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歐封建社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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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生命與土地的契約――封君封臣製與封土製
1127年4月7日,星期四,天氣晴好。佛蘭德爾的威廉伯爵的城堡正在舉行莊重嚴肅的臣服儀式。
伯爵問那前來投靠的人是否真的願意毫無保留地變成他的人,後者答道:“我願意。”然後,其人將合攏的雙手置於伯爵手中,二人擁抱親吻。然後,封臣對伯爵宣誓:“我以我的誠信發誓,從今以後我將忠誠於威廉伯爵,履行我作為封臣的全部義務,絕不欺騙。”說這些話的時候,其人以聖徒的遺物作為宣誓的憑證。最後,伯爵以一根小樹枝為象征將一塊封土授予封臣。於是,儀式結束。
這樣一個儀式所反映的正是西歐中世紀最重要的製度――封君封臣製度的締結以及封土的封授過程、一個人成為另一個人的封臣或附庸,成為另一個人的“人”;原來還有如此莊嚴的儀式、如此複雜的內容。
封君封臣製是西歐封建社會最具特點的製度之一,它的出現及存在發展影響和造就了西歐社會許多最基本的製度與現象。
一、他人之人――封君封臣關係的形成
中世紀是一個不平等的社會,一個人從屬於另一個人是那個時代的重要特征,依附關係在社會中自上而下無處不在。一個伯爵是國王之“人”,一個農民乃莊園領主之“人”。而此種人與人之間的主從關係最為典型的結成方式,也是製度化的形式,則是封君封臣製度。
依附關係首先產生於保護與被保護。羅馬帝國滅亡、日爾曼諸王國興起後的西歐大地,產生和存在著不同形式的依附關係。帝國滅亡之後,能夠給人民大眾提供保護的公法係統、公共權力係統雖不是蕩然無存,卻也是難以發揮作用。早期社會動蕩不安,在不斷的兵連禍接之時,那些社會的弱小動物為了自身的安全與生存而不得不尋求強有力者的保護,而後者也需要這些弱小者的依附與支持。因此,許多弱小者以“委身”的方式投靠地方上的豪強勢力,以尋求保護。這種委身投靠的方式在西歐中世紀早期極為普遍。8世紀早期的一本名為《都爾的宗教禮節》的書中,有文獻可反映這種委身依附:
致高貴的主人某某,我,某某因明顯的衣食無著,而虔敬地請求您,希望您能同意我把自己交給您或委身於您的保護之下。為此,我將按下列條件行事:按照我為您服務的程度和為您服務的好壞,您必須給我以幫助和衣食的支持。至於我,隻要還活著就必將以我的自由等級來為您提供服務和尊敬。並且在我的一生中,我無權力解除來自您的控製和保護。恰恰相反,終我一生我都必須保持在您的權力的監控和保護之下。因此,征得同意,若我們中的一方想從這種約定中退出,隻要他將給予另一方以許多索裏達的補償,那麽協議將仍然有效。
這種委身依附多以犧牲自由為代價,故早期的依附關係多為不自由者的選擇。它更多地表現為下層人民與地方領主之間的主從關係,是一種農奴的依附。
封君封臣關係的興起也是起源於一種保護與被保護。但與一般農民的委身依附不同,封君封臣關係的形成當以依附不再以犧牲自由為代價作為標誌。此時,許多自由人加人到依附者的行列,得到保護當然是其重要的理由,但為了出人頭地、提高身份地位則是更為重要的原因。在墨洛溫王朝的高盧及其他地區存在著許多這樣的主從關係。追究其淵源則既有羅馬“護院”的影子,也有日爾曼親兵製的精髓。按日爾曼傳統,首領的權力來自人民的擁護,而一個首領在戰時其周圍總有或多或少的親兵1。在墨洛溫及其他日爾曼諸王國這種主從關係相當普遍。它不以犧牲自由為代價,一個自由人可以自由地尋找自己的主人。有些地方,如英國甚至規定一個自由人必須有自己的主人,否則他不受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可以殺死他而不受法律的懲罰。墨洛溫時期諸王都有自己的衛兵稱為“楚斯提斯”,他們向國王宣誓效忠,而國王則要承擔他們的各種及時之需。一般大的貴族家庭有所謂的“家丁”,他們與羅馬帝國晚期的護院有些類似,但他們中的許多人已經不是非自由人了,而是出身於貴族或自由人。這些貴族子弟投身於國王或大貴族雖然有一定的謀食之意,但政治上的目的更為明確。當然上層階級結成的這種主從關係雖沒有明顯的不自由的特征,但低人一等、從屬的意味是很濃的,因此,一些門第高貴的家族反對他們的子弟與他人結成這種關係,他們往往因其子弟不聽勸告與人結成依附關係而大發雷霆。
――1對於日爾曼人或羅馬人在封建製度形成中的作用,一直以來有不同的看法。19世紀德國曆史學家魏慈認為在早期日爾曼人中間,塔西佗所謂的親兵製度是極其例外的安排而非其常態。而且在法蘭克人占領高盧後這種製度也沒有被保留下來,它更多地出現於英雄史詩中,如《貝奧武夫》。後來的封臣製不是產生於親兵製而是產生於高盧―羅馬的保護關係。而同時期的曆史學家洛特則否定魏慈的看法,洛特認為封臣製還是起源於親兵製。
早期的依附關係多限於家庭,但到了8世紀加洛林時期,它已經突破了家內這一狹小的圈子而走向國家和社會。加洛林國家以這種個人之間的依附關係來維係國家的統治,它的出現是封君封臣關係形成的又一重要標誌。一份編輯於7世紀中葉、8世紀早期的文獻《馬爾庫爾夫的宗教禮節》反映了當時尋求保護的對象已經轉向國王(實際上是加洛林家族的宮相),該文獻認為王室權威應該同意接受那些確實需要保護者的保護請求,以使他們免受那些惡人的不法行為的侵害,這樣在宮相、教會以及修道院的保護下,那些各類依附者都可以得到和平。墨洛溫宮相查理?馬特為贏得戰爭則不斷擴大封臣的數量,且授予他們以“采邑”。757年巴伐利亞公爵塔希羅與其他巴伐利亞的大人物一起來到加洛林國王矮子丕平處,向國王行臣服禮,變成了國王的封臣。著名的查理曼則努力與地方大貴族結成主從關係,以尋求他們的支持。778年他從西班牙回師的路上,就宣布那些伯爵和修道院院長為自己的封臣。不僅如此,他還將這種個人之間的主從關係的締結擴展到他的管理機構,重要官員都成了他的封臣。在虔誠者路易時期(查理曼之子),王國的各級朝廷官員、郡官員及地方豪強都變成了國上的封臣,甚至許多在法國的外國人也被冠以封臣之名。加洛林帝國解體之後,以個人之間的依附關係來維持國家統治的傳統並沒有改變。936年德意誌國王奧托一世即位時就意識到沒有什麽方法比使公爵、伯爵等貴族變成他的封臣更為有利於國家的統治。因此,國家利用個人依附關係的存在來加強統治標誌著封君封臣關係作為一種製度已經成型。在這種成型製度下,封臣階級逐漸脫離進行那些田間勞作或執家內賤役的臣仆而成為騎馬持矛執盾為主人服軍役的戰士。“封臣(vassal)”一詞盡管在9世紀變成了最為正式的專指封臣的詞匯,但它已經失去了原來的“奴仆”、“年輕侍從”的本義,而具有了“武裝”、“軍事”的意義,從9世紀中期開始“米勒(miles)”一詞經常被用來稱呼封臣,可以想見其軍事意味之濃厚。封臣階級從家內走向戰場,為國王貴族服軍役成為他們的主要義務。因此,封君封臣製形成的過程即封臣地位不斷上升的過程。用曆史學家岡紹夫的話來說:封臣“已經成為一個令人妒忌的身份,它是榮譽的標誌”。
加洛林帶國解體之時,歐洲社會普遍動蕩不安。維京人、穆斯林人、馬紮爾人對西歐的入侵造成重大破壞。“國王現在無法拯救他的王位和王國……他既不能保護他的主教,也不能保護他的其他依附者以抵抗那些危險。於是我們看到,所有的人都將自己的雙手交給那些大人物,這樣他們才能確保安寧”。於是地方勢力重新強大起來,以地方豪強為核心而結成的主從關係大量出現。日爾曼人原本有的尊重地方勢力的傳統進一步發展,它們由加洛林時期的國家管理體係中的一個環節變成了獨立或半獨立的單位。地方豪強與自己領地中的依附者結成封君封臣關係,以此種關係對地方進行統治。地方堡主與那些騎士結成主從關係,標誌著封君封臣關係不僅僅是國王與高級貴族之間的關係,而且已經從直接的對皇帝的忠誠擴展應用到其他人身上。一個人可能是某諸侯的封臣,並且後者又是另一個統治者的封臣,這樣一直延伸至地方領主與其部屬。至於農民與領主結成的依附關係,雖然與封君封臣關係有很大的不同,但作為領主之人,農奴同樣具有封臣的某些特點,他甚至也行所謂的“手”的臣服劄。它從一個側麵證明封君封臣關係作為一種關係和製度在當時的社會中是不斷為人們所仿效的。
當然,不是所有的封君封臣關係的結成都以保護與被保護為前提,一些其他的理由也能形成封君封臣關係。如為了外交的目的,法國國王與丹麥人結成的封君封臣關係,使後者成為他的封臣。一個伯爵與另一個伯爵地位相同,結成封君封臣關係是為了領地管理上的共同需要,即利益的需要。而一個主教成為某公爵的封臣則隻因為他捐獻了大量土地給教會。為了親戚關係而結成的封君封臣關係則更多地帶有照顧與撫恤的意思。一個騎士與一個伯爵結成封君到臣關係則可能是為了報恩。這些一方麵說明封君封臣關係的普遍存在,另一方麵說明封君封臣關係的相對複雜。
封君封臣關係的形成及其重要性自然不用我們多言,但是顯然不能將中世紀的一切社會關係都簡單歸納為一種封君封臣關係。英國曆史學家蘇珊?雷洛茲在其新著《封土與封臣》中認為,封君封臣關係不可能是社會關係中最強大的聯係紐帶,其影響可能遠比今天人們設想得要小得多。中世紀至少在加洛林時期並不是一個隻依靠個人關係來維係的社會,那裏還存在大量的更為重要的非個人的關係。並且在所謂的封君封臣關係概念中至少包含半打不同類型的人與人之間的關係,如統治者與臣屬、保護者與被保護者、地主和佃戶、雇主與雇工、將軍與士兵、甚至一個地方惡霸與受欺侮者等都可能被包含在封君封臣關係之中。因此,雖然學者們對封君到臣關係的強調實際上是一種製度的探討,是對國家社會的管理運行角度的側重,但也不能忽略社會關係的豐富複雜的內涵。不僅如此,對所謂封君封臣關係的過於強調,使許多曆史問題的發展變遷往往被歸之於社會的精神氣質之類較為抽象的層麵,而對其他因素注意太少。事實上,往往是各種政治矛盾和具體事件影響到個人之間關係的形成,而不是光有關係後有事件。例如,統治者們在雄心抱負以及經曆的事情的不同就產生了不同的軍事服役製度。一個有雄才大略的統治者對人力和錢物的需求會很多,於是就可能發展出一種新的管理製度和法律,中世紀的封上封臣製就是其中之一。所以蘇珊認為西歐中世紀所表現出來的社會態度及精神氣質的發展變化根源於複雜多變的政治發展狀況,而不是造成政治發展變化。
二、儀式――合掌、親吻、宣誓
封君封臣關係的結成有一套獨特的儀式,即合掌禮、親吻禮、宣誓禮。前二者被統稱為臣服禮,但最初兩種儀式是單獨進行的,並未結合在一起。行臣服禮時封臣要脫帽、下跪、解下所佩帶的武器、把雙手放到封君合攏的手掌中,說“閣下,我是您的人了”,這就是合掌禮。較早提到合掌禮的是8世紀下半期的文獻,這些文獻中提到行臣服禮時都說“用手來行臣服禮而變成封臣”、“用自己的手行臣服禮”。將雙手交給他人,置於他人掌中意味著自己的一切聽任他人的處置。這是合掌禮的含義所在、親吻禮的出現則標誌著封臣地位的提高。大多數封臣雖然出身於世家大族,但與封君的關係仍然是不平等的主從關係。這種從屬的帶有屈辱意味的關係遭到很多的反對,於是以示平等性的、略帶補償意味的親吻禮就出現在封君封臣關係締結的儀式中。但它隻是一種象征,封君封臣關係的半奴役的性質並不因此而改變。與其說親吻禮是為了求得一種平等地位,不如說是為了表示二人關係的親密,畢竟結成封君封臣關係之後,雙方就關係非同一般了。臣服禮與宣誓禮的結合也較晚、最早的記載是755年,但實際上可能更晚,當然宣誓效忠的行為是很早就有的,在墨洛溫高盧就有向王權宣誓效忠的個人行為。使宣誓效忠儀式化且使其作用日漸重要,主要得益於教會。宣誓效忠是對教會宣誓的一種模仿,典型的例證是封臣宣誓時多以《聖經》及聖徒的遺物為憑證。802年一位封臣這樣對查理曼宣誓:“我起誓:我忠誠於主人查理――最虔誠的皇帝、國王丕平和貝爾妲之子,作為封臣我絕不對主人做錯事”,雲雲。847年某封臣問禿頭查理宣誓效忠:“我將是您忠誠的助手,隻要我的知識和力量允許,在上帝的幫助下,我將以我的職責和我本人來給予您以勸告和幫助,決不欺騙和反叛,以使您能夠維持和實行上帝所賦予您的權威……”雙手置於封君手中意味著自由交付他人,而宣誓效忠則在於強調其作為封臣有相當的自由,必須以宣誓來約束。這是封君封臣關係的微妙之處。西方學者強調封君封臣關係的自由契約的性質,卻又極力讚美那種從屬的奇跡,讚美一個人從心靈到肉體都忠誠於他的主人,真是矛盾得奇怪。
儀式是習俗社會中的法律,是公開宣布一種關係的締結。一旦舉行了這種從合掌到宣誓的禮儀,就表明雙方的關係已經公開,為社會所承認和關注。1020年巴塞羅那伯國地方的文獻中出現了臣服禮這樣的詞語,在東朗格多克地區是1033年,在西爾達連伯國是1035年,在安茹地區是1037年。11世紀下半葉在法國實行臣服儀式變得普通起來。德國則最早是在1077年,相對較晚些,但顯然結成封君封臣關係已經成為西歐社會的重要現象。但是如果認為儀式產生了封君封臣關係則是一個錯誤。從我們所接觸的資料來看,許多的宣誓效忠都是針對國王的,顯然國王的權勢和力量是造成這些效忠宣誓的基礎。因為他是國王所以才向他宣誓效忠,如789年加洛林王國內所有年滿12歲的男性都應該向國王即後來的查理曼皇帝宣誓效忠,873年禿頭查理要求移居其王國境內人向他宣誓效忠。這些都說明儀式隻是對力量和地位的一種承認。
三、封土製
封土(fief)是封君封臣製的關鍵,是它的經濟基礎。“沒有封土,就沒有封君封臣製”,“為了封土才來臣服”,是封土在這一製度中重要性的明確表述。其實,出現的影響封建製度的那些因素可能早已各自單獨存在,但沒有相互發生聯係。一個武士宣誓為領主戰鬥,並不必然以持有采邑或封土為前提,而大多數的采邑或封土持有者也並不必然宣誓為封臣。加洛林時期封土與封君封臣關係的結合形成了所謂“古典的封建主義”。雖然這種結合在各地有早晚的差異,如在法國的瑪高奈地區是到11世紀才出現這種結合的,但一個人由具有人身依附關係的封臣變成一個封土的持有者確實是封建社會的一個重要特征1。
――1蘇珊?雷洛茲在其著作《封土與封臣》中對這一經典的“封土與封君封臣關係的結舍”的理論提出質疑,她認為,並沒有一個從最初的個人依附關係的封臣製走向因獲得封土而“領地化”的所謂古典封建主義的形成過程。國王與地方貴族,貴族與其侍從之間的關係不是一種以土地換軍役的關係。貴族或侍從服軍役是因為他們是國王或地方伯爵的臣民,他們獲得土地也不是因為他們是封臣。蘇珊的結論是革命性的,如果學術界接受她的看法,則許多已有的研究成果與結論都將更改。見蘇珊?雷洛茲《封土與封臣》(牛津1996年)。
封臣為封君服役,不是無償的。除了封君的保護承諾,經濟上的賞賜或報酬也存在。早期封君一般賜給封臣武器、衣物、馬匹、食物等,最典型的是將封臣召集在自己家中供給食宿,這些封臣即所謂的家內封臣。隨著戰爭的頻繁,供養封臣數量增多,困難也增大,當時道路交通落後,集中供給食宿確有諸多不便。於是賜給封臣一塊土地,讓他們靠土地養活自己且為封君服役就成為一種流行的方式。墨洛溫時期這種封賜的土地被稱為“采邑()”,其本意原是一種“恩賞”、“恩典”,它的特征是以服役為前提。當時國王、封建主及教會都有賜給自己封臣采邑的行為,雖然封賜的數量不多。采邑的賜予以查理?馬特最為典型,為與阿拉伯人作戰,查理不得不接納和分封封臣,並且將大量教會土地作為采邑賜給封臣以換取他們的軍事服役。這就是著名的“教產世俗化”,它的重要後果是使封臣的存在有了強大的經濟後盾。軍事技術的發展也是分賜采邑給封臣的一個重要原因。早期戰爭多是步兵,7世紀亞伐人將馬蹬傳入法蘭克,使騎兵得到發展並逐漸取代了步兵的重要地位。而騎兵的裝備費用(馬匹、盔甲等)遠遠高於步兵。716年阿勒曼尼一個小封建主以自己的地產和一個奴隸才換得一馬一劍,費用之高可見一斑。集中供給如此昂貴的封臣戰鬥所需,顯然非一般封君所能支持,也存在運輸上的諸多困難。故采邑的賜予有其明顯的優越性。墨洛溫王朝的采邑是一種非繼承性土地,從法律角度來看,它是不安全的保有物,但在發展中逐漸成為世襲的土地。總的來看,墨洛溫王朝的采邑分封作為製度還沒有大規模實行,但一些基本的特征在逐步地發展。到加洛林王朝,封君封臣關係得到進一步的發展,封土(feudum)一詞逐漸取代了采邑。因此,封土與封君封臣關係結合而形成的封建主義的兩個重要時期,一是查理?馬特的8世紀早期,一是查理曼帝國解體後的9、10世紀。在查理?馬特時期,封建製度是習俗與當時條件的自然發展,是教產世俗化的結果,而在解體後的禿頭查理時期,基本上是一個幾乎無政府的狀態,武裝力量是當時惟一有效的法律。
“封土”最初出現於881年的勃艮第的法令中,其內涵是動產。指的是馬匹、衣物、食品、武器之類。10世紀初年引申為“不動產”的土地。從11世紀末開始以標準的拉丁文“封土(feodum或feudum)”形式出現,專指為服役而獲得的土地。最初的服役似乎指一些專門的活計,如鑄幣、粉刷教堂、製造金銀器皿等,非一般人所能幹得了。後來漸漸限定於軍事服役,所以在嚴格法律意義上,封土是指以取軍役為條件而獲得的土地。封土的賜予也有一個儀式,一般緊隨著臣服禮和宣誓禮而進行,並漸漸與它們結合起來,成為封君封臣關係締結儀式中不可缺少的部分。一般封君將小樹枝、手杖、旗標、權杖、鞭子、指環、小刀、手套或一塊草皮、一塊土壤等象征物交給封臣,意味著將封土及上麵的權利交給封臣。封臣半跪著接下,之後封君封臣擁抱親吻,儀式結束。一旦決裂,則折斷草根或擲還手套以示不再效忠。
封土的情形比較複雜。首先是大小差異。小的封土就相當於一般農民的份地,而大的封土則儼然以國家的形態存在,如公國、伯國之類。其次是封土的種類不一。一類以土地為基礎,它是封土最基本也是最典型的形式。盡管有不小的地區差別,但獲取一塊土地然後在上行使其權利是其根本特征。在德國,公爵、伯爵等人獲取封土,但隻行使某些禁用權,他們實際上是國王的代理人,這種封土被稱為“功能封土”。一類不以土地為基礎,稱封土隻是沿用習慣,如“鎖子甲封土”,指賜予封土就是為了戰爭裝備;“錢袋封土”或“年金封土”、“租金封土”之類的封土,指賜予封臣的是僅收取一定數額貨幣的權利。“貨幣封土”則由封君定期向封臣支付一定數額的貨幣,以維持其生活。此外,一個官職可以是封土,某地的稅收權可以是封土,教堂修道院可以是封土,城市可以是封土。當然最普遍、最常見的還是一塊地產。在西歐各國,領主賜予其主要的管理官員以封土是非常普遍的現象。封君封臣關係的層遞性可以通過封土的層層受封來表現。在英國有這樣的一個表述能較為直觀地反映封土的這種複雜化的特征:
z直接從y持有,y直接從x持有,x直接從w持有,w直接從v持有,v……b直接從a持有,最後a直接從國王處持有。a被稱為國王的直接佃戶或總封臣。
這種從a至z的分封過程即次分封。任何一個中間領主都有權轉封土地給他人,於是使封土上的權利和義務層層疊疊。極其複雜。如某甲把一塊土地以帶10名騎士服軍役為條件封給某乙,乙再以帶5名騎士服軍役為條件把該土地轉封給某丙,丙又以納若幹貨幣為條件把同樣這塊土地轉封給某丁。於是甲乙丙丁四人都和這塊土地發生關係,都對這塊土地享有一定的權利,也承擔相應的義務。從羅馬法意義上來講,封君對封土有所有權,封臣則隻有占有權和使用權。具體說來,封君對封土有扣押權、收回權、先期占有權、監護權、轉封權,封臣則有占有權、使用權、相當的處分權。但層層受封的結果,使與封土發生關係的人太多,他們多是中間領主,既是封君又是封臣。因此,中世紀封土上權利的實際發展與法律理論相距甚遠。早在12、13世紀,西歐的一些法學家就在努力使法律與實際的情形相適應,他們發展出“最高所有權”、“從屬所有權”、“使用所有權”等所有權分割的概念,就是為了適應封臣擴大自己在封土上的權利的趨勢。總之,在封土的權利上,封君封臣的關係錯綜複雜,其中最值得注意的是封土作為一種可繼承性土地的發展。
起先,加洛林諸王封受土地多以封臣的一生為限,死後要收回。但在具體的操作過程中往往采取順延的辦法,讓土地仍然留在封臣家族之內,即繼承的習慣已經事實上很普遍了。最後加洛林王朝不得不接受這樣的事實,讓封土得到繼承。877年頒布的《凱爾西敕令》就表明承認封土的世襲。當時禿頭查理將要出征意大利,為獲得支持,他頒布了此敕令。該敕令規定;“假如一個伯爵戰死,他的兒子應會同他最親密的朋友和最親近的鄰居等其他忠實可靠的人,以及伯爵領地的仆人們和主教的仆人們一起看管伯爵領地”,但實際上,封土的繼承在11、12世紀的西歐才逐漸固定下來。法國較早些,約在10、11世紀,德國在11世紀,英國在諾曼征服之後,意大利在11世紀。關於封土的繼承當時有讚成者也有反對者,雙方之間的鬥爭相當激烈,在德國甚至引起戰爭。
封土的繼承隻是關於封土權利的一個方麵,隨著封臣對封土處分權的增大,在諸如轉讓、買賣等方麵的權利得到相應的發展。從11世紀開始,出售封土的事情已經不斷產生。隻是封土的買賣方式很特別,封君是買賣土地時必須參與的重要一方,一般是先由封臣將土地交給封君,然後再由第三方自封君處領有。從形式上看,它們仍然像封土的封受,但實際上是土地的買賣,此時,第三方不再以服軍役為條件,而是以獲取土地為目的。並且大約在12世紀,連這種以封君作為中介人的轉移土地的方式也不用了,而隻須簡單地取得封君同意。封君的同意須以一定金錢為代價,即應向他交一筆錢。要說明的是,此時的諸多土地的轉移多是從世俗貴族流向教會人士之手。1189年,當第三次十字軍東征時,法國貴族安德烈以60裏弗爾1為代價將封土抵押給莫勒森修道院,羅伯特的封土抵押了10裏弗爾,而熱拉德則把自己的土地賣給了儒勒修道院,得到10裏弗爾及一頭牛。當然也有許多商人及其他身份相對低下的人進入購買土地的行列,如1265年一個克呂尼商人以出借800裏弗爾為代價,從勃艮第公爵處取得一塊封土,包括城堡以及其上麵的司法權統治權等。我們甚至能看到農民以現金獲得貴族的地產,以及地產上的征收任意稅和施加審判的權利。英國1290年的《買地法》更從法律上承認了封土買賣的合法性,該法律規定,封臣可以自由轉移封土的一部或全部,隻要采取代替的方式使原封臣退出封建階梯,而由新受地者與封君直接發生關係,相應的義務一仍其舊。總之,封土的轉移越來越頻繁。而買賣的不斷發展則標誌著封土的衰落。
――1法國中世紀貨幣單位。1裏弗爾等於20蘇,1蘇等於12第納爾。
隨著封土的出現,停留在抽象意義上的封君封臣關係有了具體的內容。封君封臣製的那些特點也就更多地表現為封土的特點。封土的層層封受使所謂所有權問題變得毫無意義,雖然西歐通行的原則是沒有無領主的土地,但實際上即使真正的土地所有者也未必能行使其所有權利。各級封建主都是土地的事實上的占有者,享有土地上的各種權益。而這種事實上的占有發展到一種極至就是所謂的“地域化”,即土地上公權私權的統一,公法私法的統一。一個領主就是他的土地上的絕對統治者,享有從司法、行政到經濟等多方麵的特權。這是封君封臣製在封土製作用下出現的統治方式的一種改變。
四、封君與封臣
封君封臣關係一旦結成,雙方就應該承擔相應的義務及享受應得的權利。封臣提供的義務即封君的權利,封君提供的義務即封臣的權利。
封臣對封君的義務分消極的和積極的兩類。1020年沙特爾主教富爾伯特寫給阿奎丹公爵的一封信中對封臣的義務作了如下描述:“凡向其封君宣誓效忠的封臣都應該將這六件事情銘記在心:即無害、安全、尊敬正直、有用、輕鬆、可行。無害,即封臣不應該傷害其封君的身體;安全,即封臣不應該以背棄封君的信任或背棄封君安全所需要的防衛而傷害封君;正直,即封臣不應該在司法審判或其他與封君名譽有關的事件中傷害封君;有用,即封臣不應該在財產關係上傷害封君;輕鬆,即能夠使封君做起來很輕鬆的事情,封臣決不要使他感到困難;可行,即能夠使封君可能完成的事情,封臣決不要使他成為不可能。”然而這隻是封臣對封君的義務的消極義務,它要求封臣不做危害封君之事,如不傷害封君的生命肢體,不破壞他的財產,不勾引封君的妻子長女等。所以富爾伯特又說;“一個忠誠的封臣……在做到上述六件事情的同時還應該忠誠地勸告和幫助其封君”。這就是積極的義務,它指封臣應該為封君做些什麽。具體說來有以下幾類,首先是服軍役。在西歐封建社會形成和發展時期,戰爭是司空見慣之事。而領取封土最主要的條件也就是服軍役,軍役是各種義務的核心。封臣服軍役有許多重要的規定,如分軍役為防衛型和掠奪型。前者沒有什麽限製,敵人來犯,封臣隻有跟著封君一起作戰堅守直至敵人戰敗或退卻,封臣的軍役才算結束。而封君若是為了掠奪鄰近地區而開戰,則封臣的義務有時間限製,不能無限期延長,一般規定一年40天。在此期限之內,封臣的戰鬥所需的武器人員裝備,糧餉草秣都是封臣自己掏腰包。按封建的原則,封臣要自備馬匹、武器、盔甲,奉召親自為封君服軍役。除了他本人之外,大的封建主還要帶上他下麵的封臣,所帶騎上的數量視該封建主受封土地的大小而定。這些要求早就聲明在先,一般是結成封君封臣關係之時就已經決定。如11世紀法國貝葉主教下麵有100多名騎士為他服軍役,但他隻須帶20名為其封君諾曼底公爵服軍役,如果他幫助的不是公爵本人而是公爵的上級法國國王,則其騎士數可減至10人。除了作戰,軍役還包括守衛城堡、看守莊園、護衛封君出巡等內容。
其次是幫助。幫助一詞帶有許多人情味,而實際上封臣給封君的幫助在絕大多數時候是強製性的,不得已而為之。幫助義務中最主要的是在緊急時候給予封君以金錢支持。封君的繼承人不能交納繼承金時,他首先想到的是封臣的幫助。封君被人俘虜了,這是常有的事情,交納贖金將其贖回是封臣的義務。想想自己的封君被人抓住了,成為他人掌中之物,封臣能心安理得嗎?封君的長子成年了,應該被授予騎士,長女一天天嫋嫋婷婷起來,應該找個婆家了。這些都是重大的事情,要邀集名流,要大宴賓客,越風光越好,而一切的費用應該由封臣來支付。其他,假如一個封君耐不住鄉村生活的寂寞無聊,決定參加十字軍冒險,封臣應該有讚助的表示;封君嫌自己的城堡破舊或者式樣不流行,決定另建新堡,封臣不能無動於衷,而應該給予幫助;或者封君要幹些自己財力所不能承受的事情,封臣也不能視而不見。所以,一個有所作為、喜歡表現的封君對封臣來說是個令人生厭的東西。這些幫助多是關於重要事情的,其他如飲食起居之類的事情就更為瑣細了。例如,封君心血來潮決定去住某封臣的轄地一遊,則封臣有款待的義務。有朋自遠方來,不亦樂乎?不樂!封臣更多地是感到一種負擔。在習慣或協議中早就規定了封臣款待封君的次數(如一年4次或3吹),一次停留的時間長度。不僅如此,還規定了封君所帶隨從的人數、甚至馬匹牲口的數量(對極,
馬也要吃料的),有些做得更絕,規定了招待諸色人等及牲口的菜單,大家都明白該吃什麽,能吃多少都是按菜單的規定,絕少超過。實際上到11世紀,幫助的義務已經分為兩類了,一類是領土按其權利應該得到的,一類是必須經過請求才能得到的,後者表現了封臣與封君之間的真正幫助的關係,雖然未必是心甘情願。
第三是勸告。勸告之意是封臣有義務向封君提出意見,使他能正確處理各種事物。為此,封臣應奉召出席封君的法庭,這是僅次於軍役的義務。該勸告涉及的事情甚多。封君要為自己或他的兒子找一個妻子,封臣得提提意見;封君要為自己的女兒找一個丈夫,封臣的意見也是要聽的;封君想伐人之國,尋釁開戰,封臣應提出自己的看法,打還是不打;封君要去參加十字軍,也得先征求一下封臣們的意見。至於為某件案子出些主意,也是封臣分內之事。勸告的義務一如幫助,正體現了結成封君封臣關係的雙方在感情與行為上的一定程度的親近,它很有些耐人尋味。更進一步說,勸告也是封君封臣雙方共同利益決定的。封君的行為直接影響和決定了封臣的利益,如封君要與人開戰,不僅關係到封臣的出人出錢,而且戰勝與否影響到封臣今後的生存。其他如參加十字軍、審理案件等,都與封臣的利益直接相關。勸告就是要使封君行動正確,則封臣的利益就有保障。
義務是雙方的。封君對封臣也有義務。用富爾伯特的話說:“封君應該以同樣的方式對其忠誠的封臣去做所有這些事情(即上述的義務)。假如他沒有做到這些,則可以正當地指責他背信棄義,就像指責封臣一樣,假如發現他逃避責任或者想逃避責任,那麽他的義務就是背信棄義的和作偽誓的。”封君的義務主要有兩項,一是保護,一是維持。保護就是指當封臣受到不正當的攻擊或受到其敵人的進攻時,封君應出麵救助。因為,他是封君之人,自然不能聽任外人的欺淩。如果封臣認為封君沒有善待他,而要求封君出席法庭在其他封臣麵前討個說法,封君不能拒絕。封君也應該尊重封臣的家庭及個人的利益,當然對封臣提出勸告、建議,保護其封土不受剝奪,也是封君的職責所在。維持指的是封君負責維持封臣的生活供應,有兩種辦法。一是在封君家中維持封臣的生活,給封臣提供食宿。一是給封臣一塊土地讓其維持自己的生活,這就是封士。前者漸漸越來越少了,後者則成為主流。研究證明到13世紀,所謂的家內騎士幾乎已經消失。
上麵討論的是封君封臣的一對應關係,或者說是理論上的封君封臣關係、實際上的封君封臣關係要複雜得多。首先,一個人往往既是封君又是封臣。封君隻對自己的直接封臣有一種聯係,對封臣的封臣則不能置喙幹涉,故法國14世紀有這樣的原則,“我的封臣的封臣,不是我的封臣”。奇怪的是一個人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封君,這在原則和理論上是不被接受的,忠臣不事二主,一個人不能同時效忠於兩個主人,實際上卻是十分流行,這種現象的最早記錄是9世紀末,以後越來越多,11、12世紀已成為通則。而且一個人所效忠的封君數也越來越多。13世紀末德國有一個男爵有封君20人,另一人有封君43人。對這種現象的解釋是,因為封臣可以得到封土,為了獲得更多的土地而成為他人的封臣。若從封君的角度來看,擁有更多封臣代表著個人的權勢與威望。在人比上地更重要的時代,一個人所擁有的“人”的多少至關重要、當然一人而多主,致使封君封臣關係複雜而可笑。以戰爭為例,當一個封臣的兩個封君發生戰爭,同時召他服軍役,他該怎麽辦?兩個都是他的主人,到底聽誰的召喚?不過不用你我為他著急犯愁,當時既然有這樣的一個人侍奉兩個主人的習慣,也就有相應的處理此類問題的方法。首先是在結成封君封臣關係時對將有可能出現的各種尷尬局麵加以說明,並做出相應的規定。法國12世紀都爾的約翰以這樣明確的形諸文字的協議來安排可能出現的情形:
我,都爾的約翰,確認我是托伊斯女伯爵碧翠絲夫人和她的兒子香檳伯爵提奧伯德的封臣,但本人也效忠於庫斯的恩德蘭勳爵、阿西司的約翰勳爵和格蘭培勳爵。若格蘭法勳爵與香檳的男女伯爵因私人爭執而動幹戈,我會以私人的名義效力格蘭培勳爵,而差遣騎士幫助香檳的男女伯爵,因為我擁有他們的封土,對他們有服務之責。
他倒安排得四平八穩。其次,當時有一些通行的原則,如或幫助較早向他行臣服禮的封君,或幫助給予最大封土的封君,或幫助被迫進行自衛的封君(看來道義的原則在當時也是存在的)等。當然,封臣與封君之間的個人感情因素也是一個重要的變量。在解決這一問題的過程中,慢慢演化出“主君”的概念。一個封臣可以有多個封君,但隻有一個主君,該封臣隻向該主君行臣服禮,該主君有優先獲取封臣義務的權利。看來複雜的事情可以解決了,然而,且不要急於下結論,事情並沒有到此為止。後來一個封臣不隻有一個主君,有兩個甚至更多主君是當時的常事。於是主君製的原則又成為一紙空文。封君封臣關係在實踐中的複雜性由此可見一斑。
封君封臣關係從法律上及實際上來看,表現為封君及封臣雙方承擔和享有一定的義務和權利。因此,西方學者稱其為契約關係。這種看法有其道理。從形式上看,這種關係的結成是誌願的,雙方在平等的基礎上完成關係的締結。一個自由人有自由選擇主人的權利,這是早期諸多日爾曼法典都有規定的。而“由於行了臣服禮而封臣對封君有多少忠誠,則同樣封君對封臣也有多少忠誠”,其平等性還是有的,至少體現在原則上。再從結成封君封臣關係所舉行的儀式及形諸文字法律來看,雙方契約的意願也是很明顯的。明確規定封臣或封君應承擔的義務,這也是法律的契約特征之一。不管這種契約在簽定之時或在執行之中有利於誰。但是,當時的契約關係難以用今天的自由契約來解釋。更準確地說,它是生命的契約,其屈辱的意味是很明顯的。一個人對另一個人的臣服,以生命為代價,以忠誠為代價。岡紹夫稱封臣變成了封君“之物”,雖然有些誇大,但確實揭示了封臣地位的屈辱性。此外,封君封臣關係一旦結成就不易解除。雖然代代更新,即每位封君繼位,封臣要向他效忠,而每位封臣繼位同樣要進行這樣的儀式,但要解除關係則有很多的限製。從原則上講,一旦封君沒有履行其對封臣的義務,封臣就可以宣布他不再是其封臣,同樣封君如認為封臣沒有履行義務,也可以宣布解除關係,但情況並不如此簡單。查理曼及其後代的許多法規敕令都規定了封君封臣關係結成後不許輕易解除。如802~803年的敕令規定:“任何人如從其封君手中接受一索裏達1即不能背棄其封君,除非封君想要殺死他,用棍子打他或者強奸他的妻子和女兒,或者剝奪了他的世襲財產”。801――813年的敕令中說:“任何封臣如想背棄他的封君,他必須證明其封君犯有下列罪行之一才可;第一,封君不公正地奴役他;第二,封君想謀害他的生命;第三,封君和封臣的妻子通奸;第四,封君拔劍向他進攻企圖殺死他;第五,封臣將自己的手交付給封君之後,封君未能向他提供應盡的保護”。可見要解除這種關係是很困難的,並且一個沒有正當理由而背離封君的人是不受社會認可的,“任何人也不能接受他,除非按照我們祖上的習慣”。
――1羅馬金幣,中世紀借用為貨幣名稱,約等於先令。
因與封土的封受連在一起,封君封臣關係不僅僅表現為一種忠誠與否的關係,它有著深刻的經濟因素。要解除關係意味著封土必須收回,顯然沒有重大的理由,封臣不會這樣做。而封君若想收回封土也有許多的障礙。許多時候,收回封土意味著戰爭。因此,封君封臣關係在實際上有很大的不自由、不平等的特征。然而自由或平等不是決定一個人命運的最重要的因素,盡管時人對這種屈辱關係有所認識,但更多時候人們對這種關係持認可的態度。社會生活中,即使地位相等的人結成封君封臣關係,也不是什麽可恥的事,而且封君封臣關係有應用於整個社會各個階層的趨勢,如出世的僧侶也搞封君封臣這一套。最重要的是人們認為忠誠是美德,對封君的忠誠並不因其屈辱的意味而被貶低。在封建記錄裏,一個人最無恥的,是暗殺他的封君,而這類罪行在當時是極少見的。一個這樣的故事可以說明當時人的看法,有名吉拉特的騎士某夜住宿於一個老隱士之家,他把自己要暗殺他的封君的計劃告訴了隱士。隱士驚喊道:
你將殺死你的封君嗎?僧侶、聖徒、主教、教皇,他們都永遠不會同意給你以教會的寬恕的。神學和聖經宣布:對於亂臣賊子應如何處理。他將被四馬分屍,軀殼用火焚毀,他的屍灰將被風吹散,他的行刑地點將是邪惡的地點,寸草不生。
五、封君封臣製與西歐的封建主義
封君封臣製的普遍存在與地區差異
封君封臣製是西歐曆史上的普遍現象,也是較為奇特的現象,並由此引起一係列製度與曆史的變遷。但是,封君封臣製在西歐曆史上的發展存在著先後之別,更存在著地區的差異,所造成的曆史影響也不盡相同。我們不要為諸如“封建法律”、“封建習俗”、“封建製度”這樣的詞匯所欺騙,似乎存在所謂的封君封臣製的統一的模式,其實在不同的時期、不同的地區,有不同的發展特征。
法國盧瓦爾河和萊茵河之間的地區,被視為封君封臣製的典型地區,是法蘭克製度的典型代表。這裏封君封臣關係以及封土等重要因素都有很好的發展,其他地區的封君封臣製都直接或間接受到它的或多或少的影響。因此,學者們往往言必稱盧瓦爾河地區。而法國南部的圖盧茲、加斯科尼等地區,則隻受到盧瓦爾河地區的輕微的影響。那裏自主地一直很多,直到12世紀才出現與“封土”同義的“爵位(honour)”一詞。而諾曼底人的傳統製度與法蘭克的所謂封土及封君封臣製相類似。有“下等封臣(avsour)”一詞出現,他是承擔軍事義務的最低等級的封臣,其義務除了軍役外尚有其他或馬上或馬下的義務,其份地則要交納地租;甚至偶爾還要服勞役,這就與一般農民沒什麽區別了。因此布洛克稱其為半封土半維蘭份地。
意大利倫巴第地區有著與其他高盧地區的個人依附關係的形成相類似的發展。從簡單的個人投靠到軍事隨從製度在該地區都存在。但個人依附關係並不那麽牢固,法律承認自由人有自由選擇離開的權利,這樣就使依附有隨時解除的可能。此外,倫巴第獲取一定土地須以服役為條件的觀念似乎來自加洛林。“采邑”是從法蘭克引進的,並且高盧法蘭克語匯“封臣”漸漸取代了當地的“加新都斯(gasindus)”一詞。因此,北部意大利受法蘭克影響較深,它也就成了所謂封君封臣製的另一典型地區。12世紀《封土之律》的出現可作為代表。當然該地區與法蘭克還是有差別的,如以“嘴和手”行臣服禮在倫巴第地區的文獻中沒有提到,似乎隻有宣誓效忠就足夠了。
德國的地域界限僅限於萊茵河與易伯河之間的“跨萊茵德國”地區。德國僅隻在上層階級中采用了臣服禮來完成個人關係的締結,遠不如法國徹底。德國臣服禮中最有特點的是在合掌禮之外加上了朋友式的親吻,這就使封君封臣關係有了更多的平等性。並且德國封臣的軍事義務與普通的土地耕作之類的賤役之間的差別,一直沒有完全區分開來。德國防守東部邊境的武士與守衛法國城堡的衛士不一樣,前者是真正的農民,耕種自己的土地。此外德國存在大量的自主地,並且德國的封土法及封君封臣法沒有像法國那樣滲透到整個法律結構之中,而是有單獨的體係及專門的法庭。這就是說德國是封建化程度較低的國家。
英國雖隔著海峽,也仍然在法蘭克的影響之下。英國仿效法國,到11世紀已經有了幾乎同步的發展。英國的武裝隨從,其名稱盡管不一,如稱格斯特、塞恩、騎士等,但依附的性質是很明顯的。隨從依附的封君在英國被稱為“養主”。並且英國一些地方的法律規定,一個自由人必須有封君,否則他人將其殺死可不受法律的製裁。雖然在英國封建化問題上學者們的看法不盡一致,如有持移植突變說,有持漸變說,但形成封君封臣製度是確定無疑的。
西班牙有無封君封臣製呢?對此西班牙曆史學家曾有過長時間的爭論,近來持讚成態度者居多。一般認為西班牙在11世紀已經是有很突出的封君封臣關係,至少在一些基督教國家如此,但它很不成熟。1如10世紀的卡斯蒂裏伯爵向雷翁國王行臣服禮,11世紀早期桑卻三世將雷翁國王招作自己的封臣都說明當時封君封臣關係的重要性。而真正的卡斯蒂裏封建主義的到來是在11世紀末12世紀初,1085年阿爾豐索六世每攻下一城就讓給他的代理人作為封土,他還用金錢來獲取他人的忠誠。阿爾豐索七世則經常使用貨幣封土來換取那些代理人的忠誠,而且他還邀訪葡萄牙、阿拉貢、巴塞羅那等地統治者作為他的封臣,並承認他們可以持有來自國王的土地作為封土。所以20世紀80年代以來,西班牙學者不僅確認封建主義在半島的存在,而且認為它是理解中世紀這一時期的關鍵。
――1自8世紀初阿拉伯人(又被稱為撒拉遜人)征服西班牙後,中世紀西班牙一直存在著伊斯蘭教國家和基督教國家。
封君封臣製的發展
封君封臣製構成西歐社會政治生活的基礎與關鍵。雖不能說一切都被納入這一製度的體係之中,但它所帶來的影響與作用可以說是全方位的。表現在政治狀況上是中央權威漸漸喪失,地方權威逐漸興起。國家與政府隻作形式上的存在,作為國家權力代表的國王一如眾多的地方封建主,隻能在有限的屬於他自己的領地內行使一些權力。真正的權力的中心是地方各級領主,他們可能是權力較大的伯爵公爵,也可能是地方的堡主。並且當國王的權威喪失之時,作為地方代理人的伯爵等上層貴族的權力也同樣由於不斷的分封而削弱,直至權力完全歸於以領土為核心的地方領主尤其是堡主。但是這一過程是相當漫長的。許多研究表明,盡管蠻族入侵帶來重大的影響,西歐許多地區的羅馬行政司法管理係統一直持續存在至加洛林王朝末期,有些地方甚至更晚,加洛林國家的權威事實上建立在該係統的基礎之上。封君封臣製並沒有取代它們。但到10、11世紀,地方堡主在不斷的權力擴張中逐漸控製了領地上的人民,對人民行使他們的權威。公共秩序則不斷遭到破壞。這就是公權的分割以及領地上公權與私權的統一。他們是公法與私法的統一執行者,是秩序的保障與象征。而一般領主權利的行使多以個人力量的強弱為基礎,是一種力量關係的對比。所以,領主的權威,實際上意味著暴力與專橫。這樣的以地方權力中心的興起為標誌的曆史現象,被稱為“封建革命”。“封建革命”所指為公元1000年前後西歐社會發生的巨大突變,具體表現為公共司法行政權力的崩潰、新的專橫領主權製度的形成、騎士和城堡數量的猛增,以及它們在意識形態方麵的回響。即封君封臣製的具體發展。
公共權力的喪失即意味著地方權威的興起,此消彼長。這一問題可歸結於領主權的實現,它是封建革命的核心。領主權的內容包括司法權、行政權及各類經濟禁用權。其中司法權最為重要也最為古老,其起源有二,一是領主通過血緣宗族關係取得對下屬農民的司法審判與控製,一是經由國王賞賜,是國家司法權力的分賜。而領主權得以實現的重要手段正是此類賞賜及豁免權的實行。加洛林時期實行的封君封臣製,從表麵上來看是想讓每一位受封者在其領地上享有諸多權利,但在封君封臣關係結成後的幾個世紀,它仍然隻停留在封君封臣雙方的契約關係上,停留在雙方對封土各種權利的分配上。至於如何實現這些權利,則根本不在考慮之列。因此,以封土為紐帶的封君封臣關係隻反映了各種權利的法律層麵,而未能落實。這正是封君封臣關係出現幾個世紀卻一直不能取代公共權力的原因。封建革命則自下而上地實現了對領地上諸權力的支配。地方領主使用各種手段尤其是暴力,迫使領地上的人民聽命於新的權威,遵從於新的暴力秩序。國家、國王不再在老百姓的視野之內,一切都取決於地方領主。領主在領地上真正實現了公權與私權的統一,這正是封建革命的曆史作用所在。從這個意義上來看,所謂封建革命,是封君封臣關係的發展與突變,故有革命之說。因此,封建革命或者說領主權的實現使封君封臣製度變成了真正在國家政治社會生活中發揮作用的工具和手段。
封君封臣製帶來了中央權力的削弱與地方權力的強大,也帶來了所謂的“封建無政府”狀態。1因此,對於這一製度在維持社會秩序、保障社會發展中所發揮的作用,人們往往沒有能夠有較為清醒的認識。它興起於混亂無序的時代,相對於完全的混亂不堪而言,作為一種發揮政府職能的封君封臣製是一種進步,是無序中的有序。如曆史學家湯普遜所言:“盡管封建製度常常有著強暴而又惡劣的性質,然而,無可置疑,它是一個社會進步的和社會完整化的現象,而非一個社會腐爛的現象……歐洲變得更穩定了……。封建製度使早期過度的、野蠻的個人主義轉化為服從法律和秩序的精神,具體化為宗主權、封臣地位、忠誠、服務和契約的權利與義務的製度。依它的最好的方式,產生了一種新的文明。”
――1封君封臣製的形成一向被認為是中央權力削弱的產物。加洛林帝國解體之後國家權威下降,地方勢力興起,乃有所謂的封君封臣製來取代公共的行政管理係統及公共權威。但是前引蘇珊的著作認為封君封臣製不是早期中世紀中央權威削弱和政府官僚係統軟弱的產物,恰恰相反,她認為所謂封土封臣製(feudo-vassalistitution)是12世紀行政管理係統不斷增強和各種專門法律不斷發展的產物。她的看法使我們認識到以過於簡單的觀點來闡釋複雜的曆史現象是不妥的。確實如蘇珊所揭示的那樣,當大陸的法國公共權力遭到破壞的時候,英國卻是有較為強大的完全以及較為健全的管理係統。而德國的所謂無政府狀態顯然要到晚期中世紀才真正出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