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歐封建社會(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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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莊園、農奴和農村公社——農村社會
中世紀西歐的曆史顯然如同其他地區一樣,被帝王將相的業績、聖徒教士的神跡、淑女命婦的逸聞等所充斥,對於那些湮沒無聞的不留文字文獻的社會中的絕大多數則往往所知甚少。過去人們相信中世紀的農民沒有曆史,但今天人們相信“曆史並不僅僅是從文獻中寫出”,在考古學家地理學家甚至植物學家、土壤學家、化學家成為了曆史研究的朋友的今天,去描述刻畫中世紀農村社會不僅成為可能而且極其必要。讓我們的筆觸走向田野。
一、西歐的鄉村化——早期農村社會
鄉村化
羅馬人的文明是城市的,至少從表象來看如此;中世紀西歐的文明是鄉村的,無論從表象還是實質來看都是如此。羅馬城市解體崩潰之後,中世紀的西歐朝著全麵的鄉村生活方式邁進。
城市幾乎完全消失,在英國、在萊茵河東西兩岸、在高盧、在西班牙,甚至在意大利,城市要麽已經不見了,要麽即使存在卻已經難現昔日的輝煌。偶爾的斷垣殘壁在夕陽的餘輝中令一些緬懷羅馬光輝業績的文人徒然傷感。或者牧童在那裏放牧,或者一位農夫從田地中犁出一塊羅馬古城牆上的磚頭,拾起又隨手拋向田埂。加洛林時代的行政法規中根本沒有城市這一詞匯,查理曼的著名的“領地管事須知”中看不出他對城市生活有多少興趣和關心。在南部地中海周圍雖然存在一些古羅馬的城市,但這些城市的生活與鄉村幾乎難以區分。墨洛溫時期的第戎雖然城牆高達30英尺,四門皆在,看似繁榮卻不被稱為城市,使格裏高利甚感奇怪。城內或者糧田處處、或者葡萄園環繞、或者牛羊滿街,數百居民多以農業為生,是居住在城裏的鄉下人。
農村概況
村莊村莊取代城市成為曆史視野中的亮點。人們比鄰而居,形成村莊。無論村莊的規模和外在的形式如何,它們都提供了農民日常生活所必須的居住場所,同時也就提供了人們開展生產勞動和生活的中心。村莊是一個小社會,人們在這裏耕種土地、繁衍後代、創造文化,而通過道路交通這一個個小社會被連接起來,構成中世紀這一大社會。
房屋建築依地區特點而呈現不同的特色,地中海沿岸多以石頭為建房的材料,英國威爾士則以竹結構房屋為主。而西歐大多數農村的房屋是土木結構的小茅屋。這種茅屋以泥笆牆為四麵或兩麵支撐,以木製的三角形為拱頂,房頂多蓋茅草或秸稈。將黏土草皮等混合,然後倒入由兩塊木板夾成的木槽,以人力夯實,待其幹燥卸下模板,便成了泥笆牆。這樣的土屋年深日久往往易於損壞,所以需不時翻蓋,或撤換舊的茅草換上新的,或加固泥笆牆。許多這樣的房屋簇擁在一起就成為村莊。
村莊是一個較為固定的定居點。每一座房屋及其周圍的宅地,稱為“曼蘇斯(mansus)”,都是獨立和不受侵犯的。人們往往將屬於自己的房屋和宅地圈圍起來,禁止他人隨便進入,違反者將處以重罰。這樣的“曼蘇斯”及在上麵建立的家庭成了村莊社會生活的核心,外來者很難進入,他們隻能在外部住居,於是構成了第二居住區。村莊周圍往往有富饒肥沃的土地,供村民耕種取食。西歐河流眾多,水源豐富,故村莊多為河流環繞,叢林草地密布。
村民與社會此時的西歐農村社會以家庭為最基本的生產和生活的單位。“曼蘇斯”一詞反映了這一基本的家庭觀念,它狹義是指在一個村莊中一個家庭的安居之所,安置火爐的地方,廣義擴大為以家庭成員為中心的農業實體,即農民家庭進行農業生產和生活所必須的耕地、宅地及其他。在日爾曼方言中與之對應的稱呼為“胡巴(huba)”,在英格蘭稱為“海德(hide)”。較大的家族可能是村莊生活的重要單位,如法國某地一個大家庭擁有68英畝耕地,其成員有20人,包括兩個已婚的兄弟(一個有3個孩子,一個有5個),一個已出嫁的姐姐和她的6個孩子,一個未出嫁的妹妹。但這時以一對夫婦及其孩子組成的小家庭實際上已經成為最基礎的單元,他們擁有自己的份地進行生產。
農民的身份在此時已經發生了重要的變化,自由與不自由的法律界限以及社會生活的界限都很清楚。出現了自由的曼蘇斯與不自由的曼蘇斯,後者必須向領主服勞役。從最初的自由人變成不自由人,這一過程是漫長的,人們往往將其稱為自由民的農奴化。但是早期自由人為主導,農奴並不占多數。
幾乎每一個村莊都屬於某一個或幾個地方領主,村莊中的土地為領主控製,往往以莊園大地產的形式存在。大地產的存在與農民小農經營構成農村社會生產生活的兩極。不僅大地產的主人與農民階級形成階級的對立,而且在經營方式上形成鮮明的對照。領主自己進行獨立經營的那部分被稱為自營地,農民租種的部分稱農民份地。領主自營地的經營體係建立在剝削農民勞動的基礎之上,這就是勞役地租。農民無償為領主耕種莊園的土地,來維持自營地的運轉。
無論農奴勞動還是自由勞動,無論是農民小農經營還是莊園的大地產經營,都未能提高中世紀早期低下的勞動生產力。土地的耕種采取粗獷的經營方式,廣種薄收。實行的是二田製,耕地分為兩塊,一塊耕種一塊休耕,每年輪流進行。許多地方沒有耕犁,僅以樹枝之類的東西在田地中縱橫劃過。一種名為擺杆步犁(araire—plough)的犁具,沒有金屬犁鏵,也沒有犁壁,隻能劃破土壤的表層,不能深耕,於是需要間歇性的手挖深翻來達到深耕的目的。較為精致的裝有犁鏵和犁壁的輪犁,雖然在使用卻不能普及,因為它對耕畜的要求很高,必須以犁隊的方式進行耕種,使得任何個人都很難組織和利用。工具的落後,技術的粗糙,使西歐農業生產水平一直停滯不前。以播下一粒種子所得到的收獲來計算,則西歐直到10世紀的種子收獲率仍然沒有超過2:1,這是何等之低啊!從加洛林時代的有限的文獻中,我們很少能看到糧食的積蓄和剩餘,更多地我們讀到的是饑荒和饑餓的威脅。青黃不接的饑困無處不在,遇有荒年則隻能沿門乞討。791年的一次大饑荒使農民被迫互相殘食,有些更殘食家人。
農業是人們賴以生存的主要生活資料來源,但也不排除商業及其他行業的存在。鄉村化的直接結果是自然經濟占主導,但自然經濟下同樣存在一定的商品經濟。真正的自給自足在任何時候都難以做到。即使在最小的村莊也存在類似周集這樣的市場,以至查理曼的敕令中警告其總管不要將自營地勞動力吸引到市集上來,因為他們在市場上無聊閑逛耗費光陰。當然,市場的存在也使領主獲得一些蠅頭小利,於是他們鼓勵市場的存在和發展,也鼓勵他們的管家直接插手商業活動。例如查理曼的皇家自營地每年通過出賣穀物而給宮廷帶回大量貨幣。這些商業行為已經超出了農村的限製,有些甚至呈現出長途貿易的特征,艾因哈德就提到美茵茲的商人在河的上遊購買小麥到下遊出賣。因此,貨幣(有黑銀之類的便士作為交換手段)的存在,商業的有限發展使農村的經濟並不表現為絕對的自然經濟。
二、墾殖運動與農業的拓展——盛期農村社會
墾殖運動
即使到10世紀末期,西歐的大部分土地都是森林、荒地或沼澤。意大利隻有很小一部分土地有人耕種,法蘭西土地的一半或一半以上,低地國家(指今天的荷蘭、比利時所在的地區,又音譯為“尼德蘭”)和德國土地的2/3,英格蘭土地的4/5,都沒有耕種。因此土地開墾是在人口增加和生產力得到一定發展之後才真正開始的。據估計在公元1000年左右,意大利有人口500萬,法蘭西及低地國家有600萬,不列顛有200萬,德國和斯堪的納維亞有400萬,比起公元7、8世紀增加了1倍多。而到1348年黑死病前,這些數字分別為1000萬,1900萬,500萬,1150萬,人口增加都在23倍左右。但是,人口增加既是墾殖的動力,也是墾殖的結果。西歐人口的真正增長是在12、13世紀墾殖最為劇烈和最有成效的時期,說明人口在土地開墾增多、可耕地麵積增加、糧食產量增加的前提條件下得到了相應的增加。
人口的增加刺激了土地的開墾。西歐墾殖運動大約經曆了3個階段。第一階段是10、11世紀前後的砍伐森林,擴大林中耕地時期。這一階段相對比較緩和,砍伐和開墾也是時斷時續的,更是地方性的。農民在自己村莊和田地的周圍進行的此類蠶食性的開墾。往往將新墾的土地作為過渡地帶,在緩慢的發展中逐漸納入農村的開田製下進行耕作。雖然規模不大但仍然造成西歐地理外貌的一定的改觀。第二階段是建立新的村莊時期。此時西歐的土地開墾進入最為激烈和最有成效的階段。時間當在1150-1200左右,此時從事墾殖不再是農民個人的私下的行為,而是得到地方領主的支持與鼓勵。很多墾殖是由領主牽頭出資,農民及其他勞動者付出勞動。此類土地多位於沼澤山林或其他不適宜耕種居住的地區,所以領主往往采取一些優惠條件吸引人們來此定居。在開墾之初,領主還經常給農民提供幾個月的飲食,他們與農民訂立協議,給農民提供安全保障維持和平。那些無地的農民集體為領主開墾土地同時也為自己建立起新的村莊。這種開墾實際上是一種投資行為,領主出資讓農民開墾土地,然後從他們幫助建立的村莊或莊園中分享各種權利,獲得利益,如征收各種費用,享有禁用權等。所以我們看到有時是教士僧侶出資招兵買馬雇人開墾荒地,而荒地的主人則與僧侶達成協議分享新建立村莊上的各種權利;有時是貴族家庭進行投資,有時甚至是城市富有的市民出資進行投資開墾。這一階段的開墾在德國東部最為明顯和突出,主要表現為開墾森林和河流衝積地及沿海土地。在低地國家海水侵占了其土地的1/5或1/6,所以在11—13世紀時,修道院、地方領主、市民和農民自行組織起築堤和排水協會開始修建堤壩,以巨石建成堅固的“金城”抵擋海水的侵襲,圍出大量的土地,並排幹沼澤使之成為可耕種的糧田,新的繁庶的農場出現了。在意大利、在西班牙、在英國都有類似的行為。第三階段是墾殖運動速度和規模以及成效都相對緩慢的時期。但是土地開墾仍然在斷斷續續地進行,其中以德國的北部和東部持續的時間最長,一直持續到14世紀。
第二階段是中世紀西歐農村曆史的轉折點,在幾個世紀的土地開墾中,西歐整個地理麵貌甚至政治麵貌發生了根本性的改變。可以說西歐今天的地貌特征是在這一時期形成和固定的。為自由或財富的誘惑所吸引,成千上萬的拓荒者響應僧侶、主教、君主、領主的號召,在西歐大地上燒掉叢林、砍伐森林和灌木,利斧快鋤齊上,使林地變成耕地、草地、牧場。在廣袤無垠的森林中,人們開墾土地建立大的村莊和農場。到處是拓荒者建立的市鎮和定居點,原先森林稠密覆蓋地廣人稀的地區和國家,森林大部分消失了,城市和村莊出現了。看一看英國的情形就可以明了,曾經是西方森林最為稠密的不列顛,除了少數殘餘現在已經沒有多少森林了。由於土地開墾,法蘭西的諸多為森林覆蓋的省份變成了今天的樣子,如阿圖瓦、皮卡爾迪、法蘭西島、諾曼底、香檳、上勃艮第、默茲河和孚日山區、布列塔尼、波瓦圖、阿奎丹及法國的東南部都變成了草原牧場和耕地。而從波羅的海和北海沿岸到阿爾卑斯山,從維斯杜拉河到萊茵河和孚日山,超過德國的北部、中部和西部以及奧地利瑞士的森林和荒地,我們會發現許許多多的新的農耕地出現了。
正是由於這一偉大的墾殖運動,西歐農村在11—13世紀發生了重大的變化。研究證明整個西歐鄉村確實發生了改變其經濟地理格局的變化,與此同時在墾殖作用下,其農業生產也得到了較大的發展。確實13、14世紀的人們在麵對肥沃的耕地、廣袤的牧場、鬱鬱蔥蔥的草地時是很難認識到幾個世紀前它們多是森林或荒地和半荒地。北方到處是綠油油的大麥小麥,南方則多為繁茂的葡萄園和水果園。正如法國學者布瓦鬆納所言:“這種拓殖的結果,就是使西方基督教國家的土地都得到了耕種。它有助於把一直為東方所擁有的經濟霸權轉移到西方各國手中,並使它們獲得了史無前例的繁榮,甚至比羅馬時代的繁榮更甚。”
11-13世紀農業的發展
伴隨土地開墾、人口增加而來的是農業生產的發展和農業生產力的提高。首先農業技術得到提高和發展。在英國、意大利及法國、德國出現了不少關於農業耕作的書籍,它們或討論種植業或討論畜牧業,如英國有沃爾特·德·亨利的《田莊管理》、無名氏的《田莊管理》以及《佛列他》等農業著作。這些著作的出現說明人們對農業生產的關注和研究以及農業生產在經驗上的進步和積累。雖然它們所討論的問題及提出的一些方法和建議在今天看來不足為道,但確實反映了西歐農業生產的進步和發展。農業技術在中世紀盛期的發展被一些學者稱為“農業革命”,主要表現為重犁的使用和馬代替牛用於犁田以及三田製代替二田製。與早期的輕型耕犁不同,重犁有犁刀、犁鏵和犁壁,三者結合使土地的犁耕變得更有效率。鐵製的犁刀、犁鏵和犁壁使土地的深耕成為可能,犁壁將犁起的土壤翻向一邊也利於殺死雜草。重犁的出現使土地的形狀從方形變成較為狹窄的長條形,也使十字交叉的來回犁耕土地變得沒有必要。法國著名曆史學家布洛克認為在北歐條田和以條田為基礎的莊園出現於使用重犁的地區,重犁在形成北歐農村社會的外在特征上起了重大的作用。在那裏人們集體裝備八牛犁隊,共同耕種插花交錯的條田形成著名的開田製和共耕製。雖然我們很少看到八牛犁隊的具體耕作圖形,但不可否認的是重犁犁隊在耕種北方濕重的黏土上有很大的優勢。它也確實提高了土地的生產率。
畜力是中世紀農業的主要動力,以牛和馬為主。畜力的提高得益於牛軛和馬挽具的改進以及釘馬掌的發明。早先多用牛軛來挽馬,結果由於牛軛的肚帶和頸帶壓迫馬的胸部和喉部的靜脈和氣管,而使馬呼吸困難,腦部供血不足,於是影響了馬的潛力的發揮。新的馬挽具是固定的墊肩軛具,它擱置於馬的肩部,能使其自由呼吸,血流通暢。於是馬的力量得到最大程度的發揮,據當時人的證明,一個使用舊的牛軛挽具的馬隊僅能拉動1000磅,而使用新的馬挽具則能拉動45倍的重量。由於馬挽具的發明再加上馬的耐力比牛大,於是在11世紀末的北歐平原上出現了以馬代替牛用於耕種的情形。學者們一致認為馬代替牛標誌著一個新的時代的開始。12世紀英國的許多文獻中都提到馬用於犁耕土地,法國更早。但馬並沒有真正取代牛而成為農業耕作中的主導,更多的情形是直到13、14世紀馬仍然多與牛共同組成犁隊,如二牛三馬的犁隊,六牛二馬的犁隊,也有純馬組成的八馬犁隊但數量不多。
穀物輪種的三田製被學者稱為“中世紀西方最偉大的農業發明”。二田製是一田播種一田休耕,它是西歐早期最為典型的農業耕作製度。到12、13世紀三田製逐漸取代了二田製。與二田製相比,三田製不僅增加了播種麵積而且還節省了畜力和人力。在三田製下土地被分成3部分,一部分播種冬季作物如冬小麥,一部分播種春季作物如燕麥、大麥或各種豆類,一部分休耕。第二年再輪著耕種和休耕。13世紀亨利·德·沃爾特在向人們推薦三田製時舉例如下。一個犁隊(六或八頭公牛)在三田製下能犁耕180英畝土地,而在二田製下則隻能犁耕160英畝。試看下表:
二田製三田製
耕地麵積160英畝180英畝
每年播種麵積80英畝120英畝
每年休耕麵積80英畝60英畝
犁隊犁耕麵積240英畝240英畝
當時休耕地一般每年犁耕兩次,播種地犁耕一次。故二者的犁耕麵積相等而播種麵積不等,即付出同樣的勞動二田製卻沒有三田製的收獲大。三田製的優勢也正在於此,它增加農民耕種麵積約1/8,增加生產率約50%;它使農民的勞動(如犁田、播種、收獲等)在一年中更為平均地分配,而不是那麽集中,故增加了效率;它減少了饑荒的發生,因為它種植不同的作物為人們準備了不同的食物資源,而像燕麥等的種植則為馬提供了更多的飼料,又使馬的廣泛使用成為可能。至於豆類的種植則使土地肥力增強,同時也提高了土地的生產率。在三田製下,施肥比較精細,能保持土壤肥力不致過早地衰竭。
“農業革命”一詞雖然有誇大此一時期技術進步的傾向,有些如英國曆史學家蒂托所言“將犁放到馬的前麵”即本末倒置,但此時技術的進步是不能否認的。除了我們所說的重犁、馬用於農業及三田製的出現外,農業生產中的許多其他技術也在發展和進步,具體有施肥、選種、播種及田間管理等。
土地的開墾及農業技術的發展和進步使農業生產力得到提高。首先,作物種類增多,除了裸麥、大麥、小麥、燕麥,又引進了撒拉遜穀物——蕎麥。豆科作物的種植不僅為人們提供了更多的糧食而且由於豆類的固氮作用也增加了土地的肥力。12、13世紀的西班牙和意大利開始了大米的種植。小麥則成了所有國家出口的重要糧食作物。市場園藝業也有了巨大的進步,除了普通的蔬菜,還從東方引種了冬蔥、向日葵、菠菜、茄子等。沿地中海一帶的國家到處是茂盛的果園,種植著橘子、杏、無花果、石榴、檸檬、橄欖等。即使在英國、低地國家、德國和法國北部也出現了葡萄園。而像茴香、靛青、茜草、蕃紅花等技術作物也在西歐得到種植和發展。甚至養蠶業在意大利也有發展。其次,糧食作物的產量增加。歐洲曆史上氣候的變遷、各地區土地質量的好壞、耕種技術的精細與粗糙、甚至各領主地產記錄方法的精確與否等等都有可能影響到我們對產量的估計,13世紀英國農學家如亨利·德·沃爾特設想的種籽收獲率分別是大麥8:1、裸麥7:1、豆類6:1、小麥5:1、燕麥4:1。這些數字雖然有些樂觀,但是無可否認的是到13世紀穀物平均產量是在逐漸增加,據法國學者杜比估計是從早期的2.5:1增加到4:1。
人口增長與土地饑渴
開墾土地和定居可作為人口持續增長的標誌,地貌上的特征則表現為村莊和小的子村落的星羅棋布,當然還有城鎮的迅速發展。此外還有農民份地的不斷增生和再分配,原先較大的曼蘇斯、海德及胡巴被慢慢分割成小塊的份地,如英國的海德(約120英畝)變成了維格特(約30英畝)甚至變成1/2、1/4維格特。而最為突出的是所謂土地饑渴現象,由於人口增加對土地的需求隨之增加,於是土地的價值迅速上升。表現為農民進入費的猛增,如在英國桃頓河穀13、14世紀之交每維格特土地的進入費高達40英鎊,在布倫特新開墾的土地的進入費為60英鎊。與此同時,由於對糧食需求的增加使牧場草地迅速減少,因為需要更多的耕地來種植糧食。結果是草地牧場的價值遠遠高於耕地的價值,而且農民擁有的家畜數量顯著減少,在13世紀溫徹斯特主教區的一些莊園無牲畜率高達47%,所以這是一個以犧牲養羊養牛來增加穀物種植的時期,它反映的是人口增加之壓力。土地饑渴造成土地價值的上升也造成無地少地勞動者數量的急劇上升,在英國及大陸擁有極小份地的茅屋農以及無地的勞工構成農村人口的1/3多數。如此多的人口在維持生計的邊緣掙紮,遇有荒年則常有饑饉發生,死亡率也很高。
人口的快速增長,使開墾新的土地成為一種必須的維持地方發展生產的方法,但是由於新墾土地一般位於邊緣,土地的肥力不足,加之肥料的缺乏、耕種技術的粗糙,往往造成地力的枯竭。於是放棄幾乎趕上了墾殖的進程,原先耕種的土地被拋棄,耕地麵積減少,隨之而來的是糧食產量的下降,人民生活水平的降低。這是一個與土地開墾農業發展幾乎相悖的發展進程,我們確實看到土地麵積的增加,技術的進步生產力的提高,但我們也看到在人口的巨大壓力下農業生產所呈現的土地嚴重不足,土地使用過分而造成的地力枯竭以及由此而引起的糧食產量的下降。因此11-13世紀農村的發展狀況不能一概而論。
三、莊園
莊園是中世紀西歐非常著名的生產生活組織。雖然學術界對西歐是否有過全麵的莊園化,即莊園是否在農村生活和生產中占絕對多數尚有疑問,但作為一個典型,莊園是不可忽略的。
什麽是莊園
學術界對於什麽是莊園迄今還沒有統一的定義,但一般說來外國學者不僅將莊園看作一塊地產而且往往將其視作一個政治權力單位,甚至單純是一個政治權力單位,這與我們通常所理解的隻是一塊有生產組織的地產的看法大相徑庭。在封建製度下,莊園就是一塊封地,它不僅能夠作為生產組織而存在,而且享有作為封地應享有的各類領主權,如行政權力、司法權力及經濟權力。法國的莊園(seigneurie)一詞清楚地表述了這些內容,作為生產組織的莊園、作為大地產的莊園、作為享有司法和經濟權力的莊園。英國學者多側重於從經濟方麵來理解莊園,像梅特蘭、維諾格拉道夫等學者是強調莊園的典型性,認為作為莊園必須符合諸如地理的、社會的、政治的一些特征。如莊園與村莊一致,耕地分為領主自營地、自由份地、農奴份地,有莊園法庭等特征被視為必不可少的。雖然典型莊園在英國都未必很多,但直到今天仍然有相當多的學者強調這些典型特征,如蒂托就認為莊園必須包括領主自營地、佃戶份地。依附農民、領主司法權這4項內容。總之,西方學者多從經濟和法權的結合來認識莊園,他們的角度和方法值得我們重視。
莊園的結構
莊園是什麽樣子呢?莊園立足於自然村落,沒有人口聚居就難以成為莊園。而在一個村莊中,房屋、土地、人口是主要的構成因素。領主那相對較為高大漂亮的住宅和農民的低矮灰暗的房屋構成莊園的外觀,一般領主的住宅與農民的房屋並不毗鄰,而是有一些距離,或者一條小溪,或者一小片樹叢,或者一條小的街道將它們隔開。莊園中一般還有一座教堂,它是最為突出顯目的建築,也是村莊的中心和大家生活的中心。以村莊為中心向外延伸,村莊的外形表現為極其明顯的不同層次,先是領主、農民的房屋宅地,它們多為籬笆圍起;其次是離村莊較近的耕地,它們往往以條田的形式分布於村莊的周圍,根據莊園耕作製度的不同而以兩片大田或三片大田存在,或種植大麥、小麥或休耕養田;再往外是草地,一般位於水源附近,莊園所需幹草即出於此;與草地位置相近或者更遠一些的是牧場;最後是森林和荒地,也是莊園的外在界線,荒地森林在最外圍與其他村莊或莊園相接。這些外形特征從何而來呢?許多學者認為是農村公社的諸多特征演變而成,也有人認為是領主在新墾土地時有計劃地建立安排的結果。兩種情況可能都存在,但應以農村公社的特征更為突出。
莊園結構的最基本的要素是土地和人口的結合。沒有土地,人民無以為生;沒有人民,土地不得耕種。土地又分為領主自營地和農民份地。
自營地是領主自己直接管理經營耕種的那部分土地。以領主的宅地為中心,耕地、草地、果園、菜圃等在周圍圍繞。有時也包括荒地和森林。自營地的大小因莊園的不同而不同,並且隨時間的變化而變化。早期如巴黎聖日爾曼修道院的大莊園其自營地麵積可達250公頃,而中小莊園如聖彼得修道院的自營地僅隻有25公頃,相差懸殊。英國13世紀大莊園上領主的自營地平均為416英畝,中等莊園上為232英畝,小莊園上為92英畝。並且自營地總處於不斷的運動之中,越到後來自營地越小,這是自營地在各種力量作用下解體分化的結果,如向教會或其他宗教團體的虔誠捐獻、在繼承人中間的分割、作為封地和請地而賜予下屬。自營地中的果園、菜圃之類可能為籬笆或柵欄所圈圍,但耕地多以條田的形式散布於村莊的幾塊大田之中,而很少連成一片。雖然,自營地所占耕地多數是較為肥沃的土地,但集體共耕的原則使之與農民的份地交錯分布。
農民份地是農民從領主處領有的小塊土地,該土地的所有權歸領主,農民隻有使用權。農民死後必須歸還給領主,也可以繼承但必須交納相關的費用。農民份地在各國有不同的稱呼,法國稱曼蘇斯、英國稱海德後來稱維格特。德國稱休夫,雖然叫法不一,大小也不等,但反映了西歐農民份地的一個重要特征:麵積的基本相等。曼蘇斯在法國的大小一般在13公頃左右。英國1海德標準為120英畝,但它是早期的習慣,後來以維格特為農民份地的稱呼,它一般為30英畝。德國1休夫的標準麵積為30摩根,合10.45公頃。這些數字反映的是農民份地的一般規模及其平等性。與領主的自營地一樣,農民份地也是分成許多的零散的條田與其他人的土地交錯分布,有時一戶份地會由幾十塊條田組成。條田交錯分布,農民的份地彼此相連,從外觀上很難區分。農民份地按領有的條件的不同,分為自由價地和農奴份地,前者以自由條件領有,後者以不自由條件領有。
農民份地與自營地的大小比例一直為學者們所關注,因為該問題既可反映莊園上勞動力的來源及使用情況,也可揭示自營地經營的方式和性質。農奴份地比例越高則莊園使用農奴勞動的比例越高,反之則越低。自由份地比例越高則莊園對農奴勞動的依賴越低,而對雇傭勞動或其他勞動依賴較多。同樣自營地比例越高,則其對農奴勞動或自由勞動的需求也就越高,反之則越低。這些數字實際上反映的是莊園到底能否都稱為勞役製莊園,當時的社會是否可以稱為農奴製社會的問題。科斯敏斯基的研究證明在13世紀英國中部地區,自由份地是不容忽視的一支力量,自營地和農奴份地比例則並不像人們想象得那樣高:自營
地為32%、農奴份地為40%、自由份地為28%。而且許多地方自營地與農奴份地相比顯得太大,則農奴份地並不能為自營地提供足夠的勞動力,勞動力從何而來就是問題的關鍵。按科斯敏斯基的研究,在英國大莊園(1000英畝以上)的農奴份地比例遠遠高於中等莊園(500-1000英畝)和小莊園(500英畝以下)。下麵的自營地、農奴份地與自由份地的比例很能說明一些問題:
大莊園20:51:23
中等莊園35:39:26
小莊園41:32:27
莊園越大對農奴勞動依賴越多,而中、小莊園相對較為高比例的自營地由於其中得不到足夠的農奴勞動力故更多依靠臨時雇傭工人。所以小莊園實際上在破壞著莊園製度的支柱之一——奴役勞動,同時也在破壞著莊園製度本身。
莊園的生產與管理
機構與管理自營地和農奴勞動被認為是勞役製莊園生產的兩大經濟基石。自營地的經營是領主的主要生活來源,他們往往親自或委托代理人進行經營與管理。
12、13世紀西歐莊園的管理有了相當大程度的發展,這不僅體現在管理機構漸漸較為完善,而且表現為管理技術和製度的相當發展。在西歐各國的領主莊園有一支經過相當訓練的管理隊伍出現,他們在管理中漸漸發展出較為科學和有效的一套製度和方法,表現為分工更為細致,生產的安排更為合理,出現了較為精確的會計製度以匯總和安排領主的收支。於是,在不少莊園都留下了比較豐富的收支賬目、調查記錄等。為總結和推廣生產與管理的經驗,出現了不少的農書。農書的出現雖然不盡是莊園生產與管理的全部反映,卻也真實地揭示了當時人們管理生產的願望與努力。正是從這樣的角度出發,一些學者將此時的生產管理的發展變化稱為“管理革命”。
中世紀的莊園管理者階層的構成不盡相同,一般高層的管理人員多是領主的親屬或有相當親密關係的人,這些人未必受過多少教育,實際上具體的操作靠其手下的人員。較為低層的管理者負責具體的莊園自營地的生產經營事務,他們往往受過相當的技術和技能的訓練,有相應的法律和經濟知識,也有相當的管理經驗。
大地產往往由幾個甚至幾十個莊園組成,對這些分散在各地的地產做總的管理和安排的人一般被稱為總管。查理曼時期的《莊園敕令》中以及諸如修道院的地產冊中,對總管的職責就有很清楚的描述。如監督莊園上的農活,處理好收來的各種農產品,為國王或領主提供食品和用具,發布國王或領主的命令,到處巡查等。到了12、13世紀,總管的職責仍然沒有多少實質性的改變。總管仍是負責領主的全部莊園上的事務。他應該做的事情完全可稱之為事無巨細。他黎明即起,到莊園各處巡視;他應管理犁隊的土地犁耕、耕地的施肥和改良土壤、草地幹草的對割、曬製和堆藏。種子的選購、農具的修理、穀物的打場和歸倉、稻草和麥秸稈的堆垛、糧食的出賣、市場的行情……他還應看管牛馬役畜、大小山羊、綿羊、公豬母豬等家畜的放牧、交配、產崽;他當然更應該督促莊園上的大小管理人員各司其職,督促莊園上的奴仆雇工進行生產。管家是莊園的直接負責人,他無須凡事征求領主或總管的意見和指示,許多事情由他拿主意。因此管家的能力和智慧直接決定莊園經營的好壞,也決定管家自己的命運。若遇事一籌莫展,全無主見則形同虛設;若損害領主的利益、行為不檢點,則應該受到處罰;若對莊園農民役使太過、剝削過重則又激起農民的反抗甚至恫嚇、辱罵和毆打。所以管家一職不是那麽好當。當然由於能夠從領主處領取相當高的工資,加之在管理中得到各種實惠,故願意做管家者不乏其人,並且他們多數是貴族出身,且受過一些教育。
管家可能是外來人,為加強莊園管理,故需要熟悉莊園情況的本地管理者的協助,這一職務就是莊頭。“莊頭應該是教區全體居民一致選出且一致認為是他們中間最好的莊稼漢和最老實的人。”作為最好的莊稼漢,他知道土地耕種的一應程序和技術要求,故能夠使莊園上的生產順利和有效地進行。他督促雇工幹活,無論采取什麽方式(或者以莊園長者的姿態,或者以技術權威的身份,或者威脅或者利誘),他若能使莊園的土地犁耕好、播種好、中耕好、收獲好、儲藏好就是成績。他也要監督幹活者,務必不使其偷懶耍奸,如他必須留心不許脫粒或簸揚的人偷偷摸摸往懷裏、衣服裏、靴子裏、衣袋裏或其他口袋裏裝糧食拿走。此外,照料牲口、準備飼草、糧食計賬入倉、維修農具和房屋、查看溝渠等都是他分內之事。作為最老實的人,他往往對領主或其管家言聽計從,充當領主監督和控製農民的角色,但莊頭與莊園農民的關係總的來看是較為和諧的,因為他本人也是受領主剝削的人,一般莊頭多是農奴出身,身上還有不少的義務甚至勞役,他與普通農民在感情上能夠溝通。莊頭的工作十分辛苦,但報酬卻很少,有時因為不能完成領主征收稅收的任務而不得不自己掏腰包,所以許多人對這一差事很害怕。
莊頭之下還有不少負責具體事務的管理人員。負責巡視看管林地、耕地、草地,預防盜賊,監視幹草的曬製的管理者,是莊園家畜圍籬管理員。檢查莊園一應明細賬目,了解莊園的收人和支出狀況,檢查和弄清馬、役畜、公牛、或其他牲口的死因的人員,是會計檢查官。其他還有犁田漢、牧牛人、牧豬人、牧羊人、運貨馬車夫等管理人員,不過他們更像莊園的勞動者,而非管理者。他們中的許多人由主人供給飲食甚至住宿,在領主的嚴格控製之下,在法律身份上與奴隸相近。這些人往往與領主居住在一起,在某種程度上構成領主大家庭的一員,他們或者是家生奴隸的後代或者是農奴的子弟。他們有些奴隸的不自由的特征,也有自由人的某些特征。平時他們為領主做各種各樣的家務活,如做飯洗衣、牧馬放牛、蓋房修屋以及挖溝排水等,農忙時節則為領主耕田耙地、割草運糧。他們中的許多人是有一定耕種技術的種田能手。他們實際上是領主長年雇傭的勞動力,其工資一般按年或季度來支付。他們吃住在領主的莊園,不時可得到領主賞賜的各種實物,年終還可以得到一年所應該得到的工資報酬。工資的高低按他們技術熟練的程度來區分,如住在法國波尼埃一領主家的23個人中,有12個人是犁田漢,他們每人每年除了食物還可以得到45-100蘇的工資。除了住居在領主家內的奴仆,更多的奴仆有自己的家庭和不大的一塊份地。他們白天在領主家中幹活,晚上在自己家中居住,他們有一小塊土地及房屋,離領主的住所不遠,但土地不足以維持生計,所以他們的生活以工資為主。他們有些日工的性質,但又與領主有輕微的依附關係。
除了這種較為固定的奴仆之外,莊園的生產還依靠雇工。實際上在西歐中世紀存在大量沒有領有份地或者隻領有數量極少份地的農民。英國東部的亨廷頓、劍橋、貝德福德、白金漢等郡13世紀後期在園中少地農奴(隻有5英畝及不足5英畝)占農奴總數的50%,而少地的自由農民所占比例為50-80%,這還不包括沒有記錄下來的無地農民。他們的份地往往不足以維持生計,於是隻好以出賣勞動力來換取生活所需。這些無地少地的農民是莊園自營地經營的勞動力蓄水池。早期雇傭勞動多以中小莊園為主,到13世紀西歐各類莊園中不使用雇傭勞動的已經很少見了。甚至在英國最為保守的教會地產上,13世紀自營地的經營也多為使用家內奴仆和招募日工,而很少使用強製性的奴役勞動。在大陸,奴役勞動的作用也大為削弱。雇傭臨時或長期的付酬工人成了自營地經營最為劃算之道。付酬的方法在各地有不同,一般按時間有按日計酬、按周計酬或按年計酬。在法國伊黑貢的提埃裏的自營地上,一般播種者按播種麵積付酬,春天播種穀物的婦女每天可獲46第納爾,收割者可能既按天數,也按麵積,也按合約計酬。而按收獲量的多少計酬在今天看來很有特色,收割者將收割的第11捆、第15捆或第20捆作為自己勞動的報酬。冬天的打穀者則以打下的穀物或貨幣作為工資。於是我們毫不奇怪地看到每到收獲季節人們就開始在山間平原季節性的遷移,去掙那臨時的工資以養家糊口。
勞役製莊園的經營主要依靠農奴無償的勞動,這就是勞役地租。一般領有全額份地的農奴每周要為領主服3日的勞役。農奴的勞役種類繁多,幾乎生產的各個環節都必須以農奴的勞役來完成。土地的耕種是最主要的,農奴不僅付出自己的時間而且要預備耕犁、牛馬、種子等一應的耕種所需的物品。從冬天播種、夏天中耕到秋天收割打場、將糧食運進領主的穀倉,一應環節概莫能免。此外還有割草勞役,農奴每年8月為領主在草地上割草,然後曬幹儲藏作為冬天牲口的飼草。運輸勞役則是農奴以自己的牲口為領主裝運糧食、肥料等。下麵的農田耕作日程或許可以反映農奴一年四季為自營地經營而不斷忙碌的情形:
1月、2月:犁耕土地、耙地、施肥、植樹、建起籬笆;
3月、4月:春播開始、犁耕準備種冬小麥和黑麥的休耕地;
5月:庭院種植、挖壕溝、清除灌木叢;
6月:肥田、犁耕休耕地;
7月:曬製幹草;
8月:收獲;
9月:最後一遍犁耕休耕地;
10月:冬小麥播種、打穀、撤除籬笆;
11月:漚肥、家畜進屋;
12月:為豆類作物的種植而犁耕土地。
總之,莊園依靠農奴的勞動來完成農業生產。但是,不是所有的莊園都有足夠的農奴勞動力供領主自營地的生產經營。許多莊園沒有農奴份地也就沒有農奴勞動,尤其是在12世紀之後,西歐許多莊園的勞役被折算為貨幣使勞役的重要性大為減輕。在許多地方貨幣地租正逐漸取代勞役地租而成為地租的主要流行形式,如在13世紀的英國,貨幣地租占主導和優勢,勞役地租隻占1/3,而貨幣地租占到2/3強,即使在勞役地租比例最高的東部諸郡,它也隻占39%,肯特約克等郡則幾乎沒有勞役。
莊園生產與商品經濟自營地作為領主直接經營的那部分土地,其主要目的是為滿足領主個人及家庭的生活所需。無論教會還是世俗領主,他們所最為關注的都是基本的生活需要,如13世紀英國的一個文獻所反映的那樣,領主關心的是自營地上糧食的收獲量、牛羊、雞鴨、蔬菜、水果的供應,因為它們直接關係到領主到各莊園巡行就食。如9世紀法國的科爾比修道院的經營,不僅有普通的耕地,而且有專門的菜園、葡萄園、果圃、魚塘,它們種植領主所需的蔬菜水果,甚至還有專門種植藥用植物的園子。該修道院還有大規模的畜牧業,飼養鵝和母雞。
莊園經營的主要目的是滿足領主及其家人的生活所需,因此有著很鮮明的自然經濟特征,但莊園從來就很難達到真正意義上的自給自足,它與外界有著緊密的聯係。市場的波動同樣牽動著領主及其代理人的心,領主鼓勵農民及其他人來本地經商,也鼓勵其莊園的管理者直接插手商業。哪怕是最歉收的年成,領主自營地也必然有剩餘的產品進入市場流通。從地產簿記所反映的情況來看,封建經濟具有某種程度的商品經濟屬性,存在著產品依賴於市場的經營傾向,並且地產越大其對市場和貨幣的依賴越深。11—13世紀人口的增加、需求的增長,更刺激了商業活動的展開,尤其是城鎮的興起。莊園生產越來越為市場價格
的變化所左右,莊園經營中的市場因素的作用日益顯著和重要。12、13世紀穀物價格的上漲,刺激了許多大地產進行穀物的生產。英國和地中海是兩個大的穀物貿易地區。溫徹斯特主教地產的32個莊園,平均每年進入市場的穀物達13000蒲什爾,這幾近自營地毛產出的一半,若扣除種子則其進入市場的穀物比例高達80%。這並不是個例外,如溫徹斯特這般為市場而生產的中小莊園數量不在少數,尤其是在1300年以後更是如此。13世紀馬歇爾伯爵的肯特莊園在1270-1271年的總收入為69英鎊,而出售產品所得為53英鎊,1305至1306年的總收入為94英鎊,而出售產品的收入達81英鎊。該莊園賣出的物品有牲畜、家禽、黃油、奶酪、家兔等,尤以糧食為最大宗,羊毛次之。在大陸法國、德國和意大利的某些地區,領主自營地為市場生產酒類的情形更加普遍,從萊茵河岸到盧瓦爾河到塞納河到處是葡萄園,其中圈地生產者多為莊園領主或教會高級教士、富裕商人。
莊園的出租與重建領土自己不經營地產而將其交給他人經營耕種,自己收取一定的貨幣或實物地租,這種行為就是莊園的出租。出租莊園的行為可能很早就在西歐各國的封建領主的土地上出現和存在,如英國末日審判時代曾有這樣的情形,但12世紀之後才漸漸蔚然成風的。教會地產是始作俑者。原因有三,一是當時市場產品價格過低而形成所謂經營無利可圖的時代。而教會地產除了滿足教會人士的生活所需之外,更大的方麵是向市場出售產品以謀取利潤。產品價格的下降,經營費用的增加,使教會地產經營殊少利潤,出租就成了一個重要的解決問題的辦法。二是教會地產大都相當大而且分散,有時其地產兼跨幾個郡,造成管理上的困難。出租使分散的莊園歸當地或其他人耕種經營,能得到有效的管理,領主的收益也會增加。三是名義上教會對其地產有所有權,但實際上土地多被控製在世俗領主手中。因為許多來自世俗人士的捐贈,土地雖然捐出,權力卻沒有。早先的地產管理人員可能還以教會人士為主,後來則隨著地方世家大族的子弟漸漸滲入且控製教會地產,教會已經很難從地產上獲利了,更多的財富流入地方領主的腰包。為此,教會或者以來邑、封土、請地的方式將地產暫時轉讓出去,自己征收一些貨幣或其他象征性的地租。而將莊園出租則更能解決有地產而無收益的問題。總之為了更好地管理地產,獲得更多的收益,教會地產被出租了。當然出租莊園的行為不限於教會地產,世俗地產也仿而效之。
莊園出租的最重要的特征是整個莊園包租給一位承租者。該承租者在某種意義上是領主的代理人,他必須假定擁有領主召喚佃戶勞動的權力,即他承接了領主在莊園上的所有權利和職責。所以包租莊園不僅僅是土地的承租而且是家畜、農具、房屋甚至農民勞役和其他義務的承租。簡單地說,莊園隻不過換了一個主人,其他一切都依然如故。這個新主人或者承租人往往被稱為“租地農場主(farmer)”,他們的人員構成相對比較簡單,或者是本已經在莊園做管家莊頭者,或者是領主尤其是教會領主的親屬,或者是地方領主控製教會地產的代理人,或者是地方鄉紳、教會僧侶。他們以固定的期限承租莊園,一般為一生或兩代、三代。承租人在承租期間向莊園的主人交納地租,地租租金一般是固定的,或分成,或定額,但都比較固定,分成製一般為對半分,也有租金與收成之比為1:3或1:4的;定額則是交納一定數量的實物或貨幣。早期的地租多為實物,尤其是提供領主食物和日常生活用品,教會地產上對實物的需求更為迫切。後來則貨幣地租占越來越重要的地位。12世紀的伊萊修道院、聖埃德蒙德的伯裏修道院以及其他很多教俗地產的出租都采取收貨幣地租的方式。租金雖然是固定的但也並不是沒有變化,在許多時候它也相當的靈活,領主總是盡可能地想方設法來調整和增加租金,如拉姆塞修道院在1086-1135年間莊園出租的租金增加了一倍。
出租後的莊園從整體上繼承了原莊園的諸多特征,它的經營方式甚至許多的細微末節都幾乎沒有改變,雖然新主人會為它帶來一些新的東西。其中最重要的是其封建性質沒有改變,莊園的承租者仍然以剝削各類農民作為經營獲利的手段,農奴的勞役仍然是莊園生產的主要力量。
教俗領主出租莊園顯然是因為有利可圖,但社會經濟的發展使形勢在1200年之後發生了變化。領主出租的隻是莊園的使用權,可承租者卻在不斷努力以求將莊園地產變成世襲的地產,於是他們延長承租期限,或者到期不將莊園歸還。租期的延長雖然為領主增加租金提供了機會,卻也使領主對莊園的控製越來越弱。這種危險的存在不時提醒領主加強對出租莊園的遙控。1200年左右西歐各地的通貨膨脹,對領主固定的地租來說是個災難,以貨幣交納的租金變得越來越不利於領主了。領主自然不甘心自己的利益受損,他們先是縮短莊園承租的期限,由最初的終生或兩代三代減為24年、12年、9年、6年不等,以增強應變能力。短期租約顯然有利於領主的不斷根據市場而調節自己的出租政策。後來,更有許多領主將莊園收回,自己經營,於是他們從食地租者一變而成為經營土地的企業家。傳統的出租體製為更為有效的經營體製所代替。領主或者將土地收回或者另開辟新的莊園或者增加自營地的麵積減少佃戶的份地麵積,於是自營地經營又成為莊園的一大特色。領主對農奴的勞役要求也增加了,原先折算過的勞役又被恢複,出現了所謂的“領主的反動”。事實證明,此時自己經營土地不失為增加地產收入的一個辦法,如英國伍斯特地產上的收入,1066—1212年為每年250—350英鎊,13世紀60年代末年收入增至600英鎊,1290—1313年間更增至每年1200英鎊。然而隨著14世紀經濟的衰退,莊園的自營地經營又變得無利可圖,農奴也逐漸獲得解放,莊園最終走向解體。如英國學者米勒和哈切爾所言:“那典型的由莊頭直接經營和管家監督的莊園、那能帶來地主經濟繁榮且一如一個等級官僚體製的製度必定不能成為中世紀農業的持久景象”。
作為行政司法機構的莊園
領主與領主權在西歐封建的原則下,一塊封土就是一個獨立或半獨立的社會經濟實體,領主除了經濟的特權之外,還享有行政及司法的特權。對封土上的土地和人民實行全麵的統治就是領主權。這種領主權是公權和私權的統一,是公法和私法的統一。一塊封土上的經濟所有者,就是政治上的統治者對當地的居民有行政管理和司法審判的權利。莊園作為領主封土的全部或一部分,自然而然地享有了封土所應有的各種權利。領主權有不同的類型,一般多集中在兩個主要方麵,土地的領主權和禁用權。前者指來自土地的各種權利,因為土地為領主所有故其能夠按自己的意願來安排土地的經營,他也能利用土地上的勞動力進行生產。這就是上述的莊園的經營與管理;後者則來自對土地上人民的統治權,與封土上的特思權或豁免權相類似。領主將其權威強加於他所統治的整個地域,他也就能夠使土地上的依附農民承擔附加的義務。嚴格說來領主的這一權利來自於他在本地區的政治和軍事權威,來自他強大的勢力,所以又可稱其為地域領主權。其中以地方堡主的權利最為突出,在早期它與禁用權基本相一致,但後來堡主漸漸喪失其優勢與壟斷,其他貴族也獲得了禁用權。禁用權的具體內容因時因地而有不同,一般包括磨坊、烤麵包爐和榨酒器等的禁用權,即農民隻能到領主的這些地方去磨麵、烤麵包和榨酒,不能自己建立類似的東西,領主則從中收取費用。而最重要的禁用權是地方上的人民必須出席領主法庭的訴訟,有案件都要在法庭上進行審理而不能到其他領主的法庭。這並不是說領主有多麽仁慈,多麽關心其管轄下的農民,或者他們想為人民主持公道,而是他們想獲取更多的罰金。出席領主法庭者要向領主交納罰金,所謂“司法中有大錢”由此而來。
莊園法庭莊園法庭是領主行使其司法權的最重要和最經常的手段。封建司法權利有許多種,等級製決定了司法權利的不同等級和種類,如英國有國王的司法審判、郡司法的審判、百戶區司法審判等。莊園法庭是其中最基層的司法權利機構,它負責審理發生在莊園的一應案件,尤其是民事案件。至於較為重大的一些刑事案件,則在更高級的領主法庭,或國家行政管理中心的百戶區、郡甚至國王的法庭審理。
中世紀莊園法庭,無論從形式到審理案件的方法都與今天的法庭有相當大的差異。首先法庭不是常設的機構,沒有固定的人員構成,也沒有法定的辦事地點。法庭的主持者一般是領主或者他的代理人,他們是事實上的法官,但他們隻是臨時充當這一角色。參與法庭審理的其他人員在英國叫陪審員,他們組成陪審團。他們都是莊園的農奴或其他身份的農民,有自己的土地和家庭,充當陪審員隻是他們的一種義務。這就決定了莊園法庭不能經常開庭,更不能有一件案子就立即審理一件,而隻能是定期召開,殊少隨時訴訟隨時審判的事情。一般開庭的時間間隔因時因地而異,有些較為頻繁,每3周4周開庭一次;有些則間隔較長往往一年半載不能開庭一次,有的甚至兩年或更長的時間才開庭一次,使法庭形同虛設。往往是什麽時候領主或其總管管家想起應該開庭審理一次本地案件了,法庭才在他們的主持下召集陪審員,將一年甚至更長時間中積攢下來的案件來個一次性的審理。
開庭了,農民無論什麽身份都須出席,有無故不到者,將給予罰款。但出席法庭的這些農民,對於法庭的審理隻有旁聽的權利而不能發表意見和看法,隻有經過特別推選的、由陪審員組成的陪審團,才能對案件做出審理和判決。他們在法庭上陳述案件的經過,展示相關的證據,做出裁決。他們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法庭的審理過程及判決決議一般都被記錄在案,這就是莊園法庭的檔卷。從這些檔卷中可以看出,在國法庭是地方事務的管理者,是地方法規的製定者,是地方案件的審判者。它審理涉及的案件從人與人的關係來看,則不僅有農奴與農奴之間的糾紛,更有領主與農奴之間的衝突與矛盾;從範圍來看則真可謂事無巨細都在它的視野之內,一些法庭不僅能夠處理鄰裏吵架、小偷小摸、亂倒垃圾、財物丟失、債務糾紛、土地的轉讓繼承等極其具體瑣碎的事情,而且也能處理審判諸如殺人放火、盜竊之類的重大案件。如英國的貝克修道院莊園在1246—1249年的法庭受理案件共122件,其中,涉及領主的利益和司法權利的有92件,占總數的75.5%,涉及佃戶之間的暴力和侵權事件的訴訟有30件,占總數的24.5%。在1259-1261年的阿爾裏瓦莊園受理案件共169件,關於領主權益的數字分別為104和61.5%,關於佃戶之間的糾紛的數字分別為65和38.5%。從中不難看出莊園法庭為領主服務的實質。但要說明的是法庭檔卷記錄佃戶訴訟案件的文字要比關於領主利益的記錄文字長得多。當案件涉及的是農民之間的糾紛時,管家往往能夠表現出相當的公平性,法庭也確實體現了它的管理者的角色。它製定出地方法規,約束和幹預人們的生產和生活。如在1450年英國的懷特斯通法庭根據地方十戶聯保的意見將當地開妓院和當娼妓的3個婦女驅逐出莊園,且罰款20先令。至於涉及領主與農民的衝突與糾葛,則法庭更多地表現出維護領主的利益的傾向。因此領主或總管往往要控製陪審團,以求裁決有利於自己,表現為指定陪審員的人選、在裁決以前給予陪審員以暗示或警告。一般說來,陪審團的判決都是根據領主或管家的意見而做出的,但在各地區也時有與領主或其代理人對抗之事發生。如15世紀英國伍斯特主教地產的一個莊園法庭就某一案件做出審判時,主持的管事告訴陪審團應該怎樣裁決,並強調他的觀點來自皇家的審判,但陪審團拒絕按管事的要求作判決,管事一怒之下對整個陪審團進行罰款,並希望大家回去好好想想,明天再做決定。第二天,陪審團來了卻仍然拒絕合作。
莊園法庭的訴訟有極其死板的程序和標準的語言。若有冤情,原告須先上告,並準備有真實的證據和擔保人,法庭接受上告後,被控告的一方未必就能立即到庭受審,他可以一拖再拖甚至三拖,這樣下來往往數月甚至數年過去了。若原告緊緊咬住不放,被告拖不過去,隻好到庭。開庭之日,原告先申訴理由,接著被告自我辯護,雙方相互辯駁,唇槍舌劍各不相讓。此時,語言的準確和事實同樣重要。這就要求原告和被告要以法庭所欣賞和認可的語言來說明案情的經過,同時他們還要熟悉相關的法律及曆史知識,否則會敗訴。這些要求實際上是相當專業化的,不是所有農民(城市市民也一樣)都能夠勝任。聽取了雙方的證詞之後,法庭就案件向陪審團進行調查取證,陪審團當庭宣誓,說明事情的真實情況,提供裁決的意見和建議。最後,由法庭或陪審團做出裁決。審判結束。僅審判決議的執行往往被大打折扣。如英國圖廷·貝克莊園上一個名叫理查德·布雷德維特的農民於1394年被控告違反莊園習慣法,法庭命令他下次開庭出示法庭檔卷副本,以證明他的土地持有權。但他一拖就是18個月,法庭再次敦促他下次出示,但他下一次仍未出示。英國沙克波魯格的一位仆人因為卷入不同的打架鬥毆和小偷小摸事件而被莊園法庭勒令離開,但其雇主——一個莊園的頭麵人物仍然讓其留在莊園。可見要執行法庭的判決決議何其困難。
晚期中世紀莊園法庭一如其他封建製度和機構,也在逐漸削弱其力量。我們看到法庭的召開越來越少了,在英國基伯沃斯1458-1500年的42年間僅召開莊園法庭14次,平均每3年才一次。不僅如此,各地區的農民也越來越不願意到莊園法庭來訴訟,他們或者到百戶區法庭或者到郡法庭甚至到王室法庭去訴訟,使莊園法庭的作用日漸削弱。在英國漢伯雷和懷特斯通,1420-1430年,領主想通過處理諸如債務、非法侵入、毀約等訴訟來得到罰金,已經非常困難了,那裏的農民已不再把此類權利交給領主。而且陪審團的力量逐漸強大,他們往往自己做出一些重要的判決,經常不出席法庭的審判,如15世紀英國伍斯特主教區的番爾西切爾的一次莊園法庭會議,應出席的12個陪審員中有5個缺席。總之到晚期中世紀,作為行使領主司法權的莊園法庭,正逐漸喪失其管理莊園、控製人民的行政司法職能。
四、農民
農奴與農民
農奴與農奴化農奴一詞來自拉丁文“servus”,是奴隸的意思。中世紀西歐在人的身份問題上,奉行這樣的羅馬法原則:“人或為奴隸,或為自由人,二者必居其一。”不自由的農民在各地的稱呼不一,法國叫賽爾夫、英國叫維蘭,人們將其統稱為農奴。名稱雖然不同,但所強調的特征沒有多少區別,最重要的是農奴的人身是不自由的,如布洛克所說:“農奴就是世代相傳他人身屬於主人的人”。由農奴人身不自由派生出各種對農奴的限製和各種要求農奴承擔的負擔,這些限製和負擔漸漸演變為農奴身份的標誌,即承擔這些義務、身受這些限製的人,就是農奴。雖然主人對農奴的任意處罰、監禁、拷打、買賣、轉讓等體現人身控製的行為是最直接、最可靠的關於農奴的標誌,但隨著農奴身份地位的逐漸提高,這些行為已經很少見了,於是從身體控製演化而來的農奴承擔的各種負擔就成了真正的標誌。它們有人頭稅、結婚稅。繼承稅、任意稅等。
人頭稅。農奴人身屬於主人,故不能自由離開。但農奴的遷移和外出是經常性的,越到後來越頻繁,表現出巨大的流動性。英國埃塞克斯郡的農民僅隻有少數能在其鄉村共同體中度過一生,大多數人在十幾歲到二十幾歲時非常喜歡遷移,說明農牧是很難被禁錮於一地的。他們或者永遠外出闖蕩前程,或者臨時離開領主的莊園去外地打短工。或者外出學藝,為取得領主的允許他們須交納一定的費用,這就是人頭稅。因此,它有時又被稱為遷徙稅。該稅數額一般不大,有相當的象征意味。
結婚稅。與奴隸不同,農奴的婚姻是合法的,為社會和領主所認可的。雖然為保持自己對農奴的控製,領主一般隻允許農奴在本莊園或本地產範圍內選擇配偶,但由於村莊小,人口少,容易形成近親結婚。而近親結婚是教會和習俗所不允許的,於是隻好把婚姻範圍擴大到莊園或村莊之外,這樣的婚姻當然會給領主帶來損失,為此農奴須向領主交納一筆費用,是為結婚稅。結婚稅數目也不大,英國的習慣是幾個先令。所納費用雖然不多,卻由於結婚稅標誌著農奴婚姻受控製而使農奴感到屈辱。
繼承稅。農奴人身都屬於主人,放農奴的財產從理論上來講也是屬於主人的。但由於農奴家庭的存在是為領主所認可的,所以農奴的子女有繼承其財產的必要性和權利。一是維持農奴家庭的生存,一是保障領主莊園所需的勞動力。為繼承遺產農奴須向領主交納繼承稅。法國和德國一般是領主向繼承人取走一頭最好的牲口或物件,所以又稱最好的物件稅或最好的牲口稅,在有些地方又被稱為繼承金。無論這些名稱的來源如何,它們所反映的是農奴沒有財產權而必須在繼承時以一定的費用取得領主對繼承的同意。繼承稅是農奴身份的重要標誌之一,其征收額也相當重。在一些地方,農奴交納的繼承稅包括一頭最好的有角獸(即牛)、全部的馬匹、車輛、鍋、全部的羊毛衣服、所有的鹹肉、全部的豬(隻能留下1頭)、全部的蜂群等。農奴的全部財產被剝奪殆盡。
任意稅反映的是由於農奴人身不自由所引起的生產與生活沒有保障的狀況。由於人身及財產都屬於領主,所以領主可以任意剝削農奴。它征收的數目不定,征收的時間不定,征收的方式不定,一切接領主的意願和需要而定。當然,領主征稅也並不是完全為所欲為,他也得給個說法,至少在地方習慣上能夠為人們所接受。哪怕是個壞的習慣。它也必須是人們接受的習慣。12世紀左右,任意稅在人民的反抗和鬥爭下漸漸固定了下來,在許多地方它成為一年征收一次的習慣稅費了。1252年巴黎聖母院的大教堂教士會議與其治下的奧萊村的農奴發生矛盾。農民聲稱不再交納任意稅,教會則強調按照傳統必須交納。於是,招待一些有知識者就此進行詢問。一名西蒙者,年70有餘,是本地年長者之一,曾為某地的管事,老且病,他的答複是按照習慣教堂能夠將任意稅加諸農民頭上,因為從很久以來就一直這樣做。另一證人約翰是前教會牧師,他說他曾看到過教堂的古代檔卷,上麵寫著教堂有權向農民征收任意稅。
盡管有這些標誌,但要確認什麽是農奴仍然有相當的困難。在英國,如勃拉克頓所說“一個人今晚不知明天要幹什麽”,那麽他必定是農奴;或者一個人曾經做過莊園的莊頭,那他也必定是農奴。我國學者馬克垚教授對農奴所作的精辟的描述是關於農奴概念的最完善和周備的定義之一,茲錄如下:“他(指農奴)是西歐封建社會的獨立小生產者,有獨立經濟,財產權已得到事實上直到法律上的承認。他有自己的家庭,因之婚姻也是合法的。但他對耕作的土地沒有所有權,為了能使用這一小塊土地,要向封建主負擔沉重的勞役,一般為每周3天。農奴是一個不自由人,人身屬於主人,但他已不是主人之物,而是主人之人。從理論上說,他的肢體歸主人支配(但生命受到保護),所以主人可以將他出售,轉讓。由於人身不自由,他要負擔一些與此有關的義務,最重要的是結婚稅、繼承稅、人頭稅等等,在法律上,他和主人沒有平等地位,無權控告主人。國家法庭亦不受理農奴案件,他們的案件由其主人審判。他不得參軍,沒有武裝的權利,隻可以作為隨從為作戰的主人服役,他也不得任教職,在擔任聖職前須先舉行儀式,將他釋放”。該定義中對農奴勞役的強調正反映農奴身份地位的本質,勞役才是農奴最重要的標誌。此點我們在關於農奴的負擔中再詳細討論。
但是在西歐中世紀有農奴存在的地方,同樣存在大量的自由農民和其他身份的農民,不能以農奴這一“典型”來概括當時農民的狀況。
自由農民與其他身份的農民自由農民有兩個特點。他的身份應該是自由的;他領有土地的條件是自由的。與農奴領有土地的奴役條件相比,第二個特點更為突出。整個西歐曆史上存在過大量的自由農民,即使在農奴製的盛期自由農民也占有相當大的比例。科斯敏斯基曾統計過13世紀英國亨廷頓等6郡33個百戶區的耕地麵積,發現自由份地占26%,同時他還統計亨廷頓等郡10個百戶區的農民總戶數為9934戶,其中維蘭家庭5814戶,占58%,自由農民4120戶,占42%。可見無論是從自由份地還是自由農民家庭所占的比例來看,自由農民的數量都是相當大的。西歐大陸自由農民數量甚至更大,在德國的北部、東部以及意大利的中部和北部都存在大量的自由農民。並且在各國自由農民都有不同程度地增加而非減少,英國自由農民不斷增加的趨勢成為農民發展史上的主要趨勢之一,以萊斯特郡為例1086年自由人占所調查人口的24%,到1279—1280年則自由佃戶所占比例為37%,有明顯地增加。自由農民增加這一特征有其普遍性,它與西歐經濟的發展緊密相連。人口增加、墾殖活動的開展、自營地經濟的相對繁榮,都是自由農民數量增加的重要前提。為招徠農民,領主常以自由領有條件讓農民開墾土地,於是我們看到在許多地方自由農民的增加與土地開墾的速度、規模相一致。此外,像工業化、商業化的發展,同樣刺激自由佃戶的增加。當然,自由農民增加的情形不會整齊劃一,它也有相當的不平衡性。一些地方自由農民增加了,一些地方則在減少。如希爾頓所言:“自由佃戶數量的實際增長是與占主導地位的變習慣佃戶為農奴這一趨勢相平衡的一種趨勢。”
此外,還有半自由人半農奴身份的農民的存在,如在英國就存在為數不少的處於自由佃戶和維蘭之間的半自由人,重要的有王室莊園上的維蘭索克曼佃戶。他們是奴役性義務與自由權利非同尋常的結合,他們一身兼有維蘭和自由人二者的特征,負擔有一定的義務,卻享有自由人的一些權利,如土地的繼承權利。像肯特郡的“格維爾”傭戶是自由人,卻負擔有一定的勞役和義務。這些半自由農民的存在,使西歐農民呈現出極其複雜的特征,也使我們認識到,不能將目光僅僅停留在農奴身上。
農奴的義務作為不自由人,農奴承擔了與其身份相伴隨的諸多義務,上文所說的結婚稅、繼承稅、任惠稅、人頭稅等,以及相應的勞役、各種貨幣或實物的貢納都屬於此列。
勞役。農奴是許多莊園的勞動支柱,他們領有土地的條件就是為領主自營地的生產與生活提供必須的勞動。一般勞役分“周工”和“獻工”。前者指農奴每周為領主服勞役,一般為3天,後者指農奴在特殊的時候,如農忙時,為領主提供的特別的勞役。
周工中最重要的是犁田。農奴必須以自己的犁隊或者公社的犁隊為領主犁田,當時實行的是三田製,一田休耕,二田播種。休耕之田一年之中一般須犁耕2至3次,有時更多,雖然犁耕深度不及播種之田,但每年的4月、6月、8月農奴須至少將這些休耕地犁耕一遍。播種之田的犁耕則視所播種的穀物種類而定,種冬小麥的田犁耕一般在10月,春小麥田的犁耕一般在3月和4月,這時田地的犁耕較深。農奴須給領主犁田多少呢?犁田的數量各地沒有一定之規,有時領主規定農奴應犁田的畝數或者一年中必須犁田的天數,有時則把一定的工作量交給農奴們,由他們的團體自己安排解決。在英國的契切斯特主教地產上的一個維格特持有者須每隔一周就與其夥伴來為領主犁田,“除非是宗教節日或雨天阻止。要是下雨,他不能犁田,那麽他必須去做別的工作。但是要是下雨時他已經犁田2或3法如(furrow),那麽他在解軛之後可以不幹別的活,當然一旦天氣晴朗能夠犁田,則他又得繼續犁田”。在舍爾西,維格特持有者在米迦勒節(9月29日)和報喜節(ladyday,3月25日)期間應該每隔一周犁田1.5英畝,在大麥播下之前應該以自己的犁隊來為領主犁田耙田。有些地方對於土地犁耕的深度也有要求,尤其是播種之地要深耕,一般要求達到23指深。
緊隨犁田的是播種。播種的種子或者是自領主的穀倉中取來或者是農奴自備。播種時以籃子和筐子將種子盛著,掛於脖子上或係於腰間,或者以衣襟兜著,在田間邊走邊撒。播種者以極賦節奏的動作均勻播撒種子,叫做“抬左腳,右手撒;抬右腳,左手放”。可見,播種也是技術活。播種之後是耙田,以方形或三角形的木耙將土壤翻動劃碎,掩埋種子。這一工作的好壞決定了種子的成活率,一旦掩蓋不好,鳥雀會來啄食,或者種子掩埋太淺,種子發芽所需的墒情不夠,都會影響到成活率。
6月是割草的季節,草地上青草已經長成,農奴便以長把大鐮刀將其砍倒,曬幹,運回領主家中儲藏,當作牲口的冬季飼料。
8月是收獲的季節,勞動最為繁忙。領主對農奴的勞役要求也大大增加,往往一周達45天,所以此時的勞役叫獻工。即農奴的勞動是基本勞役之外的額外要求,是特殊的勞役。從理論上講,獻工是佃戶對領主熱愛而自願奉獻的勞動,所以被稱為“愛的奉獻”,但實際上帶有更多的強製性。當然獻工不僅限於收獲時節,割草時節及其他相對較忙的時候,領主都會強求農奴的幫忙。獻工與周工不同,它往往是有償的。有時領主招待以淡啤酒或果酒,數量不限農奴可隨意飲用,有時則隻有清水供應,但一般都有肉或魚,有麵包、奶酪和蠶豆豌豆熬成的濃場,夥食比農奴自己家中當然要好。領主或者賜給一些衣物用品,或者采取一些獎勵的方式,如幫忙領主割草,則農奴在勞動完畢時可帶走一捆草,其多少以可用鐮刀柄挑起而不拖及地麵為度,若想多拿而捆草太多致使草拖到地上,則該農奴就失去了取走草的資格。一些地方還有所謂“瘋羊”的遊戲,即農奴勞動收割完畢,領主放出一隻羊來,讓其在一塊空地上奔跑,農奴則隨後追趕,若能在羊跑出該地塊之前將其抓獲,則羊歸農奴所有。勞動之後能抓獲一隻羊對農奴來說當然是非常高興的事情。農奴負擔的勞役種類極多,下麵這些名稱可能會讓你對農奴勞役的種類有一個相當的了解,如放羊、放牛、牧豬、為羊洗澡、剪羊毛、修理羊圈牛圈、修繕房屋馬廄和穀倉、修築道路橋梁、砍伐樹木、紡織、運送幹草木料石料柴火、轟趕雀鳥、為領主牧馬遛馬等等,法國某地農奴甚至要在半夜起來為領土驅趕青蛙,因為它們的叫聲打擾了領主的清夢,真是無奇不有。
農奴的勞役數量一般認為每周3天,獻工則更長,但實際情況因地區或其他原因而有很大地不同,歐洲大陸的北部以每周3天的周工為常見現象,南部則相對較輕。一般隻有一家之長離開家庭的份地去為領主勞動,農奴的家人則仍然在自己的份地上進行勞動。但是由於生產的時間限製,領主對農奴勞役的要求自然會影響到農奴的生產與生活。並且,領主的勞役要求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即今天晚上還不知道明天早上幹什麽”。勞役是農奴最為繁重的負擔,也最為農奴所痛恨,領主使用勞役也不是那麽容易,且勞役勞動效率低下,農奴消極怠工的情形所在皆是,於是早在13世紀西歐各地已經出現普遍的勞役折算,勞役被折換為貨幣,英國13世紀貨幣地租已經占據主導。即使那些沒有折算的地方勞役也在逐漸減輕。
除了勞役,領主還有許多其他的負擔強加在農奴身上,如各種實物交納和貨幣交納,由於莊園的自然經濟特征明顯,領主或管家要從農奴那裏索取幾乎全部的生產與生活所需,如牛、羊、豬、雞。鴨、鵝、黃油、奶酪、牛奶、魚、穀物、麵粉、麵包、蔬菜、水果、蜂蜜、亞麻、木材、桶、鍋、刀、剪、桌、椅等等。聖誕節交給領主一隻雞,複活節交給領主一些雞蛋,或者領主家中有什麽喜慶之事時奉獻一些奶酪黃油、水果蔬菜,這在當時都是很常見的情形。有些習慣是征得大家同意之後才生效的,一般也不會太離譜。有些則是領主的獨斷專行,相當沉重,但已經形成習慣大家也隻好服從,它們往往被人們稱為“壞習俗”。如法國某地領主飼養了一隻能,當地居民時常觀看該熊的表演取樂,並不時投之以食物,後來熊死了,但征收所謂熊飼料的行為已經成為習慣,當地居民須年年交納一年數量的食品,不過此時是領主要吃它。除了實物交納,貨幣交納也是農奴的沉重負擔。一般是把應交納的實物折合成貨幣,當商品貨幣經濟有了相當的發展之後,貨幣交納變得更為普遍。
有些義務可能來自領主的領主權,而不是根源於人身的依附關係或者土地的領有與耕種,即一定程度的超經濟強製。禁用權是領主對地方上某些設施的壟斷,是領主行使其政治權威的經濟表現。領主控製了村莊中推一或者僅有的幾座磨坊,村民就隻好到他的磨坊中去磨麵。其他人即使有能力建造磨坊也不被允許,那些在家中偷偷以手工磨麵的人,一旦被查獲,將被處以重罰。在領主的磨坊磨麵須交出一部分穀物作為使用費,數量為1/20或1/16不等,這些使用費就是領主重要的收人。假如你想到其他村莊的磨坊磨麵,而被抓獲,則你的牲口和麵粉都將被沒收。再如麵包爐是村民烤製麵包的場所,隻有領主才能設立麵包爐,全村的人都須到他那裏烤製麵包,為此須向領土交納使用費,一般是扣留一部分麵包作費用。此外,榨酒器也是領主的禁用權所在。釀製葡萄酒所使用的螺旋榨酒器,隻有領主能夠設立,農民須到領主那裏榨酒,當然須得交納使用費。
教會的剝削也是農奴身上的沉重負擔。什一稅規定俗人應將收人的1/10交給教會,所以它征收的範圍相當廣泛,一般分大什一稅、小什一稅。前者有穀物什一稅、牲畜什一稅,後者有蔬菜什一稅、水果什一稅、家禽什一稅,此外現金收入也要交納什一稅。除了什一稅,教會還征收洗禮費、彌撒費、葬禮費等費用,還要求大家以捐助、奉獻的方式不斷交納各種實物和費用,如教堂所需的帷慢、鍾繩、聖像、煙台、淨瓶等物事的添置大都由農民來承擔。
農民家庭西歐家庭的發展史,簡單地說,是從擴大家庭逐漸向核心家庭的發展與演變。早期無論貴族家庭還是農民家庭,其存在的形式都以擴大的家庭為主。一家之中,不僅幾代同堂而且幾支同堂,家中人口眾多,這樣的家庭真正可稱為家族。後來擴大家庭漸漸變小,核心家庭則占據主導。
核心家庭的規模如何呢?一般學者的看法雖然略有差異,但大體上都認為,“父母和沒有結婚的三個孩子”構成一個核心家庭,是最為常見的現象。影響家庭規模的因素是多樣的,結婚年齡、生育率、死亡率、繼承習俗等。在西歐農村,一個人沒有土地就不能結婚。當時的土地繼承有幾種類型,一是長子繼承製、一是幼子繼承製、一是諸子分割繼承製。分割繼承製雖然在農民中很流行,但占主導的是前二者。一個小夥子總是期望父親能及時分配或購買一些土地給自己,否則就要一直等到父親年老退休或死去才能得到土地的繼承。這就意味著他的婚姻將被推遲。女子同樣要以獲得土地或其他財產為結婚的基礎,當時流行的陪嫁製度,要求女子必須有土地和財產,否則隻能待字閨中。所以,農民第一次婚齡普遍較晚。英國一般農民男子為27~29歲,女子為2426歲。這樣就造成中世紀婚姻極為獨特的一些現象和特征,例如夫妻年貌不相若,或老夫少妻或老妻少夫。伴隨而來的是寡婦在婚姻市場的受歡迎,以及年輕男女在婚姻之外性關係的無法禁止。晚婚顯然會影響到夭妻所生孩子的數量,中世紀晚期農民家庭的生育率一般都不高,尤其是貧窮的農民家庭婦女生育率很低。加上當時疫病流行、衛生保健條件極差,營養不良等的影響,死亡率極高,這些都使農民家庭規模受到影響。
婚姻是組成核心家庭的粘合劑。一般結婚後,孩子都得離開父母另組家庭,所以可以說每一樁婚姻都意味著一個新的核心家庭的組成。中世紀的婚姻不以愛情為基礎,這在上層階級中表現得極其鮮明,在下層農民中婚姻基本上也是如此。不過在農村,年輕人的婚姻不完全由父母做主,當時有這樣的觀念“隻有下等人才自由選擇他們的妻子”,這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農村婚姻的自由特征。農民可自由戀愛,甚至自己安排婚禮,有些地方存在著所謂的青年人俱樂部,在那裏男男女女們可在舞蹈歌唱中完成他們的自由戀愛。由於婚姻的種種限製,婚外性關係在西歐各地農村都相當突出。許多年輕人婚前都有過性行為,甚至有不少的私生子,很有意思的是當時一個帶著幾個孩子出嫁的姑娘是很受歡迎的,因為孩子意味著勞動力。讀一讀勒華拉杜裏描述的法國蒙塔尤村莊村民的性關係就可以看出,中世紀西歐在性道德上的控製與要求遠不是那麽嚴格。當地的諺語說:“古往今來都一樣,男人總愛偷婆娘”,“遠房堂姊妹,盡管一起睡”,真是夠開放的。
家庭是社會的基礎單元,社會的關係在這裏得到同樣的反映。在一個父家長製的社會中,父親是家庭的絕對權威,對父親的順從是孩子們的天職。不過在農民家庭中,父親的權威不如貴族那麽大,有些地方一家之主是由大家選定的,如13、14世紀之交,蒙塔尤的許多家庭是兒子當家,一位父親這樣抱怨,“過去,我兒子雷蒙常用褡鏈或提筐把食品送給異端派教長。對此,他從來不征求我的同意,因為他是一家之主。”另一位父親則這樣說,“我兒子不發話,我什麽也不敢做。”可見家長與父親不是同一的。
農民經濟一個家庭就是一個基礎的生產單位和消費單位,是一個經濟實體。土地與家庭的結合構成農民經濟的基礎單元——家庭農場1。農民經濟就是一種以家庭農場為基礎的小農經濟,它的發展受多種因素的作用與影響。份地或農場是農民經濟的基礎,農民家庭份地的大小在中世紀是不斷變化和發展的。
1此處農民“家庭農場”不是當代西方國家的資本主義的“家庭農場”,而是以使用家庭勞動為主的中世紀農民農場,或者稱之為份地。
中世紀總的趨勢是隨著人口的增長,農民家庭份地日益分裂與縮小,但具體到各個時代和地區以及各個農民家庭,則農民份地或農場既有分裂縮小的情形,也有規模不斷擴大的情形。造成這一矛盾現象的是主要原因,是農民家庭的規模與家庭生物周期。家庭規模決定著農場的規模,而家庭生物周期則決定家庭的規模。家庭消費人口的增加,人口壓力的增大,會迫使農民去獲取更多的土地,種植更大麵積的作物。勞動力的增加也使農民有了更大的擴大土地的機會。一般家庭的生物周期的起點是一對新婚夫婦開始獨立組織家庭,中間經曆若幹年的發展,終點則是孩子們長大娶妻或嫁出另組家庭。農民農場經濟的興衰與家庭生物周期緊密相關。小農場會隨著家庭周期的發展和規模的增加而逐漸擴大其種植麵積,獲取更多的土地,然後發展為一個大農場;大農場則因分田析產之後小家庭的出現而變成小農場。研究證明,在家庭周期的最高點也就是農場規模的最高點。以英國西米德蘭地區為例,瓦爾特·儒石米爾1456年(約20歲)從其寡母處繼承到9英畝土地,1478年他有孩子6個,需要更多的土地於是他以下佃戶的身份得到半碼土地(約15英畝)。1488年他的轉租協議結束,1506年他死時還是原來的9英畝土地。托馬斯·潘舍姆1471年約20歲時開始持有土地,1472年他娶了一個寡婦,得到9英畝土地。1488年他以20先令的租金獲得一大塊草地,1497-1503年間他的土地麵積繼續擴大,最後達到30英畝。15111512年間他開始處理其土地財產,他的部分土地為他人所持有。上述二人的情形很相似,他們在20歲時持有土地,此後不斷增加土地,40歲時擁有土地最多,因為他們需要養活的人口也最多。從50歲時他們的土地麵積開始減少,當孩子們離開家庭獨立生活後,他們的土地又回到最初的狀態。這一趨勢說明,農民份地或農場規模是受多種因素作用的,他們的經濟狀況因此也同樣受到這些因素的影響。
耕地以條田的形式存在,插花交錯,分散於兩或三大塊田地之中。當三田製逐漸占據主導之後,農場耕地或播種春播作物,或播種冬播作物,或休耕。糧食作物、蔬菜、水果、染料作物、纖維植物等都是農場上常見的作物種類,而以糧食作物為主。糧食作物中有大麥、小麥、燕麥、黑麥,及各種豆類,它們在農場的種植比重各有不同。大麥是農民的主要食物,故種植比重較大。小麥是農民的現金作物,它的種植主要是為了市場的出賣,比重相對較小。豆類作物是晚期中世紀才得到發展,因為豆類有固氮的功能,能提高土地的肥力,並且豆類種植的增加使家畜的飼養有了更多的飼料,所以後來豆類種植成了許多地區的時尚。燕麥和黑麥一般是作為牲口的飼料來種植的,比重雖然不高卻也不可或缺。作物種植比重的變化,反映了農民家庭農場的生產經營的特征。首先是作物選擇上的抗風險性和自給性。由於需求的多樣性以及對作物收成的擔心,農民一般不做孤注一擲之事,他們寧願種植更多的不同種類的作物,以便在一種作物歉收或無收時能有其他作物彌補,以滿足家庭最低的生活所需。其次,農民家庭勞動使用的均勻性。作物或為春播或為冬播,則勞動時間和勞動強度都不會過於集中,能使農民家庭更有效地使用勞動力,也就使播種與收獲更有效率。第三,農場與市場的聯係還是比較緊密的。一些富裕的農民種植糧食作物和其他經濟作物不僅僅是為了生活所需,也是為了贏利。他們與市場的聯係反映了農民經濟的二元特征,既謀利也謀生。
西歐畜牧業生產雖然在農業中占比重較大,表現出農牧混合結構的特征來,但畜牧業在中世紀是從屬於種植業的。一是整個中世紀農民家庭農場的家畜率一直不高,表現為家畜死亡率極高,飼料嚴重不足,猶如瓶頸製約著家畜生產的發展。一是家畜的生產更多地是為了給農場的種植業提供肥料、畜力。此外,家畜生產的產量相當低,14世紀英國某地一頭奶牛一年所產的奶,可製成14.5公斤奶酪和2公斤黃油,即一年產奶(加上小牛所吃)為540647公升。
“男耕女織”是我們熟悉的中國農民家庭農業和手工業相結合的方式,西歐農民家庭有著同樣的特征。14世紀英國農民起義領袖保羅曾慷慨激昂地質問:“當亞當耕種夏娃紡織,那時誰是貴族?”這句話可證明男耕女織在西歐的同樣存在。手工業生產是農民經濟不可分割的部分。要穿衣,農民須自己紡線織麻,裁剪縫製;要吃飯生活,農民須自己製造日常家用器皿;要生產,農民須自己製造和修理一應農具。它們與農民家庭及其經濟融為一體。而一些更帶手工業特征的生產,也漸漸成為農民家庭經濟的重要補充。最為典型的是英國農村毛紡織業生產。許許多多農民被納入到毛紡織生產的行列,他們一邊種地一邊紡織,形成中世紀的一大特色。他們參加呢布製造的一道或數道工序的生產,如梳洗羊毛、紡線、織呢等,以此作為農業生產的補充。英國曆史學家波斯坦估計,晚期中世紀英國呢布出口至少創造了總數為1.52.5(原文如此,估計不是以“萬”計就是百分比的全日工人,實際數字比這更大,最高的估計為5萬人,即57%的鄉村小土地持有者和無地者以全日或業餘的形式被雇傭於呢布製造業。
農場的經濟狀況不僅要從其生產情形中來反映,而且可通過其收支狀況來反映。許多學者都對中世紀農民的生活狀況作過估計,他們的研究證明,農場的規模是決定農民生活狀況的首要因素。一個持有全額份地的農民,其生活比起有半份份地或1/4份地的農民來要好得多。按英國學者鮑頓的估計,14、15世紀一個有30英畝土地的農場,在正常年是每年能夠有8英鎊16先令9便士的盈餘,這還不包括家畜收入和農場上的工資收入。而凱伯沃斯·哈庫爾特地方一個半維格特份地(約1215英畝)持有者,每年所剩餘的現金12901300年為1.03先令,13711380年為5.73先令,14111420年為3先令,14811490為7.72先令,可見僅隻能維持生計。若將諸如衣物和農場上生產投資支出計算在內,則此類農場入不敷出是肯定的。至於隻有1/4份地或更小的土地的農民家庭,他們的生活狀況就更加糟糕了。一般是難以靠土地維持生計,於是隻能以給人幫工來養家糊口。農民農場規模大小的不同以及隨之而來的生活狀況的差異,正反映了農民的分化。
分化是古老的社會經濟現象。從廣義上講分化即差異,在任何一個社會,人們的經濟地位都不可能是平等的。有人窮,有人富,如此而已。大體說來中世紀農民若按其財產狀況可劃分為上、中、下三等。上等農民是少數富裕農民,占有較多的土地、牲畜、農具,過著相對優裕的生活,他們雖然在身份上從屬或半從屬於領主,受到封建的剝削,但他們自己一般也雇有勞動力進行生產,在一定意義上是剝削者;中等農民一般占有的土地不多,僅能夠維持家庭的基本生活,他們是農民中的大多數,其中農奴身份的最多,受領主剝削嚴重;下等是土地太少,不足以為生的農民,他們中有自由人,也有農奴,由於土地不足,故要靠給人幫工或其他非農業的工作來補充生活所需。這就是我們熟知的分化存在。
造成這一現象的原因卻是複雜多樣的。有大致兩方麵的因素促使農民分化的出現,一是屬於社會學的因素,如人口增加與減少所造成的份地的變化、饑荒疾病的襲擾;一是經濟的、階級的因素,如商品貨幣關係的影響、封建主的剝削等等。過去人們多強調由商品貨幣關係的發展所造成的階級分化,或兩極分化。在商品貨幣關係的作用下,一部分農民能夠利用市場發家致富,他們增加了土地以及雇傭勞動力,朝著為市場而生產的道路發展和上升,最後成為農業資本家;一部分農民因缺少土地資金以及經營的方法手段,在市場競爭中失敗,地位下降,淪為替人幫工的雇傭勞動者,即所謂的無產階級。而作為中間力量的農民在逐漸減少直至滅亡。兩極分化注意的是所謂資本家的興起與農業無產階級的出現,所以它認為農民在這種分化中將走向消亡。今天人們注意到,農民經濟表現出錯綜複雜的分化存在。既有兩極分化,也有“多向運動”、“單極分化”、“中農化”等。不僅商品貨幣關係等經濟因素影響著分化,而且人口變遷也影響著分化。受家庭人口周期變化的影響,在同一時間、同一地區、同一層麵上出現的農民經濟狀況上的差異,被蘇俄學者恰亞諾夫稱為“人口分化”。從單個農民家庭來看,當其家庭規模及勞動力增加時,它會擴大種植麵積或增加家畜數量,即擴大了經濟活動量。反之,當家庭規模及勞動力減少時,原本較大的農場會縮減其種植麵積和勞動量。因此,個體的農民家庭總處於這樣的循環周期之中:由貧而富,由富而貧,循環不已。從整個農民階層來看,一些家庭因人口結構周期的作用而不斷擴大其農場規模改善其經濟狀況,一些則在不斷減少和縮小農場的規模與經濟活動量,造成經濟狀況的惡化。這樣的升降交錯就構成農民的分化。在西歐曆史上這樣的分化是很典型的,在許多地方家庭規模與土地規模之間確有某種一致,這種一致就是人口分化。此外,地理環境的差異,也會造成農民經濟狀況的不同,有人稱其為地理分化。
中世紀西歐農民分化的特征和趨勢與整個社會經濟的發展密切相關。12、13世紀土地的增加速度趕不上人口的增加,出現的是普遍的份地分裂和縮小,此時的富裕農民階層並沒有能夠控製更多的土地,倒是農村中少地農民數量有相當的增加,是朝著一極的發展,這時的分化可以稱為貧困化。14、15世紀因黑死病的影響西歐人口劇減,有長達一個多世紀的人口生育低潮,於是土地相對充裕,許多原本無地少地的農民獲得了土地,富裕的農民更加富裕,貧窮的農民數量卻減少了,這時的農民分化所表現出的是一種上升運動,也是朝著一極發展的,我們稱這種無地少地農民上升到中等農民行列的現象為“中農化”。貧困化或者中農化所揭示的是農民分化的相對穩定與平和,無論朝著哪一極發展,農民都不會因此而消亡,相反,農民經濟得到一定程度的鞏固。真正的兩極分化是近代早期資本主義萌芽時期的事情,但那時農民經濟的穩定性也是很突出的。總之,我們應該在諸如階級分化、人口分化等多種類型下來看待農民的分化。
領主與農民
英國曆史學家波斯坦曾說:“我們驚奇地發現,很少有人把領主作為一個階級來描述,關於他們在中世紀命運變化的作品也如此之少。”不僅如此,描述領主與農民之間關係的作品更少。但中世紀西歐農民與領主這一對主要的矛盾是不能回避的。
領主與農民之間的矛盾衝突首先表現在經濟方麵,即剝削與被剝削。如我們所知,領主對所管轄下的各類農民能夠行使其領主權,對農民進行各種剝削。從征收象征農奴身份地位的人頭稅、繼承稅、結婚稅、任意稅,到行使其領主權力的磨坊、烤麵包爐等設施的禁用;從征發農奴1周3天的勞役到雞蛋、水果、奶酪等等實物的交納,從什一稅的交納到各種捐獻的奉獻,教俗領主極盡敲詐勒索之能事。一些中國學者認為西方剝削遠比中國輕,實際情形是西歐剝削之重有過之而無不及。據波斯坦、戴爾等學者估計,各種剝削占英國農民總收入的50%甚至更多。大陸各國的情形基本類似,雖然有地區的差異,但農民無論自由農民還是農奴都承受著領主的沉重剝削。
在沉重剝削下的農民生活困苦不堪。他們吃的是黑粗的石頭一樣堅硬的麵包,由大麥、黑麥或豆類混合而成。小麥很少作為食品,一般是少量種植,收獲後拿到市場上出賣,以換取給領主交租所需的貨幣。除了節日很少有肉食,鹹肉可以經常吃到,但往往因存放過久而質變味變。牛乳、奶酪之類的東西是農民餐桌上的“白肉”,若能吃上雞蛋對農民來說就是享受了。他們往往是早上吃一片麵包,喝一些自製的淡啤酒,中午吃麵包有時可能有洋蔥調味,晚上是幹硬的麵包就著一鍋濃湯吃下。他們穿的是粗糙的自製的麻布或呢布衣服,有些甚至連最粗糙的呢布都沒有,如13世紀英國的農夫皮爾斯就隻能身披麻布。他們住居的是低矮的茅舍,屋內陳設簡陋,一般連睡覺的床都沒有,隻在鋪放幹草的地上睡覺。一個農奴這樣說:“我的貧窮的母親,隻有一張破床墊,他們把它從我母親身下抽走,她隻好睡在光草上。”困苦不堪的生活加上連年不斷的天災人禍,中世紀農民的境況之糟糕是筆墨難以形容的。1032年法國饑荒四起,“人們吃完了一切家畜和雀鳥,而饑荒更加厲害地煎逼著人,人們靠死屍和其他聞所未聞的東西過活。為了擺脫死亡的威脅,有些人挖掘樹根和水草,但是這一切都是枉然……許多人挖掘類似粘土的白泥,用這東西來烤麵包……他們的顏麵慘白消瘦,很多人的皮膚都浮腫或抽縮了。他們的聲音變得像垂死的雀鳥叫聲那樣微弱。”而14世紀黑死病對西歐的打擊更造成1/3人口的死亡,農民是首當其衝。至於封建領主之間的混戰毀壞農民的房屋、莊稼,搶走農民的家畜、糧食甚至殺死農民的事情更是屢見不鮮。
若以階級鬥爭的觀點來看,封建主與農民之間的關係是不可調和的兩個階級的對立,是你死我活的鬥爭。上文的描述確實反映了這一鬥爭的尖銳性,但是領主與農民之間也有相當溫情的合作。在西歐中世紀各地有好的領主。也有壞的領主。率性妄為,敲詐勒索,不顧農民死活的領主在各地都有,但另一方麵也有賢明公正的領主,他們寬宏大量,甚至樂善好施。農奴有病或貧困不堪時,他們往往也能給予一定的救濟和幫助,他們也不以過重的負擔加諸農民身上。正如湯普遜所說:“中世紀領主在對待他的依附者方麵,既不是一個野蠻人,也不是一個感情主義者。”
領主事實上很少與農民發生直接的聯係,他們的權威往往通過他的管家或者村莊中的頭麵人物來實現。管家或地方十戶聯保員、陪審員行為的好壞,決定了領主在這種關係中的地位。許多的摩擦糾紛和衝突往往是針對管家或其他莊園管理者,而非領主本人。在這樣的糾紛中,領主事實上成了管家和農民之間的調解人。而在許多時候領主或他的代理人是村莊的代表,在與外部發生衝突時,他要維護的不僅是他本人的利益,也是村莊的利益。稱領主是農村生活中的主心骨似乎不為過。因此,在更大程度上不是階級利益而是個人的行為決定了領主與農民之間的關係是緊張或是融洽。領主或者管家等對農民的私人生活的幹預,在很大程度上得到農民的認可。這時領主與農民的組織——農村公社是一致的,因為對大家都有好處,雙方在進行著自覺或不自覺的合作。有人在村莊中打架鬧事,罰款;有人賣淫,驅逐出村莊;有人在處理村莊內部的糾紛時從外麵帶人來威脅鄰人,罰款;有人躲在牆根偷聽鄰居的秘密,聯保員認為這非常可恨。凡此種種都揭示領主與農民之間的合作無處不在。
當領主或其代理人的行為違背了地方的習俗,對農民和村莊的利益構成威脅時,農民就會采取反抗。從消極的怠工、與領主在法庭上的當庭辯駁、偷偷離家出走逃往他鄉,到小規模的騷動大規模的起義,都反映了領主與農民之間的矛盾的尖銳。領主強迫農民服勞役,農民就怠工反抗,在各地的莊園法庭檔案中記載有無數的這類事例。或者整村整村的農民逃離村莊,以躲避領主繁重的勞役捐稅,城市或森林成了農民的逃亡之所。而農民起義成為反對領主殘暴剝削壓迫的最為激烈的手段。早在9、10世紀的西歐,就曾有不斷的農民的起義。一位編年史家這樣記載997年諾曼底的起義:“農民們在諾曼底各伯爵轄區到處舉行多次集會,為了按自己的法規使用森林附屬地和水源,決議照自己的意誌生活,不管以前所製定的法律禁例。……公爵得知這個消息之後,馬上就派納烏爾伯爵同許多騎士去鎮壓,要他們終止農村的犯上行為和農民結集。他於是立刻秘密抓去所有的農民的全權代表以及一些其他的人,砍斷他們的手腳,把殘廢者送給他們的同誌,以便製止他們的這些陰謀,用親身事例開導他們以免再遭受更壞的命運。因此,被開導了的農民立即停止了集會,解散回家。”起義失敗。12、13世紀雖沒有什麽大的農民起義或叛亂,但小的騷動卻無處不在,像下薩克森人和法裏西安人的叛亂等。這一時期的叛亂多出現在教會領主的地產上,並且不以農奴爭取自由為主,更多地是自由人為反對農奴製的威脅而采取的反叛。
晚期中世紀社會經濟的發展,使農民與領主的鬥爭日趨激烈。在法國有1358年的“紮克雷(意思是鄉巴佬)”起義,在英國有1381年的瓦特·泰勒起義。前者以“消滅一切貴族,一個不留”為戰鬥的口號,他們搗毀貴族的堡壘、殺死封建主、焚毀一切有關農奴義務的檔案,雖然最後被領主鎮壓,卻給法國封建主以重大的打擊;英國的農民起義的著名戰鬥口號是“當亞當耕種,夏娃紡織,那時誰是貴族?”起義軍在瓦特·泰勒的領導下曾一度占領倫敦城,他們殺死了坎特伯雷大主教和財政大臣,焚燒貴族的住宅,破壞法庭的記錄和檔案,打開監獄釋放囚犯。但當泰勒被殺死後,起義被鎮壓。
五、農村公社
西歐中世紀,一個看似無形卻有形的組織在農村社會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這就是農村公社。與自由的日爾曼農村公社相比,中世紀的農村公社失去了前者的諸多重要的機構和功能,但一些作用和功能卻仍然被承繼了下來,且在社會生活中不斷加強。
中世紀農村公社顯然秉承了早期諸蠻族公社的傳統,雖然自由的農村公社到中古中期在各地已經基本消失,但公社並未徹底消滅,它隻是以受奴役的公社的形態存在。領主及其權威可能取代公社成為許多農村的政治力量,但經濟方麵的公有特征、社會生活上的原始民主平等風俗習慣,在各地均以不同程度不同形式存在。甚至公社作為一種政治勢力,在各地都被領主加以利用而成為事實上的地方事務的管理者。
農村公社最典型的表現和最突出的作用表現在農業生產上。共耕製是西歐農業生產中最能突出體現農村公社特征的一種耕作製度。土地的耕種離不耕犁,12、13世紀,重型的輪犁在西歐有很快地推廣,但由於該犁具需要的人力和畜力都較多,故一般農民家庭難以獨自裝備一個犁隊,更多的是由幾家共同組成,或出人力或出畜力或出犁具。為此,大家要進行共同的耕種,如13世紀劍橋郡伊來主教莊園上之記載,農民哈代“領有半份份地,合15英畝……他應在同樣的時間內,每星期一耕地直到中午作為一個勞役工作。為此他和他的3個同伴組成有8頭牲畜的一個犁隊”。西歐土地一般以地形、距離等自然特征而劃分為不同的大塊,在二田製下是兩大塊,在三田製下是三大塊。哪一塊春播,哪一塊秋播,哪一塊休耕,都有一定之規,人人須遵守執行。而且各戶的土地甚至領主的土地都以條田的形式,分散分布於各大塊土地之中。這就要求各戶在耕作上應有共同的安排,不能獨行其是。春播地上各家各戶都應隻種春季作物,秋播地上隻播種冬季作物,休耕地則隻能什麽也不種。為此大家要同時犁耕土地,同時播種,同時將耕地以籬笆圍起、以免牲口破壞,同時收獲。耕地收割之後應於規定的時間內拆除籬笆,變為公共牧場,好讓牲口放牧。因此,一個人隻能指著一塊地說,今年它是我的,明年就是別人的了,而現在是他人的那塊土地明年是我的。草地與耕地一樣,以條田的形式分給農民,由農民自行收割幹草,而一旦收割完畢,草地立即變為公共收場。所以草地的管理與耕地一樣是帶有強製性的。至於森林、荒地、牧場、池塘等,則更體現了公社的集體所有的性質。它們被稱為公地,對於農民經濟是極其重要的,農民在那裏放牧牛羊、捕魚撈蝦、伐木砍柴、采蘑菇挖野菜、拾橡子,成為農民生活不可或缺的部分。後來領主對公地的掠奪加強,造成農民經濟的種種困難,也激起農民的不斷反抗。
誰來實行規則呢?雖然約定俗成的習俗是為大家所熟知的,是一種習慣,所以基本上不需要什麽執行者,但是規則或習俗不可能是一成不變的,它們應隨時隨地根據具體的情況加以修改和充實,例如改變放牧的方式,確定新開墾土地上的一係列輪作製度,甚至改變整個轄區的輪作製度,確定較為固定的收獲莊稼或幹草或葡萄的日子。是誰決定這一切呢?是地方領主,也是地方農村共同體——農村公社。要實行那帶有強迫性質的輪種製,要控製和管理公地的使用,要安排牲畜的有序放牧,沒有一定的權威機構是不行的,領主雖然能發號施令,但如果沒有農村公社的存在(尤其是配合),則各種規則的執行難以保證。1536年法國西托修道院的僧侶們力圖改變日利牧場傳統的放牧日子,居民們則在法庭上拒絕了他們的權力。1356年靠近巴黎的一個地方的領主隻能確定收獲葡萄的日子,而另一個地方的農民則在領主的同意下自行確定收獲的日子。事實上農村公社已經作為農村中最基層的社會組織一直在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公社是村莊對外交往的基本團體,用法律術語則有些法人代表的意味。承租領主莊園,往往是以公社為代表。如13世紀英國亨廷頓郡一莊園就是由村民集體承租的,村民集體交給領主一筆40英鎊的租金。其他如伍斯特主教地產也很突出。13世紀德國盧卑克主教的一處地產也是出租給當地村民的,由他們集體交納20馬克的租金。領主的各種稅收一般也是由村民集體交納,國王的各種稅收也同樣如此,至於與其他村莊的外事交涉,更是集體的利益所在。為此,公社在這些事物中必然起著重要的作用。一些地方的法律文獻清楚地記載著村莊作為共同體的存在,如1365年法國香檳省4個村子同屬於一個教區,它們習慣於與第五個村子一起活動,所以“團體”、“公社”等字眼被用於指稱它們之間的聯盟。確實在一些法律訴訟中,村莊以法人資格出現,而一旦事情結束,檢察官、代理人就又消失在人群之中,表麵上集團化為烏有,但往往是呼之即出。這些都表明公社的存在。
公社的具體的作用可以從其作為村莊管理機構或者政治組織中明顯的體現出來。莊園法庭的一部分就是原來農村公社的法庭,在這裏它仍然按古老的習慣全體集會,案件的審判也多是遵從村莊的習慣和陪審團的意見。並且法庭或公社不僅是司法機關,更是一個管理機關,一些重要的規章製度往往是由它來做出的。規章得到全體村民大會的一致同意,也必須為全體村民所遵守,它們被用來保護村民的共同利益。打架鬥毆、小偷小摸、賣淫通奸、牲口破壞莊稼、違反共耕製的規定而自行耕種等等,都是公社幹預和管理的對象。在伍斯特主教地產一旦遇到破壞村莊和平的事情,人們就集體呐喊。而十戶聯保員和陪審員可以處理諸如人身攻擊、小的盜竊之類的事。至於賭博、與鄰人爭吵。接納可疑的陌生人,妓女賣淫等都是被禁止的。在伍斯特地產上,有許多檔案記載著賣淫的妓女被驅逐之類的事。從得到全體村民同意的地方規章(bylaw)中,我們可以對公社的管理行政職能有較為清晰的了解。1329年英國伯克郡的哈爾頓莊園的農村收割規章如此說:
“凡每日做工可獲得一便士及飲食者不得拾穗。拾穗者應符合年齡允許,老老實實進行。任何人不得讓外來人或品行不端者前來拾穗。任何人不得從自己界內走一條路通向別人之田,如他要走一條路到自己的田內則不要給鄰人造成損失。任何人不得於日落之後趕車到田間運回穀物。田間所留禾稈,在未讓大牲畜放牧之前,任何人不得放羊及其他家畜前來。任何人不得係馬於長著穀物或穀物已成熟的田中以造成損害。任何人不得於夜間或其他時間到別人田中步行、駛車或運送穀物,給人家造成損失。任何人今後隻能在黎明到清晨這一段時間運送豆類。上述這些規定如有違反,罰款6先令8便士。”
規章的規定之細可見一斑。這樣的規章在西歐各國各地區所在皆是。他們在農村中的作用也是有目共睹的。農村公社與領主的莊園法庭在很多時候是難以區分的,這說明領主正是憑借公社來對農民進行管理和控製,也說明農村公社與領主在很多時候的一致和合作。領主或者管家籍由公社幹預農民的私人生活。他們維持地方的安寧,禁止打架鬥毆、禁止外人的非法入侵、控製農民的婚姻、反對賣淫等有傷風化的行為、對農民家庭財產的分配進行幹預等等。一般這些控製和幹預得到公社的支持而很少遭到反對,公社也在利用領主的權威來管理地方事務。所以,英國學者戴爾說:“農村公社既是一個具有某種強製力量的行政管理單位,也是一個社會合作的焦點。”
但是領主與農民之間的利益衝突是主流,因此公社在中世紀更多地充當了農民與領主作鬥爭的工具和武器。從小的法庭糾紛到大的騷亂起義,公社在這些活動中的作用非常突出。11世紀有人這樣說:“沒有畏懼心理的農奴,會反叛的”,而使農民畏懼之心減少的一個重要力量就是公社。公社在為農民撐腰。
最重要的鬥爭發生在與領土爭奪公有地上麵。領主要霸占公有地,而農民把公有地作為自己生活的重要來源和經濟補充。1000年時諾曼底的農民暴動就是想“使河水和森林的利用服從於自己的法律”。而稍後的一位法國詩人瓦斯這樣寫道:
“我們人數眾多,保護我們自己不受騎士的壓迫。我們可以到森林去,砍伐樹木任自己挑選,在池塘裏垂鉤釣魚,在森林裏獵取野味;在森林、在河流、在草地我們隨心所欲對待萬物。”
進行這樣鬥爭的現成手段就是公社。一些地方的鬥爭成果往往被寫入地方法規,如1070年法國靠近西班牙的一地區的習慣法這樣寫著:“公共道路,河流,泉水,草地,牧場,森林,灌木叢,岩石……屬於領主,但他們不能將這些作為自由地……也不能由領主控製它們,相反,任何時候,他們的使用權掌握在人民手中。”至於晚期中世紀領主因圈圍公地而激起的反抗更加激烈。
為了減輕勞役負擔和其他負擔而與領主展開的鬥爭,也是常見的現象。黑死病後西歐許多地方的莊園自營地的經營又開始恢複,對農奴勞役的要求迅速增加,引起農民的強烈反抗。1360年至1370年,英國的許多地方都有因勞役增加而產生的摩擦,如斯塔福德郡、瓦威克郡、格羅徹斯特郡、沃徹斯特郡等郡的一些領主的地產上,不斷有農民因不願意為領主犁田、收獲或者曬製幹草而被領主懲罰。1379年7月伍斯特主教地產上,農奴因不願意履行領主所要求的勞役而被領主將所有的貨物和動產都沒收了。1381年的農民起義,不能不說與領主當時在勞役要求上的反動有關。農民們提出的邁爾恩德綱領中第二條就是廢除勞役製。1386年10月海爾斯歐文莊園情形基本類似。當領主要求莊園上的佃戶宣誓效忠並承擔各種勞役時,農民們在兩個農奴的領導下拒絕了領主的要求,他們宣布不再做格羅斯特修道院院長的農奴,鬥爭一直堅持到第二年3月,到複活節時一個領導者被俘死於獄中,另一個失蹤,鬥爭方才平息。農村公社是事實上的農村管理機構,是領主行使其權利的重要代理組織,也是農民維護自己利益與各級領主作鬥爭的工具和武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