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6章 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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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城,第二看守所。
    李東強在這裏度秒如年,早就受夠了。
    一聽到有律師前來接見,立刻直奔會見室。
    “律師,你是我的律師對不對?”
    “快,趕緊救我出去!”
    “這鬼地方,我是一分一秒都待不下去了!”
    一看到張偉,李東強便大聲叫喊起來。
    張偉跟他隔著玻璃窗,說道:“李東強先生,你先不要著急,我是你父母為你請的律師,我叫張偉。你放心,我是專業的,你這個案子,我會幫你。”
    李東強立刻就好像抓住了救命稻草一樣,連連點頭道:“張律師,你救我,快救我!隻要你能救我,律師費要多少我給多少!”
    李東強現在是真的害怕了。
    扔的時候,沒當回事兒。
    被警察詢問調查的時候,也沒太害怕。
    可直到被警察鎖定就是他幹的,直接抓回警局,一番訊問,證據確鑿之後,他真的害怕了。
    昨天晚上,一整晚都沒睡著。
    隻要一閉上眼睛,仿佛就看到自己在法庭上被判刑,或者已經被丟進監獄坐牢的畫麵。
    直到這個時候,李東強才真正害怕起來。
    “真踏馬的!我真倒黴啊我!”
    “怎麽就碰到這麽個神經病!”
    “我真就草了!”
    李東強咬牙低聲罵著。
    顯然罵的就是林北。
    張偉表麵不動聲色,內心卻暗自冷笑。
    事到如今,非但沒有悔恨,反而覺得是被害人的問題......
    這種人,就是死不悔改!
    說真的,以張偉的主觀想法,巴不得讓李東強多判幾年。
    最好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最高量刑給他判決。
    直接砸個十年了事兒。
    不過主觀歸主觀,客觀上,張偉是李東強的代理人。
    那麽不管他內心對於李東強做的事情,有多麽的厭惡,也還是要盡心盡力地為他爭取利益。
    律師就是幹這個的。
    維護正義?
    伸張正義?
    製裁邪惡?
    對不起,那不是律師。
    那是執法者。
    而律師的話,說的不好聽點,那叫“收人錢財,替人消災”。
    當然,隻要是在法律允許範圍內,為自己的當事人爭取利益,這並沒有任何錯。
    說白了,就是份工作而已。
    養家糊口,維持生計。
    倒也不必有太高的道德感。
    張偉道:“李東強先生,你的心情我非常理解,不過也請你放心,你父母既然請我做你的代理人,顯然也是相信我的能力和素養。你放心,我一定會盡力幫你爭取減刑。”
    李東強頓時臉色一變,“什麽?隻能減刑?不是,我爸媽沒跟你說,讓我無罪釋放嗎?他們怎麽跟你說的!”
    張偉淡淡道:“你父母自然是希望你能夠無罪,開庭當天就能好好地走出法院。但是,你這個案子,證據確鑿,你自己也已經跟警方什麽都交代了,你也清楚的,罪名肯定成立。我能做的,就是幫你爭取減刑。”
    “我......我草!”
    李東強直接爆了粗口。
    此前,他一直抱有一線希望。
    覺得找了律師,肯定能幫到自己。
    可萬萬沒想到,律師是來了,卻帶來了對於他來說,無異於噩耗的消息:
    不能無罪,隻能減刑?
    那豈不是說,怎麽都得坐牢。
    區別隻在於,坐幾年而已?
    李東強頓時感覺人生一片昏暗,毫無希望。
    “我真就草了!”
    “你說那個逼,是不是有病?”
    “啊?是不是有大病!”
    “他娘的,我又沒真的砸到他,他要是心裏不爽,我大不了給他道歉就是了啊,實在不行我賠錢不行嗎?”
    “還非得報警起訴的......”
    “真踏馬有病!”
    李東強罵罵咧咧。
    張偉皺眉道:“李東強先生,這些話,你現在跟我發發牢騷也就算了,可以後上了法庭,千萬不能這麽說!”
    “如果讓法官聽到你說這些話,肯定會加重刑罰的。”
    “在法庭上,認罪悔罪的態度,非常重要,對被害人的歉意,賠償,也很重要。”
    “這些,到時候我都會詳細給你說明。”
    張偉也是擔心這個蠢貨,在法庭上搞什麽騷操作,所以提前給他打預防針。
    畢竟,就剛才李東強發的那些牢騷,實在是讓他有種不祥的預感。
    所謂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繩。
    張偉實在是被那些個傻逼當事人給坑怕了。
    聽了張偉的話,李東強雖然很不情願,但也隻好點頭:“好......好吧,我知道了,我盡量控製。”
    “不是盡量,是一定!”張偉直視著李東強,“除非你想加刑!”
    李東強深吸一口氣,道:“我不想加刑,我......好,我聽你的,我什麽都聽你的!”
    “嗯。”
    張偉點點頭,接著道:“在見你之前,我已經幫你申請了取保候審。”
    “以你的情況,應該是可以通過的。”
    “如果沒有意外的話,你很快就能從裏麵出來了。”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對取保候審做了相關規定,有四種情況,可以取保候審:
    可能判處管製、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而李東強,便符合第二種情況。
    他這個案子,雖然罪名性質挺惡劣,罪行也挺嚴重。
    但實際犯罪行為,並不是非常惡劣的。
    如果是放火啊,投毒啊這種“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為,那就別想取保候審。
    但李東強隻是高空拋物,完全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
    隻要是簽了保證書,交了保證金,基本就能出來了。
    當然,
    取保候審雖然能先從看守所出來,但並不意味著就沒事了。
    所謂取保候審,隻是暫時接觸羈押,等待開庭審理。
    在這期間,是要遵守相關規定的。
    比如,隨傳隨到,未經批準不得離開居住地,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串供,不得幹擾證人作證等等。
    如果違反了這些規定......
    輕則沒收保證金。
    重則,可能直接逮捕抓回來。
    而且很可能會因為取保候審期間的某些行為,導致開庭審理的時候,量刑偏重。
    但不管怎麽說,能離開看守所,李東強還是非常高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