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和東北諸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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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節維吾爾族
    一、反對大、小和卓的分裂活動
    自從1700年(清康熙三十九年),準噶爾汗國在南疆的代理人阿合瑪特因企圖脫離準噶爾而被拘禁於伊犁以後,經過半個多世紀,他的兩個兒子波羅尼都和霍集占仍被準噶爾軟禁於伊犁。兄弟倆被稱為大、小和卓。“和卓”這個稱號的含義為創教者後裔或宗教學者,是我國新疆及中亞、西亞等地穆斯林對伊斯蘭教封建上層的尊稱。“和卓”後麵加語尾“木”,則意為“我的和卓”,表示更親切和尊敬。由於這一家族自稱“聖裔”,所以其男性成員“統稱和卓”。
    當1755年(清乾隆二十年)六月,清朝平定準噶爾汗達瓦齊後,定北將軍班第將大、小和卓釋放,派大和卓波羅尼都前往南疆招撫維吾爾族人,命小和卓霍集占留在伊犁掌管宗教事務。
    同年八月清朝定邊左副將軍阿睦爾撒納發動叛亂,妄圖攫取厄魯特四部的統治大權。將軍班第等陷入叛軍重圍,被迫自殺。伊犁失守。在阿睦爾撒納叛亂期間,小和卓曾附和叛軍。1757年(乾隆二十二年)春,清朝發兩路大軍西征阿睦爾撒納,霍集占見勢不妙,帶領部屬逃往南疆,與波羅尼都會合。
    波羅尼都起初認為清朝將他們從準噶爾的束縛中解救出來,應該“安集回(指維吾爾)地各城人民聽候大皇帝諭旨”。但是,“霍集占不從,又有屬下伯克等助其狂悖”,迅速掀起反清的割據叛亂。當時,波羅尼都也轉而同意他們的倒行逆施。
    1757年(乾隆二十二年)四月,大、小和卓將清朝政府派往招撫維吾爾族的副都統阿敏道及其隨從兵丁百餘人全部殺害。接著,霍集占又“僭稱巴圖爾汗”。大、小和卓命令南疆各城首領籌集武器、鞍馬,聽從兩和卓指揮,準備抗清戰爭。“自葉爾羌(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莎車縣)至庫車、阿克蘇、烏什、拜城、賽裏木各城回(維吾爾族)人皆為其挾製煽惑”。霍集占又收羅準噶爾殘部沙喇斯、瑪呼斯等以及伯德爾格等安集延、布哈爾人,作為他的羽翼。其全部兵力約為騎兵五六千人,步兵數萬人。安集延、布哈爾(拉)都在今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境內。
    大、小和卓分裂祖國的罪行,遭到各族人民的反對,首先是維吾爾族人民的反對。霍集占“虐用其民,厚斂淫刑”;“殘忍好殺”,“顧歸自伊犁之後,大眾既集,遂肆其殘暴,抉人目,刖人足,剖人腹,奪人妻女,屠戮城村,以致群回(維吾爾族)失望,漸致乖離”。“兵餉徭役煩興,供給稍遲,家立破”。貪婪暴虐的大、小和卓“殺人為戲,奪妻為穢,大失眾心,無不怨背”。
    除了他們直接控製的葉爾羌、喀什噶爾兩城一帶以外,其它維吾爾族分布地區的民族上層人物絕大多數也都反對大、小和卓叛亂。哈密的統治者額貝都拉早在1696年(康熙三十五年)即遣使奉降表,內屬清朝,翌年被封為一等紮薩克。吐魯蕃的首領額敏和卓在1732年(清雍正十年)內附,被封為劄薩克、輔國公。額敏和卓與額貝都拉的曾孫玉素卜,在1755年(乾隆二十年)清朝平定準噶爾達瓦齊時,即發兵從征伊犁。後來他們又積極參加清軍平定大、小和卓之役。
    另一南疆世襲封建大家族的代表人物,原烏什阿奇木伯克(地方行政長官)霍集斯,在1755年即有擒獲達瓦齊之功。清軍進剿大、小和卓時,他跟隨將軍兆惠,曾被圍於黑水;後來又隨副將軍富德追敵至蔥嶺(今帕米爾高原),立有大功。
    庫車阿奇木伯克鄂對及其子鄂斯滿,拜城阿奇木伯克色提卜阿勒第及其弟阿克伯克等,當大、小和卓發動叛亂時,即棄家逃往伊犁,投奔清軍。他們的家屬全部被大、小和卓殺害。後來他們也都參加清軍平定大、小和卓的戰鬥。
    即使在大、小和卓家族內部,也有一部分人堅決反對大、小和卓叛亂。大、小和卓的堂叔額色尹、堂兄弟瑪木特和圖爾都(清高宗容妃之兄)等,在叛亂初起時即逃往布魯特(柯爾克孜族)地區。
    1758年(乾隆二十三年)將軍兆惠被圍困於黑水營時,他們率領布魯特軍進攻英阿薩爾(今新疆英吉沙縣),迫使大和卓從黑水撤軍回防喀什噶爾(今新疆喀什市),減輕了兆惠軍的壓力,動搖了小和卓的軍心。後來圖爾都因此戰功被封為輔國公,額色尹也被封為公爵。
    由於大、小和卓喪失民心,並遭到大多數維吾爾族上層人士的強烈反對,他們隻能依靠一起從伊犁回來的部屬和投奔他們的準噶爾殘部。
    1758年(乾隆二十三年)五月,清朝開始進軍南疆,由靖逆將軍雅爾哈善率領原庫車阿奇木伯克鄂對等,統領滿、漢兵丁萬餘人,由吐魯番出發,進攻庫車。大、小和卓率領“鳥槍兵萬餘”從阿克蘇前來迎戰。起先,雅爾哈善已將大、小和卓包圍於庫車城中,但是他不聽鄂對關於在要隘設防的建議,致使大、小和卓得以率領400名騎兵突圍逃走。清高宗因雅爾哈善貽誤軍機等罪,處以死刑,改派定邊將軍兆惠西征。
    大、小和卓逃至阿克蘇,阿奇木伯克霍集斯閉城不納,騙他們去投烏什。烏什本屬霍集斯管轄,也不讓兩和卓進城。於是小和卓奔葉爾羌,大和卓前往喀什。
    兆惠進抵阿克蘇後,派遣鄂對前去招撫和闐等城,命霍集斯隨同自己進兵葉爾羌。當時大軍尚未齊集,兆惠僅率領馬步兵4000人出發。十月初六日,兆惠軍抵葉爾羌城東。敵軍三戰三敗,嬰城固守)葉爾羌“城大十餘裏,四麵十二門,兆惠以兵少不能攻城”。於是在城東喀喇烏蘇(黑水)南麵挖壕,紮下大營,名為黑水營。十三日,兆惠率1000多名騎兵向葉爾羌城南英峨奇盤山進發,準備掠取敵畜群,被敵軍擊敗,退守黑水營。波羅尼都從喀什噶爾率領5000人馬至葉爾羌,與霍集占的1萬多人會合,包圍黑水營。兆惠一麵派人去阿克蘇求救,一麵固守。一個多月後,因英吉沙爾遭到額色尹等與布魯特聯合進攻,波羅尼都回防喀什噶爾。
    1759年(乾隆二十四年)初,定邊右副將軍富德率3000餘兵丁,南下救黑水營之圍,一路上與敵軍且戰且走,正月初九夜,巴裏坤領隊大臣阿裏袞和愛隆阿所率領的人馬趕到,與富德軍三路奮進。黑夜中,敵軍不知進攻的官兵有多少,甚至自相殘殺,終於被擊散。自此,清軍長驅直入,至黑水解圍。兆惠、富德振旅回阿克蘇。
    是年四月十六日,富德等進軍至和闐境內,與被圍的副都統瑚爾起等會合。六月,兆惠從烏什進軍喀什噶爾,富德由和闐直趨葉爾羌。兩路大軍各有15000人。大、小和卓見大勢已去,早在四月間霍集占即將家屬及行李、財物等移往葉爾羌西麵的赫色塔斯克,準備在情況緊急時逃往巴達克山。波羅尼都亦於六月初十前,陸續將財物運到塔勒克河。在清軍抵達以前,他們二人早已分別逃離喀什噶爾和葉爾羌,西上蔥嶺(帕米爾高原)。喀、葉兩城的維吾爾族官員和群眾爭先恐後地歡迎清軍進城。
    八月,參讚大臣明瑞追擊大、小和卓至霍斯庫魯克嶺(今帕米爾高原上喀拉湖北哈爾古什),以900人擊敗賊眾6000多人。接著富德等擊敗大、小和卓於阿喇楚勒(今阿爾楚爾帕米爾),追至葉什勒庫勒淖爾(湖,今帕米爾高原上雅什庫裏)上。清軍一麵進攻,一麵招降。被大、小和卓裹脅的群眾,在總管和闐六城阿奇木伯克霍集斯和阿克蘇阿奇木伯克鄂對等人揮動維吾爾文旗幟,用維吾爾語喊話勸降之下,不顧霍集占持刀阻攔,“漫山蔽嶺,投奔而下”。當時,歸降清軍的群眾共達12000多人。大、小和卓及其僅存的餘黨四五百人,逃入巴達克山(位於今阿富汗東北)。
    巴達克山素勒坦沙,接到清軍的檄文後,將霍集占等拘禁於柴紮布地方,後因霍集占陰謀偷襲該部,被素勒坦沙處死,並將霍集占首級送交清軍。
    至此,清朝平定了大、小和卓之亂,完全統一新疆。
    1762年(乾隆二十七年)十月,設立“總統(管)伊犁等處將軍”,節製天山南北兩路,為整個新疆的最高軍政長官。當時委命明瑞為第一任伊犁將軍。翌年正月,又設參讚大臣一員,在喀什噶爾總理回疆(指維吾爾族地區)事務。
    二、平定張格爾之亂
    大、小和卓敗亡以後,大和卓之子薩木薩克輾轉逃往浩罕汗國(位於今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費爾幹納盆地一帶)。他有三個兒子,長子玉素甫在布哈拉當阿訇,次子張格爾,幼子巴布頂早亡。張格爾是一名野心家,他以“聖裔”自我標榜,借此欺騙維吾爾族群眾,特別是伊斯蘭教白山派的信徒,使他們甘願受其壓榨,甚至為其賣命。他妄想恢複大、小和卓曾在南疆一度享有的統治地位,在浩罕統治者的庇護和支持下,多次侵擾南疆邊卡,甚至入境煽動叛亂。
    張格爾第一次入卡滋事在1820年(清嘉慶二十五年)八月,殺傷圖舒克塔什卡倫官兵,搶走伊斯裏克卡倫馬匹。當清軍迫捕時,他逃出邊境。
    1824年(清道光四年)九月,張格爾糾合200多人,從帕米爾北麵的阿賴穀地出發,第二次入卡,放火焚燒烏魯克卡倫,清軍傷亡30多人。領隊大臣色普征額等追賊出卡,張格爾一見官兵即行逃遁。
    1826年(道光六年)夏七月十八日,張格爾第三次入卡,利用當時群眾對於統治階級的不滿情緒,煽動白山派教徒的狂熱,掀起大規模叛亂。開始時,張格爾帶領其親信及浩罕人等共500餘名,乘夜從開齊山路突進,黎明前趕到阿爾圖什回莊(今新疆阿圖什),祭奠他祖先的墳墓。許多白山派教徒前去和他會合。張格爾當即派人至各地“白帽回莊”(白山派教徒聚居地),誘騙群眾參加叛亂。叛亂集團搶劫牛羊,切斷驛路,進攻城市。喀什噶爾、葉爾羌等地一片混亂。當時“白帽回子不止數萬,蜂起造逆,官兵困乏,且寡不敵眾,勢難抵禦”。
    八月二十日,張格爾占領喀什噶爾回城。接著,英吉沙爾、葉爾羌、和闐三城相繼失守。
    二十五日,張格爾攻破喀什噶爾漢城,參讚大臣慶詳親率兵丁巷戰,終因孤軍無援,力竭自盡。
    在張格爾的軍隊中,雖以喀什噶爾和葉爾羌一帶的白山派教徒占多數,但他主要依靠由二三千名浩罕人組成的“親兵”部隊。這些入侵者在叛亂集團中享有特殊地位。當張格爾攻占喀什噶爾等天山南路西四城後,他不但自己“多建房屋,廣索銀、馬、婦女”,並且縱容浩罕籍“親兵”等人,“盡得府庫官私之財,並搜括回(維吾爾族)戶殆遍”。這些暴徒“殘害生靈,淫虐婦女,搜索財物”,“及至交兵打仗,則令回子(指維吾爾族群眾)在前受死,而伊(張格爾)與安集延(浩罕人)在後。所以受傷陣亡,半係內地愚回,而伊與安集延等貪淫作樂,飽載而歸”。在殘酷的現實麵前,被誘騙、裹脅的維吾爾族群眾,逐漸看清了所謂“聖裔”張格爾的真實麵目,紛紛覺悟,迫切盼望張格爾的末日早臨。
    清朝政府為了平定張格爾之亂,迅即任命原伊犁將軍長齡為楊威將軍,領兵出征,並命署陝甘總督楊遇春率兵5000,山東巡撫武隆阿領吉林、黑龍江3000勁騎出嘉峪關,至阿克蘇會合。楊遇春、武隆阿都擔任大軍參讚之職。當時征調的精兵多達36000餘人,分別來自吉林、黑龍江、陝西、甘肅和四川等省;籌集的軍費多達白銀1000餘萬兩。可見,清朝政府為了平息叛亂,維護國家統一,下了很大的決心,付出了大量的人力財力和物力。
    九月中旬,張格爾軍6000多人進抵阿克蘇南麵的渾巴什河,幾次強渡,都被清軍和當地維吾爾族人民擊退。從二十三日起,清軍提督達淩阿等與敵軍激戰兩晝夜,終於在渾巴什河畔擊敗之,粉碎了張格爾東進的妄想。十月,長齡大軍抵達阿克蘇。十一月,提督楊芳西取柯爾坪(今新疆柯平縣)。因大雪封山,暫停進兵。
    1827年(道光七年)三月初三日,清軍大部隊西進,一路上連續摧毀了張格爾重兵把守的好幾道防線。三月二十六日,清軍收複喀什噶爾。張格爾帶領殘存的數十名心腹,逃出境外。三月十一日楊遇春軍抵英吉沙,敵軍已經逃遁。再進至倭巴地方,葉爾羌首領“阿布都爾滿帶領該城大、小阿渾(訇)、伯克迎接,投誠,並縛獻賊目烏舒爾巴凱等十一名,拿獲逆賊一百六十餘名,交出軍火馬匹無數”。
    盤踞和闐的張格爾敵軍頭目噶爾勒、玉努斯等帶領浩罕人等1500名,將迎候清軍的阿訇穆圖巴拉父子,以及伊斯瑪依爾策等殺害。清軍提督楊芳帶兵前往和闐剿匪,當地維吾爾族人民積極配合。四月十四日楊芳進駐和闐,完滿地結束了清軍收複西四城的戰役。
    1827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張格爾從開齊山舊路第四次入卡。他想趁年終除夕,清軍疏於防備之機,煽動信徒再起叛亂,但遭到武裝的黑山派群眾阻攔,不得不逃出卡去。提督楊芳聞訊,連夜趕到卡外喀爾鐵蓋山中,追及張格爾及其部下500多人。經過激戰,張格爾的部屬大多被殲。最後,張格爾率領十幾人棄馬越山巔,被清軍總兵胡超、錫伯族馬甲訥鬆阿等追上山頂活捉。
    1828年(道光八年)五月庚戌,張格爾被押解至北京皇城午門外,清宣宗登午門城樓,行受俘禮,然後將張格爾處死……至此,前後長達7年之久的張格爾之叛亂,終於在維吾爾族廣大人民和清軍密切配合下,徹底被平定。
    第二節哈薩克族
    一、哈薩克族源及名稱
    哈薩克族是我國古代西北遊牧民族的後裔。關於哈薩克族的族源和早期曆史,眾說紛壇。比較普遍的看法是:哈薩克族與我國公元前7世紀至前3世紀哈薩克草原上的塞種人;前2世紀遊牧於伊犁河流域、天山以北的烏孫、大月氏、康居及其以西的奄蔡;公元1至5世紀西遷的匈奴及其所建立的悅般;6至9世紀統治西域的突厥、葛邏祿、易薩;10至12世紀在西域和兩河流域(今中亞錫爾河和阿姆河地區)建立喀喇汗國(即黑汗王朝)的回鶻人;12世紀在上述地區建立西遼的哈刺契丹人;12世紀末和13世紀的克烈、乃蠻、欽察以及察哈台汗國的蒙古人等等,有曆史淵源關係,亦即哈薩克是我國古代西北以突厥部落為主體的、融合很多其它遊牧部落而成的民族。這些曆史上的民族融合情況,也可從現代哈薩克族尚保留的許多部落名稱中得到證實,如新疆哈薩克族中間仍保留著烏孫、康裏、卡爾魯克、克烈、乃蠻、欽察、弘吉刺等部落名稱,洵足以說明其為我國源遠流長的古老民族。
    “哈薩克”一名由來已久,有些學者認為即西漢時居住在西域西部鹹海一帶奄蔡(阿蘭、阿蘭聊)的同名異譯。有的學者認為,“哈薩克”是見於《新唐書·波斯傳》等史書中所載之隋唐時期鐵勒的一支“曷薩”、“阿薩”、“易薩”、“可薩”的異名或對音。有的學者認為“烏孫”即哈薩克的對音。某些西方學者還認為,古代在黑海附近居住的卡斯比(哈斯比)人、在伊犁河流域住著薩迎(塞種)人,“哈薩克”就是“卡斯比”與“薩迦”的合稱。至於其含義,也各說不一:有的學者根據民間傳說,認為是哈薩克語“白天鵝”之意;有的認為哈薩克的含意是“獨立的”、“自由的”或“勇敢的”,可引伸為“廣袤草原上自由遷徙的勇敢、自由的人們”。
    另一種比較普遍的看法,則認為“哈薩克”作為一個民族的名稱,最早出現於15世紀。意為“逃難者”或“脫離者”,是與哈薩克汗國的出現緊密相連的。
    二、哈薩克汗國的興衰
    15世紀,白帳汗國發生內訌,分裂出諾蓋汗國和烏孜別克(月即別)汗國等。
    1456年(明景泰七年),白帳汗國最後一個可汗巴拉克之子克烈汗(又譯作克拉依汗),乘烏茲別克阿不勒海爾汗敗於瓦刺之機,與賈尼別克汗(阿布賽義德)一起,率領部分遊牧部落向東遷徒,進入巴爾喀什湖以南我國明代西域察合台後裔政權亦力把裏(東察合台汗國)境內,在楚河、塔拉斯河廣闊的土地上建立了哈薩克汗國。有的學者認為由於他們反抗和脫離烏孜別克阿不勒海爾汗的壓迫而東走,因此得名“哈薩克”,意為“避難者”或“脫離者”。
    哈薩克汗國建立後,克烈汗、賈尼別克汗與亦力把裏統治者聯盟,共同對抗阿不勒海爾汗。
    1468年(明成化四年)冬,利用阿不勒海爾汗在往征哈薩克汗國途中喪生,烏茲別克汗國內亂之機,征服東欽察草原各遊牧部落,乘機占領錫爾河流域的卡臘套山大部分地區。附近哈薩克部落紛紛歸附,逼使烏茲別克繼位者穆罕默德·昔班尼汗逃往帖木兒汗國的土耳克斯坦城。
    1470年(成化六年),又率軍攻土耳克斯坦城,迫昔班尼逃往布哈拉。隨著軍事的勝利,汗國領土不斷擴展至巴爾喀什湖西北廣大草原及以南的楚河、塔拉斯河流域,直至中亞塔什幹、安集延、撒馬爾罕等地。並不斷與南遷的烏孜別克人和察合台汗國中從遊牧轉向定居的蒙古人融合,人口增至20餘萬。
    16世紀初,哈薩克汗國在賈尼別克汗之子哈斯木統治時期(1511~1523年或1508—1518年),社會政治、經濟、文化得到很大發展,達到空前繁榮。哈斯木汗聯合東察哈台汗國統治者,與昔班尼汗進行了長期戰爭。對內統一哈薩克諸部,其領地南部包括錫爾河流域及其城市,東南包括七河流域,東北達巴爾喀什湖以東以南,西部至雅克河流域。首府從錫晏那克城遷至土耳克斯坦城。
    1513年(明正德八年),與賽德汗締結反對塔什幹統治者的聯盟,和鄰近地區特別是中亞農業區及城市的商業貿易甚為頻繁,並采取措施促進哈薩克社會經濟文化的發展,使汗國人口增至100餘萬,兵額達30萬。
    為了穩定社會秩序,鞏固自己的統治,結合當時社會情況,哈斯木汗在自古相傳的習慣法基礎上進行整理,於著名的比會議上,製定通過了哈薩克汗國第一部法典,即《哈斯木汗國名鑒》,世稱《哈斯木汗法典》或《明顯法律》。其中包括財產法:關於解決牲畜、牧場、土地訴訟的規定;刑事法:關於殺人、搶掠人口和牲畜、盜竊等刑事犯罪的判刑規定;兵役法:有關組建軍隊、兵役義務規定;使臣法:挑選使臣的條件,指出使臣必須具有豐富的知識,熟悉各國情況,能言善辯,精通外交禮節等;民事法:有關婚喪等禮俗和節日慶典等具體規定。
    1523年(明嘉靖二年),哈斯木汗卒,汗國內發生爭奪汗位的鬥爭。哈斯木汗之子馬瑪什繼位不久被殺,哈斯木汗堂弟塔赫爾即汗位。他對內暴虐無道、倒行逆施,對外則不分敵友,四處出擊,使汗國走向衰落。至布達什時(1533—1538年在位),汗國處於分裂狀態,諸部落自立可汗,各據一方。
    1538年(嘉靖十七年),哈斯木汗之子哈克那劄爾為可汗後,在長達42年中,平定內亂,恢複與鄰國之友好關係,加強哈薩克、吉爾吉斯同盟,為汗國中興時期。後經契戛依、塔吾勒汗,至1598年(明萬曆二十六年),額什木即汗位後,與布哈拉及撒馬爾罕統治者簽訂和約,規定塔什幹城及其周圍地區在240年內歸哈薩克汗國管轄。並與中亞各國建立貿易關係,還用武力討平塔什幹統治者吐爾遜·穆罕默德的叛離,使哈薩克汗國重歸統一。為了維護社會秩序,處理汗國內各種事務和刑事犯罪案件,他對《哈斯木汗法典》進行了補充,形成《額什木汗習慣法》,也稱《古用法律》。其補充的內容包括以下幾點:可汗有權製定適合他自己汗國的法律;比應當有專門的辦事機構;巴圖爾應師出有名並戰必取勝;尊敬有學問的人……
    1628年(明崇禎元年,一說1645年,清順治二年),額斯木汗卒後,子楊吉兒(江格爾)汗繼位。其東部準噶爾強盛起來,常攻打哈薩克汗國。楊吉兒與布哈拉汗及葉爾羌汗聯合,共同反擊準噶爾貴族的進攻。
    1652年(清順治九年),楊吉兒汗在與準噶爾戰爭中陣亡後,哈薩克汗國內部統治集團間爭權奪利,較有勢力的蘇丹自立為汗,各霸一方。
    1680年(清康熙十九年),額斯木汗之子頭克汗(泰吾坎汗)繼位後,即著手消除汗國內的分裂狀態,加強汗權和地位,維護各部間的團結,采取各種措施控製三個玉茲,限製各兀魯思的獨立活動。經常召集大、中、小玉茲的汗和比在塔什幹開會,商討國內外重大事務,使哈薩克汗國又出現安定統一的局麵。但在其統治時期,由於準噶爾貴族侵占了哈薩克東部地區,哈薩克人擁有的牧場大為縮小,內部爭奪牧場的糾紛時有發生,人命案件日益增多。因此,頭克汗審時度勢,將土地法從財產法中分離出來,從刑事法中析出償命法,並對寡婦轉房作了具體規定,以法律形式來解決當時遇到的新問題。即將《哈斯木汗法典》的五項條款修改並補充為七項,增添了土地法和償命法,稱之為《七項法典》,或稱《頭克汗法典》。
    1718年(康熙五十七年),頭克汗逝世後,哈薩克汗國逐漸衰落,各玉茲的小汗不服從大可汗的管轄,各自為政。
    1755—1757年(清乾隆二十——二十二年),清朝統一西北地區,解除了哈薩克汗國來自準噶爾貴族的威脅。大、中、小三個玉茲,曾先後表示歸順清朝,部分牧民遷回阿勒泰、塔城、伊犁地區放牧。
    18世紀中葉起,沙俄勢力加緊侵入哈薩克草原和原屬清伊犁將軍管轄的巴爾喀什湖以東、以南地區。為了加強對西伯利亞及其以南土著諸部落的統治,當時西伯利亞總督斯佩蘭斯秉承沙皇的旨意,搜集哈薩克的習慣法、判例,並根據沙俄統治者的需要,作了某些補充,於1822年(清道光二年)製定了《西西伯利亞吉爾吉斯(此指哈薩克)人法規》,並於1824年(道光二十四年)付諸實施。
    沙俄根據《法規》,將中玉茲領地分為8個區,歸西西伯利亞所屬的鄂木斯克州管轄。小玉茲則被分成西、中、東3個區,並強迫小玉茲5萬哈薩克人遷至烏拉爾和伏爾加河下遊一帶居住。規定由50至70帳(戶)組成一個阿吾勒,由10至12阿吾勒聯合成一個伏勒斯特(小區),由15至20伏勒斯特構成一個奧克魯克(大區)。由長者治理阿吾勒,蘇丹管轄伏勒斯特。治理奧克魯克的則是公職人員,由大蘇丹和4個助手(兩位俄國人、兩位哈薩克人)組成。哈薩克人每年必須向沙俄交納賦稅和服各種勞役。哈薩克汗國至此徹底解體。此後,沙俄以訛詐和軍事威脅手段,迫使清政府簽訂一係列不平等條約,按照條約中“人隨地歸”的規定,侵占了原屬中國的哈薩克族及其居住地區。哈薩克族紛紛東遷,如1864年(同治三年),遊牧於齋桑湖一帶的哈薩克族12個克烈部落,因不堪沙俄的統治和壓迫,離開原牧地,移居於阿勒泰以南的薩塢爾山一帶遊牧。
    1863年(清光緒九年),哈薩克黑宰部落3000多戶遷入伊犁和博爾塔拉地區。劃界後,又有不少哈薩克族遷入新疆。
    三、哈薩克與中原王朝關係
    自公元前2世紀以來,哈薩克的先民烏孫、康居、悅般、突厥、回鶻、葛邏祿、亦力把裏、蒙古等等,皆與中原封建王朝遣使往來,進行經濟、文化交流,為促進西域與祖國內地的聯係,作出了重大貢獻。在我國哈薩克族的主要聚居區伊犁哈薩克自治州,曆史上早就設有行政建置和軍政官吏。兩漢時屬西域都護府管轄。唐代設北庭都護府管轄,並在今自治州境內,設有溫鹿州(今伊寧市)、陰山州(今塔城縣)、匐延州(今額敏縣)、玄池州(今齋桑泊南)等都護府。元朝時,為察合台和窩闊台兩宗王封地;一部分屬欽察汗國,明代為亦力把裏所轄。
    清初,西蒙古準噶爾部強盛起來,17世紀70年代後,其首領噶爾丹等向南擴展至天山南路和青海,向西不斷進攻哈薩克和柯爾克孜。尤其是1723—1728年(雍正元年至六年),策旺阿拉布坦等遣軍侵襲塔拉斯河一帶哈薩克的原牧地,牧民四處奔逃,大量牲畜遭掠奪,人員傷亡慘重,被稱為哈薩克曆史上大災難年代。後哈薩克人民紛起反抗,收回中、小玉茲的大部分牧地。
    清政府統一西北後,建立伊犁將軍衙門,哈薩克三玉茲先後遣使,重申要求歸附清朝,返回故地。
    1755年(乾隆二十年),清廷向哈薩克派遣了使臣,伊犁將軍班第把頒給哈薩克族的諭旨翻譯成蒙古文,遣侍衛順德納前往曉諭,班第又另行文宣撫。偵中玉茲阿布責汗遣阿穆爾巴圖魯為使到伊犁班第處。此年秋,清定邊左副將軍哈達哈與阿布賚進行首次正式接觸,建立朝貢和藩屬關係。
    1757年(乾隆二十二年)六月,追擊準噶爾殘部的清軍抵達中玉茲境內,阿布賚汗親自在古斯河畔迎接清軍,正式表示歸順清朝,並遣使攜帶良馬至北京朝覲,上表高宗稱:“……臣阿布賚願率哈薩克全部,歸於鴻化,永為中國臣仆……”高宗接受了阿布賚的臣服,並頒發冊封阿布責汗的詔諭和給予優厚賞賜。
    1781年(乾隆四十六年),阿布責汗去世,清廷派官員去祭祀這位智勇雙全的哈薩克著名可汗,表彰他為加強哈薩克與清朝關係所作的貢獻。繼中玉茲之後,大玉茲也表示歸順。1758年(乾隆二十三年),大玉茲阿布勒比斯汗向追擊準噶爾宰桑哈薩克錫喇之清軍獻馬進表以示歸附,並聲稱願“奮勉自效,永無二心,倍於左部”。1783年(乾隆四十八年),阿布勒比斯卒後,高宗令其子杭和卓襲爵。小玉茲的努拉裏汗也於1762年(乾隆二十七年)向清表示臣服,並於同年遣使與中玉茲使臣前往北京朝覲。1783年(乾隆四十八年),又遣其子阿布責素勒坦入朝,高宗設宴款待,並予以厚賜。自此,哈薩克貢使及商隊往來不絕,與內地保持了近百年的經濟、文化交流的繁榮局麵。
    哈薩克三玉茲相繼歸附清朝後,與內地的貿易大為加強。清朝明文規定伊犁、塔城、烏魯木齊、科布多等為與哈薩克的貿易地點,每年夏秋兩季,哈薩克族趕著牲畜,攜帶各種畜產品到指定地點換取布正、綢緞、茶葉、大黃、糧食及陶瓷器、針線、紐扣、火鐮等物。這對於增進哈薩克與內地經濟文化交流,促進哈薩克社會的生產及豐富人民生活都起了很大作用。同時,對解決清朝在新疆駐軍的馬匹、屯田的役畜及肉食等問題也具有重要意義。這是清朝為鞏固西北邊防、遏製日益東侵的沙俄勢力,開發和經營西域,加強西北與中原內地的政治經濟交往的有效經濟手段。
    哈薩克族與清朝的貿易始於1758年(乾隆二十三年),首次交易地點為烏魯木齊。是年九月,經過三日交易,清政府共換得騙馬166匹,兒驟馬53匹,總計219匹。次年成交額達數千匹馬。
    1762年(乾隆二十七年九月至十二月),易馬4200匹。隨著清政府在伊犁和塔爾巴哈台設治屯田後,兩地的貿易也發展起來。後來,由於哈薩克中玉茲至科布多和烏裏雅蘇台的路程近便,清朝遂允許哈薩克人至科布多和烏裏雅蘇台交易。每年清朝用於交易的絲織品約1萬匹,棉布9萬餘匹。
    通過貿易,達到了雙方互利、互為補充的目的,並且進一步密切了哈薩克與清朝及天山南北諸民族的關係。
    四、哈薩克的社會經濟狀況
    (一)社會組織結構
    清朝時期,我國哈薩克族處於遊牧宗法封建製社會。這種封建社會和通常所指農業民族的封建社會,既具有共同點,又有不同點。其共同點是:在封建製度下,生產關係的基礎都是封建主占有生產資料和不完全占有生產者。不同點乃是哈薩克社會製度的封建基礎與社會關係的宗法形式之結合,即一方麵保留著以父係家長製血緣關係為紐帶的部落氏族製度殘餘;另方麵由可汗、蘇丹、部落頭人、宗教上層、大小牧主組成封建統治階級,他們占有大量的牲畜、牧草場和生產工具,享有各種封建政治特權,對廣大牧民進行殘酷剝削,過著奢侈的生活。
    在遊牧宗法封建社會中,除牲畜外,土地也是重要的生產資料,實際上存在著封建土地所有製。哈薩克地區遊牧民的階級關係也和定居農業民族一樣,是在生產資料私有製發展的基礎上產生和形成的。早期遊牧公社組織具有兩重性,即牧場公有製和牲畜私有製同時並存。但隨著一部分人的畜群發展,擴大或鞏固自己的牧場區就成為大畜群擁有者越來越關心的問題。他們在草原上隨水草而遷徒,但不是倏來倏往,飄泊不定,而是在各個部落或部落聯盟之間劃定了界限。
    由於哈薩克的族源可追溯到古代西北許多遊牧民族,這些遊牧民族的社會製度對其都會產生不同程度的影響,16世紀初製定的《哈斯木汗法典》第一款項就是有關解決牧場、土地訴訟的規定。當時將汗國按地域分為烏勒(大)、奧爾塔(中)、克什(小)玉茲。清代文獻把大玉茲稱作右部,中玉茲稱作左部,小玉茲稱作西部,或稱為大、中、小帳。三部各有領地:大玉茲主要遊牧於七河流域、巴爾喀什湖南部,從伊犁河至錫爾河之間的廣闊地區,由烏孫、康裏、杜拉特、撒裏烏孫、劄刺亦兒等部組成;中玉茲主要遊牧於中部和東部哈薩克斯坦,即卡臘套山、庫爾切套山、巴爾塔什湖東北部,以及阿爾泰、塔爾巴哈台和額爾齊斯河流域的草原地帶,由阿爾根、乃蠻、克烈、瓦克、弘吉刺特、克普恰克等部落組成;小玉茲主要遊牧於西哈薩克斯坦,即錫爾河下遊、裏海周圍、托波爾河上遊及哈耳哈衣和伊爾克孜河匯合處,由拜烏勒、艾裏木烏勒、節特烏勒等部落組成。玉茲下麵又依次設兀魯思(領地),由幾個阿洛斯(部落)組成;阿洛斯,由若幹烏魯(氏族)組成;烏魯,由13至15個阿塔組成;阿塔,由七輩以上數個阿吾勒組成;阿吾勒,由若幹牧戶組成。其社會組織大多是自古沿襲下來的,但隨著社會的發展,血緣關係逐漸鬆弛,地域和階級關係日益加強。每層組織均以一定地域為基礎。汗、小汗、蘇丹等既是汗國、玉茲、兀魯思等最高統治者,也是最大的土地擁有者,具有支配轄境內土地的權力,牧民必須向汗等繳納各種自然地祖,負擔各種繁重勞役,參加出征,除了政治因素外,就是因為他們生活在汗等貴族頭人的土地上。所以,在哈薩克民間流傳著“在誰的土地上遊牧,就得服從誰”的諺語。
    哈薩克汗國的社會組織是生產、軍事合一的組織,平時生產,戰時從征,一旦發生戰爭,全部成年男子均參加戰爭。最基本的社會組織和生產單位是阿吾勒(指遊牧群),一般由7—8戶至10來戶組成。其成員大體分三種情況:由同一祖父的近親組成;由本氏族成員組成;由外氏族、外部落、其它民族成員組成,以第二類情況為多。按照習慣法,牧場為阿吾勒共同使用,每個氏族、部落都有自己的春夏秋冬牧場,一年四季按一定路線搬遷,別的氏族、部落不得隨意侵占。雖然從形式上看,牧場是歸氏族共同使用,但隨著私有製的發展,使氏族公有製逐漸破壞和衰落。由於哈薩克封建主掌握著支配牧場的大權,並占有大量的草場和冬營地,在兼營農業的地區還擁有大量耕地,可以根據個人意誌支配、轉讓、出租及作為剝削牧民的工具等,故哈薩克遊牧社會也同樣存在封建土地所有製。此外,封建主還擁有大量牲畜並掌握對牧民牲畜的支配權。牧主通常有幾百頭乃至數千上萬頭牲畜,而一般牧民則僅有少量牲畜,封建主除了利用牲畜作為擴大再生產的手段及供奢侈生活所需外,通過借貸、租養、畜力換人力、以物易物,輾轉盤剝等手段,對牧民進行封建剝削。因此,為了保護封建主的牲畜和財產私有權,哈薩克習慣法和法典對盜竊罪的規定是極為嚴酷的。如《頭克汗法典》第13片斷規定:“有人竊盜被發現,須償還偷物的三個九倍(即‘埃班納’)。如果馬盜竊犯在當場捉捕格鬥時被殺死,不償還命價。”《西西伯利亞吉爾吉斯法規》第135、137條,詳細地規定對第一、二、三次偷竊的處罰,從罰“一九”、“三九”至“半昆”、“全昆”,乃至處死。
    (二)階級關係
    清代哈薩克社會雖有遊牧宗法封建製的種種特征,存在著氏族製的殘餘,但也和其它封建製國家一樣,按土地(牧場)、牲畜占有多寡和權力大小形成從汗、小汗、蘇丹等封建階梯的世襲等級製度。法律公開確認不同等級的人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其社會基本上可劃分為兩個階級,即統治階級包括可汗、蘇丹、比、巴圖爾、部落頭目、牧主及宗教上層,被統治階級是牧民、牧工和奴隸。
    管理阿吾勒的是“阿吾勒巴斯”,阿塔的頭目為“阿克薩卡力”,烏魯頭目為“烏魯巴斯”,管理阿洛斯的頭目,通常是有權勢之“比”。兀魯思的統治者為蘇丹,玉茲統治者為小汗,統治汗國的是可汗。蘇丹、小汗,一般為可汗之子或宗親,與可汗一樣,均出自鐵烈部落。他們自命為成吉思汗後裔、白骨頭,是貴族階層,享有很大特權。可汗是哈薩克汗國最高統治者,統轄全國武裝力量,有權調動各玉茲、各部落的軍隊,一般為世襲,擁有不少官員和侍衛。可汗與蘇丹、比等共同處理汗國內外重大事務。對內製訂法律,處理各部落間的糾紛和重大刑事案件;對外負責處理與其它國家的政治、經濟和文化交往,並率領軍隊反對外來侵略,保衛汗國領土,或出兵攻打周鄰地區。擁有向屬眾課稅和征役的權力,如《頭克汗法典》第32片斷規定:“凡有力量攜帶武器的人(除蘇丹外)每年應將自己財產的二十分之一作為賦稅交給汗和行政人員。”同時;貴族還享有各種特權,白骨頭掃死黑骨頭(平民),就像打死一條狗一樣,黑骨頭打死白骨頭要一命償七命。如《頭克汗法典》第3片斷規定:“凡殺害蘇丹或和卓者得交受害者的親戚七男人的昆。”《西西伯利亞吉爾吉斯人法規》第67條規定:“凡殺害和卓者,凶手及其地方須賠殺七個平民一樣多的罰金,如不賠罰金,則凶手和他的六個近親須受絞刑。”
    “比”是哈薩克社會封建統治階級中的一個特殊階層。原大多出自富裕平民家庭,為執法人員,負責處理民刑案件。其人必須能言善辯,嫻於辭令,熟悉哈薩克習慣法,善於處理各種訴訟案件,是部落頭目統治牧民的助手,有的直接成為部落頭目,並由選舉產生逐漸成為世襲,“巴圖爾”是指揮作戰驍勇、為人們所公認的功績卓著的英雄。負責捍衛國土、抵禦外敵入侵、保護本部落人們生命財產安全等職責,有一部分巴圖爾成為哈薩克汗國的軍事頭目。
    部落頭目最初由選舉產生,一般是有權勢的比或大牧主擔任,後來有的變成世襲,負責處理本部落大小事務及征收各種賦稅。牧主(巴依)擁有大量牲畜,並雇工剝削,在社會上享有較高地位,有的擔任阿吾勒巴斯、阿克薩卡力、烏魯巴斯及部落頭目等職務。
    18世紀中期後,哈薩克汗國逐漸解體。居住於阿勒泰和塔爾巴哈台兩個地區的哈薩克人,主要是原中玉茲的部落,如克烈、乃蠻、曼畢特、賽布拉特、吐爾圖吾力等;伊犁地區,主要是原大玉茲的部落,如黑宰、杜拉待、烏孫、阿爾班等。烏魯木齊、哈密等地也居住著一些哈薩克部落。清朝在哈薩克地區對其部落頭目封官授爵,建立了一整套王公製度,有王、公、貝子、畢、台聲、烏庫爾台、劄蘭、藏根、千戶長、百戶長、五十戶長等官職。烏庫爾台以上均世襲,以下雖非世襲,在習慣上卻也多變為世襲。還規定和承認其俸祿、差役和對屬民進行懲罰的辦法。並規定哈薩克人需向清政府繳納賦稅,初是繳納牲畜頭數的1%,後改為定額稅,伊犁地區哈薩克人每年需繳納1000匹馬,阿勒泰地區需繳400匹馬(後增至600匹馬)。這些負擔實際上都轉嫁到廣大牧民身上。哈薩克各級封建主按職位高低,每年通過捐稅,向牧民征收數量不等的羊,通常是郡王每年收羊1000隻以上,公800至1000隻,貝子400至500隻,畢300隻,台吉200隻,烏庫爾台50隻,劄蘭15隻,藏根10隻,百戶長5隻,五十戶長2隻半,但往往超過此數,甚至加倍征收。他們還利用特權,對敢於反抗的牧民加以嚴刑拷打和武力鎮壓。
    哈薩克人大多信仰伊斯蘭教,而宗法封建製則往往和宗教特權相聯係。因此,牧民還常受宗教封建上層的剝削和壓迫。牧民需繳宗教畜牧稅(紮爾特),有羊40—100隻交1隻,100隻以上交2隻,不滿40隻的按1/40的比例交,有牛也要按比例抽稅。每逢節日、婚喪、割禮等,還需向毛拉繳一定財物。
    哈薩克社會被統治和被剝削的階級是牧民與奴隸。牧民根據擁有牲畜數不同,又可分成夏爾瓦(一般牧民)、克得依(貧苦牧民)、加力奇(牧工)三個階層。他們是哈薩克社會生產的主要擔當者,是封建領主征收實物和勞役地租的主要對象,占人口的大多數。其中牧工除了勞動力外,一無所有,他們經常依靠出賣自己的勞動力來維持全家生計,終年過著缺吃少穿的生活。此外,哈薩克族地區還有一些奴隸,男的稱為“苦爾”,女的叫作“昆”。一般是戰爭中被擄或被俘的,在社會生活中沒有任何地位,他們主要替部落頭人或富牧從事家內勞動或放牧牲畜,地位最為低賤。主人有生殺予奪之大權,可以在集市上任意買賣,或作為科罰品、獎賞品、陪嫁品等等。雖然經過一定時期勞動後能獲得人身自由或成為依附牧民,但絕不允許離開所屬部落。牧民們除了受封建王朝、部落頭人、宗教上層、牧主們壓迫剝削外,還常受本民族和外民族商人的高利貸盤剝及不等價交換。
    由於哈薩克封建主占有大量牧場、牲畜和生產工具。並享有各種封建政治特權,因而能控製著附於牧場上的牧民。而大多數牧民隻有少量牲畜、牧場和生產工具,也要仰仗於牧主,企望得到畜乳和其它生活資料,以維持簡單再生產和最低限度的生活水平,因此,出現了牧民對牧主的封建依附關係。不過,長期以來,因受遊牧生活方式的影響和生產力低下的製約,哈薩克社會尚保留較為完整的氏族部落組織,這就使上述的封建人身依附關係深深地打上氏族製度的烙印。
    封建主往往利用氏族部落的各種習慣來作為掠奪牧民的工具。如煽動血族複仇、利用索取賠償之機進行剝削;利用罰款進行敲詐勒索;利用“氏族互助”、“養子製”進行剝削;利用“巴蘭托”慣例從中漁利。所謂巴蘭托,即是為了複仇,從他人處驅走牲畜。據《頭克汗法典》第20片斷規定:如果被判人不執行法官的判決,或阿吾勒長老有意避開審議案件,因而保護犯罪的人,則原告取得這樣的權利,在得到長老的許可後,執行巴蘭托,即帶著親屬或近鄰到被告的阿吾勒那裏,秘密將牲口帶到自己家中。可是在回家時,他必須將此事報告給自己的長老,並保證酬勞的總額與訴訟費的總額相稱。”這種慣例是氏族複仇的殘餘和繼續,最初是根據法官或長老的判決,繼而隻要犯罪人堅決拒絕滿足原告的要求就可實行巴蘭托。發展到後來,凡是受到奇恥大辱的、被搶劫或不滿現狀的,都可聚集一批騎手,前往仇敵那裏,攻擊其住所,將其畜群趕走,而受攻擊的人,也盡量設法報複,以至造成氏族部落間的械鬥。無論是屬於哪種情況,部落頭人、阿吾勒長等均可從中獲得利益。
    此外,封建主還借婚喪紅白喜事,向牧民攤派索取。按照部落習慣,頭目家婚娶、喪葬、搬家、割禮乃至子女上學,都要向牧民攤派錢財和牲畜,並且牧民婚嫁須經部落頭目和宗教上層批準,要繳納牲畜,否則不能結婚。部落頭人還往往接受賄賂,強迫牧民之女與他人結婚,釀成悲劇,並常仗勢霸占或奸汙民間良女。
    (三)、遊牧業為主的經濟
    哈薩克族以經營遊牧畜牧業經濟為主,輔以狩獵業、農業、手工業和商業。
    哈薩克族的畜牧業,可追溯到2000多年前,其先民就在阿勒泰草原、準噶爾草原、天山山區及伊犁河流域放牧牲畜。以遊牧為主,逐水草遷徙,一年四季各部落按一定路線轉移牧場。夏牧場一般在高山草場,那裏氣候涼爽、水草豐茂、雨量充沛,宜於夏天放牧。春、秋牧場一般在山坡上或山腳下和沿河兩岸的草場上。冬牧場在避風、朝陽的山溝、凹地或河穀兩岸。最基本的牧業生產單位是阿吾勒,其經濟基礎是牧場形式上的公有及牲畜私有,阿吾勒各戶共同在一個牧場上放牧,並按季節一起轉場,帶有很大的原始性。靠天然牧場放牧和自然繁殖,一旦受到風雪幹旱等災害及畜疫的威脅,生活就無保障。主要牲畜有羊、馬、牛和駱駝。史稱其“牲畜眾多,富者馬牛以萬計,羊無算”。羊是牧民生活的主要來源,食羊肉,喝羊奶,穿羊皮製衣,羊毛用以製作毛氈、毛筒和毛繩等。此外,羊還具有貨幣的職能,交換商品時,價格一般以羊隻折算。馬是哈薩克人的主要交通工具,被稱為”哈薩克人的翅膀”。馬肉也是牧民肉食的主要來源之一,往往用以款待貴賓。馬奶釀成馬nǎi子,是哈薩克人最喜愛的飲料。駱駝是主要的運輸工具,在轉場搬遷時,氈房家什主要靠駱駝馱運。駱駝毛是高級毛料之一,駱駝奶酒更是上等飲料。在哈薩克汗國時期牧業有較大的發展,哈薩克人常以大量的馬匹和羊群及各種畜產品,與中亞農業國及清朝政府交換農產品和絲織品等。
    由於牲畜是哈薩克人的重要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因此,為識別自己氏族部落或個人牲畜,特別是馬、牛、駱駝等大牲畜,各氏族部落便創造出本氏族部落或個人特有的印記。如《頭克汗法典》第33片斷規定:“每一個部落、氏族、支族須有自己的印記,這些印記是分配下來的,在一切牲口和財產上必須蓋印子,以便誰都能分辨歸誰所有。”隨著私有製的發展,各家,特別是富有人家,都創製了各自印記,以維護牲畜私有製。
    與畜牧業緊密相連的是狩獵業。哈薩克族遊牧的阿勒泰山、天山、塔爾巴哈台等地,有眾多飛禽走獸。哈薩克人在秋冬兩季經常進行狩獵,作為畜牧業的補充。如為獲得珍貴獸皮而捕獵猞猁、水獺、貂、狐狸、沙狐等;為獲得珍貴藥材而獵鹿和羚羊;為增加肉食而捕獵黃羊、大頭羊、野馬、野雞、野鴨、鶴鴿等;為保護牲畜而捕殺熊、虎、狼及野豬等。其狩獵方法有挖陷井、安放捕獸夾、掛捕獸網、裝自動射箭籠,掛各種套繩、利用獵犬追捕等。最有特色的是馴養雄鷹、鴉鶻、蒼鷹等捕捉野獸。
    農業也作為畜牧業的副業,在哈薩克族中有所發展。哈薩克汗國時期,錫爾河、塔拉斯河和楚河流域的農業較為發達,農田有成排的渠道,有些地區還采用坎兒井灌溉農田,除七河流域外,在卡臘套、馬拉套地區、額爾齊斯河流域、宰桑湖畔也有較為發達的農業。哈薩克汗國首府土爾克斯坦城周圍也種小麥、大麥等各種糧食。專門從事農業的人,哈薩克語稱之為“加塔克”(住舍人之意)。但對廣大牧民來講、僅是兼種而已。農作物一般種在冬牧場,待秋天回來時便收割糧食。由於不施肥除草、澆水,完全靠自然生長,故產量很低。
    家庭手工業,在哈薩克人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哈薩克牧民一般遠離城市,為解決日常生活需要,必須自己動手解決住宿、穿衣問題,同時還要自己打製生產工具、武器和家具什物,加工各種食品。羊毛、皮革和食品加工最為普遍,幾乎每戶都要進行。他們用羊毛擀製各種毛氈和毛毯。用粗毛織各種繩索和口袋、氈筒等。用羊毛、狼皮、虎皮等縫製皮衣,用大獸皮做靴、軟皮靴、皮桶、皮口袋、馬肚帶、馬鞭、馬籠頭等。用野生動物皮革做皮帽及皮衣等。用鮮奶加工成各種奶製品。鐵器手工業主要加工馬腳蹬、匕首、各種刀、弓箭和犁鏵等。並打製各種金銀器物,包括手鐲、戒指、耳環、金釵等裝飾品及裝飾馬靴等。鐵器加工一般在阿吾勒中由一戶人家負責生產。木器加工工業在森林地區的哈薩克族中也很普遍,他們用木頭做成氈房骨架及木盆、木桶、木箱、木碗、木勺、木鏟、木床、木桌、馬鞍和各種車輛。
    商業貿易在哈薩克族社會經濟中已有發展。早在漢代,哈薩克族先民就與中原地區有絹馬貿易。
    18世紀中葉後,與清政府建立朝貢及互市貿易,在烏魯木齊、伊犁、塔爾巴哈台及烏裏雅蘇台、科布多等地進行固定的互市,邊界地區民間貿易也在悄然進行。一般以馬、牛、羊等牲畜及畜產品換內地及新疆地區的綢、緞等絲織品、棉布及陶瓷器、茶葉等,15世紀至17世紀時,哈薩克汗國土爾克斯坦城和錫戛那克、訛答刺等城的商業較為繁榮,土爾克斯坦的哈薩克居民達10萬左右。這些域市不僅是汗國農業區和牧區的貿易中心,而且與相鄰諸國,尤其是與河中地區的商業貿易也很頻繁。
    五、哈薩克的宗教、習俗和文化藝術
    哈薩克是一個勤勞勇敢、熱情好客的民族,由於絕大多數哈薩克人過著逐水草而居的遊牧生活,因此其文化、習俗也具有濃鬱的草原特色。
    (一)衣食住行
    與遊牧生活相適應,居住的是攜帶方便、易於搭卸的氈房。大致分兩種:一是大氈房,由下部圓柱體,上部圓弧形組成,下半部的圓柱形的骨架為木柵欄,稱為氈房牆,一般由紅柳木做成,上部弧形主要是撐杆和圓形圈頂作骨架。氈房屋架搭好後,柵欄圍牆外圍用芨芨草編成彩色的牆籬,牆籬外圍以羊毛擀成的圍氈,屋頂部分蓋篷氈,天窗上蓋頂氈,皆為羊毛褂成;二是小氈房,則是用數十根紅柳木杆斜撐而成骨架,外圍牆籬和毛氈,成圓錐體形,上有通風透氣大窗,多用於轉場途中作臨時住房,一些無力做大氈房的貧苦牧民多住這種小氈房。在冬牧場,往往建有土坯、石塊或木頭構築的房子。氈房大小及房內擺設多寡由於貧富懸殊,差別很大。巴依、王公貴族、部落頭人住的是用八塊或十塊房牆搭成的大白氈房,稱為“白色的宮殿”。貧苦牧民居住的是特別簡陋、矮小的小氈房。
    主要食物都取自牲畜,奶類和肉類是日常生活的主要食物,麵食是次要食物,很少吃蔬菜。肉食主要有綿羊肉、山羊肉、牛肉、馬肉、駱駝肉,平時一般多吃羊肉,做法有手抓羊肉、熏肉、烤肉等,《新疆禮俗誌》提到:“其俗喜食熏、燔諸肉,而馬臘腸為款客上品”。奶茶是牧民生活的必需品,一日三餐都離不開它。nǎi子除了喝鮮奶、煮奶茶之外,還製成奶油、奶豆腐、奶疙瘩等。馬奶酒是哈薩克人最喜歡的飲料。麵食有饢、包吾爾薩克、饊子、油餅、麵條,米食有抓飯、炒小麥、小麥飯和小米飯。貧苦牧民日常一般隻能喝羊奶、吃少許肉充饑。
    哈薩克族男女服飾各異,而且年齡不同穿戴也不一樣。男子戴的帽子可分冬季、夏季兩種。冬季的帽子是用狐狸皮或羊羔皮做的尖頂四棱的“吐馬克”,可遮風雪;夏秋兩季,一般戴用羊羔毛製作的白氈帽,可禦雨防暑。冬季男子外麵多穿不帶皮麵的羊皮大氅或大皮襖,下穿大襠皮褲;也有穿帶有布麵(多數是黑條絨)的皮衣、皮褲。夏季,喜穿布麵皮裏,內絮駝毛的大衣,叫“庫普”,可防雨。襯衣多用白布或其它布料做成,一般為直翻領。夏天男子喜在襯衣外麵穿上棉坎肩或皮坎肩,並紮著腰帶,佩上小刀。所穿鞋、靴也是多種多樣,有筒長至膝蓋的高後跟皮靴。有狩獵時穿的輕便皮靴。一些貧苦牧民還穿用生皮縫製的“皮窩子”。哈薩克族的婦女服飾樣式繁多,頭飾主要有帽子和頭巾兩種:未出嫁的姑娘戴“塔合亞”、“標爾克”和“包頭巾”。出嫁時戴尖頂式的“沙吾克烈”,穿紅綢子做的衣服。生下第一個孩子後戴“克衣米謝克”、“齊拉吾什”套頭巾(用白布做成,大而寬,遮住頭肩及腰部,直抵臀部,戴上後僅露出麵頰、眼睛、鼻子、嘴),身穿半截袖長襟褡拌,有的也穿坎肩和前襟下擺都繡有圖案的皮大衣。腳著皮襪子、皮靴和高跟套鞋。夏天愛穿連衣裙。
    主要交通工具為馬、牛、駱駝和騾及各種木輪大車。大車多用犍牛拉,主要用於搬遷。
    (二)婚姻家庭
    哈薩克族的婚姻製度主要是一夫一妻製,男娶女嫁、從夫方居住的單偶婚。但由於受伊斯蘭教一夫可娶四妻之影響,也存在一夫多妻現象,大多出現在封建貴族和部落頭人及牧主之家。實行部落外婚製,同一部落內不許通婚。如果同一部落通婚,必須超過七代以上方可,同時聯姻的人必須七水相隔(即兩家之間要隔7條河距離)。哈薩克族還與維吾爾、塔塔爾、柯爾克孜、烏孜別克、蒙古等族通婚。締結婚姻的主要形式是父母包辦、換門婚、舅表婚、姨表婚、招贅婚和自由戀愛。締結婚約要彩禮,彩禮的多少根據雙方的經濟條件和社會地位而定,多者77匹馬,中等為47匹馬,最少也要送17匹馬。一經締結婚約,便不能隨便解除,結婚之後不允許離婚,尤其是女方,沒有毀約和離婚的權利。在特殊情況下,夫妻離婚,子女全部歸於男方;若丈夫主動提出離婚,女方可帶走嫁妝。同時還存在“安明格爾”習俗,即轉房製或收繼製,婦女死了丈夫;若要改嫁,一定要優先嫁給亡夫兄弟,其次是叔伯兄弟,再次是本氏族其它成員,因此有“失去丈夫也不離氏族”的諺語。
    哈薩克的家庭是父係家長製,宗法封建觀念濃厚。婦女受著族權、夫權、教權的重重壓迫,要絕對服從丈夫,挨打挨罵不得還口還手。妻子殺死丈夫,必須即被處死,而丈夫殺死妻子,交半昆則可免受刑罰,按慣例遺產隻能給兒子。女兒因出嫁時給了嫁妝,故不再給財產。家庭重大事務由男性家長決斷,隻在家內事務和獨生女婚姻問題上,才征求妻子意見。子女無權反抗父母的專斷,必須遵從父母。法律明文規定“父母殺害自己的孩子可不受刑”。哈薩克家庭中還盛行養子的習俗,每一個氏族成員都有收養本氏族孤兒孤女的義務,也可收養其倉氏族部落的孤兒。養父母要給養子成家,並分給遺產,不得歧視。一些部落頭人、牧主,也往往以收養子為名,對收養者進行剝削。
    (三)宗教信仰
    哈薩克先人曾經信奉過自然崇拜和祖先崇拜等原始宗教,後來又信仰過薩滿教、佛教、景教等。至哈薩克汗國時期,大多已信奉伊斯蘭教。從而哈薩克人的倫理道德、各種禮儀、節慶和風俗基本上以伊斯蘭教義為準繩。除了傳統節日“納吾魯孜”(又譯為“諾如孜”,相當於漢族的春節)外,肉孜節和古爾邦節皆是帶有較濃厚伊斯蘭教色彩的節日,見麵行禮用穆斯林特有的問候語,飯前飯後做“巴塔”(即念經祝願),割禮、喪禮也伊斯蘭化。但由於經常搬遷,故無固定的禮拜寺和經文學校。在信仰伊斯蘭教的同時,還保留了不少原始宗教的遺跡。哈薩克人認為,自然界的萬物皆有生命,均受神支配,而神有善神和惡神之分,善神給人帶來幸福,惡神使人遭受災難。因此,存在著自然崇拜,崇拜日、月、天、地、水、火和其它自然力或自然現象;動植物崇拜,與遊牧生活密切相連,認為馬、牛、羊、駱駝等都有其主宰的神,凡遇災害就求牛神、羊神等保佑,並崇拜青草,將春天鮮嫩青草視為生命的象征,最忌諱拔草;祖先崇拜,一旦有災難,就祈求祖先神靈保佑。嚴懲讀神者。薩滿教在牧區仍有一定影響。哈薩克語稱薩滿為“巴克斯”,認為是神和鬼的化身和代理人,他上通天堂,下達地獄,為人消災求福。巴克斯常頭戴天鵝皮,脖掛帶有各色布條的神棒,騎馬從一個阿吾勒到另一個阿吾勒遊串,為人跳神、占卜、念咒和治病。後巴克斯也皈依伊斯蘭教,並將其活動與伊斯蘭教結合起來。
    (四)語言文字
    哈薩克語屬阿爾泰語係突厥語族克普恰克語支(或謂西匈語支),既保留了豐富的古代突厥語詞匯,又融合了欽察、阿裏欽、阿爾根、克烈及其它部落語言,而形成富有特色的哈薩克語。哈薩克語共有9個元音、24個輔音,反映畜牧業的詞匯特別豐富。哈薩克族先人曾使用過鄂爾渾—葉尼塞文和回鶻文,其後又使用過察合台文。
    20世紀初,哈薩克族對察合台文進行了改革,使之更適合現代哈薩克語,形成以阿拉伯字母為基礎的現代哈薩克文。
    (五)係譜印記口號
    在哈薩克族中,記憶和背誦曆代祖先的名字被視為天職,每個人必須牢記自己七代祖先的名字。給子女傳授前輩的係譜,是父親應盡的義務。哈薩克族係譜是代代相傳的珍貴遺產。每個氏族部落都有一些精通係譜的人,有的甚至能背誦整個哈薩克3個玉茲的各代世係和哈薩克77代祖先的名字,這些人被稱為“謝吉列西”(即“係譜家”),倍受人們尊崇。過去主要是在民間口頭流傳,後有人將係譜用文字記錄下來,如《哈薩克係譜》、《大玉茲係譜》等是了解哈薩克族曆史的珍貴資料。
    在哈薩克族中,除了保存完整的氏族部落係譜外,還保存有與氏族部落相對應的印記口號。印記是為了區別氏族部落而產生的。在社會生產、生活和戰爭中均是十分重要的。印記既是氏族部落標誌,又是氏族及個人牲畜的標記。印記還是識別本氏族部落成員死者墳墓的標誌,一般均在石碑上印有死者生前氏族部落的印記。印記圖形多種多樣的,有的像太陽、月亮、弓、箭或古代突厥文字母等。印記是哈薩克等遊牧民族創造的一種遊牧文化。
    哈薩克每個氏族部落都有自己的口號,這些口號大多來自該氏族部落公認的英雄名字,或著名祖先的名字。整個哈薩克族還有一個共同的口號“阿拉什”。從18世紀中葉起,著名的阿布賚汗名字也變成哈薩克族的共同口號,哈薩克戰士往往高喊“阿布賚”,躍馬揮戈,奮勇前進。部落之間舉行賽馬、摔跤、叼羊等比賽時,各氏族部落的人也往往高喊自己的口號,以鼓舞參賽者士氣。
    (六)文學藝術
    哈薩克族民間流行許多古老的詩歌、故事、諺語、格言。阿肯(彈唱能手)是民間詩歌的傳播者和演唱者。著名的史詩有《英雄塔爾根》、《阿卡勒克英雄》、《薩裏海與薩曼》、《吉別克姑娘》、《聰明的鞋匠》、《葉爾吐斯特克》等。哈薩克人熱情豪放,酷好音樂,能歌善舞,民間樂器有冬不拉、庫布孜、色不孜克、達布勒等。哈薩克人也很喜歡體育活動,平時騎馬奔馳在遼闊的草原上,每逢節日喜慶時,經常舉行傳統的叼羊、賽馬和姑娘追等遊戲。其工藝美術豐富多采。婦女善於縫紉刺繡,能製作精美氈房、各種氈製品、毛製品和服飾。不少男子會製作木器、鐵器和骨器,用金銀玉石製作各種裝飾品,造型藝術水平相當高。
    第三節柯爾克孜族
    一、柯爾克孜族的族源、分布及其歸屬清朝
    柯爾克孜族是我國清代多民族祖國大家庭成員之一,有著古老的曆史。至清代,見於曆史文獻記載已有兩千多年的曆史。他們的祖先,兩漢時稱為“鬲昆”、“堅昆”、“隔昆”。魏晉南北朝,為“護骨氏”、“契骨”。隋唐時,為“紇骨”、“紇扢斯”、“黠戛斯”。遼宋時,稱“轄戛斯”、“黠戛司“、“紇裏迄斯”。元朝時,稱“吉利吉思”、“乞兒吉思”。這些名稱,均是柯爾克孜語自稱在不同曆史時期漢語的音轉和異譯。清代稱柯爾克孜族為“布魯特”,傳說是準噶爾蒙古統治柯爾克孜族時,對他們的稱呼,意為“高山居民”,後一直被清代滿、漢等民族所沿用。
    兩漢時,古柯爾克孜人分布在丁零之西、烏孫之東、烏揭以北,住地相當於今葉尼塞河流域上遊地區,曾服屬於匈奴,後配合漢朝軍隊,打擊匈奴,與當時的丁零人、烏孫人和烏揭人聯合起來,進行夾擊,迫使匈奴西遷至今中亞一帶。在匈奴統治和西遷期間,一部分古柯爾克孜人逐漸西遷至天山地區。據史載,公元6—7世紀,在今新疆東北部,“伊吾(今哈密地區)以西,焉耆(今焉耆地區)以北,傍白山(今天山),則有契弊……烏讙、紇骨(即柯爾克孜先人)……等”。7至9世紀唐代,古柯爾克孜人主體仍生活在葉尼塞河流域,以遊牧為主,有文字,即葉尼塞盧尼文字。黠戛斯人曾被回鶻汗國所統治,但840年(唐文宗開成五年),他們聯合回鶻汗國中的反對派,推翻回鶻汗國,建立強大的黠戛斯汗國,勝兵8萬,統治了蒙古高原及其以西一帶,勢力十分強盛,領域“東至骨利幹(今貝加爾湖一帶),南吐蕃(今西藏地區),西南葛邏祿(今阿爾泰西至塔拉斯河一帶)”,有比較完整的政治製度和相當發展的官製。遼金元時,古柯爾克孜人受契丹、女真、蒙古等族統治。因戰爭和軍事行動,一批批古柯爾克孜人被遷往天山地區,抵達楚河、塔拉斯河流域。但至清初,古柯爾克孜人的活動中心,仍在葉尼塞河上遊,即清朝稱之為唐努烏梁海地區。當時,他們曾一度臣服於喀爾喀蒙古的劄薩克圖汗屬部和托輝特(阿勒坦汗部)。準噶爾強大後,又隸屬於準噶爾。準噶爾貴族統治者經常侵擾周邊諸民族,時與哈薩克和柯爾克孜發生衝突、戰爭。
    17世紀中葉,準噶爾在噶爾丹統治下崛起於天山北部,四向擴張,與清朝相抗衡,其鋒芒直指回疆和中亞地區,在葉尼塞河流域和天山地區的柯爾克孜族,也受其殘酷的統治和危害。
    1681—1685年(康熙十五年至二十、四年)噶爾丹等連年發起征戰。此後天山和中亞地區的柯爾克孜人,一直在他們的侵擾和統治之下,達數十年之久。
    1698、1699年(康熙三十七年、三十八年),策旺阿拉布坦出兵進攻中亞地區的哈薩克人和何爾克孜人,奪取了大片哈薩克草原和柯爾克孜族地區,使柯爾克孜、哈薩克等族牲畜喪失殆盡,牧民四散奔逃,家破人亡,遭受很大苦難。
    17世紀末,沙皇俄國越過烏拉爾山,侵占了原屬準噶爾蒙古大片領地。
    1702年,其侵略魔瓜已伸向葉尼塞河流域,遭到當地柯爾克孜族的激烈抗擊,當時統治其地的準噶爾貴族策旺阿拉布坦,怕引起衝突,派遣2500名厄魯特士兵,強迫世代居住在葉尼塞河流域的柯爾克孜人離開故土,遷往西部天山地區,和曆史上原已遷入天山的柯爾克孜匯合在一起,分布於伊犁河流域、伊塞克湖西至楚河、塔拉斯河流域。在準噶爾侵擾和統治的災難性年代,柯爾克孜族牧民大批被征調去當兵作戰,傷亡慘重。準噶爾統治者對柯爾克孜族的掠奪和壓迫,常遭到柯爾克孜族的頑強反抗,大批柯爾克孜族退守到中亞塔什幹、費爾幹納盆地及其附近山區,一部分到了帕米爾高原、興都庫什山和喀喇昆侖山一帶,形成為東西布魯特的分布局麵。即以納倫河和天山為界,天山北為東布魯特,天山南為西布魯特。麵對準噶爾貴族的殘暴統治,柯爾克孜族並沒有屈服,而是表現出英勇的大無畏精神。清人椿園曾說,“即準噶爾強盛之時、亦不能使之(指柯爾克孜族)臣服”。
    柯爾克孜族在反對準噶爾貴族的鬥爭中,常與哈薩克、維吾爾等族一起,和平定準噶爾的清朝軍隊密切配合,協同作戰。從17世紀末葉起,聖祖三次親征和其後清軍不斷給準噶爾貴族的侵擾以沉重打擊,減輕了柯爾克孜等族受準噶爾的壓力,而柯爾克孜和哈薩克等族的英勇鬥爭,也有力地支援了清朝,使準噶爾統治者對清軍的進攻因後院之壓力不能自顧,不敢全力以赴。故世宗在1735年(清雍正十三年)一道上諭中說:準噶爾部外“有哈薩克、布魯特(即柯爾克孜族)與之構難,設不自顧,悉其遊牧以全力深入我境,斷不能獲利,何以旋歸耶?”
    1755年(清乾隆二十年),清朝在統一新疆準噶爾達瓦齊政權的過程中,曾將準噶爾軍中被裹脅的小部分柯爾克孜族遷至東北齊齊哈爾都統管轄地區(今富裕縣境內)。
    1758年(乾隆二十三年),清軍向天山北進途中,分布在伊塞克湖周圍的東布魯特部落薩雅克、薩爾巴噶什等部落,紛紛要求歸屬。翌年,清軍開入天山南平定大小和卓叛亂的過程中,柯爾克孜族奇卜察克等部落在頭人阿奇木等比的率領下,積極協助清軍作戰,進行帶路、偵察、阻擊、追剿、圍殲等等,迫使大小和卓木孤立無援,狼狽西竄,走死巴達克山。當清軍途經西布魯特地區時,西布魯特額德格納部落頭人阿濟畢,代表西布魯特15個部落,向清軍將領兆惠要求歸附。他在給高宗的一封信中說:“我等情願投誠,布哈爾(今中亞布哈拉)以東我等二十一萬人,皆為臣仆”。清朝統一新疆後,設立伊犁將軍衙門。從此,浩罕汗國以東、伊犁西南、喀什噶爾西北、伊塞克湖周圍、帕米爾和喀喇昆侖山一帶廣大的柯爾克孜族,為清朝所設伊犁將軍衙門直接管轄。對天山北柯爾克孜族地區,每隔一年,由清朝領隊大臣親往巡視,對整個柯爾克孜族常年稽查,由喀什噶爾參讚大臣親自負責。新疆的統一,使廣大柯爾克孜族擺脫了準噶爾的殘酷統治和侵擾,獲得了安定的生活環境,為恢複和發展牧業生產創造了有利條件。同時,也密切了和內地各民族之間的經濟、文化聯係,為開發和保衛祖國的西部邊疆作出了貢獻。
    由於柯爾克孜族在清軍統一西北過程中建立功勳,清朝對柯爾克孜族另眼相看。除了對整個布魯特常年“稽查約束”,由喀什噶爾參讚大臣專管外,對他們實行封官賜爵和優厚政策,主要表現於:
    (1)對柯爾克孜族各部落內部原有的官製比及其以下阿合拉克齊等大小頭目的職位保留不動,當時柯爾克孜族頭人因功得到清政府冊封二品至七品的官員,有一百多位大小首領;(2)清政府不時從頭人中挑選一些人進京朝覲。每年柯爾克孜族頭人向朝廷進獻馬匹時,清政府都要回賜以較豐的綢緞羊隻;(3)清朝政府允許何爾克孜族照舊在原牧地自由牧放,不征收土地稅;(4)尊重其生活習慣,不強迫改變他們原有的風俗習慣;(5)柯爾克孜族在新疆進行貿易,給予比內地減少三分之一的稅率。這些政策,對柯爾克孜族地區的社會穩定、經濟發展和牧民的生活改善,都起了一定作用。
    19世紀初,清朝走向衰落,其在新疆的地方官吏,與當地各民族內部的封建統治階級互相勾結。欺淩百姓,貪汙賄賂,生活驕奢淫逸,政治腐敗,國防鬆弛,階級壓迫與民族壓迫加劇,新疆各民族人民的不滿情緒,與日增長。清政府對西部地區的實際控製力量已鞭長莫及。此時,位於中亞曾是清朝藩屬的浩罕汗國,占領了費爾幹納盆地和附近的柯爾克孜族山區,其勢力一直伸展至喀什噶爾西部邊疆阿賴山邊區。流落在浩罕的大小和卓木後裔,在浩罕汗王的支持下,曾多次竄回南疆發動叛亂。1815年(清嘉慶二十年),在喀什噶爾西境之塔什密裏克爆發了以孜牙敦為首的反清暴動,清地方官員派兵鎮壓,不分青紅皂白,把柯爾克孜族奇卜察克部落頭人圖爾第邁莫特比作為孜牙敦同謀殺害,其子阿仔霍等很憤怒,逃往浩罕,唆使一些部落封建主反清。在此形勢下,流落在浩罕境內的大和卓木之孫張格爾,利用南疆人民對清朝官吏與封建統治階級的不滿,在浩罕統治者支持下,再次興風作亂。1820年(嘉慶二十五年),張格爾從浩罕率部侵入柯爾克孜族地區卡倫附近,當地柯爾克孜衝巴噶什部落頭人蘇蘭奇比聞訊後,即向清朝官員報告,清官吏不但不予以獎勵,反加以訓斥,蘇蘭奇因而附張格爾,使張格爾得以順利侵入喀什噶爾西境的舒克塔什、喀浪圭、烏拉拉特等柯族地區卡倫,暢行無阻,進行燒殺擄掠。張格爾軍直入喀什噶爾,遭到清軍打擊後敗回。1824年(清道光四年),張格爾複由浩罕侵入阿賴嶺、烏魯克、木吉等柯族地區,進行煽動,組織叛亂隊伍,妄圖進犯喀什噶爾。清軍派幫辦大臣入山進剿,濫殺當地柯爾克孜族薩雅克部落比汰列克之妻子及部眾,迫使汰列克與張格爾相連結,組織2000多人伏擊清軍,使清軍全軍覆沒。1826年(道光六年)七月,張格爾又率眾經柯族地區直入阿圖什,進攻喀什噶爾城,浩罕汗國派兵幫助,攻陷西四城(喀什噶爾、英吉沙、葉爾羌、和田)。張格爾和浩罕的侵略軍,燒殺擄掠,奸淫婦女,其暴虐程度較之其先大小和卓木的罪惡有過之而無不及,使各民族群眾遭受極大的苦難,因而引起包括柯爾克孜族在內的各民族人民的強烈不滿和反對。清軍調集大軍數萬人,匯於阿克蘇進行抵禦和反擊,取得了渾巴什戰役的勝利,擊潰了侵略軍。清軍為收複西四城,乘勝向喀什噶爾進攻,得到柯爾克孜和維吾爾等族人民的擁護。在各民族的支持和協助下,清軍奮勇殺敵,勢不可擋,殲敵6萬,西四城收複,迫使張格爾敗逃木吉、阿賴穀地、達爾瓦斯和托古斯托羅等柯族地區。張格爾重新組織叛亂隊伍、妄圖卷土重來,但當他竄入南疆阿圖什北時,由於遭到柯爾克孜和維吾爾兩族的堅決抵抗,敗逃原路。清軍派楊芳率部進入帕米爾地區,沿途在柯爾克孜族部眾的支援和引導下,追擊圍剿,迫使張格爾竄入喀什噶爾西部邊境喀爾鐵蓋山柯族地區。在清軍和當地柯族的配合下,把張格爾圍困山上,最後將其活捉。清軍平定張格爾叛亂和入侵的整個過程中,開始,由於清朝地方官吏的腐敗和失誤,天怒人怨,在柯、維族中喪失民心,因而使清軍遭受很大的挫折和損失。之後,由於張格爾的殘暴和肆虐,使柯爾克孜等族人民認清其反動本質和侵略麵目,加上清朝亦糾正了失誤,嚴懲地方官員,取得柯爾克孜等族人民的諒解,各民族人民又站到清軍立場,大力支持清軍,希望能迅速驅逐侵略者,平息叛亂,因而在清軍平叛過程中,柯族人民積極主動為清軍帶路,傳遞軍情,偵察敵情,運送糧草軍火,修築道路,進行跟蹤追擊,圍剿敵人,使清軍得以順利進軍,取得平叛鬥爭的重大勝利,柯爾克孜族立下了巨大功勞。
    在張格爾侵擾南疆期間,浩罕汗國乘機攻占了原屬清朝管轄的與其相鄰的西部天山的許多柯爾克孜族地區,當地的許多柯爾克孜部落對浩罕的侵略行徑曾進行英勇頑強的抵抗,並“爭求內徙”。但因清朝當時麵對新疆叛亂,無暇西顧,使當地柯爾克孜族的鬥爭處於孤立無援的境地,終於遭致失敗而被占領。後來,沙俄吞並浩罕國後,亦侵占了這些柯爾克孜族地區,並進一步將其侵略的魔爪伸向清朝設立和管轄的卡倫。不久,英帝國亦跟蹤而至。英、俄兩國對我國柯族地區虎視眈眈,侵略活動日益加劇,我國南疆和帕米爾柯爾克孜族地區大部分被分割,使新疆西部邊境地區的形勢,日趨惡化。
    二、柯爾克孜族的社會經濟狀況
    清代柯爾克孜族的經濟以傳統畜牧業著稱。境內雪水奔流,綠浪滾滾,到處是一望無垠的草原。著名的草原有:阿克陶的克孜爾草原;特克斯的庫克鐵勒克草原;帕米爾的布侖口草原;昭蘇的夏圖草原;烏恰的烏魯克恰提草原,等等。柯族牧養的牲畜以羊、馬最多,牛、駝次之。帕米爾一帶高山牧民也養犛牛。牧民按四季遊牧:每年五六月間接羔後移至夏牧場。在夏牧場,水草豐滿,主要生產活動是牧放牲畜和加工畜產品。十月移至地勢較低的秋牧場。此時,氣候變化大,開始下雪,已無牧草。生產活動為:剪秋毛,牲畜交配,加工畜產品,貯備冬草等等。剪羊毛,男女老少都參加。十二月,遷入地勢更低、靠山陰的“冬窩子”。一般選山陰能擋風地帶,人畜飲蓄水。這時期的工作,主要是照料好牲畜過冬,作好春季接羔準備。次年三四月間又到接羔期,需要移至長著嫩草的春牧場。此時,天氣轉暖,牧草萌芽,冬雪融化,水源充足,主要工作是接羔育羔、剪春毛等等。從事半牧半農者,遊牧得少一些,他們春、秋、冬三季都留在農田附近,僅在夏季到夏牧場放牧。
    柯爾克孜族地區清代已處於遊牧封建社會。但社會上還保存著部落組織的劃分,互不統屬,人數較多的大部落有天山以南和帕米爾地區的窮巴噶什、克普恰克、奈曼、交務西、庫秋、奇裏克、提依特、刻塞克等部落和天山北的布庫部落。每個大部落之下,包括若幹小部落。在南疆克孜爾河以北的部落,如窮巴噶什等部落,統稱為“色爾特克勒克”(意為“外麵的人”),有人稱之為外部或北部柯爾克孜人。克孜爾河以南的部落,如克普恰克等部落,統稱為“伊其克裏克”(意為“裏麵的人”),有人稱之為內部或南柯爾克孜人。在北部各部落中,又有左翼與右翼之分。部落組織之下,分有若幹氏族。《西域見聞錄》提到:布魯特“稱其君曰比,或有管領一、二十愛曼者,或有管領二、三十愛曼者。愛曼人戶,即其阿拉巴圖(意為納貢者、屬民)。雖皆為布魯特,而其比不一,各君其地,各子其民”。愛曼,一般是指氏族。柯爾克孜族的氏族部落組織,本來是古代原始社會的產物。隨著宗法封建關係的形成與發展、部落氏族組織僅僅保留著原始社會組織的外殼,而加進封建的內容,整個柯族地區早已處於遊牧封建社會的發展階段。
    在清代,部落氏族組織仍是柯族社會的基本單位。每個部落氏族之下,有若幹以血緣關係而組成的“阿寅勒”,一般由五六戶至七八戶組成。阿寅勒是部落氏族最基層的社會組織,也是基層的生產單位。在阿寅勒內部成員相互之間,存在著習慣性傳統的互助關係。阿寅勒之間往往相距幾十裏。各部落之間的關係也是比較鬆弛的。部落內部有部落大人比和阿哈拉克齊。《清史稿·布魯特傳》提到:“凡布魯特大首領稱為‘比’,猶回部阿奇木伯克也,比以下有阿哈拉克齊大小頭目。”這些頭人有很大權威,並主持不固定形式的議事會,討論和決定氏族部落的生產、遷徒、對外關係、對外戰爭、處理內部糾紛和獎懲事宜等等。大小部落頭目是封建統治階級的代表,他們竭力維護部落組織觀念和封建宗法製度,維護宗教迷信,並通過流行於民間的習慣法把它們固定下來,予以合法化。習慣法以本部落傳統習慣為幌子、在貧富之間偏袒富人,在男女之間偏袒男子,在意識方麵偏袒宗教,牧民要絕對服從部落頭人的領導,遵守他們的決定,如違犯就要按習慣法來處理。柯族部落頭人一般都是大牧主,他們占有大量牲畜,經濟條件比較好,政治上有一定權力,而這種政治權力往往由於和封建王朝的地方官吏相結合而獲得更大的權勢,大部落頭目多數被清政府委任為地方官吏。清朝官吏常常利用部落上層人物的幫助進行統治,並利用部落之間的矛盾和濃厚的部落觀念分而治之,以達到統治布魯特的目的。
    清代柯族牧區的基本生產者為廣大的貧苦牧民。他們隻有少量或沒有牲畜,僅有一些最簡單的工具,甚至一無所有。因而,柯族地區在牲畜和生產資料占有懸殊的情況下,放牧牲畜最主要的生產資料牧草場,名義上是部落氏族公有,實際上為牲畜多的封建主所霸占,而牲畜少或一無所有的廣大牧民,實際上是沒有使用公有牧草場的機會和權利,好的牧草場多為封建主所占領,牧民不能隨便放牧。牧民長期開發的水渠,最後也為封建主所霸占。柯族封建主利用經濟上和政治上的優勢,對貧苦牧民進行慘重和無形的剝削。他們利用阿寅勒內部傳統的氏族互助習慣,剝削貧苦牧民全家的剩餘勞動,放牧牲畜、接羔、剪毛、擠奶、割草、擀氈、搬家、走訪親戚等等,都要叫貧苦牧民幹,名義上是全阿寅勒人一起幹,實際上是勞動力強而缺乏牲畜的牧民占大多數,他們所創造的價值也最大,但創造的大部分價值,為勞動力少而牲畜多的富戶和牧戶所占有。牧民所得報酬隻是吃nǎi子和得到少量的羊毛,或借用一、二頭牲畜。明末清初,隨著內地資本主義的發展和影響,特別是19世紀中葉,隨著外國資本主義的入侵和商品經濟的發展,也影響著我國的牧區,使柯爾克孜地區牲畜作為等價物的物物交換,具有了資本主義的因素和內容,主要表現在一些貧苦或一無所有的牧民,逐漸淪為牧主的長工,以工資的形式取得低微的報酬,一般是除供吃奶和剪羊毛外,每年隻能得到一、二隻羊,而且牧主還常常借刺扣,使他們勞動數年往往一無所得,並且還負債累累,故許多牧民和牧工均過著衣不蔽體、食不果腹的生活。
    在半農半牧區及與維吾爾族雜居的農業區,耕地是私有的,農牧民需向地主和牧主租種土地,要受地租和無償勞役的剝削。有的封建主還占有少量奴隸,奴隸是封建主的財產,用來作為買賣、陪嫁或賞賜的對象。
    在宗法封建剝削製度統治下,柯族地區的生產力極為低下,牧民作為牧區最主要的生產力,受到了很大的抑製。廣大貧苦牧民由於政治上、經濟上和生活上的壓力,無法改進生產,也缺乏對生產的興趣,加上由於準噶爾貴族的多次入侵所造成的戰爭創傷以及發生大的自然災害,使許多牧民喪失了僅有的牲畜,日益貧困破產,不得不別謀生活出路:有的生活無著落,墾荒種地,逐步改營農業,以解決生活上的困難;有的則四散奔逃,使牧區生產力遭受嚴重破壞。因而,清代柯族地區的畜牧業和農業的生產力極其低下。在牧區,牲畜無棚圈,冬季缺草季節,也不儲備草料。無獸醫,遇風雪等自然災害和疫瘍蔓延,牲畜就大批死亡,使很多牧民破產。茬半農半牧區和農業地區,生產工具簡陋,耕作技術也很粗放,不中耕、不施肥、不打埂、不除草、不修水渠,收成十分低下。
    清代柯族地區除從事牧畜業和少量農業外,還有手工業,主要是家庭手工業。已有鐵匠製作馬掌、馬蹬、砍土曼、刀、鐮刀、斧頭、獵槍及其它生產工具。還兼作銀器等裝飾品,如婦女和姑娘頭上、身上各種首飾和馬具上、氈子上的各種銀飾等等。木匠製作帳篷架、馬鞍、門窗、搖籃、箱匣、桌子、農具、樂器等物。皮匠製作皮靴等。所有鐵、銀、木、皮等手工製品,大部分是牧農民兼營,隻有少數是專業生產。產品多在本地銷售,為牧民喜愛的皮靴,絕大部分是本地製造。婦女家庭手工業是柯族手工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主要是進行畜產品加工,如用羊毛紡織呢料,織毯子,擀氈子,織口袋,打拴帳篷的帶子,用牛毛和小羊毛打繩子,用駝絨紡線、織頭巾、織呢料,用毛皮做皮衣、皮褲、皮帽,做氈帽,縫衣服,做馬衣,編芨芨草等等。家庭手工業品,一般自給,少量拿到巴劄(集市)去換取糧食和工農業產品。一些產品諸如花氈子、毯子、口袋、氈帽等物,也出現於附近城市的集市上。手工業者和婦女經常受到封建主的剝削,剝削的形式,主要是無償勞役。
    作為柯爾克孜族經濟的補充是狩獵。獵具有火槍、捕獸器、網罟、猛禽、獵犬等。牧民一般在冬閑季節出獵,獵取的野獸有黃羊、麅、熊、狼、狐、貂等。有時也獵得大角鹿,它的角是很珍貴的藥材。牧民所獵獲的珍貴禽獸照例要交一部分給封建主,否則狩獵就要受到種種限製。
    清代柯爾克孜族在對外經濟交流方麵,早就和其它民族與附近城市,進行茶馬互市。除了各部落頭目利用去京城朝覲的機會組織駝隊、馬匹沿途在邊關和內地進行交易外,更多的是進行固定貿易。柯族的牧主和牧民用牲畜和畜產品與清朝駐新疆的八旗官兵及漢、維吾爾等族進行物物交換。集市貿易的中心,主要在伊犁、喀什噶爾、英吉沙、烏什、阿克蘇等地。柯族用馬、羊換取牧區需要的茶、煙、布匹、綢緞、衣服、花帽、頭巾和糧食。農業區的柯族亦用農產品到巴劄換取需要的牲畜和畜產品。特別是在清朝統一新疆初期,由於在柯族地區實行了安撫和休養生息政策,柯族地區社會秩序比較安定,修複了戰爭創傷,畜牧業生產得致恢複和發展,柯族同新疆各民族人民和內地的聯係極為密切。每年四月後,柯爾克孜族來到伊犁惠遠城等集市中心,以牲畜換取內地的絲綢、布匹和日常生活用品,盛況空前,每年在新疆邊境城市貿易的牲畜,“常數十萬計”。清代詩人洪亮吉曾作詩描寫當時布魯特人(即柯爾克孜族)進行貿易的情況,詩中寫道:“誰跨明駝天半回?傳呼布魯特人來,牛羊十萬鞭驅至,三日城西路不開。”
    三、柯爾克孜族的文化藝術與生活習俗
    清代柯爾克孜族雖然幾經滄桑,但其曆史上悠久和傳統的民族文化並未消失,而是一直繼承和保存下來。在人民中流傳著各種形式的詩歌、音樂、傳說、故事、童話、寓言、謎語和造型藝術。
    著名的英雄史詩《瑪納斯》有20多萬行口詞(有的認為達60餘萬行),不僅是一部規模宏偉、流行較廣的曆史長卷,也是一部具有相當高思想性和藝術性的口頭文學。與《江格爾》、《格斯爾》同稱為我國遊牧民族三大史詩,豐富了祖國的藝術寶庫。《瑪納斯》長期流傳於民間、世代口頭傳誦,為專門演唱史詩的民間歌手——瑪納斯奇集體創作而成。其形成年代有8至9世紀(葉尼塞·鄂爾渾時期)、9至11世紀(阿勒泰時期)、16至18世紀(準噶爾時期)等說。主要通過瑪納斯家庭幾代的活動和業績,反映古代柯爾克孜人團結抗擊異族劫掠和爭取自由的鬥爭,自始至終貫穿著瑪納斯家庭反對異族侵略,維護柯爾克孜人安寧和幸福的主題。為格律詩,每一詩段大都押腳韻,有一部分也押頭韻、腰韻,每行多為7個或8個音節組成,唱述時,尚有數種乃至十幾種樂器伴奏。現已初步整理,陸續出版,並翻譯成多種文字。
    柯爾克孜族能歌善舞,阿肯(歌手、即興詩人)、伊爾奇(民間歌手)、瑪納斯奇是民間音樂的創作者、加工者和傳播者。還有多種群眾性的娛樂、體育活動,如賽馬、叼羊、摔跤、馬上角力、拔河、蕩秋千、夜遊、捉迷藏、“歐運”、“姑娘追”,等等。民間樂器亦很豐富,有考姆茲(三弦口琴)、奧孜考姆茲(吹奏樂器)、克雅可(二弦拉琴)、帕米爾考姆茲(鐵三弦)、卻奧爾(牧笛)等。
    柯族傳統的工藝美術有刺繡、擀氈、雕刻、織花、製作金銀飾物等等。氈製用品以手工精巧、經久耐用、圖案絢麗著稱。尤其是拚製的補花氈毯、擀製的壓花氈毯,可說是柯族造型藝術的珍品。
    柯爾克孜族在清代大部分已信仰伊斯蘭教,一部分曆史上移居天山北的牧民因受蒙古族的影響,已信仰喇嘛教,少數於1755年(乾隆二十年)被清朝送往東北的柯爾克孜族信仰薩滿教。民間節日因受宗教影響,主要有肉孜節、古爾邦節和諾魯孜節等。過節時,男女均著新衣、互相祝賀,並以茶水、油果等食品熱情招待。
    家庭婚姻方麵,柯爾克孜族在清代已是一夫一妻製。受宗教影響,也有多妻的現象。男權很大,老年人威信最高,婦女受歧視。部落婚姻帶有封建買賣性質,一般由父母包辦。訂婚有指腹婚、幼年訂婚、成年訂婚、換婚四種形式。娶妻彩禮至少要牲畜“一打”(九頭一群的9種牲畜)。通婚範圍不受氏族部落限製,直係親屬和近親不能通婚,但有姑表婚和姨表婚。夫死,實行兄終弟及製度。
    柯爾克孜族與哈薩克族一樣,非常重視族譜和家譜。男子年滿七周歲以後,都要學會背祖宗七代家譜。傳授譜係者稱作“舍吉勒奇”或“桑吉拉奇”,大多是家庭長老。族譜及部落氏族係譜主要包括民族、部落、氏族和祖先的源流、名稱、支脈、業績、典章、封號、敕書、遷居等方麵內容。家譜一般敘述七代祖宗至本家長老的名字以及旁係親屬,目的是為了鞏固部落及家庭內血緣關係,維護封建統治。係譜分敘述式和押韻式兩種:敘述式係譜,以通俗故事的形式敘述人類起源、分布、柯族最早祖先、氏族、部落的形式、分支以及有關氏族、部落名稱的傳說故事;押韻式係譜,主要以詩歌形式敘述部落、氏族分支的名稱及其傳說。雖帶有濃厚的封建宗法觀念,但對本族尊老敬祖,分清輩份,嚴格避免近親通婚等方麵起了一定作用,帶有習慣法性質。
    柯族好賓客,重禮節,生活多禁忌。喪葬時,大多按伊斯蘭教習慣舉行葬禮,將屍體用白布纏頭和全身,麵朝西方,由男子送葬。在阿訇或伊麻木(教長)主持下,舉行“納瑪孜”(誦經祈禱)。然後將屍體進行土葬。
    柯爾克孜族的服飾,男子常戴用皮子或氈子製作的高頂方形卷沿帽和兩側有突出護耳式樣的帽子。穿無領“袷袢”長衣,內著繡有花邊的圓領襯衣,外束皮帶,左佩小刀等物。夏天穿立領短袷袢,春秋穿寬腳褲。女子通常穿連衣裙,外套黑色小背心。南部婦女穿小豎領襯衫。婦女包頭巾,喜戴裝飾品。根據柯族習慣,女人出嫁以後一定要戴頭巾或“艾勒切克”(白色絲綢或紗布做的纏布,戴上後除露出麵頰、眼睛、鼻子、嘴巴以外,要蓋住上肩和整個頭部),尤其是外出或在老人麵前,除了眼、鼻和嘴外,其它部位一定要用頭巾蓋住,否則會受到輿論譴責。
    柯爾克孜族的飲食,與其遊牧、半遊牧生活緊密相連。日常生活中,主要食用羊肉、牛肉、駱駝肉、野羊肉、魚肉等。信奉伊斯蘭教的柯爾克孜族人忌食豬、狗、貓、鼠、驢、騾及猛禽肉。輔以麵食、手抓米飯等。常飲牛、羊、馬奶及“克米孜”(用馬奶、駱駝奶發酵釀製而成的飲料)。據《新疆禮俗誌》載:“其教專祀天,其曆法齋期一遵四製,不食彘,不飲酒,羊肉大米為飯”。還喜歡飲花茶,其烹茶方法則是將此茶煮沸後,加奶與食鹽,然後飲用。
    柯爾克孜人逐水草而居,根據季節變化及農牧業需要,分別居住氈房、土房和木房。夏季遊牧多住氈房,冬季多走居在氣候溫暖的山穀地帶,住四方形土房和木房。氈房內,“氍毹謁薦地。倚卓值門置烓灶,駕三足鐵爐,謂之格爾加克。家長居其下右處,賓客稚幼居門之左,仆役居門之右”。氈房大小及木房、土房華麗或簡陋,由於貧富懸殊及社會地位高低,差別很大。
    第四節西北和東北其他諸族
    清代是我國多民族祖國大家庭最後奠定的時期。我國境內50多個民族,基本上是在清代最後發展和形成的。我國清代的少數民族可分為三類:一為由古代民族發展而來,現民族是他們的後裔;一為古代民族互相融合發展而為新的民族;一為較晚遷入我國境內。這些民族,不論其曆史長短,與祖國的曆史關係如何和人數多寡,由於清朝政府實現政治上的統一,各民族之間進一步發展了經濟和文化交流,加強了互相依存、共同發展、不可分割的關係。特別是北方諸民族,此時期在反對和抗擊沙俄等帝國主義的入侵中,各民族結成戰鬥情誼,對祖國的向心力和各民族結成的凝聚力不斷增強,各民族在開發和捍衛祖國的邊疆中都作出了重要貢獻。
    清代西北、東北諸民族除了上述漢、維吾爾、哈薩克、蒙古、滿族等民族外,東北方麵還有達呼爾、索倫、鄂倫春、赫哲、錫伯、朝鮮等族,天山南北還有錫伯、塔塔爾、俄羅斯、烏孜別克及塔吉克等族,陝甘寧尚有裕固、撤拉、保安、東鄉、土、回等族。
    一、錫伯族
    為清代祖國民族大家庭成員之一。清以前,原生活在東起吉林、西至呼倫貝爾盟、北自嫩江、南至遼河流域的廣大地區。
    17世紀,錫伯族歸清後,由於他們英勇善戰,被編入八旗,受清朝政府直接管轄。後隨清軍到各地駐防,足跡遠及東北、新疆和雲南等地。
    1764年(乾隆二十九年),錫伯族1016人被派遣至新疆戍邊,攜帶家屬2000多人。自此,錫伯族分居於東北和新疆兩地。即:一部分分布在海拉爾南室韋山地區,即今之東北吉林、遼寧和黑龍江等地;一部分分布在新疆天山北伊犁河旁的察布查爾地區以及霍城、鞏留、塔城、伊寧、烏魯木齊等地。居住在東北的錫伯族通用漢語文和蒙古語文,居住在新疆的錫伯族使用錫伯語,其語言屬阿爾泰語係滿——通古斯語族滿語支,有的兼通維吾爾語、哈薩克語。錫伯為本民族的自稱。錫伯,史稱犀毗、師比、席百、席比、鮮卑等。其含義,一說為瑞獸或帶鉤,一說為地區名。
    錫伯族世代以遊獵捕魚為生,長期處於原始公社階段,實行平均分配。納入八旗製度後,使錫伯族的社會製度和經濟生活發生很大變化,由原始公社直接過渡到封建社會,從流動的漁獵經濟過渡到農業經濟。
    錫伯族是勤勞勇敢的民族。他們駐防新疆後,於1767年(乾隆三十二年),被清政府編為8個牛錄,為了發展農業生產和得到生活上的保證,1802年(嘉慶七年),在錫伯族總管圖爾根領導下,錫伯族人民艱苦奮鬥,大力開挖水渠,由察布查爾塞口,引伊犁河水,在大渠兩旁開荒種田。水渠取名“察布查爾”,含義為“糧倉”的意思。此後,錫伯族人民又與八旗官兵一起,在伊犁、博爾塔拉、塔城等開挖水渠,變荒地為良田,先後開出良田十多萬畝,發展了新疆地區的農田水利建設,在新疆各兄弟民族中傳播了許多農業生產技術和知識,對開發新疆作出了重要貢獻。
    19世紀初,在英帝國主義支持和浩罕策劃下,張格爾入侵新疆,於天山以南煽動叛亂,錫伯營官兵800人奉向隨同清軍平定叛亂,他們在追殲張格爾於喀什噶爾西境喀爾鐵蓋山的戰鬥中,英勇奮戰,活捉了張格爾,立下汗馬功勞。之後,他們在反對伊犁地區“蘇丹汗國”和抗擊沙俄對伊犁殖民統治的鬥爭中,頑強不屈。
    19世紀中葉,當清政府為收複新疆而進行的戰鬥中,錫伯族人民又在總管喀爾莽領導下,與清軍密切配合,英勇地捍衛了祖國的西部邊疆。
    清代錫伯族的封建生產關係,是編入八旗後發展起來的。‘旗地’名義上為公有,按旗員和披甲等級分配耕種,帶有俸祿和兵餉性質。但19世紀中葉後,八旗製逐漸瓦解,旗地逐漸成為私有,錫伯族人民內部分化,大部分錫伯人淪為佃農和雇工。錫伯族人民曾為廢除跟丁製度、要求清丈土地和發給地契而進行鬥爭,但都因統治階級的鎮壓而未能成功。
    錫伯族的文化藝術絢麗多彩。主要有民間文學、民間故事、民歌、神話、寓言等。在民間廣泛流傳著敘事詩《喀什噶爾之歌》、《三國之歌》、《離鄉曲》和散文《輝番卡來信》等。錫伯族的民歌鏗鏘有力,內容多為反封建統治鬥爭和歌頌勞動人民的生活與男女青年之間的愛情。
    錫伯族人民能歌善舞。有豐富多彩的工藝美術,如刺繡等。群眾性娛樂活動和體育活動,如賽馬、摔跤、蕩秋千等在民間開展很普遍,尤以射箭聞名。
    新疆錫伯族原為八旗中一支錫伯營,居住與八旗製度相聯,以牛錄為單位,一牛錄為一村落。它既是一個作戰單位,也是一個生產單位。為安全計,築有城堡,住著一二百戶人家,街道井然。錫伯族在城堡內居住,住房用土坯築成,座北朝南,每戶圍以矮牆,牆內為院子,修有果園,菜園和飼養家畜。
    錫伯族家庭為一夫一妻製。一般三代同堂。家庭成員都要尊重年長者和父母。錫伯族的婚姻,本民族同姓者不能通婚,有姨表婚和姑表婚,也有與外族通婚的現象。
    服飾上著旗裝,婦女愛穿旗袍,紮褲腳。飲食方麵,以米麥為主,食豬肉和牛羊肉。人死後墓葬,有墳地。節日有春節、清明和端午節等。節日要進行叼羊、賽馬、潑水等歡慶活動。每年農曆三月十八日是遷至新疆的紀念日,這天要進行紀念活動。
    錫伯族篤信薩滿教或喇嘛教。病危時請薩滿跳神。祭祀祖先或神。
    二、烏孜別克族
    清代在我國新疆地區生活著一個從中亞遷來的民族——烏孜別克族。本民族使用烏孜別克語,其語言屬阿爾泰語係,突厥語族,西匈語支。
    烏孜別克一名,來源於14世紀作為蒙古帝國四大汗國之一的金帳汗國的統治者烏孜別克汗,即元史所稱之月即別、月祖伯、月思別。在烏孜別克汗統治期間,汗國的勢力十分強盛,烏孜別克汗聲名遠揚,因而人們稱之為烏孜別克汗國,稱生活在汗國的軍民為烏孜別克人。
    15世紀,繼之而起的白帳汗國,它占領了西西伯利亞和廣大的哈薩克斯坦地區,生活在這些地區的人們,主要是突厥人和蒙古遊牧民,被統稱為烏孜別克人。
    15至16世紀,白帳汗國一部分烏孜別克人在昔班尼汗的率領下,南侵中亞農業地區,相繼占領了布哈拉、撒馬爾罕和塔什幹等城市,推翻了帖木兒汗國,南下的烏孜別克人與當地從事農業的突厥係屬互相融合,形成為統一的烏孜別克人。
    在我國曆史發展的長河中,中亞的烏孜別克人及其祖先,即與我國新疆地區和內地有密切的經濟和文化交流。在烏孜別克汗及其繼任者紮尼別克汗統治期間,中亞烏孜別克人通過向元朝朝貢和接受回賜以及商業貿易等方式,與新疆、肅州等地區及內地,互相交換、買賣土特產品,滿足自己的需要。他們之中一部分人陸續在新疆地區定居,成為我國最早的烏孜別克族。特別是在清代,來我國經商或從事其它活動的烏孜別克族更不乏其人。
    18世紀50年代末,清朝在統一新疆的過程中,以烏孜別克人為主體的浩罕國(今中亞費爾幹納地區),要求歸屬清朝,其比鄰希瓦汗國和布哈拉汗國,亦通過浩罕與清朝發生了關係,友好往來,中亞烏孜別克人來我國經商者日益增加。他們當時在新疆有特殊的名稱,當地人稱他們為“浩罕人”、“安集延人”、“布哈拉人”。他們先是來到新疆南部的喀什噶爾、葉爾羌、阿克蘇等地經商,後擴展至天山北伊犁等地。許多烏孜別克人有了立足之地和購置產業後定居下來,成為我國新疆地區的烏孜別克族。
    19世紀中葉後,浩罕的阿古柏在英、俄帝國主義支持下,入侵新疆,也有一部分烏孜別克人進入新疆。其後移居新疆地區者絡繹不絕。除商人外,還有農民、知識分子和宗教職業者等等。
    清代前期,我國烏孜別克族大多從事商業,成群結隊,組成駝馬商隊,沿著古代絲綢之路,在中亞與我國新疆地區的崇山峻嶺與戈壁沙漠,長途跋涉,不辭辛勞,來往於中亞和新疆各地進行販運。販運的物品有我國生產的茶葉、絲綢織品、陶瓷、大黃和中亞的皮張、牲畜與其它的土特產等等,一般都在集市(巴劄)上買賣,一部分商品由漢商和烏孜別克商轉運到內地和中亞各地銷售。隨著新疆地區商品經濟和城市的出現與發展,一些烏孜別克人也開設商店,成為坐商,從事販運和買賣收購活動,從中牟利。烏孜別克族的商業貿易活動,對推動新疆地區的經濟發展,改善各族人民的經濟生活,促進中亞與新疆地區和我國的經濟文化交流,起著重要的作用。
    19世紀中葉後,隨著沙俄帝國主義對我國的軍事和經濟侵略,控製了新疆的貿易權,使我國烏孜別克族商人,不得不依附於外國資本的支配和遭受外國洋行的剝削,不少小商小販因而破產,生活無著,不得不改事農業生產。
    烏孜別克族遷入新疆地區後,在天山北麓一些地方有少數烏孜別克牧業戶,有些生活在城市的烏孜別克族居民也兼營牧業。
    烏孜別克族有傳統的手工業。在伊犁、塔城、喀什、和田等地有一些手工業戶。一般是家庭手工業。烏孜別克族婦女以刺繡聞名,他們刺繡的小花帽、枕頭、衣邊和其它生活用品,製作精巧,色澤鮮豔,很受各族人民的喜愛。
    烏孜別克族家庭為一夫一妻製,三代同堂,男尊女卑。通婚範圍主要在本族內進行,姑表、姨表和堂兄妹之間可以通婚。門等觀念很深,婚姻多由父母包辦,帶有買賣性質。按宗教規定,丈夫可隨時和妻子離異。
    烏孜別克族居住的房屋,是用土磚砌成的平頂房,牆很厚。富戶室內挖有壁龕,周邊鑲砌以雕花石膏,形狀各異。富者有內外牆。牧區的烏孜別克族夏天住帳篷,冬天住小木屋。
    衣飾方麵,烏孜別克族男女都喜歡戴“安集延”小帽或不繡花小帽。婦女圍方頭巾,有時戴小花帽,再圍方頭巾。婦女帶耳環,富有者還帶有很多貴重的裝飾品。烏孜別克族都習慣於穿皮靴,外穿套鞋。婦女喜穿連裙衫。男子穿斜領、右衽、無紐、及膝蓋的長衫,腰束繡花帶。
    烏孜別克族喜麵食花樣多,有饢、湯麵、烤包子、涼麵、烏麻什等等。還有大米和牛羊肉,種類有抓飯、烤肉、肉湯等等。有喝茶的習慣,喜飲獲茶或紅茶。
    烏孜別克族信仰伊斯蘭教。節日與宗教有關,主要有肉孜節(開齋節)和庫爾班節。過節要三天,家家殺牲宰羊,互相祝賀款待,並進行歡慶活動。烏孜別克族的喪葬,亦與信仰伊斯蘭教有關,人死後,當天埋葬,屍體要用水洗淨,用白布包紮,實行土葬,並舉行宗教儀式。
    三、塔塔爾族
    清代從中亞遷入我國新疆境內。史稱“達旦”、“達達”、“韃靼”、達怛”。原指蒙古族的部落,13世紀,蒙古征服中亞與歐洲,建立金帳汗國,西方人統稱之為塔塔爾。15世紀,金帳汗國趨於瓦解,在伏爾加河、卡馬河流域,建立以突厥係屬保加爾人為主體的喀山汗國,他們與南來的克卜恰克人和突厥化了的蒙古人互相融合為塔塔爾人。
    中亞塔塔爾人遷入我國新疆地區始於19世紀。當時俄國封建農奴製度已發展到頂點,危機四伏,在伏爾加河流域占有大量土地的封建領主,加劇了對土地的掠奪,使伏爾加河、卡馬河地區的塔塔爾人喪失土地,被迫四散流浪,其中一部分人經過伏爾加河下遊、西伯利亞、哈薩克斯坦去人我國新疆定居。另有一部分人,為了逃避沙皇政府沉重的捐稅負擔和兵役,也來到新疆地區。嗣後,陸續有塔塔爾人,從中亞的喀山、斜米列契、齋桑等地遷入我國境內。19世紀末葉,隨著沙俄帝國主義的入侵和對新疆貿易的控製,打開了新疆的大門,塔塔爾商人接踵而來,有的開設了商店,成為坐商。此時除商人外,來到的還有一部分教育工作者和宗教職業者。
    清代,我國塔塔爾族主要從事商業活動。他們除了在塔城和阿爾泰等經濟不發達地區在集市上作買賣外,還在城市、牧區之間從事商業販賣活動。從城裏將茶葉、布匹、食鹽等運到牧區滿足牧民的需要,同時,從牧區收購牲畜和畜產品到城區供應給居民。當時駐防在新疆的八旗兵丁,亦是他們貿易的對象。一部分塔塔爾族在伊犁、塔城和烏魯木齊等城市開設了商店,有的還深入到內地經商。塔塔爾人的商業經營活動,在促進新疆經濟的內外交流和發展,滿足各民族人民在生產和生活的需要,起了積極的作用。但19世紀中葉以後,沙俄外國資本在新疆開設了許多洋行,控製了貿易,使許多塔塔爾商人附屬於他們,一部分成為大商人,一部分破產者淪為俄國洋行或商號的職工,少數人生活無著者則演變為牧業戶。
    塔塔爾族也從事畜牧業。
    19世紀初葉遷入新疆的塔塔爾人,有部分靠出賣勞動力為生,大部分為貧苦牧民和牧工。此後,陸續來新疆的塔塔爾人,也加入到牧工的行列中,他們和各族的牧民一樣,受到牧主和封建統治者與官吏的剝削壓榨,過著貧困的生活。塔塔爾族的牧主由商人轉化而來,人數不多,一般住在城市。
    塔塔爾族有少數人經營農業,大部分為貧苦農民、佃農和自耕農;少數人成為地主,進行地租和雇工剝削。
    塔塔爾族有傳統的手工業生產,主要是加工皮革,製作腸衣、成衣、水磨、肥皂、蠟燭和修理行業。家庭手工業,以婦女的刺繡聞名,大多數是自給自足性的家庭副業。
    塔塔爾族實行一夫一妻製。子女婚後同父母分居,一般是小家庭。經濟大權操於男子之手,婦女地位較低。塔塔爾族的婦女遷入新疆後由於受到其它民族的影響,也戴起了麵紗。塔塔爾族的婚姻,大多由父母包辦,亦有與外族信仰伊斯蘭教者通婚的。叔伯兄弟姐妹之間不能通婚,姑表婚也很少。婚禮按傳統習慣要在女方家舉行。婚後新郎新娘要在女家住一個時期,甚至要等到孩子出生後才回男方家住。塔塔爾族婦女生育是件大事,親朋好友都要來祝賀。
    塔塔爾族多住平頂土屋,牆很厚,刷石灰,掛壁毯,自成院落,栽有各種樹木,環境幽雅。牧區塔塔爾族都住帳篷。
    飲食方麵:一日三餐,中午為正餐,早晚茶點。食品種類很多,有多種肉類(豬肉除外)、抓飯、饢、拌麵、餡餅、餃子、大米奶酪烤餅、大米肉南瓜烤餅等等。培塔爾族家庭婦女善於作各種糕點,不僅美味可口,形狀也美觀。原料主要是麵粉、雞蛋、奶油、白糖等,一般在宴會、節日和結婚時食用。飲料有茶、nǎi子,還有一種用蜂蜜製作類似啤灑的飲料。
    塔塔爾族服飾,男子戴黑色或繡花小帽。穿繡有花邊的襯衣,外著黑色短背心或黑長衫,下穿黑色褲子,腳穿皮鞋或皮靴,女子喜著黃、白、紫色連衣帶邊長裙子。胸有圍巾,腳穿皮靴和套鞋。婦女喜戴耳環、手鐲和紅珠子,亦喜用銀元或鎳幣作為裝飾品。
    塔塔爾族情仰伊斯蘭教。生活與文化上多受宗教影響。教徒要按規定進行宗教活動,每天要作三次“乃瑪孜”(念經)。主要節日為肉孜節和庫爾班節。日常生活中有很多禁忌。
    四、塔吉克族
    塔吉克族是古代新疆操東伊朗語部落的後裔。其祖先可以上溯到公元2世紀在今塔什庫爾幹塔吉克自治縣一帶開始建立的朅盤陀王國。南北朝時敦煌人宋雲的《行紀》和著名唐代高僧玄奘的《大唐西域記》,對朅盤陀有比較詳細的描述。
    17世紀初,在色勒庫爾(今塔什庫爾幹)已聚居著相當數量的塔吉克族人。從17世紀後期起,帕米爾高原西部什克南和瓦罕等地的一些塔吉克人,陸續東遷色勒庫爾,逐漸與當地土著的塔吉克族融為一體,成為我國塔吉克族的組成部分。1759年(乾隆二十四年)清朝平定大、小和卓之亂時,清軍總兵楊寧幹農曆七月間前來招撫沙爾呼勒(色勒庫爾)等處人民。當時沙爾呼勒有塔吉克族居民500戶,每年“交納葉爾羌(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莎車縣)金五十兩”作為賦稅,當地首領穆喇特伯克將全區的戶口、田畝呈報清朝政府備案。
    在這以後,清朝政府在塔吉克族聚居地區設立色勒庫爾回莊,屬葉爾羌辦事大臣管轄。回莊設五品阿奇木伯克1員,管理地方民政;六品以下的伯克7名,分管稅收、司法等事務。回莊每年上交賦稅黃金27兩7錢。
    19世紀上半葉,帕米爾附近的浩罕汗國企圖強占色勒庫爾,以控製新疆南部的門戶及中亞之要衝。塔吉克族英雄庫爾察克,於1830年因功獲“四品頂戴花翎軍功”銜,後任色勒庫爾阿奇木伯克。他於1830至1836年間,多次重創浩罕侵略軍。
    1836年(道光十六年)十一月,浩罕汗國胡什伯克領兵2000人,再犯色勒庫爾。阿奇木伯克庫爾察克率領塔吉克族人民浴血奮戰,終因雙方兵力懸殊,不幸犧牲,塔什庫爾幹城失守。
    半年以後,塔吉克族人民在吐爾阿沙領導下,趁大部分侵略軍已撤離,其餘部分也外出搶掠之機,生擒浩罕駐軍頭目,將他押赴葉爾羌處死。塔什庫爾幹城光複。1837年(道光十七年)十一月,清朝為這次勝利,“賞色呼庫勒(色勒庫爾)伯克邁熱木等花翎,圖拉普等藍翎,餘升賞有差。予陣亡伯克庫爾察克等承襲恤賞有差”。並且“免色呼庫勒被兵回眾(此指塔吉克族)應交布匹三年,並免貢本年硝斤”。塔吉克族人民為保衛祖國邊疆,作出了不可磨滅的貢獻,其事跡已永載於清代史冊中。
    五、俄羅斯
    作為我國的少數民族始於清代。大部分人是從沙皇俄國遷來的。俄羅斯一名來源於古代斯拉夫部落名,屬歐羅巴人種。使用俄羅斯語,有文字,為斯拉夫字母。
    俄羅斯人於9至13世紀原屬由東斯拉夫各部落組成的古羅斯族,14世紀脫離古羅斯,並幹16世紀建立俄羅斯公國,後兼並周圍諸國,並向東一直擴張,占領了伏爾加河下遊,烏拉爾、北高加索和西伯利亞,大批俄羅斯人亦隨之向東南遷徙。
    18至19世紀,隨著沙俄不斷南侵,領土不斷擴展,俄羅斯人亦擴散到波羅的海、黑海、南高加索、中亞細亞、哈薩克斯坦,我國新疆境內最早的俄羅斯族就是於18世紀遷入的。之後,有更多的俄羅斯人遷入新疆。他們主要散居在新疆的伊犁、塔城、阿爾泰和烏魯木齊,東北的黑龍江、內蒙古與一些大城市,也散見有少數俄羅斯族。
    俄羅斯族大多居住於城鎮,一般從事珠寶古玩行業和各種修理業、運輸業與手工業。住在城裏的俄羅斯族也從事園藝業、家禽業和養蜂業。住在農村的俄羅斯族,主要從事農業。他們幾十戶聚居在一起,自成村落,在伊犁河與特克斯河兩岸,開荒種地,在靠近牧區之地,也經營畜牧業。
    我國俄羅斯族的生活習俗與服飾,基本上與中亞的俄羅斯族相同。多信仰東正教。俄羅斯族的住房有其傳統特點,一般為木結構或磚瓦結構,屋頂呈雙斜麵或四斜麵,內部裝璜考究,因建築材料而異。俄羅斯婦女喜穿領口帶褶的麻布襯衫,外著無袖長袍或穿毛織裙子。男子常著斜布襯衫、緊腿褲、呢上衣,腰係帶。
    俄羅斯族飲食種類很多,有餡餅、羅宋麵包、蜜糖餅、酸牛奶、各種風味的魚、紅甜菜湯等等。還有獨特飲料“克瓦斯”。
    俄羅斯族有豐富多彩的文化藝術。傳統文化主要有詩歌、民歌、故事傳說、相聲等等。俄羅斯族也是一個喜愛音樂和能歌善舞的民族。工藝美術方麵,有別具風格的彩畫、木刻、陶瓷、繡花以及金屬與骨製的藝術品加工。
    清代俄羅斯人成為我國民族大家庭中的一個成員後,由於長期和新疆地區維吾爾、哈薩克、滿、漢等民族共同生活,朝夕相處,在生活習俗和文化藝術等各個方麵,深受他們影響,已發生了一定變化。
    六、土族
    土族在中國曆史上曾有過許多不同的稱呼。互助、大通、天祝一帶自稱“蒙古爾”、“蒙古爾孔”(蒙古人)、“察罕蒙古爾”(白蒙古),民和三川地區多被稱為“土昆”,甘肅卓尼地區自稱“土戶家”,藏族稱之為“霍爾”,漢、回等族稱之為“西寧州土人”、“土民”等。現行名稱是根據土族人民意願確定的。
    土族族源,目前多數學者都力主吐穀渾說,但也有些學者仍分別主陰山韃靼、沙陀突厥、阻卜、土韃等說。從現有記載看,吐穀渾說是比較有說服力的。但吐穀渾並不是其唯一族源,漢、藏、蒙古,也是土族共同體中的重要組成成分。
    在元代,土族大部分隸屬於甘肅行中書省,元朝政府在其聚居區內推行土官製度,以其首領為地方長官,使轄所在地區民人,如祁貢哥星吉、李賞哥、南木哥、帖木錄等,就分別被授為甘肅理問所土官,西寧州同知兼指揮使、西寧州同知等職。明初,各土官投附於明朝政府,明廷為安定邊疆地方秩序,依元舊製,分別授16家土司為西寧衛指揮使司、指揮金事、千戶、百戶等職,使“各領所部耕牧”,並允許其依據當地習慣法製定“土規”、”土律”,在轄區內行使司法判決權力。有些土司由於積極參加明軍四出征戰,功績卓著,還取得了充當流官的重要職務。
    清初,土族土司歸附滿族統治階級,基本上都按原官職、品級世襲。雍正朝以後,清廷為限製各地土司權力,在邊疆民族地區實行“改土歸流”政策,在川、黔等地曾遇到不同程度反抗。土族土司因未參予叛亂,還在鎮壓各族人民反抗中立過功,土司製度一直被保留至辛亥革命以後。
    土族大部分崇奉藏傳佛教格魯派。明代,該地曾先後建立起不少喇嘛教寺院。明政府為利用其製禦土族及其它各族人民,相繼於西寧、河州等地建立“僧綱司”,以喇嘛僧為僧綱司官,頒給符契。凡“戒行精勤者”,還分別授給“喇嘛、禪師、灌頂國師之號,有加至大國師、西天佛子者”,並許世襲。滿族統治階級建立清朝後,為扶持喇嘛教,對土族地區的宗教上層也一再予以加封,如1705年(康熙四十四年),敕封二世章嘉為“灌頂普善廣慈大國師”,1734年(雍正十二年)敕封二世土觀為“靜修禪師”,就是具體的例證。土族宗教上層及其所屬寺院,都有單獨的寺產和屬民,他們和土司一樣,都是淩駕於廣大人民頭上的統治階級。
    土族人民初多從事畜牧業,主要蓄養馬、牛、羊、騾等牲畜。其中尤以馬和白犛牛最出名。明代,該地也是納馬中茶的重要地區。畜牧之外,也兼營一定農業。
    14世紀中葉後,因明政府在西寧等地廣置屯田,獎勵墾植,農業生產發展迅速,不僅耕地麵積大為擴大,生產技術也有很大提高,逐步走上以農業為主的道路。史稱其“漢土雜居,番夷環處”,“可耕可牧可守”,“水溉田疇”,“梨棗成林,膏腴相望”;“男女務農,並耕而食。”農作物主要有青稞、小麥、燕麥、大麥、豌豆、以及菜蔬等物。
    語言屬阿爾泰語係蒙古語族。通用漢語文,擅長歌舞。民間文學優美豐富。“土族花兒”、“安昭舞”、“宴席曲”為廣大人民群眾所喜愛,具有濃鬱的民族氣息。
    七、撒拉族
    撒拉族自稱“撤拉爾”,簡稱“撒拉”。漢文史籍多稱之為“沙刺簇”、“薩拉”、“撒喇”、“撒拉兒”、“撒拉回”等。撒拉族人大多數聚居於今青海省循化自治縣、化隆自治縣和甘肅省積石山保安族東鄉族撒拉族自治縣大河家等地。
    撒拉族先世為中亞撤馬爾罕撒魯爾。
    13世紀時,蒙古軍西征,其首領尕勒莽被簽發東遷,時受命與之同徙的還有其部眾170戶。他們在到達中國後,被置於積石州(今青海省循化縣)駐紮。後因經濟發展,人口增殖,加上與周鄰民族漢、回、藏等往來密切,遂發展成為一個具有共同語言、共同地域、共同經濟聯係和共同心理素質等特征的穩定共同體。
    元代,撒拉族首領世襲積石州達魯花赤(鎮守官)。
    14世紀中期以後,明代元而興,其首領又相繼受封為世襲百戶和副千戶,由明廷頒給“金牌信符”,定每年向政府納馬。滿族統治階級興起後,為加強對撒拉族人民的統治,一麵依明製承認其土司地位,一麵又先後於其地設立循化營和循化廳。
    撒拉族社會的基層組織是“阿格乃”和“孔木散”。“阿格乃”撒拉語意謂“本家子”,是以父係血緣關係為基礎的近親組織,由兄弟分居後的若幹個小家庭構成。“孔木散”,撒拉語意謂“一個根子”,是遠親血緣關係組織,由若幹個“阿格乃”構成。若幹個“孔木散”又組成一個“阿格勒”。“阿格勒”意思是村莊。同一個“孔木散”設有公共墓地,平時生產互相幫助,置有“哈爾”(戶長)管理內部事務,職位世襲,多由富有的人允任。“阿格勒”有公共山林和牧場,若幹個“阿格勒”組成一個“工”,“工”是鄉一級政權組織。隨著共同體的鞏固和發展,清中葉後便逐漸形成為循化內八工和化隆外五工的聚居區。每“工”都各有自己的掌教、副掌教和小掌教。在各掌教之上又有總掌教,稱之為“孕最”。土司、總掌教、掌教和教長各自擁有大量土地和財產,他們是本民族內部的統治階級。清代後期,由於封建經濟發展,社會內部還出現了門宦製度。門宦與門宦之間,彼此不相統屬,經常互相爭權奪利,給本民族廣大人民群眾造成巨大災難。
    由於清朝統治階級任意殘虐百姓,“蠹國病民”,而當地土司、教主又恣意乘機勒索,廣大撒拉族人民群眾忍無可忍,1781年(乾隆四十六年)終於導致了蘇四十三領導的反清起義。清朝政府派遣大批人馬前往鎮壓。蘇四十三等奮力抵抗。後因寡不敵眾,起義失敗。
    撒拉族因居處青海東部,氣候溫和,雨量充沛,居民大都從事農業。唯四周多山,春季幹旱,地多山田,水田不及耕地的“十分之一”。農作物有小麥、青稞、大麥、蕎麥、玉米、豌豆、扁豆、蠶豆等。園藝業也很發達。除農業外,也兼營畜牧業,飼養馬、牛、羊、驢、騾等牲畜。
    語言屬阿爾泰語係突厥語族。通用漢語文。信仰伊斯蘭教。生活習俗大都與信仰伊斯蘭教有關。民歌旋律優美,節奏明快,具有獨特風格,但內容多是反映青年男女的相互傾慕。
    八、裕固族
    裕固族在元代被稱為“撒裏畏兀”,明代稱之為“撒裏畏兀兒”,清代稱做“西喇偉古爾”、“西喇古兒黃番”。“黃番”,是反動統治階級強加給裕固族人民的侮辱性稱呼。其自稱是“堯乎爾”(yogur)。解放以後,由政府與其族民協商,命名“裕固”,取“富裕鞏固”之意。
    裕固族族源,目前學術界說法尚不一致。比較普遍的看法是,先世來自於唐代的回紇,與新疆維吾爾族有共同的淵源關係。
    據曆史文獻記載,840年鄂爾渾回紇汗國崩潰後,諸部四散,一支投葛邏祿,一支投安西,一支投吐蕃。投附葛邏祿的一支,後因其牙帳設於蔥嶺以西,世稱之為蔥嶺西回鶻(回紇後改稱回鶻);遷至安西的一支,以其牙帳後設於高昌,故稱之為高昌回鶻;投附吐蕃的一支,後因其建牙於甘州,史稱之為甘州回鶻。
    甘州回鶻政權自唐末建立時起,至北宋年間,一直與統治中原的曆代王朝保持著密切的政治、經濟聯係。他們把馬匹、橐駝、镔鐵、玉石和獸皮等物輸往內地,又從內地換回大量白銀、銅錢、絹、帛、絲、茶等物。足跡東至陝西、河北、山東,以及遼上京(今內蒙古自治區巴林左旗東南波羅城)等地。由於唐朝曾以公主嫁之,回鶻汗“世稱中朝為舅”,民而“中朝每賜答詔”也常稱之為“外甥”。
    11世紀初,聚居於河套附近地區的黨項族崛起,在靈州建立政權,史稱之為“西夏”。西夏統治階級為攫取東、西貿易利益,奪取河西走廊的控製權,經常侵襲河西地區,與甘州回鶻汗國進行了長期的戰爭。甘州回鶻政權因戰爭頻繁,國力損耗嚴重,加上後來又與廝囉結怨,勢力衰弱,1028年終於為西夏所破。
    隨著汗國的崩潰,其所屬各部又再次離散。其中除部分淪為西夏附庸外,部分逃入北宋境內,散居於秦隴間。另一部分則散居沙州以南,繼續過著遊牧生活。移居沙州以南的沙州回鶻人,就是後世所稱的“撒裏畏兀人”或“黃頭回紇”。
    13世紀時,蒙古族興起,統一中國,撒裏畏兀大部分為甘肅行省管轄。元末,元宗室寧王卜煙帖木兒奉命鎮守其地。明初,明朝以其地置安定、阿端、曲先等衛,成為明朝在西北地區的重要屏障,並使之“納馬中茶”。因與蒙古族人民長期共處,後許多蒙古族人民也被吸收於裕固族共同體中。
    15世紀中葉後,以明朝政權日漸腐敗衰弱,嘉峪關外所屬各衛統治者彼此爭權奪利,經常互相殘殺。時值吐魯番封建主(察合台後王)勢熾,諸衛頗受其侮,遂漸次相率內徒。明朝置其眾於肅州和甘州南山一帶,自是不複更遷。清初,其眾分“七族”,各有首領以統轄。
    語言有“堯乎爾語”和“恩格爾語”。前者屬阿爾泰語係突厥語族,後者為阿爾泰語係蒙古語族。通用漢語文。
    主要從事畜牧業。牲畜以馬、牛、羊為大宗,也有少量驢、騾和駱駝。生產方式粗放,多按春、夏、秋、冬四季隨時更換牧地。居住於黃泥堡地區(位於肅州以東)的,則多從事農業。居民信仰喇嘛教格魯派。民間文學豐富,民歌別具一格,曲調優美。婦女擅長編織和刺繡。
    九、東鄉族
    東鄉族以其居住於甘肅省臨夏東鄉而得名。在曆史上則分別被稱為“東鄉回”、“東鄉土人”、“東鄉蒙古人”、“蒙古回回”。
    東鄉族族源,有的認為本民族的主要成分是蒙古人,有的認為是中亞或阿拉伯人,有的認為是蒙古人和回回人。眾說紛紜,莫衷一是。根據傳說,結合有關文獻記載,似是以回回人和蒙古人為主體,吸收部分漢族和藏族成分演變發展而成的。東鄉族地區在元代屬河州路,由吐蕃宣慰使司管轄,是蒙古軍和探馬赤軍的重要屯戍中心。明初,明政府於其地置河州衛,由歸附明朝的故元將領何鎖南普統治。明政府為加強中央集權,洪武年間於其地推行裏甲製度。東鄉族地區設麻失、梨子、黑水、哈刺、女帖(一作信貼)、鴉兒、結合、刺麻、打柴等9裏。清朝建立後油於原有的“裏甲製度”,弊竇叢生,竟被廢除,而為“會社組織”所取代,共設24會、107社。
    東鄉族人民主要從事農業。由於封建統治階級的殘酷壓迫和剝削,生產技術落後,耕作粗放,木製工具和石製工具在生產中占著相當大的比重。主要農作物有洋芋、青稞、燕麥、小麥、蕎麥、糜子、大豆等。
    語言屬阿爾泰語係蒙古語族,通用漢文。信仰伊斯蘭教遜尼派。有新、老二教派。清代曾多次同各族人民一起,掀起反抗清朝反動統治的鬥爭。婦女善刺繡。群眾性文娛活動活躍,每年秋後,常與鄰近村民相約舉行“那敦”(即蒙古族的“那達慕”),有賽馬、摔跤、“打土塊”等個人或集體競技活動。“東鄉花兒”深為廣大人民群眾所喜見樂聞。
    十、保安族
    保安族在曆史上曾被稱作“回回”、或“保安回”,居住於今青海省同仁縣隆務河一帶。該地原是藏族人民的的聚居區。明萬曆年間,由於明朝統治階級於同仁縣附近修建保安堡,設”保安營”,遂因其地而得名。
    族源一說來自信仰伊斯蘭教的蒙古人,一說來自河州(今臨夏縣)經商的回回人。但也有說來自陝、甘等地派往當地屯墾守邊的官兵。根據有關記載,結合民間傳說,似為寓居於當地的蒙古人吸收漢、土、回、藏等民族成分後發展而成。
    因受隆務寺封建農奴主欺壓,曾數次變更聚居地。先徙居循化,繼又徙居甘肅臨夏大河家(今甘肅保安族東鄉族撒拉族自治縣境內)。
    保安族主要從事農業。農作物有小麥、大麥、玉米、蕎麥、豆類、大麻、洋芋、豆類和甜菜等。原有生產技術落後,耕作粗放。及遷大河家地區後,因受周鄰各民族人民先進生產技術影響,生產工具和耕作方法都有很大改進和提高。所製“保安刀”,在甘、青、藏等地深受各族人民喜愛。
    語言屬阿爾泰語係蒙古語族。通用漢語文。信仰伊斯蘭教遜尼派。能歌善舞。“保安花兒”優美動聽,別有風韻,造型藝術發達。社會習俗多受伊斯蘭教影響,但也保留著蒙古族的某些習慣。
    十一、達呼爾
    達呼爾,即今達斡爾族,其名始見於1667年(清康熙六年,一作五年),初作打虎兒。《清實錄》載,是年理藩院奏,“查打虎兒有一千一百餘口,未編佐領,應照例酌量編為十一佐領,設頭目管轄”,聖祖從之。後來一般作達呼爾,亦作達瑚爾、達胡爾、達瑚裏、達呼裏、達古爾、打狐狸、紅狐狸等。名稱含義為“種田的人”。有“愛門人”別稱。也有人認為《蒙古源流》卷六中所記,16世紀末科爾沁蒙古攻打東部的三個部落之一的“達奇鄂爾”,即達呼爾。達呼爾一同語源有多種說法,主要的有由契丹“大賀”氏或室韋“達姤”部名變來,或說由達斡爾語“達豪爾”(達,原來之意;豪爾,意為所在地方,合意為“原居處”)而來。族源迄今仍無一致認識,可歸納為契丹遺裔說和土著說兩種:前說始於乾隆年間欽定《遼史》中,以達呼爾對譯大賀氏;土著說所指不一,包括了靺鞨黑水部後裔、室韋或室韋達姤部後人、塔塔爾部或白韃靼遺人、早期蒙古族的後裔等說。流行最廣、影響最大的,是與蒙古同源說和契丹後裔說。
    17世紀初(明末清初),與今鄂溫克、鄂倫春人被稱為薩哈爾察(滿語,意為黑色貂皮)部,後稱索倫部。時達呼爾族共有18(一說20)個哈拉(姓),得名皆來源於原居住地區的江河、山或村屯名稱。分布西起石勒喀河,東至牛滿江(今稱布列亞河),北抵外興安嶺南麓,南達黑龍江上中遊沿岸地區。在這一區域中,精奇裏江(今結雅河)自中流以下,黑龍江自漠河對岸沿江下至精奇裏江口一帶,為明末清初達呼爾人最集中的居住地域。
    17世紀中葉,因沙俄入侵黑龍江流域受到野蠻掠奪與屠殺,他們進行了英勇抵抗後在清政府統一安排下,內遷到黑龍江以南的嫩江流域。以後又因達呼爾兵驍勇善戰,不少被清朝調往它地駐防、戍守邊卡,遠至新疆伊犁地區。
    在黑龍江北岸時,達呼爾人具有很高的文化,已形成了以地域為紐帶的部落集團,是索倫部中社會發展最快的一族。已跨越完全依靠漁獵為生的階段,開始經營農業生產,聚族定居,並與今鄂溫克等族共同建立了雅克薩、阿薩津、鐸陳、烏庫爾、多金等木城和許多村屯。南遷後,農業有了進一步發展,不少達呼爾人已以農業為主;然相對說來,耕作技術還較粗放,直到清末,他們還采用“一犁擠”的種植法;農作物有燕麥、大麥、糜子、蕎麥、豌豆等。也兼營畜牧,主要為牛、馬。手工業以善造木質輪高的“車”著稱。另外,居住今鄂溫克族自治旗境內的從事純畜牧業,居莫力達瓦旗山區的還以狩獵為主。有自己的語言,屬阿爾泰語係蒙古語族。無文字,使用滿文,少數地區兼用蒙文或哈薩克文。婚姻為一夫一妻製,恪守氏族外婚製。曲棍球為其傳統的體育運動。信奉薩滿教,自清末起部分人改信喇嘛教。
    努爾哈齊在1616年建立後金政權後,發兵征討黑龍江諸部,薩哈爾察部歸附。1634年(後金天聰八年),達呼爾頭人巴爾達齊率44人朝後金,皇太極以宗女妻之。1639年(崇德四年),索倫部另一頭目博穆博果爾叛清,巴爾達齊不為所動,率族人“堅壁以待王師”。後巴爾達齊入京供職。南遷後的達斡爾人,被清編為杜博淺、孟爾丁、訥莫爾3個“劄蘭”(隊或連,即參領),由理藩院管轄。
    1731年(清雍正九年),三“劄蘭”編入布特哈八旗,訥莫爾為正白旗,孟爾丁為正黃旗,杜博淺為鑲黃旗。有清一代,達呼爾人以貂皮向清王朝繳納貢賦,每年清政府派官員到齊齊哈爾市北“楚勒罕”集市征收,當時不少漢族等商人也帶著絲織品、金屬品等貨物來交換達呼爾等族不入選的貂皮及其它獵產品。交換的發展,加速了達呼爾社會的發展。
    十二、索倫
    即今鄂溫克族。其名見於明末清初,有“索倫部”和“索倫”之分。索倫部早於索倫見之史載,初見於1634年(天聰八年),包括索倫、鄂倫春、達呼爾等族,部名顯然是由族稱引申而來。索倫作為單一民族名,見於《清實錄》崇德五年(1640),書中才有索倫與俄爾吞(鄂倫春)、奇勒裏(鄂倫春族一支)、精奇裏(達呼爾族一支)並列的記事。索倫是他稱,滿語意為“先鋒”,亦有“射手”、“請來”之意。鄂溫克是索倫人的自稱,意為“住在大山林中的人們”或“住在山南坡的人們”,但直到1957年鄂溫克才正式定為全民族的名稱。是元代“林木中百姓”、明代“野人女真”的一支。但也有人認為,唐代及其以前的“鞠”部落和北室韋、缽室韋,均是索倫族的祖先;或將其與達呼爾族一起籠統說為“遼之後裔”。
    凡有三支:一支分布在今貝加爾湖以西的勒拿河支流威呂河、維提姆河地區,共有12個大氏族,被稱為“喀木尼堪(漢)”或“索倫別部”,以馴鹿作乘載工具;一支居貝加爾湖以東至赤塔河一帶,共有15個氏族,被稱為“納米雅爾”部落或叫“那妹他”,以馬作運載工具;第三支散居在自石勒喀河至精奇裏江(今結雅河)的黑龍江以北廣大地區,是索倫人中最主要的一支,17世紀上半葉以博穆博果爾為首形成了一個強大的部落聯盟。這三支索倫人,特別是後一支,因沙俄侵略,在17世紀中葉先後遷於黑龍江南的“嫩江之濱”,散居在雅魯河、諾敏河等地。後來不僅居地有變遷,至本世紀初,鄰族還以新稱稱之。大體說來,居今額爾古納河畔使用馴鹿的鄂溫克人,原屬“喀木尼堪”的一支,被稱為“雅庫特”;居內蒙古陳巴爾虎旗的,屬“那妹他”的一支,被稱為“通古斯”;分布於內蒙古自治區鄂溫克族自治旗、布特哈旗境內的,屬博穆博果爾所在的一支,仍稱“索倫”。
    未南遷前的索倫,還處在以狩獵、捕漁為生的階段,但發展不平衡已出現,即分布在黑龍江中上遊地區的已有粗放農業,赤塔河一帶的已從事部分牧業。南遷後,不平衡發展的差別越來越大,以致到清末,散居內蒙古阿榮旗、布特哈旗及黑龍江訥河縣等地的,已以經營農業為主;居於鄂溫克族自治旗和陳巴爾虎旗的,從事純畜牧生產;專以狩獵為生的,隻有被稱為“雅庫特”的不到百戶的一支,他們的社會發展還處在原始社會末期。有語言,無文字。語言屬阿爾泰語係滿一通古斯語族通古斯語支。使用蒙文或滿文,農業區後來使用漢文。信奉薩滿教。
    早在17世紀上半葉,索倫人就與清王朝來往,1636年(崇德元年)清軍至喀木尼漢地方,首領葉雷等歸服;次年,黑龍江地區的索倫部頭人博穆博果爾朝清,貢馬和貂皮。後來這兩位首領又率眾反清,清調兵征討,至遲在1641年(崇德六年),索倫人全部臣服於清。清一方麵在其村屯中駐守滿洲士兵,另一方麵以其氏族為單位編製佐領,命其酋長為佐領管理其眾。順治年間(1644—1661),沙俄入侵索倫居地,為了斷絕侵略者的掠奪、衣食之源,他們從此到康熙朝大部分先後遷居黑龍江以南、額爾古納河以東至嫩江兩岸,共分5個“阿巴”(圍獵場),與先後遷來的達呼爾、鄂倫春等族交錯雜處,受布特哈總管衙門管轄。後來為了反對沙俄的不斷侵略和清軍入關後的軍事需要,清朝將其5個“阿巴”的丁壯規定旗色編入八旗,時有5旗47佐。平時他們從事生產,以解決生活之需;“軍興皆聽調撥”,至各地鎮壓各族人民反抗清王朝的統治和駐防。在有清一代,索倫除承擔繁重的兵役外,還有納貂義務。從另一方麵看,他們在從征中立功受賞和駐防各地與各民族人民的交往,又加速了索倫族的社會發展,因此至清末,三支索倫人除雅庫特一支外,都已進入封建製發展階段。
    十三、鄂倫春族
    名稱始見於1640年(清崇德五年),初作“俄爾吞”,後作俄羅春、鄂羅春,1690年(康熙二十九年)始用鄂倫春名。亦作俄樂春、俄倫春、鄂爾吞、鄂魯春,皆同音異譯。含義有二:鄂倫春人說,意為“住在山上的人”;清代文獻認為,是“使用馴鹿的人”之意。至17世紀中葉以後康熙朝的“上諭”和“奏折”中,才累見其名。清初一個時期,被清人與達呼爾人、索倫人(今鄂溫克)統稱之為“樹中人”、“薩哈爾察部”,後又被包括在索倫部中。在清代,鄂倫春還有多種別稱:族內因居住地不同,有瑪涅克爾、畢喇爾、滿琿、奇勒爾等不同的自稱;他稱更複雜,或按其使用馬或馴鹿作交通工具分別稱之為使馬部、使鹿部,或按編入八旗與否稱之為摩淩阿(滿語“馬上”之意)鄂倫春、雅發罕(意為“步行”)鄂倫春,或依其居於叢山密林中呼之為“棲林”,又音訛為“麒麟”。
    鄂倫春為古肅慎的後裔,來源於明代野人女真中的北山野人一支。
    17世紀中葉以前,鄂倫春人散居在黑龍江北岸西起石勒喀河,東至日本海包括庫頁島在內的廣大地區。《龍沙紀略》載,黑龍江以北,精奇裏江(今稱結雅河)源以南,為鄂倫春人的居地,“其眾夾精奇尼江以居”。這隻是說了作為鄂倫春主要一支的畢喇爾的居地,在精奇爾江以西至石勒喀一帶,分布著瑪涅克爾一支;滿渾散居在黑龍江下遊;奇勒爾居恒(亨)滾河(今阿姆貢河)流域。17世紀中葉後,沙俄入侵黑龍江流域,鄂倫春人進行了英勇的抵抗,後在清政府統一部署下,居黑龍江上中遊地區的鄂倫春人,極大部分遷到黑龍江南嫩江間,與先後遷來的達呼爾、索倫等族交錯雜居。大體為,瑪涅克爾一支遷到今內蒙古自治區鄂倫春族自治旗境內,畢喇爾—支散居在黑龍江遜克、愛輝及呼瑪縣境內。
    鄂倫春世代以狩獵為生,輔之以捕漁和采集。史書描述,鄂倫春狩獵“得一獸,即還家,使婦取之,不貪多,亦不以負載自苦”。表明他們私有觀念很薄弱。但他們的狩獵技術,包括婦女在內都很高。史載,每當客至,婦女即載兒於筐,懸於頸上,“腰數矢上馬,獲難免作炙以飼”,射時轉筐於背,“旋回便捷,兒亦不驚”。馴鹿為其主要的乘載工具之一,“用罷任去,招之即來”。由於其地盛產樺樹,他們的“冠履器具,廬帳、舟渡,皆以樺皮為之”。操鄂倫春語,屬阿爾泰語係滿——通古斯語族通古斯語支。無文字,少數上層人物識滿文。普遍信奉薩滿教,有病不求醫,清薩滿跳神治病。
    據載,1640年(清崇德五年),皇太極將歸眼的索倫部居民“分編為八牛錄(佐)”。次年,皇太極在平定了索倫部博穆博果爾之亂後,鄂倫春人便正式被納入清朝統治下。先屬寧古塔昂邦章京(1662年改稱寧古塔將軍)管轄。17世紀中葉,清朝為反對沙俄侵略,於1683年(康熙二十二年)設黑龍江將軍,下設八城,管理黑龍江地方。時鄂倫春隸於八城之一的布特哈總管衙門。布特哈衙門以兩種方式對鄂倫春人進行統治:一是直接將一部分鄂倫春人編入布特哈八旗為兵,此即前述之摩淩阿鄂倫春,他們負有從征打仗義務;二是對未編入八旗為兵者,即雅發罕鄂倫春,讓其打貂納貢,由布特哈5員稱“諳達”者分治之,每歲至其境征貂。“諳達”在征貂過程中,肆意壓迫和剝削鄂倫春人,最終導致鄂倫春族等起而反抗,清朝被迫在光緒朝撤消了布特哈總管衙門。不過從另一方麵,諳達進入鄂倫春地區,使鄂倫春社會的對外交換興旺發達起來,促進了鄂倫春社會的發展。
    十四、赫皙族
    其名始見於《清實錄》,1663年(康熙二年)三月,“命四姓庫爾哈等進貢貂皮,照赫哲等國例”。這說明赫哲名稱在1663年前已經存在。赫哲,亦寫作黑哲、黑斤、黑真、黑津、赫斤、赫金、赫真,皆同音異譯,為“下遊”、“下方”、“東方”之意。因住地不同,自稱有那乃(居烏蘇裏江及黑龍江下遊流域者)、那貝(居今黑龍江省富錦縣地區)、那尼做(居今黑龍江同江縣一帶)之分,均為“本地人”之意(赫哲語,那,意為“本地”、“當地”;乃、貝、尼做是方言之異,“人”之意)。在清代文獻中,還因其習俗等不同,有赫哲喀(哈)喇(其男皆剃發,故又稱為薙發黑斤,俗呼短毛子)、額登喀(哈)喇(其男不剃發,故又稱不薙發黑斤,俗呼長毛子)等別稱。又由於他們以狗拉爬犁(雪撬)作交通工具,被稱為使大部或使大國。因長期以來赫哲人以鮮魚、野獸肉為食,以魚皮和麅皮為衣,故又有魚皮部或魚皮靴子、麅皮韃子等之稱。居今鬆花江下遊地區的,還有“奇楞”別稱。
    赫哲來源於明代東海(野人)女真的一支,即主要為明末清初被稱為東海三部中的呼爾哈部的居民。分布地區史載不一,大體說來,散居在南起牡丹江下遊,沿鬆花江下遊至黑龍江入海口及以東至海包括庫頁島在內的廣大地區。在這區域內,額登喀喇主要住在黑龍江下遊中段,赫哲喀喇分布在今黑龍江省三江平原及烏蘇裏江會黑龍江後的一段地區。
    19世紀中葉以前的赫哲族,社會還處在原始社會末期,以“削木裂革”記事,還不知歲月時日,問其年歲,以食“達嘎魚”(即大馬哈魚)次數以對;過著“夏捕魚作糧,冬捕貂易貨以為生計”的漁獵生活。捕魚主要采用網捕和鉤捕。狩獵下“如弩”的箭,野獸經過觸動箭繩即發,射中率“百不失一”。捕打的野獸有貂、鹿、麅、狐、貉、水獺等。在狩獵實踐中,他們已熟練掌握了野獸行蹤的規律,“見蹤則跡之,必獲”。冬季,他們使用兩種具有特色的交通工具:一為“狗扒裏”(即雪撬),形如木舟框架,長3米多,寬、高皆隻0.5米多,以數狗拉之,行如飛;一為“木踏板”(滑雪板),積雪厚時采用之。踏板長1.3—1.7米左右,寬0.13米,以帶毛鹿皮或犴達罕皮將毛尖向後釘於底,以便上山時不下滑。這兩種交通工具,據《大元一統誌》載,元代這一地區的居民已廣泛采用。有語言,無文字。語言屬阿爾泰語係滿——通古斯語族滿語支。婚姻為一夫一妻製,實行族外婚製。普遍信奉薩滿教。
    由於與滿族同源於古肅慎,均屬明代女真,故努爾哈齊與皇太極在統一女真諸部過程中,從1599年(明萬曆二十七年)至1643年(清崇德八年),對赫哲人居住地區共用兵17次,用征服和招撫兩手統一了赫哲人。其中,一部分被遷徙到今遼寧省境渾河流域,編入八旗,成為“佛(老)滿洲”即滿族的最初組成成員。大部分留居故地的,17世紀中葉(清順治初)被按哈拉(姓氏之意)、莫昆(氏族或家族)編入村屯,稱“編戶”,清政府在其地設姓長、鄉長管轄之,每年向每戶征收貢賦貂皮1張。到時,居鬆花江下遊一帶的,赴三姓城(今黑龍江省依蘭縣治)交納;住烏蘇裏江和黑龍江下遊流域的,分別到清廷派往“莽牛河”、“德勒恩地方”(或說普祿鄉)的官員駐地交納。康熙年間(1662—1722),居鬆花江下遊以東的赫哲人,又有一部分被編入八旗,稱“伊徹(新)滿洲”,也成了滿族的成員。清廷對未加入滿族共同體的,除了在納貢時給了各種“賞物”外,還許其上層人物“世娶宗女”為妻,以加強兩民族間的密切關係,客觀上起了加速赫哲社會內部階級分化的作用。
    十五、朝鮮族
    朝鮮族是一個跨國民族,主體部分居住在朝鮮半島;在我國境內,早在先秦時代,就有不少古朝鮮人在今鴨綠江以西地區勞動、生息、繁衍,先後歸屬箕氏、衛氏朝鮮國。公元前108年(西漢元封三年),漢武帝劉徹破衛滿朝鮮國後,在原區域內設立玄繭等4郡,將其納入漢王朝版圖之內。公元前37年,東南遷至沸流水(今遼寧省桓仁縣北富爾江,一說今渾江)的夫餘族王子朱蒙,建立高句驪國,疆域逐漸擴大,約在公元1世紀中葉前後,古朝鮮族基本上又多隸屬於其統治下,經過了一個時期以後,他們遂與高句驪、夫餘、沃沮等融合為一族,即高句驪族。
    668年(唐總章元年),唐高宗李治滅高句驪國後,高句驪人除投奔新羅國的部分外,無論是被遷入長城以內的,還是留居原地的,在經過了曲折變化後皆先後融合入漢族之中。新羅國於935年為南奔的高句驪族遺裔王建建立的高麗國所取代,朝鮮半島居民(新羅、百濟、高句驪)亦因之被統稱為高麗族。
    1392年(明供武二十五年),高麗國大將李成桂取代王氏為王。玫國號為朝鮮,隨之族稱複稱朝鮮。
    高句驪國亡後很長一段時間,朝鮮半島平壤以北地區的居民,先後主要為渤海人、女真人,直到明永樂年間高麗改稱朝鮮前後,朝鮮人才逐漸增多起來,今圖們江以南,鴨綠江以東地區才全部劃歸朝鮮國管轄。由於這一地區多山地瘠,遷居這裏的朝鮮人常越過圖們江、鴨綠江到中國境內挖參、狩獵、開墾種植。
    1644年(清順治元年),清入關後,滿族大批遷入中原地區,致使鴨綠江以西、圖們江以北大片地區空曠荒蕪。盡管滿族貴族以為其發樣地,嚴禁漢人入居;朝鮮國政府也實行封疆鎖國政策,嚴禁越境,對“犯越者”格殺勿論;然為謀求生存的朝鮮貧苦農民,有不少仍冒禁潛越,且從未間斷過。自15世紀至1840年這一時期,一般說來,朝鮮人進入我國境內,或“朝耕暮歸”,或“春來秋去”。在這一時期的後期,已有一些人攜老扶幼進入今吉林、遼寧兩省境內築室定居,其中,有的長期定住下來,有的被發現後又被押送出境。如:1714年(清康熙五十三年),圖們江對岸的“土民男女五十五人”遷居寧古塔將軍的管轄區內,被發現後逮捕逐回;1744年(乾隆九年),朝鮮山城的西嫩達伊等25人因饑謹在江水封凍後越境入居我國,被春秋兩季巡邏的清統巡隊發現後驅逐。19世紀中葉以後,情況有了新的變化:一方麵,衰落的清王朝“弛禁”其發祥地,對越境來投的朝鮮人許其造屋定居;另一方麵,朝鮮國內發生災荒,饑民紛紛外逃,於是第一次出現大批朝鮮人遷居我國境內。朝鮮《李朝實錄》中記載1866年(清同治五年),慶源府阿山鎮有75人越境入住;1869年,慶興府阿吾地全鎮軍民“一齊犯越”;次年(同治九年)又發現不少“朝鮮男婦子女”已定居在“綏芬等地,耕作安業”。第二次大批遷入,是在1900年日本帝國主義侵占朝鮮後。當時朝鮮反日群眾和破產農民,不堪日本軍國主義的殘暴統治,一批批難民逃入我國境內,開荒種地,構屋建屯。據統計,截止1911年,時屬邊外南路的今遼寧省丹東、寬甸、鳳城等縣,計有1490餘戶,6800餘人;屬邊外北路的遼寧省桓仁和吉林省通化、集安、臨江、長白等縣,共有12000餘戶,52000餘人;今延邊地區,僅在1910年9月至1911年末不到一年半的時間裏,就遷入19000餘人。此後,還時有遷入。遷入我國境內的朝鮮人,主要分布在遼寧、吉林、黑龍江三省的東部地區,而尤以今延邊地區最集中。
    1920年東北地區的朝鮮族人口有459000多人。他們在與當地各民族人民共同勞動和鬥爭過程中,形成了自己的特點,成為我國的少數民族之一——朝鮮族。
    我國的朝鮮族,主要從事農業生產,尤擅長種水稻;亦兼事狩獵和挖人參。他們有自己的語言和文字,尊崇孔孟之道,能歌善舞。衣尚白,有“白衣民族”之稱。男子上衣為斜襟,無紐扣,以布帶打結;褲子為便於盤腿席坐,褲襠較寬大。女子上衣短而瘦,袖子窄而短;裙子肥而長。住房也別具民族特色,主要反映在屋頂造型為船型和宇、殿、閣型。婚姻為一夫一妻製。人死後土葬,流行淨身後以麻布或絹裹屍入棺埋葬。信仰藏傳佛教,部分人信仰基督教和天主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