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歐封建社會(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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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王冠、塗油禮與國家――封建政權
政府衰頹有兩條普通的渠道:就是
當它經曆萎縮時,或者當國家分解時。
――盧梭(法)
是的,國家解體了,權力被分割了,社會出現了所謂的普遍無政府狀態。然而西歐社會仍然存在著作為國家象征的國王及其政府,並且王權與政府的權力和職能在不斷得到加強和發展。一個即使是極其混亂無序的社會,同樣存在和發展著權力和秩序。正如11世紀沙特爾主教富爾伯特所言:假如沒有土地、人民和國王,王國就將不存在。
一、國王與王權
西歐王權發展經曆了幾個階段,各階段均特征明顯。我們擬從加洛林帝國解體前後來區分之,至於晚期中世紀的發展則基本不屬於封建社會的典型形態,故略而述之。
加洛林帝國解體前的西歐王權
神授與民選國王從何而來?國王是幹什麽的?曆史唯物主義認為隨著私有製的發展、階級的出現,國家這一機器也隨之出現,作為國家機器的執行者的國王也隨之產生。原始日爾曼部落社會的發展基本上與此相符合。當然更為具體的曆史考察也是必要的。
讓我們先來看一看8世紀愛爾蘭的一則有關國王生活的文獻:周日,飲酒;周一,處理人民之間的爭訟;周二,田獵;周三,騎馬比武;周四,賽馬;周五,審判;周六……上麵文獻有兩點值得注意,一是國王的騎馬比武,一是處理人民之間的爭訟。它們揭示國王的作用正是維護國家的安全保證國家的秩序,他是國家的保護者、法律的製定者和審判者。正是這兩點決定了日爾曼人有關國王的觀念:神授與選舉的同時存在,並行不悖。日爾曼人相信"王"是有神性的,是神的恩賜者,故他們能夠在世間行使統治,戰無不勝。並且這種神性是王這一家族成員都具有的,不限於某一人,所以在許多時候,這些有神性的王室家族成員都可以為王,隻要得到人民的同意。這就是神授與民選的原則。羅馬曆史學家塔西佗早在公元1世紀就提到日爾曼人的國王是按其高貴出身來推舉的。到了克洛維(481-511在位)為王的時候,他也是在全體人民大會上被選舉為國王的,但他的祖先可追溯到傳說中的半人半神的墨洛克(墨洛溫王朝也因此而得名)。當然克洛維皈依基督教也加強了他的神授特征。矮子丕平要謀取墨洛溫王朝的江山,雖然得到了"人民(其實是那些大人物)"的支持,他的家族控製墨洛溫王室,自任宮相已經幾代人了,但他們為自己未具有神性而苦惱,而不得不以土地去換取羅馬教皇對其神性的確認。然後丕平才在751年蘇瓦鬆大會上被全體人民一直推舉為王,加洛林王朝也就得以建立。所以在具有神性的王室家族中挑選國王是早期中世紀西歐各日爾曼王國的通行原則。神授與選舉在此相輔相成,沒有神授就沒有成為國王的可能,而沒有選舉也就沒有成為國王的可能。國王的登基是神的旨意,而國王的選舉正是為了履行神的旨意,使英勇善戰的國王登上王位,其赫赫的戰功與偉大的人格則證實了神的正確。
除了習俗的認可,王室家族的神性更被基督教會的認可所加強。王權神授的理論在早期中世紀的基督教神學家的著作中都有反映,他們認為國王是上帝在世間的代表,是教會的保護者。為確保這種神性為人民所承認,故在國王登基儀式上有突出的表現。教皇及大主教學習古代希伯來人國王的宗教儀式――塗油來為西歐各國國王加冕,這就是著名的塗油禮。塗油禮在7世紀西班牙西哥特王國中已經采用,8世紀加洛林王朝的締造者矮子丕子也采用之,而800年查理曼在羅馬加冕為皇帝時的塗油更為著名。塗油的一般儀式是以聖油塗撒在國王光光的前額、前胸、後背及身體的其他部位。聖油是植物油與一些香料混合而成。橄欖油是其中的重要成分,地中海周圍盛產之。塗油禮的神聖性表現在此後國王的登基都必須進行,而且隻有國王才能進行之。在封建割據時期,王權盡管衰落,各地的大公國的首腦在權勢、實力上有時超過國王,他們因此也進行一些諸如接受手杖、加冕等儀式,但他們惟獨不敢行使這種塗油禮。
登基儀式一般應該由選舉、宣誓、塗油、加冕等4項內容相成。選舉顯然不是所謂的民主選舉,而是神的選舉。宣誓儀式體現了國王的神性更體現了國王的民選特征,許多時候宣誓是國王與僧俗兩界貴族的口頭契約。宣誓是各國國王登基時的通例,雖然誓詞因人因事因時因地而有所改變。宣誓之後是祈禱。國王在眾教士祈禱唱頌時必須拜服在神的麵前,然後他從大總管手中接過他的絲綢禦靴,從公爵等貴族手中接過金馬刺。然後是塗油。塗油之後,其人已經成為正式的國王但他還要完成最後的加冕禮。在眾人的歡呼聲中,國王穿上他的潔白的緊身短衣,從貴族及主教手中接過寶劍、指環、權杖,最後是王冠。許多時候加冕是國王與王後一起進行的,當他們二人都戴上王冠之後,儀式基本結束,最後是宗教意義上的聖餐禮。故與塗油禮相承的加冕禮所揭示的是國王的權力與神性在人間的體現。它以所謂有神性特征的權杖、寶劍、指環及王冠等無生命的東西為象征。神授與民選的兩大傳統實際上是為上層社會所操縱的,但它們的真正根源在於日爾曼及羅馬社會中間。這種傳統也一直紮根於西歐諸王國中間,如形成於10、11世紀的《羅蘭之歌》對偉大的查理曼的讚美就有這種體現。查理曼的英武、慷慨及仁慈以及他對上帝虔誠熱愛是作者所極力稱頌的。查理曼是上帝的保護者,故上帝派天使來與他會談,上帝幫助他戰無不勝。如某次戰鬥中本應落山的太陽一直停留在空中,直到他取得勝利為止。這些都表明人們對其作為國王的神性的認同。最典型的表現國王神性的例子來自國王神奇的治愈病人的能力。早期有這樣能力的人多是聖徒或大主教、主教之徒,國王擁有這種能力自然得益於塗油加冕之功。早期國王有手到病除、治愈各種疾病之功,某人有病,國王禦手一模就能解除病人的痛苦。後來則僅限於治愈瘰鬁病、淋巴結核之類的疾病。而愚夫愚婦們竟至相信摸一摸國王的衣服就能使土地增產豐收,於是當國王經過時,常常有當地農民們仁立道旁,翹首以待,躍躍欲試,期盼能一摸國王的禦衣。是否增產了,史無記載,不得而知。
神授與選舉雖然並行不悖,但同樣充滿著鬥爭。許多時候神授與民選是脫離的,矛盾的。選舉的原則反映的是民眾的觀念思想,有自下而上的特征。國王是人民選舉的,故國王應該對人民負責,他的命運也應該由人民所決定,尤其是新王的確定應該由人民來選舉決定,而不能傳子傳孫。而所謂的神授的理論觀念一方麵得益於日爾曼人的神性傳統,一方麵得益於教會的神學理論,於是王位應該自上而下的繼承,由上帝決定,故繼承製得到發展。在加洛林解體前事實上是神授與民選較量又並行的時期,基本原則是家族的集體繼承,國王個人則由選舉產生。並且繼承占主導,選舉隻是形式。所謂選舉也是幾位有實力的僧俗大貴族妥協的結果。最為典型的是當被選舉者實力相當時,人們往往避免選舉,於是出現所謂共治的奇怪現象。如查理曼與其兄弟卡洛曼的共治,二人關係一直很僵,幾乎發生戰爭,後因卡洛曼暴卒才得以避免。虔誠者路易死後,國家則在幾個兒子的不能共治下而崩潰。因此,如英國學者烏爾曼恩所言,神授與選舉的傳統在不斷發展變化,先是民選占主導,後來讓位於繼承的原則(即神授原則),再後來(即我們所說的封建時期)又是民選的原則為主導,並且這種上行理論逐漸取代下行理論而在原始歐洲與新歐洲之間架起了橋梁。
王權與統治國王的力量從何而來?從理論上來看,上帝賜給他以神性,人民授予他以權力,故國王有強大的力量。但實際運行中的情形則仍然是實力的問題。國王的力量來自他的實力,這種實力是多種因素作用的結果,如經濟基礎、社會關係、法律保證及意識形態等方麵。
第一,王權統治的經濟基礎。
西歐諸王國主要依靠由國王控製的中心地區來進行統治。每一個王國都有一個中心地區,它為國王所直接控製,那裏有國王的大片領地及森林等。而周邊地區對王國的貢獻相對較少,隻有些來自各地區的奉獻而已。如倫巴第王國的中心是今意大利波河流域,英國西薩克森國王控製的是其先人自5、6世紀以來從布列吞人手中獲取的索美塞特地區。8、9世紀的奧斯特拉西亞王國控製的是奧惟多周圍的腹地。法國加洛林王朝控製的是今默茲和摩澤爾河流域的土地。這些地產是王家力量最為持久的基礎與保障。王家的軍隊能從這裏得到糧餉、裝備,國王及其家庭能在此生活、工作與休息。它是王國事實上的首都。如倫巴第的帕威阿、奧斯特拉西亞的奧惟多以及查理曼時期的阿肯都是。同時,國王直接控製的領地是在不斷變化的,或者因為婚姻或者因為戰爭,國王的直接控製領土可以不斷擴大,這也就擴大了王國的統治基礎。國王的力量來自其經濟實力但不僅限於直接控製的土地。那些動產也是他進行統治的基礎。如金、銀及其他貴重器皿。在加洛林時期,搶劫與貢獻是皇家收入的兩大主要形式。查理曼的傳記作家艾因哈德記載,790年一次勝利搶劫使亞伐人的滿車的財寶盡為法蘭克王國所有,使王國一下子由乞兒變成了富翁。而未被查理曼征服的比勒方棠人必須稱臣納貢,且貢獻很重。像這樣的搶劫與納貢之事很多,以至查理曼的宮廷中貴重物品非常之多。
與羅馬時期相比,墨洛溫和加洛林時期的法蘭克經濟是一種自然的農業經濟。當時,古拉丁文詞匯"購買"已不複可見,而代之以"物物交換"這樣的詞語。而且在墨洛溫時期流通的黃金到8世紀的加洛林時期已經不再以交換手段出現於公眾麵前,隻有像查理曼的宮廷中才存有一些。至於那些金銀匠、製玻璃匠等高級手工業者,或者來自意大利或者來自拜占廷,說明帝國境內的手工業發展極為落後。雖然查理曼帝國與東西方許多地區都存在貿易,如與西班牙、愛爾蘭、萊茵河流域等,但都很有限。國王及王國的實力也就同樣有限,它直接控製的地域有限,而對間接控製的那些地區則由於各種條件的限製很難發揮作用與影響。許多地區國王一生都沒有訪問過。而與地方貴族鬥爭的結果,或者壯大國王的領地與力量,或者相反。
第二,王權統治的社會關係力量。
早期中世紀西歐諸王國的統治力量在某種意義上是一種集體的合力。親屬關係對王國的運行有著重要的作用。親屬關係的存在可以加強政治上的連結,但也有可能破壞王國的統治。如克洛維為謀求家族的王位而采取各種手段將其有競爭力的兄弟、子侄殺死。查理曼則把那些反對者或者殺死或者刺瞎眼睛,或者砍斷肢體,或者強迫他們剪去頭發,進修道院做僧侶。可見權力會毒害人們之間的親情。
婦女在早期中世紀政治生活中的重要性一直為人們所忽視,其實她們是國家與國家之間,家族與家族之間,家族內部之間重要的聯係紐帶。婚姻是戰略,婦女是籌碼。婚姻的任何變化都會引起國際形勢的巨大變化。在查理曼早年的國際關係中,倫巴第王家的婦女發揮了關鍵作用。倫巴第王德西德留斯將其3個女兒分別嫁給了倫巴第公爵、巴伐利亞公爵和查理曼。第四個女兒則成為某修道院的院長。當查理曼拋棄其倫巴第的妻子後,引起她的諸位姐妹的憎恨,所以查理曼並沒有實現其以婚姻控製倫巴第的企圖,他在那裏遭到頑強的抵抗。巴伐利亞也是經過長時間的征戰才於788年被征服的。但是,查理曼與阿勒曼尼王的女兒結婚則使他對阿勒曼尼的統治合法化。因此,加洛林諸王多為自己及其諸子們從諸貴族世家中尋找妻子,日爾曼人路易的3個兒子分別與巴伐利亞、薩克森和阿勒曼尼的3個女繼承人結婚。而禿頭查理則為其兩個兒子自紐斯特裏亞和阿奎丹尋找新娘。王後在管理王室家庭日常事物等方麵起著重要的作用。相夫教子,管理侍從人員、管理王室地產等都是王後的職責所在。王後對國王及國家政治的影響也不容忽視。從理論上國王應該隻有一位王後,但實際上可能會不一樣。當時國王同時擁有幾位妻子不算什麽,人們也並不奇怪。能夠頭戴王冠的王後隻是一位,國王休妻之事常有,卻也常常引起許多問題。加洛林國王羅退爾二世控告其妻子有通奸行為,而決定離婚,另娶其情婦為妻。這件事最後使整個歐洲都被卷入,羅退爾本人及其第二個妻子都被教皇處以開除出教的絕罰。所以這樁離婚事件不僅是一樁醜聞,更是一個災難。
在王國政治生活中另一重要角色是國王的諸子,他們是王國中極富變動的因素,是一支不可預測的力量。有時他們可能是王國的穩定力量,有時則可能是一種破壞力量。潛在的對王位及土地財富的欲望常使他們做出驚人之舉。幾乎沒有國王能夠避免這種來自最親近者的反抗。查理曼與其兄弟卡洛曼的關係一直很糟,卡洛曼死後其妻及二子逃亡帕威阿,這被認為是導致查理曼對倫巴第進行征服的主要原因。禿頭查理的兒子卡洛曼的反叛最為危險,他在貴族們的支持下舉起旗幟反抗其父親,結果因貴族們的拋棄而被俘,最後被弄睛眼睛。這樣的內訌常常使王國陷於分崩離析之中。英格蘭的諾森布裏亞和麥西亞就是這樣內亂的犧牲品,丹麥和墨洛溫王朝也同樣如此。最後加洛林王朝也是如此下場。導致這樣內亂的一個根本原因是日爾曼人的共有與共享的觀念。土地財產都可以在諸子中間分割,國家也同樣可以。當丕平死後,查理曼與其兄弟卡洛曼得以繼承王位的一個先決條件就是他們平分全部國土。後來虔誠者路易還沒有死就將土地分給3個兒子,引起他們之間的內戰。但是成功的管理與安排也能夠避免這樣的內亂所造成的惡果。如西薩克森諸王是在國王生前就公開宣布得到認可的安排,而且貶低那些國王的妻子,隻要她們有可能再生產出對王位產生威脅的後代。提名也是一種方法,它否定了其他遺子對權力的要求。那些沒有被提名者自然無權進行權力的角逐,但他們能夠安全地生活。如查理曼先給其長子丕平以提名的權力,790年又解除了這種繼承權,在丕平792年的反叛被鎮壓之後,丕平被送進了修道院。查理曼就是以這種將諸子不斷送進修道院的方法來使他們退出王權的競爭。影響國王及王室政治的還有外戚,他們因為婚姻進入宮廷,此外還有貴族家庭的子弟進入宮廷,他們成為國王的待從。對所有國王來說,最大的危險來自貴族們的陰謀反抗。英王阿爾弗烈德大帝的法律特別強調指出:"任何陰謀謀害國王生命的人,他應以自身的生命作為賠償。"因此,在王權發展中,社會關係猶如雙刃劍,既能夠穩定和加強王國的力量,又可能破壞甚至瓦解國家。
第三,王權統治的行政管理力量。
國家的良好運行依靠行政係統的相對健全。但早期中世紀國家的統治相對弱小,這不是指觀念上而是指實際上的統冶。查理曼每征服一地,自然將其視為自己的領土,他也有"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心理,但實際上每一個國王所統治的直接地域是極其有限的。據雲,一愛爾蘭國王的袖珍王國隻有約方圓50公裏,這樣他才能走訪每一個村落,處理他們的個人糾紛。對地方的控製就需要依靠各地的大貴族,如公爵、伯爵等。英國早在9世紀就已經有了郡的行政區劃,郡的統治主要由一個軍事首領"埃爾德曼"和一個郡長"舍裏夫"共同構成。國王依靠他們來統治國家。像軍事首領、郡長和伯爵這樣的人物是國王統治的代理人,是國王與其人民之間的重要中間人。他們的任務有三:其一,維持地方上的社會秩序如開辦地方法庭、公正地處理地方事務,懲治罪犯等;其二,照看該地方上的王室地產;其三,當國王作戰時,招集人手為國王幫忙。當然還有其他任務,如向王室貢獻財富,接待王室成員的拜訪等。他們與王室的關係是在長期的曆史發展中形成的,如被征服之後的臣服,王室成員被派往某地任首領,形成"下國"等。但這種關係是不穩固的,中間人常常不聽召喚,不忠不孝之事時常發生。為了鞏固國王對全國的統治,加洛林帝國時期開始將他們這些中間人變成國王的直接封臣。國王希望通過與他們締結封君封臣關係來維持他們對國王的忠誠。加洛林以此方法的確在一段時間中維持了國家的統治,至少在查理曼生前國家保持了相對的統一與強盛。但是它也埋下了國家分裂的禍根、起初,伯爵被派往各地任職的時間為一年。不久他們就出錢購買繼續任職的權力。早在克洛維的孫子的時代,就有這樣一個事例。奧塞爾城的伯爵派其子攜帶銀錢給貢特蘭,企圖繼續他的職位。這個兒子也曾為自己出過錢,並取得了他父親的位置。所以伯爵爵位慢慢可以繼承了,他們在地方上的統治儼然是一個獨立的王國。一些文獻中提到加洛林國王隻能統治奧惟多,而伯爵們統治他們自己的領地。國王要想遷移或調動他們幾乎是不可能的。即便在英國國王對郡長及軍事首領的控製也不能說是成功的,阿爾弗烈德大帝曾下令讓軍事長官們學文化,說不學會讀書就將失去其職位,但實際上絕大多數人目不識丁,卻仍在其位。
嚴格說來,早期國王周圍沒有現代意義上的國家官僚係統,王室成員就是國家的官員。我們所看到的許多官員隻是國王及其家庭的侍從人員;隻消聽一聽他們的名字就可以知道。如英國盎格魯薩克森時期有"司膳",負責供應王的飲食;"司宮"負責監管王之寢室、衣櫥及王的財寶的收藏;"司廄"負責管理馬匹及王之巡行,是一個弼馬瘟;"神甫"則是宮廷為王祈禱者;"總管"負責整個王廷的供應;"司警"既照管王的馬匹也負責國王的軍事行動。其他有森林看守者、養獵鷹者、狩獵者、看門人。他們所負責的諸多事物就是國王及其宮廷的事物,很少能從中看出他們的國家官吏的特征。但他們也在逐漸演變為國家的官吏,他們的政府性質越到後來越明顯。他們在王廷中處理各種事物,重要性日益顯著。
早期中世紀國家的管理仍然保留有日爾曼人原始民主的遺風,國王的統治不是獨裁專製。"人民"有權利和義務為國王貢獻力量,於是在英國有所謂的"賢人會議"。賢人會議真正開始於7世紀,8、9世紀的文獻中經常提到它。會議由國王負責招集,一般是在重大的節日如複活節、降靈節、聖誕節。一般一年一次,也有例外。賢人會議的人數不定,30多人最為常見,但931年11月的一次英國賢人會議人數達100,有坎特伯雷和約克兩大主教,有兩位來宮廷觀光的法國王子(自然是賢人了!),17位主教,5位修道院院長、15位軍事首領及59位顧問。看來國家的賢人已經網羅殆盡了。賢人會議處理諸如發布宗教條例、製定法律、討論稅收、審判案件等重大事情,作用甚是不小。大陸上的加洛林法國及其他王國也有類似的集會。794年查理曼在法蘭克福的大會議的議事日程表包括,清算792年的叛亂事宜、甄別忠誠者與非忠誠者、處理饑荒事務、穩定物價、懲治投機者等等。加洛林帝國大會議的規模更大,如843年5月的凡爾登會議參加者逾千人。有時人數太多,房屋不夠居住,就搭起帳篷,夏天的集會更是如此。帝國統治者們在這裏處理國內遺留下來的各種問題,討論和製定國家的一些重要方針政策,所以可稱為公開的集體辦公會議。由於它的規模可大可小,時間可長可短,地點也隨時改變,故對於處理國內問題有相當的靈活性。但是,也正是由於它的召開不定期不經常,致使各種事情積壓,難以得到迅速的處理,也就影響到國家的安寧。如792年丕平的叛亂直到794年的大會議才得以處理。
從上文的分析介紹中可以看出早期西歐諸王國王權的發展表現出如下一些共同的特征:首先,王權是神授與選舉的結合。其次,王權是在多種力量作用下進行統治的,這就決定了王權的原始性質與王權的不成熟。最後,王權是弱小的。
10-13世紀西歐各國王權的發展
如果說加洛林帝國解體前西歐諸王國的王權發展還有些共同特征的話,那麽解體後的西歐王權發展已經不能進行普遍意義上的概括了。在此我們從法、英、德等國的發展來描述和分析之。
法國王權10-13世紀是法國王權發展的關鍵時期。這是一個由弱到強的發展時期。
法國加佩王朝早期的弱小,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麵。第一,由於加佩王朝是選舉產生的,故始終存在著王位繼承穩定性的問題、早期加佩諸王所努力的是如何使王位留在加佩家族之內,如何贏得那些選舉他們為王的國內"最好"的僧俗貴族的支持。一是僥天之幸,加佩王室幾百年男性子嗣綿延不絕;一是自休?加佩開始,就實行兩王共治的統治與繼承方式。當休?加佩於987年被選舉為法國國王時,他所要做的就是如何使王位能夠在其家族中世襲。法國大貴族的選舉並不是想讓王位在加佩家族中世代相傳,再說加洛林家族的後裔仍然存在。因此在很長一段時間,法國實行的是提名製度,即國王生前就提名自己的某一位兒子為王,在得到大貴族們的認可後,就對其進行加冕。故二王共治、父子共治的情形在法國持續了很長一段時間。在老王駕崩、新王登基時又有一次加冕宣誓儀式。這是早期加佩王朝為鞏固其統治贏得貴族們的支持所采取的重要步驟。這種奇特的共治,事實上仍是選舉與神授原則結合的產物,它也是王權力量弱小的產物。它反映的是國王在很多時候必須聽命於國內"最好"的人――大貴族及高級教士們。休?加佩一即位就提名其子羅伯特為王以分享王位,雖然遭到一些人尤其是教會高級人士的反對,但還是在同年聖誕節於奧爾良大教堂為其加冕而成為國王。此後羅伯特又提名其第二個兒子為王,並在蘭斯加冕。它是一個奇怪的現象,當時人也對這種"父親還活著時就讓其子成為國王"的做法感到不解。並且,它也引起了許多的矛盾。有時候補國王的提名是由大主教與大貴族們來操縱的,但許多人不願意幹預此類事情,顯然它是一種政治賭博,一旦做出決定就必然得罪其他有權利繼任國王的候選人。富爾伯特主教來到法國王廷提名羅伯特的二兒子亨利為王,這就引起國王的女兒康斯坦斯的憎恨,以至富爾伯特在亨利即位時都不敢來到現場。然而,這種共治在很長時間內保證了王位的穩定繼承,總算使王位在加佩家族中延續數百年(9871328).並最終發展出長子繼承製。直到菲力普?奧古斯都(1180--1223在位)時,他確信自己的力量很強大了才對這種提名選舉國王敢於不屑一顧。這一形式所反映的正是所謂的選舉原則,它是各種力量對比較量之後的必然結果,國正在這一過程中既是主動者又是被動者。如當時人所言;"王國從來沒有以世襲的權利做出它的選擇。沒有傑出的智力、過人的謹慎以及高貴的體格,沒有虔誠的信仰和偉大的心靈的公正,就不能登上王位"。
第二,王室經濟實力弱小和國王對國家控製的軟弱。與加洛林時期相同,加佩王朝諸王也是靠自己的收入生活。但其直接控製的領地相對較小。987年法國的政治地圖很能說明這一點。加佩王朝直接控製的領地在今法國東北部,西部和南部以塞納河為界、東部以默茲河為界、北部到施爾得特海岸,即今法國巴黎以北的一片地區。當時人要到"法蘭西"去,就是指這一地區。法國國王就靠這一片土地生活,與當時的大公國相比,甚少優勢可言。這種情況在後來不但沒有好轉甚至更加惡化。法王菲力普?奧古斯都時期王權已經有所發展,但其直接控製的領地卻越來越小,隻有巴黎周圍被稱為法蘭西島的一塊不大的地區。加之地產的管理不善及當時技術條件有限,國王的實力之弱小是今天的人們難以想象的。一個國王沒有較為穩定的都城,巴黎在當時很落後,遠遠沒有奧爾良、蘭斯等地方重要和繁榮。國王仍然過著所謂的巡遊生活,帶著他們不算小的王室(所謂王室的官員也就是國家的官員)作就食的巡遊,以利用其領地上的各種資源。為了吃到波爾多的酒、巴黎的葡萄,國王們不得不進行從宮殿到宮殿、從修道院到修道院、從莊園到莊園的旅行。在每一處領地上享受來自地方上的招待,吃喝殆盡,立即換一處地方。至於王室官員多是幹些勤雜勞役之徒,他們治理國家的能力可想而知。而賢人集會這樣的議事辦事機構又不常設,其作用也就很小了。國王對國家的控製也自然相應弱小。
第三,在封君封臣關係下,法國是一個封建國家。國王不能控製其手下眾多的封臣,後者發展出獨立的各種權利。加洛林王朝的統治者首創封君封臣製是為了加強國家對地方的控製,但與他們的初衷相反,各地封臣在發展中坐大,反而構成了對國家權力的威脅。加佩王朝的封君封臣製發展,先是在各地形成了幾個大的公國、伯國。下麵一份菲力普?奧古斯都時期的法國政治地圖能夠反映此種封建割據、諸侯國林立的情形。[地圖(124kb]
從圖中可以看出12世紀末、13世紀初法國計有公國伯國十幾個。有諾曼底公國、奎因公國、勃艮第公國、布列塔尼伯國、安茹伯國、圖盧茲伯國、香檳伯國、佛蘭德爾伯國、布魯瓦伯國等,此外英國作為封臣在法國也占領有大量的土地。這些公國伯國是事實上的王國。各公爵伯爵有著獨立的各種行政、司法、經濟權利,不受法國國王的控製。他們常常與弱小的法國國王發生矛盾,不聽國王的指使與召喚,盡管國王是事實上的最高領主。菲力普一世(10601108在位)因其王權弱小受到自19世紀以來的曆史學家的嚴厲批評。當菲力普在奧爾良即位加冕時,後來成為英國國王的威廉一世不願以諾曼底公爵的身份向菲力普宣誓效忠。其他如阿奎丹公爵、勃艮第公爵也照此辦理,拒不效忠。所以,人們認為1060年代是法國封建製度確立的時代,也是王家力量和影響已經衰落的時代。國王的權限僅如其封臣隻能在其領地上行使,政令不出數百裏。國王的領地也因不斷的分封而減少,並且國王的領地多是分散於各個地區的,這又使各地封臣的蠶食相當方便了。更有甚者,在國王與其封臣的關係中,不僅存在封臣力量強大難以控製的現象,而且存在國王成為自己的封臣的封臣的尷尬局麵。當國王從其封臣處領有了某處土地時就會出現這種情形。法國王權的弱小,更進一步地表現為國家對地方控製的削弱。11、12世紀地方堡主力量的興起是其代表,他們是各公國、伯國力量分散於各地方個人之手的結果。在地方上,以城堡為中心形成一定規模的利益集團。城堡的主人在地方武士的支持下以暴力為基礎加強了對地方上人民的統治,這就是所謂的領主權。它說明封君封臣關係已經從最頂層的統治者發展到最基層的鄉村。它標誌著國家對人民統治已經完全讓位於地方領主,是中央權力的真正分割,是王權的真正衰落。法國城堡的數量雖沒有較為全麵的統計,但沙朗特地區現存的150多座建立城堡的小土崗可以說明其數量之多。堡主一方麵負責地方上的安全,如保護居民及旅行者、懲治犯罪(如搶劫、謀殺、偷盜、通奸之類的事)。這是他贏得尊敬和名聲所係,故一般不敢怠慢。而從國家角度來看,這類責任本應屬於國家行政範疇。可見,國家權力的旁落。另一方麵,堡主是地方上的領主,甚至是地方的"國王"。對人民尤其是農民能行使各種特權,如征調農民到城堡及領地上服勞役。據記載昂古雷姆伯爵征調700名男勞動力在僅僅3天的時間內就完成了一個城堡的建築任務。堡主還能夠向農民征收各種苛捐雜稅,這些名目繁多的征稅起先以暴力(即權力)為後盾,漸漸成為習俗,得到一個"壞習俗"之名。人們隻知有堡主而不知有公爵伯爵和國王。
法國王權的加強表現在與這種封建離心傾向的鬥爭,它逐漸使封君封臣製成為最終建立強大王權的基礎。首先努力確立對諸公國的權威。它要解決的問題有二,其一是如何使王位選舉的原則變為繼承的原則。其二如何處理國王與皇帝的關係。對第一個問題的解決是緩慢而逐漸的,它是從提名共治發展到繼承的。第二個問題同樣在逐漸發展中得到解決。加洛林解體後,東部德國與西部法國的統治者基本上是獨立平等的,但隨著德國統治者有了"神聖羅馬帝國皇帝"的頭銜,他們就力圖淩駕於法國國王之上,許多貴族對法國國王的神性與權威也產生了懷疑。為此,當時有許多法國王權的擁護者從羅馬法引證材料,以"國王就是他自己的王國上的皇帝"為基準,來說明國王與皇帝是平等的。而"使君王高興之物就有法的力量"的看法則使人們對國王的權威有了法的依據。此外,加佩王朝努力追溯自己的血緣,強調自己家族與加洛林家族的淵源,以此來給自己的王位套上神聖的光環。
其次,在封君封臣關係上努力確立國王的最高封君的地位。國家的觀念及實體依然存在,國家的代表與象征即是國王。不管封君封臣製的離心傾向有多大,從理論和原則出發,它都是為了加強國王的權威,它企圖以個人關係的紐帶來維係這種權威。對國王的忠誠是封建製度的基石,也是統治的法律基礎。盡管時世變遷、世態炎涼,忠誠的觀念依然存在於從小民到貴族的心中。史學家斯垂爾認為盡管西歐各國封建小國林立,但大的統一的國家觀念並未消失,上自公國伯國之主,下至小民百姓都不認為封建小國是正常現象,也不認為地方公國是最好的行政單位,他們仍然相信和向往王國及帝國。而作為王國和帝國代表的國王及皇帝自然就成為人們尊崇的對象,這就確保了國王在封建等級金字塔中的最高地位。而這種最高領主的地位事實上成了國王權力恢複和強大的最有力的武器。憑借此武器國王可以自由地重新組織安排其國境內的各種領地,以加強王權。即使是為曆史學家所批評的菲力普一世也有這樣的行為。當時阿奎丹的威廉甚至安茹伯爵(他雖然曾一度被納入以教皇為首的反加佩陣營)都對國王保持忠心。雖然,安茹伯爵的妻子離開了他,而去嫁給國王菲力普,也無法改變他的忠誠。他將幼子送到王室撫養,其子在宮廷長大,並在其長兄死後(1106)從國王處接受了爵位。當時國王菲力普及其妻子受到安茹伯爵的隆重的禮儀歡迎。此後加佩諸王都有過同樣的努力。如被稱為第一個"法蘭西國王"而非"法蘭克國王"的路易六世(1108~1137在位)時期被認為是加佩王朝王權興起之時。他在一份文件中要求國內大主教、主教、地方諸侯共同為王國的穩定做出努力。他擬召開傳統的國內眾貴族的大集會。此時已經出現了"君王()"代替"國王(king)"的情形,它表明國家已經成為一個抽象之物,國王的力量已經轉變為無時間限製和永遠不變之物。當法國國王自稱"法蘭西之王"時,標誌著法蘭西作為一個政治實體的來臨。因此,封建製度在某種意義上為法國王權的興起準備了武器。
再次,法國王權的興起得到了教會的支持。教會視國王為上帝所選之人,是受上帝恩賜的人。國王是教會和教民的保護者。在封建割據時代,教會作為封建領土必須靠自己的力量來保護教堂和教民,國王則是幫助他維持這一秩序的力量。教會大主教主持的國王塗油加冕儀式更是加強了國王的神性,使其王權權威為人們所承認。因此,加佩諸王都努力搞好與教會的關係,以贏得教會的支持。國王即位宣誓時都以教會的保護者、上帝的恩賜者的身份出現。
最後,也是最為重要的一點,法國王權的成功依賴於物質力量的強大。如前所述,早期加佩領地非常小,在與諸公國、伯國的較量中難以占優勢,而隻能維持一種脆弱的平衡。但是從菲力普二世(11801223在位,被稱為奧古斯都)時起,事情有了變化。諸侯與國王之間的平衡被打破,國王越來越強大,諸侯則不斷受到削弱。其中首先被削弱和犧牲的是安茹王朝在法國的領地。在英王亨利二世(11541189在位)時,英國在法國擁有的領土有安茹、緬因、都內、諾曼底、阿奎丹、圭勒、加斯科尼、普瓦提埃、波爾多等公爵領地和伯爵領地。亨利二世成了法國中部和西部的主人。這樣龐大的領地不能不引起法國國王的覬覦。菲力普即位之後的一係列行動,如搞好與教會的關係、參加十字軍、沒收猶太人的財產等行為使他贏得了榮耀和財富,也贏得了來自僧俗兩界的忠心。於是他開始進行擴大王室領地,擴大王權的戰鬥。在與英王理查一世及無地王約翰的鬥爭中,菲力普雖然有過一些失敗,但他的封君身份使他處於相當的優勢,並最終擊垮了安茹帝國。到1204年他已經將英國人從諾曼底、緬因、安茹、都內等地驅逐出去。而1214年的布文戰役,約翰戰敗,英國在大陸的領土喪失殆盡。到13世紀中葉,英國隻在承認法國國王為其直接領主的條件下擁有圭勒和加斯科尼兩處伯爵領地。可以這樣說,到13、14世紀法國國王已經可以享受其所擁有的巨大物質財富了,王權已經成為不可抗拒的力量。此後,即使是在封君封臣關係下,王權基本沒有遭到來自地方的有效且有力的反抗。王家力量在逐步而穩定地增長,到菲力普四世(1285-1314在位,被稱為美男子)時達到頂點。法國有人口2000萬左右,而且法國版圖已經形成。此時,法國國王是真正的王國的皇帝。他是最高的封君,其權力的基礎是封建製度。誠如當時的一位法律官員所言,因為"所有的審判都是由國王主持,無論是封土還是次封土,故任一領主權都成了王國不可分割的整體"。國王在封建梯子的最頂端,沒有貴族能夠名正言順地反抗國王。所以,"完全強大的王權已經建立起來"。有人甚至稱法國是中世紀西歐三個發展出中央集權的國家之一。
德國王權中央王權弱小、國家分裂的典型就是德國。應該指出,在加洛林帝國解體之後,法國與德國在王權的發展上基本處於同一起點。但後來卻朝著不同的方向發展,前者走向強大,後者則逐漸弱小,以至國家幾百年間一直分崩離析。
在東法蘭克從加洛林帝國剛剛分離出來的一兩個世紀中,它呈現出較為強勁的王權發展勢頭。先是薩克森王朝的幾位國王成功地阻止了那些公爵領地的擴張,使他們不至於威脅到德國的獨立。國王奧托一世(936-973在位)的即位得到教會和眾武士們的欣賞與認可。他培植教會勢力以對抗世俗大公爵的勢力,他將教會作為王權在地方政治事務的代理人,他完全壟斷了設立教區、建立修道院、任命主教和修道院院長等各種教會權利。這就破壞了諸公爵對其統轄地區上教會的控製,並且使國王與教會之間關係非常親密。教會受到王權的控製,成了國家的支持者,私有教會發展為國家教會。在960年左右東法蘭克已經產生了早期中世紀最輝煌的王家權力與秩序。國王被看做一個人心靈的引導牧師,他同時也是教會的保護者,他可以分享來自教會奉獻者所提供的服務。國王成了教會的夥伴。而且國王王位的神性及其與上帝的親近特征也為時人所強調。國王登基儀式也公開化,他騎馬在王國內巡遊接受眾人的恭賀與承認。962年奧托甚至獲得了"神聖羅馬帝國皇帝"的稱號(此後神聖羅馬帝國就成了德國的又一名稱)。王國似乎出現很強的集權力量,表現為11世紀國家的相對穩定、經濟有所增長、土地開墾、東部殖民等,而這些發展反過來又使王權獲益。王權在國家事務管理上也有所發展。亨利二世(1002-1024在位)、康拉德二世(1024~1039在位)、亨利三世(1039-1056在位)等國王有意培養和使用那些地位低下的小貴族進入王室官僚階層,以對抗大貴族。他們中的某些人甚至是不自由的階層,但他們的忠誠、服從及能力使王室管理煥然一新。他們努力使王室土地得以恢複,管理得以井然有序,收入得以增加。通過購買交換及沒收等手段使薩克森王朝的中央王領有很好的發展,為強大的王權增長提供了有力的物質和軍事基礎。總之,如一些曆史學家所斷言,11世紀的德國已經呈現出王權相當強大的發展趨勢。然而德國並沒有沿著這一道路繼續發展,而是走向分裂與弱小。要解釋德國曆史上王權先盛後衰這一現象,人們會有不同的側重點。但我們以為下麵幾個方麵確實不可不提。
首先,教會與皇帝關於聖職授予權的鬥爭使德國王權的基礎受到削弱。早期教會聖職授予權為德國皇帝所控製與掌握,教會也是皇帝統治的主要支持力量。但隨著11世紀教會改革運動的興起,各種旨在提高教會獨立地位的理論觀點不斷湧現。尤其是教會自由選舉的原則、教會高於世俗力量的原則的出現為教會與王權作鬥爭開了方便之門。王權神授的理論被教會以所謂國王人選的"合適性"而加以限製。同時,有所謂國王與人民之間有某種契約的理論,強調人民與國王之間的相互義務責任與權利,認為一旦國王背棄契約,人民就有權拋棄國王。教會常常祭出此法寶來與國王相鬥爭。一旦形勢不對,教皇就宣布解除人民對國王的義務,這意味著人民可以拋棄國王,可以背叛、可以起義而不會受到道德倫理甚至法律的約束與懲罰。為聖職授予而引起的鬥爭,實際上是權力之爭,是教皇與皇帝各自利益的具體體現。最有名的例子是德皇亨利四世(10561106在位)與教皇格裏高利七世之爭。格裏高利是有雄才大略的教皇,他的改革使早期軟弱的基督教會成為中世紀最有力量與權勢的機構。教皇國也成為當時的三大中央集權之一。亨利四世也頗有雄心壯誌。兩強相遇,各不相讓。兩人的鬥爭從口頭的攻擊到書麵的攻擊,最後到刀兵相見。亨利四世宣布廢除格裏高利的教皇職位,過去德國皇帝常常這樣做,但此時亨利的方法已經不靈了。格氏立即宣布解除人民對亨利的義務,將亨利開除出教(稱為絕罰)。在諸侯群起叛亂的不利形勢下,亨利一時妥協。他於1077年曾親自到教皇所居住的卡諾沙城堡懺悔,赤足立於雪地三天,終於以親吻教皇之足後而和解。不久亨利在穩定了後方之後又帶兵到羅馬,迫使格氏外逃,最後客死他鄉。但這並不意味著教皇與皇帝的鬥爭的結束,此後幾個世紀,雙方鬥爭一直不斷。德王要變成德皇必須到羅馬接受加冕,這就從精神上形成教皇對皇帝的絕對優越感。一分割的趨勢了。他們所能作的隻是使王權適應新的形勢。腓特烈二世於1213年和1220年發布授予德國教會特權的文書,宣布放棄皇帝在教會地產上征收新稅建築城堡和城市的權利。後來又將上述權利授予各大諸侯,使其擁有鑄幣權和控製領地上全部法庭的權利。因此,到13世紀德國各諸侯已經成為獨立的事實上的王國。
第三,德國作為"帝國"並未從中獲益反而受損。自羅馬帝國滅亡之後,世界帝國的觀念並沒有消失。中世紀曆史上曾有不少統治者自稱皇帝,德意誌的神聖羅馬帝國就是其一。962年奧托稱帝,使德國人有了正當的名義占領意大利,而這一占領所帶來對德國的影響是深遠的。在帝國夢想的誘惑下,德國皇帝們分心於意大利的事務,對國內的事務反而關注甚少。這一分心使王權對國內的統治削弱,卻使地方諸侯坐大。最可笑的是,德國人在應付意大利紛繁複雜的政治局麵時往往力不從心。強大的紅胡子腓特烈一世不僅被米蘭市民所擊敗,而且不得不承認米蘭、布雷西亞等城市的自由。一個帝國卻沒有任何強有力的官僚係統來維持其運行,帝國的統治完全依賴於皇帝個人的力量,而皇帝的力量比較於大的諸侯並無多少優勢。12世紀羅馬法的複興帶給德國的是皇帝必須由選舉而產生。當時人強調的是羅馬人的傳統"皇帝由軍隊產生"。雖然王權神授的原則依然存在。但比較起來大的諸侯們更易於接受選舉。於是選舉皇帝在德國得以確立。諸侯們所選的多是容易受控製之輩,或者沒有什麽雄心抱負之人。而一旦某位君王及其家族勢力大增,有淩駕於諸貴族王國之上的趨勢,貴族們就另選"高明"。法蘭克尼亞王朝、薩克森王朝、霍亨斯陶芬王朝等不是更替,而是輪流做莊。世係變來變去,一切都在選舉。甚至可以因為各方利益的不一致,而寧可使皇位空缺,如12541273年的大空位。選舉的原則發展到極至,終於演變為1356年的《黃金詔書》的出現。詔書明確規定,德國皇帝由七大選候選舉產生,皇位虛懸時由薩克森公爵和萊茵伯爵攝政。七大選侯是美因茲、特裏爾和科隆的三大主教,萊茵伯爵、薩克森公爵、勃蘭登堡邊地侯和波希米亞國王(即捷克國王)。
總之,在上述諸因素的作用下,德國王權變得極其弱小。而各地諸侯國林立,它們以獨立或半獨立的姿態出現在德意誌。此外,同樣具有獨立或半獨立性質的城市也在德國大量出現。13世紀德國共有這樣的獨立的政治力量多達數百個。德國成了西歐無政府狀態的典型。著名思想家伏爾泰曾這樣精辟地評論這所謂的神聖羅馬帝國,"既非神聖、又非羅馬,更非帝國"。
英國王權自諾曼征服之後英國王權的發展,一般認為是強大的。但僅以強大來概括,尚不足以揭示其複雜性。
第一,融和與王權的強大。
1066年,法國諾曼底公爵威廉率領700條船、共約1萬名戰士渡過英吉利海峽。在10月的黑斯廷斯戰役中擊敗英國民選國王哈羅德。英國的僧俗貴族立即承認威廉為英國國王,以約克大主教為首的賢人會議對威廉的征服表示認可,並為其本人在西敏寺舉行了加冕典禮。諾曼征服揭開了英國曆史的新篇章。
威廉征服帶給英國的重要禮物是封建製度的導入。征服前的英國經曆數百年的發展,已經基本形成比較完善的行政管理係統和較為強大的王權。國王被視為"承蒙上帝恩典"來統治王國之人,是"神授之王",是上帝在塵世的政治代理人。他不僅掌握全國土地的支配權、土地上的征稅權,而且掌握有強大的武裝。他是王國實際上的立法者和司法審判者,他的"國王的和平"的規定在王國中具有普遍的公法效力。此外,他還控製了教會。並在國家事務的管理中逐漸發展出一套頗具效力的管理係統。有作為中央管理中樞的王廷,其下有一些幫助國王處理各類事務的官員,如文書、司宮等。地方上有郡和百戶區兩級行政單位。郡有郡長負責一郡之軍事、司法及其他政務,執行國王的各種政令。百戶區是最基層的行政單位,有百戶長負責各類事務。這樣,從中央到地方"所有的公共權威實際上最終來自於王權"。
威廉征服後開始推行封建製。他將征服占領的許多土地作為封土分封給隨他出征的那些貴族騎上,是為英國封建製度的開始。接受封土的僧俗貴族成為國王的總封臣或直接封臣。經過多年的征服和分封,英國(指英格蘭)幾乎完全封建化了。形成與大陸基本相同的封君封臣關係,國王是最高的領主。但威廉的分封及封建製從一開始就體現出幾個有利於國王加強集權的特征。首先,王室擁有的地產超過任何總封臣,當時全英格蘭的土地年收入為73萬英鎊,其中王室占17%,而收入最多的總封臣一年不過2500英鎊,一半以上的總封臣的年收入不足100英鎊。可見國王有強大的物質基礎。其次,封建大地產分散於各地,有利於國王的集權。雖然在他的180多名總封臣中,有些人地產極大,但它們分散於10個甚至20個郡,顯然很難以集中的力量對抗王權。這對離心傾向的遏製有很大的作用。第三,國王對各級封臣都有直接支配權。1086年在索爾茲伯裏宣誓中,威廉國王要求英國境內的所有人都必須承認國王的權威。威廉既是所有王國居民的國王,又是可直接控製各級封臣的最高封君,"若反對國王就是違背了誓約,就是叛逆。"並且這一誓約也為威廉的兩個繼承人紅胡子威廉(10871100在位)和亨利一世(1100-1135在位)所重申。因此,英國國王作為最高領主對其下麵的一級級封臣仍然有著不同於法國國王的權威。英國的原則是"我的封臣的封臣還是我的封臣"。所以,在其他國家王權弱小時,英國卻能夠進行全國性的土地賦役調查。1085-1086年間威廉派人到英國全境幾乎每一個城市、村在對所有各級封臣及自由人的土地財產、收入數額進行詳細的核對與查證。他們提出種種問題:土地有多少?誰占有土地?地價如何?耕犁有多少?佃戶有多少?牛、羊、豬有多少頭?調查之細,追查之嚴,無以複加,猶如末日審判一般。當時一位修道院的編年史家憤怒地說:"這事說起來是可恥的,但他做起來卻不以為恥。"其調查的結果被編纂成冊,是為著名的《末日審判書》。英國原有的盎格魯薩克森王國的遺產被保留了下來,它們的國家行政係統以及忠誠、王權神授的觀念依然存在,而國王又建立了獨立於封君封臣等級製之外的權力,於是它們與新導入的封建製度相互鬥爭調適,使英國有著不同於大陸的王權。英國封建王權既體現出封建製度的私法特征,也體現出作為國家公共事務處理機構的公權特征。一方麵,國王是最高的封君,他與其臣屬締結的是私人的領屬關係,他對其封臣行使的是封建宗主權。國王是這種封君封臣關係中的一個環節。另一方麵,王權的公共特征非常突出。王權神授與王位世襲的原則賦予國王神聖合法的統治地位。國王是承蒙上帝恩典而統治王國的人,國王的統治地位和人身財產不可侵犯。國王掌握了全國土地的最高所有權,且直接占有全國土地的約l/7。國王還享有王國的立法權和對全國重大刑事、民事案件的司法審判權。國王既可征調封建騎士服軍投,又掌握有相當規模的雇傭軍,還擁有征發全國性地方民團的權力。同時國家行政製度也較為完備。因此諾曼底王朝(1066~1154)是英國較為強大穩定的王權基本確立的時期。
第二,王權的進一步發展,以及公權與私權的衝突。
安茹王朝(11541399)是英國王權進一步發展的時期。亨利二世及理查一世、約翰王、愛德華一世等國王是英國王權得到加強的幾個關鍵人物。從這一段曆史來看,作為集最高封君和王國國王於一身的英國王權自始至終都麵臨著這一對矛盾所帶來的種種衝突,即公權與私權的矛盾衝突。這一矛盾就決定了英國王權的起伏與不穩定,決定了它是一種鬥爭中的強大。
作為建立在封君封臣關係基礎上的英國王權不可避免地麵臨著同樣的因封建而產生的離心傾向。如威廉時期設立的地方行政長官郡長不斷增強其獨立性,他們的職位逐漸世襲,經濟實力、軍事實力以及影響也在不斷增強。一旦王權的控製減弱,他們的潛在破壞力就會明顯地表現出來。亨利一世死後,其女兒瑪蒂爾妲與其侄子斯蒂芬爭奪王位,進行了長達十多年的內戰。於是許多貴族利用此機會擴張其勢力。如11481153年間徹斯特郡的拉努爾夫伯爵和萊斯特郡的羅伯特伯爵竟然達成協議,明確劃定各自的地方利益的勢力範圍,而且規定一旦有事將不惜與他人開戰。亨利二世(11541189在位)登基之後的首要問題是解決因戰亂而造成的無秩序無法律的局麵,即無王權的現象。他全力推行國王的和平的政策。所謂國王的和平指的是凡王國境內的那些自由人都可以得到國王提供的保護,若有人敢於傷害他們將處以重罰。國王的和平與封臣的和平是相對的,前者的擴展必然限製後者的發展。1166年的《克拉倫敦敕令》就是強化對封臣的控製、貫徹國王的和平的原則、將國王的和平落實的一個重要文件。該敕令內容以刑事案件為主,規定非常細致,如禁止人口流動、組織陪審團進行調查等。其中重要的一點是規定郡長、各級官員、男爵的管家及郡中的所有騎士和自由領有人都得宣誓遵守敕令。在實際執行中,敕令使國王的管轄權大為擴張,在一定程度上限製了郡長的權力和直接封臣的和平。1170年亨利二世頒布郡長調查令狀,郡長們勢力擴張的危險迫使亨利二世不得不采取措施將他們中的許多調離本郡,對他們進行仔細的調查後加以重新任命。他還對男爵領進行調查,以實現對全體封臣的控製。因此,亨利二世時期的王權與前期相比更為強大和穩固。盡管如此,潛在的和明目張膽的反抗仍然存在。一般封建貴族仍然認為王國隻是一個名譽稱號,而且法律必須獲得封君封臣的普遍讚同才能實行或改變之,封君不能任意妄為。於是有亨利之子少王亨利第三聽信眾貴族的慫恿起兵反對其父,引起1173-1174年的內戰,雖然亨利二世平息了叛亂,但他所努力維持的王權已經受到很大的挑戰。到理查一世和無地王約翰時期,王權受到來自僧俗貴族的更為激烈的反抗。約翰王不是沒有采取措施強化王權。他以人質作抵押的方式來確保封臣行為的規範。他頒布效忠憲章,規定一旦某人被懷疑不忠於國王就可以不經過任何法律程序來迫使他放棄土地,他16年中征收盾牌錢1達11次。1207年他征收動產稅的收入達6萬英鎊,大大超過當時王室年收入2萬英鎊這一數額。他還行使封君權利對貴族征收繼承金、結婚金等款項。這些行為表明約翰王時期的王權也是相當強大的。但問題是他沒有認識到他作為國王與作為封君的權力的界限。他濫施封君權利進行敲詐勒索,他將作為國王的那些公共權力無限製地施用於他的直接封臣身上,終於引起1215年貴族們的反抗。這一反抗是封臣對封君行為不當的反抗。1215年6月衝突雙方經過妥協最終簽訂了著名的政治文件《大憲章》。因此1215年的大憲章中的許多條款所反映的是封建的封君封臣關係。男爵貴族們並不攻擊靠神的恩典而統治國家的國王,但是他們要將國王帶回到傳統習俗及普通法所要求的封建的範疇中來,而不使其有出格的行為。他們的原則是一旦作為封君的國王行為不符合規範,封臣就可以起而反對他。他們所要求國王的是恢複古代特別是亨利一世時期的所謂"仁政、德政",恢複他們原來所享有的封建權益,對國王的最高政治權威做出種種限製,並賦予貴族以使用武力迫使國王改正錯誤的權力。從這些方麵來看,《大憲章》的出現無疑使英國王權受到很大的限製以至削弱。但是《大憲章》的作用往往被誇大,其實它對英國曆史的影響是相當小的。首先,如我們上述所言,《大憲章》仍然強調國王人身不可侵犯的尊嚴,仍然將國王視為貴族權益的恩賜者,即仍然肯定封建王權的合法地位。其次,《大憲章》後的近1個世紀,英國王權也沒有受到來自憲章的特別限製。英國的情形是"一代王,一代律",即國王個人的能力、性情及行為方式決定了王權的強與弱,性子剛烈而乖僻的亨利三世(1216-1272)以幼年登基,成年後總想大權獨攬。他置《大憲章》於不顧,強征各種稅收,引起貴族們的反對。妥協後的1258年《牛津條例》在許多方麵甚至超過《大憲章》對國王的限製,亨利自然不願接受。於是引起1264年的內戰,國王被俘。1265年貴族們召開了英國曆史上第一次國家會議,它包括所有階級,這就是英國議會的起源。被稱為英國議會之父的愛德華一世(12721307在位)受製於由各級貴族組成的議會,王權顯然受到限製,但他在位時致力於擴展皇家的司法行政權利。他所實行的對叛國者進行審判與懲罰的政策,卻有很大的獨裁與集權的意味。凡陰謀殺害國王、或正在謀殺國王、或反叛國王、或起兵反叛國王的行為都是叛國罪,都要受到嚴懲。從前男爵作為封臣所享有的放棄效忠的權利也被視為對國王的反叛,應受到製裁。可見王權的強大與蠻橫。在13、14世紀英國逐漸形成王權在法律之上的觀念,這也反映王權的強大。理查二世(1377~1399在位)有一名言:"法律在國王的胸中或口中。"
1盾牌錢是國王對不服軍役的封建貴族征收的免役錢,它起源於諾曼底征服之後。一般一個騎士領征收2馬克。
從11―13世紀的曆史來看,英國王權是強大的。但是,顯然不能過分誇大這種王權的強大,它也是有限的。在封君封臣關係的作用下,國王時時刻刻麵臨著因這種關係而產生的離心傾向。他們必須不斷與貴族們作鬥爭,雖然貴族們總以封君封臣原則為借口來要求國王行為規範,但其實質是削弱王權。在這種鬥爭中,有的國王能夠取得對貴族的勝利,有的則不得不做出妥協和讓步。作為封君的國王與作為公法意義上的國王是沒有分離的,這就使國王的權力時時受到來自封建貴族方麵的掣肘製約。
王權與教權
在西歐王權發展的曆史過程中,教權的存在一直與其有密切的關係。今天人們往往用王權與教權的鬥爭來概括中世紀二者的相互關係,其實有些簡單化。
早期基督教的曆史表明,它隻是一個宗教的關於精神領域的組織。但從中世紀開始,它已經要涉足世俗事務了。表現為教會與各地區權力中心的相互利用、共同發展。總的來看,基督教會在早期中世紀都是隸屬於各地區各國家的權威的。在加洛林帝國的權威下,羅馬教會和教皇隻是一個相當聽話的搖旗呐喊者。它不是幫助丕平登基了嗎?它不是為查理曼加冕、稱其為"羅馬人皇帝"了嗎?加洛林帝國解體之後,9、10世紀基督教雖然在歐洲廣泛傳播,但羅馬教會和教皇的權威甚為弱小。教皇是一個遙遠的虛象。各國實行的私有教會製切斷了羅馬教會與各地下層教會之間的聯係。在法國,教士和僧侶都置身於世俗領主的控製之下。在德國,國家教會製使主教、修道院院長各級僧侶與國王的聯係遠比跟羅馬教皇的聯係緊密。世俗封建主對教會的保護往往使教士能夠對抗來自教會甚至羅馬的權威。作為島國的英國,教會也為國王所控製,與羅馬的聯係甚弱。而作為基督教中心的羅馬教會則有時受製於羅馬世俗貴族,教會高層多為貴族家族把持,教皇也是一些無德無能者在擔任。教會有時受製於阿爾卑斯山以北的德國。這一時期,我們看到的不是教權與王權的鬥爭,而是教權服從和隸屬於王權。一般教會的主教職位都是由國王及其所代表的世俗貴族控製的,教會的財產也為國王所控製,法國國王將許多土地作為采邑分賜給教會,後者也就成為國王事實上的封臣。他們向封建主表示效忠,交納賦稅,提供一定數額的武裝侍從甚至參加戰爭。德國諸皇帝更是任意廢立意大利的教皇,教皇們也就對皇帝言聽計從了。
真正的對抗開始於教會內部的改革。以大格裏高利的話說"每個人應該知道,神聖的教會是上帝的國度"。地上的權力(國家)必須服從教會。故10世紀有克呂尼宗教改革運動,目的在於純潔教會。11世紀羅馬教會改革的目的則是要使教廷取得獨立,使教皇的選舉擺脫羅馬封建主或德國皇帝的控製。改革最後結果是教皇尼古拉二世於1059年在拉特蘭宮召開宗教會議,決定把選舉教皇的大權授予樞機人員,主要是樞機主教。改革者規定,教士一律不準從皇帝國王或任何世俗人士手中接受主教和修道院院長的職務,或教會其他職務。這樣授予的職權一概無效,授予職權的世俗統治者和接受職權的教士都應為此受開除教籍的處分。主教空缺,應由教會選舉補充,選舉時教士和民眾應接受大主教或教廷指派人士的監督指導。這一命令是要從根本上打擊俗界對教會的控製。推行這種改革必然使教會與世俗權力發生衝突。
廢除世俗的聖職授予權,以及由此而引發的最高權力之爭,在西歐各國都遭到不同程度的抵製,其中以德國最為典型和突出。
諾曼底公爵對英國的征服,得到教皇的首肯與支持,但他在英國擴張王權的行為使英國的教會直接從屬於自己,是其封君封臣關係中的一環。雖然,威廉一世仍按舊製讓大主教到羅馬接受白羊毛披肩的殊榮,也向教廷交納彼得年貢金,但英國的教會更支持和幫助威廉建立集權統治,威廉在教會中的威望也遠遠高於遠在天邊的教皇。這就與羅馬擴展其勢力的目的相衝突。1080年教皇格裏高利七世曾派代表赴英國,以威廉為獲支持曾作過許諾為由,要英王向其效忠。威廉均予以拒絕,他在複函中反駁教皇的無理要求:"我未曾同意過效忠,現在也不會,因我從未作此許諾,我也未發現我的先輩們曾向你的前任效忠過"。但此後的百餘年中因英國王權相對弱小,教皇逐步樹立起權威,各種支持教皇與教權的理論不斷出現。亨利二世時的貝克特主教聲稱;"王的確從教會那裏獲得權力,而教會不是從人而是從基督那裏獲得權力"、"基督教的君主應服從教會的命令,而不是更喜歡自己的權威"雲雲。斯蒂芬上台後的政令就自稱其王權"為神聖羅馬教廷的英諾森教皇所準"。但如亨利二世這樣雄才大略的君主不能容忍教皇過多的幹涉,尤其是在教職的任命及教廷司法權的鬥爭上,衝突尖銳。英王一直以一國之君和封建宗主的雙重政治身份掌握了教職任命、授職權,也把持了對教會的司法權。由亨利二世薦任的坎特伯雷大主教貝克特,反對國王1164年頒布的《克拉倫敦憲章》,認為該文件違背教會司祛傳統而且抨擊它侵犯教會的自由。他反對國王的權威,觸怒了國王,為國王的內府騎上殺害。在13世紀初年約翰王與教會的鬥爭,漸趨激化。約翰大量掠奪教會的財產及土地收入,紛紛任命從屬於自己的偽主教。引起教皇英諾森三世於1207年對英國實行"禁教令",命令教會在英國停止舉行禮拜、洗禮、葬禮等宗教禮儀,民眾的日常宗教生活很受影響。而國王則乘機將許多空缺占領。1209年教皇宣布將約翰開除教籍,國王在宗教上成為任何人都不能接觸的人,陷於孤立。1213年國工被迫向教皇求和應允為教皇的封臣,每年向教皇交納1000馬克年貢和1000馬克的封地收入,補償數會在衝突期間的損失10萬馬克。教皇取得前所未有的成功,但英王也得到來自教皇神權地位的保護。此後的鬥爭也一直不斷,但都以妥協而告終結。
教權與王權的鬥爭衝突在德國表現得最為突出。鬥爭最初表現在聖職授予權問題上,後來漸漸發展為神權與君權的之爭。帝國皇帝亨利四世與教皇格裏高利七世是鬥爭的主要人物,格裏高利所要做的是否定德國王權的主要支柱――教會私有製。按教皇的意見,任命主教、修道院院長這樣的聖職權力在於教會而不在世俗的政權,哪怕是德國皇帝也不行。而享利為擴張王權則努力讓這些職位的人選為自己的親信或支持者。1076年鬥爭達到頂點。亨利在帝國會議上宣布廢黜教皇格裏高利,反戈一擊的格裏高利對亨利處以開除出教的絕罰,造成帝國境內的巨大混亂。教堂宣布停止亨利在德意誌和意大利的統治權,解除所有臣民對他的誓言,開除亨利出教。於是德國教俗貴族很快形成了強大的反對亨利的勢力,並與羅馬教皇結成聯盟。這種局麵是亨利所不願看到的,於是他不得不謀求與教皇的妥協,故有10777年1月25日的卡諾沙之行。教皇接受了亨利的仔悔,撤銷了對他的絕罰。妥協隻是暫時的。亨利在抑製了國內封建勢力,打敗了反對派後,雙方又開始新一輪的鬥爭。1080年格裏高利再次宣布給亨利以絕罰,但此次形勢已經發生了變化,教皇沒有獲得多少支持。亨利同樣以廢黜教皇作為回報。並在1081年春天進軍意大利,1084年進入羅馬。監督選舉出新的教皇克萊蒙二世,而格裏高利則逃亡到諾曼人的薩萊諾,並最後死在那裏。德國教權與皇權的鬥爭才告一個段落。這之後的近1個世紀中,帝國與羅馬的鬥爭一直不斷。1157年教皇哈德良四世提醒紅胡子腓特烈一世,他當皇帝是羅馬教會給加冕的,他應該感謝教會。皇帝斷然回答:"我們國王和皇帝的權力是通過諸侯的選舉,由上帝親自授予的,上帝通過聖子基督的受難,使世界受兩把必要的劍的統治。同時,使徒彼得向世人宣講的教義是:"敬愛上帝,尊敬君王",因此任何人,凡是說我們的皇權係來自教皇恩賜的采邑的,都違背了神的旨意和彼得的教導,是犯了謊騙之罪"。為此,腓特烈一生曾6次帶兵遠征意大利,他曾在羅馬不斷操縱選舉出聽命於他的教皇,他還對反對皇帝的那些意大利城市加以毀滅性的打擊,但最後他不得不與教皇妥協承認教皇亞曆山大三世的合法地位。教皇英諾森時期(11981216)教皇的權力達到頂點。他不僅幹預德國的事務,操縱皇帝的廢立,其他如法國國王菲力普?奧古斯都、阿拉貢國王彼得、葡萄牙國王桑喬、英國國王約翰等都屈服於他的意誌之下。英諾森的教義是:"主交給彼得治理的不僅是教會,而且是整個世界。"
教權與王權的鬥爭是西歐曆史上的一個重要現象。在各國王權發展過程中,教權無疑充當了阻礙者的角色。它的存在與強大削弱了西歐各國王權的力量,延緩了德國走向統一的曆史進程。但是,在西歐封建社會中,教權又是維持國家及王權存在的一種重要力量,在普遍無秩序的情形下,是經由教會塗油加冕且得到教皇認可與保護的王權的存在才使西歐仍然保留著某些作為國家象征的東西。正如一些學者所說,教會是真正的公共秩序與權力的維護者。許多時候教會都以王權的保護者與支持者的姿態出現,當然對於教權的這一作用也不宜誇大。說到底,宗教問題仍然是個政治問題和經濟問題,王權的強大必然有損教會的利益,故教會對王權的保護隻能停留在一定程度上,反過來,王權對教會的作用也同樣如此。在王權看來不能沒有教會,而教會力量的擴大又必然使王權力量受到抑製。這就決定中世紀教權與王權的關係隻能在一定條件下的衝突、合作,再衝突、再合作。它們之間關係的發展,取決於雙方力量的消長。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西歐民族國家的增長,教皇及教會的權威走向衰落也就成為曆史的必然。1308年教廷由羅馬遷往法國的阿維尼翁,受製於法國國王,直到1377年才遷回羅馬。教權的衰落達到極至。
西歐封建王權的特征
封建王權在西歐的發展,揭示了它的基本特征如下。
首先,從封建的原則出發,在封君封臣關係作用下的西歐王權表現出相對分割的特點。隨著土地的分封,封君封臣在各自的封土上獨立地位的確立,原有的屬於國家王權的各種權利也就隨之分封出去,而為封臣們所占有。這些權利包括土地上的經濟收益權、司法審判權及其他各種權利,最終表現為領主對土地上農民的直接控製和剝削。國王對這些權利已經無權過問和幹涉了。國王在某種意義上被淪落為一個與封臣地位相當的人物,隻能在自己的領地上行使權力。加洛林帝國解體的曆史證明,土地分封及其形成的封建階級關係使"王權為了滿足封建領主的利益而被支解"。封建製使國家分裂為它所希望的那種細小的碎片,國家由這樣一個個與其相分離的獨立單位所構成。從行政司法到軍事等國王的這些權力都被"無數的領主和封臣所分割"。王權的分割是中世紀前期尤其是封建製度在各國確立後的普遍特征。分裂之下,國家權威自然不能伸張。但顯然不能過分強調封建的離心傾向對國王的抑製,封建與王權並非截然對立。
第二,王權的發展表明君權至上及主權在君仍然是西歐封建政治的基本特點。不可否認封建帶來政治上的離心傾向,但封建製是王權權威奠定的基礎。封建主義並非是一種破壞性和分裂性的政治力量,而是一種建設性的有用的政治製度。10、11世紀的封建製為統治者提供了基本的政治和軍事需要,而且封建主義為地區統治者鑄造出了強大的集權國家如佛蘭德爾、諾曼底、安茹等公國與伯國。王權奠基於個人依附的封君封臣關係,有大批的忠誠和追隨者。封建製度的製度化在邏輯上要求承認這個金字塔有一個塔尖,作為塔尖的國王就包括在這種封建製度之中。在封建關係中,作為君王與主君的國王有許多的特權。"王就是特權",享有許多其封臣不能享受的特權。作為國家的象征,隻有國王能處理外交事務、司法最高權威,隻有他能夠享有塗油禮等。它表明王權仍然是中心,是不可替代的,是封建製度本身的需要。
第三,封建王權是有限的。顯然不能認為中世紀西歐王權無權威,但也不能認為其權威極其強大。受封建原則的影響,封建王權既能夠在封建製度發展中努力伸張其權威,又受到各地方分離傾向的製約。君權的權力的完整性與權威性不可廢棄也沒有廢棄,不可侵犯也沒有被侵犯。人人都須服從。但是王權又處處受到君權法律的限製而不能超越。王從屬於法,王隻有遵循法律的責任,才能確保和行使他的統治權利,若違背法律就會被人民視為暴君而遭到唾棄。在法律、封建關係及其他因素的作用下,西歐王權總在一種欲伸張其權力卻總也不能盡情伸張的狀態下存在。王權是有限的,但有限的王權會隨著政治經濟等社會力量的變遷而得到發展。
二、國家政治製度的發展
除了王權,西歐中世紀政治製度的發展同樣揭示了此一時期的曆史的複雜性。王權與政治製度在許多時候是不能分開的。
法律及司法製度
西歐封建社會法律及司法製度最典型的發展表現為私法的存在和發展,即封建法律的存在與發展。封建製度存在封君封臣關係及與之相應的封土,封建法律即處理此類問題的關係準則。早期封君封臣關係的締結是以口頭契約的形式存在,維持這種契約的原則也多以早先存在的習慣為準,沒有統一成文的法律。隨著形勢的發展,出現了諸如倫巴第的《封土之律》這樣的法律文獻,討論的是封土上的各種權利及其關係,但仍不能構成係統的法典。封建法律在西歐中世紀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封君封臣關係的處理、封土上權利分割、繼承轉讓等都由它來決定之。一般表現為領主法庭的存在,有問題到領主法庭解決。這種私法的不成文規定又表現出極其模糊和不精確的特征,導致許多不必要的爭訟甚至戰爭。12、13世紀羅馬法的發展使所謂封建法律名存實亡,尤其是公法的發展使許多原本屬於私法的法庭納入到公法的軌道。
西歐中世紀公法的發展是國家政治製度發展的一個重要方麵。應該說,即使在私法占主導的時期,公法係統也一直沒有消失,相反在吸收了諸如日爾曼法、羅馬法、教會法等因素之後,公法係統在12、13世紀逐漸發展起來。盡管各地區特征不同,但都表現出共同的趨向:王室法的發展。早期中世紀仍然帶有原始法律的諸多傳統,如習慣法,不成文法等,並且在整個中世紀對許多地區都有很強烈的影響。法國北部的習慣法地區以及英國主體一直是習慣法都可以作為證明。表現為沒有法律的製定者,法律是共同體集體意識的反映,法律即習俗。而習俗又以人的記憶方式存也"隻有古老的法律才是最好的法律";表現在司法審判上是訴訟審判程序的原始與非理性。程序法沒有發展出來。某甲訴訟某乙,召其到庭,某乙隻需尋到擔保人即可免除訴訟之類的司法審判時常發生。而一旦難以辨別判定某人有罪或無罪時,就求助於神命。神命裁判法在11、12世紀的許多地區使用仍然極其廣泛。這些辦法有冷水、熱水、熱鐵等試判法。將一個人五花大綁拋入水中,如果他被淹沒了,則證明他是無辜的,反之則有罪。因為人們相信,純潔的水不接受有罪之人。熱水試法是置石於沸水中,讓嫌疑人從中撈出石頭後,由監督者將其人的手綁紮起來,三天後看印跡,如果手臂完好無損,或露出痊愈的跡象,則其人無罪,反之有罪。而熱鐵試法要求被指控者握緊一塊通紅發熱的鐵塊,走上幾步,然後放下,然後將手包紮起來,三天後看結果,如無傷無損即為無罪,若有傷則有罪。此外還有在熱金屬上行走、穿過火堆等試法。教會認為它能夠決斷許多不能以理性及證據決斷的案件,因為上帝是真理。可見法律及司法的原始特征非常明顯;表現在法律內容上則多以刑法為主,殊少民法的內容。雖然"犯罪"的觀念在逐漸發展出來,但抽象而明確的犯罪的概念則並沒有提出。故對犯罪的審判與定刑帶有原始人的隨意性。如在英國,傷人罪就規定得極其細致,甚至有些繁瑣。打掉人一隻耳朵,付30先令,打掉人一隻眼睛付66先令6便士,如果眼睛還留著則付2/3值,砍掉人家的鼻子付60先令等。諸如此類的規定在日爾曼人的法律中隨處可見。中世紀各國公法係統受其影響很深。
此外,羅馬法在12世紀的複興,也影響了公法係統。事實上羅馬帝國滅亡之後,羅馬法的精神與原則仍然以不成文的方式存在於諸蠻族國家的法律與生活實踐中。12世紀對羅馬法的研究,使羅馬法豐富的民法內容,近乎完美的訴訟程序,極其理性的審判規定,都被納入到西歐政治社會生活中。不僅如此,而且使羅馬法去適應當時的社會生活。因此,若沒有對羅馬法的研究,各國公法係統的產生與發展基本不可能。
影響公法係統的另一重要因素是教會法。美國學者伯爾曼稱自11世紀開始的教會法律改革是一場革命,標誌著西方法律傳統的真正形成,而且教會法是西方第一個近代法律體係。教會法的精髓也必然滲透到中世紀西方公法係統的產生之中。教會法的那些重要結構要素,如教會婚姻法、財產法、契約法等,都自然進入到作為二元格局之一的世俗法律體係之中。
在紛繁複雜的法律世界中,王室法在12、13世紀成長起來。首先國王作為立法者出現。早期日爾曼的法律是習慣法的記錄,作為法律的記錄者也許就是國王本人,但他無權製定法律。他是法律的保護者與執行者。到13世紀隨著王權的發展,國王更多地關心世俗事務,國王立法的作用也體現了他對於維持安寧、主持正義的職責,而不僅僅是記錄習慣法,立法與王權的發展相始終。為了立法而發展出專門的立法機構,王室政府的行為也就變得專業化和部門化,像"王廷"、"禦前會議"這樣的立法機構在西歐各國普遍存在,它們遵從國王的意誌,為了國家的安寧與和平而製定出相當多的立法。即使像英國這樣的以習慣法為主的國家,國王的立法也非常普遍。如英王愛德華一世頒布有許多法律,他被譽為英國的查士丁尼。英國議會出現之後,議會漸漸取得立法權,但仍然遵循這樣的原則:"國王在議會中"。國王的作用很明顯。其次,王室法體係代替了各種地域性法律體係。雖然未必是完全代替,但那種隻限於一城一地使用的地方習慣法與成文法漸漸為王室法法律體係所取代。國王通過他的官吏直接以法律來統治人民。在英國王室的法律體係取代了威塞克斯人的法律、麥西亞人的法律和適用於丹麥區的法律。國王從早期的地方性統治者變為一個憲法性的人物,國王的權力在憲法上受到諸多限製,但他對國家的統治更多地是以公法係統來實現,而非以個人的力量或者私法意義上的封君封臣關係來統治。要實現這種控製,就出現了各式各樣的王室法庭及相應的司法機關,還有相應的從事法律專業的人員隊伍。13世紀英國的司法機關已經獨立化,由國王任命的法官主持王室法庭。這些職務先由教士後由世俗人士擔任。英國有關的法庭不少,中央有普通訴訟法庭、王座法庭、財政署法庭,另有一種巡回法庭,它們在處理國家事務中發揮著重大的作用。在一些國家甚至出現了相當專業的法學家集團,他們幫助他人進行訴訟(英國稱助訴人),或代替當事人出庭訴訟稱代訴人。他們是後來律師的先輩。不僅如此,成文的東西正逐漸被人們所接受,如神誓法在1215年的第四次拉特蘭宗教會議上被禁止,代之以成文的事實。司法審判更注重證據。傳統的重口頭相傳、道聽途說的社會正在發生改變。王室法的發展以英法兩國最為典型和突出,這也反映了兩國王權及民族國家力量的增強。而在德國及意大利北部則發展相對較晚。
英國王室法的興起以普通法為典型。普通法產生的第一個裏程碑是亨利二世時期。繼承其先輩擴大司法權力的努力,亨利二世在擴大王廷司法權力上取得不小的成績。如他的《克拉倫敦憲章》、《克拉倫敦敕令》、《北安普頓敕令》等立法既與教會爭奪司法權,又與世俗領土爭奪司法權,打破了僧俗封建主的司法獨立性。他在位期間建立的固定的中央法庭(五人法庭)及巡回法庭將王廷的活動擴大到全英各地,使國家司法權力有很大的增強。亨利二世還在刑事案件中使用了陪審製度。每百戶區遴選守法人士12名,會同各村之內遴選的守法人士4名,揭發本地區的各種犯罪,這就是大陪審製或檢舉陪審製。後來在民事案件中,亨利二世摒棄司法決鬥,改由熟悉該案件情況的人士,一般為12人到庭宣誓說明事實,如12人意見完全一致則該案件可以得到裁決,這就是所謂的小陪審製。在程序法上亨利二世時期形成用令狀進行訴訟的習慣,使訴訟程序規範化,易於操作。亨利二世之後,經過諸王的努力,13世紀英國普通法已經基本形成。內容與形式都基本確定,出現了勃拉克頓這樣的偉大的法學家對其作出全麵的總結。普通法在英國一直實行,影響深遠。連在封建法律下的封建法庭也不斷采用普通法的內容與訴訟程序。使普通法得以成為國家通行法律的重要工具是一整套的司法製度,王室法庭係統猶如聯係緊密的網絡,無所不在,它並不以廢棄封建的莊園法庭而實現。它的發展是不可察覺的,是漸進的。普通法的特征就是王室法的特征。
法國王室法律的創立者是菲力普?奧古斯都。菲力普及其繼任者都被認為是具有權利和義務正規地製定法律的國王。他們是立法者,他們頒布法規和法令明確改變了先前存在的法律。與此同時,創立了新的司法製度,如法蘭西中央王室法庭。並且在法國確立了一個等級製的法庭製度。並配有一套從邑吏法庭上訴到邑長法庭,再從邑長法庭及公爵領地法庭、伯爵領地法庭上訴到巴黎中央王室法庭的正規程序。法王路易六世(1108-1137在位)毫不留情地強製那些不法騎士到他的法庭受審,由此而引起戰爭也不在乎。並且13世紀法國的訴訟程序越來越學理化和複雜化,受過專門訓練的法律專家不僅出現在上訴法庭,而且出現在各低級的領主法庭。雖然法蘭西的王室法律體係及其製度在後來越來越不利於國家的發展,但在12、13世紀它顯然是一種使國家經濟和社會生活有序化的有效工具,是國家政治製度發展的一個主要方麵。與英國不同,法國沒有形成統一的普遍適用的普通法,於是不得不在地方習慣法及專門的法律學問之間做出精確的衡平,在這種衡平與使用中逐漸形成了一種存在於全法蘭西的共同的習慣法。它與地方習慣法的地區局限性是頗有不同的。此時,那些有學問的受過專門訓練的法學家及專業人員在發揮主要的作用。他們以自己對羅馬法及其他精確成文法的嫻熟來甄別地方習慣法的合理與否,有時國王也參與此類討論。因此,盡管法國沒有統一的法律,其法律呈現出更為複雜的多樣性,但王室法律體係在發揮著作為政治製度的作用。在審理全國的刑事、民事案件中逐漸體現了作為國家政治製度的共同特征。
與英法兩國相同,西歐其他國家也發展出了這樣類型的王室法律體係,它說明西歐在1013世紀法律及司法製度的發展已經與國家政治製度及國家權力的發展相伴隨。
國家行政製度
學者大都認為早期中世紀或封建主義的第一階段西歐基本上沒有較為完備的行政製度,由於權力的分割,國家對於地方的行政基本處於無力控製的狀態。但自12世紀始,西歐開始國家重建,國家行政製度也有了較大的發展。
如我們所知,在封建原則下,國家的權力為封建主所分割。加洛林帝國的解體標誌著國家公共權威的"碎化",或稱為"公共權力的私有化"。權力的中心不在國王或國家,而在地方封建主之手,故從國家的角度來看,政令不一的無政府狀態是9-11世紀的明顯特征。從9世紀末到11世紀中葉有幾乎兩個世紀的沒有國家立法的時代,統治的混亂甚至超過諸蠻族立國之時。作為國家象征的國王隻能在他自己的領地上行使權威發號施令,且隻能靠自己的領地生活。而他用以統治國王直接領地的工具是所謂的"王室內府(royald)"。他們負責的是國王的飲食起居,而非國家大計方針。雖然國王仍然是外交上的象征,但國家隻留存於人們的某些傳統記憶之中。11世紀時公法係統跌至最低點。封建主在其領地上是當然的國王,是權威的象征。並且隨著各領地國家權威的削弱,公共權威進一步碎化,以至在11、12世紀之時西歐出現了以所謂城堡為中心的最基層的行政單位。堡主們獲取了從司法、行政到經濟禁用權等方麵的特權,而成為地方上的"強人"。城堡是地方的行政之都,是封建依附關係網的中心。在此,從農民到騎士都被納入到這樣一個政治運行係統之中。地方封建主不僅是農民頭上的剝削者,更是地方事務的主持者。他帶領騎士抗擊外敵的侵略,約束騎士的行為,緝拿強盜,整肅民風,維持治安,修橋補路,甚至連市場的價格之類的事情也在其管理之列。國家的公共權威變成了地方領主的權威。此外,由於教會力量的強大及其管理係統的強健,它在絕大多數地區建立起自己的權威。它充當了地方公共權威的執行者與代表。它不僅照顧羊群的心靈,也關心他們的生活。修橋補路、救濟窮人是其分內之事,照拂商旅、關心物價、確保地方平安成了它的主要任務。可以這樣說,加洛林帝國解體後,封建革命出現之時,公共權威已經為教俗封建主所瓜分。這些權利是否為篡奪而來,尚有疑問,但社會的自我保護是國家公共權威喪失後的必然反映,也是這些地方權力中心興起的必然反映。
人們往往用無政府來描述這一時期,但是現在更多的學者傾向於認為封建製度下的這些狀況本身就是一種秩序,封建革命所造成的是一種不同於加洛林時期的地方暴力秩序,以強製的武力來控製社會和人民。同時與以往認為小的單位不能進行有效的管理的觀點相反,許多人認為,小的單位能夠進行極有成效的管理。如佛蘭德爾、諾曼底等地都有極有效率的行政係統,其領地內的管理也井然有序,力量也逐漸強大。德國也是如此.那些大小不等的諸侯領地上都有完善的行政管理製度。並且這些小諸侯國的行政管理製度為後來的國家行政管理一定程度上提供了借鑒。法國的中央王權的逐漸強大就顯然得益於形成於其領地內的那套行政管理製度。
從12世紀開始,西歐各國國家行政製度都有了明顯的發展與進步。事實上,即使在國家公共權威跌至最低點時,公共係統的那些東西仍然在某些地區存在著。
12、13世紀國家行政製度在西歐的發展雖然因國情不同而有不少差異,但也有一些共同特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麵。
首先,中央行政管理製度日漸走向專門化和正規化。早期的王室官員隻是國王的侍從而非國家行政管理人員,但從12世紀始,這些官員的職責相對明朗,出現了一些常設性的機構和官員。英國表現得最為突出和明顯。在英國一些機構逐漸脫離國王宮廷管理者的性質,而取得國家行政機關的名分與職能。中書省有中書令、副中書令等主要官員,他們負責王廷文書的頒發。文書分證書及令狀兩種。繕寫文書是文書室主管及若幹名文書之事。一般文書都蓋有國王的玉璽,掌玉璽者為副中書令。後來因文書繁多,乃有錦衣庫興起,且有小玉璽出現,以便隨王出巡時及時發出各種文書。財政署的出現則標誌著獨立的財政機關的逐漸建立。早期國王的國庫被12世紀初年的財政署所取代。後者成為國家財政收支管理中心,形成了一整套複雜而準確的收支計算方法,並裁決有關王室負擔的各種案件,建立起自己的檔案製度。從著名的《財政署對話集》中我們可以較為詳盡地了解財政署的情況,它的成員分為上下兩部,上部組成實際上是小會議的成員,主持者一般為宰相,參加者有中書令、司宮、司廄、國庫長及其他貴族。下部稱收支部,主要成員為國庫長及司宮的代表。負責整個收支部的活動。上部是財政署的神經中樞,下部是其執行機構,做技術性的工作。其他機構還有錦衣庫,它本是國王存放行李的地方,後來地位日重,發展到能夠取代財政署而主管國家的財政稅收。另有所謂的宰相一職也曾短暫地設置過,它在幫助國王主管司法財政等重大事務方麵,代王行使職權,權力極大,後來廢止。雖然這些機構及其官員往往相互重疊,但國家行政製度發展是明顯而有效的。
法國的情形與英國類似,雖然它沒有英國那樣完備,但更具有代表性。法國中央行政管理機構的興起是在12世紀初。1105年或1106年法國曾設置王家中書令一職,但1127年被廢止。該機構負責國王的文書之類的事務,這類令狀由文書們草擬,由國王的掌璽官加蓋印璽,然後頒行。直到菲力普?奧古斯都和路易九世時的大量文書語言和格式統一的令狀的頒布證明該機構是常設的,由一班專門官員組成。與西歐其他國家一樣,法國直到13世紀仍然是國王的內府與國家政府沒有明確地區分,國王的周圍有一大幫親戚朋友。但隨著國事日增,尤其是像菲力普四世這樣愛旅行、朝聖和戰爭的國王,使跟隨國王行動的那些機構從其龐大的家庭成員中分離出來而成為常設的行政機構。檔案材料的保管有專門的官員,財政官員也出現了,他們中的一些人甚至是外國人在國王的宮廷出現了。既能持刀舞劍又懂法律的騎士、大量的民法專家也出現在國王的宮廷,由他們豐富的羅馬法知識為國王服務。法國中央政府製度發展最為明顯的一個特征是王室代理人"貝利斯(baillis)"的出現。代理人為國王的代表。當時因為國王常常要到東方參加十字軍或者到各地打仗,故將王室事務委托給一些重要人物,他們或是國王的親屬或是親信。他們有解釋王國事務之權力,他們的職位不能任意罷免,除非證明他們犯下滔天大罪。他們代王在國內各地行使各種權力,尤其是司法審判權。他們將審判情形做下記錄,並呈之於國王。這一機構雖是臨時的,卻也反映國家行政製度的發展。
地方行政機構的發展以英國為先。早在盎格魯薩克森時期,英國就有郡、百戶區、村之類的行政區劃。諾曼征服之後,三級行政管理係統仍然得以保留。郡的長官為郡長;早期雖曾有郡長封建化的傾向,但在英國諸王的努力下,對其有很大的遏製。1170年亨利二世曾把幾乎全部的郡長及其下屬撤職,然後組織人員調查郡長是否有侵吞國王應得收入及榨取錢財等其他惡行。這就奠定了郡長一職成為國家公職的基礎,避免了封建化的命運。郡長的職責包括行政、司法、軍事等,相當廣泛。郡下麵是百戶區,郡的百戶區的大小及數目不一,有大至60多個百戶區的郡,也有小至6個百戶區的郡。雖然有不少百戶區賜給個人,由私人掌握,但國王對它們的控製仍然很緊。一般百戶區由郡長派管家管理,負責執行郡長所發布的各項行政財政指令,主持百戶區法庭。最基本的行政單位是村,它是一種組織共同體。它實際上是古代農村公社的變形,它履行著國家的一些行政管理職能,如維持治安、抓捕盜賊及其他罪犯、出席郡長及百戶區法庭和郡法庭,還要分擔各種罰金及財政負擔等。因此,英國地方行政管理相當發達,盡管人們對是否有村一級行政單位尚有疑問,但近來的研究證明它是存在的。
比較於英國,法國沒有明確而清晰的地方行政管理係統。早期法國地方管理的代表是相當於郡長的伯爵,但這一職務已經完全封建化,他們成為地方上的封建主,是私法意義上的統治者,而非公共權威的執行者。但法國也在發展地方行政管理係統。這種嚐試首先出現於王室領地。11、12世紀一種被稱為"普雷沃(prevots)"的人物出現在王室領地上代王行使權力,從稅收到司法都管。但是他們的職位及其作為報酬的采邑被世襲化了,所以難以稱其為純粹意義上的國家行政管理官員。"貝利斯"作為國王的代理人出現,他們起先有盎格魯諾曼人的巡回法官的某些職能,與英國郡長相類似,能夠在許多事務上代表國王,他接受國王的指導.監督國王的財務並向國王報告工作,可審理國王中央王室法庭的訴訟。並且他們的職位由巡回變為固定,每一位代理人都有固定的管區,在此管區他為王室施政且是一名法官。而普雷沃則漸漸變成了貝利斯的下屬。他們繼續負責地方事務的管理,執行國王的命令。他們由當地那些謹慎守法和受人尊敬的人士擔任,在地方上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從英法兩國的情況可以看出西歐國家行政製度發展的大概輪廓和主要特點。
第一,王室官員逐漸分離發展為國家官員,國家行政機構增加,與之相適應的是大量受過專門訓練的人員進入國家機構,成為國家行政官員。他們在從司法到財政的諸多事務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國家的職能越來越明顯,國家處理一應事務也就相應增加,司法審判在增加,頒布發行的令狀在增加,征收稅款也在增加。這些官員大都出身於中下階層,但在當時興起的大學中接受過教育,尤其是法律方麵的教育。這些人在政府中的存在及大量增加事實上已經改變了國家政府的形象與職能。受他們的影響,從中央到地方都有相當多的王室及政府的支持者。他們不是政府官員,但在幫助政府履行其職能上起了重大的作用。如英國各種法庭上的陪審員,他們成了國家行政事務事實上的幫助處理者,是行政製度中不可或缺的一環。而法國在許多時候的征稅工作若少了那些估稅人的幫助是難以完成的。成千上萬的人進入幫助政府征收稅款的行列,如1314年征收一項騎士協助金,僅在巴黎近郊就有322名征稅人。這又從另一個側麵反映當時西歐各國行政製度發展的普及狀況。
第二,行政製度的發展不僅是一個與封建世俗勢力爭奪權力及利益的過程,也是一個與教會勢力爭奪權力與利益的過程。前者可稱為封建私法權力的"公法化",後者則可稱為政治力量的世俗化。教會是西歐各國不容忽視的政治實體,它在各國從中央到地方的事務中都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從12世紀開始,西歐各國王權不斷削弱和限製教會的力量。這種鬥爭的直接後果是教會隻能在其有限的範圍內行使權力。中央政府與教會做鬥爭的重要武器是那些來自下層的地方世俗小官員,他們到地方上代理國王行使權力,幹預教會事務,限製教會權力,使王權大伸。以至像圖盧茲大主教那樣的封建主必須尋求皇家樞密院的幹預來保護其教會的基本權利。不僅如此,人們對世俗政府的觀念已經有了改變,人們選擇國王的政府而不是教會作為服役的對象,更有甚者,許多宗教人士也來到國王的世俗政府,而將其教會的義務拋諸腦後。
第三,雖然國家行政製度有一定程度的發展,但顯然不能對此誇大。此時的行政製度表現出相當模糊、不定型、臨時以及重疊、職責不分等較為原始的特征。它表明中央政府機構仍然沒有完全從王室家庭中分離出來。地方行政係統則即使在英國也沒有上通下達的管理製度。英國的郡長之於其下的百戶區或村,沒有如中國那樣明確而直接的統轄權力。管理在更多的時候仍然靠個人與個人之間的關係,是一種個人能力的表現,王權的發展也因此受到限製。
議會代表製度
代表製度最先應用於法律訴訟事務中。一般原則,當事人必須親自參加法庭的審理工作,這對於個人來說沒有關係,對於像修道院、教會這樣的團體就有困難。於是就有所謂的代表出現,他們是這些法人團體的代表,在法律訴訟事務中享有全權處理的權利。後來代表製度應用於政治生活中。最典型的是議會製度的出現。議會製度的興起得益於許多重要的因素,但我們以為首要的一點是,議會製度是封建製度的副產品,是封建原則在曆史發展中的必然結果。在封建原則下,封臣之於封君有天然的反抗的權利,高貴如國王者也必須遵守雙方的封建契約關係,一旦有所違反,便引出各種反抗。於是在西歐各國曆史上有各種各樣的法令來限製國王的權利。9世紀斯特拉斯堡誓約已經有了這樣的萌芽,13世紀英國的《大憲章》(1215)、匈牙利的《黃金詔書》(1222)以及《勃蘭登堡貴族特權法》、《阿拉貢聯合法》(1287)等文件都反映了這樣的精神,即國王行事不能為所欲為,這就是反抗的精神。最明顯的情況反映在經濟上,國王靠自己的收入生活這一原則使其不能如其他國家(尤其是中國)那樣自由地征收各種直接稅、間接稅。為了尋求各種稅收,國王必須麵對全國的百姓。當然他不可能與所有百姓一個個打交道,而隻能與國民的代理人交涉,贏得他們的支持。國王與城市的關係最能反映之。12、13世紀城市是國家財富的新的集中地,國王欲廣開財源必須與新興的商人階級及其所代表的城市打交道。於是在國王的禦前會議中有了城市的代表。他們跟一般的代表一樣兼有雙重的功能,他有滿足統治者各種需要的任務,也必須確保他所代表的那些團體或個人的權利不受損。於是在這樣的代表身上,政府的職能與人民的願望得到充分的反映。因此由封建製度的各種原則產生了西歐較為普遍與典型的代表製。代表製的另一根源是有日爾曼人傳統的封建會議。國王必須定期或不定期地召集國內賢人集會,賢人們有權利和義務勸告和幫助國王行事正確,給國王出謀劃策,出錢出力,這也是封建的原則。當城市及新興階級的地位和重要性日益增加時,這樣的會議中就自然有了它們的代表的聲音。
與西歐其他國家相比,英國議會的興起更有特色。它構成近代英國代議製的基石。英國國王的統治主要靠由過去的王廷發展而來的大小會議,後者也稱為禦前會議。其成員一般為王室重要官員,如中書令、國庫長、宰相等。它是一個谘詢與執行的機構,負責處理一應的日常事務。若遇有重大國事,則廣泛邀集教俗貴族參加,即形成大會議。大會議是國王的辦事機構,也是一個等級代表會議。大小會議都可以稱為議會,但隻有代表地方利益的下層代表出現於會議中時才可以真正稱為議會。13世紀是英國議會形成的世紀,在這多事之秋,諸英王不斷召開大會議及有代表參加的大會議討論相應的增加稅收、籌措軍費之類的國事,促成了議會的成長。1227年亨利三世的西敏寺大禦前會議,有各郡選4名騎士。1254年的亨利三世的西敏寺大會議有各郡派2名騎士代表,各教區教士代表。而貴族西門?德?孟福爾於1265年召開的大會議被認為是開創了後來議會的先例。當時與會者有5位伯爵、18位男爵、每郡2名騎士、每城市2位市民。會議的目的是建立國內的和平與穩定。此次會議最為突出的一點是除了大貴族及騎士代表外,還有城市市民參加。1295年夏愛德華一世召集大會議討論國事,包括司法案件、對外政策、威爾士叛亂、對蘇格蘭戰爭等。這些問題使錢成了國王關注的要點。於是1295年秋愛德華一世又召集各界赴會以取得支持和得到足夠的稅收。這就是著名的"模範會議"。此次會議的參加者有2個大主教,18名主教,67名修道院院長、神殿騎士團和醫院騎士團首領,7個伯爵,41個男爵,還有低級教士的各種代表,37郡每郡派2名騎士代表,110個城市每城市派2名市民代表,人數多達400餘名,前所未有。13世紀是英國議會開始的時期,故議會在很大程度上與國王的禦前會議、大會議性質相同,是為國王的統治工具。有事則召之,無事則置之不理。故其召開議會的形式,召開的時間都不統一,有相當的隨意性。12581300年間共召開70次會議,其中有城市及郡代表參加的可稱為議會的僅有9次,可見其一斑。而且地方代表的選舉也是五花八門,一般以指令為多,真正的選舉並不多。城市和郡代表到了議會也隻是"聽和做",並沒有多少權利。14、15世紀是英國議會成長的時期,許多製度均於此時形成,最重要的是上下兩院製。先是14世紀教士代表退出會議,再是貴族一分為二,低級貴族――騎士等不再與大貴族一起開會討論,而是作為地方代表和市民代表坐在一起。從愛德華二世時開始,騎士和市民就共同在議會中提出請願書。1379年的議會他們共同討論稅收問題,由此,他們被稱為下院議員,下院形成,上下院分開。分開之初上院的重要性仍然比下院大,但14、15世紀的議會曆史就是下院權力不斷增長的曆史。中世紀英國議會是以政府形式出現的,它是國王的統治工具。其主要職能是批準稅收的權利,如不經過它的同意國王不能征稅,這是它最突出的特點。也是它賴以生存的基礎。其他如立法權,財政監督權等在中世紀雖已有了一定的發展,但特征不明顯。這些權利的獲得使英國議會與國王處於一種十分有趣的既合作又衝突的關係之中。國王需要議會,議會更需要國王;國王要約束議會,議會也要限製國王。
代表製度在其他國家也有發展,但遠不如英國那樣具有連續性和完善性。法國的三級會議於1302年召開後被不時打斷。僅隻有1357年的三級會議才獲得政府的一些主要職能,但它沒有變成政府的不可分割的部分,它基本沒有控製稅收,也沒有參與立法。當法國王權強大時,如查理七世(1422-1461在位)時期,基本不召開三級會議,隻1428年召開過一次。德國的帝國會議則隻在選舉皇帝時有其特別的功效。雖然如此,產生於封建製度下的代表製度仍是當時重要特點之一。
三、國家
地方主義與普世主義
問一位9世紀查理曼王廷中的學者他是哪裏人,他的回答不是"法國"、"英國"、"德國"或"意大利"這樣的領土國家。相反,他總以其出生和生活的地方作為答詞。"我是坎特伯雷人"、"我是加泰羅尼亞人"、"我是威尼斯人",是人們常用的自稱。史書中常常這樣稱謂一個人,索爾茲伯裏的約翰、尚波的威廉、布列塔尼的阿貝拉爾。這樣的現象反映的是人們的地方主義思想與意識。地方主義是羅馬帝國滅亡之後的新的現象,羅馬人的帝國觀念在表層意識上消失了,進入了曆史的積澱。最外在的東西就是地方主義。它的出現與加洛林帝國解體後的地域公國、伯國的興起緊密相連,也與封君封臣製及相應的封土製相連。人們認可與遵從這樣的地域權威,將其視為自己的祖國。無論願意與否,他們都必須保持對本地區的忠誠與熱愛。這種忠誠與蠻族的種族忠誠也有緊密的聯係。所謂蠻族人的王國也就是其民族和部落的國家,是本族人的國家,他們有著共同的血緣與祖先。它事實上仍然構成了地方主義的一個重要內容。再後來,地方主義漸漸以地域為其最突出的特征,它既是國家分裂、統治區域分割的結果,也是人們文化形成相對獨立特征的結果。如法國巴黎及其周圍的法蘭西島與其他地區的特征就有相當的差異,南部普羅旺斯在語言文化與北部也相距甚遠。地方主義正是西歐政治分裂的寫照,國家的觀念與詞匯在中世紀都沒有出現。就是所謂的"王國"也不能理解為現代意義上的國家,它既沒有單純的種族特征(許多民族的人們生活在某一位國王的統治之下),也沒有單純的文化特征(在其境內存在著不同的方言、語言習俗及法律),甚至連地理單位都是模糊的。人們所認可的是生於斯,長於斯的那片土地。
但是中世紀也存在一個共同的觀念――普世主義。普世主義在羅馬帝國時期已經存在,由於帝國橫跨歐亞非,遼闊的疆域使得不同種族不同地域的人們都認為他們同屬於一個帝國,視為一體。羅馬帝國滅亡後,這種觀念並沒有消失,而是曲折地反映在作為宗教的基督教觀念之中,表現為基督教的普世主義。這種觀念認為,上帝創造了萬物,創造了人,因而普天之下的人們都應是上帝的子民,同為基督徒。在現實社會中,盡管人們分屬不同的等級、集團,但在上帝麵前彼此平等;盡管他們的語言各異,習俗有別,但他們都是以拉丁語來誦讀《聖經》,讚美上帝。人們隻是作為基督徒而存在,人們不從民族國家出發,而是從基督教出發來看待世事,人們並非分成德意誌人、法蘭西人、意大利人.而是基督教徒和異教徒。在中世紀,一個法國人的忠誠以這樣的順序出現:"首先我是基督教徒,其次是勃艮第人、最後才是法國人"。人們隻知有教不知有國。基督教在精神上成為一種普世的力量支配一切、控製一切,且通過宗教的力量把各個分裂的割據的諸侯邦國連在一起,組成基督教世界。
因此,中世紀前期人們的情感既是地方主義的又是普世主義的,既熱愛忠誠於其生活的土地,也熱愛忠誠於基督教的統一世界。地方主義和普世主義都與國家民族的觀念相悖,前者無視國家的存在,後者抹殺國家的存在。西歐國家的重建的過程就是克服地方主義與基督教普世主義的過程,就是將他們的忠誠轉變為對以地域和主權為核心的國家的忠誠的過程。
國家的重建與民族主義
"國家""民族"這樣的詞匯在中世紀並不為人所知。早期的所謂"王國"也與國家的意義相距甚遠,它更大程度上是指王室家庭及承認其統治的人們所組成的集團。人們關於國家的觀念及曆史的回憶已經淡漠,甚至那些有點知識的僧侶教士們也說不清楚國家的觀念。統治者所需要的是對國王家族而非國家的忠誠,是一種個人與個人之間的聯係。但是,隨著曆史的發展,人們對和平與安寧有越來越強烈的要求,對國家公共權威也有了重新的渴求,也就有了國家的重建。
國家的重建表現為王權的強大、國家政治製度的發展,表現為國家觀念的出現與成熟。擴張王權與發展政治製度首先就是對地方主義的克服。國家公共權力逐漸深入而持久地控製了地方的政治生活,封建割據勢力讓位於國家有效而統一的行政係統,即作為主權國家的重要主權之一――內部主權的實現。要確立內部主權既有理論上的困難,更有實際操作中的困難。當時的人們雖然往往以身體喻國家,國王及國家是頭,身體的其他部分應該聽從頭的指揮,應該為共同的利益而為國家一起工作等,但一涉及到地方利益就另當別論。使普通群眾感受到國家的權威,使他們的狹隘的地方觀念與地方主義變成國家觀念與民族主義,使他們對地方的忠誠變為對國家的忠誠,這些目的的達到非一朝一夕之功。而削減乃至最後完全剝奪地方中心的權利,收回各級貴族領主所曾經擁有的那些司法權、行政權、收益權等任務,不經曆艱苦的鬥爭也是難以實現的。因此,我們可以說,西歐君主政體的國家出現於14、15世紀,但它是13甚至12世紀以來國家重建的曆史產物。菲力普四世在政治經濟宗教等方麵所做的努力表明他似乎已經意識到,"作為封建主義核心的地方觀念必須服從於領土的統一;封建主的權力必須為現實的民族性的王權所取代;對地方和中央的政府機構必須嚴加控製,地方領主權必須讓位給全國性王權;甚至教會也必須克製自己,放棄世俗權力而讓位給世俗政府"。有這種意識並采取相應行為的當然不僅限於菲力普四世,英國的諸王、德國的一些皇帝都有過類似的行為,甚至有過之而無不及。經曆幾個世紀的鬥爭,到晚期中世紀各國地方主義及地方勢力逐漸為統一國家的觀念和公共勢力所代替。人們歌頌和讚美的不再是地方主義的狹隘觀念,而是國家、民族與國王。14世紀初一位法國詩人對菲力普五世(1316-1322在位)大加讚美,尊稱他為"一位牧羊人,而不是一隻狼"。在詩人看來君主的統治意味著為社會造福,而不是為特權階級謀利益,所以他對菲力普五世說"人民是你的助佑者"。
對普世主義的克服表現為國家觀念超出了宗教觀念國家權力超出宗教權力,即表現為政治權力的世俗化。從13世紀中葉開始,教會對人民的控製,對國家的幹預都遠不如從前,其普世的統治效果也大為削弱。人民對世俗政府的忠誠與服從的習慣已經確立,人民願意為了國家而非如從前那樣為了教會而犧牲其財產甚至生命。14世紀帕度阿的馬西留斯著《和平保護者》一書,主張教會在政治上的權威應該剝奪,而國家對其子民,不論世俗或教會,都要運用至高無上的權威。在信仰上統一的教會,應該在政治上劃分出多個國家的教會,它們忠於各國的世俗統治者,而非忠於教皇。這樣的對主權國家的歌頌與忠誠,使普世主義的精神再也不能控製人們的頭腦。當教皇卜尼法斯八世(12941303在位)與英王愛德華一世和法王菲力普四世公開鬥爭時,他發現沒有人支持他。法國的三級會議支持國王與教皇的抗爭,一些法學家在研究古羅馬法的基礎上提出了國家權力至高無上的學說。他們認為,一國的教會應該服從於該國的統治,應該納稅,應該到國家法庭中接受刑事與民事案件的審理。甚至教士人員都宣稱,假如他們被懷疑為對國王不忠,那麽他們的全部影響都將消失。於是卜尼法斯的最後失敗就不足為怪了。對普世主義的克服既是國家內部主權的確立,也是其外部主權的確立。國家這一實體出現以對抗教會尤其是教皇對國家事物的幹預。
西歐國家的重建在這種克服消減地方主義和打擊普世主義的過程中逐步確立了內外主權,但國家重建的類型或模式卻是不一樣的。一類是從王國發展出單一的國家,一類是從王國分裂發展為眾多的國家。前者以英、法為代表,後者以德、意為代表。而英、法又是不同類型的國家,英國是統一的國家、法國則是"拚湊的國家"。英國不存在地方或行省權力太過自由或強大的問題,所以其重建依賴先已存在的行政管理係統而能很快得以完成。法國則是國王逐步鯨吞蠶食地方或行省的權力,擴張自己的權力,將那些各具特色的地方法律與製度納入國家的統一,所以法國遠不如英國迅速。德國和意大利屬於第二類,那裏沒有統一的國家政治製度,也沒有強大的王權。而各諸侯國則發展得相對較好,它們一般都建立了有效的行政與軍事製度。雖然在德國和意大利也存在著國家乃至民族的觀念與情感,但顯然沒有一個能夠滿足人們這種感情的國家製度的存在。所以那裏更多的是戰亂與分裂。
"國家""民族"在今天常常被視為同義詞,但中世紀能夠發展到"國家""民族"合而為一則是經曆了漫長的曆史過程。並且各國的情形也不一樣。英國國內民族相對單一,國家的領土界限與民族居住地範圍也基本相同,而且文化與政治也逐漸融合,故到15世紀英國已經成為一個民族國家了。法國雖然發展要晚一些,卻也在18世紀逐漸成為一個民族國家。英國和法國由王國發展為民族國家的進程與王權發展、國家政治製度的發展相始終。民族主義與民族感情在克服與消除地區差異之後逐漸成長起來。人們以民族利益為重,而強大的國家機構又能夠代表民族和人民的利益,就更使民族感情得到加強。民族感情在晚期中世紀逐漸為統治者所承認和利用,雖然各國民族感情成長的方式不一,但隨著國家王權的強大。政治製度的發展,各地區的差異漸漸為共同的利益與情感所代替。英國與法國之間的差異和民族情感在百年戰爭期間得到加強,如果說此前英國與法國的長時間的鬥爭隻是封建君主之間的封建戰爭,那麽百年戰爭則更多地將兩國的民族情感加以凸現。法國女英雄貞德的出現可作為民族主義興起的典型標誌。而英國在14、15世紀語言文化上的獨立與統一性清楚地表現在威克利夫將《聖經》翻譯為英文。
德國和意大利的情形頗有不同。分裂的國家形態不能阻止人們民族感情的存在,尤其是德國帝國觀念的存在,但這種民族感情沒有得到國家的支持與承認。小國林立的局麵限製了民族感情的發展。意大利在反對德國的侵略中逐漸培養起來一種情感,那是同仇敵愾的一種情感,但由於半島的政治分裂,人們所熱愛的隻是他們的城市,城市即他們的祖國,所以沒有出現對於所謂意大利的民族感情。德國隻有一種虛幻的帝國觀念存在,在人們的頭腦中很難將民族與帝國結合起來。所以德國的民族主義是一種混合的形態,夾雜著地方主義的民族主義。
總之,自12世紀中葉開始,西歐國家的建設不斷加強。國家內外主權逐漸確立,王權擴大,國家政治製度也日漸發達與完備,國家的疆域也日漸明確與清晰。教會權力日漸世俗化,地方權力日漸中央集權化。所以在13、14世紀西歐已經出現了領土國家,英法等國在此時已經基本定型。不僅如此,人民對於國家的忠誠與服從的感情也日漸加強,地方主義與基督教普世主義及大而無當的國際主義正在讓位於剛剛興起的民族主義。對民族的關注與熱愛成為國家以及人民社會政治生活的中心與焦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