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2章 新秩序下的法律體係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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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夏的 1913 年京城,禮部衙門的議事廳內,陽光透過雕花窗欞灑在案牘上,泛黃的《大清律例》旁,攤開著最新修訂的《文化遺產與時空科研保護條例草案)》。法律專家周大人正指著草案中 “古老文化遺產保護” 章節,對在場的學者、官員說:“之前因缺乏明確法律規定,不少百年古建被隨意改造,甚至有商販倒賣序能符文古籍,現在草案明確‘擅自破壞古建者,罰銀五十兩至二百兩;倒賣珍稀古籍者,沒收所得並拘役三月’,就是要守住咱們老祖宗留下的根。”
    坐在一旁的序能學堂學者老李,立刻補充道:“周大人,還得加上對時空科研成果的保護條款。之前有外地商人想低價收購咱們的序能艾草種苗,要是沒有法律約束,這些科研成果很容易被濫用,甚至影響地脈穩定。” 周大人點頭,隨即在草案上添寫:“時空科研成果需經朝廷‘序能監管署’登記備案,未經許可不得私自交易;擅自利用科研成果破壞地脈者,按‘危害公共安全’論處。” 在場眾人紛紛讚同,一位年輕官員感慨:“有了這部條例,既能護好老文化,又能管好新科研,咱們 1913 年的發展就有了章法。”
    條例實施後的第一個月,京城就查處了兩起案例:一家商鋪因私自拆解古建木雕被罰銀一百兩,並責令限期修複;一名商販因倒賣未備案的序能石被沒收貨物,拘役十五日。消息傳開後,百姓們都自覺愛護古建,科研人員也放心投入序能研究。老李拿著新培育的序能稻種,笑著對周大人說:“現在有法律保護,咱們能安心搞研究,明年這稻種就能推廣到更多村莊,讓鄉親們多收糧食!”
    與此同時,1938 年的重慶,戰後和平重建法律研討會正緊鑼密鼓地進行。會議室內,牆上掛著《戰後資源分配法草案)》和《社會秩序維護條例草案)》,來自軍政、民間、學界的代表圍坐在一起,激烈討論著條款細節。民政廳王廳長指著 “資源分配” 章節:“戰後土地、糧食、藥品都很緊缺,草案規定‘優先將無主土地分配給返鄉農民,糧食按人口定量供應,藥品優先保障傷員和兒童’,就是要確保資源公平分配,避免有人囤積居奇。”
    參會的農民代表老陳立刻站起來:“王廳長,這條好!之前有地主想趁機兼並土地,現在有法律管著,咱們農民就能安心種地了。但還得加一條,要是有人搶占分配好的土地,該怎麽處罰?” 王廳長立刻在草案上標注:“可增加‘搶占分配資源者,收回資源並罰服勞役一月’,各位覺得如何?” 在場代表紛紛點頭,軍隊代表趙團長補充道:“還得在《社會秩序維護條例》中明確‘禁止戰後私藏武器、聚眾鬧事’,咱們剛從戰火中走出來,絕不能再亂了秩序。”
    兩個月後,兩部法律正式頒布實施。在華北某村,返鄉農民老張通過合法程序分到了三畝地,拿到土地憑證時,他激動得雙手發抖:“有了這憑證,再也不怕有人搶地了,我一定好好種地,多打糧食支援重建!” 同時,各地嚴查私藏武器,僅半個月就收繳非法槍支三十餘支,聚眾鬧事案件同比下降 80。王廳長在巡查時,看到村民們安心種地、商販規範經營的場景,欣慰地說:“法律就是戰後重建的‘定海神針’,有了它,社會才能穩定,重建才能順利推進。”
    1967 年的上海,針對時空科技應用的法律製定則更具前瞻性。在科技園區的法律研討中心,江淺正與法律專家、科研人員共同審議《時空科技應用安全法草案)》。草案中 “科技倫理” 章節明確規定:“任何時空科技研發需經‘倫理審查委員會’評估,禁止利用時空技術改變曆史、危害人類安全;序能設備需標注安全使用範圍,違規使用者承擔法律責任。”
    科研人員艾倫指責 “序能設備監管” 條款提出疑問:“江博士,咱們研發的序能醫療儀、灌溉設備,要是被人私自改裝成武器怎麽辦?草案裏得有更具體的監管措施。” 江淺點頭,隨即補充:“可增加‘序能設備生產、銷售需實名登記,維修需經官方授權’,同時設立‘時空科技監管平台’,實時監控序能設備的使用情況。” 法律專家張教授也補充道:“還得明確‘科研人員對科技成果的安全負責,若因疏忽導致事故,需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既要鼓勵創新,也要守住安全底線。”
    草案實施後,1967 年很快查處了一起 “私自改裝序能設備” 案件:某工廠工人將蓄能灌溉設備改裝成 “能量發射器”,試圖用於非法活動,被監管平台及時發現,設備被沒收,當事人被處以罰款並限期整改。江淺在案件通報會上說:“這部法律不是要限製科技發展,而是要為科技發展劃定‘安全線’,讓時空科技真正服務於人類,而不是成為危害社會的工具。”
    為了讓法律體係更貼合各時空需求,三個時空還聯合舉辦了 “跨時空法律經驗交流會”。1913 年的周大人分享了文化遺產保護的執法經驗,1938 年的王廳長介紹了戰後資源分配的法律實施案例,1967 年的張教授則講解了科技法律的倫理審查機製。江淺在交流會上說:“不同時空的法律需求雖有差異,但公平、正義、安全的核心是一致的。通過借鑒彼此經驗,咱們的法律體係才能更完善,更好地保障社會穩定發展。”
    深秋時節,三個時空的法律體係已初步完善:1913 年的《文化遺產與時空科研保護條例》守護著傳統與創新,1938 年的戰後法律支撐著和平重建,1967 年的《時空科技應用安全法》規範著科技發展。江淺站在跨時空法律數據庫前,看著三個時空的法律條文在屏幕上滾動,心中明白:法律是新秩序的基石,隻有不斷完善法律體係,才能讓三個時空在和平、有序的軌道上穩步前行,為人類的共同發展保駕護航。