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3章 起訴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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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遠航故意傷害一案現在開庭!”審判長落下法槌,本案庭審正式開始。
流程最初作為行凶者,也是被告方的向遠航需要回答基本的個人信息,包括姓名、年齡、家庭住址。
接著由檢察院的檢察官提出本案起訴的緣由,根據法律條款給出被告所犯的罪名以及最終的懲處量刑。
公訴人開始宣讀起訴書:“本院認為被告人與受害人係父子關係。被告幼時曾遭到受害人的長期虐待,至今對受害人抱有深刻的仇恨。再加上被告因贍養費用,遭遇受害人的多次糾纏,產生經濟糾紛。被告早就有預謀要加害對方。又因與受害人協商發生爭鬥,被告人罔顧法律,先是毆打受害人至其昏迷,再持刀行凶,導致受害人四肢傷殘,造成一級重傷,生活不能自理。雖然被告有自首、施救的行為,且被告人到案後主動承認罪名,但被告拒絕賠償受害人,拒絕承擔受害人之後所有的醫療及生活費用。故本院認為被告人犯故意傷害罪,情節嚴重,應判處有期徒刑10年。”
法官質問道:“被告,公訴人對你的起訴你聽清了嗎?”
向遠航回答:“聽懂了。”
法官繼續問:“你對起訴書上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有沒有異議?”
坐在辯護人座位上的段安然舉手朗聲道:“有異議!”
“被告辯護人有何異議?”
段律師條理清晰地說道:“第一,起訴書上認定我的當事人是早有預謀。請問公訴方判斷的依據是什麽?第二,我方當事人毆打對方至其昏迷屬於正當防衛,並非早有預謀。第三,我已向法院提交過我當事人的病曆報告,以及病情鑒定。我方當事人患有精神疾病,並不適用於針對有行為能力人的法律法規。”
接著就是雙方舉證的對質的環節,段律師請了人民醫院精神科的葛濟生葛主任出庭作證。
葛主任基於自己的專業知識,認為受害人莫友德是長期家暴虐待過被告的人,他對於被告而言是很大的刺激源,更何況在案發時被告曾與莫友德爭吵打鬥過,被告在這種刺激下病情加重是非常有可能的。
至於抑鬱症患者發病時隻會傷害自己,不會傷害他人的論點,也是檢方提出質疑的地方。
葛主任歎口氣回答道:“目前醫學領域的對抑鬱症的研究還在初始階段。遵循科學的嚴謹性,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雖然大眾還有很多專家認為抑鬱症患者在發病時更傾向於傷害自己,可是如果出現會傷害他人的發病患者我也不會覺得有什麽奇怪。隻是我們人類現階段對這種疾病的認知還不夠多、不夠深。”
檢察官問:“所以,您認為這是一個無法證實,也無法證偽的問題?”
“目前來說,是這樣的。”
檢察官接著問:“葛主任,請您觀看一段影片,判斷他當時是否處於發病狀態?”
“審判長,請允許我方出示2號證物。”
法官同意了檢方的申請。
檢察官站起來說:“葛主任請看,在被告擊倒受害人之後,受害人已經失去了攻擊和反抗的能力。從被告坐下一直到他打電話報警、叫救護車,最後放下手機開始行凶,這期間足足有7分鍾的時間。”
“在這7分鍾裏,受害人對被告毫無攻擊性,這7分鍾不具備刺激的來源。所以我方認為被告是在意識清醒且正常的狀態下,想好接下來的行為之後才動手報警、叫救護車,最後行凶。”
“甚至報警是在叫救護車之前,這並不是罪犯有自首的意願,反而是為了減輕處罰而做的行為。被告的學曆是碩士研究生,智力高於常人,不能簡單地按普通的激情殺人犯罪來看待。”
檢察官說到這裏的時候向遠航忽然笑了一下,他從來不以學曆高而自傲,比他優秀有才能的人比比皆是。沒想到在法庭上竟然會有人用學曆判定他智商高,莫名地有些諷刺好笑。
坐在旁聽席的向晴空也看到他笑了,有些不解地小聲問:“雨晴姐姐,你說他在笑什麽啊?”
曾雨晴聽檢方說話心裏有些煩躁,隨口回他:“大概是在這種地方因為行凶流程嚴謹,被誇獎了一把,覺得很諷刺吧。”
“啊,哪裏嚴謹了?不就是打完收工連抵抗狡辯都沒有。我看是真高智商都會罵他蠢的程度吧!”
“別說了,心煩。”曾雨晴趕緊結束對話。
不是她個人濾鏡重啊,真要殺人於無形,憑向遠航的知識水平要偽裝成意外那不要太簡單。
這些人是看不起食品科學這門學科嗎?
拿最簡單的說,如果對方是過敏體質,那混進食物過敏原讓對方食用,最終致人過敏性休克簡直輕而易舉。
國外就有這種案例,是一個為了報複鄰居的男人,結果他買的商品是假貨,受害者逃過了一劫。
檢察官質問向遠航:“被告請你解釋一下,為什麽先報警再叫救護車,你想救人的話,不是應該先叫救護車嗎?”
向遠航抬頭看了眼對方,再對著審判長說:“根據我的經驗,救護車的出車速度比警方的出警速度要快,所以才先報警。說不定救護車會比他們先來。”
根據趙警官當時的回憶,救護車和他們其實是一起到的,隻是他們對那片廠區更熟,所以視頻裏是警方先到的。
檢察官問葛主任:“葛主任,如果他說的是真的,那他的行為像是一個病發的人嗎?”
葛主任用客觀的詞匯回答:“這的確不符合一般病人的情況。”
“審判長,我方沒有問題了。”
輪到段律師提問:“葛主任,您從事精神疾病的治療工作有21年了,對吧?”
葛主任:“對。”
段律師繼續問:“那您一定對精神類藥物的作用和副作用都非常熟悉。我想請問,如果抑鬱症患者忽然停藥,會造成什麽後果?”
“那要看他停的是那種藥物。”
段律師向審判長申請出示第12與13號證物。
12號與13號證物是向遠航犯案之前一直服用的藥物,鹽酸舍曲林與勞拉西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