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章 朝廷放貸 斂財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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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財政支出使用自銀的數量一直在增長。具體而言,白銀信用途主要有兩大項:一是賞賜,二是軍費。對文武官員的側行賞賜,如郊祭大禮、聖節(皇帝的生日)等,都要頒賜大量金、銀、錢及絲、帛等。至於對官員軍功、政績及其他各種理由的臨時賞賜,一次用白銀也往往數百、數千兩。軍費用銀更是數額浩大。北宋西北邊境對遼、四夏用兵,大批非軍所需糧草僅靠本地賦稅無法滿足,必須依賴中央政府的財政支持,但如果從京師搬運鋼錢到沿邊,不僅費用大,運輸也極困難,而用銀則便於運輸,因此朝廷常常撥給邊地白銀來買糧草。
    財政收入方麵,大凡商稅、鹽茶等專賣收入繳納現錢者,政府允許部分輸納白銀,所占比例為4050。真宗景德年間(10041007),東西川商稅、鹽酒稅的一半都可以銀繳納。仁宗景祐年間(10341038),商人買茶,每百貫茶價中,六十貫用現錢,其餘四十貫允許折納金銀等。不僅如此,在四川、浙江、安徽等地,由於不通漕運水路,交通不便,運輸糧食、布帛到京師很困難,正稅田賦也可以用銀折納。
    國家財政支出使用自銀的數量一直在增長。具體而畝,自銀信用途主要有兩大項:一是賞則,二是軍費。對文武官員的側行賞則,如郊相夫禮,聖節(皇帝的生日)等,都要麗圓大量金、銀、錢及絲、用等。至於對官員軍功、政績及其他各種理由的臨時貫期,一次用自銀也往往數百、數千兩。軍費用銀更是數額浩大。北宋西北邊境對遼、四夏用兵,大批非軍所需糧草僅靠本地賦稅無法滿足,必須依賴中央政府的財政支持,但如果從京師搬運鋼錢到沿邊,不僅費用大,運輸也極困難,而用銀則便F運輸,因此宋政府常常撥給邊地白銀來來買糧草。南宋軍費中的自銀主要用於支給兵券,也就是軍士伴餉,兵券用銀、錢、會子按比側發放,根據乾道八年(1172)樞密院所定諸軍支給之例,白銀所占比重為306~40。
    財政收入方麵,大凡商稅、鹽茶等專賣收入繳納現錢者,政府允許部分輸納白銀,所占比例為406~50。真宗景德年間(10041007),東西川商稅、鹽酒稅的一半都可以銀繳納。仁宗景枯年間(10341038),商人買茶,每百貫茶價中,六十貫用現錢,其餘四t貫允許折納金銀等。不僅如此,在四川、浙江、安徽等地,由於不通漕運水路,交通不便,運輸糧食、布帛到京師很困難,正稅田賦也可以用銀折納。
    民間經濟活動,如饋贈、賄賂、借貸等用銀的現象也較為普遍。此外,購買宅院、田地以及珠玉珍奇之物等大額交易,也常常用白銀來支付。在人們日常生活中,用白銀表示物價或者直接用白銀購買目用商品的情況還是少見。朝廷白銀形製最普通的是鋌形。大銀鋌重五十兩,兩端多呈弧狀,束腰形、上麵多有各樣文字,記載著地名、用途、重量、經辦官吏和工匠姓名等。小銀鋌則重量不等,有二十五兩、十二兩許、七兩許、三兩許等。因為鋌也叫錠,大概因為兩字讀音相近,後來民間口語中常稱錠,而很少用鋌了。
    後來便是紙幣交子改為官辦以後,在仁宗、英宗、神宗三朝大體上是穩定的,一貫交子一直能保持足價或九百數十文的價格。從哲宗紹聖年間(10941098)開始,隨著四川交子供應給陝西的數額日益增加,交子的發行量也不斷擴大,增發數額少則數十萬貫,多則至數百萬貫,導致交子價格大跌。崇寧、大觀年間(11021110),交子製度出現了重大變化。崇寧三年(1104),京西路也開始使用交子,四年改為錢引,通行範圍更廣,除閩、浙、湖廣、東京開封府外,其餘各路差不多都可以使用。此時四川仍然保持著交子舊法,至大觀元年(1107),益州交子務才改為錢引務,但當年發行的紙幣仍用舊印,大觀三年(1109)始改印錢引新鈔。河湟用兵費用至此基本全靠紙幣解決,因而發行額陡增。崇寧四年(1105)錢引的發行額為二千六百五十五萬六千三百四十貫,當年又增造了五百四十萬貫,大觀元年(1107)增造五百五十四萬貫,超過天聖年間一界的二十倍,兩界並用則超過四十倍。通貨膨脹造成了紙幣的嚴重貶值,後來朝廷發行紙幣不再有準備金,一貫錢引隻值幾十甚至十幾個錢。
    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地區間的資金轉移調撥日益頻繁,而金屬貨幣又不便攜帶,於是唐朝中期出現了匯兌性質的“飛錢”,我朝繼承並發展了這種匯兌業務。太祖開寶三年(970),朝廷在東京開封府和西京河南府(今河南省洛陽市)分別設立便錢務,專門辦理匯兌業務。從事長途販運的商人先將現錢交給便錢務,換取書填現金金額的“引據”,然後憑引據到指定州縣即可取出現錢使用。這種便錢匯兌方式受到商人的廣泛歡迎,因而得以穩步發展。太宗至道三年(997),商人入便錢一百七十萬貫,至真宗天禧五年(1021)又增加一百一十三萬貫,達到二百八十三萬貫。除了官營便錢,民間還存在私營便錢,但官府為了壟斷匯兌業務,對私營便錢采取了壓製政策。真宗最德二年(1005),詔令商人隻能到官營匯兌機構榷貨務兌換便錢,禁止私下便換。
    至景德三年(1006)二月以前,除地方之間的匯兌業務仍由便錢務經營外,京師與地方之間的官營匯兌改由榷貨務經營。根據規定,州縣地方政府必須上交京師內藏庫的現錢,可以暫時先留存在地方,等待在京師榷貨務入便的商人來當地兌取,兌取不盡的部分才運往京師內藏庫。榷貨務對入便商人有“加饒”“優潤”“加抬”“腳乘”等名目的錢幣支付,各時期數額不定,在入便總額的12之間浮動。仁宗朝以後,邊防吃緊,沿邊諸州軍費開支增加,因而現金匯兌方向發生轉變,之前商人入錢於京師,再到其他各州領取現錢,此後變為入錢於沿邊,而於京師領取現錢。
    在代替便錢務繼續負責現金匯兌業務的同時,榷貨務還承擔著兌付各種信用證券和向地方政府撥款的任務。太宗雍熙二年(985)以後,為了滿足邊防軍費需要,開始實行入中法,商人將糧草等軍需物資運到邊地後,由當地官府開具交引,商人持引到京師,由榷貨務兌付現錢。榷貨務還多次撥款給地方購買軍需糧草。仁宗天聖七年(1029)七月,朝廷曾出內藏庫、榷貨務緡錢各十萬,以為陝西、河北購買軍需之用。神宗熙寧四年(1071)五月,再次從榷貨務中撥付封樁銀十二萬七千兩、絹萬七千匹,供應陝西轉運司。
    榷貨務還負責貨幣兌換和回籠業務。崇寧三年(1104)錢引取代交子後,京師交子務合並於榷貨務買鈔所,由買鈔所負責管理錢引,京師和京畿地區用交子兌換錢引者須到買鈔所辦理。
    除了匯兌業務,以賒買賒賣為主的商業信用行為也越來越多,與之相關的各種有價證券也因此產生並發展起來。證券作為信用憑證,能夠得到償付,因而可以進行買賣、抵押,甚至進入流通領域。在我朝的各種證券中,流通最廣、影響最大的是交引。
    交引的產生與朝堂的禁榷製度密切相關。政府向商人賒購軍需糧草後,給商人開具交引,商人可憑交引領取禁榷商品茶、鹽或現錢,交引實際上發揮了商業信用中介物的作用。為了鼓勵商人入中糧草,朝廷采取優惠政策,即以高於市場的價格進行支付,這不僅促進了入中貿易的發展,也使交引買賣活動更加活躍。
    最初,從事交引買賣的是都城開封的一些金銀鋪、彩帛鋪、停榻(即貿易貨棧)、質庫(即當鋪)等資本雄厚的商鋪。由於向邊地入中糧草有利可圖,除了一些富商大貢,還有大量中小商人及本地居民,他們經濟力量較弱,領到交引後,無力到千裏之外的東南一帶領取茶、鹽等物進行販賣,加上對這些禁榷品的市場行情又不太了解,隻好將手中的交引賣掉,換取現錢。隨著交引的大量發行並逐漸集中於金銀鋪等大商鋪手中,經營交引買賣的交引鋪逐漸形成。交引鋪低價購買交引,壓價幅度多在50以上,甚至有高90的,然後在轉手賣給茶鹽商人,或在朝廷為穩定引價收購交引時轉賣給朝廷,買賣之間的豐厚利潤,因此交引買賣十分興盛。
    隨著人們的生產、生活與貨幣的關係越來越密切,對貨幣的需求量增加,因而高利貸資本得以快速發展。商人往往將部分資本投入借貸經營,民間有大量專門的高利貸者,稱為“庫戶”或“錢民“,他們以放債取利為生,其中不乏資本雄厚者。除了民間放債,朝廷也從事高利貸經營。王安石變法期間實行的青苗法和市易法,本質上就是政府貸款行為。青苗法是種農業信用,每年夏秋兩熟之前,普通民眾青黃不接,由各州縣地方政府,兩次發放現錢或實物給農民,等到收獲之後,分別隨同夏秋兩稅還款,利率為40。市易法則是在城市中對商販的貸款,屬於抵押信用,辦法是商人以田宅或金帛為抵押,如無抵押就要有三個保人,向政府的市易務請求貸款,利率為20,過期不輸息,每月罰錢2,稱為保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