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5章 主權與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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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埔血案嫌疑人被捕的消息,不僅在廣州城掀起波瀾,也在特區內引發了一場關於“法治與公平”的深入討論。《特區日報》、《十三行商報》、《廣州新報》等一批效仿特區模式創辦的新聞媒體,紛紛派出記者團隊,全程跟蹤報道此案。
    趙剛代表軍方,向特區最高法院提交了設立臨時軍事法庭審理此案的請求。其理由是:受害者係特區軍屬,施暴者為英軍現役軍官,案件涉及軍民衝突與軍事榮譽,由軍事法庭審理更能體現對軍屬權益的特殊保護,也符合對敵方軍官犯罪的管轄慣例。
    然而,最高法院擱置了這一請求,理由是:特區實行司法獨立與軍民分治。本案性質屬於針對平民的搶劫殺人,屬普通刑事犯罪。軍事法庭的管轄範圍僅限於“軍事違紀、戰爭行為及侵害軍事利益的犯罪”。若越權管轄,既違背特區法律基本原則,也可能予英方以“司法不公”的口實。
    這其實是林瀾授意趙剛與宋輝宗共同策劃的一步棋,目的在於通過具體案件,在公眾中進行一次生動的普法宣傳。
    英國人對此內情一無所知,誤以為是特區內部分歧的跡象,立刻如蒼蠅嗅到腐味般活躍起來。查理?義律通過外交渠道提出強烈抗議,聲稱“特區意圖以軍事法庭羅織罪名,違背《廣州條約》之和平精神,屬強權審判”,威脅若不移交中立第三方或英國軍事法庭,英軍將保留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的權利。同時,他授意律師團準備以“管轄程序違法”為由,質疑庭審合法性,甚至暗中指使往來於港粵的買辦,試圖以重金賄賂大法官宋輝宗。
    在林瀾的辦公室裏,幾人不禁大笑。宋輝宗將那一萬英鎊的支票轉交財務人員充公:糖衣收下,炮彈退回。案件按原定計劃,由地方法院正式審理。
    開庭日期定在五日後。時值八月,嶺南雖炎熱難耐,卻阻擋不了民眾期盼嚴懲侵略者的熱情。審判庭內座無虛席,連廣州府也派出負責治安的同知帶隊旁聽。法院外更是人頭攢動,民眾打出“嚴懲凶手,還我公平”的橫幅,群情激昂。
    幾家報社的記者早早占據記者席,架起由特區機械集團光學儀器廠生產的“珠江牌”民用相機。這款相機是生產望遠鏡、瞄準鏡等軍用品過程中的副產品,鏡頭玻璃源自惠州平海鎮與林家合資的玻璃廠,膠卷聚酯片基則由佛山焦化廠的煤焦油中提煉而成。作為早期單鏡頭相機,其成像質量遠超1839年法國的達蓋爾銀版相機。而特區支持的這幾家報社,也成為首批將新聞照片印刷上報的媒體。
    當時法庭尚未設立隱私限製,公開采訪並無不妥。
    主審法官仍由宋輝宗擔任。這並非法院無人可用,實乃缺乏具備現代法律素養的法官:穿越者中僅宋輝宗與蘇銳政委係統學習過法律,而政委此時正在婆羅洲主持開拓與石油事務。本地培養的法官尚處在處理民間糾紛的初級階段,麵對如此大案,自然由宋輝宗這位“官家”親自坐鎮。
    檢方代表由特區政府指派。因人員緊張,檢察院尚未成立,好在099艦成員多為警察編製,略通檢控程序,推選一名口才敏捷者出任控方並不困難。此舉亦可視作未來成立檢察院的人才選拔。這位控方人員提前梳理了特區《刑法》《刑事訴訟法》相關條款,並參考林則徐處理尖沙咀案的卷宗,確保控辯邏輯既符合現代法理,又貼合本土認知”,既體現特區製度 “逐步完善” 的過程,又讓控方的 “精準駁斥” 更有支撐,而非單純 “口才敏捷。
    陪審團除民間代表外,亦納入軍方與廣州府衙代表。至於英方強烈要求加入陪審團的請求,被嚴詞拒絕:侵略者,並無此資格。
    英方律師團由常年在澳門、廣州處理貿易糾紛的查理斯率領。這位“中國通”不僅精通漢語,更深諳人情世故。賄賂宋輝宗的主意正是他所獻,此刻他還為“成功”促使案件移交地方法院而沾沾自喜,殊不知早已落入圈套。
    在國徽映照下莊嚴的審判席上,宋輝宗身穿黑色中山裝,顯的正式與肅穆。特區沒有采用西方法庭那樣,穿法袍、戴假發;因為法院是最講公平的地方,公平的基礎就的立法;西方那些虛偽的表象,假的就是假的,戴的假發再彎曲,也掩蓋不了對其殖民地人民的歧視與欺壓。何況在這個時代,穿越者帶來的所有現代服飾都算首創、是潮流,沒有東西之分。
    案件審理部分事實清晰。在確鑿證據與證人指認下,約翰?威爾遜與胡三等對所犯罪行供認不諱。
    激烈的交鋒集中於審判權的界定。英方律師查理斯堅稱,威爾遜等人作為外國公民,在清國享有治外法權,依慣例應交由英國或中立的澳門法庭審理。他們刻意回避其軍人身份,一旦進入特區軍事法庭,必死無疑,隻能以“外國公民”身份強辯。
    公訴人嚴正駁斥:“迄今,清國政府未與任何外國簽訂涉及‘治外法權’的條約。個別官員的慣例不代表法律。尖沙咀殺人案中,時任兩廣總督林則徐大人始終堅持追責,至今未撤案。雖因凶犯被送返英國無法歸案,但在中國領土犯罪,由中國法庭審判,方符合貴國所宣揚的法治精神,合法合規。對於未到案者,我們也將依法追究到底!”
    經合議庭裁定:特區法院對本案擁有完全管轄權。黃埔島為中國領土,英軍非法占領不產生治外法權,任何在華犯罪行為均受特區法律約束。
    審判長告知嫌疑人:“你們有權對管轄裁定提出上訴,但庭審須按法定程序進行。若拒絕配合,法庭將依法采取強製措施。”
    英方雖不服裁決,卻再無力提出新的辯護理由。
    最終判決如下:
    約翰?威爾遜及其三名隨從:犯故意殺人罪、搶劫罪,鑒於“侵害軍屬利益”“依托侵略行為作案”“拒不認罪”等加重情節,數罪並罰,判處死刑;
    胡三:犯故意殺人罪、搶劫罪、通敵侵略罪,數罪並罰,判處死刑;
    其餘涉案人員:依情節輕重,分別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及苦役。
    宣判後,英軍聯絡官麵色鐵青,當庭咆哮威脅將采取軍事報複。
    宋輝宗起身冷然道:“外海、港島、伶仃洋;貴軍的敗績,已不止一次。若想報複,盡管來。我們的小夥子,正等著再立新功!”
    隨即下令:“咆哮法庭,擾亂秩序,驅逐出去!”
    幾名法警應聲上前,將那名聯絡官押離現場……
    特區法院發布公告:死刑將於三日後在筲箕灣公開執行,邀請軍屬代表、司法監督員及媒體全程監督,以彰顯司法公開透明。
    查理?義律與喬治?懿律會商後,最終決定放棄武裝幹預。既因忌憚特區武力,亦因庭審程序無懈可擊。若強行幹預,隻會陷入“無止休失敗”的泥沼。
    他們最終約束占領區英軍各部,嚴禁再製造類似命案,尤其告誡勿與特區有關聯的華人衝突,最好退避三舍,並按法院判決向鄭旺一家支付了賠償金,為避免顏麵盡失,並未在英軍中公開此事,僅通過第三方悄悄轉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