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紀西歐封建莊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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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世紀時,在西歐各地盛行莊園經濟。莊園是這個時期西歐農業生產中的一種特定的組織形式。中世紀初期,西歐國家的生產力都很低下,封建主主要依靠自己的地產生活,所以國王、教會和大封建主都建立莊園。典型的莊園一般是一村一莊,但是也有一些大的莊園可以包括幾個村莊,當然有些小莊園也隻有一個村莊的一部分。莊園土地一般分為領主自營地和農民份地,有的也包括部分的自由地。農民份地由分散各地、相互交錯的條田組成,耕作時各地條田統一輪流進行。另外,莊園上還有供集體使用的森林、牧場、水塘等。莊園是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形態,莊園生產主要是為生產者自家和領主提供生活資料,莊園的產品很少拿出去賣。莊園裏有手工作坊、磨坊和烤麵包坊等,可以生產各種生活和生產所需的物品,除非萬不得已,莊園很少出去采購,隻有少數莊園不能生產的物品(如鹽、鐵等)才從城市購買。
    莊園的農業生產實行三圃耕作製,即把耕地分作春播地、秋播地和休耕地三部分,輪流耕種。休耕地和收獲後的耕地作為公共牧場,集體使用。莊園生產者主要是農奴,此外還有自由佃戶、雇工和奴仆等。農奴除耕種自己的份地外,還須無償地為領主耕種自營地。農奴大部分時間要為領主勞動,一般每周3―4天,農忙時增加。農忙時必須優先完成領主自營地的耕作義務。這就是所謂的勞役地租。此外,農奴還必須交納各種捐稅,如人頭稅。結婚稅、死手捐(即財產繼承稅)、什一稅(向教會交納的宗教稅),農民使用領主的磨坊、烤麵包坊也得交稅。租稅之外,還須繳納各種貢物並服勞役,如獻納家禽、雞蛋、酒及其他土特產品,雜役如修橋、築路、砍柴、運輸、蓋房等等。為了強製農奴從事這種無償的繁重勞動,封建領主對農奴擁有行政和司法權力。莊園領主派管家主持生產,監督農民勞動,並設置莊園法庭,以加強對農民的控製。莊園法庭每年召開數次,主要審理農奴與封建主之間的糾紛,以保護領主的利益。另外也審理農奴與自由農民之間的一些糾紛或農民違犯公共利益等案件。一般判決多處以罰金,而罰金則歸領主所有。所以司法權是一項有利可圖的特權。封建主對其領地上的農奴擁有行政和司法權力,這是中世紀西歐封建製度的一大特點。英國的莊園是中世紀西歐莊園的典型。13世紀時,英國的莊園經濟達到鼎盛時期。當時,英國生產力有了發展,農業進步,商品貨幣關係擴大,封建主普遍對領地的經營予以更多的注意。所以莊園得到發展,其組織機構也更為完善。14世紀以後,由於城市和商品貨幣關係發展,有的領主逐漸放棄自營地,采用出租莊園的辦法,並把勞役地租折算為貨幣地租。與此同時,農奴的依附關係也逐漸鬆動,直至獲得人身自由。莊園製日趨解體。那麽,莊園製、農奴製和勞役地租製在西歐封建社會上普及程度是怎樣的呢?這是史學界爭論的一個問題。現在一般認為,莊園經濟實際上隻是中世紀西歐封建經濟的一種代表形式,但並不是唯一的。以莊園製最為發達的英國為例,封建地產的經營並非隻有莊園一種形式,此外還有敞地製和租佃製;莊園裏的土地除領主土地和農奴的份地外,還有自由地;莊園裏的生產者也並非是清一色的農奴,還有自由佃戶、雇工等;勞役地租也並非是惟一的形式,與其並行的還有實物地租和貨幣地租。13世紀,英國莊園製極盛時期,中部5郡(牛津、劍橋、亨廷頓、貝德福、白金漢)莊園占耕地麵積最多不過80%,其他地區莊園則較少,如東盎格利亞(諾福克、色福克、埃塞克斯郡)是自由農民集中地區,他們租佃封建主土地,隻交納貨幣地租。肯特郡的莊園更少,那裏的農民一直是自由的,領主的自營地大都用雇工,而無農民勞役。北部的幾個郡,如諾森伯蘭、達勒姆、坎伯蘭、威斯特摩蘭、中肯等,中世紀時還是蘇格蘭人經常出沒的地方,英國封建主勢力不大,莊園很少。至於西南的德文郡和康沃爾郡,多森林沼澤,畜牧業發達,且富礦產,莊園也很少。由此可見,莊園的本質因素,應是領主自營地和農奴份地同時存在,實行勞役地租,即勞役製莊園。由於實行勞役地租,提出了領主對生產者人身強製的必要性,因而領主要擁有行政和司法權力,以加強對農民的控製。因此,勞役莊園製是經濟與超經濟強製權力相結合的一種特定的農業生產組織形式。這種莊園隻是中世紀西歐的一種重要的農業生產組織形式,但不是惟一的生產組織形式,此外還有許多自由地,實行租佃製經營方式。農民並沒有完全農奴化,社會上還存在許多自由農民,即便在莊園裏,除農奴外還有自由佃戶和雇工等。至於勞役地租也隻是莊園製地租的一種重要形態,在社會上並不占據支配地位的優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