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第一部法醫學專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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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醫科大學高銘暄宋之琪
我國的法醫學有悠久的曆史。遠在《禮記·月令》中就有命刑法官“瞻傷、察創、視拆、審斷,決獄訟必端平”的記載。據漢代蔡邕(132—192)解釋,損害皮膚叫傷,損害血肉叫創,損害筋骨叫折,骨肉都折叫斷。所謂瞻、察、視、審,都是檢驗的方法。這就是法醫學最早的萌芽。《內經》已有把死人軀體剖開來觀察的記載。(《靈樞經·經水》:“其死可解剖而視之。”)王莽時(公元9年到23年),曾由大醫對被殺者屍體進行過解剖。三國時期,名醫吳普曾檢驗一歌女的丈夫,斷定是被用古井裏的魚毒所謀害。不過漢、唐期間,隻是積累了一定的法醫學知識,還沒有一本法醫學專書。到五代時期(公元907年到960年)和凝、和父子合著了《疑獄集》(公元951年),這是我國現存最早的法醫著作。到宋代有無名氏的《內恕錄、趙逸齋的《平冤錄》,鄭興裔的《檢驗格目》,鄭克的《折獄龜鑒》,桂萬榮的《棠陰比事》等,也都是有關法醫檢驗的書籍。但是上述這些書籍,內容還比較粗糙,體係也不夠完整。真正稱得上是我國也是世界上第一部係統的法醫學專著的,是宋代來慈(1186—1249)所著的《洗冤集錄》。這部書出版於宋理宗淳祐七年(公元1247年),而外國最早的法醫學專著是公元1602年意大利人菲德裏(1550—1630)所寫,晚於《洗冤集錄》三百五十多年。
宋慈曾任高級刑法官。據史料記載,他作法官時,審案認真,處事慎重,對於重大疑案,總是反覆思考,審之又審。在檢驗的現場,他從始至終監視作作(屍體檢驗員)的操作,遇有疑惑的地方,便要重檢;還常常親自動手檢驗屍體,找尋現場實證。有一次,宋慈重審一件自殺案,發現自殺者死後握刀不緊,傷口又是進刀輕,出刀重,情節非常可疑。於是他親下現場調查,終於查明真相,原來是某土豪為了掠奪婦女,謀殺了一個無辜的莊稼人,又賄通吏役,誣死者是自殺。
由於宋慈長期從事審判工作,和現場屍體檢驗打了不少交道,加之平時喜歡鑽研曆代法醫文獻,遇有問題,常向醫師和老吏請教商量,因此積累了豐富的法醫檢驗知識和經驗。他在總結前人成就的基礎上,於宋理宗淳佑五年(公元1245年)開始編寫《洗冤集錄》。序言裏談到他編寫動機和過程說:他常常想到,審案的失誤,大多發生於開始時的差錯,檢驗鑒定搞得不對,這是由於經驗不足的緣故。因此他就廣泛采集從《內恕錄》以來近世流傳的各家書籍,加以綜合提煉,校勘訂正,並增加進去自己的意見,匯編成書,名叫《洗冤集錄》。他並期望這本書能起到“洗冤澤物”、“起死回生”的作用。曆兩年,書編成以後,奉旨頒行。於是這部著作便成了當時乃至曆代審判官員案頭必備的參考書。
宋慈的《洗冤集錄》現在流傳的有四卷本、五卷本,內容豐富,範圍比較廣,牽涉到解剖、生理、病理、藥理、診斷、治療、急救、內科、外科、婦科、兒科、骨科等各方麵的知識,有很多精辟的敘述。和近代法醫學比較,不但論述的項目和範圍基本吻合,而且內容也具備了現代檢驗方麵所需要的初步知識。例如在生理、病理、內科學方麵,《洗冤集錄》指出,屍體上有微赤色的斑痕,是死後因血行停止、血液墜積而形成的屍斑,並且指出屍斑和屍位的關係。以屍斑斷定死狀確實具有法醫學上的意義。它還告誡驗屍前要洗卷,就是用皂角水洗屍後。用米醋、酒糟、白梅、五倍子等局部罨洗,以預防檢驗時感染傷處,致使創痕發生變化;另外記載了斑疹傷寒致死一定有紫紅斑;破傷風致死一定是口眼喝斜,拳手縮足。它在縊死急救法中介紹了類似現代的人工呼吸法。這些都是很科學的。又如在解剖、外科和骨科學方麵,《洗冤集錄》對人體全身骨骼部位和作用作了詳盡說明。它記載了新鮮創口的處理方法,提出對有些創口要采用擴創手術,說“毒蛇能斃人,……急以利刀去所齧之死肉”。還記載了診斷治療骨折、用夾板固定傷斷部位的方法。這些都是合乎科學道理的。對於檢驗屍骨上的生前傷,提到使用黃油新雨傘,罩定屍骨,迎日隔傘看,傷之在骨內的就毫發畢露。這一方法完全符合光學原理,因為不透明的物體在陽光下所顯示的顏色,都是選擇反射的結果,而光線通過黃油傘,能吸收一部分足以影響仔細觀察的光線。這和現今應用紫外線罩射屍骨檢查傷痕,原理是一致的。又如在毒物學方麵,《洗冤集錄》列舉了許多毒物的名稱,如鼠莽草、巴豆、砒霜、水銀、菌蕈、河豚等。它還記載了許多服毒後中毒的症狀和解毒的方法。例如提到“中煤炭毒,土坑漏火氣而臭穢者,人受熏蒸,不覺自斃,其屍軟而無傷,與夜臥夢匿不能複覺者相似。”可見我國在很早的時候,就發現一氧化碳中毒的事例了。還提到虺(hui)蝮(虺,是古書上說的一種毒蛇;蝮,就是蝮蛇,體色灰褐,頭部略呈三角形,有毒牙)傷人,“其毒內攻即死。立即將傷處用繩絹紮定,勿使春人心腹。令人口合米醋或燒酒,吮傷以拔其毒,隨吮隨吐,隨換酒醋再吮,俟紅淡腫消為度。吮者不可誤咽中毒”。我們知道,凡是被毒蛇咬傷,在傷處的上部位,采用上行段血管局部結紮辦法,防止中毒的蔓延,在今天來說,也是一個重要的措施。用“吸吮拔毒”的方法有一定的危險性,這在書中已提起注意,並采用口含燒酒以達到口腔消毒偽目的。在當時的條件下,提出這樣的辦法,確是難能可貴的。另外提到“砒霜服下未久者,取雞蛋一二十個,打入碗內攪勻,人明礬未三錢,灌之,吐則再灌,吐盡便愈。但服久,砒已人腹,則不能吐出。”砒霜的化學成分是三氧化二砷,中毒後很容易由胃壁吸收入血,但砒在胃裏遇到蛋白質,會產生凝固作用,變成一種不溶於水的物質,毒性就不容易被胃吸收入血了。明礬可以催吐。這種催吐洗胃、蛋白解毒的方法,是很符合科學原理的。在檢驗服毒的方法方麵,書中提到“用銀釵,皂角水揩洗過,探人死人喉內,以紙密封,良久取出,作青黑色,再用皂角水揩洗,其色不去。如無(毒),其色鮮白。”這種方法對於初步檢驗有毒硫化物還是有效的,因為硫化物遇銀釵後,會產生黑色的硫物銀。
總之,《洗冤集錄》中的許多內容是有科學價值的。當然,由於曆史條件的限製,當時科學還不夠發達,因此書中有些論點不切實際,對某些現象的觀察不夠嚴密,缺乏科學根據,甚至帶有迷信色彩,這也是難免的,我們應當分清它的精華和糟粕,有批判地予以繼承。
《洗冤集錄》從十三世紀到十九世紀沿用六百多年。元、明、清三代的法醫學著作大都以《洗冤集錄》做藍本,有的對內容加以引證,有的就原丈加以訂正,有的對理論加以考釋,有的補充一些事例。屬於這類著作的有元武宗至大元年(公元1308年)王與的《無冤錄》,明末王肯堂的《洗冤錄箋釋》,清初曾慎齋的《洗冤匯編》,嘉仍慶元年(公元1796年)王又槐的《洗冤錄集證》,道光七年(公元1827年)翟中溶的《洗冤錄辨正》,光緒年間沈家本的《補洗冤錄》等。宋慈的《洗冤集錄》,影響所及還超出了國界。清同治元年(公元1862年),荷蘭人把它譯成了荷蘭丈本,1908年法國人又從荷蘭文本譯成法文本,以後又譯成德丈本,此外還被譯成朝、日、英、俄等國文字。這是我國法醫學史上光輝的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