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0章 判決出爐,三人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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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輕鬆+愉悅的氛圍中,幾天時間一晃而過。
很快,就到了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尋釁滋事罪+故意毀壞財物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誹謗罪的開庭日。
……
【非法侵入住宅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尋釁滋事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有以下破壞社會秩序的情節,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故意毀壞財物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侮辱罪、誹謗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
沒錯,
何立平,杜美蘭和王素芬這三個“刑者”,每個人身上都背負著五層buff。
隻能說這三個人不愧是一家人,真就應了那句話——不是一家人不進一家門。
簡直絕了。
居然能在作死的道路上,旗幟鮮明,步調一致地越走越遠。
一開始,
隻是【非法侵入住宅罪】外加【尋釁滋事罪】。
看似兩個罪名,其實這是同一行為觸犯兩條罪名,不適用兩罪並罰,而是想象競合,擇一重罪。
也就是說,
在針對這兩個罪名進行判決量刑的時候,刑期不是疊加的,而是選擇這兩個罪名中量刑更重的一個,作為判決結果。
以這三人的情況,【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尋釁滋事罪】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
擇一重的話,自然是【尋釁滋事罪】更重,也就是五年以下,不會超過五年。
但是緊接著,這三個人對林北家裏進行了打砸。
造成十幾萬的經濟損失。
這下可不得了。
不但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而且還是直接達到了【數額巨大】的標準。
法定量刑是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到這裏為止,
可以說何立平三人的量刑,在三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不是特別惡劣的話,最終判決結果,估計也就在五六年左右。
也還不算時間特別長。
可好死不死的,這三個人居然不服氣,非得報複林北。
找了傅平爾發視頻帶節奏,還曝光了林北的個人信息,損害他的名譽,讓他遭受網暴。
這沒什麽好說的,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和【誹謗罪】妥妥的。
兩個都是三年以下。
加起來就是六年以下。
再加上前麵那三條罪名……
五罪疊加。
量刑層層高。
隻能說,這一家人跟龐巧蓮和傅平爾這純獄風母女倆比起來,更加的未來可“期”。
當然,依舊是有期徒刑的“期”。
……
由於案情簡單,事實清楚,證據鏈也完美無缺。
所以這個案子,庭審非常順利。
在下午不到六點的時候,就進行了宣判。
“被告人何立平,非法侵入公民住宅,對被害人進行辱罵、威脅……惡意破壞被害人的個人財物,造成經濟損失高達十幾萬……在網絡上造謠傳謠,擾亂網絡公共秩序,對被害人名譽造成嚴重傷害……曝光被害人個人身份信息,導致被害人遭到網暴,精神狀態不佳……依據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之規定,成立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零六個月……依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之規定,成立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想象競合,擇一重罪,以尋釁滋事罪量刑標準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依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之規定,成立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依據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成立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依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之規定,成立誹謗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零六個月……總計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個月!賠償被害人個人財物損失、精神損失、名譽損失等共計……元……”
“被告人杜美蘭,非法侵入公民住宅,對被害人進行辱罵、威脅……惡意破壞被害人的個人財物,造成經濟損失高達十幾萬……在網絡上造謠傳謠,擾亂網絡公共秩序,對被害人名譽造成嚴重傷害……曝光被害人個人身份信息,導致被害人遭到網暴,精神狀態不佳……依據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之規定,成立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零六個月……依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之規定,成立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想象競合,擇一重罪,以尋釁滋事罪量刑標準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依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之規定,成立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依據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成立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依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之規定,成立誹謗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零六個月……總計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個月!賠償被害人個人財物損失、精神損失、名譽損失等共計……元……”
“被告人王素芬,非法侵入公民住宅,對被害人進行辱罵、威脅……惡意破壞被害人的個人財物,造成經濟損失高達十幾萬……在網絡上造謠傳謠,擾亂網絡公共秩序,對被害人名譽造成嚴重傷害……曝光被害人個人身份信息,導致被害人遭到網暴,精神狀態不佳……依據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之規定,成立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零六個月……依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之規定,成立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想象競合,擇一重罪,以尋釁滋事罪量刑標準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依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之規定,成立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依據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成立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依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之規定,成立誹謗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零六個月……總計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個月!賠償被害人個人財物損失、精神損失、名譽損失等共計……元……”
“以上判決,自審判之日起正式生效,立即執行!”
“如被告人對本判決不服,可在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咚!”
法槌重重落下。
也好似在三個被告人的胸口狠狠砸了一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