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壯、彝、苗、瑤諸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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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南方諸族概況
一、西南各族
17世紀中葉滿族統一全國後,清軍從1646年(清順治三年)進入四川,1658年(順治十五年)進入貴州,1659年(順治十六年)進入雲南,清朝統治者最後控製了西南民族地區。清朝在進入西南民族地區的初期仍沿襲了元,明的統治方式,在西南設置了四川省、貴州省、雲南省。對西南三省的少數民族同樣采用元、明舊製,對土司、土官歸附者仍授以原職,讓其繼續原有的統治,因此使西南民族地區的社會秩序很快安定下來。此後清朝對西南三省的政區建製便作了一些調整,在此基礎上又在西南民族地區進行大規模的改土歸流。改土歸流以後西南各族社會經濟有了較快的發展。有的民族已進入了封建地主經濟的發展階段,如雲南的白族,貴州、雲南的彝族,雲南內地的傣族和部分納西族,而且有的民族地主經濟還相當發展,甚至有了資本主義萌芽因素,如大理的部分白族。有的民族農奴製經濟在繼續發展,如邊疆地區的傣族、阿昌族和部分哈尼族。有的仍然處在奴隸製社會,如大小涼山的彝族。有的民族則正處在原始社會末期向階級社會過渡的階段,如怒族、獨龍族等。總的說,自17世紀以來,西南各族即現在西南地區分布的各個民族均最後形成了,並具有了各自民族的政治、經濟、文化特點。
(一)彝族
從13世紀以來,原來被稱為烏蠻的彝族,此時大多被稱為“羅羅”(玀玀、落落),“羅羅即烏蠻……自順元、曲靖、烏蒙、烏撒、越嶲,皆此類也”。西南各地的彝族皆普遍被稱為“羅羅”。除此以外,各地還有許多不同的自稱如:車蘇(山蘇)分布在雲南的新平、墨江等地,近代以來又自稱為“撒蘇”、“阿蘇拔”、“喇魯”,漢族稱之為“鄉談”、“香堂”;摩察分布在大理、楚雄、姚安、武定等地,漢文獻稱之為“密叉”;阿者分布在雲南的澄江等地;羅委、魯屋,分布在武定等地;阿細分布在文一帶;葛倮多、孟烏、母雞,分布在文山、紅河等地;聶蘇分布在文山西部;撒摩都分布在曲靖、尋甸、文山西部。這些眾多而繁雜的稱呼反映了各地彝族政治、經濟、文化上的差異。
明末清初以來封建地主經濟在各地彝胰中發展很快,貴州、雲南、四川的部分大封建領主勢力逐漸衰落,再經過清朝雍正年間的大規模改上歸流,更加促進了地主經濟在彝族中的發展和鞏固,彝族中的大封建領主已不複存在了,隻是在少數地區的彝族地主經濟中還帶有某些領主經濟的殘餘,如貴州的大定府(今貴州省大方縣)、雲南的尋甸、宣威等地較為突出。但是由於各地彝族長期以來發展的不平衡,直到20世紀初,大涼山中心區的彝族奴隸製經濟還占著主導地位,小涼山地區的彝族奴隸製經濟也處在緩慢的發展過程中。
(二)白族
17世紀時,白族仍沿襲元、明時期的稱呼,被稱為白人、人、民家。主要聚居在大理地區,散居在臨安、曲靖、永昌、麗江等地。白族社會從13世紀以來開始出現地主經濟所有製,15世紀中葉明朝便在白族地區實行改土歸流,大部分土司、土官地區改設流官,地主經濟已基本形成。到18世紀初清朝對白族地區殘存的土司進行改土歸流後,地主經濟就在白族社會中占居主導地位。當時白族的農業、手工業和商業都有了較快的發展。農業上興修了許多水利工程,內地的先進農耕技術得到進一步的推廣,改變了過去“二牛三夫”的耕作方法,農耕方法也和內地四川地區一致起來了。土地麵積和產量都大量增加,曆史上素稱幹旱的雲南縣,一變而為“雲南熟,大理足”的富饒沃壤之鄉。手工業多達幾十種行業,如紡織、繅絲、采礦、金銀銅鐵器製造、造紙、皮革等。所織“洱海紅”布聞名全省,所造清紙馳譽全國。商業上形成了許多大集市和城鎮,大理三月街已成為雲南最大的集市,亦是內地商人進竹交易的場所,“近之則川、黔、桂、粵,遠之則楚、贛、蘇、杭,皆梯航而至”。
(三)納西族
在13世紀以來稱為“末些”、“摩娑”、“麽些”、“摩”、“摩獲”、“麽”、“摩梭”,主要分布在麗江府所屬各州縣,即今麗江、永勝、寧蒗、蘭坪、維西等縣。13世紀時納西族在生產上已經由畜牧業為主改為以農業為主了,“土多牛羊”已改為“農田萬頃”。在政治上麗江地區納西族木氏奴隸主統治集團逐漸發展成為封建領主集團,到15世紀中葉,木氏被明王朝封為麗江土知府,明朝不僅讓木氏統治麗江地區,並將木氏作為統治滇西北各族的支柱,致使木氏勢力深入到中甸、維西甚至四川的巴塘、理塘等地,成為滇、川、藏邊界具有“世官、世土、世民、世政”的權力,擁有大量土地和莊奴(農奴)。據記載木氏占有莊奴500餘戶,2344人,領主製占居主導地位。18世紀初,清朝在改土歸流的洪流中將麗江木氏土知府改為流官,促進了納西族地區領主經濟向地主經濟的發展,此後領主經濟被地主經濟所取代。
(四)傈僳族
在13世紀以前沒有文字記載,傈僳一名開始出現於14世紀的明代,但仍將其作為彝族(羅羅)的一個支係,所謂“有名栗粟者,亦羅羅之別種也”。當時的傈僳族還過著“居山林,無室屋,不事產業,常帶藥箭弓弩,獵取禽獸,其婦則掘取草木之根以給日食”的狩獵、采集的原始生活。到15—16世紀,麗江、維西等地的傈僳族均成為納西族木氏土司的莊奴或奴隸。後來由於各種曆史原因,維西、麗江的傈僳族曾在16世紀末和19世紀初進行過兩次大規模的向西遷徙,遷到怒江地區的傈僳族逐漸形成了以家族及村落公社為單位的社會組織,過著以家族為主的“夥有共耕製”生活,社會中雖說生產資料私有製已經產生,出現了貧富的差別,但尚無明顯的階級分化。居住在麗江、永勝,維西、雲龍等地的傈僳族則處於漢、彝、納西等族封建領主、地主的統治之下,階級分化較為明顯,已出現剝削階級和封建小領主。
(五)哈尼族
13世紀中葉哈尼族由原先的“和夷”、“和蠻”改稱為“禾泥”或“倭尼”,17世紀時又稱之為“俄泥”、“哈尼”、“阿泥”、“羅緬”、“畢約”等。主要聚居在臨安、元江路府所屬各地,一部分散居在開南(景東)、威遠(景穀)、教化三部(文山)一帶。哈尼族的社會發展很不平衡,其中臨安、元江、墨江等地發展較快,農業生產普遍耕種梯田,有個體家庭的紡織手工業,“男勤稼穡,女事紡績”。其它地區,如思茅、車裏等地生產相對落後,農業生產以婦女任之,男子力事畜牧和狩獵,或者“不種田,種棉花,采蘆,捕獵為生”。在生產關係方麵也呈現複雜狀態,在臨安(紅河)南部的思陀等地有一些小土司已發展成為小封建領主,這些小封建領主利用原有的農村公社形式進行統治和剝削。其它地區的哈尼族有的直接受流官的統治,有的保留了農村公社的組織,受村寨頭人的統治。
(六)拉祜族
拉祜一名出現於17世紀;《雲南通誌》載:“喇烏,臨安、景東有之”。“喇烏”即拉祜的同音異譯。在此之前被稱為“鍋銼蠻”、“倮黑”。主要居住在思茅、臨滄等地。
18世紀時,拉祜族社會仍然是原始落後的,“以葉構柵,無定居,略種雜糧,取山芋為食,性嗜獵”。可見采集狩獵還是社會的主要經濟來源。到19世紀初,拉祜族地區才普遍種梯田,使用犁耕,有了初期的商品交換,封建經濟因素開始興起。直至19世紀末,貧富分化才日益明顯,土司成為世襲的封建領主,轄區內的人民成為莊農,封建領主製最後形成。
(七)基諾族
有關基諾族的記載始於18世紀,被稱為“三撮毛”。基諾族大約在公元3世紀時就已居住在今西雙版納景洪縣的基諾山(攸樂山)。農業和狩獵並重,“以捕獵取野獸為食,男耕作,婦女任力”。在社會組織方麵,直到17世紀才進入父係氏族之下的父係家長製家庭公社,直到解放前基諾族社會中還可以找到這種父係家庭公社長房的遺跡。在政治上基諾族一直受到當地傣族土司的統治。
(八)景頗族
13世紀時景頗族的一部分被稱為“阿昌”,一部分被稱為野人、野蠻、結些、遮些、羯羊子,居住在伊洛瓦底江上遊以西,即唐代的尋傳地區。大約在15世紀初,景頗族形成了茶山、裏麻兩個大部落集團,1405年(明永樂三年)明朝分別任命景頗族首領為茶山、裏麻二長官司的長官。此時以地緣為聯係的農村公社已經形成,村社首領成為世襲的“山官”。社會內部分化為三個等級:官種(貴族)、百姓和奴隸,等級之間界限嚴格。
16世紀以後,大量景頗人遷到今德宏境內,在傣、漢族先進生產技術的影響下,開始了犁耕農業,學會了種水田技術,並使用鐵質工具,社會經濟有了一定的發展。遷入德宏地區的景頗族由於受到漢、傣族封建經濟的影響,景頗族社會開始產生了領主經濟和地主經濟的因素,但是原有的帶原始殘餘的農村公社、奴隸製等並未完全消失,因而使景頗族社會不同程度地保留了各個社會發展階段的成分,形成一種複雜的社會結構。
(九)阿昌族
13世紀時,阿昌族稱力“峨昌”或“萼昌”,主要分布在雲南省永昌、大理西部、騰衝、德宏等地,以隴川、盈江為最多,“阿昌,一名娥昌……戶、臘撤、隴川多此種”。15世紀中葉,明朝三征麓川後,在隴川設立戶撒、臘撒長官司,明將王驥任命其屬官賴羅義、況本為戶、臘撒長官司的長官,成為世襲的封建領主,直到清末阿昌族均處在封建領主的統治之下。
(十)獨龍族
在13世紀以後,獨龍族被稱為“俅人”或“撬”。獨龍族先後受到麗江木氏土司、康普土千總、西藏喇嘛寺(門工藏族土千總)甚至後來遷入的傈僳族的統治。到清朝中葉才從俅江下遊遷到獨龍河流域,而後便被稱為“獨龍”。獨龍族社會發展極為緩慢,農業是從清初才開始的,“俅人近知務耕種”。有一部分更原始的獨龍族甚至還“披樹葉為衣,無屋宇,居山崖上”。由於生產落後,所以原有氏族、部落的社會組織仍占主要地位,氏族和部落均有嚴格的界限,誰也不許超越,處於原始社會末期階段。
(十一)怒族
怒族一名首見於明初《百夷傳》,稱之為怒人。怒人一部分居住在江心坡,一部分居住在麗江府西部。清朝初年明確記載怒族與傈僳族、獨龍族共同居住在怒江地區。到雍正年間,怒江地區靠內怒族主動與康普、維西廳建立起貢納和交易關係。怒族中較先進的部分也有了農業和手工業,並有了剩餘產品進行交換,但階級分化並不明顯,有的還是“采黃蓮為生,茹毛飲血”,“獵禽獸以佐食”。各個氏族或村社分別居住在一個小地區範圍內,過著“無盜,路不拾遺”的原始生活。
(十二)羌族
13世紀以來羌族自稱為日瑪、日麥、爾瑪、爾麥,是古羌人的後裔。主要居住在四川阿壩州的茂汶、汶川、理縣、黑水、鬆潘等縣和甘孜州、北川等地。
14世紀末羌族就在土司製度的統治之下,其社會已進入了封建領主製階段。
17世紀清朝雍正年間在羌族地區進行改土歸流後,羌族地主經濟便已逐漸形成,羌族社會經濟有了顯著發展,農業生產工具和農耕技術都有很大提高,交通、貿易發展也很快。茂州、汶川已成為物資交流集散的經濟中心。
(十三)普米族
普米族古稱“西番”(巴苴)。大約13世紀中葉已遷到雲南寧蒗、永勝、麗江等地居住。從元朝開始受納西族首領的管轄。元明時仍過著半農半牧的經濟生活,至清朝時,麗江、永勝等地的普米族才以農業生產為主。普米族由於長期受納西族土司的統治,深受納西族政治經濟的影響,因此到清朝末年,普米族社會已處於地主經濟的發展階段,但在一部分普米族地區還保留有領主經濟的殘餘。
(十四)傣族
傣族自13世紀以來,分別被稱為白衣、白夷、百夷、夷、擺夷等。聚居在西雙版納、德宏、耿馬、孟連4個地區,散居於瀾滄江東西兩岸各縣。元明時在傣族地區推行土司製度,在德宏、車裏、元江等地設立了許多土司機構。清朝雍正年間對內地區域的元江、景東、鎮源等地的傣族土司實行改土歸流,派流官進行直接統治,但在邊疆傣族地區仍保留著土司統治。大約從12世紀末傣族社會開始向封建領主製過渡,14.世紀初各地傣族皆進入領主經濟發展階段,18世紀初內地區域的傣族,如景東、新平、元江等地,在改土歸流後己進入封建地主經濟的範疇。18—19世紀初,德宏傣族的領主經濟有了較快的發展,有的地區地主經濟已占較大比重,但領主政治仍然存在。直到清朝末期西雙版納傣族的封建領主經濟保留得還比較完整,領主製的許多特征都依然存在。
(十五)佤族
13—16世紀的佤族被稱為哈刺、古刺、哈杜,17世紀以來又被稱為嘎喇、哈瓦、卡瓦。主要分布在騰衝、德宏、臨滄、鎮康、耿馬、孟定、西盟等地。明朝時佤族“居山嶺,種苦養為食……然民不勤於務本,不用牛耕,惟婦人用钁鋤地”,“耕種雜糧外,捕獵為食”,已從唐宋時的狩獵采集為主的經濟生活過渡到以農業經濟為主的發展階段了。但農業生產技術還相當落後,是一種隻種旱地的刀耕火種農業。各地佤族的社會發展是不平衡的,清朝時“生卡佤”、“熟卡佤”的稱呼就是其不平衡的反映。受漢、傣族影響較多的阿佤山邊緣區和鎮康地區的佤族發展較快,到19世紀初就已進入領主經濟和地主經濟階段。而阿佤山中心地區的西盟佤族則比較落後,還處在原始農村公社解體向階級社會過渡的發展階段。
(十六)布朗族
13世紀時布朗族被稱為蒲人或蒲蠻,分布在瀾滄江以西,今保山、德宏、臨滄、思茅、西雙版納等地。明代以來居住在永昌、順寧的蒲人有了顯著的進步,已由原始的采集、狩獵進到定居的鋤耕農業,“蒲人,皆居山巔,種苦養為食”。順寧的蒲人在明代階級分化已較明顯,已出現了貴族上層,明初,蒲人阿日貢曾被任命為順寧土知府,明代中葉以後,順寧改設流官,說明順寧的蒲人已進入了地主經濟的發展階段。但是居住在瀾滄江以西的瀾滄、西雙版納等地的蒲人發展緩慢,“持木弓以禦強暴,不事農畝,入山林采草木及動物而食。食無器,以芭蕉葉借之”。到清代才先後由狩獵經濟轉入定居農業,而且還隻是刀耕火種的農業,尤其是西雙版納的布朗族(蒲人)仍處在原始農村公社的末期階段,村社是由幾個氏族組成的地緣單位,因此氏族組織依然繼續起作用,血緣的紐帶還沒有完全廢除。
(十六)德昂族
在清代以前德昂族屬於濮人、樸子蠻、蒲人的一部分,清代才從蒲人中分化出來,被稱為崩龍,“崩龍類似擺夷,……多居山巔,土司地皆有之”。主要分布在德宏境內各縣。大約在元代德昂族被迫遷入山區以後,在困難的條件下開辟了水田,種植水稻及旱地作物。同時還大量種植茶樹,對德昂族經濟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在政治上德昂族長期受到傣族土司的統治,有的還受到景頗族山官的統治,所以在社會政治組織方麵多受傣、景頗族的影響,沒有形成自己的社會政治製度。
二、中東南各族
中、東南地區包括長江中、下遊,珠江流域全部和台灣,海南島等地。是講漢藏語係壯侗語族與苗瑤語族語言各民族(不含傣族)以及其它一些民族的主要居住地,從17世紀中葉以來,清代的滿族統治者不僅奠定了我國的現代疆域,而且在不同時期,或通過當地土官、土司,或通過流官直接統治,加強了對民族地區的控製。中、東南地區的各民族經過千百年的發展,到此時均已最後形成,分布地域大致與現代相同,他們的社會、政治、經濟、文化有了相當程度的發展。
(一)壯族、布依族
講壯侗語族壯傣語支語言的僮(壯)、仲家(布依)傣等民族、除了傣族主要居住在雲南省以外,居住在廣西和滇東南的僮族,在清代,漢稱普遍使用“僮人”的稱呼,此外還有俍(狼)人、土人、依人等不同名稱。居住在黔南、黔西南一帶的仲家,又有夷家、夷族、水戶等不同漢稱呼。他們主要從事農業,種植水稻、玉米、麥類,紅薯等。清初廣西壯族地區約有大小土府、州、縣128個,土官、土司是當地的封建領主,統治下的僮族等各民族人民是依附於土官的農奴。勢力強大的泗城軍民府岑氏土官,不僅統治著紅水河南岸包括廣西淩雲、樂業、百樂、西林、田林、鳳山、隆林等僮人地區,甚至也統治著紅水河北岸今貴州省興義的一部分及安龍、貞豐、冊享、望謨、羅甸等縣的仲家人地區。在岑氏土司宗族及黃、王等姓土目、甲目、亭目、土舍等土官統治下,泗城土官的世襲領地一部分成為印田、蔭免田、把事田、勞役田、祭祀田等,作為各級土官直接經營的私田,由附近各村農奴無償耕作,大、小土官們坐享其成;另一部分作為公田,以份地形式分給農奴耕種,不能典賣,農奴以服各種各樣的勞役、兵役或繳納租賦作為耕作份地的負擔。土官的劃地為牢的封閉統治和剝削,不利於民族地區的發展。從1727年(雍正五年)開始的大規模改土歸流以後,廣西絕大部分土官被革除,由清朝委派流官直接統治,隻剩下43個弱小土官,直到1929年(民國十八年)才先後陸續改流完畢。但流官統治並未能改變僮、仲家人民的命運,他們作為依靠幫工,租佃為活的自由農民,遭受著沉重的地租、畜租、勞役、賦稅與高利貸的多種剝削,仍然過著貧困艱辛的生活。
(二)侗族、水族、仫佬族、毛南族
講壯傣語族侗水語支語言的有洞苗(侗)、水家苗(水)、姆佬人(仫佬)和茅灘(灘,音難,毛南)人等。他們的族稱,也都在清代史籍中先後出現,標誌著作為現代民族的侗、水、仫佬、毛南等民族最遲在17世紀已經形成。主要居住在黔東南和廣西北部地區的洞苗、侗(狪)家苗、洞人,是古代僚人的一部分,與宋代的“仡伶”有一定的淵源關係。據研究,認為“仡伶”名稱相切,與侗族自稱“幹(gaeml)相近。可能是以漢語雙音記載古代侗人自稱的結果。《宋史》西南溪洞諸蠻下曾載:虞溪、靖州等地有仡伶(犵狫)人居住。他們有楊、吳等姓氏,民間善於一二百人的合唱,未婚男子以金雞羽飾發,其習俗、姓氏等也是與洞苗、侗家苗相同的。從明代開始有“峒人”、“洞蠻”的名稱,其居住地區,多為帶“峒”、“洞”、“硐”的地名。清代除了有“洞苗”、“侗家苗”、“洞人”等名稱外,還認為他們與“伶”(狑)人相同,一些地方誌所紀錄的清代伶人語言,其詞匯的發音和詞意均與現代侗族語言基本相同。往上溯源,侗、苗與僮、仲家一樣,亦是古代百越的一部分。
貴州省荔波縣及其附近的“水家苗”,其族稱最早見於明代,王守仁的《月潭寺公館記》中已有“”的名稱。明末鄺露:《赤雅》(1635年)卷上“人”條稱“——亦僚類”。表明其先人亦為僚的一部分。“水”為水族自稱“雖”的音譯,其先民曾居住邕江流域的“岜雖山”一帶。唐代開元年間,曾置撫水州,下轄京水、撫水、多逢、古勞四縣,其地在廣西省環江與貴州省荔波等地。從撫水州顧名思義,水族的名稱可以一直上溯到唐代(公元8世紀左右)。水族的先人,與駱越的關係十分密切。但從民間傳說、族譜記載以及曆史文獻中關於其先人曾“調北征南”、“調北填南”的情況來看,水族也可能融合了一部分從中原遷來的漢人在內。長期以來,水族發展了自己的文字,基本上用於鬼師的占卜等書,因其部分字體類似漢文反寫,所以水文又有“反書”之稱。其總字數不很多,字體大抵有象形字,類似古代甲骨文、金文和漢字等幾種。例如:(月);(刀);(鳥);(甲);·(寅);·(卯);(丁);(艮);(子)等等。它既反映了水族有著自己曆史悠久的傳統文化,又反映了他們與漢文化之間的密切關係。
主要集中居住在廣西羅城東門、四把、黃金一帶及附近宜山等縣的姆佬人,也是古代僚人的一部分。因羅城縣的一部分舊稱天河縣,故又有“天河僚”之稱,他們與宋、元、明時散布在今廣西壯族自治區的東北部的伶人也有著密切的關係。清李宗昉《黔記》卷三載有“木佬苗”(狇狫苗)之名,他們散居於貴州省“清平、都勻等地”各府縣,有王、黎、金、文等姓。“木佬苗”的居地、姓氏、習俗,均與羅城縣姆佬人不同,所以“木佬”是否為“姆佬”族稱的同音異寫,還需要作進一步的研究。清代前期,羅城縣被劃為44堡,堡設堡目,目下領兵,實行堡兵製度。附近天河縣姆佬人地區則設堡目1人,轄堡兵32名。其後將堡目改為千總、把總,進行更直接的統治。當時的姆佬(伶)人,種山捕獸、采藥、負薪易粟食,生活十分窮困。
廣西省環江縣上南、中南、下南(俗稱“三南”)等地的茅灘人,其名稱在宋代記載中已經出現。周去非:《嶺外代答》卷一“宜州兼廣西路兵馬都監”條載:“有南丹州安化三州一鎮,又有撫水、五峒、龍河、茅灘、荔波等蠻”。《宋史·蠻夷傳》亦有“茆灘”蠻的名稱。《元史》“思州軍民安撫司”所轄有“茆灘等團”,“新添葛蠻撫司”有“茅灘……等處”。明、清時期“茆灘”名稱也史不絕書。它不僅是族體的名稱,也用作地名或行政區域單位的名稱,這反映了“茅灘”名稱的流傳久遠。在18世紀中葉以來的《譚家世譜》,墳墓碑記中開始出現“毛難、土苗地方”、“毛難甲”,“來毛難安處”的記載,此乃毛難族名稱的正式出現,據占毛難族人口80%以上的譚姓家譜載,始祖譚三孝在明嘉靖(16世紀中葉)年間從湖南省常德府武陵縣輾轉遷來毛難土苗地方,與當地人通婚,繁衍生息,發展成毛難族。由此可見,毛難族的來源,主要是當地僚人士著外,也不排除融合了外來的成分在內。清光緒年間,毛難族地區屬思恩縣的右團管轄。光緒年間,單獨設毛難甲、屬思恩府鎮寧鄉。“甲”又分上、中、下三“額”:額有“團總”;以下又分若幹“牌”,“牌頭”一般管轄10戶左右。當時毛難族主要從事農業。特產“花頂蓋”,“竹笠極細密”,在清代即已十分著名,反映了毛難族人民高超的手工藝水平。
(三)黎族
聚居於海南島五指山、黎母山及其附近的黎族,自17世紀以來,生產有了一定的發展,不少地區耕種水田、一年兩熟,農具技術與外界無異,還種有多種雜糧。但發展是不平衡的,在中心地區,“不識耕種法、亦無外間農具”,還保留有原始共耕合畝組織,由父子兄弟的父係血緣家庭組成共同勞動、共同分配的原始耕作團體。當時社會以養牛多寡區分貧富,富者擁有牛達數百頭,他們用十數頭牛為代價交換一麵銅鑼,以珍藏銅鑼的多少作為擁有財富的象征。有的黎峒,人煙稠密,崖州的官坊、頭塘,抱由諸峒有居民,或千餘家、或七、八百家,說明有些黎族地區已相當繁盛。
講苗瑤語族語言的苗、瑤、佘等族的名稱,在12世紀即已出現,到17世紀時,這三個民族的居住地區已大致與現代的民族分布相接近,基本上形成佘族偏東南,瑤族居中,苗族靠西北的形勢。清代記載出現多種多樣苗,瑤的名稱,苗族有花苗、紅苗、白苗、青苗、黑苗、高坡苗、黑樓苗等名稱。田山疆《黔書》有“三十種苗圖說”、八案理苗同知陳治有“八十二種苗圖說”,李宗昉所著《黔記》所列苗名亦有近50種。其中有的是苗族的支係名稱,有的卻是其它民族被誤歸入苗族之中的,如侗家苗,水家苗,仡佬苗等等。在李來章《連陽八排風土記》、周存義《平瑤述略》以及各地方誌等中也出現有八排瑤、過山瑤、平地瑤、盤古瑤、大板瑤、箭杆瑤、頂板瑤等等名稱,均反映了清代已出現苗、瑤族內部比較複雜的情況。對廣東、福建的兩省舍族,則往往出現舍、瑤名稱並用的現象,也說明了佘、瑤民族之間密切的血緣關係。這一時期的苗、瑤、佘族,除了少數居住平地以外,絕大部分都居住山區,以種梯田或刀耕火種為生,有的還過著遊耕的生活。苗、瑤族群眾逐漸向西南遷徒,有的跨出國界,到了越南、老撾、泰國等國的山區,成為跨境民族。
(四)土家族
居住在湘、鄂、川、黔各省交界山區的土人、土丁,其名稱在《宋史》中即已出現,其後又有“土蠻”的族稱。他們自稱“畢茲卡”,元代的《招捕總錄》八番順元諸蠻條中就有“必際”的族名。清末同治《利川縣誌》卷一:“蓋以馬、向、覃、田、孫、冉、陳、黃八姓土家,故名八鄉”,是土家族名稱最早見於史的。據潘光旦的研究,認為土家族先人是古代巴人的一部分,出於秦漢時期的凜君蠻,清初有各級土官、土司30多個,其中大多數是土家族,土家族人民與苗族等人民都處於封建領主統治下,過著窮困的農奴生活。雍正年間大規模改土歸流以後,封建地主經濟雖有了發展,但擺脫了人身依附關係的個體農民,仍要負擔多種多樣的賦稅差役。
(五)仡佬族
從宋代朱輔《溪蠻叢笑》出現仡佬族名稱以來,他們散布地域較廣,相當於今湖南省西部,貴州省各地均有他們的足跡。早在唐代,仡佬也有寫作“葛僚”、“仡僚”、“佶僚”的。基本上都是一些同音異寫的族稱。明嘉靖《貴州圖經》稱“仡佬、古稱僚”,可見其先人亦是古代僚人的一部分。清代記載還出現多種仡佬名稱,如剪發仡佬、打牙仡佬、紅仡佬、花仡佬、水仡佬、鍋圈仡佬、披袍仡佬等等。他們的鑿齒(打牙)等習俗,保存了古代僚人的一些特征。清代仡佬族主要從事農業,還有植茶、紡織、打鐵等多種副業,所生產的鐵笛布,筒裙,鑄造犁鏵及製作鳥槍均聞名於當地。由於與各民族長期交叉雜居,所以自清代以來,不少仡佬族均為當地的漢族或其它少數民族所同化。
(六)高山族
清代台灣的番人,亦稱土番,土番又有“生番”和“熟番”之分,前者居住於山區叢林之中,均利用弓箭、鏢槍圍獵,除采集狩獵外,還從事廣種薄收農業。有的“生番”已有土官統治,土官對百姓的農產品要收取十分之二的稅,獵獲物要得一後蹄,婚嫁聘禮也要取走一半;後者熟番,即平埔番,居住平原,以農業為主,狩獵已退居次要地位,生產情況大抵與當地漢族相近。熟番不僅有貧富分化,而且封建經濟占統治地位。台灣番人以“社”為社會生活的單位,據當時統計,共有番社464個,其中“生番”326個(包括“歸化番”237社和“野番”89社)。熟番128社,生番社占番社總數的70%以上。可見山區番人占大多數。番人隨著居住地區的不同,又有“東番”、“西番”、“傀儡番”(指住在傀儡山的27個番社)、“卑南覓番”(指居住卑南的56個番社)、“水沙連番”(指居住水沙連的24個番社)、“瑯番”(指居住瑯的18個番社)等等。
清初台灣為荷蘭人所占領。1661年(順治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鄭成功率將士25000名,自金門料羅灣出發,進軍台灣。次年二月一日荷蘭殖民者投降,收複了被荷蘭侵占達38年的台灣。鄭氏祖孫三代在台灣屯田墾荒,發展農業。提倡種植甘蔗、苧麻,興辦製糖、曬鹽等工商業,教土番用牛耕田,使用鐵質農具,改變他們落後的農業麵貌。在土番人中傳布文化,凡入鄉塾讀書的,可以減免賦稅。1683年(康熙二十二年)清朝福建水師提督施琅率軍入台,鄭克工率眾歸順。次年清朝置台灣府,隸福建省台灣廈門道,府治在今台南。1727年(雍正五年)改分巡台廈道為分巡台灣道,增設澎湖廳;1787年(乾隆五十二年)又改為分巡台灣兵備道。1885年(光緒十一年)決定台灣建省,以劉銘傳為巡撫。劉到任後,修築炮台,加強海防,十分重視對番人的工作,主張對番社要恩威並舉,以撫為主,規定番社地界各歸各業,不許別人侵占。番地子弟要入學讀書,學習漢文,台語。並在番地推行保甲、設社長為首領,與地方官吏共管番地。日本侵略者很早以來便覬覦台灣寶島,他們初到台灣時,因見這裏氣候景色宜人,與日本播川海濱之地高砂相似,故又稱台灣為“高砂”,稱當地番人為高砂族,但日常仍稱之為“蕃”人。1874年(同治十三年),日本設立“台灣番地事務局”以大藏大臣大限重信任事務長官。次年四月十七日通過《馬關條約》,侵占了台灣、澎湖,進行了長達50年的殖民統治。他們在台灣總督府設立“蕃務本署”,製定“討蕃五年計劃”,武力鎮壓達120多次。直到抗日戰爭勝利後,台灣才重回祖國懷抱。祖國大陸人民稱台灣番人為高山族,與清代出現的“高山番”名稱有一定的淵源關係。番人內部支係較多,有“泰雅爾”、“賽夏”、“布農”、“排灣”、“阿美”、“曹”、“卑南”、“魯凱”、“雅美”等不同稱呼。他們的語言、服飾、習俗各有差別,因此有人認為他們是多源的;在不同時期,從不同地區漂流而來。但其中主要有從大陸百越遷去的一支,表明台灣自古以來與祖國大陸的密切關係。
主要居住廣西南部防城縣尾、巫頭、山心三個小島上的越族,在16世紀初開始從越南塗山等地陸續遷來居住。越族祖先也是古代駱越的後人。長期以來,他們在這些島嶼上主要從事淺海捕撈的漁業,曬鹽兼營小麵積的農業。漁業生產工具落後,主要依靠定置性漁具——魚箔和在海上漂流的竹排撒網捕魚,所以漁業收獲有季節性和不穩定性。
1888年(光緒十四年),清朝置防城縣,並於越族聚居的山心、巫頭、尾島及其附近地區,立江平巡檢司,歸防城縣所轄。越族人民與漢族人民一起,不僅共同開發了這一大片南方邊疆,而且在19世紀80年代,這裏的越族與漢族青年一起,踴躍參加劉永福的黑旗軍,轉戰各地,打擊法國侵略者,為守衛祖國的南大門,共同抗禦了帝國主義的侵略做出了自己的貢獻。直到1958年春,越族才正式改稱為京族。
由此可見,中、東南地區的各兄弟民族至遲在清代已大體上分布在現代居住的地區內,他們既有自己獨特的傳統文化,又與其它民族互相交流影響。盡管長期在封建統治階級的挑唆下,存在著一定的民族隔閡。但民族間的友好交往,互相學習,共同戰鬥,是民族關係的主流。除了上述各民族以外,清代中東南地區還存在著一些其它的民族集團,如兜、蔡家、龍家、偒僙、倈人、東家、繞家、人、蠻人、六額子、白額子、蜑人等等。其中有的是同一民族的一支係;有的在發展中已與當地的民族融合;有的卻一直保留著自己的獨特性格。
第二節土司製度的崩潰和改土歸流
一、土司製度的腐朽衰落
土司製度既是一種政治統治製度,又是一種經濟剝削製度,它是在適應奴隸製和農奴製分散統治的基礎上形成發展起來的。作為一種政治製度,在它的初期和中期曾有過進步性,在推動南方各民族社會經濟發展中起過一定的作用。但是土司製度到了後期,隨著各民族社會經濟的發展,其落後性和腐朽性開始暴露出來,特別是到17世紀末其腐朽落後性越來越暴露無遺,成為南方各族社會發展的障礙,最後走上了崩潰滅亡的道路。
土司製度發展到15世紀末16世紀初,由於各地土司長期在一地自恃雄長,世有其土,世有其民,世有其政,在各自的轄區內獨斷專橫,成為稱霸一方的統治者,權利欲不斷膨脹,生活上日漸驕奢,因而對境內的土民在政治上實行殘暴壓迫,經濟上采取殘酷掠奪,強暴恣橫,為所欲為,充分暴露出土司製度的腐朽性和反動性,表現在以下幾方麵:
(一)肆虐土民。土司利用對土民的人身依附關係,暴虐淫縱,作威作福。“土司殺人,不請旨,親死不丁憂”。明代雲南永北人劉彬曾寫道:“彼之官世官也,彼之民世民也。田戶子女為其所欲,苦樂安危,唯其所主。草菅人命若兒戲,莫敢有谘嗟歎息於其側者。以其世官世民,不得於父,必得於子孫,且數信蓗。故死則死耳,莫敢與較者,嗟此夷民何辜而罹此慘”。藍鼎元對貴州土司的殘暴淫虐有過深刻的揭露:“苗民受土司茶毒更極,可憐無官民禮,而有萬世奴仆之勢,子女財帛,總非本人所自有……土民一人犯罪,土司縛而殺之,其被殺者之族,尚當斂銀以奉土司六十兩、四十兩不等,最少亦二十四兩,名曰玷刀銀。”有的地方曾改土歸流,但“土司輦賂關稅,又複改還土屬,丁壯舉家屠戮,妻、子沒賣為奴,其他土部不得不吞聲飲泣、忍受摧殘”。土司還將土民當牲畜看待,動輒將土民買賣、轉讓或贈送。李心衡說四川土司“其有規避徭役,不遵土司飭遣者,例最嚴酷,籍沒其家,將其人並家屬分賣各部落為奴”。又如唐崖土司覃鼎夫人田氏在遊玩峨嵋山時,將隨身帶去的百餘名婢女,若家奴一樣,沿途擇配,隨意送人。土司生活糜爛,宴會有女歌舞,“官舍下鄉,令民間婦女歌舞侑觴”,雲南百夷(傣族)土司“上下僭奢,雖微職亦係銀花金銀帶”,土司“每出入,象馬仆從滿途”。土司如有嫁娶,土民則3年不敢婚姻。“其虐使土民,非常法所有……生女有姿色,本官輒入,不聽嫁,不敢嫁人也”。甚至有的土民結婚土司還要享受初夜權。土司還私設公堂,嚴刑摧殘土民更是司空慣見,“有事控於本官,本官或判不公,負冤者惟私向老土官墓上痛哭,雖有流官轄土司,不敢上訴也”。其刑法重罪者皆斬,其餘刑法有宮刑、斷指、割耳,即土司所謂的“蓋奸者宮,盜者斬,慢客及失期會者割耳,竊物者斷指”。土民往往冤屈受此酷刑,且無處申訴,或有上訴者,土司必派人中途追殺之,因此土民隻好忍氣吞聲,受其踐踏。
(二)超經濟強製剝削
土司對土民的剝削,即超經濟的強製掠奪到明末清初已經發展到極為嚴重的地步,土司肆意苛索土民亦為常事。土司往往借口向中央王朝繳納錢糧(差發銀)漁肉土民,如烏撒土司按規定隻向王朝激納錢糧不足300餘兩,而土司取於土民者卻百倍,“一年一小派,三年一大派,小派計錢,大派計兩”。土民所輸丁糧較漢民的多出10倍。1725年(雍正三年)雲貴總督高其倬奏:雲南姚安土府土知府於1708年(康熙四十七年)以進京費用為名,派索馬銀5000兩,土民拿不出,土司便令土目持械強迫土民寫賣契,以充馬銀。土司還在各村設立土巡檢,名義是經管地方,實際是暗察各土民、財產、子女,“任意取攜,派累百端”。土司利用身為轄區內最高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劃分為莊田和份地(勞役田),強迫領種份地的土民(農奴)無償為上司耕種莊田,同時土民還要為土司提供各種雜役。如廣西土民要為土司提供禁卒、仵作、吹鼓手、畫匠、裱匠、柴薪、馬草、針線、管水溝、管廁所等雜役。雲南車裏土司向土民索取的雜役有106種,諸如為土司抬轎、劃船、打旗、養象、養馬、做飯、挑水,甚至要為土司家死人哭喪和為土司削大便棍都被列為應服勞役。土司還利用特權肆意苛索土民,如貴州冊亨的岑、陸、依、王、周五姓土目對土民的苛索達10餘種之多。土目過生日,婚喪嫁娶,生子滿三朝,蓋房子,甚至土目的兒子上學、應試等一切費用,從金銀、油鹽柴米到雞、鴨、豬、酒,全部由土民提供。廣西土官、土目向本地土民額外苛收的物品有棉花、苧麻、黃豆、藍靛、辣椒、雞、鴨、鳥、野獸等,苛派雜役之多,有如牛毛。
(三)土司之間和土司內部仇殺侵擾
各個土司之間往往因為爭奪土地、人口、財產,繹常混戰仇殺,“一世結仇,幾世不休”,破壞了生產的發展和人民生活的安定。
1534年(明嘉靖十三年)容美土司田世爵指令土目田文祖、張琦、周萬雄率兵出境,殺死巴餘縣應捕劉聰、火甲羅延瑞、吳鮮九數人,擄民百餘家。1657—1662年(清順治十四年至康熙元年)四川雜穀土司桑吉朋、阿日土司巴必太與瓦寺土司曲翊之間爭鬥,互相之間劫堡斷橋,殺戮漢、羌人民,擄掠男女為奴,致使地方聲息不通。明末清初,百戶土司與卯洞土司力爭奪人口土地爭戰不息,達數十年。
1724年(清雍正二年)容美、桑植上司率士兵搶掠保靖民財,焚掠村莊60餘處,搶走男女千餘人。
1726年(雍正四年)“桑植土司向國棟恃強負固,與容美、永順、茅岡各土司尋釁仇殺,貪暴不仁,民不堪命”。容美土司向九霄每當外出,“民皆閉戶,雞犬無聲”。土司內部因爭襲之事而互相爭鬥亦累累發生。廣西恩城州上司岑欽在明弘治年間先與他的叔父田州上司岑溥相仇殺,後又殺了岑應父子,不久岑欽父子又被岑應之弟接所殺,相互爭襲仇殺多年。這種仇殺紛爭,使人民遭殃,嚴重破壞了生產。
土司製度的這些腐朽落後性,已經成為嚴重阻礙生產力發展的侄桔,引起上司統治區內廣大人民群眾的不滿和憤怒,因而各族人民對土司的統治進行了強烈的反抗,土司製度在各族人民不斷反抗鬥爭衝擊下已經搖搖欲墜了。
二、改土歸流的曆史背景
土司製度是封建王朝在某些發展不平衡的少數民族地區實行的一種民族政策,是在適應這些地區奴隸製和封建農奴製發展過程中建立起來的。封建中央王朝建立土司製度隻不過是一種權宜之計,其最終目的是先將這些少數民族地區穩定下來,然後創造條件,實行改土歸流,最後徹底廢除土司製度。隨著土司製度的發展,它的腐朽性、落後性、不適應性逐漸暴露出來,越來越不適應南方各民族社會的發展了,改土歸流的條件日趨成熟。
改土歸流是在兩大曆史背景之下進行的:
(一)土司的存在已逐漸成為統一多民族國家進一步發展和鞏固的障礙自16世紀以來,各地土司的割據、抗拒朝命,使中央王朝越來越難以製禦,這就直接影響到中央封建王朝在南方各少數民族地區統治的深入和穩定,更成為統一多民族國家行政區劃統一、完整的障礙。最初的土司統治製度是在封建中央王朝無力進行直接統治的少數民族地區采取的一種特殊的地方政權形式,其本身就具有較多的地方割據性質,隨著土司製度的發展這種割據性越發突出了。土司們“各長其長,各世其世”,“彼之官其官也,彼之民其民也”。世代領有其土其民其軍,擁有政治、經濟、軍事大權,設有自己的一套完整統治機構。如雲南車裏宣慰使司的統治機構,宣慰使(土司,傣語稱為召片領)有似皇帝,宣慰司署有如中央王朝的國務機構,設有大小官員30餘人,司署議事庭的4個官員(4大卡貞)猶如中央王朝的宰相。宣慰使的嫡親兄弟猶如親王,分封到各猛為土司(召猛)的猶如諸候,宣慰使派到各地的波郎則是欽差大臣,各猛以下的隴、火西、村的叭、鮓、先頭人則是各級地方官員,這儼然是一個獨立的封建小朝廷。“雖受王朝爵號,實自王其地”。各土司往往占有數十、數百上千裏地方,並擁兵自恃。土司便以此為資本,邀功請賞,擴大割據勢力,專事劫殺。鄂爾泰在奏疏中說:廣西“思陵州土司鄧橫,強暴恣橫,積惡多年……聚集凶徒,專事劫殺”。四川西陽土司擅自設5營、副將5人、守備5人、千總20人、把總40人,衙門大旗書寫“崇文振武”4個大字,地分12裏,恣意征派。土司抗拒朝命的事也時有發生。四川烏蒙土府“自康熙五十三年(1714)土官祿鼎乾不法,欽差、督撫會審畢節,以流官交質始出,益無忌憚”。湖北容美土司田旻如自造官室,自造武器,抵抗清軍,違抗朝命。土司為亂之事更是史不絕書。然而由於這些土司的違法行為有世襲的特權,又無革職削地之罰,更使這些上司有恃無恐為所欲為,是為封建朝廷所不容。因此土司的這種封閉性、割據性不僅成為統一多民族國家實行統一行政區劃的極大障礙,而且還嚴重地阻礙了各族經濟文化的交流和發展,很不利於國家的統一和人民生活的安定,可見廢除割據一地的土司統治已勢在必行。
(二)經濟基礎的變化促使上層建築隨之引起變革
明清以來,土司製度賴以存在的經濟基礎——封建領主經濟發生了變化,土司在本民族中的影響也在逐步消減。明代中葉以後,大量漢族地主、官吏、兵差和商人深入到土司統治區及其周圍地主經濟的強大影響,也衝擊著土司內部的經濟結構和政治製度,使土司內部的經濟結構日益發生變化,於是封建地主經濟在土司地區應運而生,迅速改變了土司地區的經濟基礎。
漢官和商人進入土司統治區後,使得土司統治區的商品經濟開始興起。最先興起的商品生產是礦業的開采,如廣西淩雲、河池、南丹等土司區的銻、銀、錫、銅、土砂(煉水銀的原料)都得到開發,漢商到此設立專門的商號來收買,運輸到外地。甚至廣西的土特產八角、田七等亦有商號經營,轉銷外地,使一部分農副產品也逐步商品化。商品經濟的發展,衝擊了土司內部的封建領主經濟。首先是土地關係的變化。明清以來曾在土司地區屯田,屯民將多餘的屯田分給土民耕種,收取屯糧以供軍需。後來還準許土民自由屯墾,每4畝納銀1兩即可。在貴州還規定軍屯以外的“餘田”,由官府招募人民佃耕,或由漢族地主承領再轉佃他人。這些佃田皆可自由買賣,政府發給田契,在廣西大新縣原8個土司區發現了大量的清乾隆年間的官發田契約執照。土地的私有和自由買賣,這就從根本上改變了過去土司壟斷其轄區內全部土地的狀況,導致土地兼並的劇烈。各地土司“往往以有糧田詭稱無糧,賣與紳衿商民”。土官亦將土地出賣,南丹土司莫氏就將400畝產田典賣與鄧姓人家,使大量土地流入漢族地主之手。乾隆年間,天柱縣關、李、龍、楊4戶大地主占地很多,僅龍姓1戶所占土地竟跨越3縣,遍及30多個村寨,年收租糧3萬餘石。安龍、羅甸、望謨等地收祖穀上千石的大地主也為數不少。在土司地區各民族內部,也出現了田連阡陌的大地主,湘西乾州廳的重阿寨苗族地主吳廷海、吳學仁占有的田地,遍布其家周圍數十裏;永緩廳紫兒寨苗族地主石季山占有土地達500餘畝之多。說明地主經濟已在土司區內逐步形成。土司占有土地的外流,這就是土司政治主權與土地所有製分離的開始,從而從根本上動搖了土司統治的基礎;其次是地租形態的變化。封建地主土地所有製的形成和發展,衝擊了領主製下的剝削關係,隨著土司地區人口的增長,耕地麵積的增加,生產力的提高,農民私田的增多,加上新興地主勢力的發展,於是原有的勞役地租形式已不能適應了,促使地租形態發生變化。各地土司不斷將過去的勞役地租改為實物或貨幣地租。有的土司開始將土地出租給農民“按穀分花”,即收取實物地租,如廣西龍州一帶,“凡租耕田,田主不出穀種,不納官糧,概歸佃戶負擔,得穀仍是均分”;淩雲縣境土司的莊田多采用征收實物的辦法;大新縣境的土司還規定可以用錢來贖買“夫役”,用實物來代替力役,甚至有的土司超經濟剝削的苛派也逐步改用實物地租來代替;再次是人身依附關係的變化。由於勞役地租逐漸向實物地租過渡,過去那種嚴格的人身依附關係不斷鬆弛,農民開始從繁重的徭役、兵役、勞役地租的剝削下解脫出來,農民可以稍許自由地支配和經營自己的土地,轉化為稍有點自由的農民,促進了生產的發展,這就為改土歸流創造了社會經濟基礎。
上述變化說明,隨著各土司地區社會政治經濟的不斷發展,土司地區的社會經濟已逐漸與內地的經濟相一致,土司製度的繼續存在已經防礙了統一多民族國家中央王朝的統治,而且在社會經濟基礎發生變生的情況下,土司製度這個上層建築就越來越不能適應新的變化的需要了。在這樣的曆史背景之下,廢除土司製度已成為一種曆史的必然了。
三、改土歸流的經過
改土歸流不是偶然發生的事件,是有其曆史背景和政治經濟原因的。首先是封建地主經濟的產生和發展,這就要求改變落後的封建領主製發展和確立封建地主製;其次是封建中央王朝也想要通過改土歸流以便對邊遠地區和土司統治地區實行直接的統治;再次是封建中央王朝經過幾個世紀與土司的鬥爭,實際上已取得了對不少土司的支配地位,並通過派遣“佐貳”、掌握承審權和對土司的各種限製,已將土司的權力大大削弱,為改土歸流掃除了一定的障礙。此外再加上明清封建中央王朝的勢力已經強大到足以對付那些不接受改土歸流土司的反抗,因此明清王朝便利用土司地區人民群眾反抗土司統治的機會,逐步實行有計劃的改土歸流。
改土歸流是明清中央王朝的既定方針,它的實施是有目的、有計劃、分步驟進行的。鄂爾泰在1726(清雍正四年)的奏疏中就對四川、貴州、雲南、廣西的改土歸流提出了具體的原則和計劃。鄂爾泰說:“雲、貴大患無如苗、蠻。欲安民必製夷、欲製夷必改土歸流”。指出改土歸流必須進行,然後提出了對4省改土歸流的計劃:將原屬四川的東川、烏蒙、鎮雄改隸雲南,相機改流設三府一鎮;廣西的土府、州、縣、峒、寨分隸南寧、太平、思恩、慶遠4府,並將牂牁江以北的普安州劃歸貴州,牂牁江以南的西隆州劃歸廣西,增州設營;雲南以瀾滄江為界,江內(瀾滄江以東)的鎮源、威遠、元江、新平、普洱、茶山等地改設流官,江外(瀾滄江以西)暫不改流,即“江外宜土不直流,江內宜流不宜土”的改流原則;貴州苗疆300o餘裏,1300餘寨的改土歸流,首先要開通黔桂道路,然後派兵深入“徧加剿撫”而後設立流官政權。關於改土歸流的原則和方法,鄂爾泰在其奏疏中也說得很清楚:“改流之法:計擒為上,兵剿次之;令其自首為上,勒獻次之”。就是“剿撫兼施”,“恩威並用”的政策。
明清王朝的改土歸流是在各種機會和借口下進行的:(1)當地各民族起來反抗,被鎮壓後借機改流,如貴州的治古、答意二長官司、施秉蠻夷長官司均是因當地苗族人民反抗被鎮壓後而,改流的;(2)土司犯罪或叛亂被鎮壓後改流,如貴州金達蠻夷長官司土官何倫父子犯死罪而被改流,還有雲南武定土司鳳氏、順寧土司猛廷瑞叛亂被鎮壓後均設流官(3)土司宗族爭襲時被改流,如雲南鶴慶土府因土司高氏宗族爭奪土官職位“伏誅”後改設流官知府;廣西的左州、利州也都是因族人爭襲而改流的;(4)土司侵掠鄰境被鎮壓後改流,如廣西養利州、永康州土司侵掠鄰境,“總兵官趙輔等擒誅之,因改流”;(5)以不係世襲為由改流,如貴州大萬山長官司申世隆死後,其繼承人因“不係世襲”而被改流;(6)土司絕嗣後無人承襲而改流,如貴州永從蠻夷長官司李瑛死後絕嗣,無承襲者而被改流;廣西上石西州、土田州皆因土司死後絕嗣改流;(7)土民請求改流,如酉陽、保靖、桑植、容美等土司地區人民“迫切呼號,蠻皆改土”而被改流;(8)土司自請改流,如貴州金築安撫司土舍金大章乞改流,遂改金築安撫司為廣順州;(9)以新建州縣或劃州並縣為由而改流,如廣西的忻城、程縣、鎮安、西林、西隆州等地流官的設置皆以劃州並縣為由而實現的。總之明清王朝是利用一切機會,隻要條件許可即實行改土歸流。
(一)明朝改土歸流的經過
明代的改土歸流是明朝中葉前後才開始的,在一些具備改土歸流條件的地區進行,一般改流的規模較小。
在貴州地區的改土歸流是從1413年(永樂十一年)開始,廢思南、思州二宣慰司,並鄰境之地設思州、思南、鎮遠、銅仁、石阡、黎平、烏羅、新化八個流官府;1415年(永樂十三年)因普安安撫司“土酋慈長謀為不軌”,改設普安州,歸流官管轄。1431年(宣德六年)因永從蠻夷長官司土司死後絕嗣,無承襲者而被改為永從縣。1444年(正統九年)因施秉蠻夷長官司地區苗族反抗被鎮壓後,改設施秉縣。正統年間流官勢力已深入控製了安順、普定,這些地區實際上已經改流。1497年(弘治十年)由於金容金達蠻夷長官司土官“何倫父子罪死”,改設流官。
1612年(萬曆四十年)金築安撫司土舍金大章請求改流,改金築安撫司為廣順流官州。1628年(崇禎元年)在貴州宣慰司的宋氏洪邊十二馬頭(水東地區)地區設開州(今貴州省開陽)流官州,水西地區安氏勢力已經衰落,流官實際已控製了貴州宣慰司土司地區。
明朝在四川的改土歸流是從弘治年間開始的。
1495年(弘治八年)馬湖“土知府安鼇有罪伏誅”,遂改馬湖土府為流官知府,但知府駐地以外的泥溪、沐川、平夷、蠻夷4長官司仍然是土司的勢力範圍。1573年(萬曆元年)明軍剿平山都掌地區的水都、山都後,改該戌縣為興文流官縣。
1600年(萬曆二十八年)明朝在鎮壓了播州宣慰使楊應龍的反叛後,“分播地為二:屬蜀者曰遵義府,屬黔者為平越府”,原屬播州宣慰司的2安撫司、6長官司亦同時全改設流官。
1623年(天啟三年)由於永寧土司奢氏長期侵奪鄰境,並發動叛亂,明朝在鎮壓了奢崇明的叛亂後,將永寧宣撫司改土歸流。
明朝在雲南的改土歸流是從正統年間開始的。1443年(正統八年)鶴慶土府土官高氏長期“屢逞凶惡,屠殺士庶”,並不斷發生爭奪土司職位的仇殺,於是明朝便宣布高氏領地內“戶下人口收籍當差,止令流官管事”,改鶴慶土府為流官知府。
1477年(成化十三年)由於尋甸土府土司統治勢力的衰落,土官為保其統治而發動叛亂,加上土司家族長期為爭奪土司職位而仇殺,導致土官統治的滅亡,明朝借機將尋甸土府改為流官知府。1481年(成化十七年)因廣西土知府昂貴有罪革職,改為流官知府。
年(嘉靖二十二年)元江土司那氏族人爭奪土司職位,被明軍鎮壓而在元江第一次設流官知府。
1567年(隆慶元年)在平定武定土知府鳳繼祖的叛亂後,改為流官知府,但又象征性地保留了土司的地位。
1597年(萬曆二十五年)順寧土知府猛廷瑞與其兄爭奪土司職位,被誣告為反叛朝廷,“官兵悉剿除之”,改為流官知府,並改大侯土州為雲州流官州,隸屬順寧府。
明代在廣西改流較早,從洪武年間就開始了。據統計整個明朝在廣西地區改土歸流共16處。1368年(洪武元年)將忻成土司改為流官知縣;1505年(弘治十八年)上思州黃姓土司“叛服無常”,被明軍討平後改設流官知州;嘉靖年間因思恩土府土官岑濬屢出兵侵掠鄰境,明朝出兵征討,殺了岑濬,改設流官知府。
明朝的改土歸流主要在貴州、四川、雲南、廣西4省進行,其它地區的改流並不突出。明代的改土歸流總的說是不徹底的,並曾遭到土司的強烈反抗,因而出現了許多反複,在許多改設流官的府、州、縣中,流官政權很不鞏固,有的土司地區設流官後,因為各種原因而出現了複流為土的現象。這是因為明代土司製度還處在全盛時期,一方麵土司製度對明王朝的統治還能起到一定的作用;另一方麵土司勢力還比較強大,可以利用群眾的力量起來反抗改流。同時明代改流的土司地區,大部分處於地主經濟興起的時期,還未能徹底戰勝領主經濟,就是說土司統治的社會基礎還沒有受到根本的破壞,明王朝也沒有力量對改流地區進行完全的控製,決定了明代改土歸流的不徹底性和反複性,改土歸流就隻有在條件完全成熟的清朝才能徹底進行。
(二)清朝改土歸流的經過
改土歸流貫通於整個清朝統治的全過程,大體可以分為3個階段:
1.初期階段。初期階段是從清初到1725年(雍正三年)。清朝初期,清軍進入南方土司地區時即對有條件改流的土司趁軍事勝利改流。1659年(順治十六年)吳三桂在鎮壓了雲南元江傣族土知府那嵩的抗清活動後,將元江改設流官知府。1664年(康熙三年)貴州水西宣慰使安坤起而抗清,被討平後,吳三桂奏分其地為4府:以大方城為大定府,以利城為平遠府,以烏撒為威寧府,以水西為黔西府,水西地區第一次改流。1665年(康熙四年)雲南新興州(今雲南省玉溪)土司王耀祖和寧州土官祿昌賢聯絡嶍峨、石屏、蒙自、陸良、彌渡、維摩、王弄山、教化等大小土官共起反抗,被吳三桂鎮壓後,廢除了這些地區的土官,改新興、寧州為流官知府,在教化、王弄山、維摩等原土司地區設立開化府,委派流官管理。1723年(雍正元年)將雲南麗江土府改流。1724年、1725年又將雲南威遠、姚安等地改為流官知府。在廣西,清朝於1663年(康熙二年)將鎮安土府改置流官通判;1719年(康熙五十八年)廢思明土司黃氏,改設流官。這是清朝改土歸流的初期階段。
2.高氵朝階段。
1726年(雍正四年)鄂爾泰任巡撫雲南兼雲貴總督事後,向清政府提出了全麵改土歸流的計劃,開始了大規模的改土歸流活動,改流進入高氵朝時期。在這一階段清政府根據不同地區、不同情況和土司的不同表現,采取了區別對待的不同策略進行改土歸流:(1)邊遠地區與內地的區別,認為在內地的土司可改流,雖在邊遠地區但實際和內地一樣的也可改流,邊遠地區則暫時保留土司統治,即先改內地條件成熟的地區,後改邊遠地區;(2)在雲南改流是以瀾滄江東西為分界線,瀾滄江以東必須改流,瀾滄江以西的土司暫予保留;(3)奉法與不法的區別,清朝對罪大惡極違抗朝命的土司首先改流,對守法的能撫綏其民的與流官州縣循良相同的土司則不改流,隻使其向化。
清朝在改土歸流的高氵朝時期按照剿撫相兼兵威並舉和3種不同區別的策略,采用以下幾種方式改流:
武力改流。清政府認為世代擁有土地、人民、武裝的土司,要他們“去封號、徼兵械、納土稱臣,解甲歸田,帖然受命改流,是不可能的事。故鄂爾泰受命之日,即移兵攻貴州廣順州之長寨,終於古州,首尾用兵凡五六載”清朝首先對東川、烏蒙、鎮雄3地用兵,最後改置烏蒙、烏撒、鎮雄、東川4流官知府。繼後,對雲南鎮源、威遠、恩樂、車裏、茶山、孟養等處用兵,將這些地區改設流官。1726年(雍正四年)二月鄂爾泰出兵攻貴州廣順州長寨,長寨是滇、黔兩省苗、彝雜處之地中勢力最強大的土司,故鄂爾泰在貴州改流之始首先對長寨用兵,前後用兵3年,設流官統治地區計有1298寨,5978戶,男婦35982口,地方600公裏。1727年(雍正五年)閏三月出兵謬衝,謬衝是黔、楚之交界處花苗中最強大者,鄂爾泰攻下謬衝之地後,將其地一部分歸黔省黎平府,另一部分歸廣西懷遠縣管轄。從1728年至1730年(雍正六年至八年)對貴州八寨、丹江、九股、清水江、八萬古州等地用兵,爾後將這些地區改置流官。1728年(雍正六年)清朝出兵攻下廣西八達寨改歸西隆州管轄。1731年(雍正九年)清軍又攻下廣西鄧橫寨,將其地改流。以土司“貪劣”、“不法”而改流。這種情況以廣西改流為最突出,如廣西的泗城土知府岑映宸、思城州土知州趙康祚、小鎮安土巡檢岑繩武、下龍司土巡檢趙墉等人均以貪暴專橫不奉法而被廢除,改置流官。
土司主動請求改流。這種情況多發生在湖北、湖南兩省土司中,原因是這些地區土司大都接近於內地,受到漢族地主經濟的影響較多,而清朝在雍正年間西南地區的大規模改土歸流對湖北、湖南的土司震動很大,在形勢所迫之下,大部分土司皆主動要求改流。1728年(雍正六年)永順“宣慰使彭肇槐納土,請歸江西祖籍”,遂改永順司為永順府。1727年(雍正五年)南渭州土知州彭宗和上溪州土知州張漢儒即納土,施溶州土知州田永豐亦納土,錯若峒、麥著峒、田家峒、驢遲峒等長官司土官皆納土,請求改流,清朝將以上各地歸入永順縣。同年,白岩峒長官司土官亦納土,將其地劃歸龍山縣。
以土司因互相仇殺,互爭不息而改流。湖南桑植土司向國棟,長年與容美、永順、茅岡各土司仇殺,民不堪命,於1726年將其地改為桑植流官縣,屬永順府,廣西上林長官司長官等人互相仇殺,被改設流官。
到1731年(雍正九年)改土歸流高氵朝結束,基本上完成了清政府予期改流任務,大部分土司地區皆改為流官統治,先後招撫討平貴州苗瑤寨2000餘,繳納廣西土司敕印和軍器2000餘件,雲南瀾滄江以東普遍設立流官知府,湖北、湖南大部分土司“納土”,故史稱“自四年至九年(雍正四年至九年)蠻悉改流,苗亦歸化,間有叛逆,旋即平定”。
3.改流的末期階段。清朝改土歸流的末期階段,是從1732年(雍正十年)經乾隆最後到清朝末年的宣統年間。這一階段是在原改流的基礎上,對尚未改流的土司繼續不斷的改流。在雲南對瀾滄江以西沿邊土司不斷改流。猛緬長官司於1746年(乾隆十一年)改設流官通判。猛猛土巡檢於公元1764年(乾隆二十九年)改設流官歸順寧府;四川、湖北、湖南在1731年(雍正九年)後改流的土司最多。四川酉陽地區土司從1734年至1736年全部改流;石柱土司區於1760年(乾隆二十五年)改流;川西的改流一直延續到清末,1775年(乾隆四十年)平定大、小金川開始改流,直到1911年(宣統三年)才最後完成大、小金川的改流;1909年(宣統元年)川督趙爾豐將德格、春科、高日、靈蔥等地土司改流;1910年(宣統二年)將巴塘、甘孜等地的土司印信收繳,改設流官,四川改流到此全部結束。在湖北,1735年(雍正十三年)唐崖長官司覃梓桂、龍潭安撫司田貴龍“納土”,將二地並入鹹豐流官縣;同年被改流的還有西萍長官司、施南宣撫司、忠路安撫司、沙溪安撫司、建南長官司等土司地區;此外東鄉安撫司、忠建宣撫司、忠孝安撫司、忠峒安撫司、高羅安撫司、木冊長官司、散毛宣撫司、大旺安撫司、卯峒長官司、漫水宣撫司、容美宣慰司等都先後在1733年至1735年改置流官。在湖南,1735年(雍正十三年)上峒長官司、下峒長官司、茅岡長官司皆“納土”改流;繼後石門天平所、慈利麻寮所相繼請求改設流官。湖北、湖南改流全部完成,“合境無土司名目”。
經過清朝3個階段的改土歸流,到1911年(宣統三年)民政部所奏各地改土歸流的情況可作為清朝改土歸流的總結,其奏雲:湖北的施南,湖南的永順,四川的寧遠,廣西的泗城,雲南的東川,貴州的古州、威寧等府州廳縣先後建置流官,漸成內地。乾隆以後征服大、小金川改流官。近幾年(宣統前後)雲南富州、鎮康,四川巴塘等處先乒奏請改土歸流,而廣西一省改流尤多,所有土州縣土司皆停襲,及撤任調省。四川尚有瞻對、察木多等處沒有改流。除湖北、湖南已全部改流官外,廣西土州縣、貴州長官司等,名雖土官,實已漸同郡縣。從整體看,大部分土司皆被改流,隻在雲南、四川偏遠之處還有部分土司未改流。
尚未改流的部分土司,到民國時期,民國政府繼續實行改土歸流。在廣西,民國初年改流的有太平土州、都安、隆山、思樂、鳳山等土司;李宗仁、黃紹竑、白崇禧統治廣西後,又繼續改流,到1929年(民國十八年)廣西改流全部結束。民國時在雲南沿邊地區繼續改流,設縣或設治局,1913年在西雙版納設“行政總局”,1925年又將“行政總局”改為“思普殖邊總辦公署”,在西雙版納地區設立車裏、佛海、五福、鎮越、象明、普文、盧山7個縣。1913年在德宏地區設行政區,次年又設潞西、瑞麗、盈江、梁河、隴川、蓮山6個設治局,將原土司置於流官縣或設治局的管轄之下。同時又在雙江、瀾滄設縣,在滄源、耿馬置設治局,雲南改流全部結束。
4.改流對土司的善後處理
清朝的改土歸流分為兩個步驟,即一為改設流官,一為對被廢土司的善後安置,“一依流官之例,倘罪應斥革,即以流官代之……然後選用循良,善加撫恤”。清朝對改流土司的善後安置極為重視,鄂爾泰雲:“今大局甫定,諸務須籌,安輯調停更非易事,若不用猛力,斷難圖成;若不具恒心,終難善後”。因此鄂爾泰建議清朝要下大力來做被革職土司的善後事宜,其目的在“要使已歸者(改流者)無舊主之思,未歸者(未改流者)生欣羨之意”。清政府對被革土司隻有少部分罪惡極大者施以重刑,對絕大部分被革土司根據不同情況采用懷柔寬大處理,以便籠絡人心,安定地方。
對以罪革職者之土司的安置。《清史稿·刑法誌二》載:“改土歸流之土司犯,將家口實行遷徙,然各有定地,亦不限千裏也。”對被遷徙的土司又視所罪之輕重區別對待,“有犯斬絞重罪者,其家口應遷於遠省安插;犯軍流者,土司於家口應遷於近省安插”。使其離開原居住地,目的是不讓改流的土司東山再起,又複生事。所遷土司有一部分在本省安置,大部分遷入內地省分,如江蘇、安徽、浙江、江西、河南、陝西等省。僅安徽1省就安置了廣西、貴州改流土司21名。對被遷土司在生活上予以照顧,規定“每十人撥給官房五間,官地五十畝”。清世宗胤禛曾敕諭各地方官吏對被遷土司給以關照,以示“皇恩浩蕩”,使其感恩戴德,消除思鄉之情。清朝的這一措施割斷了土司與原居地的聯係,對安定改土歸流地區的社會秩序起了一定的作用。
對恭順王司的安置。對自願請求改流或自動交出土司印信者,清朝政府一般均給以優厚待遇。在鄂爾泰的奏疏中即明確規定對於投獻者“但收其田賦,稽其戶口,仍量以養贍,授以職銜冠帶終身,以示鼓勵”。湖北、湖南改流土司大都得到如此待遇,不少改流土司被授予千總、把總。永順宣慰使彭肇槐還得到清政府賞銀1萬兩,被授予參將職。這樣的安置不僅安定了已經改流地區的社會秩序,而且還吸引了未改流地區土司主動請求改流。
對改流地區的統治措施。清政府對已改流地區采取各種措施加強統治:在政治上和軍事上,采取設流官、戍兵、建城、編戶籍、立保甲的辦法。清朝選派了能力強同時又較廉潔的官吏任改流地區的官員,以便緩和與當地人民的矛盾。軍事上在各地增設營汛,派兵戍衛以加強控製,同時又設保甲製度,稽查戶口。經濟上實施丈量土地,編丁納賦。文化教育上,提倡立學校,設教職,勸各民族的子弟入學,並規定各民族參加科舉的定額。這些政策的實施促進了改流地區社會經濟文化的發展。
四、改流的目的和影響
改土歸流的目的,從表現來看好像是明清政府為了解除土司對各民族人民的殘酷壓迫和剝削,然而改流的真正目的並不在此,其真正目的在於:“剪除夷官,清查田土,以增賦稅,以靖地方”。很明顯,改流的目的有三:(1)在政治上廢除土司的統治,打破土司分散割據的局麵;(2)經濟上在土司地區實行科田納糧,變土司對土民的剝削為中央王朝直接進行糧賦的剝削,以增加經濟收入;(3)軍事上解除土司的武裝和收繳土司的武器,以防止地方人民的反抗,加強對地方的直接軍事控製。最終目的就是要對土司統治的各民族地區實行直接的統治。
從改土歸流的目的來分析,改流就是在政治上除去土司的世襲製,在經濟上取消奴隸製和封建領主製的殘餘,這就是說改土歸流是土司統治地區各民族政治、經濟製度上的一種變革,對各民族地區社會政治、經濟、文化有著較大影響,歸納起來其影響有4個方麵:
第一,有利於統一多民族國家的鞏固和發展。改土歸流消除了各地土司分散割據的封閉局麵,各土司地區完全納入了中央王朝的直接管轄之下,交通道路的暢通,加強了各民族地區人民之間的來往,湖北來鳳縣“自改土後,披荊斬棘,行李往來,遂為三省之要衢,四衝之捷徑”。湖北施南地區則是“商賈多江西,湖南之人”,“川、鄂、湘交界各族人民互通有無,密切交往,湖廣、四川、江西、陝西、江、浙、閩、粵的商人和官吏皆來湖北,有的還定居下來,形成了一個多民族匯合的地區”。土司被廢除後,清政府可以對原土司統治下的人民進行戶籍清查,登記編冊,轉到清政府的直接控製之下,並將原土司的莊奴釋放為自由農民,如雲南麗江土府改流後釋放了原木氏土司的莊奴2000餘人;湖廣容美土司改流後,追釋了原被掠保靖良民500餘人。原來的那種依附關係不存在了,成為清政府的直接編民,這對緩和社會矛盾,促進生產的發展起了一定的作用,也就有利於多民族統一國家的發展和鞏固。
第二,革除了一些舊製陋規。改土歸流過程中清政府對土司地區一些舊製陋規作了一些改革。首先是革除土司的苛派和特權剝削,諸如“火坑錢”、“鋤頭錢”、“煙戶錢”、“年歲錢”、“鞋腳錢”、“修衙門錢”、“破收銀”等一律予以革除。僅泗城府、西隆州就革除土司各種苛派銀1517兩,雲南麗江府改流後革除各種苛派銀2萬餘兩。然後稅收由清政府統一管理,按畝進行征收,並在一段時間內“科糧從輕”,減輕了人民的負擔,農民的生產積極性有了提高。革除一些土司長期統治造成的流弊,對於改流前土司自定的刑律、私設的公堂一律廢除,還禁止土目擅管地方,禁止仇殺、掠搶人畜和勒索搶掠商人財物等。這些措施有利於地方的安定和發展生產、繁榮商業。革除了某些民族的陋俗,如禁革“骨種之習”。和同族婚姻,還“禁止端公邪術”、“禁乘喪訛詐”、“禁輕生”等。這些措施雖難以被當地各民族所接受,但都有利於各民族的繁榮和發展。
第三,促進了原土司地區社會經濟的發展。由於土司的廢除,使奴隸製和封建領主製得以徹底瓦解,土民從土司的束縛下解放出來,獲得了較多的自由,再加上清政府在改流過程中比較重視恢複和發展生產,土民的生產積極性就高漲起來,結果使改流地區的社會經濟有了新的發展。改流後,清政府允許土地自由買賣,鼓勵開荒和招農開墾,使大量有主土地得以耕種,大量無主土地得以開墾,耕地麵積大幅度增長。雲南麗江上府改流後的1725年(雍正三年)隻有耕地790餘頃,到1727年(雍正五年)新開墾了耕田471餘頃,1729年(雍正七年)又新開墾55餘頃,總耕地麵積增至1318餘頃,比明末清初時增加了3倍。鄂西大片荒地也被開墾,1754—1774年(乾隆十九年至三十九年),施南府墾出荒地55396畝。改流後,原土司地區的水利建設也有較大的發展,清政府根據各地的不同情況,對以往常造成災害的江河湖泊進行了治理,並修建許多新的水利工程。以雲南省為最多,僅在雍正年間昭通地區就興修水利工程10處,灌溉麵積達2萬餘畝。據乾隆《雲南通誌》卷十三水利條記載,雍正年間雲南省疏河、開渠、築堤、建閘等各項水利工程達70項之多。水利工程的興建促進了農業生產的發展。改流後,還將內地的先進生產技術和農具輸入到改流地區。鄂西地區“向來刀耕火種,不用灰糞”,因此鶴峰第一任流官知州即教民“積糞和灰”,“多收草糞”,引進鐵犁、鐵耙、鐵鐮等,使“高低田地,皆用牛耕”。其它省改流地區這種引進先進技術和農具的現象亦很普遍。改流後亦使手工業和商業有了較快的發展。對改流地區清政府鼓勵從事多種經營,鄂西地區改流後“女勤於織,戶有機聲”,木匠、銅匠、裁縫各業俱有;施南府“百工多係本地居民……有精於藝者,或居肆置物”。雲南東川的礦業也有發展,“礦產稅年收萬金”。集市貿易更為繁榮,改流後水陸交通的開通,“水道可以安穩行舟,往來商賈稱便……苗、彝土特產,借以源源輸出,外地商品,如鹽、米、布帛諸物亦得以大量輸入”。湖北鶴峰州“舟楫之往來,連絡不絕,商賈之貨殖,各種俱全;人事之繁華,已至其極”。改流地區商業的繁榮可見一斑。總之,改土歸流促進了原土司地區社會經濟的發展。
第四,促進了土司地區文化教育的發展。改流前土司往往以“恐土民向學有知,不便於彼之苛政,不許讀書”,“向來土官不容夷人應考,恐其入學,與之抗衡”。改流後清政府下令廢除“禁部中夷人不許讀書”的舊規,提倡在各改流地區廣設學校,凡有條件辦學的地方,均設立學校和教職,還規定取士名額。湖北鶴峰流官知州提出設立義館,令民間子弟上學,7歲以上兒童必須上學,父母不得阻止。為了擴大民間子女入學機會,在施南府設了府學。各縣大都設了縣學、鄉學,實行科舉考試。清政府為了籠絡人心,還在一些州縣專設苗童名額。據不完全統計,雍正改流後建立的學校;在貴州有府州4個,在雲南有府州6個縣2個,在廣西有府州5個縣1個,在湖南有府州1個縣4個,在四川有府州2個縣1個。學校的建立,使許多民族的子弟有機會上學,“文教事興,人皆向學。不獨世家巨室,禮士賓賢,各有家塾,即寒素子弟,亦以誦讀為重”。文化教育事業的發展對改流地區各民族社會經濟文化的發展有著深遠的影響。
綜合上述,可以對改土歸流的影響作如下的評價:改流是土司統治地區各民族經濟和政治製度的一次大變革。就經濟變革來講,改流以後,一些地區的封建地主經濟取得了主導的地位,一些地區的封建地主經濟則由此而發展起來。再就政治改革而言,土司統治時期,各民族中還分別存在著封建領主、奴隸主的地方政權,中央王朝隻能通過各民族中的領主、奴隸主實行間接的統治,改流後領主、奴隸主政權皆被廢除,而代之以流官政權實行直接的統治,從而加強了中央集權的統治,使各民族地區的基層政權與內地漢族完全趨於一致,各民族地區與漢族地區政治上的統一向前發展了,鞏固了中央王朝對各民族地區的統治,也使多民族統一國家得到進一步的鞏固。其結果是促進了改流地區各民族社會經濟文化的發展,這是改土歸流的進步性,應該加以肯定。但是改土歸流又是建立在有利於大民族封建中央統治階級對各民族人民進行剝削的前提下進行的,所以中央王朝中統治階級的剝削代替了各民族中土司的剝削,以流官代替土官的統治,各民族人民不可能擺脫階級壓迫和剝削,甚至造成有些地區土流雙重壓迫和剝削,民族歧視和民族壓迫依然存在,使改土歸流的進步性受到非常大的局限。
第三節各民族政治經濟文化的發展
17世紀以來,特別是清雍正改土歸流以後,南方各民族的政治經濟文化有了很大的變化和發展,但各民族社會發展不平衡的狀況仍十分突出,其社會發展大體可分為4種類型:一是大多數民族地主經濟已經形成;二是仍然有少部分民族保留有領主經濟,且領主經濟還有一定程度的發展;三是大小涼山奴隸製依然處於緩慢發展之中;四是邊遠山區的部分民族還保留有許多原始社會末期的殘餘。這就使南方各民族社會處於各種不同的曆史發展階段,呈現出很大的差異。
一、各民族地主經濟的形成
南方各民族經過改土歸流以後,許多擁有政治實權的漢族官吏和擁有經濟實力的漢族地主、商人以及其它勞動人民遷入南方各民族地區,特別是軍屯的士兵和屯墾的漢人進入各民族地區後,給這些民族地區注入了新鮮的血液,他們不僅帶進了漢族先進的生產技術和科學文化,而且還帶進新的生產關係——地主經濟生產關係,促進了南方各民族社會生產的發展和社會生產關係的變化,最終使封建地主經濟代替了封建領主經濟。
自17世紀以來,南方各民族的社會經濟都有了普遍的發展。在農業生產上,農耕技術和水利灌溉技術提高很快。廣西橫州(今廣西橫縣)的壯族築堤圍塘蓄水,引溪流灌溉的農田水利甚為普遍;稻田耕作也較細致,播種育秧,中耕除草一二次,使上田產量每畝可達2石;坡地則開為舍田種旱禾,種後也除草一二次,產量與水田不相上下:壯族人民還掌握了“煆石為灰”,用石灰作肥料的技術。雲南的白族大部分地區改變了“二牛三夫”的耕作方式,改為1或2人犁田的耕作方式;白族還修建了太和縣穿城三渠、寶泉壩等水利工程10餘處,有的地區組成了水利灌溉網;由於水利的興建、耕作技術的改進、先進生產技術的運用,使白族地區農業生產技術達到當時內地的先進水平,產量大幅度提高,曆史上素稱幹旱之區的雲南縣一變而成“雲南(縣)熟,大理足”的富饒沃壤之鄉。土家族用鐵犁、鐵耙等鐵製農具代替了木製農具,大量使用牛耕,“高低田地皆用牛犁……牛犁所不至者,則以人力為之”,重水利,廣修塘堰,灌溉工具有提水用的水車、筒車、手搖式吳公車等。其它民族在農業生產上均有或大或小的提高。
手工業生產技術方麵進步也很快,產品的品種增加,質量提高,不少手工行業。已成為獨立的生產部門。雲南白族地區的手工行業有紡織、繅絲、采礦、鐵器、銅器、銀器、製針、建築、木工、石工、雕刻、印刷、漆器、窖業、造紙、皮革、染靛以及畜產品和農產品的加工等項,均達到了較高的技術水平;所織的“洱海紅”布極負盛名,所產清紙頗細膩,久藏不蠹;在城鎮和發達的手工行業中還出現了3個等級:師傅(或稱老板)、幫工和學徒,師傅往往就是作坊主;手工業者還有行會組織,如無師承或不參加行會,就要受到排擠。土家族是“女勤於織,戶多機聲”,手工業的分工很細,“土、木、竹、石、裁縫、機匠之屬各有專司”。
在農業和手工業發展的基礎上,南方各民族的商品經濟也有了進一步的發展,手工產品和農副產品越來越多的被作為商品在集市中出售。壯族的壯錦、壯人布、花中銷往各地。雲南白族婦女“勤於紡織,貿布匹”,土家族生產的農副產品和手工產品不僅供本地使用,而且還遠銷外地,鐵製農具、布匹、桐油、油茶、鹽、堿等產品都拿到集市出售。隨著各種商品流入市場,使集市繁榮,商業城鎮不斷形成。在廣西的東部、中部出現了梧州、桂林、柳州等大市鎮;廣西西部的橫山寨是與雲南各族交易的中心場所,左江的水平寨則是與廣東、越南貿易的中心,慶遠、百色等地已成為壯族地區的商業重鎮。土家族地區的商道分水陸兩路,各府、州、縣所在地與水陸交通要道的集鎮,已經成為商旅四至、百貨聚集的重要貿易市場;集市中不但有逢集趕場的攤販,還有開設店鋪的坐商,有的(如古丈廳)地區還出現了油商兼營錢莊,集市或3日或5日一集。雲南白族地區,僅大理府屬的固定集市就有48個,“大理三月街”成為雲南最大的貿易市場,街期時蜀、楚、黔、桂、藏等地的各族商人攜貨前來貿易;大理、祥雲、鶴慶、鄧川、蒙化等城鎮都是較大的商業城鎮和貨物集散之地;許多集市的街期都由6天一集縮短為三四天一集,甚至有一天一集的。
農業、手工業的發展,商品的增多,貿易的頻繁,直接衝擊了封建領主製的生產關係,迫使其發生變化,首先發生變化的是封建領主製的土地占有關係,土地私有和土地買賣不斷發生。原來大量的屯田有的開始出租,有的屯田出賣變為私有土地,成為民田。屯田、民田可以自由買賣,打破了過去領主擁有全部土地的大土地所有製,被出賣的土地大多落入地主之手,使地主的土地所有製得以興起和發展。同時土官也開始出賣土地,改土歸流後清政府又將土司、土官占有的大部分土地沒收,交由土民耕種,原來土司所占的官山也允許農民自由開墾,農民耕種和開墾的土地,隻要每年向清政府交納“秋糧銀”即可據為已有,並可以買賣。清政府為了保證土地買賣的合法權利還頒布了“法令”,以保證土地自由買賣的權利。結果掃清了地主經濟發展的障礙,地主階級開始形成。地主階級主要由3部分人組成:一是外來官吏、商人轉化為地主;二是土官和其官屬轉化為地主;三是部分經營土地的農民轉化為地主。
地主階級的形成,使原土司統治地區的剝削方式也起了變化。新興地主階級將土地出租給無地或少地的土民耕種,以收取實物地租為主要的剝削方式。各地土司也將土地出租,收取實物租,改變了過去以勞役地租為主的剝削方式。實物地租形式有多種,有的是定租、活租、包租,而且還有以羊、豬為實物交租的。地租剝削十分嚴重,租額高得驚人,一般租額占了產量的50—60%,有的高達70—80%。
地主的興起,剝削方式的改變,結果使領主製下的人身依附關係亦隨之變化。大量領主製下的依附農民變為地主的佃農,佃農不再為領主服勞役,擺脫了對領主的人身依附關係,成為自由的農民,地主經濟最終形成了。
二、傣族領主經濟的發展
17世紀以來,南方各民族的領主經濟大部分被地主經濟所取代,但仍有少部分民族保留了領主經濟,如雲南省的尋甸、貴州省西部的部分彝族、西雙版納的傣族,特別是西雙版納傣族不僅保留了領主經濟,而且還有一定程度的發展。
傣族社會從12世紀開始陸續進入領主製,到17世紀傣族的領主製有了很大的變化和發展。內地區域的傣族,如新平、元江、景穀、金沙江流域的傣族已進入了封建地主經濟。德宏地區傣族內部出現了地主經濟因素,有的地區,如盈江地區地主經濟占了較大的比重,但領主政治還占統治地位。西雙版納傣族的領主製卻有了很大的發展,領主的統治更加牢固,其土地形態、等級關係、政權組織、剝削形式等都更具有領主製的特征,表現是:
封建領主大土地所有製突出。封建大土地所有製是構成傣族領主製社會的基礎,其中以西雙版納最為突出。西雙版納傣族的大土地所有製開始於12世紀末建立景隴金殿國的叭真時代,到17世紀成為一種典型的封建領主大土地所有製。在西雙版納的一切土地,包括耕地、森林、荒山、礦藏、河流及土地上的一切生物皆屬於最高封建領主召片領(元明清以來被中央王朝封為車裏宣慰使,從二品)一人所有。召片領,傣語為“廣大土地之主”,這就是封建領主大土地所有製的生動體現。
這種大土地所有製對土地的占有使用分為兩大類:一類是領主直接占有經營的土地,稱為領主地段;一類是農民占有使用的土地,稱為農民地段。
領主地段占總耕種麵積的14%,包括宣慰田(納召片領),屬於召片領直接經營的土地;土司田(納召猛),屬於各猛召猛直接占有經營的土地;波朗田(納波朗),是各級波朗直接占有經營的土地;頭人田(納道昆)為各基層頭人直接占有經營的土地。
農民地段占總耕地麵積的86%,包括家族田(納哈滾),占19%,是家族占有在家族內部分配使用的土地;寨公田(納曼),占58%,是村社集體占有,在村社成員中分配使用的土地;私田(納辛),占9%,是個體農民占有使用的土地,大多數是農民開墾的荒地,按規定到一定年限必須交村社並為寨公田。
領主地段的土地全部由農民無償代耕,收獲物全部歸領主所有,這是農民獲得土地(份地)的條件,即“種田出負擔”。農民地段的土地按各種占有形式,平均分配給每個成年人,即份地,種份地者必須負擔一份勞役。
封建領主製等級界限嚴格。西雙版納傣族領主製社會中,其階級關係是通過等級製度表現出來的。
領主階級(包括召片領、召猛、各級官員、頭人)分為孟、翁兩個等級。孟是最高統治等級,意為“頭蓋骨”,即人體的最貴重部分,比喻至高無尚,專指召片領及其嫡係親屬;翁,意為親屬,是指召片領的旁係親屬。孟、翁兩個等級的人數很少,僅占總人口的2%,這是基於本民族內血緣關係的親疏而劃分的等級。
農奴階級依本民族內在封建化過程中的不同來源而劃分為傣猛、滾很召兩個等級,等級地位是世襲的,並有不同的封建負擔和處於不同的社會地位。傣猛,意為土著或建寨最早的人,占農奴階級的55%,人口較多,占有較多和較好的土地,社會地位高於滾很召等級。滾很召,意為主子家裏的人或官家的人,占農奴階級的39.2%,是一個因各種原因喪失土地和人身自由的農奴集團,占有很少的土地,社會地位低於傣猛。滾很召按其不同來源又分為領囡、冒仔、滾乃、洪海、卡召。此外還有一個近似於自由民的召莊等級,又叫魯朗道叭,占農奴階級的5.7%,他們是召片領的遠親近戚,被安置在村寨中進行農業生產的一個等級,受到領主的一定照顧,但後來也要承受封建負擔而變為農奴階級中的一個等級。這3個被統治等級,按等級組成村寨(絕對不許混雜居住),受到各種不同的封建剝削。
封建領主政權完整。各地傣族都有一套封建領主政權,其中以西雙版納傣族封建領主政權最為完整。宣慰使(召片領)是最高行政軍事首領。宣慰司署是最高統治機構,司署有大小官員30餘人,主要官員有召景哈(議事庭長)管議事庭,懷朗曼凹(都竜浩)總管行政、財政和稅收,懷朗莊往管糧米雜務,懷朗曼轟管司法戶籍,這4個官員稱為“四大卡貞”。此外主要官員還有內務總管召竜帕薩,右榜大元師召竜納花,水利總管官召竜帕廈等。每個部門都設有專職官員,形成一套完整的中央機構。
宣慰司署的最高權力機關是議事庭(勒司朗),由“四大卡貞”和各猛波朗組成,由議事庭長召景哈統領,負責處理全部行政事務。按規定在每年的開門節和關門節召開兩次例會,商議境內的各種重大事務,若遇有緊急事件,也可臨時召開會議商討解決。
地方行政機構是猛、隴、火西、村寨。猛的最高首領是召猛,猛的最高權力機關是猛議事庭(勒貫),負責處理猛內的一切大小事務。隴,又稱播或卡馬,隴的首領是頭人叭竜,隴的辦事機關是隴議事會(貫),負責處理隴內事務。火西,下轄7—8個或10餘個村寨,由叭火西或召火西管理;火西既是地方行政組織的一級政權,又是分配封建負擔的單位;火西設有議事會,由各村寨的頭人組成,負責處理火西內的事務。村寨是最基層的政權,由叭、竜、先各級頭人管理,日常事務由波曼(寨父)、咪曼(寨母)管理,此外還保留有村社議事會和村社民眾會議,用以解決寨內的一切事務。
在宣慰司署議事庭到村寨議事會這一垂直行政係統之外,在各級議事會與地方政權之間,還設有一套“波朗製度”,召片領將宣慰司署的大小官員委派到各猛為波朗,有如欽差大臣,代表召片領監督各猛召猛。各猛召猛也委派其親信深入各隴、火西為波朗,監督各級頭人,並與各級頭人共同控製廣大人民群眾。
在領主政權中還有軍事組織,有常備的武裝,宣慰司署設有各級武裝官員,如召竜納花(右榜大元帥)、召竜納灑(左榜大元帥)、真悍(先鋒),各村寨設有專管軍事的昆悍。還設有監獄,製定了各種刑法,還有許多成文或不成文的封建法規,如民刑訴訟、封建負擔、等級製度、水利、禮儀等法規。
總之,西雙版納傣族封建領主政權是相當完整的,也是少數民族領主製中少見的。
勞役地租盛行。在傣族領主製社會中,由於實行的是大土地所有製,土地劃分為領主地段和農民地段,即莊園和份地,所以其剝削方式是以勞役地租為主。農奴必須以自己的耕畜、農具無償代耕領主的莊園(官田),才能從領主那裏獲得一份份地耕種、作為自己的衣食之源。同時還必須為領主服各種非生產性勞役。由於各個等級的來源和地位不同,所承擔的勞役也有所區別,傣猛主要承擔農業勞役,召片領、召猛、波朗、頭人所占有經營的土地大部分征調傣猛無償代耕,傣猛以村寨為單位實行勞動分工,某寨專司犁田、某寨專司插秧、某寨專司收割,都有明確分工,並不許超越權限,否則將受到處罰。被征派的農奴必須在規定時間內自帶食物、農具、耕牛去領主土地上勞動,收獲物全部歸領主所有。傣猛還要服一種稱為“甘猛”的地方性勞役,諸如修路、修橋、挖水溝、服兵役以及提供給封建中央王朝的糧錢貢賦等。滾很召除了為領主提供官租外,主要是為領主提供家內勞役,同樣以村寨為單位,按勞役的種類分工負擔,每寨負擔一二項勞役,這些勞役包括為領主養象、養馬、抬轎、劃船、紡織、打旗、做飯、搖扇、提繡鞋,甚至於守靈、哭喪、削大便棍等共有106種。領主的一切物質生活和精神生活所需均靠對農奴的勞役剝削中獲取。
生產的發展。在傣族領主政治發展的同時,其社會生產也有較快的發展。傣族經濟生產在雲南西南部一直處於領先的地位,在兩千年前就開始了農業生產,到唐代就已進入了犁耕農業階段,主要從事水稻生產。元明時期仍“五穀惟樹稻”,明朝以後到清朝豆類、麥、蕎等農作楊傳入傣族地區,使用的農業生產工具有鐵製的犁、耙、鋤、鐮、砍刀、刀、鐵銑等,也有少量的木銑和木製農具。耕作技術普遍實行犁耕、選種、育秧、插秧等技術。水利灌溉較發達,很早就有相當完整的灌溉係統,從宣慰司署到各猛、隴、火西、村寨都設有專管水利的官員,負責修理溝渠和分水灌田。除農作物外,經濟作物有甘蔗、花生、棉花、茶葉、果類等。
手工業生產以民間最為活躍,產品精良,製作技術較高。主要手工行業有竹器編織、紡織刺繡、陶器、銀器、鐵器製造等。這些手工行業都比較發展,但手工業還沒有完全脫離農業,沒有專業的手工業者,手工製作隻是一種家庭副業。
傣族的商業交換有著悠久的曆史,漢代以來內地的漢族商人就深入到傣族地區,傣族人民用自己的土特產品和漢族商人進行交換。明清以來傣族的商業有了發展,各地普遍形成交換的市場,定期的集市——街子極為普遍,較大的村寨每隔3日或4日必有一個街期,每逢街日,附近各村寨的傣族和其它民族、漢族商人皆雲集一處,交換各自的物品。傣族出售的大多為穀米、土布、竹製用具、銀製飾物以及酒、糖、茶、蔬菜、水果等。山區民族出售的物品有藥材、山果、茶葉、野獸、山禽等。漢族商人所賣的是內地的土產和洋貨,如綢緞、布料、化妝品、毛巾、香煙、日用百貨等。傣族中也有少數經商者,但沒有形成專業商人。
傣族社會在進入17世紀以來,其領主製無論在土地製度、等級關係、剝削形式、封建政權、生產等方麵都有了一定的發展,使之成為一種典型的領主經濟。
三、涼山彝族(羅羅)的奴隸製
涼山彝族(羅羅)的奴隸製有著漫長的發展曆史,自公元前1世紀開始至19世紀,奴隸占有製在涼山彝族社會中仍占著主導的地位。在涼山彝族社會中奴隸主不僅占有大量的生產生活資料,而且還直接占有奴隸的人身,占有奴隸的多少是衡量奴隸主財富的主要標誌。奴隸主利用占有大量生產資料的條件,用強製手段剝削奴隸的無償勞動是涼山彝族社會賴以存在的基礎。奴隸主與奴隸之間的尖銳對立是社會的基本階級關係,但是這種階級關係又是通過等級製度表現出來的,並決定了各個等級成員的社會地位。氏族社會以血緣為紐帶聯結起來的家支,在涼山彝族社會中發生了質變,並將其作用擴大了,成為奴隸主階級實行專政的工具。涼山彝族社會的文化、藝術、婚姻、家庭等各方麵,無不打上奴隸製的階級烙印。
(一)等級製度
涼山彝族奴隸社會中,全體成員依其血緣關係、生產資料的占有和在生產中的地位,嚴格地劃分為黑彝、曲諾、阿加、呷西4個等級。黑彝是社會中的統治等級,其它3個都是被統治等級。在被統治等級中,又有高等級占有低等級的現象,構成極為複雜的等級關係。
黑彝,彝語稱之為“諾”,有黑色或彝族主體的意思。他們在政治、經濟上享有無上的特權,是社會中的統治者,占總人口的7%。他們占有全部曲諾、阿加和呷西,占有總耕地麵積60—70%的土地和大量的其它生產生活資料,輕視勞動,完全依靠剝削奴隸為生。
曲諾,彝語曲即“白”,諾即“黑”,含有清白人的意思。占總人口的50%,是被統治等級中最高的等級。他們的人身世代屬於奴隸主,居住在奴隸主的管轄區內,不能自由遷徙,奴隸主可將其轉讓、贈送。曲諾有自己的家支,有自己的婚權和子女的親權,有獨立的經濟生活,但在處理自己財產時要受到奴隸主的一定限製。按規定曲諾要向奴隸主承擔各種負擔,少數富裕的曲諾也有占有阿加和呷西的。
阿加,是彝語阿圖阿加的簡稱,意思為奴隸主門裏門外的人。占總人口的33%,社會地位比曲諾低,大部分是呷西經奴隸主配婚後與奴隸主分居而來的,分為彝根(曲諾下降而來的)和漢根(掠漢族來的)阿加,任何奴隸主都可將漢根阿加出賣,甚至虐殺。漢根阿加必須住在奴隸主宅旁,供奴隸主驅使。阿加的子女,奴隸主有權抽去作呷西或陪嫁丫頭。阿加沒有任何人身自由。
呷西,是彝語呷西呷洛的簡稱,意即鍋莊旁邊的手足。占總人口的10%,社會地位最低。呷西是單身奴隸,和奴隸主住在一起,一無所有,毫無人身自由,像牲畜一樣被奴隸主任意買賣和屠殺,可以被黑彝、曲諾甚至富裕的阿加占有,終年為奴隸主家服務勞役和部分田間生產勞役。
在涼山彝族曆史發展的過程中,等級之間很難變化,特別是黑彝等級是不能改變的,黑彝等級即是貧困破產,但其等級地位是不能改變的,被統治等級無論變得多麽富有,但是他的被統治地位是永遠無法改變的。
(二)奴隸製剝削關係
在人身占有和隸屬關係下,奴隸主對奴隸的剝削其主要形式是無償勞役。由於等級地位的不同所提供的無償勞役也不同,呷西整年為奴隸主從事繁重的家務以及放牧和部分田間勞役,稍有怠慢,則將受到難以忍受的虐待和酷刑。阿加主要為奴隸主提供田間勞役,要誰叫誰到,每年要用1/3到1/2的時間為奴隸主服勞役。曲諾要為奴隸主提供部分田間勞役,一般每年幾天至10餘天,此外還要為奴隸主修房、建碉堡、收租運糧、外出護送等勞役。各個等級還要受到奴隸主“雜布達”的高利貸剝削和各種特權剝削。
(三)家支製度和習慣法
由於涼山彝族社會的特殊性,因而沒有形成統一的政權,具有氏族社會特點的家支組織就成為奴隸主階級實行專政的工具,故此家支就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了政權的性質。
家支,彝語稱之為“楚西”或“楚加”,它是內部嚴禁通婚並以父子連名製譜係作為鏈條貫穿起來的父係血緣集團。家支對個人或個體家庭具有一定的約束力,但家支成員之間沒有統治隸屬關係。黑彝家支無論大小皆各自獨立,互不相屬,各有自己比較固定的管轄區,分別統治著轄區內的奴隸和勞動人民。家支沒有常設的辦事機構,由數目不等的頭人管理。頭人主要有蘇易和德古兩種,是由黑彝奴隸主擁戴出來的,不世襲,負責處理家支的一切問題。黑彝家支在政治上有著重要作用。家支的對內職能是維護黑彝的等級特權和統治地位,保證對被統治等級的剝削和鎮壓被統治等級的反抗。家支的對外職能是組織冤家械鬥,向外掠奪奴隸、土地和財物以及防禦這種掠奪。可見黑彝家支完全成了奴隸主實行專政的工具,也起到了政權組織的作用。
涼山彝族奴隸社會還沒有成文的法律,隻有習慣法。習慣法承認黑彝奴隸主占有剝削被統治等級的合法性。習慣法規定了鞏固和團結黑彝家支的辦法,規定黑彝的人身、財產是神聖不可侵犯的。同時還規定了處置被統治等級“犯罪”的辦法。可見習慣法是維護黑彝奴隸主等級特權和統治地位的。在執行習慣法時,通常有調解、神明裁判和家支會議裁判3種方法,處刑時不分男女,不問年齡。
(四)低下的生產力和奴隸的悲慘生活
涼山彝族奴隸社會發展極為遲緩,社會生產力十分低下。奴隸在奴隸主棍棒皮鞭下強服田間勞役,對生產毫無興趣,而寄生的奴隸主階級又極不關心生產的發展,甚至排斥外來先進生產技術的傳播,因而嚴重束縛了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在奴隸製下,農業生產上工具簡陋,耕作技術粗放,廣種薄收,產量極低,平均每年每人隻有原糧50多公斤。畜牧業、漁業、林業等僅是家庭副業。手工業還沒有從農業中分離出來,商品交換尚未形成獨立的經濟部門,沒有本民族的集市和專業商人。
在這樣低下的生產力之下,再加上奴隸主的殘酷剝削,奴隸和廣大勞動群眾生活極為悲慘。奴隸常年過著豬狗不如的生活,許多奴隸被奴隸主折磨而死,幸免於難者,往往在精神上和肉體上備受摧殘,有的四肢發育不全,有的遍體鱗傷,有的成為白癡。廣大勞動人民也長期過著“八月野菜四月糧”的生活。食鹽奇缺,多穿粗麻布褲和裙子,無床無被,隻有卷伏在火塘旁邊過夜。這就是奴隸製長期存在給涼山彝族社會帶來的嚴重惡果。
四、南方各民族原始殘餘的保留
從17世紀至19世紀初,南方還有一部分民族或多或少的保留著原始殘餘的社會組織,甚至還有極少部分民族仍處在由原始社會向階級社會過渡的發展階段,如獨龍族、怒族、傈僳族、基諾族、布朗族等皆屬此類型。有的民族雖說已進入階級社會,但還保留有原始殘餘,如佤族、拉祜族、黎族、苗族、瑤族中的少數即屬此類型。所保留的原始殘餘各有差異和特點。
(一)土地公有製和原始共耕殘餘
19世紀初獨龍族、怒族、傈僳族(部分)、佤族(部分)還處在原始社會後期家族公社和原始農村公社解體的時期,這些民族社會發展的特點是生產力水平低下,經濟雖以刀耕火種的農業為主,但采集和漁獵仍占很大的比重。生產工具十分簡陋,小型鐵器和竹木農具並用,社會分工不明顯,交換尚停留在以物易物的階段,社會內部雖有一定的貧富分化,但還沒有形成剝削階級。在土地所有製形態上,正處在家族公社和農村公社公有製向個體私有製發展的時期。土地的原始公有製還較普遍存在,獨龍族保留有家族公有、幾戶夥有的公有土地;怒族土地關係中原始公有製還十分突出,村社公有、氏族公有、家族公有土地還占有重要的地位;傈僳族社會中家族和村寨公有的土地還作為一種殘餘形式保留下來,家族、村社公有的土地有的地區占到總耕地麵積的30%;雲南西盟佤族家族、村社的公有土地占耕地麵積的10—20%;西雙版納布朗族的土地大部分屬於氏族公有。對於這些公有土地,凡氏族、家族、村杜成員都可自由開荒耕種,丟荒後就失去使用權。
基於這樣的原始土地公有製,因而在耕作形式上便保留著原始共耕製的共耕關係。各族對共耕的稱呼不一,獨龍族叫“猛吳”,怒族叫“扣利牙”,佤族叫“麻格類畝”,傈僳族則稱之為“哈米奔列夥”,皆為共同耕作或大夥一起種的意思,譯成漢語為“合種”或“夥種”。各個民族的共耕組織雖有所差異,但大體是一致的,即由兩家或兩家以上(最多8家)組成,一個家庭可參加一個或兩個以上(最多者參加10餘個)共耕組織。共耕關係不穩定,每年都有變化。共耕使用的土地有的是家族、村社公有地,有的則是私人土地。共耕各方共同出籽種和勞動力,共同生產,產品大部分沿襲原始平均分配的原則,按戶平均分配,也有按人口平均分配的,不計勞動力的強弱,土地無論屬於誰所有,一般都不計報酬。如果籽種原由一方所出,則先扣除籽種,然後再平均分配。有少數的共耕組,因組內生產資料占有的不平衡而產生了分配上的不平等,因而出現了某些剝削因素,導致共耕關係的逐漸解體。
(二)原始氏族、家族、共產製大家庭殘餘。
18世紀末至19世紀初,氏族、家族、共產製大家庭的社會組織在南方部分民族中還有所保留。獨龍族有由同一個祖先的後代組成的血緣集團——尼柔(父係氏族);怒族有稱為“起”、“體戚”、“勒”的氏族組織:傈僳族的氏族組織被稱為“初俄”;西雙版納布朗族社會中還保留有一種罕見的母子(女)連名製,這是一種母係氏族的殘餘,同時還保存著稱為“戛滾”的父係氏族組織。這些氏族都是由同一祖先的後代所組成的,具有許多共同的特征,如有同一姓氏、共同的圖騰、有氏族長、實行嚴格的氏族外婚等。
家族組織在獨龍族、怒族、佤族、傈僳族、拉祜族的苦聰支係中都還較為普遍的存在。它是由同一祖先的苦幹個體家庭組成的。這些家族的共同特征是:有共同的姓氏,實行嚴格的家族外婚,有某些共同的宗教活動,家族成員有互相幫助和互相承擔債務的義務,有選舉產生的家族長,有共同的墓地,有家族公有土地。這些特征具有原始家族公社殘餘的性質。
在個別民族中還有一種原始共產製大家庭的殘餘組織,其中以獨龍族和基諾族最為突出。獨龍族的原始共產製大家庭(獨龍語稱之為“宗”)在19世紀還是社會的基本組成單位:娶妻的男子在父屋內新置一個火塘,大家庭中有幾個火塘則表示有幾個小家庭,小家庭被稱為“卡爾信”,即火塘分居製。大家庭有家長(吉馬),其權力較大,負責處理生產、祭祀、嫁娶、交換、訴訟等事務。婦女處於奴仆的地位,大家庭內實行生產資料土地公有製,全家庭集體勞動,平均分配產品。同時還保留有古老的“主婦管倉”、“各火塘輪流煮飯”和“主婦分食”的母權製時期的遺風。
基諾族的父係大家庭出現於17世紀,是一個父係血緣集團,由同一個父係祖先的子孫(男性)娶妻後組成,同居一幢大竹樓內,由家長統領。在大竹樓的一道門設家庭的總火塘,二道門處設長條形火塘,供大家庭成員集體吃飯、休息、舉行家庭會議的場所。大家庭實行集體勞動,共同消費。
(三)黎族合畝製
19世紀時部分黎族還保存著帶有濃厚原始殘餘的合畝製,黎語稱之為“紋茂”或“翁堂沃工”。合畝是以生產資料私有製為基礎的,由二三代有血緣關係的親屬若幹戶所組成的帶有原始家族殘餘的一種共耕編組形式。合畝製的生產力水平還十分低下。每個合畝都有畝頭,合畝內畝頭與畝眾以及畝眾之間的相互關係基本上是平等的。合畝中還有一種“龍公”與“龍仔”的關係。龍公黎語稱之為“沃凡”,意為做主人,龍公絕大多數皆為畝頭。龍仔是因各種原因而投靠龍公的,一般有人身自由,龍仔在合畝內的地位和待遇與一般畝眾雖說有一定的差別,但基本上是平等的,這種關係帶有原始氏族收養成員的性質。龍仔要為龍公承擔一定的義務,龍公則以龍仔的保護人自居。
合畝的主要生產資料——耕地和耕牛,分別為合畝公有、幾戶夥有和一戶私有3種形式。合畝成員實行共同勞動,產品由畝頭主持分配。分配前先扣除種子和其它公用糧,餘下部分全部按戶平均分配。土地不論為何方所有皆不計報酬。有的合畝屬於原始形態的內部尚未產生剝削關係,但在過渡形態(由原始形態向階級社會過渡)的合畝中,合畝內部和對外均產生了剝削關係,傳統的合畝製僅是一種軀殼而已。
五、各民族文化的發展
17—19世紀期間南方各民族在政治經濟發展的同時,文化也有所發展,各民族在長期的曆史進程中創造了豐富多采的科學文化,它是中華民族燦爛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祖國文化寶庫的瑰寶。
(一)曆法
在長期的農牧業生產中創造了各民族獨特的曆法。彝族很早就有將一年分為10個月的曆法,後來發展成以12生肖紀年紀月紀日的彝曆。白族有“以寅為正,四時大抵與中國小差”的曆法,還有專門講曆法的《集聖曆百家書》專著。傣族的曆法被稱為“祖朋葛曆”,俗稱傣曆,有使用數年至幾十年的多年用曆書。佤族也有一種簡單的曆法。各族曆法在指導農牧業生產中發揮了極大的作用。
(二)醫學
南方各族的醫藥學較發展,大多有本民族的醫生,有的民族還有醫學專著。白族早在明代就有陳洞天著的《洞天秘典注》,李星煒的《奇驗方書》,清代以來又有孫榮福的《病家十戒十全合刊》,奚毓崧的《傷寒逆症賦》等醫學專著。傣族民間流傳著許多用傣文寫成的有關醫療方法、特效藥方、藥品名稱及用途的醫書。納西族有治療傷寒、痢疾、膀胱病和小兒風等的有效藥方。苗醫曆史悠久,內容廣泛,療法形式特殊,創造出經濟、簡便、快速的治療方法20餘種;苗醫還遠出行醫,苗醫人數眾多,如貴州關嶺縣五岡鄉一苗寨,500餘人中盡有300餘人能行醫,被譽為“苗醫之鄉”。
(三)建築、繪畫、雕刻
南方各民族都有自己獨特的建築、繪畫、雕刻藝術。廣西左、右江兩岸發現的花山崖壁畫早已馳名海內外,是中華民族文化寶庫的一部分。雲南劍川石室山石窟也享譽中外,可與敦煌石窟媲美。百越民族曆史悠久的幹欄建築至今還在傣、壯、侗等民族中保留著,成為一種傳統的建築,傣族的竹樓建築頗具特色。侗族橋梁、鼓樓、廟宇、涼亭等建築技術十分高超。白族修建的城池、宮殿、寺塔、樓閣設計精巧,規模宏大,大理崇聖寺三塔是白族建築技術的精華,早已為世人所矚目。
(四)銅鼓
是南方民族文化室庫中的一顆明珠。在廣東、廣西、貴州、雲南均發現了許多銅鼓,僅廣西地區出地和收藏的銅鼓就有500餘麵。在雲南楚雄地區發現了距今2700年以前的銅鼓,是迄今發現的年代最古的銅鼓。鑄造和使用銅鼓是百越民族的共同特征,它反映了百越民族青銅製造的高超技術。廣西壯族自治區北流縣發現的一麵銅鼓,體型高大,莊重古樸,麵徑1.65米,胸徑1.49米,腰徑1.39米,高0.67米,重達300公斤。有的銅鼓“其身遍有蟲、魚、花、草之狀,通體均勻,厚二分以外。爐鑄之妙,實為奇巧。擊之響亮,不下鳴鼉”。
(五)文字
南方民族中彝族、傣族、納西族創造了本民族的文字。彝文在曆史上曾被稱為“爨文”或“韙文”,也有稱之為老彝文的,它是一種超方言的音綴文字,曾流行於川、滇、黔、桂四省彝族地區,至今還保存有用彝文寫成的許多書籍,如《西南彝誌》、《勒俄特依》、《瑪木特依》等。傣文是由古巴利文演變而來的,有傣泐、傣那、傣篷、金平、新平5種形體,其中傣泐、傣那兩種文體流行最廣,有100o多年的使用曆史,在明代傣泐、傣那文就是官方(包括中央王朝)通用的少數民族文字之一,用這兩種字體記載了許多傣族的醫學、文學、史學、數學、佛經書籍,是研究傣族社會曆史的寶貴資料。納西族有以象形文取意的“東巴文”和標音文字的“哥巴文”、兩種文字在納西族中都通用,用東巴文寫成的東巴經數量巨大,已收集到的就有500多卷(冊),700多萬字;經卷內容豐富,包括了納西族的曆史、文學、宗教、天文曆法、哲學等方麵,是古代納西族的一部百科叢書。
(六)文學藝術和史學
南方各民族均有著豐富多采的文學藝術,尤以民間文學最為精彩,神話、寓言、童話、傳說、故事、詩歌、歌謠、諺語、謎語幾乎每個民族皆有。清代以來這些民間文學大為恢拓,已成為各民族人民不可缺少的精神食糧。神話中有苗族的《開天辟地》,白族的《創世紀》。詩歌中以傣族的長篇敘事詩最著名,許多詩歌長達上百上千行,有的甚至長達數萬至10餘萬行,被譽為傣族文學的精華,如《召樹屯與婻婼娜》、《俄並與桑洛》等都是詩歌中的精品。彝族的長篇敘事詩《阿細的先基》、《梅葛》等早已在彝族中家喻戶曉了。歌謠更是許多民族人人皆會。亦是人民生活中離不開的一種民間文娛活動,如壯族的“歌圩”,布依族的“山歌”,苗族長達廳餘行的“敘事歌”,瑤族的“鬥歌”,白族的“白族調”等均為各族人民所喜好,亦是青年男女表達愛情和進行社交活動的最好方式。在史學方麵,每個民族均有關於人類起源和本民族曆史發展的傳說,有的民族還有用本民族文字或漢文記載的曆史著作。彝族在14世紀就有了用彝文寫成的曆史專著,最主要的有《西南彝誌》,這是彝族最古老的一部百科全書,還有《洪水泛濫史》、《洪水前後軼事》、《德布氏史略》、《水西傳全集》、《水西製度》等史學專著。白族有許多著名的曆史著作,南詔時有《張氏國史》,大理時有《國史》、《白史》,元代有《白古通記》,明代有《南詔通記》、《西南列國誌》,清初有《白古通記淺述》等;明清時白族的學者還著述了許多雲南地方史誌,有明代李元陽的萬曆《雲南通誌》、《大理府誌》,艾自修的《鄧川州誌》,趙淳的《趙州誌》,高的《雞足山誌》等,這些史書都是具有較高價值的曆史文獻。傣族也有許多用傣文寫成的曆史專著,如《泐史》以及大量的封建成文法規和家譜。
(七)教育
18世紀清朝大規模改土歸流後,在土司被廢除的同時,封建文化教育也隨之進入南方少數民族地區,各地書院、府學、義學、縣學、衛學不斷建立。據統計,貴州省黎平府在乾隆至嘉慶年間,就建有書院7處,館舍5處,義學2所。書院、義學均有由政府撥給的學田出租給農民耕種,所收田租作為教育經費。在這些書院、義學、縣學中也吸收各民族子弟入學。湖南省批準辰州府屬太學取苗生5名,中學3名,小學2名,後又規定了入學數額。清政府還在各民族地區推行科舉製度,允許各民族學生參加科學應試,1704年(康熙四十三年)湖南學政潘宗洛明令允許各民族童生參加科舉應試。湖南兩廣各地的“民瑤與漢人無異,每歲科舉,瑤童得與考,所取瑤生,亦與生監一體鄉試”,“苗亦多應試”“瑤人中舉人也很多”……這些措施給各民族矢誌青年帶來了入學讀書和應試的機會,使各民族子弟讀書識字的逐漸增多,“悉以耕鑿誦讀為事”,“多有讀書明理者”,“於書無所不讀”的現象,對提高各民族人民的文化知識和促進各族社會經濟的發展有進步意義。
第四節南方彝、傣、白、苗、瑤、布依、土家諸民族的反抗鬥爭
一、李定國領導的雲南各民族聯合抗清鬥爭
明末清初,雲南各民族人民的反封建鬥爭大部分加入到明末農民起義軍張獻忠部將李定國所領導的起義鬥爭之中。李定國率領的大西農民軍於1646年(順治三年)九月攻占雲南後,重建農民政權,推行廉潔的政治,發展農業生產。“招撫外逃百姓回家複業,不足者借給牛、種”,製定合理的稅收,“差人踏看田地所出,與百姓平分”。支持商業貿易,“出入邊境,盤詰較寬,貿易商人俱給照驗”。實行較好的民族政策,如在平定沙定洲的內亂後,即聯合各民族土司,實行漢族與各民族、漢族士兵與各民族士兵平等的政策。這些措施收到了較好的效果,把雲南各民族在“聯明抗清”的旗幟下團結起來,以支持南明政權的方式共同抗清。各民族人民基於共同的階級利益,積極支持和參加起義軍,許多土司和各民族人民向起義軍輸糧認餉,供械當兵。“號召諸土司出兵認餉”,於是嶍峨、寧州、新興各處土司次第來歸,雲南18府有16府屬起義軍管轄。起義軍中增加了許多各民族的士兵,李定國東征時所率領的部隊中有彝、苗、瑤、壯、侗、仡佬、傣等族士兵,“其所部半為倮、瑤、佬”,還有戰象50隻(向傣族學習的象陣)。李定國領導的各族起義軍以雲南省各民族地區為抗清根據地(特別是傣族地區),起義軍先後轉戰於紅河以西、永昌以南、景邁以北的廣大民族地區,堅持抗清鬥爭。
1659年(順治十六年)一月,李定國起義軍在騰衝磨盤山一戰失敗,永曆帝出走緬甸,李定國收集殘餘部隊,自騰衝經南甸進入孟定,在緬寧(今雲南省臨滄)、耿馬、孟連等傣族地區,繼續發動當地各民族人民抗清。這時元江傣族土知府那嵩在李定國的發動下,領導傣族人民參加抗清鬥爭,那嵩所領導的各民族武裝是雲南各族抗清武裝中最強大的一支,當時那嵩堅守元江,李定國為不失信於那嵩,把妻兒留在元江,並將大量金銀財物留給那嵩以作費用,還和那嵩約定共同出兵昆明,以複雲南。此後那嵩又聯絡降清明將許名臣、高應鳳等共謀舉義,並聯合各地土司武裝向臨安、石屏、蒙自等處進兵。清朝急調吳三桂等率兵前往鎮壓,清軍兵臨元江城,吳三桂對那嵩進行勸降,遭到那嵩的嚴詞拒絕,並痛斥吳三桂。吳三桂下令攻城,那嵩進行了5個月的英勇抵抗,終因兵單力薄,又得不到李定國援兵的支援,城被攻破。城破之後,那嵩率家人登樓舉火自焚,英勇犧牲。
1661年(順治十八年)雲南大部分地區被清軍占領,但元江和滇南各族人民還和李定國生死合作,孟連一帶的土司向李定國耕田輸糧,車裏一帶的傣族還和李定國報饋殷勤。當清軍攻磨乃時“土司龍吉兆、龍吉佐等因與那嵩有約,堅不降,守城七十餘日,柵破被執不屈死”。
1662年(康熙元年),李定國到猛臘後,“遣官入車裏借兵,複雲南以救駕(永曆帝),車裏,暹羅俱遣使報禮向義甚殷”。後李定國在中緬邊境聞永曆帝被殺,哀傷成疾,於1662年六月病卒於猛臘。
李定國領導的各民族抗清鬥爭失敗後,雲南各民族人民的抗清活動並未停止。1663年(康熙二年)昆明張綺、大理張泰及梅阿四、騰越尹庶、武定張發樣、安寧魯家柱等於會城起兵抗清,但不幸失敗。1664年(康熙三年),嶍峨王楊祖、新興王耀祖、蒙自李世藩等又聯合滇東各民族人民舉兵抗清,眾至11萬人,圍攻臨安、蒙自等10餘州縣。幸存的那嵩之子那烈亦率領傣族武裝反攻元江。至此清初雲南各民族的抗清鬥爭告一段落。
二、乾嘉苗民起義。
1795年(乾隆五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貴州省鬆桃廳大塘汛大寨營苗族石柳鄧與湖南省永綏廳黃瓜寨苗族石三保等人,聚集於湖南省鳳凰廳鴨保寨副百戶吳隴登家中,與吳八月、吳半生、吳廷舉等人,在清朝的民族壓迫和大量失去土地的情況下,共同商討起兵反抗。他們提出:“驅逐客民(漢族地主),奪還苗地”的口號,商定於農曆正月十八(2月7日)聯絡毗連的鬆桃,永綏、鳳凰、乾州四廳的苗寨共同起義。這是湘、黔、川三省邊區苗族在改土歸流以後,因流官繼續欺壓百姓和滿、漢地主兼並土地的必然結果。
因石柳鄧為起義進行的準備活動被官府發覺,所以鬆桃大寨營起義被迫提前於正月五日爆發,此後的幾天之內,石三保在湘南永綏廳黃瓜寨,吳半生在鳳凰廳蘇麻寨,吳隴登在鴨保案、吳八月在乾州廳坪壟、吳廷舉在三岔坪,亦均先後起來鬥爭。影響所及,湘西、黔東北一帶苗族紛紛起而響應。因這次起義發生在清代乾隆、嘉慶之交,故史稱“乾嘉苗民起義”。
起義軍曾攻下乾州廳城,先後包圍鬆桃、永綏、鳳凰廳城。他們攻打清軍據點,奪回耕地,嚴懲作惡的百戶及地主,與前來鎮壓的清軍相持約2年之久。清朝剿撫兼施,在征調7省18萬清兵大軍壓境的基礎上,又籠絡收買起義軍個別領導中的動搖分子,並分化瓦解友軍;加上起義軍武器簡陋,組織性與外界聯係較差,勢單力薄,各自為戰,很容易受到分割包圍,因此一些據點先後被清軍占領。石柳鄧率所部轉入湘西後,曾與各路義軍分別迎擊來犯的清軍,經烏巢河穀戰役,吳半生、吳八月、石三保等先後被俘。1796年(嘉慶元年)七月十五日,義軍占領達1年5個月的乾州廳城失守。十一月中旬,石柳鄧與吳八月之子吳廷義等領導義軍退守石隆寨。次年正月三日,在清軍四路圍攻下,起義軍寧死不屈,取得擊斃清軍守備、千總、把總的戰績,最後全部壯烈犧牲。清政府在鎮壓乾嘉起義以後,在苗疆修複“邊牆”150餘公裏,建碉堡、哨卡、關口1100餘座,招屯兵7000人,備戰練勇1000人,實施“屯田養勇,設卡防苗”的政策。屯田製度的建立,不僅掠奪了苗民的田土,壓製了苗民的自由,後來屯租剝削日重,導致了此後再一次爆發的“革屯運動”。與此同時,清朝還在湘西風凰、永綏、乾州、保靖、古丈五廳縣委任守備、千總、把總等苗官486名,加上百戶、寨長共100o多人。在貴州省鬆桃廳委任守備,千總、把總179名,通事、百戶、寨長72名,形成了苗族內部的封建統治階級。清政府還在苗族地區普設義學、規定科舉的錄取名額,每屆都有人考取苗舉人,苗秀才等等。這一方麵推動了文化教育,另一方麵也為苗族地區知識階層的出現和統治階級培養接班人,起了一定的作用。
三、布依族人民的南籠起義
在全國各地不斷的起義,尤其是乾嘉苗民起義的影響下,貴州省南籠府(今黔西南自治州興義、安龍一帶)的布依族人民因土地被兼並,又因清朝為鎮壓乾嘉起義強行征布依族農民入伍的影響下,於1797年(嘉慶元年)在安龍縣北鄉當丈、洞灑二寨爆發起義。起義領導人韋朝元(韋德明),號七綹須,推舉能做巫行醫的布依族巾幗英雄王囊仙(王阿崇)為“皇仙娘娘”,取年號為仙大。韋朝元自任大王玉帝仙官,取年號為元順,並建立丞相,副丞相、總管仙達、仙娘等文武官職,以統率義軍。並以洞灑寨為京城,當丈寨為仙城,在方圓50公裏內的36個大寨和幾百個小寨修築木柵石城,據險自衛。
起義爆發後,二月二十七日攻陷永豐州管轄的定頭城,接著又破官軍關卡螞蝗屯,圍攻永寧城,大敗清軍援兵於永寧之北口馬鞍橋。三月二十日攻占冊亨城。三月底義軍矛頭直指貴陽,起義浪潮席卷整個黔西南及附近的廣西、雲南邊境地區,桂、滇、黔交界一帶的布依族及其他各民族人民紛紛響應。受到震撼的清廷,命令正在圍剿苗民起義的雲貴總督勒保立即從銅仁馳赴南籠。又令兩廣總督吉慶等由廣西省西隆州,雲南巡撫江蘭等自雲南省羅平州向南籠發動進攻,與貴州巡撫馮光熊等所率清兵進行會剿。從此,南籠義軍進入了依寨堅守的艱難時期。
四月十日,勒保率兵5000名由鎮寧進攻關嶺,起義軍在大坡嶺浴血阻擊,1000多人壯烈犧牲。後來又在滇黔大路上重要關隘巴隴屯設卡堅守,堅持戰鬥5晝夜,亦不幸失守。此後清軍“一路設卡安營,處處留兵防堵”,並收買叛徒,分化起義軍隊伍,但起義軍仍勇猛作戰。八月時,曾在黃草壩包圍雲貴總督勒保達一個多月。八月下旬,在清軍猛攻之下,義軍占領的捧鮓、黃草壩等地陷落,義軍主力退守當丈、洞灑和冊亨等據點。十月四日,京城洞灑、仙城當丈均被官軍攻占,一萬多義軍犧牲,包括起義領導人韋朝元、王囊仙在內的2600多人被俘,十月十二日義軍的最後據點冊亨城失守,十月十七日圍攻永豐州城的義軍撤退,起義最後失敗。十二月二十四日,起義軍領導人在北京被害。起義被鎮壓後,清廷一方麵在當地蠲免或緩征錢糧;清厘田畝,以靖苗漢之爭。裁把事、土舍、亭長等名色,以杜絕科累。“定夫徭工價,以利窮苗”,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對布依族農民的壓迫。而隨著起義後,“客民”遷入日增,帶來先進生產工具與技術使黔西南民族地區的生產力與生產關係有了較快的發展。
四、土家族地區的白蓮教起義
白蓮教始於南宋初茅子元創立的白蓮宗,為佛教淨土宗的一派,初崇奉阿彌陀佛(無量壽佛),提倡五戒。元代滲入其它宗教觀念,改崇彌勒佛。
16世紀初以後,奉無生老母為創世主,宣稱無生老母派彌勒佛等神佛下凡,救度迷失在紅塵的皇胎兒女。此後,教派林立,不下百種,而且互不統屬,頭目亦各有不同名稱。
18世紀後半期,河南省鹿邑人劉鬆以白蓮教組織起義,事發被捕後,其弟子赴川、陝、鄂一帶傳教。湖北省來鳳,四川省酉陽一帶土家族地區的白蓮教,就是從陝西省一帶傳來的,一些喪失土地的土家族貧苦農民和手工業工人均紛紛入教為教徒。當時的土家族地區封建地主經濟已有相當發展,實物地租“四六分成”,佃戶所得未及一半。田賦猛增,差役沉重,天災人禍之際,高利貸年利竟達80%之高。在乾嘉湘西,黔東苗民起義影響下,陝西省平利縣來此傳教的王子俊子1796年(嘉慶元年)二月由襄陽到來鳳,通知教友,約定日期與荊襄地區的白蓮教同時起義。湖北省來鳳縣教徒於二月十五日在小坳大教首唐貴家中祭刀,白布繞頭,白旗為號,旗鼓寨大教首田穀敦,夾牛洞向文進,享康裏王長清也同時起義。四川省長陽縣林之華、覃士輝等也高舉義旗,揭竿而起。來鳳一帶短短幾天,加入白蓮教起義的土家、漢、苗族達三四萬人。各教首之下,分率七八百或三四千人不等。他們構築據點,並向四川西陽,湖北鹹豐、湖南龍山等地活動,從教者日眾。
清政府除了竭力防止湖北省白蓮教與湘西苗民起義軍發生聯係外,還增撥兵力,阻止白蓮教蔓延擴大。在小坳、茶園溪等地被官兵占領後,起義軍又聚集宣恩、鹹豐、龍山、桑植4縣,共有教民數萬人,分編九營,齊集旗鼓寨,堅持戰鬥。七月初,川、湘清軍分四路合攻旗鼓寨,經繳烈爭奪,終於在七月十八日失守,近萬名教民壯烈犧牲,2000多人被俘,數千間草房,1000多間瓦屋樓房被焚一空。被俘者則在龍山縣全部被害。次年三月,清軍向長陽縣教民義軍屯集地黃柏山發動全麵進攻,義軍忽分忽合,又南又北,進行靈活機動的戰鬥。十月,各省官軍雲集鄂西,在地主鄉團的配合下,使各地義軍慘遭鎮壓,到1798年(嘉慶三年)春,義軍首領被俘,土家族地區為時兩年的白蓮教起義終於失敗。
五、嘉慶年間雲南大理等地各民族起義
嘉慶年間是清朝統治由盛轉衰的時期,政府腐敗,剝削加重,致使全國各民族反抗鬥爭屢屢發生,雲南各民族人民也掀起了反抗清朝統治的高氵朝。
1796年(嘉慶元年)威遠縣牛肩山一帶發生饑荒,拉祜族人民不堪乏食之苦,在紮杜的領導下起來反抗,襲擊官府和奪取清軍糧庫。起義得到緬寧“佧佤”(佤族)、蒲蠻(布朗)等族的響應,“倮黑(拉祜)、佧佤、蒲蠻諸夷滋擾緬寧”。紮杜領導的起義和佤、布朗等起義軍在大黑山一帶會合,共同圍攻緬寧城,使清朝為之震動,急調雲貴總督勒保率兵回滇鎮壓。1797年(嘉慶二年)紮杜在與清軍的戰鬥中被俘犧牲,起義軍遭到重大損失,餘部退入大黑山一帶,準備再度起義。
1797年大理、趙州、楚雄等10餘府州縣發生了因“鹽案”引起的白、漢、彝、回等族大起義。起義的原因是清政府將雲南民辦民運的鹽井改為官辦官銷,“始則計口授食(鹽),繼則按戶分灘”,“始則先課後鹽,繼則無鹽有課,人民訴之官府,官府又袒護鹽官,對告狀人民或立斃於庭,或羈死於獄……遂至釀成此禍”。因此在1797年三月,蒙化、太和(大理)、鄧川、趙州(鳳儀)、雲南(祥雲)、永北、鶴慶、浪穹(洱源)、楚雄、大姚、元謀、定邊、祿豐等處,以壓鹽致變,“縛官親門丁、蠹書凶役及本地紳衿之為害者”進行懲處。10餘府州縣的白、漢、彝、回等族人民在幾天之內紛紛起義,占領州城,捉殺貪官汙吏。清政府迫於起義人民的強大勢力,被迫采取了一些緩和措施,於1799年(嘉慶四年)重新製定章程,“罷官鹽,改歸民運民銷”,這次起義鬥爭取得了勝利。
1799年,猛猛(雙江)拉祜族因不堪忍受土司“虐其民”,在李文明領導下舉行起義,此時原紮杜起義軍失敗後退入大黑山的義軍餘部也來到猛猛,與李文明義軍一起共同攻占了猛猛。李文明還聯絡阿佤山等地的佤、拉祜等族人民參加起義,於是有阿佤山拉祜族頭目李小老率領的拉祜、佤族等五六百人的武裝來到猛猛,孟連銅金和尚張輔國也參加了起義,猛猛、壩卡50餘寨的拉祜等族投入到起義隊伍之中。清朝派兵前往鎮壓,起義軍機智地轉入叢林中隱蔽,使清軍被困於南灑河。清廷大震,將雲貴總督富鋼、巡撫江藍撤職查辦。又調書麟為雲貴總督,永保為雲南巡撫,率兵前往鎮壓。清軍采取“以堵為上策”和分化瓦解起義隊伍的手段,誘降了張輔國,利用他分化瓦解起義軍。
1800年(嘉慶五年)起義軍據點壩卡被清軍占領,李文明、李小老奮戰犧牲,起義被鎮壓。
1810年(嘉慶十五年)賓川、大理等地在四川省等地白蓮教的影響下,舉行了一次起義。這次起義首先由賓川張俞與朱九桃(四川省白蓮教徒)來往於雲南(樣雲)、大理、姚州、祿豐、昆明等地,醞釀和組織起義。以後又與昆明陽黨中秘密約定在1810年二月在賓川、昆明同時起義。由於賓川提前起義,且起義計劃失密,當起義軍到達賓川城時,官軍早有準備,起義群眾又尚未聚齊,因此起義軍被迫退守鐵城。清朝速急調兵,在各城阻擊起義軍和鎮壓準備起義的群眾。起義終於遭到失敗。
1817年(嘉慶二十二年)滇南紅河地區由於遭受土司等苛派擾累,致令饑寒而爆發了哈尼、彝、漢等族人民的起義。是年三月宗哈窩泥(哈尼族)高羅衣同教讀章喜(漢族)、馬哈禮(回族)、朱申(哈尼族)及高羅衣侄高借沙等共商起義。高羅衣自稱窩泥王,封高借沙為大都督,章喜為軍師,朱申、馬哈禮為副軍師,聚七八百人,攻麻栗、新街、芭蕉嶺等寨,打敗了土司普承恩。高羅衣繼攻逢春苓,殺土目龍定國,起義軍發展到1.6萬人。義軍繼續北進,欲攻臨安府,被清軍防江官兵擊退,章喜被俘。雲貴總督伯麟又率官兵和土司兵前往鎮壓。於是起義軍改變進攻臨安的計劃,沿江北上進入瓦渣、溪處兩土司境內,瓦渣土司逃至元江,溪處土司投降,義軍直逼元江城。伯麟便兵分兩路:一路救援元江,一路由中道過江進擊。起義軍經過激烈戰鬥,高羅衣、朱申、高借沙被俘後犧牲,馬哈禮幸免於難。1818年(嘉慶二十三年)高羅衣之堂侄高老五繼稱窩泥王與馬哈禮在納更土司境(元陽)再次起義,攻下稿吾卡,並由蠻密渡過紅河,進據臨安城外20公裏的牛肝哨,清臨安“總兵李慶雲聞風閉城”,雲貴總督伯麟派兵擊退,義軍退回紅河江外,固守打雀山頂,不幸高老五、馬哈禮被俘犧牲,起義再次被鎮壓下去。
嘉慶年間是雲南各民族人民起義的高氵朝時期,起義此仆彼起,波及到雲南省的各個地區,且多是包括漢族在內的各民族聯合起義,起義規模越來越大,擴大到幾個乃至10幾個府州縣,參加起義的群眾也越來越多。這些起義雖然都被統治者鎮壓下去了,但它卻在不同程度上打擊了封建統治階級,推動了各民族社會經濟的發展。
六、滇西北各民族聯合起義
在18世紀末至19世紀初,滇西北各民族曾舉行過多次聯合起義,其中以維西恒乍繃、永北唐貴領導的兩次起義規模最大,波及地區廣,影響深,它在滇西北各民族曆史上具有重要意義。
(一)恒乍繃領導的起義
1801—1803年(嘉慶六至八年)在滇西北的維西地區爆發了以傈僳族恒乍繃領導的包括傈僳、怒族、白、納西、漢等族的起義。起義原因是滇西北瀾滄江與怒江地區各民族深受清朝官吏、土司、喇嘛寺的三重壓迫剝創,致使民怨沸騰,欲起反抗。起義的直接原因是維西大旱,冬季又遭雪災,但清朝官府、土司、喇嘛寺仍然橫征暴斂。當饑餓的群眾向康普、古刹兩寨土司借糧時遭到拒絕和辱罵,憤怒的各民族群眾便在恒乍繃的領導下舉行了起義。起義群眾攻入康普、古刹兩土千總和喇嘛寺,將其囤糧積穀、牛、羊、金銀全部分給周圍的傈僳、怒、白、漢、納西各民族人民。1802年(嘉慶七年)維西廳守備聞訊後派兵50名前往鎮壓,被起義群眾擊斃49名。繼後起義群眾燒了千總衙門。占領了喇嘛寺和附近塘汛、倉庫、銀廠等。這時維西、麗江等地人民紛紛參加起義,共推恒乍繃為起義軍首領,並在岩瓦、康普建立據點,提出了“借糧抗官,分種田地”的口號。起義軍的領導人還有臘者布(傈僳族)、別的扒(傈僳族)、烏恒布(傈僳族)、李禿樹(漢族)等人。1902年二月臘者布領導的義軍消滅了康普附近50餘寨的清軍和土司殘餘勢力,控製了維西北的要隘金江橋。李禿樹領導的義軍攻下了維西城南的樹苗、小甸、吉尾等地。另一支起義軍占領了石鼓,切斷了清軍交通要道。清朝令雲貴總督覺羅琅玕\親往鎮壓。起義軍在魯甸太平塘一役消滅了琅玕\的先遣部隊1000餘人。清廷大為震驚,督責琅玕\大舉進擊。四月臘者布圍攻維西城不下,退入小維西,後不幸中敵奸計被俘犧牲。李禿樹義軍亦在進攻小維西的途中被圍困,起義軍大部分犧牲。五月義軍據點康普被清軍攻破。但起義軍仍在各地抗擊清軍,九月義軍退守瀾滄江岸繼續戰鬥。十月,恒乍繃、別的扒、烏恒布等重整起義隊伍,統領各路義軍繼續戰鬥,在魯甸伏擊清軍獲勝,打死昭通守備和清軍150餘人,起義軍士氣大振,在各山上設滾木擂石,管內挖壕,栽插竹簽。低處則埋伏放弩,使清軍處處被動挨打。
1803年(嘉慶八年)三月,清朝加緊了對義軍的鎮壓,仁宗先後下旨23道,加派官軍和地方團練五六萬人,征調了雲南全省30多個府州縣的夫役糧響,大舉進攻起義軍。四月,瀾滄江東岸起義軍被清軍打敗,全部轉入瀾滄江西岸。五月,清軍渡瀾滄江進攻西岸起義軍,並采取長時期封鎖渡口的策略,致使起義軍糧源斷絕。八月,恒乍繃、烏恒布在抗擊數千清軍的圍攻中,烏恒布犧牲,恒乍繃突出重圍。九月,恒乍繃、別的扒在泥金箐頂再次被清軍包圍,別的扒被俘後被官軍殺害。十月,恒乍繃也在拖羅箐壯烈犧牲。曆時兩年多的維西各民族起義被清王朝鎮壓下去了。
(二)永北唐貴等人領導的起義
在恒乍繃起義後不久,永北地區的傈僳、彝、漢、傣、回等族人民又在唐貴、傅添貴等人的領導下舉行了大規橫的起義。這次起義的原因是因土地問題而引起的。永北地區的傈僳、彝等族長期以來受到高氏土司的統治,成為土司的奴隸或農奴,改土歸流以後又租種高氏土司和漢族地主的土地。由於永北地區地主經濟的迅速發展,高氏上司為了“圖得銀價”,便將原來租與傈僳、彝等族的耕田大量抽回賣與漢族地主,“有典出十分之七八者,有十分之三四者,夷人無田可耕,因與漢民為仇”,,“以致栗粟生計日難”,於是因土地問題引起了這次規模龐大的反抗起義。
1820年(嘉慶二十五年)十月,永北公母二寨傈僳族首領唐貴、傅添貴等20餘人因土司“抽租奪祖”和漢族地主大肆兼並土地而秘密聚會,醞釀起義,提出了“驅逐漢民(地主),奪回夷人土地”的口號,並秘密聯絡四山的傈僳、彝、漢、傣、回籌備寨農民,決定舉行大規模武裝起義。
1821年(道光元年)正月唐貴、傅添貴、陳天培(漢族)、沙李得(回族)、梅依老十(彝族),刀周(傣族)等23人聚會獻血盟誓,於同年二月二十八日在公山寨正式起義。起義軍公布了領導人名單:公推唐貴為地王,傅添貴為製命先生,陳天培為順天先生,楊老五為順天天師,波付為軍師,梅依老十、沙李得為將軍。還封有千總、把總、兵頭、治水娘娘等,樹起了黃色的起義旗幟。起義很快得到各族群眾的響應,起義軍發展到1萬餘人。起義軍在唐貴等人的指揮下,一舉攻下了永北、大姚二縣城,然後將奪回的土地和財物“分散貧者,使各安生業”,使起義軍勢力得到進一步擴大。
永北起義軍的浩大聲勢,使清廷大為震驚,先將雲南“畏葸不前”的提督、楚雄協副將鶴麗鎮總兵等人革職,再命雲貴、四川兩總督協同辦理,又派成都將軍尼瑪善為欽差大臣,統率滇、川、黔3省兵力,調拔川、滇兩省庫銀三四萬兩,征調雲南省70餘州縣的夫役糧草進行鎮壓。在大量清軍的殘暴鎮壓下,1821年四月,大姚農民起義軍的主要據點拉古、芝麻莊等寨被清軍攻破,起義首領陳天培、刀周、梅依老十等先後犧牲。接著,清軍集中兵力猛攻永北義軍據點公母二寨,義軍在唐貴等人的指揮下,憑險進行英勇抵抗,多次擊退了官軍的進攻,最後終因力量懸殊,義軍首領唐貴等人先後犧牲,起義宣告失敗。
清軍對起義地區進行了報複性的屠殺,但各民族人民仍堅貞不屈,以“寧走險路三千裏,不作順民留老家”的西遷辦法繼續與清朝鬥爭。這次起義雖然失敗了,但也迫使清廷采取了一些有利於群眾的措施,首先是懲處了一批貪官和土司,其次對土地問題也采取允許夷人贖回被奪土地的規定,再次是禁革了土司的一些苛派,暫時緩和了這一地區的民族矛盾。
七、湖南瑤民起義
湖南省南部是瑤族的主要聚居地區之一,他們長期居住在山區裏,過著不服徭役,不納賦稅的生活。19世紀中葉,清朝在各地增賦添稅,搜括民財,1831年(道光十一年)又下令“山田升科”,過去不納稅的瑤族山區也要征稅,加上當地官府,地主霸占瑤民山林,逼使他們起而反抗。湖南省江華縣瑤民趙金龍於是年的十二月二十九日,以紅布裹頭為號,率先在兩河口地方起義。由於事先已與南木衝、大衝等九個衝聯係,又籌辦了硝藥、鐵砂等軍械彈藥,準備工作做得很好,因此起義後,隊伍迅速擴大,由五六百人發展到兩三千人,他們由江華進入蘭山、寧遠、新田等縣,在各地瑤、漢、壯族人民響應下,起義軍擁有1萬多人。
清朝在派出官兵幾次進剿失敗以後,又委派湖南提督海淩阿和寶慶協副將馬韜率兵3000人,由寧遠進攻蘭山。趙金龍聞訊,設計派起義戰士假扮民夫為官軍搬運軍械,並在詞堂圩伏擊清軍,一舉殺死海淩阿和馬韜2人,取得大勝。從此“金龍出大洞,海馬(指海淩阿,馬韜)歸池塘(祠堂)”的佳話,一直流傳至今。祠堂圩戰役之後,起義軍聲威大振,桂陽、常寧等地瑤民亦踴躍響應,起義軍曾攻占常寧、武岡、新寧等縣城,勢力擴大到整個湘南和廣西省賀縣、富川和廣東省連南、連縣等地。在此情況下,清廷於1832年(道光十二年)三月再次征調湘、鄂、粵、桂、黔5省兵力,以戶部尚書禧恩為督剿,鎮壓以趙金龍為首的瑤民起義。三月下旬,起義軍被圍困於常寧縣的洋家鎮。人經20多天苦戰,隻有小部分人突圍,趙金龍與大部分戰士都壯烈犧牲。
與此同時,瑤民趙天青在廣東省黃茅衝;盤均華等在廣西賀縣;房大第六等在廣東省連州的八排地區也都紛紛起義。趙金龍餘部轉移到粵北山區後,以趙子青為首領,與盤均華義軍聯合,也堅持了一段時期的鬥爭。
趙金龍瑤民起義發生在清朝晚期,天地會、太平天國運動的前夕,是瑤族曆史上農民起義的新高峰。清朝在鎮壓起義後,為了鞏固在瑤族地區的統治,設團總,建“瑤長”、“瑤練”製度,亦作了一些諸如“嚴禁侵占山場”,瑤民可以贖回典當出去的土地,以及推廣種植木棉,設立義倉等善後措施,對緩解矛盾和瑤族地區社會經濟的發展起了一定的作用。
八、18世紀涼山腹地奴隸的反抗鬥爭
18世紀中葉涼山腹地布拖壩子的奴隸進行了一次有組織的反抗鬥爭。參加起義的主要是漢根阿加(掠奪來的漢族奴隸)。漢根阿加地位最低,受剝削壓迫更慘重,要為奴隸主服各種無償勞役,奴隸主可任意強奪漢根阿加的牲畜、糧食,挑選其子女作為陪嫁丫頭和呷西,甚至任意買賣和殺害,因而漢根阿加的反抗屢見不鮮。
布拖壩子比補、吉狄、木魁、莫什4個家支的漢根阿加由於不堪忍受奴隸主的任意殺害、打罵和買賣,進行秘密會議,決心團結起來保護自身的利益。會議由比補家支的漢根阿加蘇甲吉迪、歇呷爾沙和吉狄家支的漢根阿加阿約丁則、歇呷爾吉等主持。會議針對奴隸主的各種剝削,特別是把奴隸當作牲畜一樣隨意買賣,決定向4個家支的黑彝奴隸主進行武裝鬥爭,但後來又考慮到武裝反抗必然要引起奴隸主的聯合鎮壓,況且自身的力量也不足,因此會議最後決定用請畢摩進行詛咒的方法向奴隸主進行鬥爭,並決定了詛咒的時間。會議還規定參加詛咒的漢根阿加,每戶出雞一隻,酒1罐,10戶共出羊1隻。詛咒會上殺雞宰羊喝血酒,宣布:奴隸主如果殺害和買賣他們就要集體開會詛咒奴隸主;還決定為了團結更多的漢根阿加,此後,布拖壩子所有他們這一等級的人都稱“赤黑”,不許再稱“朔”(對漢人奴隸的賤稱)。他們還認為自己也是人,也應當有個姓,因此便以赤黑為姓,舉行的詛咒會也稱為“赤黑蒙格”(赤黑大會)。從此以後但凡遇赤黑被殺害或被出賣,多半都要舉行“赤黑蒙格”詛咒奴隸主。每年的四、五月間召開例行的集會,如有重大事情發生,可臨時決定召開赤黑大會。每次參加集會者最多時達1000餘人,最少也有三四百人。會議一般是白天召開,當天結束,也有延續二三天的。集會時赤黑們打著白色、紅色、黃色的旗幟,白旗上有青布作的十字架。會上除由畢摩對奴隸主進行詛咒外,還由赤黑頭人,受害者當事人及有關人相繼發言,揭發所受奴隸主殘酷壓迫剝削的事例,造成反抗壓迫剝削的聲勢。
“赤黑蒙格”的鬥爭形式,從18世紀開始堅持了200餘年。後來的“赤黑蒙格”不僅對奴隸主進行詛咒,還揭露奴隸主殘暴統治,向奴隸主發出嚴厲警告,甚至還提出改善奴隸生活的4點要求:(1)不準隨便往遠處出賣阿加子女;(2)不經阿加子女同意不準配婚;(3)已經配婚的阿加婦女不再為奴隸主背水;(4)出嫁外村的阿加婦女不再為奴隸主服勞役。這些要求最後雖終未能實現,但在奴隸群眾中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赤黑蒙格”鬥爭有一定的局限性,但由於赤黑們有了聯合團結的組織,迫使奴隸主不敢再任意買賣和殺害赤黑。“赤黑蒙格”已成為阿加反抗奴隸主剝削壓迫的象征,在毫無人身自由可言的涼山彝族奴隸製社會中,竟能組織起統一名稱和集會製度,並敢在集會上對奴隸主進行詛咒和提出反對奴隸主壓迫的要求,還能堅持鬥爭多年,這確是阿加反對奴隸主鬥爭的一個重大勝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