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4章 唇槍舌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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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問葛主任,如果患者長期服用這兩種藥物,突然停藥後會出現什麽症狀?”
    葛主任抬了抬眼鏡,嚴肅道:“鹽酸舍曲林主要用於治療抑鬱症和焦慮症,勞拉西泮用於治療失眠症並且有抗焦慮的作用。如果醫生同時給患者服用這兩種藥物,說明患者患有抑鬱症的同時還有焦慮症的表現。”
    “如果突然停藥通常會出現頭暈頭痛、失眠或嗜睡、身體乏力,惡心嘔吐、四肢手腳發麻等戒斷症狀。”
    段律師追問道:“是否會造成之前的病情反複或者加重?”
    葛主任回答:“完全有這個可能,尤其被告與造成童年創傷的父親有過激烈的爭吵和打鬥,這種情況必然會引起焦慮情緒發作。通常有焦慮表現的抑鬱症患者,在焦慮情緒過後,大概率會引起抑鬱的症狀,患者會由焦慮狀態進入抑鬱狀態。”
    段律師麵向法官說:“審判長,我方申請被告當事人的弟弟作為證人出庭作證,他能證明我的當事人在案發當天沒有服用藥物。”
    “申請批準。”
    向晴空是頭一次在法院作為證人出庭,還是為了幫他爸。原本輕鬆的心情忽然有了那麽點忐忑。
    他在證人的座位上坐好之後,法官要求他把帽子和口罩摘掉。
    向晴空回答:“不要吧,我今天沒洗頭,我就這麽說不行嗎?”
    “證人這是法庭,請遵守紀律。”
    “那好吧。”向晴空把帽子和口罩摘下來,他這張臉和被告的臉一模一樣,所有人看了都會認為他與向遠航是雙胞胎。
    隻有坐在原告席位的莫友德有些驚奇和詫異,他清楚地記得向嵐生產那天,護士抱出來的隻有遠航一個孩子。這個又是怎麽回事?
    向晴空念了一遍證人宣誓詞,段律師就開始詢問:“請問你和被告是什麽關係?”
    “我是他弟弟。”向晴空故作輕鬆道。其實他做這件事是要冒一點風險的,畢竟他的來曆經不起細查。所以他提前對段律師打好招呼,別問太多的細節。
    “你和被告也就是我的當事人住在一起對嗎?”
    “對。”
    “你是否知道我的當事人有抑鬱症,並且有長期服藥的習慣?”
    向晴空點頭:“知道。”
    接下來段律師就問了向遠航平時服藥的細節,每天的劑量、服藥時間和頻率。
    向晴空回答:“這兩種藥都是一天一次,一次一顆。舍曲林是早上吃的,勞拉西泮是晚上吃的。他睡眠比較差。”
    “那案發那天,也就是2024年11月7日早上,他有按時服藥嗎?”
    “他當著我的麵是有吞藥的動作,但後來我發現他把藥扔了,在垃圾桶裏找到的藥片。後來我交給警方了。”
    段律師接著說:“根據警方的調查結果,這藥片確實是鹽酸舍曲林。根據證人的證詞與警方核對過藥瓶中的藥片數量,可以確定我的當事人向遠航在案發當天是沒有服用治療抑鬱症的藥物。也就是說,在案發時我的當事人很可能處於病發狀態。”
    原告方檢察官提出異議:“反對,反對被告律師妄下判斷。而且證人的證詞並不能證明被告沒有服用藥物。”
    審判長問道:“公訴方對證人的證詞有異議?”
    “有。”
    檢察官麵對向晴空提出第一個問題:“證人請問你叫什麽名字?”
    向晴空心想:該來的還是來了。開庭前段律師就提醒過向晴空本案的檢察官不好對付。
    他回答:“我之前叫徐根,後來我自己給改了名字,跟我哥姓。”
    “為什麽是之前?”
    “因為我從小被拐賣進山裏,去年二月才通過民警的幫助找到我哥。”
    此話一出,就連法官也有些意外。旁聽席坐的記者還有其他人也是十分震驚。
    “安靜。”法官敲下法槌,維持法庭的秩序。
    “那你現在叫什麽?”檢察官問道。
    “我給自己起的名字叫向晴空,挺好聽的名字。不過臨時身份證還是原來的名字,你是學法律的,怎麽稱呼我都行。”
    “案發那天早上,徐先生是看著被告服下藥物的?”
    “是。”
    “那被告是如何假裝,騙過你的?”
    “這你得問他啊?”向晴空反問道。畢竟他要是看出來了,不就沒這事了。
    “根據你之前提供的證詞,被告是給你下了安眠藥,偷走你的手機才聯絡到受害者莫友德先生的,是不是?”
    “對。”
    “所以你並不知道他騙過你假裝服藥的手法?”
    向晴空猶豫了一下,這問題有坑,但是他不好遲疑太久,答道:“是,我當時沒有發現。”
    “那被告也有可能在案發前幾天就騙過你,假裝服藥,你又憑什麽說他隻有當天沒有服藥?”
    這下向晴空明白了,這是要推翻他的證詞合理性。他思考了一會兒,才回答:“看狀態,醫生不是說了嗎,沒吃藥他會有戒斷症狀。”醫學領域的問題他不好答,畢竟不是專業的。
    “根據被告的病曆記錄,被告在案發前1個月有病情反複、失眠加重的記錄。那個時候受害人莫友德先生已經同被告方接觸過。所以,被告很有可能在1個月之前就存下藥物。就算藥片數量對得上,也不能證明被告當天沒有服用藥物。”
    “徐先生,你隻是在垃圾桶發現丟棄的藥片,但沒有證據證明這藥片就是當天他服用的那一片。”
    “反對!”段律師提出異議“反對公訴方毫無根據僅憑推測輕率判斷!”
    “辯方律師才是輕率判斷!”檢察官厲聲喝道,“根據證人的證言,說明被告的行為就是早有預謀,他給自己的弟弟下安眠藥偷取手機聯係上受害人,約好時間地點碰麵。在會麵之前從雲來超市買走刀具作為凶器,在廢棄的廠區倉庫與受害者談判破裂,矛盾升級,最後持刀行凶報複受害者。”
    “他行動路線與行凶時間線清晰分明,這一切都是精心謀劃好的作案流程。然而辯方律師一直罔顧事實,巧言令色地證明被告是因為病情發作才不得已行凶。這種企圖混淆視聽的做法,違背了法律的客觀性和公正性!給嚴肅莊重的審判帶來了嚴重的妨礙!給之後的司法判定造成了錯誤的示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