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7章 仙人指路:李東強的睿智發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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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正我已經谘詢過磚家了,人家很明確地告訴我,我這就不是什麽‘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李東強脖子上青筋暴起,臉紅得像熟透的番茄,扯著嗓子大聲辯解道,那模樣仿佛在向全世界宣告他認定的 “真理”。
“單純隻是‘高空拋物罪’。”
“而且並沒有真正砸到人,判刑的話,拘役,然後罰點錢就完事兒了。”
“什麽四年有期徒刑......這簡直就是在危言聳聽!”
李東強大聲地辯解著。
而身旁,張偉已經是滿臉的生無可戀了。
微微低下頭,用手輕輕揉著太陽穴,眉頭緊緊皺成了一個 “川” 字,心中暗自叫苦。
這蠢貨......
在看守所裏谘詢“磚家”?
咋想的啊。
你說你,放著正兒八經的律師你不問,不聽。
居然在看守所裏谘詢所謂的磚家。
也不想想,正常懂法的人,能進看守所裏?都進看守所了,能是什麽正經人?
張偉內心哀歎一聲。
自己究竟是造了什麽孽啊,怎麽最近老是碰到傻逼當事人呢......
法庭上,莊嚴而略顯壓抑的氛圍中,其他人的表情也是變得非常怪異。
一個個就跟看傻子一樣看著李東強。
聽聽,人言否?
居然拿看守所裏一個不明所以的人的話,當真理,還拿到法庭上來說事兒。
這人的腦殼裏,怕裝的都是漿糊吧?
陳忠漢嘴角小幅度地抽動了兩下,拿起法槌。
“咚”的一聲。
接著道:“好,鑒於被告人不承認犯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次法庭調查就圍繞此罪名是否成立,進行舉證質證和法庭辯論,現在開始吧。原告律師,是否有證據要出示?”
“有!”
羅大狀直接站起身,動作幹脆利落,他整理了一下身上筆挺的西裝,眼神堅定,開始出示證據。
“第一份證據,是案發時從天而降的啤酒瓶和花盆碎片,以及附帶的現場照片和監控視頻片段,可以證實,該啤酒瓶和花盆從高處墜落,並且差點砸到我方當事人......”
“第二份證據,是指紋對比結果,對比的是啤酒瓶和花盆上提取到的指紋,與被告人的指紋,結果顯示,高度重合,可以證明,啤酒瓶和花盆就是被告人拋出的......”
“第三份證據,是被告人在康華街道派出所接受訊問時做的口供,以及他親手簽署的《認罪認罰具結書》,其已經承認從27樓向下拋擲啤酒瓶和花盆......”
“第四份證據......”
“第五份證據......”
羅大狀一連列舉多份證據,其中最重要的,便是指紋對比結果。
再加上其他的一些輔助證據。
共同構成了一份完美無缺的證據鏈。
陳忠漢緩緩點頭,向著被告人席位詢問道:“辯方律師,要質證嗎?”
張偉搖搖頭,道:“辯護人不予質證。”
還是那句話,證據完美,完全沒有可質證的角度。
而且,張偉本身定好的訴訟策略,就是罪輕辯護,是在認罪的基礎上,爭取減刑。
所以本身也不需要質證。
當然......
在這過程中,發生了一些意外,那就是李東強竟然傻逼嗬嗬地否認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下子打亂了張偉的所有部署。
這也讓本就不樂觀的情況,更加的雪上加霜。
......
陳忠漢接著道:“好,既然辯護人不予質證,那麽現在直接進入法庭辯論環節。”
“雙方主要圍繞是否成立罪名,以及情節輕重展開辯論。”
“被告方,你們可以先發言。”
張偉沉默。
本來這時候,應該是他起身說話,宣讀辯護詞了。
可誰讓李東強自作主張,自作聰明,把情況搞得一塌糊塗,張偉的部署完全被打亂。
他幹脆也就撒手不管了。
誰弄出來的爛攤子,誰自己負責。
李東強直接站起身說道:“我那個啥,看守所裏那位磚家跟我說了,我這種情況,確實是不符合那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理由有兩點。”
“第一,我根本不知道恰好那個時候,林北他會從樓底下經過,啤酒瓶和花盆差點砸到他,完全是個巧合,我不是專門衝著砸他去的。”
“第二,我也不是故意把啤酒瓶和花盆扔下樓的,這完全是個意外,是我不小心的。”
“所以,我這種情況,就是很簡單的高空拋物罪,這個我沒什麽好說的,直接就承認了。”
“但絕對不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李東強說得很自信。
顯然,他對看守所那位高人,非常信任。
而且覺得對方給他支的招也是非常的高明。
李東強被起訴的罪名,有兩個:
高空拋物罪。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這兩個罪名中,高空拋物罪的性質和量刑,顯然是遠遠輕於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
在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情況下,
前者量刑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而後者,卻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兩者對比,差距懸殊。
單純做罪輕辯護,在三年起步的基礎上去辯護,就算爭取到一些減刑,又能減多少?
減個半年?
坐牢時長兩年半......
同樣也是非常的煎熬。
可若是,直接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給辯沒了,隻剩下一個“高空拋物罪”的話,判刑最嚴重,也才一年而已......
簡直一個天一個地。
張偉的訴訟策略,是認下兩個罪名,然後爭取減刑。
而看守所高人的妙計則是,避重就輕,認下“高空拋物罪”,否認“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李東強一番對比之後,覺得還是看守所高人更靠譜。
果斷聽他的。
於是,就有了這麽一番睿智的表現。
......
李東強以為自己說的這些非常能站得住腳,然而,他話音剛落,便遭到羅大狀的淩厲反駁。
“反對!”
“被告人說自己不成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嚴重缺乏依據。”
羅大狀站起身,話語鏗鏘有力。
“根據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相關規定,以及有關司法解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要件有兩個。”
“其中的‘責任形式’明確規定了,行為人故意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並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那麽就成立罪名。”
“被告人方才說,他並不知道當時我方當事人會從樓下經過。”
“但是!”
“被告人在左岸香泉居住時長兩年半,他應當意識到,樓下大概率會有其他居民經過。”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並不以特定人物作為危害對象,隻要當時樓下有可能會有人經過,那麽就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