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6章 縣試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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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就是用其他經典如《論語》、《孟子》、《尚書》其他篇章來支持論點增強說服力。
在結構上先破題,點明知人安民的重要性。
承題部分可以聯係皋陶的曆史角色和《尚書》的地位加以闡述。
起講部分過渡到具體分析。
分股部分詳細論述知人和安民的各個方麵 。
知人涉及道德與製度。
安民包括養民和教民是到最後大結總結升華即成。
破題曰:
蓋聖賢經世之道,首在明體達用。
皋陶陳謨於帝舜之前,以"知人安民"二端為治國樞機,實乃經緯天地之大道。
此二語雖簡,然蘊王道之精髓,藏治術之圭臬,誠千古帝王心法之要訣也……
承題曰:
夫皋陶者,虞廷之元老,掌刑而明五典,其言必本天理而順人情。
考《尚書·皋陶謨》,此語承"允迪厥德"而來,非獨論用人之術,安民之策,實乃貫通天人、融合德政之至道。
所謂"都"者,歎詞深致,啟下文治國之綱領;"在知人,在安民"者,總攝全篇之旨歸………
起講曰:
嚐觀三代之治,其要在得人而撫眾。
知人則能官人,安民乃可固本。
然知人非止辨識賢愚,安民豈惟蠲免賦稅?當深究其義理,明辨其精微。
蓋知人者,知天地生物之心;安民者,安宇宙生生之機。
二者相濟,猶車之雙輪,鳥之兩翼,缺一不可………
…………
大結曰:
綜而論之,皋陶二語實熔鑄天人,貫通古今。
知人乃見天地之心,安民即是參讚化育。治道雖萬變,要不出此綱維。
後之學者,若能深味斯言,既明察秋毫之知人之智,複懷胞民與物之安民仁心,則治國平天下之道,其庶幾乎!……
………
林澤祖中間不帶停歇又是一氣嗬成。
還好的就是今日不像是正考第一場那樣出現作弊等吵鬧之事。
否則的話這打斷了的思維就很難再續上了。
林澤祖審查了兩遍確認無誤之後,便收起了經義答卷。
根據更夫的梆聲推算,二篇經義行文下來,總用時不到一個半時辰。
林澤祖舒了一口氣,不過此時的天氣陰沉的可怕,林澤祖心中不禁泛起了嘀咕。
若是下午要下起了大雨那可就不好了。
幹脆離午時還有將近一個時辰,索性就把判詞和算術題先解決了再說。
第三大題為實務判語部共一案限半個時辰。
刑名判詞案件陳述:
“生員李甲與佃戶張乙爭水互毆,乙折一齒。甲稱自衛,乙訴故意傷人。裏長王丙作證甲先持木擊人”。
林澤祖分析了一下案情有以下幾點:
一,該案件是生員李甲和佃戶張乙因為爭水互毆,張乙被打斷一顆牙齒。
二,李甲聲稱是自衛,而張乙則控告他故意傷人。
三,裏長作證說李甲先動手用農具打人。
四,需要按照當朝的法律來寫這個判詞 。
首先確定當朝適用的相關法律條文。即當朝的《吳國律》裏有關於鬥毆和傷害的規定 。
“鬥毆”條裏折人一齒可杖八十或者徒一年 ,如果是持械的話刑罰更重。
另外生員屬於士人階層 有特權 ,但如果有罪的話可能會被剝奪功名
然後該案件的關鍵點在於誰先動手。
裏長作證說甲先持械攻擊, 如果證詞可信那麽李甲的自衛主張就不成立 ,相反反而構成故意傷害 。
按當朝法律重視證人證詞 尤其是裏長這樣的地方權威 證詞應該會被采信。
五,接下來要考慮雙方的身份。
李甲是生員屬於士人 ,是可以減免刑罰 ,但涉及暴力犯罪可能會被革去功名。
張乙是佃戶屬於平民,法律麵前理論上平等 ,但實際可能會有階層差異。
六,還有自衛的認定,當朝法律中的自衛需證明對方先動手,且自己無退避可能。
但此案中裏長證明甲先動手,所以自衛不成立。
因此甲的行為屬於故意傷人。
七,判詞的結構應該包括事實認定、法律適用 、刑罰判決還要有民事賠償部分。
八,要引用具體的法律條文為《吳國律.刑律.鬥毆》中的條款 。
說明持械加重處罰以及折齒的具體刑罰
另外生員犯罪除了刑罰 還會有褫革衣冠的處罰,即剝奪其生員資格 。
同時張乙雖然受傷 ,但因為參與了鬥毆也要受到輕微處罰。
但主要責任在甲,最後 判詞要符合當朝的格式 。
引用律例做出公正的判決 同時體現教化的目的。
達到訓誡雙方維護鄉裏和睦。
林澤祖思慮完畢毫不猶豫的下了筆。
判曰:
審得:生員李甲與佃戶張乙爭水互毆一案。
查《吳國律.刑律.鬥毆》之條款。
“凡鬥毆以手足擊人者,笞二十;折人一齒者,杖八十,徒一年;執凶器傷人者,加二等"。
今據裏長王丙具結證言,甲先持耒擊乙屬實,自無防衛可言。
且生員乃聖人門徒,本應垂範鄉裏,反逞凶械戕害黔首,尤當重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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