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59章 兩全其美的解決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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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到這話,林大風看了看旁邊的連律師,不過還是很老實道:“對,我們的年終獎是和工資獎金掛鉤的,基本上是按照百分之三十來計算。”
林大風當然不是沒腦子,而是他想著,員工手冊裏對這個情況還是有規定的,所以對方肯定知道,他現在就算否認也沒用,還不如幹脆承認了。
說不定法官看他老實回答還能給點照顧呢。
周雲這邊笑了笑道:“好第二個問題,你們公司是否通過勞動合同、公司宣傳以及公司章程等方式約定了年終獎?”
這個問題問出來,林大風沉默了一下,他們公司在公司章程裏肯定是沒有約定一定會發年終獎的,隻是說如果年終獎發放之前離職的話是肯定不給發。
這也是現在很多公司都有的規定,畢竟這是福利,發不發那不知道,得根據每年的公司經營狀況來決定。
不過,公司之前宣傳的時候是說過的,尤其是銷售部門,公司是提到過一定會有年終獎的。
畢竟這年頭銷售其實不好招,所以要想讓人來,肯定得看起來條件好一點。
猶豫之後林大風開口道:“沒有,沒有約定過年終獎。”
周雲隨即道:“審判長,被告當事人在說謊,他們公司之前宣傳的時候明確說過有年終獎!”
“我這裏現在還能在招聘網站上找到他們公司的宣傳頁麵,直到現在,他們依舊在宣傳說一定有年終獎。”
當然周雲沒有直接找,平台的民事案件,其實是能帶手機進法庭的,不過這個一般各地的規定不一樣,有的地方特別嚴格,有的地方則比較寬鬆。
但帶進去了不代表你能隨便用,首先不能錄音錄像,其次你不能打電話,也不能掏出來坐在那玩手機,這都是不允許的。
有的案件證據在手機上,獲得審判長許可後是能拿出來的。
比如現在,周雲就向審判長道:“我申請在手機上調取對方的宣傳信息。”
審判長大概有點理解了周雲這麽做的想法,對方應該是想辦法證明這年終獎是勞動報酬的一部分。
但是這樣有什麽意義嗎?
就算能證明這是勞動報酬,那也不代表說就必須得給發這個年終獎吧?
年終獎不能算標準意義上的工資,這是法律界的共識。
不過周雲要證明這個,他肯定也不能打斷,畢竟這是周雲。
如果換個律師在這裏,基本上是不可能被允許做這麽多的。
獲得了審判長的許可後,周雲掏出手機很快找到了林大公司的招聘信息,上麵寫的很清楚,一直到現在,公司依舊是許諾入職一定會發年終獎。
沒辦法,開了一些人,那肯定得再招一些人進來。
之後,周雲又道:“審判長,我申請法院調取林大公司最近三年的年終獎發放考核記錄表。”
這個東西是肯定有的,因為在之前仲裁的時候連律師就說過,為什麽不給發,因為年終獎的發放要根據考核記錄表來。
你現在已經離職了,人都不在公司,那自然就沒有進這個考核表,最後肯定是沒辦法給你發年終獎。
連律師舉證這個是想說明公司的一切都是按照章程來的,也確實有用,仲裁的時候贏了。
結果現在周雲又提出來調取這個記錄表,這讓連律師心開始狂跳。
審判長開口道:“原告律師,調取這個表的意義在哪裏?”
周雲直接道:“如果這個表真的存在,那麽就可以說明,林大公司確實如同宣傳的那樣,真的給發放年終獎。”
“那麽結合之前的證據我們有理由認為,該公司的年終獎不能算作是福利獎勵,而應是勞動報酬的組成部分。”
周雲已經說的很清楚了,第一和每月的工資獎金掛鉤,第二,公司章程裏說了,離職的沒有年終獎,第三公司宣傳中說入職都有年終獎,第四,公司最近三年都給發了年終獎。
通過這個就可以判斷出,這年終獎就應該是勞動報酬,隻是將其以年終獎的形式來發放了而已。
這裏要說明一下,工資和勞動報酬不是一個概念,二者是包含與被包含的關係,目前實務界和理論界都認為年終獎是非標準工資,但沒有明確規定是不是勞動報酬。
結合各地的判例以及司法解釋可以判斷出,年終獎是否屬於勞動報酬,就是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
審判長猶豫了半天還是決定采納周雲的建議,先行對這個記錄表進行調取。
或者說林大公司這邊肯定得配合,如果你拿不出來,那就意味著你在仲裁時候說的是假話。
本案暫時休庭,因為審判長後麵還有案子,為了今天能審完,直接就讓人去公司拿了。
大概半小時後工作人員帶著記錄筆回來了,沒有任何問題,公司確實是連著三年都給發了年終獎。
隻不過前兩年發的並不多,而今年確實發的不少,怪不得這位林總在年底直接想辦法辭人,不然這發的確實多。
庭審再次開始,周雲手裏拿著幾份證據道:“審判長,我現在請求法院移交犯罪證據!”
嗯……啊?
不單單是審判長一臉懵逼,就連坐在下麵的連律師和林大風都驚呆了,這……這又是鬧哪一出?
“原告律師,你這是什麽意思?”審判長趕忙問道。
周雲一臉笑容,語速中帶著某種輕鬆道:“首先通過剛剛的證據我們可以證明,林大公司的年終獎應該算勞動報酬的組成部分。”
“然後,對方拿出了一份明顯有問題的考核表聲稱我方當事人的提成有問題,而現在,年終獎可是和每月的工資掛鉤的。”
“那麽這也就意味著,如果按照他們的算法,我方當事人的年終獎要縮水一大部分。”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規定,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是指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
“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而《最高法關於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以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其中第三款規定:隱匿、銷毀或者篡改賬目、職工名冊、工資支付記錄、考勤記錄等與勞動報酬相關的材料的。”
“我們現在就可以請公安機關的同誌來調查一下,看看這個所謂的考核表是真還是假,如果是假,那就算篡改材料,要被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規定的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當然,要被相關部門責令支付,我覺得還可以挽救一下,是不是呢林總?”
最後那句話是和林大風說的,這個罪不是說你不支付就定罪的,會給你一個機會,如果給你機會還不行,那才會定罪。
這也是周雲絞盡腦汁之後想到的辦法,這樣既用刑事手段加快了整個案件的解決,又不用真的把人送進去。
話說對方應該不會說冒著進監獄的風險硬頂著不給吧?
刑事手段還是好用啊,你看看這引起來多順暢,多舒服,比按部就班打官司可快多了,而且不用擔心執行的問題,不用擔心被對方拖著。
更不用擔心……背調的問題。
相信下家公司打電話過來背調,林大公司肯定不會再亂說什麽了。
這樣搞,大家都贏麻了好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