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章 白馬軍撫恤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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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81章 白馬軍撫恤製度
    白馬軍軍隊戰鬥力強,離不開後勤和獎懲製度。
    在軍隊撫恤製度,發生了哪些改變?首先,在回答這個問題前,需要知道,白馬軍麵臨著內憂外患的現實境況,為使將士安心作戰,需要對其進行撫恤安置,以免除他們的顧慮。
    隨著草原和中原文化的不斷融合,開始吸收借鑒明朝成熟的撫恤製度,形成一部以撫恤體係為藍本的撫恤法規。
    戰爭年代,軍隊傷亡人數增多,擁有一部符合時代要求的撫恤法規尤為重要,這對於吸引更多青年參軍、提高軍隊戰鬥力和維護社會安定都具有現實作用。
    白馬軍統一草原運動勢如猛虎,在亞洲大地上迅速發展起來。由於明軍軍隊久未征戰,暮氣沉沉,腐朽不堪,在與白馬軍的對戰中屢屢失敗,難以完成任務。
    經劉洋同意後,李岩開始著手建立撫恤製度。他仿明朝名將戚繼光編練戚家軍的方針,立改草原習氣及其調遣成法,不求多,但求精,募團丁為白馬軍。
    從此,募兵製就逐漸取代了府兵製的重要地位,成為白馬軍來源的主力軍。以“兵必自招、將必親選”的募兵製為選兵原則,開始招募士兵。
    所招募的士兵,需擇樸實有農夫土氣為主,招募兵勇需取具保結,造具州、縣、裏居、父母、兄弟、妻子、名姓、箕鬥清冊,各結附冊,以便稽查。
    建立了一支相對於原來而言,組織建製更加嚴密、軍隊戰鬥力更強的軍隊。這支軍隊,在以後對抗明軍和後金充當了重要角色。
    募兵製的出現,對軍隊的發展產生了重要作用,它在營製、兵源、薪餉、體製、撫恤等方麵都有一套自己的體係,這也對以後軍隊體製的建立提供了參考。
    軍隊撫恤體係的健全與否和待遇條件,會直接影響軍心和戰鬥力,特別是在戰爭年代。由於待遇好,發展速度很快,成立初時有近2萬人,八年時間人數增長7倍之多。
    管理並支持該軍隊所需的資金起初都來源於劉氏商行,以及六部撥款。發展至中後期,厘金製度開始在軍隊餉源之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為免除將士的後顧之憂,以明代戚繼光的撫恤體係為藍本,建立了完整的撫恤製度體係。不同於傳統軍隊,軍費主要由種花王籌集,官兵的撫恤也經由劉氏商行負責,自行處理。
    在劉氏商行相關組織之中依次設置了營務處、糧台,糧台之下設置了八所,主要負責對軍隊之中的事務進行處理。
    還設置了專門的撫恤機構,即錢銀所,內、外銀錢具體負責對恤款進行發放。軍人傷亡,必須進行在冊登記,銀錢所負責撥錢,完成撫恤工作。
    優撫對象主要是在戰場上傷殘、犧牲、病故的軍人及其遺族。不同種類的撫恤標準也不同,具體如下:因公陣亡。
    對陣亡軍人的撫恤,一般會基於其官階、地位,來設置相應的撫恤標準。在軍中,陣亡將領和士兵不僅撫恤標準不同,撫恤金來源也不同。陣亡將領的撫恤金額相較於士兵,比較豐厚。官階越高,撫恤標準也就越高。
    上將一次性撫恤金可達700兩白銀,中將、少將等也能得到500兩白銀的撫恤。將領撫恤標準高的原因除了將領功勳卓著,曆朝曆代均為如此外,還有一個原因就是為種花王私屬部隊,軍餉由自己籌集,但對將領的撫恤由政府按照標準對將領進行撫恤金的發放。
    具體發放過程是,第一步請恤,由各軍營自行完成核實、登記工作,向參謀部進行上報,接由參謀部向六部谘詢,為犧牲的軍人進行請恤。
    第二步議恤,由六部等機構聯合展開審核、調查工作,即所謂的議恤。第三步賜恤,種花王負責下旨,傳達到各個部隊,並且向原籍地方官和陣亡軍人遺族進行反饋。
    陣亡士兵的撫恤金額雖不如將領,但與以前相比,還是比較高的。陣亡士兵的撫恤主要由劉氏商行內部負責,內部也有一套比較完整的撫恤體係。對因戰殞命者“請給優恤銀兩,入主英靈殿,本營另酌給棺木安葬費。”因戰陣亡者“照營製賜恤銀五十兩,燒埋銀十兩。”因公傷殘。
    對因公傷殘士兵的撫恤也做了具體規定,傷殘士兵的撫恤類型與其他守備兵很相近,都是先確定傷殘等級,之後按照不同的殘疾輕重程度確定不同的撫恤標準。
    軍中對因公傷殘者的撫恤標準是比較高的。但是,都是劉洋自己解決,六部已無法施行。
    政府對因公傷殘士兵的撫恤,尤其是在戰爭中殘廢的士兵,明軍幾乎無人問津。
    這主要得益於白馬軍有很強的軍隊戰鬥力、凝聚力以及昂揚的氣勢等優質品質,而白馬軍這些優勢品質也是由於白馬軍內部所擁有的一套完整的撫恤體係,為軍隊將士免除了後顧之憂,讓他們能夠心無旁騖、專心致誌的投入到戰爭中去,從而提高了軍隊的戰鬥力,最終勝利完成統一亞洲的任務。
    守備兵下屬還包括三個機構:即兵備、參謀、教練。兵備處中的考功股專司主要職責是對文武員進行有功則獎,有罪責罰的賞罰工作,以及對軍人進行撫恤等。
    將新軍撫恤按照陣亡、積勞成疾與因公受傷、在營病故三類設立不同的撫恤標準。新軍撫恤法規規定,恤賞標準依次為:陣亡、傷殘、因公死事、積勞病故和退役。依其等級,分別給恤。
    具體標準如下:對陣亡的官兵發給餉薪2年,陣亡遺族,另支造報。積勞成疾與因公受傷者。官弁與兵丁中由於勞累成疾且因戰事負傷者,需由醫局對其進行醫治,按級賞恤,且照舊給餉。
    因公受傷者,依照傷勢的嚴重程度,劃分成三個等級,“受傷頭等者賞銀二十兩,二等者賞銀十五兩,三等者賞銀十兩,成廢者另加。官階大者,貲勞深者,臨時酌量優給。”
    在種花家,一個鐵匠的工資是4-6兩,一個受頭等傷士兵的撫恤金是一個鐵匠4個月的收入,從中可見新軍撫恤待遇之豐厚。對在營病故的普通士兵發給埋葬銀10兩,軍官發給薪水3個月。
    戰爭頻發,軍人傷亡情況慘重,此時建立與之相匹配的撫恤體係尤為重要。六部出台了《恤蔭恩賞章程》。對陣亡、負傷、因公殞命、積勞病故還有戰時受傷等軍人撫恤做了簡明規定。
    這一章程和之前的撫恤製度相比,對不同類型的撫恤劃分更加細致科學,也更加合理規範。主要體現如下:陣亡撫恤。
    在《恤蔭恩賞章程》中,改變了過去陣亡恤金僅發一次的規定,對陣亡撫恤進行了種類的劃分:其一為恩恤金,即一次恤金;其二為恩撫金,按年向軍人遺族,發放撫恤金,直至家屬喪失獲取的資格為止。
    這種劃分,使得撫恤更加合理,也能更加長期保障陣亡將士家屬的生活。陣傷撫恤。
    陣傷撫恤金包括了兩種,即傷賞銀、恩賞銀,傷賞銀為單次的,恩賞銀以年為周期發放。
    其中對傷殘等級做了更加細致的劃分,根據傷情將等級定為三等,分別是:頭等傷、二等傷、三等傷。每個等級內設有更加詳細的規定,根據傷情等級,實行不同的撫恤標準。
    因公殞命。其中規定,戰爭防守階段,因公而遭遇火災、水災等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中彈傷亡的;因公到江河、海洋及其他危險地方,發生意外而死亡的,都會依照因公殞命撫恤標準,進行撫恤金的發放。但因死亡性質的不同,撫恤標準也不同,其撫恤金待遇會比陣亡撫恤低一些。積勞病故。
    積勞病故的撫恤待遇在這幾類中是最低的,無論是一次性撫恤還是長期性撫恤,標準都不如其他幾類,對於沒有軍功等將士也隻有一次性撫恤金。
    除此之外,高級軍官如因公陣亡和傷亡還會給予一些其他待遇。他們除了可以得到規定之內的賞賜與撫恤,還可以單獨向朝廷請旨,以獲得更為豐厚的撫恤。
    成績卓著者,種花家還會為他們立碑、建祠,加官進爵,部分軍官還享有世職蔭監待遇。從軍官子弟襲蔭這一政策也可看出,該章程是在極力維護白馬軍的根本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