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三章 能說服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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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來自基層的工作人員,因涉案於今年8月,向貴單位遞交了申請。知道領導您夙夜在公,仍致信打擾,請海涵!
2008年6月,行賄人將一紙袋放到我車車輛的後備箱,起初以為是一般生活禮品,故當場未執意拒絕。待回到寢室後打開,方才知道有煙、有酒、有12萬現金。知道這些情況後,我頓時感到了問題的嚴重,於是一直在尋思著如何將財物退回。
大家知道,基層工作事務多而忙。尤其是在2008年,因整個江州省有迎國檢的工作,就顯得更忙。
因為有忙不完的工作,因為有我自身的拖延,也因為有行賄人的難約和刻意躲閃,導致我直到2008年9月才將財物退回。之後,我有於2009年5月,主動向領導匯報過“去年,本人有被動收過財物,然後已主動悉數退回過”這個情況;我有分別於2009年6月、8月、12月,主動向調查組如實匯報“去年,本人有被動收過財物,然後早已主動悉數退回過的具體情況”,並陳述過自己沒有將行賄人財物占為己有的犯罪故意,客觀上也沒有利用職務之便為其謀取利益和謀得利益的事實,自己不具備受賄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工作中,我雖然沒有接受過全日製法律教育,但為了提升依法行政能力,我有刻苦學習各門法律知識並於早年順利通過了法考的經曆。在法律的認知世界裏,本來,隻要有主觀上沒有非法占有賄賂的犯罪故意,便應根據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去認定其不構成受賄罪。
然而,之前的辦案部門均因為我三個月時間才將財物退還,而認定我沒有及時退還財物,進而客觀歸罪。
沒有及時?何為“及時”?對此,目前沒有具體的司法解釋。但根據刑法泰鬥張**教授意見“收受他人財物雖未及時退還,但主觀上沒有受賄的故意,不成立犯罪。”又焉需惶議沒有及時、何為及時呢?
2008年3月,在執法過程中,有另案違法者向我送香煙雖然我在特殊情況下收了,但我已於當周認識到自己行為的不妥而又悉數退回給了他),同年5月,有關部門就此事對我有過信訪調查。同年6月,本案行賄人才向我送錢財。所以,此案非彼案,且案件性質完全不同,後果也顯然不一樣。但令人費解的是,辦案部門均認定我退還本案錢財的目的是為了規避調查,而非主動行為,且直接忽視了“上一年,我就已經有了在不同場合,例如在領導不知情、辦案部門更不知情的情況下,主動報告並陳述詳情”的情節。如此認定,豈不有倒果為因,與通行的哲學觀點相悖?
中國大唐詩仙李白有詩雲:蜀道之難,難於上青天。而時下,法學界,特別是刑法學界泰鬥陳**教授將冤假錯案分為“假案”和“錯案”,坦言糾正“假案”難,糾正“錯案”更是難上加難。我深知,本案就是一起錯案,一起因對“及時”進行了機械解讀、忽視“上一年,我就已經有了在不同場合,例如在市高官不知情、調查組更不知情的情況下,主動報告並陳述詳情”的情節而引起的錯案。
我是偏遠山區長大的孩子,雖時過境遷,但步入中年的我,現今猶記得麵對少時求學路上的經常性的食不果腹,我都未曾抹過眼淚;也記得在後來的每一個工作崗位上,任憑工作有多苦、有多累,我也未曾有過一句怨言。然而,本案的發生,卻讓我苦不堪言;本案目前的認定,卻讓我百思而不得其解。人言,理直而後氣能壯,法律的價值和威嚴,既是在於它能守護好社會的公平和正義,更是在於它能自圓其說了有法有據的去說服每一個當事人。
為此,懇請您可以抽出寶貴的時間,去調取本案卷宗,特別是去調看當時庭審的同步錄音錄像光盤和直播網的回放!然後,鄙人定相信以您的專業眼光,去結合有關特別法的相關具體規定,能對本案作出客觀公正的判決,能說服我這個當事人。
這個,是向北寫給有司部門的一封信。
通常情況下,犯罪構成,又稱為犯罪構成要件。它是按照規定,決定某一具體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為該行為構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觀和主觀要件的有機統一,是使行為人承擔刑事責任的根據。任何一種犯罪的成立都必須具備四個方麵的構成要件,即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麵、犯罪客體和犯罪客觀方麵。
據悉,犯罪構成理論在犯罪體係及整個刑法學體係中占據核心地位,它是由資產階級刑法學家首先提出並創立的,是資產階級反對封建司法專製的曆史性產物。犯罪構成的概念最早起源於13世紀意大利宗教裁判上的“查究程序”或稱“糾問手續”,其構成要件隻有訴訟上的意義。直到19世紀德國著名刑法學家費爾巴哈、施鳩別爾才明確把犯罪構成作為刑事實體法上的概念用來使用。
而現代意義上的犯罪構成理論,它形成於本世紀初,由德國法學家貝林格首先提出係統的犯罪構成要件理論,並使構成要件上升為刑法總論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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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犯罪主體是指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依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自然人或單位。
犯罪主觀方麵是指犯罪主體對自己危害行為及其危害結果所持的心理態度。行為人的罪過包括故意和過失)是一切犯罪構成都必須具備的主觀方麵要件,有些犯罪的構成還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具有特定的犯罪目的。
犯罪客觀方麵是指犯罪活動的客觀外在表現,包括危害行為、危害結果。某些特定犯罪的構成還要求行為人的行為發生在特定的時間、地點或者損害特定的對象等。而犯罪客體,是指刑法所保護而為犯罪所侵犯的社會關係。
總的來說,犯罪構成有助於區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對切實有效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保障無罪者不受非法追究,具有重要意義。
大家知道,一個人之所以要對自己的行為負刑事責任,其基本的依據就是行為人的行為具備犯罪構成。行為是否具備犯罪構成,決定了刑事責任的有無;具備什麽樣的犯罪構成,決定了刑事責任的程度。應當指出,行為是否具備犯罪構成是決定刑事責任有無的唯一的依據,但決定刑事責任輕重的因素除了犯罪構成要件事實外,還包括一些非構成要件的事實,如犯罪前後的表現等。)因此,是否追究某人的刑事責任,首先要查明某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行為隻有符合了犯罪構成,才能認定為犯罪,進而被追究刑事責任。
可以說,犯罪構成理論在刑法學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是一個國家刑法理論的基礎和核心,貫穿在整個刑法學體係中。可以說,刑法中的許多理論問題,都與犯罪構成的基本理論息息相關。所以,研究刑法理論,其關鍵就是掌握犯罪構成的理論。
通常情況下,按照現行的犯罪構成理論,結合“上一年,向北就已經有了在不同場合,例如在領導不知情、調查組更不知情的情況下,主動報告並陳述詳情”的情節,和“置彼案非此案、案件性質有著本質區別的情況而認定向北主動退回財物的行為為規避”,向北涉案的構成要件特別是主觀要件的缺失,顯然也為他後來能獲得有司的同情和支持,加了一把力。
能說服乎?
構成要件的不全,是向北寫那封信的理性化誘因。
有主動報告並陳述詳情的情節被忽視和抹殺,是向北寫那封信的感性化的內驅力。
能說服乎?
那封信後來的動靜,連同其他的合力反饋,還真就說服了向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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