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章:一橋飛架南北,天塹變通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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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律師拿起手上的a4紙,稍微整理了下,對寧致遠說道

    “既然你說到了這個,我就從專業的角度跟你先聊一聊一些我的看法,然後最終咱們再決定看看有沒有必要去講。之前,我們在律師圈子裏討論過,因為之前隨著一些冤假錯案的曝光,我國刑事訴訟製度的種種弊端逐漸顯露,在全麵推進依法治國的大背景下,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製度改革’;

    這一改革目標對偵查工作的證據要求、價值觀念,以及權力製約提出了更高要求。偵查工作需以證據為中心,在如何收集可靠證據、有效固定證據、充分審查證據等方麵進行優化。同時,還需加強專業化警務人才的培養,並建立以證據為核心的偵查一體化保障機製以提高偵查機關整體作戰水平。

    我們也專門研究了在這一政策之下,‘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製度改革對偵查工作的影響及其應對。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製度改革要求從刑事訴訟的源頭開始就以審判標準為中心,以審判標準作為偵查、起訴的標準,達到‘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程度,從而改變以往審判、起訴、逮捕、立案證明標準降低的做法,杜絕案件‘帶病’進入審判階段。

    在我國長期司法實踐中,刑事追訴活動呈現出‘構罪即捕、捕後即訴、訴後即判’的現狀,即一旦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被批準逮捕便難逃被起訴的命運,審判往往是以偵查階段中查證的案件事實情況為基準,法官不會主動發現並排除非法證據,多會產生有罪預斷。從實踐角度來看,法官如果排除偵查階段收集的證據,還會被指責違背了三機關互相配合的原則。

    眾所周知,刑事訴訟程序包含偵查,起訴和審判三階段,其中將偵查、起訴以及審判三個環節串聯起來的鎖鏈是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關鍵也在於證據,而‘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製度改革要求發揮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中的決定性作用,使其能夠發現‘帶病’的案件,並勇於對‘帶病’的案件作出符合案件事實和法律規定的公正裁判。

    從而改變以往在追求打擊犯罪和發現實體真實的辦案傾向下,法官片麵認可偵查終結結論、過度依賴卷宗、被動適用證據規則的局麵。也就是說,講的通俗一點,我給你打個比方,‘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製度改革,不再是公安做什麽‘飯菜’法院就吃什麽‘飯菜’,而是法院吃什麽‘飯菜’,公安就得做什麽‘飯菜’,即從‘以偵查為中心’走向‘以審判為中心’。

    因此,證據作為貫穿整個訴訟階段,連接各個訴訟環節的核心,訴訟改革對偵查工作需要收集什麽樣的證據、如何收集證據、收集的證據需要達到什麽樣的標準提出了更高要求,即偵查階段的證明標準應與審判階段的證明標準達到統一高度,有關定罪量刑的證據收集也應更加全麵細致,嚴格遵循程序法定原則。

    現階段很多偵查人員的固有思維模式是,追求查明案件事實真相,以最高效率鎖定犯罪嫌疑人並將其捉拿歸案。而在審判階段,為了實現偵查與審判工作的分工負責,保證審判中立,發揮其對於偵查及檢察工作的糾錯功能,審判的主要任務是以嚴格標準證明案件事實”,宋律師邊說,邊從公文包裏拿出一瓶飲料來喝了一口。

    寧致遠不自覺的盯著那瓶飲料,口水不自覺的要流了出來,他馬上做了一個吞咽口水的動作。

    “也就是說,我們要把時間和精力都集中放在庭審本身上麵對吧,畢竟現在是‘以審判為中心’嘛”,寧致遠疑惑的確認道。

    “你聽我說完,也就是因為這樣,偵查人員也會在理論學習的過程中就樹立正確的法律意識和程序意識,依法辦案,並將此意識根植於心中,避免在偵查實踐中切忌急於求成,急功近利,好大喜功。雖

    然查緝犯罪嫌疑人的良機不可失去,但是隻要在刑事訴訟程序的鏈條中缺少某一致命環節,即使最後的結果是正確的,也無濟於事。通過提升收集證據的質量,既不錯抓無辜之人,也不漏放有罪之人,這無疑也對偵查工作及偵查人員的工作能力及法律素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如果說之前的偵查,也就是傳統偵查理論認為,刑事偵查的原則應該包括迅速及時原則、客觀全麵原則、深入細致原則、遵守法製原則和保守秘密原則。因此,在以往的偵查工作中,偵查人員往往更加注重效率價值,而忽視了刑事訴訟對於公平價值的追求。

    但‘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製度改革,是在全麵推行依法治國的大背景下提出的,這就要求偵查工作也要隨之做到有法必依,基於此,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的價值理念也必然會滲透進偵查工作中,一些與偵查工作息息相關的原則在一定程度上也會發揮規範偵查工作的作用。

    這一點,會不約而同的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麵

    首先,嚴格遵守程序法定原則,堅決落實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尤其是嚴格禁止刑訊逼供,以及堅持證據裁判原則;

    其次,貫徹未經人民法院判決,對任何人不得確定有罪原則,既要使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他的罪行接受法律製裁,又要保障其免於接受不是他所犯之罪的指控。偵查人員在偵查中要充分聽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不可先入為主地對其帶有偏見。既要收集證明其有罪、罪重的證據,也要收集證明其無罪或罪輕的證據

    再者,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權利,由於偵查機關與犯罪嫌疑人之間具有天然的對立性,致使有些偵查人員往往站在犯罪嫌疑人的對立麵。但是公安的角色並不是非黑即白的‘清道夫’,偵查人員須時刻謹記法律麵前人人平等,犯罪嫌疑人也有其應享有的基本權利。

    總而言之,‘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製度改革,將會促使偵查工作的價值觀念與價值取向在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中取得更好的平衡,說到這裏你應該都能明白吧”,宋律師停下來,看著寧致遠說道。

    “我明白了,也就是說,如果沒有這項改革,可能就意味著在偵查階段,很有可能會出現我剛剛所講的這些不合程序的地方;但是,既然已經有了這個針對性的改革,最起碼在法官那裏,他們就會認為。承辦在偵查階段會有所顧忌,不太會像之前那麽容易產生一些不合理的做法,換句話講,既然出現了,就更大可能的是認為有這樣做的必要,對吧”,寧致遠分析道。

    “是的,這是我想說的,這些不合理的做法,最起碼在當下來講,本身的關注度就天然的被降低了,這是其一。其二,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之一是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由專門機關依法行使,檢察機關、審判機關與偵查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製約。

    在以往的偵查工作中,偵查機關對於本機關偵查的案件幾乎實施了‘壟斷’偵查,檢察機關往往不會對偵查工作進行過多的幹涉。而在‘以審判為中心’為總領的捕訴一體化、司法責任製的多重改革背景下,為了使刑事案件審判工作的順利開展,促進庭審實質化,加強對公安機關的監督,更好地發揮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職能,保證捕訴工作的有效銜接,檢察部門必然會加大對偵查工作的監督力度,及時全程引導、監督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

    這也已經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麵首先,檢察機關將以更高標準審查公安機關提請批捕的案件,將更加關注整個案件的證據收集,會把起訴的證據標準運用到批捕中,以捕後證據標準引領批捕,引領偵查,對偵查工作的引領更加具體精準;

    再者,‘誰辦案誰負責’的機製要求法官檢察官依法對案件質量終身負責,從而倒逼檢察機關對偵查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提出更為嚴格的證據審查標準;

    還有,公訴對偵查監督和證據引導工作將會前移,在偵查過程中,檢察官將會從起訴的角度對偵查取證工作提出要求、進行監督,使得案件監督的效果更實、取證引導更準、事實掌握更全;

    更重要的是,隨著國家監察體製改革的深入推進及相關製度建設的逐漸完善,監察權也加入刑事訴訟中各權力相互製約的行列中來,並對偵查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產生剛性的約束作用。

    法治反腐及以“零容忍”態度懲治**的時代要求,將使得監察機關對偵查工作的監察力度加大,尤其是對偵查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涉嫌司法**的職務行為的監察,一些抱有僥幸心態,不依法辦案,不嚴格遵循執法程序的偵查人員將受到嚴格規製,從而促使偵查工作更加規範。

    由此可見,‘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製度改革,使得偵查機關以外的公權力的製約力量不斷增強,不可避免地使得偵查權的行使受到一定程度的製約,這也將打破偵查機關在刑事訴訟程序中‘一家獨大’的局麵。

    講這麽多呢,是想讓你對目前的承辦辦案過程中所擁有的權利也好,所收到的嚴格監督也好,能有一個清晰的認識。你想啊,在這樣的大環境下,你說承辦還會像以前一樣,耍一些嚴刑逼供的手段去獲取證據,可信度不是那麽高了,尤其是你這個還是經濟案件,不是暴力案件,就更沒必要了;

    就算是在你身上真的發生了,說白了,你也可以在檢察官那裏進行申訴,還不至於鬧到法庭上法官那裏去,這個時候追著這個問題不放,反而會對我們‘集中火力隻是想把每一筆跟客戶往來資金發生的事實經過講清楚’的策略產生分散作用,我認為是得不償失的”,宋律師分析道。

    “好的,我明白您的意思了”,寧致遠回答道。

    “當然了,在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製度改革背景下,為了提高公眾對案件裁判結果的認同感,社會監督對刑事訴訟程序的效能必然會進一步加強,也就是說,辯護律師及社會公眾參與度提升使得偵查權運行的社會監督力度增強;

    律師作為犯罪嫌疑人的辯護人,具有專業的法律知識,又是訴訟代理人中唯一不以被代理人的意誌為中心的一方,其承擔著合法維護被追訴人的權利的角色,在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司法公正、發揮社會監督作用方麵起著不容忽視的作用。

    在這之前,作為維護被追訴人利益的辯護律師所發揮的效能相對有限,尤其是在對抗性最強的偵查階段,對律師存在偏見,忽視律師權利進而損害犯罪嫌疑人權利的問題最為嚴重;

    在‘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製度改革中,賦予了辯護律師在刑事訴訟活動中更多的權利義務,將使得其在偵查階段的地位得到一定程度的提升,部分起訴審判階段的權利甚至能夠倒逼偵查階段重視律師參與,這將使偵查工作中涉及辯護律師權利的程序操作更加規範;

    例如在案件偵查終結前,犯罪嫌疑人提出無罪或者罪輕的辯解,辯護律師提出犯罪嫌疑人無罪或者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意見,偵查機關應當依法予以核實;證明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都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依法保障控辯雙方的質證權利;依法保障辯護人會見、閱卷、收集證據和發問、質證、辯論辯護等權利,完善便利辯護人參與訴訟的工作機製;完善法律援助製度,健全依申請法律援助工作機製和辦案機關通知辯護工作機製。對未履行通知或者指派辯護職責的辦案人員,嚴格實行責任追究。

    同時,辯護律師不僅代表著被追訴公民的利益,其也屬於社會公眾的一員,隨著律師的地位上升,使得偵查工作將接受更多的社會監督,在一定程度上也利於偵查工作獲得更多的社會認同感。在這一方麵,偵查工作的法律程序應該更加規範,為進入審判程序後,提高公眾對裁判結果的認同度打下基礎。

    這是對於我們律師職業的主要影響。具體到咱們這個案件而言,既然律師在承辦偵查過程中有著可以進行審視監督的權利,那我就問你幾個問題,看看他們在具體的收集證據的過程之中有沒有重大的程序違法,我再做最後的判斷,到底要不要再法庭上糾結這一方麵的問題,可以吧”,宋律師問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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