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7章 第三次庭審(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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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陣仗可真不小。”展鵬撇撇嘴,有些不以為然。
    老詹笑著搖搖頭,沒吭聲。
    “法庭調查結束,下麵進行法庭辯論。首先,由公訴人發表公訴意見。”審判長例行公事地宣布。
    楊毅抬眼看向公訴人。公訴人與他自己年齡相仿,看起來就是一個難纏的角色。雖然從整個案卷來看,控方的工作並不細致,但從中並不能推斷出公訴人的功力。法庭辯論正是雙方大顯身手的機會,即便楊毅暗中也相信庭審結果早已確定,他仍不想放棄最後的努力。
    公訴人應該早就準備好了公訴意見,他不慌不忙地從文件中抽出那兩頁紙,站起身。
    “審判長,審判員,”公訴人稍作停頓,看了一眼審判席,低下頭繼續宣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的規定,我受市人民檢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出席本法庭,依法執行職務。現對本案事實、證據發表如下意見,請法庭予以采信。”
    所有人的目光都投向了公訴人。
    “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公訴人已經出示了相關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請求法庭予以采信。”公訴人一口氣說完套話,頓了頓,接著說道,“本案的被告人因懷疑其妻王某與王某某有不正當性關係,而對二人懷恨在心,無視國家法律,持槍報複殺人,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符合故意殺人罪的犯罪構成,且造成二人死亡的嚴重後果。不僅如此,作案後被告人偽造殺人現場、毀滅罪證,企圖逃避法律製裁,其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社會危害極大,依法應予以從嚴懲處。在證據方麵,有被告人供述、有關人員的證言、物證及鑒定報告,已經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建議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條、第條的規定,判處被告人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公訴意見發表完畢。”
    除了公訴人慷慨激昂的聲音,整個法庭鴉雀無聲,幾乎所有人都預見了這樣的結果,但親耳聽到公訴人的宣示,還是讓大家感到震撼。
    審判長點了點頭,把目光投向張文峰。“被告人可以自行辯護。”
    張文峰抬起頭,舔了舔嘴唇,轉頭和楊毅交換了一個眼神,說道,“我委托辯護人辯護。”
    “請大聲重複一遍。”審判長不耐煩地皺了皺眉。
    張文峰長舒一口氣,沉聲說道,“我委托辯護人辯護。”
    審判長看看張文峰,又看看楊毅,說道,“下麵,由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
    楊毅籲了口氣,拿起事先準備好的辯護提綱,站了起來。他的視線在法庭逡巡一圈,最後定格在審判長的臉上,朗聲說道,“審判長、審判員,北京司法援助中心接受涉嫌故意殺人罪一案犯罪嫌疑人張文峰親屬的委托,指派本人和朱波律師作為犯罪嫌疑人張文峰的辯護律師。接受委托後,辯護人會見了報告人,查閱了本案卷宗材料,申請法庭提取了有關證據,經法庭調查並聽取了公訴人的公訴意見。”他稍作停頓,“下麵,請允許我發表辯護意見。”
    審判長下意識地點點頭,也把目光投向楊毅。
    “在發表正式的辯護意見前,我想先評價一下控方的證據。”
    此言一出,旁聽席就響起了輕微的議論聲,楊毅此舉多少有些劍走偏鋒,但實則直擊要害。
    “在庭審中,控方共出示了三類證據,即被告人供述、相關的鑒定結論及證人證言。本辯護人認為,除被告人供述外,其餘證據均為間接證據,其中沒有任何一項證據能指向本案被告人實施了殺人行為,所有證據並未形成控方宣稱的完整的證據鏈。
    有關被告人的供述,我將在後麵詳細評述。
    我們認為,指控被告人張文峰犯有故意殺人罪的基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取證嚴重違反法律程序,依據現有的證據不能認定被告人張文峰構成故意殺人罪。現提出如下辯護意見,請法庭采納。”
    律師進行無罪辯護也是可預計的,所有人的目光都集中到了楊毅身上,猜測他將打出什麽樣的組合拳。
    楊毅抿抿嘴唇,繼續說道,“第一,本方認為,指控被告人張文峰犯有故意殺人罪的取證程序嚴重違法。
    本案在偵察過程中存在著刑訊逼供的情形,這時顯而易見的事實。
    本案才一開庭,被告人張文峰就向法庭陳述了在偵查過程中遭受刑訊逼供的情況,並將手上、腿上及腳上的傷痕讓合議庭及訴訟參與人過目驗證,同時當庭再一次提交了控告書,足以證實其所述慘遭刑訊逼供的客觀存在。雖然控方提供了不存在刑訊逼供的說明,但如此自證何以服眾?公訴機關用某個審訊的錄像片段否定全案的審訊情況,排除刑訊逼供,根本不能證明其主張成立。
    同時我們也注意到,被告人聲稱,其在看守所即已向駐所檢察官提起控告,並由檢察官拍攝了傷情照片,從控方對此的反饋看,他們並未否認此一事實的存在,從而進一步佐證本案存在刑訊逼供的情形。
    辯護人提請法庭注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條的規定,“凡經查證確實屬於采用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請求法庭依照這一規定確認被告人張文峰所做的供述無效,而且再一次請求法庭向駐所檢察官提取相關照片和資料,並附上被告人在審判前的有關控告書。
    同時,從控方現有的證據材料看,被告人的供述時間均為今年月日後,在庭審中被告人已經明確表示,在那個日期之前,被告人均做了無罪供述,隻是在經曆了慘無人道的刑訊逼供後,其才在月日後進行了有罪供述。請求法庭調取今年元旦前曆次審訊筆錄及錄像,綜合評定。
    即便是看控方現有提交的供述,也相互矛盾,如殺人的過程、棄物的地點、殺人的手段、殺人的時間幾方麵前後不一,這樣的供述不能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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