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70章 黃昭的密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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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上鈞鑒
    昭隨朝鮮五使赴濟州,沿途觀五人言行,詳察其根柢,今條陳如下,供主上參詳。
    李景稷乃綾陽君潛邸舊人,清西派文臣之首,此次朝鮮使團首席。
    其人通漢語,曾使後金,深諳與強權虛與委蛇之術。
    昔年麵見老奴尚能辭氣不撓,實則外強中幹。
    對其當以大義籠之。
    此人每言必稱“華夷之辨”,視我等為海邦末流。
    主上若以大明藩屏自居,稍示尊崇,或可折其銳氣。
    此人曾因光海君通金而伏闕痛哭三日。
    若露僭越之態,必遭其死諫!
    金慶征為功西派鷹犬,掌言路監察,奏報可不經議政府直呈綾陽君,實我等心腹之患。
    對其當以兵威懾之。
    此獠敵視一切,必在席間痛斥我等為海寇占地。
    主上無需與之辯,可令親衛持燧發槍列於帳外,席間擲紅夷炮圖紙於案
    “某雖不才,護一港足矣,若朝鮮欲戰,此物當贈漢城。”
    他素知毛文龍火器之利,見我軍械更勝,必心怯。
    同時暗示“某誌在抗金,非為朝鮮土地,大司憲若執意相逼,恐令綾陽君為難。”
    點破其“不經議政府密奏”之私,使其不敢妄言。
    梁夢麟出身濟州梁氏漢城宗家,清西派正二品司法次官,遙控濟州祭祀權分配。
    此人視我永明鎮為無籍海寇,篤信需以《大明會典》框束。
    擅用僭越罪構陷對手,光海君廢位案就是其一手炮製。
    然其貪慕青史留名,渴求“懾服夷狄”美譽。
    對其當以名誘之。
    主上可先伏低,再捧其光海君案之功
    “昔公以《會典》正君位,已顯經緯之才;今若促成濟州盟約,允永明鎮暫借此地為抗金據點,他日天兵北向,蕩平金賊,論功行賞時,《明史》《朝鮮實錄》必並書‘梁公力促盟約,濟州成犄角之勢,功不可沒’。”
    其必念及身後名,心生動搖。待其鬆口,再請其主持租借儀式,許其將來論功時,由登萊巡撫親書“抗金砥柱”匾額相贈,此人必為我奔走。
    高忠元為濟州高氏宗人,正五品軍械采購主管,濟州高氏軍械皆賴其調度。
    其人癡迷西式火器,曾拆解佛郎機炮仿造,見我艦隊燧發槍、紅夷炮必心癢。
    對其當以器餌之。
    更妙者,其嗜賭成性,欠漢城賭坊萬兩白銀,
    兄長雖為平安道抗金將領,他卻在反金、聯金間搖擺。
    主上可遣人與其賭局相遇,許以火器圖紙或白銀抵債,脅誘其泄露朝鮮水軍布防。
    此人貪利忘義,萬兩便足以買其倒戈。
    夫仁傑為濟州夫氏宗人,正五品鹽稅稽核,西人黨濁西派,財技無雙,心算全島鹽稅不差毫厘。
    然其貪瀆成性,包庇濟州夫氏貪汙鹽稅,年截留萬兩,更以“虛舟冒餉”年貪三千兩。
    對其當以利結之。
    此人懼海暈船,登舟即嘔。
    主上可邀其登我旗艦參觀,先以暈船折其銳氣,再點破其鹽稅貪汙事。
    濟州鹽利乃其命根,若許其“保鹽稅、分三成”,必願為我等傳遞朝鮮財政策略。
    五人之中,李、梁重名,金畏威,高、夫貪利,隻需各投所好,必能令其口徑歸一。
    昭席間當以朝鮮臣子身份周旋,適時幫腔,促其速決。
    主上切記,彼輩皆為朝鮮算計,我亦為永明鎮圖謀,不必求其真心,隻需一紙盟約在手。
    待港埠既定,練兵積糧,朝鮮君臣縱有悔意,亦無可奈何。
    前陳五使情狀,料主上已了然。
    餘聞軍中頗有“速占全島”之議,昭夜不能寐,披衣草箋,願以犬馬之智,再剖利害。
    蓋聞“善戰者,不恃強而恃勢”。
    濟州島彈丸之地,主上以雷霆之勢下濟州城,島民震懾,朝鮮膽寒,此固神威所致。
    然若因此便欲鯨吞全島,恐墮入三重迷障,不可不察。
    其一,兵戈不息,帑藏先竭。
    濟州歲入不足二十萬兩,若駐兵五千防三姓之亂,平歲糜十二萬;
    島民性悍,年必數叛,剿撫又需八萬;
    朝鮮水師雖弱,然依托本土襲擾,艦隊封鎖歲耗五萬。
    三者合計,二十五萬兩矣!
    入不敷出,年虧五萬,縱有金山銀海,亦難久支。
    其二,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禍必至。
    明廷素以天朝上國自居,視朝鮮為藩籬。
    主上若強占其地,登萊巡撫必劾擅攻屬國,東江鎮聯盟恐生嫌隙。
    我等抗金之名,本賴大明聲援,一旦失此旗號,與海寇何異?
    更可懼者,綾陽君雖弱,然朝鮮士大夫素以“小中華”自居,逼之過甚,必鋌而走險。
    昭在朝七年,深知其性寧降後金,不辱於島夷。
    光海君私通建奴,尚被斥為悖逆,
    今若我占其地,彼必聯金抗我,兩麵受敵,遼民何安?
    其三,島民難馴,治理如捋虎須。
    高氏牧卒世代居此,善用毒、能藏形,若化整為零,年毒我軍馬萬匹,值五十萬兩,勝於金兵千騎。
    海女隸梁氏麾下,罷采鮑魚則歲損五萬,更能潛水傳信,防不勝防。
    元人百年經營濟州牧馬場,耗銀八百萬,終為高麗殘部所擾,明太祖一紙詔書便歸其地,前車之鑒也。
    壬辰倭亂時,日軍占島,島民以海菜投毒,致三千倭兵瀉痢而死,此非武力可製也。
    反之,若以“租借”為策,則如解倒懸。
    若租一港予之,歲納銀千兩;然由此所獲,歲入可至十五萬。
    對日生絲貿易八萬,轉輸山東軍需五萬,鹽工黑市二萬,
    扣除雜費,淨得十三萬,較全島強占之虧五萬,實有十八倍之差!
    且名正言順,亦可仿對馬島例,請綾陽君賜書,言協防倭寇,明廷必默許,
    毛文龍正需我等為東江羽翼,沈世魁可運作成分汛地,抗金之名更固。
    更有遠圖,先得牛島為寨,再以防倭為由租摹瑟浦,十年間可控濟州七成海岸線。
    他年若朝鮮降金,我便以“代守明土”為由接管全島,師出有名,島民必服。
    伏望主上沉心靜氣,誌存高遠。
    強占如飲鴆止渴,租借似種竹成林。
    待我羽翼豐滿,全島入我彀中,不過彈指間耳。
    臨書倉促,言不盡意,唯泣血懇請主上三思。
    屬下黃昭頓首。
    天啟三年三月廿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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