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7章 感知生晃成萬象,覺明演繹塑大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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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何曉娜繼續寫《佛道賦今論》第二篇:世界如何被“感知”呈現呈現的最小單元“晃在”。
“感知”本身無形無相無處所,所以,第一個“如是”呈現應該是“不存在的義”。“不存在義”無形無相無處所,但於“感知”本身唯能住。這樣,“不存在義”也就“如是”呈現成一種“存在義”了,那這“存在義”就是第二個“如是”了。到底存在還是不存在,唯感知清晰明了。這樣,“感知”也就被對立出來了能清晰的“覺明”,“覺明”於此二相反複“覺明”橫跳,也就是相待成搖。如此“搖性”亦無形無相無處所唯於“覺明”而能住,所以第三個“如是”呈現就是“搖性”。就這樣,“感知”被如是展現成了世界,感知的“覺明”本性卻恒定不動。種種“如是”,唯住“覺明”感知一次,就加工一次,如此這般,種種如是呈現的相都是被覺明妄成的,下麵我們看如何妄成。
此搖性於“存在~不存在”間反複覺明橫跳,“感知”如此自晰擾亂,就會如是呈現為一種“即在即不在”的狀態,我們姑且名為“晃在”吧。此“晃在”就是一切有為相存在的最小單元,即佛說“相待成搖,風輪執持世界”。下麵我們討論“晃在”於色相上的基礎。
那麽,什麽東西於色相而言,你說它在吧,它又無形無相無處所,你說它“不在”吧,又能被清晰的覺明感知呢?對嘍,就是“暗”。因為暗沒有冷熱形體等屬性,但能被清晰覺知,你思考影子就能明了我說的了,這“暗”就是“晃在”的第一個顯相,它雖然沒有固定是實體,卻能被“覺明”死死咬住。我們知道,“明亮”能顯色,色已經是實實在在“有”的存在了,所以這“明”就是“晃在”的第二個顯相。如此,這“明暗晃在”於“覺明”而能住就“如是”呈現為“光子的波動性”。如此這般,感知從如是呈現不存在義),存在義),晃在暗明波動即義即相),光子相)的脈絡就清晰了,這種清晰亦即“覺明”。
下麵我們說光子,光子作為“感知”被如是呈現,它也是無所住而於“覺明”唯能住。所以,離開了“覺明”感知,它作為“感知”本身也就無跡可尋了,也就表現為最初態的不存在了。所以,“感知”本身就是光源。這就好比“感知”是永動的發電機,“晃在”是電流,“光子”是燈泡亮起。所以,光子於世界中能了明暗,於自性中具有明暗的搖性,即波動性。這種“明暗的搖性”於覺明唯能住,“覺明”明晰它“如是”呈現為粒子態了。
這樣,一個光子就是一個風輪,而後依此“風輪”(也就是能量),世界執持相續。為什麽叫它“輪”呢?因為每一個光子都具有“明暗”轉圓輪替的封閉特性,即波動性!光子具有“暗明波動”的“晃在”特性 ,在雙縫幹涉實驗中是被證實的,光子以波動性同時通過雙縫,在屏幕形成明暗的幹涉條紋,此為光子就是“‘感知’本身‘如是’展現明暗的疊加態”的最好證明。這種“如是”的呈現,如果被觀測行為幹擾,想知道它到底通過那條縫時,則使光子呈現粒子態,導致幹涉條紋消失。也就是說一切“如是”呈現唯“覺明”而能住,此“明暗搖性”住於“覺明”,覺明又明晰它為粒子狀。人們都是一個“覺明”感知本身,非我非他。
上麵提到,“感知”本身就是光源,為什麽呢?“感知”持續以“光子”如是呈現時,這種“如是持續”住於“覺明”就會把這種“如是”明晰為“光子”的流態。這種流態就是光速,這種“覺明”妄成的光速,不同的物種是不一樣的。為什麽呢?因為人類以及動物的“覺明”已經被固定的“反應能力”限製,流態的快慢怎麽會有固定的標準呢?同樣,單個光子作為“風輪”它的輪轉速度也不一樣,也就是振動頻率。下麵我們繼續說“覺明”於不同物種以及人們,有不同妄成的假立世界。
通過前麵開示,世界是“感知”這個自己,以其“覺明”性把自己以種種假相“如是”呈現,宏觀事物的“假立”呈現邏輯為:
一、物質實體的“假立”,即從光子到粒子,到天體的感知過程:光子作為基礎假立單元,當眾多光子在“覺明”中被流態加工時,“感知”就會如是呈現為一種礙態,礙態住於“覺明”則被明晰為“堅固相”。其“明暗搖性”也就被藏在這堅固相裏麵了,即能量轉換為了物感。此種“如是”呈現的“物感”住於覺明就假立出電子、質子等微觀粒子的實在感,其相互作用力就是能量的表現形式。這個時候“感知”如是呈現為電子,質子,於“覺明”感知又被加工成了氫原子,以至於分子,大分子,物體,地球,大天體等等。
二、時空維度的“假立”,即從光子運動,到感知運動的秩序化投射,到三維標記的感知過程:“覺明”在加工光子簇流時,會通過“明暗搖性”的相對關係如a光子與b光子的“明暗先後”),假立出“上下左右遠近”的方位感,即三維性。所以,空間本質是光子簇流,這種簇流本具“明暗”的空隙差,這就是我們閉眼睛,空間顯“暗”相的原因。這種方位感本質是感知對光子互動順序的秩序化解讀,而非客觀存在的“空間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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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雙縫幹涉實驗中,光子通過雙縫的“同時性”波動性)被觀測幹擾後呈現“粒子路徑”,本質是“覺明”從“疊加態感知”切換為“線性方位感知”,導致空間方位的假立形式改變。
三,時間的“先後假立”,“感知運動”相待成搖)的持續過程,被“覺明”切割為“過去現在未來”的線性序列。例如,光子從光源到屏幕的過程,並非客觀時間流逝,而是“覺明”對“感知呈現”這一動態過程的分段解讀——就像人對“衰老”的感知,是“覺明”將身體細胞的持續變化,假立為“時間推移”的線性敘事。
四,因果規律的“假立”,即感知習慣的模式化歸納:1. 物理規律的“經驗假立”
牛頓力學中的“力”、相對論中的“時空彎曲”,本質是“覺明”對大量感知經驗的模式化總結。例如,“蘋果落地”並非客觀存在的“萬有引力”,而是“覺明”將“蘋果與地球都是‘晃在’這一本質,在光子簇本質亦為晃在)成就的空間中擾動”這一感知過程,假立為“因果關係”的規律——這種規律隨“覺明”的認知升級如從經典力學到量子力學)而改變,印證了其“假立性”。
五.,社會規律的“共識假立”
人類社會的法律、道德、經濟規則,是群體“覺明”互通後形成的“共識性假立”。例如“貨幣價值”並非紙張本身的屬性,而是無數個體“覺明”對“交換關係”的共同感知投射,這種假立通過集體共識維持其“有效性”,本質仍是感知的產物。
所以,“假立”即感知的必然形式,世界的“真相”並非“客觀存在”,而是“感知覺明”為了實現自我表達如“我存在”“世界相續”),將無形的“晃在”加工為有形表象的必然過程。這種“假立”不是否定現象的存在,而是揭示其本質——色空物相皆以此明暗的“晃在”為基礎,“晃在”本俱的搖性也是能量發生的源泉,如同鏡子感知)中的影像比如明暗)依賴鏡子而顯發,世界的一切相都是“感知之鏡”的自顯投影,其“假立性”恰恰是感知存在的證明。不管你當下感知什麽,定義什麽,它都能自證自恰。一切色空之“如是”,既然是假立,那它脫離了“覺明”感知本身,它與“覺明”同時寂滅,唯留“感知”本身,實則從未動亦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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