份合同,現在給你拿過來了。”
    周雲站起來笑道:“我就說嘛,馮總這樣的真男人怎麽可能會生氣呢,那咱們就按照程序來吧。”
    律師調查令相關材料留下,周雲帶著合同告辭離開。
    馮晨楓一路把周雲送到了門口,看著對方離開的背影,他忍不住道:“瑪德總算把這個瘟神給送走了!”
    另一邊的周雲自然不知道這些,不過知道了也無所謂,他都這麽過分了,總得讓人家罵兩句出出氣吧。
    帶著合同一路回到酒店,馬不停蹄地就開始研究起來。
    這是一份所謂的“市場推廣合同”,當然名字不重要,你得具體看裏麵的內容。
    雙方約定,朗心公司承接項目訂單後可以另行轉包。
    接活方在執行任務期間受到或對任何第三方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害,朗心公司應當自行承擔後果,不得要求立下公司承擔侵權等賠償責任。
    每月雙方對上個月接活方名單、傭金費用、服務費用等進行核對,由立下公司委托其全資子公司構飛公司將相應款項存入立下公司設在第三方平台(帝都錢包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的賬戶,由第三方平台將相應費用劃至接活方賬戶。
    說人話就是,立下公司從洪泉公司那裏承攬了安平市的外賣項目,然後把具體的訂單交給朗心公司來做。
    於是朗心公司招聘騎手,簽訂什麽合作協議等等,在合同裏,騎手就是具體的接活方。
    然後每個月雙方核對之後,立下公司委托構飛公司代為支付。
    可以看得出來,整個合同都在做兩件事,第一是規避立下公司可能的法律風險。
    第二則是規避朗心公司可能存在的勞動糾紛風險。
    說白了,真的到了一定程度,朗心公司也可以直接舍棄,這就是立下公司的想法!
    隻能說真的精彩,但是還不夠精彩。
    雖然這個案子到了最後,如果朗心公司拿不出錢來,工傷保險基金會墊付,但是周雲其實是想嚐試一下的。
    立下公司,或者說背後那個實際控製人越不想讓他做的,他越是要做!
    就要把立下公司和實際控製人全部拖下水才行。
    仔細琢磨著,周雲已經有了大概的想法。
    那就是新《公司法》的第一百九十二條,這是舊公司法裏沒有的內容。
    該條規定: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製人指使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事損害公司或者股東利益的行為的,與該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連帶責任。
    那什麽情況下才叫損害公司利益呢,答案就是這份合同!
    仔細看就會發現,朗心公司在這裏沒有得到任何的好處,甚至連具體薪酬都不會在公司賬戶裏過,所有的錢他都接觸不到。
    但是,它卻承擔了最多最大的責任!
    你看看那約定,接活方對於第三人產生的傷害,全部都要由朗心公司承擔!
    立下公司拿到了所有的好處,朗心公司承擔了全部的責任,不管誰說這都有問題。
    那這叫什麽,這就叫損害公司利益!
    你雖然是公司的實際控製人,但是在法律上,公司是一個獨立的“人”,它有它自己的利益,不能說你實際控製人想怎麽弄就怎麽弄。
    找到了思路,那就好辦了,不過這都是後麵的問題。
    現在周雲要做的就是先確定勞動關係。
    不過有了這麽多的證據,基本上牽條狗都能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