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89章 一月密集律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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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貞觀二年臘月十六日報紙首刊朝廷新政宣講以來,長安坊間討論不絕。
    百姓茶餘飯後皆議論紛紛,既為政策之密集驚歎,亦對未來心生期待。
    至十九日,《長安日報》頭版頭條刊登《棉花種植令》,石破天驚。
    但讓百姓們沒想到的是,隨後的一月中,朝廷以雷霆之勢接連頒布十餘部律法,內容從民生到商賈,從倫理到秩序,大唐律法體係驟然重構,一場靜默的律法變革悄然鋪開。
    首令《棉花種植令》,詔令明示:“凡關內道、河南道良田,擇地廣者和優者,改植棉比例......”此令一出,震動四方。
    詔令的正式下達,預示著大唐在衣料方麵開始重大轉型。
    元月二十日:《長安日報》刊印:商道基石——《公司法》、《合同法》、《消費者保護法》、《臨時專利法》。
    四部法齊出,直指市井亂象。
    目的直指商業經濟規範性,維護市場秩序,促進經濟健康發展。
    往日長安西市,契約多憑口頭,糾紛頻發;貨物以次充好,屢禁不絕。
    《公司法》首定“商號須注資登記,不得虛設”。
    《合同法》嚴明“締約需立字為憑,違者罰之”。
    《消費者法》更令商鋪“貨劣價欺者,五倍償之”。
    《臨時專利法》明定“凡新創之器、改良之物,可申‘專造牌’,獨占利市五年;仿造未許者,罰沒經營所得,十倍罰沒”。
    其中的專利法初步為創新掃平障礙,當然此法的頒布並不會對現階段一些抄襲情況進行根除,但至少有法可依,可以震懾一部分違法亂紀的黑商。
    四法貞觀二年二月一日起施行,一日傳遍街巷,商賈皆凜然自律。
    元月二十三日至二十五日:《長安日報》相繼刊印:治世之劍——《臨時治安條例》《刑法》《訴訟法》。
    《臨時治安處罰條例》頒行,細列“根據當街鬥毆程度不同施行:罰金拘三鞭三;公共場所違法亂紀處罰辦法”等條款。
    意味著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有了法律支持,更進一步,對於微小罪行和城市安全有了進一步的保障。
    治安所人員轉為正式長安城各坊市巡查,原各衛士職能轉移。
    新《刑法》頒布,廢除舊律“傷人者徒三年”之籠統,細分“故傷”“誤傷”“防衛過當”等情形。
    明確規定了什麽是犯罪以及犯罪應受到的刑罰,為懲罰犯罪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這是在原先籠統的武德律上細分出來的法條。
    至此,罪刑相適,無枉無縱矣。
    《訴訟法》定“民告官需遞狀於州衙,三十日內必審之新規”,打破“衙門朝內開”等舊規。
    元月二十六日《長安日報》刊印:國之命脈——《稅法》
    《稅法》定各色稅種,田稅、市稅、丁稅各依冊征繳,明確“逃稅者罰,舉告者得賞”等政策。
    明示了收稅的依據,說明了稅收的根本屬性是國家組織財政收入、調控經濟、維護經濟秩序和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的重要法律工具。
    元月二十七日,《婚姻法》破舊立新,規定“婚書須官印為憑”“休妻需告官府”,更禁“典妻”“溺女”等惡俗,開古今之新變,其在根本上對男女婚姻關係進行了約束說明。
    元月二十八日,《反壟斷法》出台。其文曰:“凡獨占市利、支配市場強製選擇者......罰沒半數家資。”
    多數商賈不解“壟斷”之意,因為其上的一些條款晦澀難懂,而且與現在商人也沒多大關係,但卻明白的是罰沒力度巨大。
    其實這是李長河打出的補丁,為的就是將來遏製世家大族“以財幹政”埋下伏筆。
    而一月的收官之作——大唐《交通法》出台。
    其一是為了接下來的全國道路建設鋪路,其二便是收費。
    這些律法現在還看不出來什麽效果,但要知道:律法如春雨,潤物細無聲
    這些律法才是革新大唐的基礎,此後的律法不再僅是刑典,更似織機經緯,將散沙般的民生、商賈、倫理細細編織,終成錦繡江山。
    隻要時間足夠,將迸發出難以想象的生機。
    新政一月,長安百姓如觀走馬燈。
    茶樓說書人將律法編成俚曲傳唱,蒙童亦能哼幾句“棉田減賦稅,訴訟有門路”。
    雖有老腐儒抨擊“禮崩樂壞”,然市井之間,販夫走卒皆言:“天子聖明,自此欺人者懼,良善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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