鬼穀。商鞅傳奇(了解商鞅的必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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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鞅(公元前390~公元前338年),複姓公孫,名鞅。戰國中期著名的政治家、軍事家。

    商鞅出身於衛國貴族,早年做魏相公孫痤的家臣,公元前361年入秦,得秦孝公重用,“變法修刑,內務耕稼,外勸戰死之賞罰。”(《史記·秦本紀》)商鞅在秦國執政近20年,使秦國一躍成為當時民富強的國家,為秦爾後統一中國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因功被封於商邑,稱商君,故又稱商鞅。秦孝公死,惠文王立,有人告其“欲反”乏,惠文王派人捕殺了他,並車裂其屍,滅其全家。

    《商君書》也稱《商子》,現存24篇,戰國時商鞅及其後學的著作匯編,是法家學派的代表作之一。

    《商君書》的大多數篇章都涉及軍事,其主要的軍事思想可以概括為以下四個方麵。

    一是積極主張戰爭。它認為戰國時代是武力征伐的時代,“萬乘莫不戰,千乘莫不守。”(《開塞》)在這個特殊的曆史條件下,戰爭直接關係到國家的生死存亡,要立足天下,稱王稱霸,就必須從事戰爭,“國之所以興者,農戰也。”反對所謂“非兵”、“羞戰”的論調,明確肯定戰爭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以戰去戰,雖戰可也。”(《畫策》)

    二是農戰結合。它認為,農耕為攻戰之本,因為農業生產不僅為戰爭提供物質基礎,而且人民致力於農耕,才會安土重居,從而為保衛國土而戰。農、戰結合才能使國富兵強。

    三是重刑厚賞,以法治軍。“賞使之忘死,威使之苦生……何不陷之有哉!”(《外內》)通過刑、賞要造成人民“樂戰”的風氣,“民聞戰而相賀也,起居飲食所歌謠者,戰也。”(《賞刑》)

    四是提出了一些具體的戰略、戰術。主張明察敵情,量力而行,權宜機變,靈活主動。強調用兵作戰要“謹”,反對盲動。注重士氣在作戰中的作用。在《兵守》篇中探討了守城防禦作戰的原則和方法。

    當然,《商君書》的軍事思想必然帶有時代和階級的局限性。它鼓吹好戰,將戰爭抬高到壓倒一切的地位,以為戰爭可以解決一切問題,這顯然是片麵的。至於“能勝強敵者,必先勝其民”(《畫策》)的觀點,則反映了它與廣大人民眾尖銳對立的階級立場。

    “自治”二字作為一個固定詞組連用,蓋始自《商君書》,在其《定分篇》中,“自治”一詞,凡三見。曰:“天下之吏民雖有賢良辯慧,不敢開一言以枉法;雖有千金,不能以用一銖。故知詐賢能者皆作而為善,皆務自治奉公。”曰:“聖人必為法令置官也置吏也為天下師,所以定名分也。名分定,則大詐貞信,民皆願愨而各自治也。”又曰:“聖人立天下而無刑死者,非不刑殺也,行法令明白易知,為置法官吏為之師以道之,知萬民皆知所避就,避禍就福而皆以自治也。故明主因治而終治之,故天下大治也。”

    從字麵的意思看,《商君書》中的“自治”,是指民眾自己治理自己。法家學派中,商鞅一派最重視“法”的功能,他們強調整個社會應在法製的控製之下,依法而行事,吏民皆知法守法,在這個前提下,民眾做好自己份內的職事則可,此即為“自治”。但是,在《商君書》特定的語境下,“自治”仍有自己特有的意涵,即第一,“自治”是法製框架下的“自治”,實際上是法製框架下的無條件順從;第二,從中可能體察出民眾自由和權利的缺失。筆者不揣淺陋,略述其所以,以就教於方家。

    二

    由上所述,《商君書》所談的“自治”,並沒有凸顯民眾的自由和權利。事實上,《商君書》在富國強兵和穩定的口號下,進一步壓製了民眾對自由和權利的訴求。

    在《商君書》裏,君主作為一個明主、作為一個聖人的主要標誌,就是要實現“富國強兵”。《商君書》內所談論的所有問題,基本上都是圍繞這個“富國強兵”這一個核心來展開的,其中論及“強國、國強、國富、強兵、兵強、無敵”的字眼貫穿始終。事實上,秦孝公及商鞅在秦國變法,也正是為了此目的。《更法篇》曰:“法者,所以愛民也;禮者,所以便事也。是以聖人苟可以強國,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禮。”是為其證。

    視實力為立國之本、實現國家的強大是《商君書》政治思想的主要原則。《慎法篇》曰:“國之所以重,主之所以尊者,力也。”《農戰篇》曰:“常官則國治,壹務則國富。”《畫策篇》也說:“所謂強者,使勇力不得不為己用。其誌足,天下益之;不足,天下說之。恃天下者,天下去之;自恃者,得天下。得天下者,先自得者也;能勝強敵者,先自勝者也。”《史記·商君列傳》雲:“宗室非有軍功論,不得為屬籍”,“有功者顯榮,無功者雖富無所芬華”。君主以戰得強兵,民眾以戰獲軍功,在整個社會言戰的氣氛之下,秦國社會組織、思想意識及行政政策均準軍事化,最終形成一個厚具有濃軍事意味的社會。在這樣的社會裏,絕對服從和嚴格等級成為主要特征。

    維持穩定也是《商君書》中的主旨之一。《弱民篇》曰:“主操權,利;故主貴多變,國貴少變。”《農戰篇》雲:“凡治國者,患民之散而不可搏也,是以聖人作壹,摶之也。國作壹一歲者,十歲強;作壹十歲者,百歲強;作壹百歲者,千歲強,千歲強者王。”《壹言篇》曰:“治國能摶民力而壹民務者強,能事本而禁末者富。夫聖人之治國也,能摶力,能殺力。製度察則民力摶,摶而不化則不行,行而無富則生亂。故治國者,其摶力也,以富國強兵也;其殺力也,以事敵勸農也。”

    同時,在《商君書》中,還有轉嫁國內危機於外國之策劃。《靳令篇》曰:“國貧而務戰,毒輸於敵,無六虱,必強。國富而不戰,偷生於內,有六虱,必弱。”《去強篇》曰:“國強而不戰,毒輸於內,禮樂虱官生,必削;國遂戰,毒輸於敵國,無禮樂虱官,必強。舉勞任功曰強,虱官生必削。”把一切鬥爭的矛頭指向於外,從而保證國內局勢的穩定。《史記·商君列傳》雲秦人“為私鬥者,各以輕重被刑大小”,又雲秦人“勇於公戰,怯於私鬥”,可見在法令及政策上是有相關的規定的。

    富國強兵與政治社會穩定相互表裏,富國強兵,是政治社會穩定的前提。而關鍵在於,社會及政治的穩定,不會打破當前的政治格局和社會階層關係,因此,也就不可能損害社會的整體利益,既得的政治利益、經濟利益就可得以保全。穩定主張的提出,就具有尊重當前既得利益的政治意味。

    由上述看,民眾仍然是政治統治的工具。為了能使民眾成為馴服的統治工具,《商君書》反複重申法製、以法治國的原則。

    在《商君書》中,“法”是政治生活中的最可重視的因素。《畫策篇》曰:“民本,法也。故善治者,塞民以法,而名地作矣。”又曰:“聖王者,不貴義而貴法——法必明,令必行,則已矣。”《錯法篇》曰:“夫聖人之存體性,不可以易人;然而功可得者,法之謂也。”《慎法篇》曰:“法任而國治矣。”

    為了厲行法製,法令必須掌控在君主所能控製的法官係統之內。《君臣篇》曰:“故明主慎法製。言不中法者,不聽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為也。言中法,則聽之;行中法,則高之;事中法,則為之。”《靳令篇》曰:“靳令則治不留,法平則吏無奸,法已定,不以善言害法。”執法是法製的重要環節。《慎法篇》雲:“劫以刑,驅以賞。”執法的精神要充分體現在刑賞上。民之情,皆懼死,是以《商君書》重刑賞。民怯,則以刑驅之,《去強篇》雲:“怯民勇,勇民死,國無敵者強,強必王”;又輕罪重處,“故重輕,則刑去事成,國強;重重而輕輕,則刑至而事生,國削”。民有功,則重賞,《錯法篇》雲:“為國而能使其民盡力以競於功,則兵必強矣”;“明君之使其民也,使必盡力以規其功,功立而富貴隨之,無私德也,故教化成。如此,則臣忠君明,治著而兵強矣”。違法則重刑,曰“以刑去刑”,甚至“刑於將過”。

    法及刑、賞作為其實現政治統治的措施,而非“自治”下的民主手段,《商君書》所言“自治”與民眾的自由與權利無涉,由此更加明了。

    三

    綜上所述,《商君書》所言“自治”,不是關切與培育民眾的政治權利與民生發展,說到底,而是為了“弱民”,讓民眾服貼地做政治威權的奴隸。《說民篇》雲:“政勝其民。民勝其政,國弱;政勝其民,兵強。”《畫策篇》雲:“昔之能製天下者,必先製其民者也;能勝強敵者,必先勝其民者也。故勝民之本在製民。”因為,“民弱國強,民強國弱,故有道之國,務在弱民。樸則強,淫則弱;弱則軌,淫則越誌;弱則有用,越誌則強。”在這樣的前提下,正如《弱民篇》所雲,君主須“政作民之所惡,民弱”。民所惡者,一是窮,二是刑,所以方法就是驅民以農戰,陷民以法網,教民以愚樸,由此,可以探知《商君書》的基本的政治傾向,那就是,其所主張的政治,不是民本的政治,而是君主的政治,民眾隻是不過政治統治的對象而已。君主利用民眾,也隻是蒐集民力,以為己用。作為工具的民眾,是不會也不可能有任何自己的政治權利的。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講,君主對民眾采取何樣的措施,都是被允許的。

    《商君書》雖言“尚公”的觀念,但此“公”非《禮記·禮運篇》所雲“大道之行也,天下為公”之“公”,也非《呂氏春秋·尚公篇》所雲“天下非一人之天下,天下人之天下”之“公”。《禮記·禮運篇》、《呂氏春秋·尚公篇》中的“公”的思想,是強調“天下”之意,突破了為君主一人之私的狹隘觀念,是對君主專權的否定,是以天下、國家、民族立意的,有一種博大的民眾利益關懷。而《商君書》中的“公”觀念,實際上是一種君主本位,不是政府、民族本位,更絕非人民本位。其“尚公”的政治理念是集體利益口號下的“君利”中心說,是對民眾利益以及個人正當權益的壓迫,是把個體民眾作為政治統治工具的理論依據。

    因此,《商君書》中“自治”的思想,不能作為民眾自己治理自己理論的張本。正如筆者在拙文《中的“公”觀念與整體主義政治觀》中提出的,《商君書》提倡的是一種集體主義,其將民眾個體所屬的社會組織作為一個完全的整體,並將這個整體賦予共同的立場和利益,加強民眾對整體的歸屬和依賴,使他們戮力同心維護整體的利益。但同時,它在強調整體益的基礎上,崇貴重君,以君主為該整體的利益代表,視民眾為政治統治工具。民眾沒有個體的權利和自由,必須服從於統一的意誌,服從所屬集體的整體利益要求。因為這個整體社會組織的意誌代表是高高在上的君主,所以君主自上而下地專權不可避免,自上而下地組織政權同樣也不可避免,秦代政治製度由此而創設,其行政集權、君主專製的色彩自然難以消除。這樣,“自治”非但沒有推演出非威權的政治體製,反而使民眾成為威權體製下服服帖帖的政治奴隸。所以,《商君書》中的“自治”觀念,並沒有體現出多少現代意義,更不能作為當代中國政治建構的思想資源和製度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